不服海关的处罚决定该向谁申请复议
最新行政复议法试题及答案
最新行政复议法试题及答案1、行政复议机关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7天内将申请书副本或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
2、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天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除法律另有规定。
3、申请人可以书面或传真申请行政复议,但不可以口头申请。
4、行政复议机关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60天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除法律规定的期限较短的情况。
5、行政复议机关在30天内应依法处理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如果认为其依据不合法且本机关有权处理。
6、对于一起治安案件迟迟未作处理是行政复议的范围。
7、情况复杂时,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可以适当延长复议期限,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天,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8、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处分不服。
9、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5天内审查是否受理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规定的申请决定不予受理,符合规定的申请转送有关行政复议机关。
10、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11、同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人可以经复议机关批准作为第三人参加复议。
C.需要向法院申请查阅D.有权查阅并提供证据材料12、XXX的XXX不同意XXX对其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要求XXX进行复议。
因此,本案的复议机关是XXX。
13、如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而行政复议机关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受理,那么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受理。
14、如果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被申请复议,那么被申请人是委托的行政机关。
15、如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同意行政机关机关有终局裁决权的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16、如果XXX不同意某派出机构对其做出的30元罚款裁定,应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行政机关进行复议。
17、如果行政复议申请人在申请复议时提出了行政赔偿请求,复议机关在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应当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符合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行政复议法》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行政复议法》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1999.08.30•【文号】海关总署令[第78号]•【施行日期】1999.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海关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发布日期:2007年9月24日实施日期:2007年11月1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78号)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行政复议法〉办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实施。
署长钱冠林一九九九年八月三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行政复议法》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海关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海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海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海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依照本办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海关是海关行政复议机关。
海关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复议机构)是海关行政复议工作的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受理复议申请;(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三)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定行政复议决定;(四)处理或者转送本办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五)对海关及其部门和工作人员违反《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六)办理海关复议决定的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事项;(七)办理不服海关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八)法律、行政法规、海关总署规章规定的以及本机关行政首长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海关复议机构从事行政复议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复议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二)从事海关工作二年以上;(三)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
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书常见问题解答
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书常见问题解答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和工作中,有时可能会对行政机关的某些决定或行为感到不满,这时候申请行政复议就成为了一种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
然而,在申请行政复议的过程中,很多人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
接下来,我将为您详细解答一些常见的疑问。
一、什么是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简单来说,就是当您觉得某个行政机关的决定不对,给您造成了损失或者不公正的待遇,您可以向它的上级机关申请重新审查这个决定。
二、哪些情况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一般来说,如果您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征收等具体行政行为不合法或者不合理,都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比如,您被交警罚款了,但是您认为自己没有违法;或者您申请某个许可证被拒绝了,而您觉得自己符合条件等等。
但需要注意的是,有些事项是不能申请行政复议的,比如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等。
三、向谁申请行政复议?这要看具体情况。
通常,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如果是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四、申请行政复议有时间限制吗?有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海关行政处罚申诉书怎么写?
海关行政处罚申诉书怎么写?海关行政处罚申诉书首先申诉人的基本信息,再写明对某某法院在什么时候做出的什么行政处罚表示申诉。
根据具体案情,可请求人民法院维持、撤销或部分撤销、变更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等。
海关行政处罚是海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走私等行为进行处理的权力,包括罚款、口头书面警告等措施。
如被处罚者不服从相关处罚,可以提出行政复议。
那么法律对海关行政复议有何规定?海关行政处罚申诉书怎么写?下面小编给大家进行解答。
▲一、相关法律规定《海关行政复议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不服海关行政处罚申请复议的,由申请人选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海关或其上一级海关管辖。
申请人同时向有管辖权的两个上下级海关提出复议申请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海关管辖;申请人先后向两个有管辖权的上下级海关提出复议申请的,由最先收到复议申请的海关管辖。
▲二、海关行政处罚申诉书怎么写?申请人:(营业执照注册名称)地址:(营业执照注册地址或有效地址)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职务: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姓名)联系电话:被申请人:(作出征税决定海关名称)事实:(应包括申请人进口报关情况、价格磋商情况、缴纳税款情况、有关货物情况、价格争议情况等简明事实。
) 复议请求:一、(对征税决定的复议请求,应注明请求撤销具体征税决定的海关编号等情况。
)二、(对估价、商品归类、原产地确定等争议的复议请求,即申请人认为海关应如何归类、如何确认原产地及申请人已交税款、应交税款、应退税款等情况。
)理由:(支持复议请求的各项理由,如申报价格是实际成交价格等。
)附件:原征税决定(税款缴款书)、报关单(申报单、海关审结单)、有关报关单证(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等)、有关付款单证、申请人营业执照、委托授权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等。
(申请人签章)(递交申请日期)以上正本资料连同复议申请书及四套复印件(盖章)提交至广州海关法规处,正本资料经法规处审核后发还申请人。
行政处罚复议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件姓名或营业执照注册名称)地址:(身份证件地址、营业执照注册地址或其他有效地址)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职务: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姓名、身份证件号码)联系电话:被申请人:(作出处罚决定海关名称)事实:(应包括基本案情、告知情况、申辩或听证情况、海关处罚情况、文书送达情况、处罚决定执行情况等简明事实。
海关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海关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海关执法监督,促进海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海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发生执法过错行为,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给海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失的,依照本规定追究其执法责任。
第三条海关总署负责统一管理、指导、协调全国海关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工作。
直属海关、隶属海关负责所辖关区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海关人事、监察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权限,负责责任追究的具体工作。
海关其他业务职能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纠正执法过错行为,需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应当依照本规定将有关情况向人事、监察部门通报。
第五条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应当遵循实事求是、惩处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行政执法责任应当与执法行为过错相适应,防止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畸轻或者畸重。
第六条追究行政执法责任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与过错行为或者责任人员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人员,应当回避。
第二章责任人员确定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人员的执法责任:(一)具体行政行为被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予以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被责令履行法定职责的;(二)具体行政行为被行政复议机关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被责令履行法定职责的;(三)具体行政行为导致海关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四)具体行政行为经执法过错纠正程序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被责令履行法定职责的;(五)通过其他途径依法确认行政执法过错的。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有关人员的执法责任:(一)因执行上级海关决定或者命令导致过错行为的,但执行上级海关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除外;(二)因有关执法依据规定不明确或者有关规定不一致,导致执法人员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三)有本规定第七条第(一)、(三)项所列情形,但经上级海关确认原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执法过错的;(四)其他不予追究执法责任的情形。
进出口报关实务课后题答案
全部简答题+第二章、第六章实训题答案第一章思考题1.简述报关的基本内容。
(一)进出境运输工具报关的基本内容①运输工具进出境的时间、航次。
②运输工具进出境时所载货物情况,包括过境货物、转运货物、通运货物、溢短装(卸)货物的基本情况。
③运输工具服务人员名单及其自用物品、货币、金银情况。
④运输工具所载旅客情况。
⑤运输工具所载邮递物品、行李物品的情况。
⑥其他需要向海关申报说明的情况,如由于不可抗力原因,运输工具被迫在未设关地点停泊、降落或者抛掷、起卸货物和物品等情况。
(二)进出境货物报关的基本内容进出境货物的报关业务包括:按照规定填制报关单,如实申报进出口货物的商品编码、实际成交价格、原产地及相应的优惠贸易协定代码,并办理提交报关单证等与申报有关的事宜;申请办理缴纳税费和退税、补税事宜;申请办理加工贸易合同备案、变更和核销及保税监管等事宜;申请办理进出口货物减税、免税等事宜;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查验、结关等事宜;办理应当由报关单位办理的其他事宜。
(三)进出境物品报关的基本内容(1)进出境行李物品的报关对于行李物品,按照国际惯例我国海关采用了“红绿通道”制度,即进出境通道中设有以红色和绿色作为标记的两种通道,红色代表申报通道,绿色代表无申报通道,进出境旅客在向海关申报时,可以在两者间进行选择。
(2)进出境邮递物品的报关进出境邮递物品的申报方式由特殊的邮递运输方式决定。
我国是《万国邮政公约》的签约国,根据《万国邮政公约》的规定,进出口邮包必须由寄件人填写“报税单”(小包邮件填写绿色标签),列明所寄物品的名称、价值、数量,向邮包寄达国家的海关申报。
进出境邮递物品的“报税单”和绿色标签随同物品通过邮政企业或快递公司呈递给海关。
(3)进出境其他物品的报关进出境其他物品主要包括暂时免税进出境物品、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机构或者人员进出境携带的物品等。
个人携带进出境的暂时免税进出境物品须由物品携带者在进境或出境时向海关作出书面申报,并经海关批准登记,方可免税携带进出境,并且应由本人复带出境或进境。
行政复议前置
行政复议前置目前我国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前置只有以下8种:1、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2、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4、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不服的,应当在收到审计决定之日起15日内先向上一级审计机关申请复议,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这就是审计行政复议前置的规定。
5、治安管理处罚上级公安机关裁决前置。
(本条复议前置的规定,依据的是原《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该前置的规定已经被《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所废止:《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二条被处罚人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6、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前置。
7、工伤保险案件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二)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三)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四)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本条复议前置的规定,已经被《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的规定所废止;现行《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三)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四)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五)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2023年法律硕士非法学考研真题及答案解析
法律硕士(非法学)考研真题及答案解析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旳备选项中,只有 1 个最符合题意)1、恒生企业进口旳一批货品被某海关作出扣押旳决定,该企业不服,应向()申请复议。
A.该海关B.该海关所在市旳人民政府C.该海关所属省旳人民政府D.该海关旳上级主管部门2、某市交通局公布文件,规定对高速公路过往车辆征收过路费。
徐某驾车路过被征收过路费,他认为这属于乱收费,欲提起复议申请。
下列选项中错误旳是:()A.徐某可以直接对该征收行为提起行政诉讼B.徐某可以针对该规范性文件规定复议审查C.徐某可以在申请复议征收行为时规定审查该规范性文件D.徐某不必通过复议,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3、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内日,提出书面答复,并依法提交有关材料。
A.5日B.7 日C.10日D.15日4、为了加强治安管理,某治安联防队受公安机关旳委托维持当地旳社会治安,在一次巡查中,因发现王某一伙人有结伙殴斗旳危险,遂对王某等人进行了警告,但王某不服提出复议,那么此案,应以谁为被申请人?()A.治安联防队B.公安机关C.治安联防队和公安机关D.不能申请复议,谈不上以谁为被申请人5、某县县委组织部.县纪委.县土地管理局.某镇人民政府构成联合调查小组,调查处理县机关干部和城关镇干部违法占地建房问题。
联合调查小组对县机关某干部李某作出了处理决定,没收其在非法占用旳土地上所建旳楼房。
处理决定是以四个单位联合发文旳形式作出旳,盖了四个单位旳公章。
李某不服,申请复议。
本案旳复议机关是()A.县委B.县土地管理局C.县人民政府D.市土地管理局6、按照《行政复议法》旳规定,管理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旳详细行政行为所根据旳规定不合法,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旳审查申请。
A.一并B.单独C.事后D.事先7、为了加强治安管理,某治安联防队受公安机关旳委托维持当地旳社会治安,在一次巡查中,因发现王某一伙人有结伙殴斗旳危险,遂对王某等人进行了警告,但王某不服提出复议,那么此案,应以谁为被申请人?()A.治安联防队B.公安机关C.治安联防队和公安机关D.不能申请复议,谈不上以谁为被申请人8、A 市某县土地管理局以刘某非法占地建住宅为由,责令其限期拆除建筑,退还所占土地。
069101504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行政复议法试题
2015年4月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行政复议法》试题课程代码:06910一、单项选择题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下列哪项行为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C )A.行政处罚B.行政强制措施C.行政处分D.行政许可2.同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复议( A )A.经复议机关批准B.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C.经同级政府批准D.自己认为有必要3.对某市县公安局派出所以该县公安局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应由下列哪个所述机关管辖( C )A.该县公安局B.该派出所C.该县人民政府或某市公安局D.某市人民政府4.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几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B )A.3日B.5日C.10日D.15日5.公民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哪项内容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和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C )A.部门规章B.省政府规章C.规范性文件D.省人大决定6.行政复议期间的计算和行政复议文书的送达,其期间、送达的执行标准依照(A )A.民事诉讼法B.行政诉讼法C.刑事诉讼法D.国务院文件7.对某省某行政公署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由下列哪个机关管辖(C )A.该行政公署B.该行政公署法制部门C.某省人民政府D.某省人民政府法制局8.行政复议机关在对被申请人作出具体的行政和行为进行审查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本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几日内依法处理( B )A.15日B.30日C.45日D.60日9.居住在某市A区的公民赵某对该市B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要求复议,本案的复议机关是( C )A.A区行政机关B.B区行政机关C.B区人民政府D.A区人民政府10.行政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按照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须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 A )A.集体讨论通过B.集体讨论C.集体研究D.召集有关人员研究11.某市化工厂排放污染物,致当地一养鱼专业户王某的鱼大部分死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1995.07.05•【文号】国务院令[第179号]•【施行日期】1995.10.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发布日期:2003年12月2日实施日期:2004年3月1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79号)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1995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和科技文化交往,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与进出境货物有关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知识产权,包括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专利权。
第三条侵犯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知识产权的货物(以下简称侵权货物),禁止进出口。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与进出境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实施保护,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规定的有关权力。
第五条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者出口货物的发货人以及他们的代理人(以下统称收货人或者发货人)应当按照海关的要求,向海关如实申报与进出口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状况,交验有关单证。
第六条知识产权权利人以及他们的代理人(以下统称知识产权权利人)要求海关对其与进出境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实施保护的,应当将其知识产权向海关备案,并在其认为必要时向海关提出采取保护措施的申请。
第七条海关实施知识产权保护时,应当保守有关当事人的商业秘密。
第二章备案第八条知识产权权利人申请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的,应当向海关总署提交书面申请。
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注册地或者国籍、住所、法定代表人、主要营业场所等;(二)注册商标的注册号码、内容及有效期限,专利授权的号码、内容及有效期限,或者有关著作权的内容;(三)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货物的名称及其产地;(四)被授权或者许可使用知识产权的人;(五)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货物的主要进出境海关、进出口商、主要特征、正常价格等有关情况;(六)已知的侵权货物的制造商、进出口商、主要进出境海关、主要特征、价格等情况;(七)海关总署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释义:第六十四条
第六⼗四条纳税义务⼈同海关发⽣纳税争议时,应当缴纳税款,并可以依法申请⾏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向⼈民法院提起诉讼。
【释义】本条是对纳税争议处理的规定。
⼀、纳税争议是指纳税义务⼈对海关作出的征收关税的有关具体⾏政⾏为不服⽽发⽣的争议,包括对进出⼝货物的商品归类、原产地确定、适⽤的税率、完税价格的审定、关税税款的计算、关税的缴纳、追征、补征、退还、加收滞纳⾦以及关税减免的审批等⾏政⾏为不服的争议。
纳税义务⼈同海关发⽣纳税争议时,应当⾸先按照规定缴纳税款,不得因与海关发⽣纳税争议⽽拒绝缴纳税款。
同时,纳税义务⼈可以依法申请⾏政复议,纳税义务⼈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向⼈民法院提起诉讼。
这⾥有两点需要说明,⼀是纳税义务⼈同海关发⽣纳税争议,适⽤复议前置原则,即纳税义务⼈同海关发⽣纳税争议,必须先进⾏⾏政复议,纳税义务⼈对⾏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才能向法院提起⾏政诉讼,⽽不能直接向⼈民法院提起⾏政诉讼。
这主要是考虑到海关是关税的征收机关,配备有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员,能够较好地解决纳税争议专业性⽐较强、数量⼤等问题。
⼆是本条未对纳税义务⼈与海关的⾏政处罚争议的处理作出规定,如果纳税义务⼈对海关作出的⾏政处罚决定不服,依照⾏政复议法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纳税义务⼈可以先申请⾏政复议,再向⼈民法院提起⾏政诉讼,也可以直接向⼈民法院提起⾏政诉讼,⽽不必先⾏申请⾏政复议。
⼆、⾏政复议。
所谓⾏政复议是指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政机关的具体⾏政⾏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在⼀定期限内提出⾏政复议申请,并由⾏政复议机关对具体⾏政⾏为进⾏审查并作出处理的⾏政救济制度。
申请⾏政复议主要包括以下⼏个环节:(1)提出⾏政复议申请。
纳税义务⼈应当⾃海关作出具体⾏政⾏为之⽇起六⼗⽇内,向其上级机关或者其所属的本级⼈民政府提出⾏政复议申请;(2)受理⾏政复议申请。
⾏政复议申请⼀般⾃⾏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作的机构收到之⽇起即为受理。
强制执行海IJW关的处罚IJW决定
海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海关依法行政,当事人对海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而引起的行政争议,既可以向海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海关工作的实际,当事人认为海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海关的上一级海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上一级海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上一级海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上一级海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海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上一级海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认为海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
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
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当事人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海关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提起诉讼的,处罚即为生效。
罚款、违法所得和依法追缴的走私货物、物品或者运输工具的等值价款,应当在海关处罚决定指定的期限内缴清。
对海关处罚决定不服申请复议的手续
如果进⼝货物及收货⼈或其代理⼈对海关征收滞报⾦的决定不服,可以向作出决定的海关提出,但必须先交纳滞报⾦。
该项规定不适⽤《海关法》第五⼗三条。
海关总署于1992年1⽉1⽇公布实施的《海关⾏政复议实施办法》,对申请复议的程序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实施办法》规定,海关受理的三种情况的复议申请:(1)对海关给予⾏政处罚不服⽽提出复议申请的;(2)同海关发⽣纳税争议的;(3)对海关的某个具体⾏政⾏为不服的。
海关对复议申请的管辖权按下列原则予以规定:(1)不服海关⾏政处罚申请复议的,由申请⼈选定的作出⾏政处罚决定的海关或上⼀级海关管辖。
申请⼈同时向有管辖权的两个上下级海关提出复议申请的,由作出⾏政处罚决定的海关管辖;申请⼈先后向两个有管辖权的上下级海关提出复议申请的,由最先收到复议的具体⾏政⾏为的海关管辖。
(2)同海关发⽣纳税争议申请复议的,由作出引起该争议的具体⾏政⾏为的海关管辖。
(3)对海关作出的其它具体⾏政⾏为不服申请复议的,由作出具体⾏政⾏为的海关的上⼀级海关管辖,(4)对海关纳税争议复议决定个服再申请复议的,由海关总署管辖。
(5)对海关总署直接作出的具体⾏政⾏为个服申请复议的,由海关总署管辖。
复议申请⼈,应按有关法规规定的申请复议的范围、期限和条件申请复议并按规定递交复议申请书。
海关复议机关应对复议申请严格审核,并⾃收到复议申请书之⽇起⼗⽇内作出受理和不受理的决定。
对符合有关法规规定的复议申请,复议机关应予受理,个得拒绝。
对不符合规定的申请,可视情况分别作出不受理、暂不受理、视为未申请和告知当事⼈到其他有关部门申请复议等决定。
复议机关对夏议申请决定受理,应制作受理决定通知申请⼈;决定不受理或视为未申请,均应制作复议申请裁决书并载明理由通知申请⼈。
海关⾏政复议⼀般采取书⾯审理制度。
具体程序是:海关复议机关在受理复议申请之⽇起七⽇内将复议申请书付本发送被申请⼈。
被申请⼈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书付本之⽇起⼗⽇内,向复议机关提交作出原具体⾏政⾏为的有关材料、证据和答辩书。
海关行政复议范文
海关行政复议范文导言:海关行政复议是指当事人对海关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请求海关行政机关复议的一种行政救济程序。
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救济手段,旨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本文将以某海关行政复议案件为例,探讨行政复议的过程和范文,希望能对读者有所启发。
一、案情概述:某公司于某年某月向某海关申请进口一批货物,经过海关的检验检疫程序后,海关作出了一项行政行为,决定对该批货物进行查验。
该公司认为海关的决定存在错误,并于某年某月向海关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
二、行政复议过程:1. 行政复议申请的递交:该公司按照规定,在规定的时限内向海关递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并附上了相关证据材料。
2. 复议受理:海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依法组织受理,并通知该公司复议申请受理的时间、地点等信息。
3. 复议调查:海关行政复议机关成立复议组,负责对案件进行调查。
复议组将依法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并对相关证据进行审查。
4. 复议决定:复议组根据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复议决定。
复议决定应当明确复议机关的名称、复议决定的日期、复议决定的内容和理由等。
5. 复议通知:复议决定作出后,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将复议决定通知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救济途径。
三、海关行政复议范文:某公司行政复议申请书尊敬的海关行政复议机关:本公司于某年某月向贵海关申请进口一批货物,经过贵海关的检验检疫程序后,贵海关作出了对该批货物进行查验的决定。
本公司对贵海关的决定表示不满,并依法向贵海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向贵海关提出以下复议请求:一、请求撤销贵海关作出的对该批货物进行查验的决定,并恢复原来的进口手续。
二、请求贵海关对本公司的进口申请重新进行审查,依法作出合法、公正的决定。
本公司对贵海关的决定存在以下理由:首先,贵海关作出的对该批货物进行查验的决定是基于错误的事实和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发布部门】海关总署【公布日期】1987.07.01【实施日期】1987.07.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1987年6月30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7月1日海关总署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根据《海关法》第六十条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不构成走私罪的走私行为,构成走私罪但依法免予起诉或者免除刑罚的行为,以及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的处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走私行为及处罚第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是走私行为:(一)未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批准,从未设立海关的地点运输、携带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国家限制进出口或者依法应当缴纳关税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二)经过设立海关的地点,以藏匿、伪装、瞒报、伪报或者其他手法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国家限制进出口或者依法应当缴纳关税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三)未经海关许可并补缴关税,擅自出售特准进口的保税货物、其他海关监管货物或者进境的境外运输工具的;(四)未经海关许可并补缴关税,擅自出售特定减税或者免税进口用于特定企业、特定用途的货物,或者将特定减免税进口用于特定地区的货物擅自运往境内其他地区的。
第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走私行为论处:(一)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货物、物品的;(二)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的,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没有合法证明的。
第五条有本实施细则第三条、第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的,没收走私物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人民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走私国家限制进出口或者依法应当缴纳关税的货物、物品的,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走私货物、物品等值以下或者应缴税款三倍以下的罚款;(三)专门用于掩护走私的货物、物品,应当没收;藏匿走私货物、物品的特制设备,应当没收或者责令拆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07.10.16•【分类】其他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解读2007年9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66号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以下简称《复议办法》),该《复议办法》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1999年8月30日海关总署令第78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行政复议法>办法》同时废止。
《复议办法》共8章115条,主要立法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复议条例》),吸纳、整合了上述法律、行政法规中有关行政复议制度的全部规定。
解读一:《复议办法》出台的背景是什么?《复议法》实施近八年来,海关系统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认真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不断探索建立相关配套制度,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是,随着形势的发展变化,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行政复议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已不能完全适应实践的需要,修订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日益显现。
首先,党中央、国务院从构建和谐社会角度对行政复议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意见》明确指出,各级政府要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充分发挥其在解决行政争议、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中的重要作用。
为了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行政复议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在总结以往工作经验基础上对《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
其次,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对于建设法治海关、和谐海关具有重要意义。
在新形势下加强行政复议工作,是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建设法治海关的重要内容。
通过行政复议及时解决行政争议,也有利于把矛盾化解在行政程序中,促进社会和谐。
向海关申请复议流程
向海关申请复议流程
嘿,朋友们!今天咱就来讲讲向海关申请复议的流程,这可超级重要哦!
比如说,你开开心心地进出口货物,突然海关的某个决定让你觉得不太
对劲儿,这时候你怎么办呢?那就可以考虑申请复议啦!
首先,你得搞清楚自己是不是真的有理由申请复议呀。
不能随便就去呀,对吧?这就好比你去跟人说理,总得先想好自己的道理在哪儿。
然后呢,准备好相关的材料,这就像战士上战场要带好武器一样重要!各种证据、文件都得整整齐齐的,可不能马虎。
接下来,就是提交申请啦!你可以直接找到海关的相关部门,大大方方
地把申请交上去。
这就好像你给朋友递个礼物一样自然,但可别递错地方哟!
在这个过程中,海关会认真审查你的申请和材料,他们可不会随便就打
发你。
相当于他们是裁判,要公正地判断呢。
如果他们觉得你的申请有道理,那就太好了!要是觉得还有疑问,也别着急,咱还有机会解释说明呀。
这不就像和朋友聊天,有时候得慢慢把话说清楚嘛。
哎呀,你想想,如果因为咱自己不懂流程,就错过了争取自己权益的机会,那多可惜呀!咱可不能吃这个哑巴亏,一定要拿起这个复议的武器,为自己争取公平呀!向海关申请复议很重要,大家可得重视起来哟!
总之,向海关申请复议流程虽然可能有点小麻烦,但为了自己的权益,咱得认真对待呀!可别嫌麻烦,该行动就行动起来!。
可以行政复议的机关
一、可以行政复议的机关按照行政复议法规定:一是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二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是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当事人可以作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比如,要对县公安局的决定申请行政复议,当事人可以找县政府,也可以找上一级公安部门。
三是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作出选择,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由国务院依法作出最终裁决。
四是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另外,行政复议法还对几种情况作出特别规定: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可以行政复议二、行政复议能复议几次行政复议只能复议一次,申请行政复议超出期限如果是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如果不是因为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超过时效的,不能再复议,可以提起诉讼。
三、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形有哪些(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等。
不服海关的处罚决定该向谁申请复议
不服海关的处罚决定该向谁申请复议被处罚人对海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向作出该行为的原海关申请复议,原海关受理并作出复议决定后,申请人又以原海关无权对自己的行为进行复议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不服海关的行政处罚决定,到底该向谁申请复议呢?案例:李某某,中国台湾人,籍贯广西。
1992年3月,李某某带领陈某等10名台湾同胞,参加“大展风华”赴大陆旅行团。
这11名旅行团成员都是第一次到大陆旅游。
出发前,李某某分别以11名成员的名义购买了11张“在外售券,境内取货”的提货券(“本田”摩托车提货券6张,“乐声”彩电提货券5张),准备携带入境转卖。
3月15日,李某某等11人乘飞机到香港。
在香港机场,李某某将10张提货券分发给陈某等10人,自己留下1张,同时交代陈某等10人要以他们自己的名义申报入关,并许诺事成后给每人小费1000元台币。
3月15日晚9时,李某等11人到达境内G市。
李某某代陈某等人填写了申报单。
当李某某等11人分别以自己名义将11张提货券申报入关时,被G海关查扣。
在G海关调查过程中,陈等10均证实:他们这次赴大陆的目的是观光而不是探亲;他们所持的提货券是李某某的,李某某将提货券发给他们并代填了申报单,并吩咐他们在提货券经海关盖章后仍交给李某某。
李某某对上述事实也予以承认。
1996年6月18日,G海关作出(92)第5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李某某入境时,将11张提货券分别以自己和陈某等10人名义携带入境,不如实申报,逃避海关监管,骗取海关免税优惠,其行为已构成走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第3条第2项、第5条第2项的规定,决定将李某某携带的以及李某某企图通过他人携带的11张提货券予以没收。
李某某对G海关的处罚决定不服,于1992年7月8日向G海关申请复议。
要求撤销G海关(92)第5号行政处罚决定,将没收的11张提货券归还给申请人。
李某某的申请理由是:(1)申请人等人带券入境有法律依据;(2)帮朋友带提货券入境赠送大陆亲友,是一种民事代理行为,不是走私行为,被申请人的处罚决定定性错误;(3)申请人主观上没有走私的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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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海关的处罚决定该向谁申请复议被处罚人对海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向作出该行为的原海关申请复议,原海关受理并作出复议决定后,申请人又以原海关无权对自己的行为进行复议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不服海关的行政处罚决定,到底该向谁申请复议呢?案例:李某某,中国台湾人,籍贯广西。
1992年3月,李某某带领陈某等10名台湾同胞,参加“大展风华”赴大陆旅行团。
这11名旅行团成员都是第一次到大陆旅游。
出发前,李某某分别以11名成员的名义购买了11张“在外售券,境内取货”的提货券(“本田”摩托车提货券6张,“乐声”彩电提货券5张),准备携带入境转卖。
3月15日,李某某等11人乘飞机到香港。
在香港机场,李某某将10张提货券分发给陈某等10人,自己留下1张,同时交代陈某等10人要以他们自己的名义申报入关,并许诺事成后给每人小费1000元台币。
3月15日晚9时,李某等11人到达境内G市。
李某某代陈某等人填写了申报单。
当李某某等11人分别以自己名义将11张提货券申报入关时,被G海关查扣。
在G海关调查过程中,陈等10均证实:他们这次赴大陆的目的是观光而不是探亲;他们所持的提货券是李某某的,李某某将提货券发给他们并代填了申报单,并吩咐他们在提货券经海关盖章后仍交给李某某。
李某某对上述事实也予以承认。
1996年6月18日,G海关作出(92)第5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李某某入境时,将11张提货券分别以自己和陈某等10人名义携带入境,不如实申报,逃避海关监管,骗取海关免税优惠,其行为已构成走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第3条第2项、第5条第2项的规定,决定将李某某携带的以及李某某企图通过他人携带的11张提货券予以没收。
李某某对G海关的处罚决定不服,于1992年7月8日向G海关申请复议。
要求撤销G海关(92)第5号行政处罚决定,将没收的11张提货券归还给申请人。
李某某的申请理由是:(1)申请人等人带券入境有法律依据;(2)帮朋友带提货券入境赠送大陆亲友,是一种民事代理行为,不是走私行为,被申请人的处罚决定定性错误;(3)申请人主观上没有走私的故意。
复议机关G海关认为,申请人李某某将提货券交给陈某等人携带入境,以伪报手法逃避海关监管,主观上具有走私故意,客观上具有走私行为,已构成违法,依法应予处罚。
G海关对申请人所作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因此作出维持G海关(92)第5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复议决定。
李某某对复议决定不服,以G海关是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不能对自己行为复议,G海关无管辖权为由,向G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G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维持G海关所作行政处罚决定的判决。
李某某对一审判决仍然不服,向某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起诉,维持原判。
”法理分析:本案主要涉及行政复议管辖等问题。
一、如何确定行政复议管辖行政相对人不服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向哪个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并由其作出复议决定属于复议管辖问题。
所谓行政复议管辖,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在受理行政复议案件上的分工和权限的制度,是行政复议制度的重要内容。
1999年10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对行政复议管辖作了明确而详细的规定。
其主要内容是:(一)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
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二)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未进行“地改市”地方的行政公署、盟)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行政公署、盟)申请复议。
(三)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本法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四)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上述派出机关主要包括:1.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派出机关(行政公署、盟);2.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区公所;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街道办事处。
(五)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派出机构,是指政府工作部门根据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和行政管理的实际需要设立的机构,如公安派出所、税务所、工商所等。
派出机构行使职权可分为两种情形:第一种是它基于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自己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此时它是授权行政主体。
对其行为不服,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政府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政府申请复议;第二种情形是,没有法律、法规、规章授权,派出机构不能以自己名义对外实施管理权。
此时,它只能根据政府部门的委托,以政府部门名义对外行使管理权。
若如此,该行政行为实际上是政府部门的行为。
实践中,也有无权的派出机构以自己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后果也应由其所属的政府部门承担。
对第二种情形,《行政复议法》未作规定,但从法理上分析,复议机关应该是派出机构所属政府部门的上级行政机关。
(六)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复议。
(七)对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八)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本案的复议管辖是否违反了法律规定呢?《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据此,对G海关的处罚决定不服,应向G海关的上级海关申请复议。
但是,《行政复议法》自1999年10月1日才开始施行,对此前的案件处理不具有溯及力。
本案应适用1991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行政复议条例》和特别法律、法规之规定。
其实,《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条例》确立复议管辖的基本原则是一致的,即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议(上级复议原则)。
这个原则只有一个例外,即对国务院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仍由作出该行为的原行政机关管辖。
因此,按照《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似乎也应由G海关的上级海关对本案行使复议管辖权。
本案复议管辖应该适用特别法。
1987年7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该法已于2000年7月8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正,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有重大修改)第53条规定:当事人对海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罚通知之日起30日内,海关无法通知的,自海关的处罚决定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海关或者上一级海关申请复议……。
李某某作为申请人,选择向G海关申请,G海依法有权受理并复议。
《行政复议条例》与《海关法》规定不一致,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和“上位法优于下位法”之原则,应适用《海关法》。
所以,G海关对本案有复议管辖权。
二、G海关对李某的处罚决定是否合法有效问题的关键在于G海关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
原《海关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个人携带出境的行李物品、邮寄出境的物品,应当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并接受海关监管。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并接受海关查验。
《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是走私持为:……(二)经过设立海关的地点,以藏匿、伪造、瞒报、伪报或者其他手法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国家限制进出口或者依法应当缴纳关税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
第五条第(二)项规定:走私国家限制进出口或者依法应当缴纳关税的货物、物品的,没收私货物、物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走私货物、物品等值以下或者应缴税款3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旅客行李物品,应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超出自用合理数量范围的,不准进境或出境。
第二十七条规定:本办法下列用语含义:“非居民”指进境居留后仍回到境外其通常定居地者。
“短期旅客”指获准进境或出境暂时居留不超过一年的旅客。
“自用”指旅客本人自用、馈赠亲友而非为出售或出租。
“合理数量”指海关根据旅客旅行目的和居留时间所规定的正常数量。
本案中,李某某购买、携带提货券到境内目的是为转卖。
李某某带10人到境内是观光旅游,并无探亲之打算,李某某将提货券分发给他人向海关申报,有逃避海关监管、走私物品的故意和行为。
因此,G海关对李某某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是合法有效的,应予维持。
三、本案的诉讼管辖李某某不服G海关的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应当是G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一)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二)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的案件;(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本案属于海关处理的案件,依法应由G海关所在的G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