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海事大学教案:海上保险法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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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保险讲义-part1-201009-1

海上保险讲义-part1-201009-1

该规定被认为是对保险人最大诚信的具体要 求,但也可能成为被保险人进行技巧性抗辩 的理由,对海上保险是否完全适用也值得思 考。 关于该义务的履行,学者建议,在保险合同 (如投保单、保险单)中增加保险条款解释 条款,提请被保险人注意,要求被保险人在 投保单或其他文件中签字确认其已认真阅读 全部保险条款,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和限制 责任条款,理解其内容,并确认保险人已履 行保险法第17条要求的说明义务,同时放弃 据此向保险人主张保险条款无效的权利。
四、是 “对人合同”和“经济保障合同”- 诚实信用原则 英国法规定为“最大诚信原则”。该原则 对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均适用。 保险法第5条,“保险合同当事人行使权利、 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必要性: (1)保险合同为个人性质的合同,被保险 人的经营内容、信誉记录,个人性别年 龄文化程度对风险至关重要; (2)比较而言,保险合同履约的或然性和 风险性质对保险人更为不利,该原则也 是公平交易的需要。
MIA s.1 A contract of marine insurance is a contract whereby the insurer undertakes to indemnify the assured, in manner and to the extent thereby agreed, against marine losses, that is to say, the losses incident to marine adventure.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 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 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 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 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前三款 规定行为之一,致使保险人支付保险金 或者支出费用的,应当退回或者赔偿。

海上保险法幻灯教学李文湘

海上保险法幻灯教学李文湘
• 一、概念 • 海商法216条:海上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按照约定,对被保险人遭受保险事故造成保
险标的的损失和产生的责任负责赔偿,而由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的合同。前款所称保 险事故,是指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约定的任何海上事故,包括与海上航行有关的发生于 内河或者陆上的事故。
• MIA1906第一条:MARINE INSURANCE DEFINED
• 3.保险单:06法第22,25,27,28,29条
• 4.解除与转让:海商法226条——233条
• 5. 海上保险合同的主体与客体
第三章 可保利益
• 1.定义:保险法第12条——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 律上承认的利益。 06法第4——15条 ,其中第5条为定义。
• 2.保险利益的立法目的与作用:1746年以前不要求;目的是防止赌博。
• 保险价值——海商法219条: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约定。 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未约定保险价值的,保险价值依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船舶的保险价值,是保险责任开始时船舶的价值,包括船壳、机器、设备
的价值,以及船上燃料、物料、索具、给养、淡水的价值和保险费的总和; (二)货物的保险价值,是保险责任开始时货物在起运地的发票价格或者非贸易


2.内容——海商法217条:海上保险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下列各项:(一)保险人名
称;(二)被保险人名称;(三)保险标的;(四)保险价值;(五)保险金额; (六)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七)保险期间;(八)保险费。
• 保险标的——海商法218条:下列各项可以作为保险标的:(一)船舶;(二)货物; (三)船舶营运收入,包括运费、租金、旅客票款;(四)货物预期利润;(五)船 员工资和其他报酬;(六)对第三人的责任;(七)由于发生保险事故可能受到损失 的其他财产和产生的责任、费用。 保险人可以将对前款保险标的的保险进行再保险。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原被保险 人不得享有再保险的利益。

海上保险讲义-part1-201009-1

海上保险讲义-part1-201009-1

道德风险,是指信息劣势的一方所面临的信 息优势方在订立合同后为其自身利益采取 损害本方利益的投机行为的风险,它是信 息优势方的事后机会主义行为。 在保险市场上它表现为保险合同订立后被保 险人降低了避免投保风险的积极性。
从赔偿合同角度看,根据海上保险合同保 险人只赔偿被保险人实际遭受的损失。 如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 ,被保险人就不会因其受损而遭受经济 损失,故保险利益原则也是赔偿原则的 基础和必然要求。
Key points: 1、经济补偿是保险的本质特征; 2、经济补偿的基础是数理预测和合同关 系; 3、经济补偿的费用来自于投保人或被保 险人交纳的保险费所形成的保险基金; 4、经济补偿的结果是风险的转移和损失 的共同分担。
(2)按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经修订2009年10月 1日起施行,下称“保险法”)第2条 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 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 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 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 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 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 业保险行为。
保险法第22条,“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 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 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 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 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海商法第251条,“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向 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前,可以要求被保险人提 供与确认保险事故性质和损失程度有关的证明和 资料。” 252条: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 要的文件和其所需要知道的情况,并尽力协助保 险人向第三人追偿。
2、按实施形式分 自愿保险和法定保险 自愿保险,是指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的基 础上订立保险合同而实现的保险。 法定保险,又称强制保险,是指基于社会 或经济政策需要,国家通过强制法律规定 特定民事主体必须投保的保险,如CLC公 约规定的油轮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 虽然强制保险具有国家立法强制实施的形 式,但仍保留保险合同的实质。

海上保险概述(ppt 64页)

海上保险概述(ppt 64页)
4.海啸
海啸是指由于地震或风暴而引起海水巨大涨落现象,导致航 行于海上的船舶及其所载货物的损毁或灭失。可分为地震海啸 和风暴海啸两种。 地震海啸指由于海底的地壳发生变异或海底的火山喷发而 引起海水剧烈的震荡产生巨浪; 风暴海啸是指因海上风暴引起海面异常升起形成的巨浪, 致使货物和船舶受到损害或灭失。 海啸的破坏力很大,尤其是袭击某一拥挤港口或地区,会 使船舶互相碰撞,船只沉没,甚至把一些大船冲向海滩,退 潮时发生搁浅等。
85825人2人
苏苏拉拉威威西西岛岛海海域域一一艘艘载载有有数数百百名名难难民民的的客客轮轮沉沉 没没。。 一一艘艘塞塞内内加加尔尔客客轮轮因因超超载载在在冈冈比比亚亚附附近近海海域域沉沉
没没。。
5505人0人 1816836人3人
一艘往从沙特阿拉伯开往埃及的“萨拉姆98” 号客轮起火后,在红海水域沉没。
历历史史上上1010 大大 海海 难难 事事 件件
死死亡亡人人数数
““泰泰坦坦尼尼克克号号”” 载载着着22222244名名乘乘客客和和船船员员,,从从伦伦敦敦开开往 纽往约纽,约途,中途撞中上撞冰上山冰,山船,折船断折成断两成半两后半在后芬在兰芬海兰域海沉 没域。沉没。
“兰“兰开开斯斯特特里里亚亚号号””遭遭战战机机轰轰炸炸,,在在英英吉吉利利海海 峡峡法法国国卢卢瓦瓦尔尔河河口口海海域域沉沉没没。。
在船舶保险中,包括装卸或移动货物或燃料过程中 的意外事故,锅炉破裂、尾轴断裂或机器船体的潜在 缺陷,船长、高级船员、船员或引航员以及被保险人 意外的修船人或承租人的疏忽。
海上风险
特殊外来风险
特殊外来风险是指由于战争、罢工、国家政策法令以及 行政措施等政治、军事、国家禁令及管制措施所造成的风 险与损失。
海上意外事故是指船舶或其他海上运输工具遭遇外来 的、突然的、非意料中的事故。

海上保险教案课件

海上保险教案课件
保险公司审核申请,决定是否承保,并出具保单 。
海上保险合同的签订与履行
履行
投保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保费。
保险公司承担保险标的的风险,并对损失进行赔偿。
如发生保险事故,投保人需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交 相关证明材料。
03
海上保险的风险与损失
海上保险的风险种类与特点
自然灾害
意外事故
包括暴风、暴雨、洪水、海啸等,影响船 舶和货物的安全。
海上保险的监管机构与职责
保监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监会)是负责监管全国保险市 场的机构,其对海上保险的监管职责包括审批或备案保险公 司的设立、变更和撤销,监督保险公司的业务经营和风险管 理,以及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等。
行业协会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等保险行业协会在海上保险监管中也扮演 重要角色,它们协助保监会实施监管,并发挥自律作用,规 范会员的行为。
财务性:涉及投保人支付保费, 保险公司给予经济补偿的财务关 系。
海上保险合同的要素与内容
要素 投保人:负责支付保费,并对保险标的具有可保利益。
保险公司:承担海上风险,并对损失给予经济补偿。
海上保险合同的要素与内容
保险标的
被保险的对象,如船舶、货物等 。
可保利益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承 认的经济利益。
,以保障船舶和货物的安全。
安全防范措施
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如定 期检查船舶设备、加强货物管理 等,预防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
发生。
风险分散
通过多种方式分散风险,如与多 家保险公司合作、加入国际保赔 协会等,以降低风险集中和单一
风险的影响。
04
海上保险产品与服务
海上保险产品的种类与特点
船运保险

海上保险学PPT教案

海上保险学PPT教案
预付运费、到付运费、保付运费 2、租船运费:船东出租船舶而收取的租船费 (四)保赔保险 (Protection and
Indemnity Insurance) 以船东违反运输合同或者侵权行为而产生的经 济法律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第19页/共173页
(五)海上石油勘探开发保险 (Insurance for Offshore Oil
“每吨10000马克CIF 汉堡” ☆卖方办理保险
第10页/共173页
常用价格术语
(3)CFR(Cost and Freight) 也称成本加运费价 格条件 ☆买方办理保险
第11页/共173页
第二节 海上保险的发展历史
一、海上保险的起源 (一)共同海损起源说 公元前916年的罗第安海商法
中正式规定:“凡是由于减 轻船舶载重量而抛弃入海的 货物,如果是为全体利益损 失的,应当由全体分摊偿 还。”
第21页/共173页
海上保险大都采 用定值保险
第22页/共173页
三、按保险期限分类
(一)航程保险(Voyage Insurance) 是指双方对保险标的所负的责任的起止 是以保单上所载明的航程为准的 如:新港至利物浦
(二)定期保险(Time Insurance) 是指双方对保险标的所负的责任的起止是以 确定的期限来划分的 如:自2010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 止
是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享有收取保 险费的权利并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对 保险标的所受的经济损失履行赔偿 责任的一方,也就是经营海上保险 业务的人
第32页/共173页
2. 投保人(Applicant)
是订立海上保险 合同的另一方当 事人,即与保险 人订立保险合同 并负有缴付保险 费义务的人
第33页/共173页

大连海事大学教案海上保险法课件概要

大连海事大学教案海上保险法课件概要

第五节 保险标的的损失和委付
一、保险标的的损失种类
1 全损:实际全损、推定全损
2 部分损失
二、实际全损(船舶、货物、运费)
1 灭失
2 完全失去原有形体、效用
3 不能再归被保险人所拥有
三、推定全损---海上保险中特有的制度
四、船舶的推定全损
1 船舶不可能在合理时间内复归被保险人使用及 处分
2 为避免船舶实际全损的费用会超过船舶的保险 价值

三、保险的职能和作用 四、保险学和保险法学 五一、保险合同的一般概念
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就保险权利义务关系达成 的协议
二、再保险
再保险:保险人将其承保的风险的一部分作为保 险对象,转向其他保险人投保的行为
第三节 保险的历史发展与国际 保险市场
一、保险的起源
一般认为海上保险是现代保险制度的鼻祖,但海 航保险的起源至今无确定的考证
第一节 保险与风险管理
一、保险与风险、危险
保险:一种共同分担不确定的经济损失或克服不 确定的经济困难的经济制度
风险:由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对财产造成的不确 定的经济损失
危险:有遭到损害或失败的可能
二、保险的分类
• 按保险对象分:财产保险、人身保险 • 按保险的实施形式分:自愿保险、法定保险 • 按保险的危险转移方式分:原保险、再保险 • 按保险的涉外因素有无分:涉外保险、国内保
第四节 保险人的责任
一、引言:保险人的抗辩 二、保险期间的意义
被保险人有权向保险人索赔的损失必须发生在保 险期间,且该损失必须是由保险事故造成的
三、因果关系原则的运用
因果关系原则是(海上)保险合同的一个基本原 则
四、举证责任
1 对损失的证明 2 对除外责任的举证 3 一切险与列明风险对举证责任的影响

海上保险教案..

海上保险教案..

第一章绪论本章重点:海上运输生产的五个基本要素及海上运输生产的特点,海上风险转移,代位求偿。

第一节海商法的性质及其适用范围海上保险法是海商法的一个重要分支,我国的海上保险适用海商法,其中的海上保险合同是保险法律体系中的保险特别法。

一、海商法的概念和性质1.海商法(maritime law),也称为航运法(shipping law),是调整海上运输中船舶及其所有人同其他有关当事人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

2.海商法的性质:兼有国际私法和国际公法的性质。

这是由它所调整的法律关系决定的。

目前,美国、英国、加拿大等国家已把这种法律定为海法(marine law),这不仅扩大了适用范围,而且也大大加强了国际公、私法相结合的特点。

二、海商法适用的范围1.适用的船舶:(1)以商业运输为目的;(2)合成体;(3)是动产但具有不动产的特征,因此,海商法把船舶视作为不动产;(4)拟人化,在某种情况下,船舶可视为一个独立的法人,受害方可向船舶本身提起诉讼。

2.适用的水域:海洋以及与海相通的一切水域。

但我国的海商法适用于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和国际海上旅客运输,适用于沿海水域发生的船舶碰撞或船舶救助。

三、海商法条款的类型1.强制性规范,具有政策性质;2.任意性规范,具有技术性,表现为关系方的当事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旨达成协议予以变更。

第二节海商法与海上运输生产一、海上运输生产的性质两种观点:1、生产领域的继续;2、商业服务性质的劳动。

二、海上运输生产的基本要素1、船舶及船员---运输生产力2、货物或旅客---运输的对象3、起运港,必须是安全港4、经过海道5、目的港,必须也是安全港,并且不能不合理绕航三、海上运输生产的特点1.风险大,有许多特殊风险2.国际化3.复杂化,涉及的知识是多方面的,涉及的关系也很复杂(以船舶及其所有人为中心)四、海上运输生产与海商法海商法是海上运输生产的上层建筑,它反映海上运输的生产活动,而且也支配和调整海上运输生产中所涉及到的各有关当事人的关系。

海上保险法幻灯教学 李文湘

海上保险法幻灯教学 李文湘

如实告知义(续)
• 2.陈述:英国MIA20条 • 1)陈述的概念 • 2)陈述的内容:a.事实;b.期望或信赖之 事 (英国MIA20条3款) • 3)对陈述的要求:a.事实——基本真实即 可(案例); (英国MIA20条4款) b.期望 或信赖之事 ——依据诚信作出即可(案例) (英国MIA20条5款) • 4)陈述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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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除外风险 1)法定的除外风险MIA55条2款;海商法242;243;244条 (1)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2)迟延 (3)正常磨损 (4)正常渗漏或破损 (5)保险标的的固有瑕疵 (6)虫咬、鼠害 2)约定的除外风险——ICC条款4.1,4.6,4.7条 4. In no case shall this insurance cover 4.1 loss damage or expense attributable to willful misconduct of the Assured • 4.6 loss damage or expense arising from insolvency or financial default of the owners managers charterers or operators of the vessel (找好的船东) • 4.7deliberate damage to or deliberate destruction of the subjectmatter insured or any part thereto by the wrongful act of any person or persons(找好的货主)
第三章 可保利益
• 1.定义:保险法第12条——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 律上承认的利益。 06法第4——15条 ,其中第5条为定义。 • 2.保险利益的立法目的与作用:1746年以前不要求;目的是防止赌博。 • 3.一组国外案例 • 1)Anderson v. Morice(1876)仰光大米到伦敦。买卖合同约定,货物 的所有权直至全部货物装船后移转至买方。大米装3/4时灭失,法院 判无保险利益。 • 2)Colonial Insurance Company v. Adelaide(1886)买卖小麦合同约 定,小3麦装上船后风险及转归买方。法院判有保险利益。 • 3)船舶案:从挪威买船,买方投保,但约定船舶的所有权到达伦敦 是转移。船舶途中搁浅受损。法院判买方无可保利益。 • 4)加拿大造船案,买方投保,建造中失火,灭失。法院判给衡平法 可保利益。 • 5)英国木材案;加拿大木材案 • 6)英国最新案例Moonacre(1992)受托人为游艇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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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险 皆为列明风险

综合险
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水路货物运输实 行保险与负责运输相结合的补偿制度的 规定》
第五章 船舶保险合同
第一节 船舶保险条款
一、责任范围---全损险、一切险(皆为列明风
险)
二、除外责任
1 不适航 2 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疏忽或故意行为 3 正常磨损、锈蚀、腐烂或保养不周
三、免赔额---绝对免赔额
三、因果关系原则的运用
因果关系原则是(海上)保险合同的一个基本原 则
四、举证责任
1 对损失的证明 2 对除外责任的举证 3 一切险与列明风险对举证责任的影响
五、全损的赔偿限度---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 六、船舶的部分损失---因修理情况及是否出
售而别
七、货物的部分损失
1 货物的一部分全损 2 货物的一部分或全部遭受部分损失
一、及时交纳保险费的义务 二、严格遵守保证的义务 三、防灾防损的义务 四、危险增加时的通知义务 五、出险时的通知义务 六、出险时的施救义务 七、保护代位求偿权并协助追偿的义务 八、提供索赔单证并证明其索赔的义务
第四节 保险人的责任
一、引言:保险人的抗辩 二、保险期间的意义
被保险人有权向保险人索赔的损失必须发生在保 险期间,且该损失必须是由保险事故造成的
第六节 保险赔偿的支付
一、代位求偿权
代位求偿权是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债权的法定转 让
二、对保险标的的权利
保险标的的权利:保险事故发生时所残存的本保 险所承保的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保险利益
三、保险人的提前解约权
7天内通知、全额支付、放弃权利
四、要求分摊的权利
CMC225(1 重复保险和分摊权利的构成 2 合同 条款可以限定被保险人的索赔顺序 3 保险赔偿 限度 4 保险人之间责任分担和要求分摊的权利) • 分摊权利的构成 • 排除分摊权利的约定 比例分担条款、超额责任保险条款、逃避条款 • 损失的分配
二、保险利益原则与“Lost or Not Lost”条 款 三、海上保险的标的与具有保险利益的人
海上保险的标的最常见的是:船舶、货物、运费、 船员工资等 具有保险利益的人:船东、租船人、货物买方与 卖方、船舶抵押权人、船长及船员、代理人、 承运人、海事请求权人和海上保险人等
四、保险价值与保险金额
二、世界上最早的保险单
世界上最早的保险单是海上保险单,但最早的海 上保险单尚无考证
三、英国的海上保险历史
四、其他保险的创立 五、国际保险市场
保险市场:保险交换关系的总和
六、我国保险业的发展历史和现状
第四节 保险经营管理与保险业 法
一、保险经营管理 保险经营管理:保险经营人目标的决定于实现机 能 二、保险业法 保险业法:调整保险公司设立、组织、运营和交 易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4 船长、船员、引航员、修船人员或承租人的疏 忽 5 污染危险
三、货物保险中的一切险
第三节 社会性的承保危险
一、战争危险
战争、内战、革命或叛乱造反、内乱、敌对行为、 捕获、扣押、扣留或羁押拘禁、没收、封锁、 这些行为引起的后果或进行其的企图、各种战 争武器
二、罢工危险
罢工、民变、恶意行为
第四节 共同海损在海上保险中 的运用
港全部卸离海船时起算
第三节 附加险条款
一、普通附加险条款 二、特别附加险条款 三、特殊附加险条款
中人保大楼
第四节 特种货物海运保险条款
一、海洋运输冷藏货物保险条款 二、海洋运输散装桐油保险条款
第五节 英国协会货物保险条款
一、概述 二、协会货物保险A条款 三、协会货物战争险保险条款
1 2 3 4 风险条款 共同海损条款 普通除外条款 运送条款
十六、结论三:有权请求保险赔偿的人
1 原来的被保险人 2 保险单受让人
十七、海上保险合同的变更与矫正
变更: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专指合同内容变更
矫正:根据法院的判决对合同内容进行修改
十八、海上保险合同的解释
海上保险合同的解释同其他经济合同的解释一样, 目的是要弄清双方当事人的协议内容
第三节 被保险人的义务
八、连续损失---保险人应对连续损失负责赔偿 九、施救费用---以相当于保险金额的数额为限 十、共同海损分摊与救助、救助费用
十一、重复保险时的赔偿限度---不超过保险
标的的受损价值的限制
十二、被保险人故意造成的损失---法定除外
责任之一
十三、货物保险人的法定除外责任
1 航行迟延、交货迟延、行市变化 2 货物的自然损耗 3 货物本身的缺陷和自然特性 4 包装不当
三、推定全损---海上保险中特有的制度
四、船舶的推定全损
1 船舶不可能在合理时间内复归被保险人使用及 处分 2 为避免船舶实际全损的费用会超过船舶的保险 价值
五、货物的推定全损
1 不可能在合理时间内对货物重新使用及处分 2 拯救费用会超过货物的保险价值
六、委付---保险法中特有的概念
•Leabharlann •• •委付: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全损保险赔偿时, 它必须放弃保险标的的权利,将保险标的转让 给保险人的一种特有的法律行为 委付通知(Notice of Abandonment)---书面、 口头 有权委付的人:被保险人或其授权的人 委付应送达的人:保险人或其特别授权的代理 人
九、保险责任开始后约定解除海上保险合 同

保险责任开始后,CMC不允许任何一方当事人 单方任意解除合同,任何一方毁约,必须承担 毁约责任

保险责任开始后,双方可以约定解除合同
十、海上保险合同的约定自动终止
保险自动终止的效力与保险人解除合同的效力相 同,只是前者无须保险人主动通知被保险人
十一、结论一:双方有权解除合同的种种 情形
第二节 海上保险合同的订立、 解除和转让
一、海上保险合同的订立过程
1 要约与承诺 2 承保条与暂保单 3 续订与恢复
二、海上保险合同成立的法律后果 三、海上保险合同的证明:海上保险单
主要形式有:保险单、保险凭证、联合保单、
承保条、暂保单
四、海上保险单的分类


• •
定值保险单与不定值保险单 航次保险单、定期保险单、混合保险单 单一保险单、集合保险单 记名保险单、浮动保险单、预约保险单 海上保险单的格式因保险人而异,但其实际
四、海运
该条款对保险船舶的航行活动进行限制,但不是 保证,也不发生保险合同的终止
五、保险期限
• •
定期保险 航次保险
六、保险终止
自然终止、不得续保的保证、可以续保的保证
七、保费和退费 八、被保险人的义务
损害通知、施救、协助向第三责任人追偿
九、招标---“精打细算” 十、索赔和赔偿 十一、争议的处理---一个不完善的条款
第六节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理 赔与追偿
一、保险索赔的注意事项 二、保险人的核赔程序
立案、审核、损失核算、赔款给付、损余处理、 归档
三、保险赔款的计算 四、保险追偿的程序
立案登记与审核、索赔催办、财产保全与诉讼或 仲裁、结案归档
第七节 国内水路运输货物保险 条款及理赔
一、水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1997年7月)
一、海上保险对共同海损的处理
直接船货保险、保赔保险、“吸收条款”
二、共同海损在海损中所占的分量 三、通过保险等方式简化共同海损的呼声
1 通过吸收条款来避免小额共同海损理算 2 简化提供共同海损担保的手续
第四章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
第一节 货运险的投保与承保
一、货运险的法律特征
1 2 3 4 5 6 保险标的既包括货物本身,还包括运输过程 保险责任期间扩展为“仓至仓” 承保风险多种多样 一张保单同时承保多种保险利益 是国际贸易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与航运及海商法关系密切
保险价值: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保险利 益的价值 保险金额: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投保金 额
五、保险期间
保险期间: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间
六、保险经纪人与承保条
保险经纪人:被保险人的代理人,对被保险人承 担过错责任
七、保险代理人与劳合社代理人
保险代理人:保险人的代理人,承担过错责任 劳合社代理人:英国伦敦劳合社保险人组织在世 界各重要口岸指定的代理人

第三章 海上保险人承保的危险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普通的承保危险
一、不受被保险人的疏忽影响的承保危险
海上灾害、搁浅、碰撞、触碰、自然灾害、火灾、 爆炸、来自船外的暴力盗窃、海盗、抛弃
二、船舶保险中须受被保险人恪尽职责制 约的承保危险
1 装卸或移动货物或燃料时的意外事故 2 船舶机件或船壳的潜在缺陷 3 船长和船员有意损害被保险人利益的行为
五、海上保险单的格式与劳氏S.G.保险单

内容基本相同 • 劳氏S.G.保险单:Lloyd„s Ship Goods Policy
六、预约货物保险单
从法律性质上看,它是一种长期货物运输保险合 同的证明
七、被保险人的告知义务
告知义务是一项“合同前义务”
八、保险责任开始前解除海上保险合同

保险责任开始前,不允许保险人单方任意解除 合同
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的情形:9种 被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的情形:4种
十二、海上保险合同的转让
除法律和合同另有约定外,该合同可以转让,且 无须取得保险人的同意,只应当通知保险人
十三、海上标的的转让与保险合同的转让 十四、保险赔偿支付条款与海上保险合同 的转让 十五、结论二:海上保险合同转让的特点
1 依法得予转让 2 需事先通知保险人 3 不要式合同行为 4 合同有效存在为前提条件 5 转让不改变合同内容 6 “Loss Payable Clause”不是转让海上保险合同 7 转让合同时转让对保险标的的保险利益 8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依据转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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