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海事大学教案:海上保险法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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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第1,2章

海商法第1,2章

第一章绪论

一、海商法的概念

(一)海商法与海事法的区别与联系(Maritime law and Admiralty law)

(二)海商法的定义

(三)海商法的调整对象

海商法的调整对象:

1. 海上运输关系:

①海上运输合同关系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我国海商法调整)

国际海上旅客运输(我国海商法调整)

国内海上旅客运输(我国海商法调整)

国内海上货物运输(交通部施行的《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调整)

②海上侵权关系

船舶碰撞和船舶污染等

③海上特殊风险发生的社会关系

共同海损和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等

2.船舶关系

①船舶的法律地位

船舶的船籍、船舶航行权、沿海航行权

②船舶物权

船舶所有权、船舶优先权、船舶留置权、船舶抵押权

③船舶安全与管理

国家海事部门与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之间的行

政关系。

(四)海商法的特点

涉外性、技术性、特殊性

(五)海商法的性质

民法的特别法,国际法学的一个分支。

二、海商法的形式

•国际条约:双边条约、多边条约

•国内立法

•国际航运惯例

•判例

•法学家的学说

三、海事法律规范(一般了解)

•海事法律规范的定义

•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海事关系的行为规则。

•海事法律规范的要素

•要素包括:假定、处理、制裁

•海事法律规范的分类

•冲突规范、实体法规范、程序法规范

•海事法律规范的效力

•空间效力、时间效力、对人的效力

四、海事法律关系

(一)、海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二)、海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三)、海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事件和行为法律事实法律关系法律关系三要素

事件:出生、死亡、台风……

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可变更撤销行为、效力待定行为、

船舶保险中的不适航除外责任

船舶保险中的不适航除外责任

船舶保险中的不适航除外责任

初北平

【期刊名称】《中国船检》

【年(卷),期】2016(000)007

【总页数】4页(P25-28)

【作者】初北平

【作者单位】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所谓保险除外责任通常是指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的灾害事故及其损失范围。保险人确定除外责任通常考虑的因素,包括法律角度和保险技术两个方面。从法律角度看,鉴于保险合同的要素之一是事件发生的不确定性,因此不具备意外性和偶然性的事故自然不被保险人所承保,如固有缺陷、自然磨损、与船舶日常操作关联的损失以及正常的维修保养或者更换的损失等;从保险技术的要求出发,保险人一般都将特殊风险,即一些发生概率和损毁程度难以预测、危害范围很广、损失金额十分巨大的灾害事故,如战争、军事行动、暴力行动、核辐射等列为除外责任。

我国人保2009年船舶保险条款第二条明确列举了四类除外责任:不适航;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疏忽或故意行为;被保险人恪尽职责应予发现的正常磨损、锈蚀、腐烂或保养不周,或材料缺陷包括不良状态部件的更换或修理;以及战争和罢工险条款承保和除外的责任范围。只要除外责任条款所列明的事项发生,不论是在“全损

险”还是“一切险”下,保险人都不负赔偿责任。本文将对船舶保险中的不适航除外责任予以具体的阐释。

船舶保险条款对不适航除外责任的规定如下:“本保险不负责下列原因所致的损失、责任或费用:(一)不适航,包括人员配备不当、装备或装载不妥,但以被保险人在船舶开航时,知道或应该知道此种不适航为限;……”可见,无论是定期保险,还是航次保险,保险人根据本款规定免除赔偿责任时,必须证明以下三点:一是客观上,船舶存在不适航的事实;二是主观上,在船舶开航时,被保险人实际知道或应该知道不适航;三是不适航与被保险人索赔的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国际商法之海上保险法

国际商法之海上保险法

第27页/共36页
平安险 FPA
FREE PARTICULAR EVERAGE,FPA 英文含义:单独海损不予理赔。 承保范围: 1、由于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整批货物的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 2、由于意外事故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3、装卸或转船过程中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4、运输工具遭遇意外事故的情况下,此前又遭遇自然灾害所造成被保险货 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按部分损失赔偿,也可要求按全部损失赔偿, 这时须向保险人发出委付(Abandonment)通知。
第21页/共36页
委付(Abandonment)
~~~~~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处于推定全损 状态时,向保险人声明愿意将保险标的的 一切权益,包括财产权及一切由此而产生 的权利与义务转化给保险人,而要求保险 人近全损给予赔偿的一种行为。若被保险 人不办理委付而保留对残余货物的所有权, 则保险人将按部分损失以予以赔偿。
针对类似潜在风险,该第如1页何/共3投6页保?
第一节 海上保险法和海上保险合同
• 一、保险的含义和作用 • 二、国际海上运输保险法的发展概况 • 三、海上保险的范围和标的 • 四、海上保险合同
第2页/共36页
• 按照我国《海商法》的定义,海上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按照约定,对被保险人遭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 的损失和产生的责任负责赔偿,而由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的合同。”

2022海上保险法论文

2022海上保险法论文

2022海上保险法论文

题,要求当事人在处理自己利益的时候以同样注意对待他人利益,在订立合同以及履行合同时及履行合同后诚实守信,不欺诈任何一方①。

在海上保险中, 最大诚信原则不仅仅表现在告知、陈述和保证上,而且, 它成为统筹整个海上保险法律体系的根本原则, 成为填补海上保险法律漏

洞和进行法律解释的根本原则。

三、最大诚实信用原则的主要内容

(一)被保险人告知义务

被保险人告知义务的履行期是从被保险人提出要保申请起, 到合同成

立时为止。换一种说法, 判断被保险人是否违反了告知义务是以保险合同成立的时间为标准来判断的。

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签署后, 就没有义务再将其所得知的任何新情况

告知给保险人了, 即使此种情况对风险有极其重要的影响也在所不问。同样, 在保险合同后, 保险人也就不能依据被保险人作了某些额外不正确的

说明而宣布解除合同。因为,在保险合同签署后, 即使被保险人作了不正确的说明, 并不再影响保险人对风险的接受。

被保险人在向保险人投保时, 他应将所有与保险标的风险柑关的重要

情况向保险人作充分、正确的陈述。

保险人要求被告知的是一些客观情况,指与风险相关的事实、事件和条件,它反映说明的是某一事项产生的可能性和不可能性。至于什么是重要情况, 判断的总的原则是"凡是影响谨慎保险人关于确定保险费的事项,或关

于决定是否承保的事项,均属重要情况。"②

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18条第1款和第20条第1款是有关被保险人应履行告知和陈述义务的规定,它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1.被保险人实际所了解的情况

被保险人实际所了解的情况指的是被保险人在与保险人商谈合同时, 本人实际已经了解到的有关保险标的风险的每项情况。被保险人实际知悉的情况是被保险人须告知的基本事实。同时, 被保险人还应当告知从这些基本事实中, 只要作合理的推理、综合, 便能得出的推定事实。

海商法 课件

海商法  课件

第二节 船舶所有权
一、概念
• 船舶所有权,是指船舶所有人依法对其船舶享有 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力。(art.7)
• Q: 国有船公司是否拥有船舶所有权? 二、登记制度 • 登记对抗主义 • 《物权法》第24条:善意第三人 • 《海商法》第9条 :第三人
第三节 船舶抵押权
一、概念
• 指抵押人对于抵押权人提供的作为债务担保的船舶,在抵 押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依法拍卖,从卖得的价款中优先 受偿的权利。(art.11)
《海商法》与《物权法》的比较
– 《海商法》第11条
船舶抵押权,是指抵押权人对于抵押人提供的作为 债务担保的船舶,在抵押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依 法拍卖,从卖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
– 《物权法》第179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 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 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第三讲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论述的主要问题: 一、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概述 二、提单 三、有关提单的国际公约 四、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合同
第一节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概述
一、班轮运输的特点 • 四定 • 适合运输批量小的件杂货 • 装卸费用、在港时间由船方负担 • 有强制性规范
第一节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概述
二、海上货运合同的概念 • 是指承运人收取运费,负责将托运人托运

大连海事大学教案:海商法讲义一

大连海事大学教案:海商法讲义一

Section 3 Mortgage of Ships
民法上的“抵押权”的含义。船舶抵押 是一种重要的融资手段。 一、Definition of mortgage of ships: 《海商法》第 11 条。《1993 年船舶优 先权和船舶抵押权国际公约》将于2004 年9月5日生效。



(三)The extinction: 1 、 因 时 效 已 过 而 消 灭 ( 第 29 条 (一))。另外注意船员工资时效起算 比较麻烦,需按月计算;而93年公约是 自从船上离职之日起算,较合理。 2、被法院强制拍卖(第29条(二))。 3、船舶灭失(第29条(三))。

4 、公告期内未行使船舶优先权(第 26 条)。 5、担保的债权消灭。 6、船舶优先权获得充分的担保。 注意:船舶优先权消灭,其担保的债权 不一定消灭。

狭义的船舶仅指各国海商法中规定的船 舶。各国规定不同。日本商法典:以商 业行为为目的,供航海使用的船舶,不 包括军舰、公务船、内河船等;英国 《Merchant Shipping Act》:各种用于 航海的船舶。

我国《海商法》第3条:海船、海上移 动式装置。除外:用于军事的、政府公 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包 括属具(ship’s apparels):锚、锚链、 救生艇、索具等,也包括设备(离开船 舶仍能发挥作用)。另外,第165、 171条对船舶的范围有扩大。

海上保险法代位求偿权范围

海上保险法代位求偿权范围

浅论海上保险法代位求偿权的范围

一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法律概念

介绍代位求偿权的概念,从以下几个法条来总结:代位求偿制度作为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权益转让制度,其建立是从18世纪发生的英国1782年马森诉森茨伯一案,现已为各国保险立法和司法普遍接受。我国现行保险立法也确认了这一制度。

我国1995年实施的《保险法》第45条至48条建立了我国完整的财产保险代位求偿制度。其中第45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海上保险作为保险的一类,毫无例外也有代位求偿制度。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79条规定:”(1)不论是整个标的物的全损还是货物可分割部分的全损,保险人在赔付全部损失后,有权取得被保险人在该已获赔付的保险标的上的任何权益,并取得被保险人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在保险标的上的权利和救济;(2)除前款规定外,保险人赔付部分损失的,保险人并不取得该项保险标的或其存余部分的所有权。但根据本法,保险人从造成损失的事故发生之日起,因赔付了损失,就取得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一切权利和救济,但以被保险人取得的赔偿为限度”。也就是说无论是全损还是部分损失,保险人均可以在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之后,取得向第三人追偿的债权权利。①

1993年生效的《海商法》第252条就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问题亦作了相应规定:”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是由第三人造成的,被保险人向第三人要求赔偿的权利,自保险人支付赔偿之日起,相应转移给保险人。”

大连海事大学教案海上保险法课件概要

大连海事大学教案海上保险法课件概要
标的的受损价值的限制
十二、被保险人故意造成的损失---法定除外
责任之一
十三、货物保险人的法定除外责任
1 航行迟延、交货迟延、行市变化
2 货物的自然损耗
3 货物本身的缺陷和自然特性
4 包装不当
十四、船舶保险人和运费保险人的法定除 外责任
1 船舶开航时的不适航,但在定期保险中被保险 人不知道的除外
2 船舶的自然磨损或者锈蚀
三、海上保险的标的与具有保险利益的人
海上保险的标的最常见的是:船舶、货物、运费、 船员工资等
具有保险利益的人:船东、租船人、货物买方与 卖方、船舶抵押权人、船长及船员、代理人、 承运人、海事请求权人和海上保险人等
四、保险价值与保险金额
保险价值: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保险利 益的价值
保险金额: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投保金 额
十一、结论一:双方有权解除合同的种种 情形
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的情形:9种 被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的情形:4种
十二、海上保险合同的转让
除法律和合同另有约定外,该合同可以转让,且 无须取得保险人的同意,只应当通知保险人
十三、海上标的的转让与保险合同的转让
十四、保险赔偿支付条款与海上保险合同 的转让
十五、结论二:海上保险合同转让的特点
第五节 英国协会货物保险条款
一、概述 二、协会货物保险A条款 三、协会货物战争险保险条款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教学课件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教学课件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教学课 件
•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概述 •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种类 •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承保范围 •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理赔流程 •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风险管理 •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未来发展
01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概述
定义与特点
定义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是一种针对海 上运输过程中货物可能遭受的风 险提供保障的保险。
绿色保险的发展趋势
环保意识增强
政策支持
随着环保意识的日益增强,越来越多 的保险公司开始推出绿色保险产品, 如污染责任险、可再生能源保险等。
政府将加大对绿色保险的支持力度, 通过税收优惠、补贴等政策措施鼓励 保险公司推出绿色保险产品。
可持续发展
保险公司将更加注重可持续发展,将 环保因素纳入保险产品的设计和理赔 过程中,推动绿色产业的发展。
是在货物的价值较高时。
在选择水渍险时,需要特别注 意保险条款中关于部分损失赔
偿的限制和条件。
一切险
一切险是保险业务中承保范围最广的 一种,承保除了战争、罢工和故意损 害等免责条款规定的情况外的一切损 失。
适用于高价值、高风险的货物运输, 或者是需要全面保障的货物运输。
一切险的保费相对较高,但能够为货 物提供全面的保障。
风险评估
对已识别的风险进行量化评估,确定风险的大小和影响程度。
风险控制与转移

大连海事大学海商法复习资料参考书目历年真题

大连海事大学海商法复习资料参考书目历年真题

---------------------------关于复试------------------------

这里忍不住插一句,海事每年从公布初试成绩,到公布录取线,再到通知复试时间,中间的时间间隔真的是非常短暂,尤其是后两者之间,往往就是一两个礼拜的事情(2011年是4月2号公布复试线,4月8号复试报到,9、10号复试,仅仅一个礼拜的时间)。很多同学往往在等待成绩的左顾右盼中错过了复习的最佳时机,而且也面对厚厚的复试教材,感觉看起来也无从下手。这套资料也是从历年复试出题的角度(复试官方不公布真题的,因为历年复试题目重复率较高,有点小题库的意思),归纳了复试教材上容易出题的考点,复习的时候配合着历年真题,会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毕竟能在短时间内拿到最多的分数,才是至关重要的。

复试满分215分,和初试成绩是1:1相加,按照二者总分排序录取。复试往往也是拉分最大的一个环节,高低相差,可以达到五、六十分,所以说影响因子还是非常大的。

复试资料:

一、从科目上,包括了面试科目(海商法)以及笔试科目(国际经济法、行政法、国际法)和英文听力口语。

二、从资料形式上,包括了该专业招生以来的此科目的复试历届真题、考点归纳、讲义辅导、相关论文(导师给研究生授课时候推荐让我们重点看的论文)、复试介绍、应答策略技巧等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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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新规则(宝贝归类属性错误给予强制删除,导致已由的成交记录和评价也都付诸东流)竖下中指。

海商法教案及讲义

海商法教案及讲义

《海商法》教学大纲与进度

一、课程的性质和任务

海商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具有涉外性或国际性,是调整特定的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本课程的基本任务是:通过本课程的学习,掌握海商法的基本概念和基本原理、基本制度,基本法律规定、操作规则和程序。

二、课程的重点和难点

(一)本课程的重点

第一章绪论。第一节海商法的概念。

第二章船舶。

(1)第一节船舶的概念和法律性质。

(2)第五节船舶抵押权。

(3)第六节船舶优先权。

第三章

第二节船员的职责。

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1)第二节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2)第三节提单。

(3)第四节调整提单和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国际公约。

(4)第五节航次租船合同。

(5)第六节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合同。

第五章海上旅客运输合同。

(1)第二节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的主要内容。

(2)第三节1974年海上旅客及其行李运输雅典公约。

第六章船舶租用合同。

(1)第二节定期租船合同。

(2)第三节光船租赁合同。

第七章海上拖航合同。

(1)第二节海上拖航合同。

(2)第三节海上拖航中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八章船舶碰撞。

(1)第一节船舶碰撞概述。

(2)第二节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责任。

(3)第三节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

第九章海难救助。

(1)第一节海难救助及其成立条件。

(2)第二节救助款项-救助报酬、酬金和特别补偿。

(3)第三节救助合同。

第十章共同海损。

(1)第二节共同海损的成立要件。

(2)第三节共同海损牺牲、费用及理算。

第十一章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1)第一节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概述。

(2)第二节我国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

大连海事大学海商法考研资料

大连海事大学海商法考研资料
考试题型较为复杂,07年前一 直为全英文试题,现有的考试 题型包括名词解释(中译英或 英译中再进行解释)、判断题 、选择题、简答题、论述题和 案例分析题
民法:50分
主要考试题型有简答题(多为 不同名词之间的区分)、论述 题和案例分析题
海商法复试相关情况介绍
1、如果你顺利通过初试,获得了大连海事大学的研究生 复试资格考试的机会,这表明你离成功又近了一步。 2、复试分为笔试和面试两个部分。 3、笔试科目有国际公法、行政法、国际经济法和英语听 力。 4、面试分为三个部分,英语口试、海商法理论面试和案 例分析。其中英语口试主要是自我介绍;理论面试和案例 分析的考题相对比较简单。
教学实习船
育鲲轮
大连海事大学设有航海学院、轮机工程学院、信息科学技术学院 、交通运输管理学院、交通与物流工程学院、法学院、环境科学与工 程学院、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外国语学院、数学系、物理系、体育 工作部、专业学位教育学院、继续教育学院、船舶导航系统国家工程 研究中心、航运发展研究院等16个教学科研单位,设有48个本科专业 ,现有在校生近25000人,同时招收攻读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的外国 留学生。
大连海事大学十分注重对外交往和校际交流。改革开放以 来,先后与俄罗斯、美国、日本、英国、韩国、澳大利亚 、瑞典、埃及、越南、斯里兰卡等国家的50余所国际著名 院校、单位正式建立合作关系,在合作办学、互派访问学 者和留学生、合作科研等方面一直保持着实质性联系,合 作的领域正在不断拓宽。 。

海上保险法

海上保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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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保利益是保险合同的效力要件。世界各国的 保险法都规定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必须对保险标的 具有可保利益,才能同保险人订立有效的保险合 同。 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没有可保利益 或超越可保利益的范围,则他们同保险人所签订 的保险合同无效。 中国《保险法》也规定:“投保人对保险 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 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3
二、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 最大诚信原则主要涉及三个方面的问题, 即告知、陈述和保证。由于告知与陈述的内容 很相近,因而中国《保险法》和《海商法》 将两者合并,统称为告知。 1.告知(Disclosure) (1)告知的概念 告知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 前或同时,应将他所知道的或在通常业务中应当 知道的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事实尽量告诉保险 4 人,通常称之为告知义务。
11
《2015年英国保险法》对MIA1906规定的最大诚信原则进行了重大修改, 不 再分别规定为“告知义务”和“陈述义务”,将其统称为对风险的“公平提示义务” (The Duty of Fair Presentation),重新平衡了保险双方的权利义务。 在履行“公平提示义务”方面,被保险人有义务对可能的重要情况进行“合理查询”, 合理清楚地且正确提供(不得误述),使得保险人获得重要情况的完整信息, 或足够的信息使保险人能判断为确定风险还需要询问什么信息;同时,保险 人也应为判断风险而主动地、清楚地向被保险人询问所需的信息。 在违反“公平提示义务”的救济方面,新法修改了MIA1906合同自始无效的单 一救济方式,而是区分被保险人违反该义务的主观状态,及对保险合同的具 体影响程度,给予如下相应的救济: (1)被保险人故意或轻率违反公平提示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视合同无效, 且不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 (2)被保险人非故意或轻率违反义务,而公平提示且保险人不会承保的, 保险人有权视合同无效,但需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 (3)被保险人非故意或轻率违反公平提示义务,且保险人会包含其他承保条 件的,保险人有权主张该其他承保条件是合同的一部分(可能导致拒赔某种 损失); (4)被保险人非故意或轻率违反公平提示义务,且保险人会收取更高的保 险费的,保险人有权相应减少保险赔付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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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及时交纳保险费的义务 二、严格遵守保证的义务 三、防灾防损的义务 四、危险增加时的通知义务 五、出险时的通知义务 六、出险时的施救义务 七、保护代位求偿权并协助追偿的义务 八、提供索赔单证并证明其索赔的义务
第四节 保险人的责任
一、引言:保险人的抗辩 二、保险期间的意义
被保险人有权向保险人索赔的损失必须发生在保 险期间,且该损失必须是由保险事故造成的
十四、船舶保险人和运费保险人的法定除 外责任
1 船舶开航时的不适航,但在定期保险中被保险 人不知道的除外 2 船舶的自然磨损或者锈蚀
第五节 保险标的的损失和委付
一、保险标的的损失种类
1 全损:实际全损、推定全损 2 部分损失
二、实际全损(船舶、货物、运费)
1 灭失 2 完全失去原有形体、效用 3 不能再归被保险人所拥有
保险价值: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保险利 益的价值 保险金额: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投保金 额
五、保险期间
保险期间: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间
六、保险经纪人与承保条
保险经纪人:被保险人的代理人,对被保险人承 担过错责任
七、保险代理人与劳合社代理人
保险代理人:保险人的代理人,承担过错责任 劳合社代理人:英国伦敦劳合社保险人组织在世 界各重要口岸指定的代理人
八、连续损失---保险人应对连续损失负责赔偿 九、施救费用---以相当于保险金额的数额为限 十、共同海损分摊与救助、救助费用
十一、重复保险时的赔偿限度---不超过保险
标的的受损价值的限制
十二、被保险人故意造成的损失---法定除外
责任之一
十三、货物保险人的法定除外责任
1 航行迟延、交货迟延、行市变化 2 货物的自然损耗 3 货物本身的缺陷和自然特性 4 包装不当
第一章 绪 论
第一节 保险与风险管理
一、保险与风险、危险
保险:一种共同分担不确定的经济损失或克服不 确定的经济困难的经济制度 风险:由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对财产造成的不确 定的经济损失 危险:有遭到损害或失败的可能
二、保险的分类
• • • •
按保险对象分:财产保险、人身保险 按保险的实施形式分:自愿保险、法定保险 按保险的危险转移方式分:原保险、再保险 按保险的涉外因素有无分:涉外保险、国内保 险
二、保险利益原则与“Lost or Not Lost”条 款 三、海上保险的标的与具有保险利益的人
海上保险的标的最常见的是:船舶、货物、运费、 船员工资等 具有保险利益的人:船东、租船人、货物买方与 卖方、船舶抵押权人、船长及船员、代理人、 承运人、海事请求权人和海上保险人等
四、保险价值与保险金额
三、推定全损---海上保险中特有的制度
四、船舶的推定全损
1 船舶不可能在合理时间内复归被保险人使用及 处分 2 为避免船舶实际全损的费用会超过船舶的保险 价值
五、货物的推定全损
1 不可能在合理时间内对货物重新使用及处分 2 拯救费用会超过货物的保险价值
六、委付---保险法中特有的概念


• •
委付: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全损保险赔偿时, 它必须放弃保险标的的权利,将保险标的转让 给保险人的一种特有的法律行为 委付通知(Notice of Abandonment)---书面、 口头 有权委付的人:被保险人或其授权的人 委付应送达的人:保险人或其特别授权的代理 人
二、世界上最早的保险单
世界上最早的保险单是海上保险单,但最早的海 上保险单尚无考证
三、英国的海上保险历史
四、其他保险的创立 五、国际保险市场
保险市场:保险交换关系的总和
六、我国保险业的发展历史和现状
第四节 保险经营管理与保险业 法
一、保险经营管理 保险经营管理:保险经营人目标的决定于实现机 能 二、保险业法 保险业法:调整保险公司设立、组织、运营和交 易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十六、结论三:有权请求保险赔偿的人
1 原来的被保险人 2 保险单受让人
十七、海上保险合同的变更与矫正
变更: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专指合同内容变更
矫正:根据法院的判决对合同内容进行修改
十八、海上保险合同的解释
海上保险合同的解释同其他经济合同的解释一样, 目的是要弄清双方当事人的协议内容
第三节 被保险人的义务

基本险 皆为列明风险

综合险
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水路货物运输实 行保险与负责运输相结合的补偿制度的 规定》
第五章 船舶保险合同
第一节 船舶保险条款
一、责任范围---全损险、一切险(皆为列明风
险)
二、除外责任
1 不适航 2 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疏忽或故意行为 3 正常磨损、锈蚀、腐烂或保养不周
三、免赔额---绝对免赔额
第二节 海上保险合同的订立、 解除和转让
一、海上保险合同的订立过程
1 要约与承诺 2 承保条与暂保单 3 续订与恢复
二、海上保险合同成立的法律后果 三、海上保险合同的证明:海上保险单
主要形式有:保险单、保险凭证、联合保单、
承保条、暂保单
四、海上保险单的分类


• •
定值保险单与不定值保险单 航次保险单、定期保险单、混合保险单 单一保险单、集合保险单 记名保险单、浮动保险单、预约保险单 海上保险单的格式因保险人而异,但其实际
四、海运
该条款对保险船舶的航行活动进行限制,但不是 保证,也不发生保险合同的终止
五、保险期限
• •
定期保险 航次保险
六、保险终止
自然终止、不得续保的保证、可以续保的保证
七、保费和退费 八、被保险人的义务
损害通知、施救、协助向第三责任人追偿
九、招标---“精打细算” 十、索赔和赔偿 十一、争议的处理---一个不完善的条款
五、海上保险单的格式与劳氏S.G.保险单

内容基本相同 • 劳氏S.G.保险单:Lloyd„s Ship Goods Policy
六、预约货物保险单
从法律性质上看,它是一种长期货物运输保险合 同的证明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七、被保险人的告知义务
告知义务是一项“合同前义务”
八、保险责任开始前解除海上保险合同

保险责任开始前,不允许保险人单方任意解除 合同
第六节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理 赔与追偿
一、保险索赔的注意事项 二、保险人的核赔程序
立案、审核、损失核算、赔款给付、损余处理、 归档
三、保险赔款的计算 四、保险追偿的程序
立案登记与审核、索赔催办、财产保全与诉讼或 仲裁、结案归档
第七节 国内水路运输货物保险 条款及理赔
一、水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1997年7月)
三、保险的职能和作用 四、保险学和保险法学 五、风险管理
第二节 保险合同与再保险
一、保险合同的一般概念
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就保险权利义务关系达成 的协议
二、再保险
再保险:保险人将其承保的风险的一部分作为保 险对象,转向其他保险人投保的行为
第三节 保险的历史发展与国际 保险市场
一、保险的起源
一般认为海上保险是现代保险制度的鼻祖,但海 航保险的起源至今无确定的考证
三、因果关系原则的运用
因果关系原则是(海上)保险合同的一个基本原 则
四、举证责任
1 对损失的证明 2 对除外责任的举证 3 一切险与列明风险对举证责任的影响
五、全损的赔偿限度---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 六、船舶的部分损失---因修理情况及是否出
售而别
七、货物的部分损失
1 货物的一部分全损 2 货物的一部分或全部遭受部分损失
4 船长、船员、引航员、修船人员或承租人的疏 忽 5 污染危险
三、货物保险中的一切险
第三节 社会性的承保危险
一、战争危险
战争、内战、革命或叛乱造反、内乱、敌对行为、 捕获、扣押、扣留或羁押拘禁、没收、封锁、 这些行为引起的后果或进行其的企图、各种战 争武器
二、罢工危险
罢工、民变、恶意行为
第四节 共同海损在海上保险中 的运用
第六节 保险赔偿的支付
一、代位求偿权
代位求偿权是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债权的法定转 让
二、对保险标的的权利
保险标的的权利:保险事故发生时所残存的本保 险所承保的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保险利益
三、保险人的提前解约权
7天内通知、全额支付、放弃权利
四、要求分摊的权利
CMC225(1 重复保险和分摊权利的构成 2 合同 条款可以限定被保险人的索赔顺序 3 保险赔偿 限度 4 保险人之间责任分担和要求分摊的权利) • 分摊权利的构成 • 排除分摊权利的约定 比例分担条款、超额责任保险条款、逃避条款 • 损失的分配
港全部卸离海船时起算
第三节 附加险条款
一、普通附加险条款 二、特别附加险条款 三、特殊附加险条款
中人保大楼
第四节 特种货物海运保险条款
一、海洋运输冷藏货物保险条款 二、海洋运输散装桐油保险条款
第五节 英国协会货物保险条款
一、概述 二、协会货物保险A条款 三、协会货物战争险保险条款
1 2 3 4 风险条款 共同海损条款 普通除外条款 运送条款
第五节 海上保险合同的法律性 质与法律形式



海上保险合同是一种海事合同 海上保险合同是财产保险合同 海上保险合同属于一种合同 国际海上保险惯例也是海上保险合同的法律形 式 调整海上保险合同的法律形式:海商法;保险 法;合同法、经济法及民事法规;国际海上保 险惯例(仅对涉外海保合同)
第六节 海上保险合同的法律特 征和基本原则
九、保险责任开始后约定解除海上保险合 同

保险责任开始后,CMC不允许任何一方当事人 单方任意解除合同,任何一方毁约,必须承担 毁约责任

保险责任开始后,双方可以约定解除合同
十、海上保险合同的约定自动终止
保险自动终止的效力与保险人解除合同的效力相 同,只是前者无须保险人主动通知被保险人
十一、结论一:双方有权解除合同的种种 情形

第三章 海上保险人承保的危险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普通的承保危险
一、不受被保险人的疏忽影响的承保危险
海上灾害、搁浅、碰撞、触碰、自然灾害、火灾、 爆炸、来自船外的暴力盗窃、海盗、抛弃
二、船舶保险中须受被保险人恪尽职责制 约的承保危险
1 装卸或移动货物或燃料时的意外事故 2 船舶机件或船壳的潜在缺陷 3 船长和船员有意损害被保险人利益的行为
一、海上保险对共同海损的处理
直接船货保险、保赔保险、“吸收条款”
二、共同海损在海损中所占的分量 三、通过保险等方式简化共同海损的呼声
1 通过吸收条款来避免小额共同海损理算 2 简化提供共同海损担保的手续
第四章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
第一节 货运险的投保与承保
一、货运险的法律特征
1 2 3 4 5 6 保险标的既包括货物本身,还包括运输过程 保险责任期间扩展为“仓至仓” 承保风险多种多样 一张保单同时承保多种保险利益 是国际贸易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与航运及海商法关系密切
二、货运险的投保
1 险别选择 2 贸易合同中的保险条款 3 保险费与各种贸易价格之间的关系 4 投保应申报的内容及注意事项
三、货运险的承保
1 保险单证的内容写法 2 批单 3 保险费的计算与收取
第二节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一、责任范围---主险:平安险、水渍险、一切

二、除外责任---法定除外责任、约定除外 责任 三、责任起讫---货物保险人的保险责任期间 四、被保险人的义务 五、索赔期限---二年之内,从货物在最后卸货
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的情形:9种 被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的情形:4种
十二、海上保险合同的转让
除法律和合同另有约定外,该合同可以转让,且 无须取得保险人的同意,只应当通知保险人
十三、海上标的的转让与保险合同的转让 十四、保险赔偿支付条款与海上保险合同 的转让 十五、结论二:海上保险合同转让的特点
1 依法得予转让 2 需事先通知保险人 3 不要式合同行为 4 合同有效存在为前提条件 5 转让不改变合同内容 6 “Loss Payable Clause”不是转让海上保险合同 7 转让合同时转让对保险标的的保险利益 8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依据转让合同


海上保险合同是一种“赔偿合同”
及时赔偿原则 全部赔偿原则 赔偿实际损失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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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保险合同是一种“限定性赔偿合同” 海上保险合同是一种“射悻合同” 海上保险合同是一种“对人合同”和 “经济保障合同”
第二章 海上保险合同的法律环 境
第一节 一般规定:海上保险 合同的概念
一、海上保险合同的定义、保险事故与除外责任 海上保险合同:保险人按照约定,对被保险人遭 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和产生的责任 负责赔偿,而由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的合同 保险事故: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约定的任何海上事 故,包括与海上航行有关的发生于内河或陆上 的事故 除外责任:保险人无需承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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