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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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识别、获取、更新适用于一炼钢厂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保证一炼钢厂适用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有效性,根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冶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炼钢)》和公司《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管理制度》要求,结合一炼钢厂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
适用于一炼钢厂识别、获取、更新国家、地方、行业颁布的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以及适用性确认。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三条生产技术科
(一)生产技术科是一炼钢厂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管理的主管部门;
(二)负责组织各职能科室识别、获取、更新适用于本部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并汇总编制一炼钢厂最新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清单》(附件1);
(三)负责将一炼钢厂安全生产主管领导审批后的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传达给一炼钢厂各科室、作业区(库房)。
(四)负责职业病防治管理、交通运输管理、消防和危险化学品管理工作中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识别、获取和更新。
(五)负责一炼钢厂节能减排、工艺技术进步工作中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识别、获取和更新。
第四条设备管理科负责一炼钢厂设备设施管理、建设项目管理工作中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识别、获取和更新。
第五条综合管理科负责一炼钢厂党群管理工作中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识别、获取和更新,并协助公司内部媒体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进行宣传教育和舆论监督;将经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汇总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学习列入一炼钢厂年度培训计划,并组织各个科室、作业区(库房)按照培训计划要求对从业人员实施教育培训;督促协调各职能部门认真宣贯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负责内、外部文件交流中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传达。
第六条各科室应跟踪、掌握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修订情况,将最新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清单》报生产技术科汇总。
第七条各科室、作业区(库房)应及时将一炼钢厂已确认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传达给从业人员,并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将相关要求及时转化为本单位的规章制度,贯彻到各项工作中。
第八条厂安办负责组织对各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情况进行
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三章管理内容及要求
第九条获取的内容
(一)法律:全国人大颁布的安全生产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
(二)法规:国务院和省级人大颁布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
(三)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局和省级人民政府颁布的规定。
(四)标准:国家、地方和行业颁布的安全标准。
(五)其他要求:各级政府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规范性文件,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地方和相关行业有关的安全生产要求、非法规性文件和通知、技术标准规范等。
第十条获取的渠道
(一)各级人大及政府部门通过媒体发布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二)各上级部门传递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三)相关方提供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第十一条获取的方式:通过电话、传真、信件、会议、学习、网络或直接与政府部门的联系等方式获取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第十二条要求
(一)适用性识别
所获取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应与一炼钢厂的性质、生产规模、工艺、设备、产品、服务等相适应。
(二)传达
1.各科室对最新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应及时传达给生产技术科,并及时填写《相关方领取<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清单>记录表》(附件4)。
2.各科室、作业区(库房)对最新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应及时传达给从业人员,并做好相关记录。
(三)更新
1.各科室负责及时识别、获取、更新与本部门分管业务相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如识别出新颁布的、修订的及废止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则应在《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清单》中补充填写获取的条目,并于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前报送生产技术科汇总。
2.一炼钢厂生产技术科负责跟踪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变化,根据变化对一炼钢厂安全生产管理文件进行修订、补充,并于每年4月初发布更新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清单》,并对废止的清单及时予以收回。
(四)宣传培训
综合管理科每年至少开展一次一炼钢厂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方面的宣传培训工作,并对各科室、作业区(库房)安全生产标准化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宣传培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符合性评审
第十三条一炼钢厂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在每年11月15日前,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符合性评审,对评审中的不符合项提出整改计划和措施,从而确保各科室、作业区(库房)和从业人员以及相关方能够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安全生产和开展业务活动,并及时填写《 (厂/单位)法律法标准规范符合性评审记录表》(附件2)报公司安全管理部门。
第十四条安委会根据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评审决议,编制一炼钢厂《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符合性年度评价报告》(附件3),于12月底前下发《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符合性年度评价报告》。
第五章检查与考核
第十五条一炼钢厂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按照《安全检查(监察)制度》在生产安全检查的同时,检查各科室、作业区(库房)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贯彻执行情况,检查结果按《安全生产奖惩制度》考核。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章本制度由生产技术科负责解释。
第十七章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清单
附件2: (厂/单位)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符合性评审记录表
附件3: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符合性年度评价报告
附件4:相关方领取《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清单》记录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