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视著作权常见的侵权行为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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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在我国也被称为著作权。影视作品作为一种创作方法相对复杂且内涵丰富、外延广泛的作品,除了作品本身的著作权之外,通常还包含多种著作权客体,小到服装道具,大到编剧剧本,以及从影视作品中拓展的人物、玩偶形象。
任何一个环节遭遇侵权,都会给权利人带来损失。随着科技的进步与发展,侵权人的侵权形式也在逐步更新,侵权的形式由原先相对容易发现且容易取证的物理侵权(盗版DVD等)逐渐过渡为形式更加隐秘的网络侵权(例如流媒体、盗链、P2P传输等)。在这些新兴的侵权形式中,有些难以被察觉,即便被权利人发现,也有部分侵权行为存在取证困难的问题,权利人维权成本不断升高,维权的效果却在不断下降。
我们将简要分析几种影视作品的版权侵权行为,挖掘有效的应对策略。
1、剧本抄袭
剧本抄袭,这是影视行业中发生频率较高也最为常见的侵权方式之一。众所周知,一部好的影视作品离不开好的剧本,再好的拍摄手法、效果特技及演员阵容如果脱离了好的剧本,就如同有血、有肉,却没有一副好骨架将其支撑,最终很难得到观众认可。而一部好的剧本往往是作者或编剧根据自己的阅历、创作经验反复创作、修改后的呕心之作,承载了影视作品的灵魂。
由于权利人对侵权人的剧本抄袭行为是不可控的,因此从权利人角度出发,权利人在应对此类侵权行为时,除了应当事先做好自身剧本的有效确权之外,更多的工作应当放在事后对侵权行为的发现与证据保全,且一旦证据保全之后,权利人有必要通过详细比对的方法将两者关联,促使相关行政机构或司法机关根据比对结果做出侵权认定的结论。另外,在对侵权人侵权行为进行证据保全时,需要尽可能多地收集侵权作品播放的深度与广度,即侵权作品的播放时长、地域以及播放频率,这将有助于获得更高的侵权赔偿,这对侵权人将产生更大的震慑力。
2、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
影视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这一侵权行为多存在于媒体或消费者,最常见的方式即通过网络以流媒体的方式向联入互联网的不特定公众提供未经许可的影视作品的播放或点播服务,即用户登陆侵权网站,点击相关连接,影视作品以流媒体的形式传输至公众电脑客户端进行播放。这种直接提供流媒体连接的侵权方式的发现与证据保全还属简单,作为权利人可以采取定期监控的方式发现是否有存在类似侵权行为发生,并对已经发生的侵权行为进行网页公证保全。
相对上述这种较容易发现的网络侵权行为之外,现在又出现另外两种隐蔽性较好的不同方式:
其一,是采用盗链的方式,即某些网站采用盗链具有合法许可的影视作品的链接进行播放,且连接通过多层的重定来避免权利人的追踪,这种方式不仅侵犯了权利人影视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也同时侵犯到了具有合法授权许可的被许可人网络传输带宽的合法利益,即侵权人的影视作品是通过合法被许可人的网络服务器向外传输,而合法被许可人因被占用大量网络带宽资源并未带来相关利益,可以说这种侵权方式除了更隐秘之外,其危害性也更大。对此,权利人以及合法被许可人有必要通过技术手段避免影视资源的盗链,或通过服务端与客户端密钥配合,对传输的影视作品数据进行加密,造成盗链者无法正常播放的防御效果,同时也有必要在每部影视作品中加入特征代码或图像,以便被盗链后能够借此特征代码或图像确定其盗链的来源及认定侵权人的侵权行为。
其二,是采用P2P的方式提供对的影视作品的传播,对于这种侵权方式,其实质是侵犯了影视作品的复制权,即传播双方对影视作品的电子文档进行了复制,而有些P2P软件可以对传输中的文件同时播放,进而也侵犯了其信息网络传播权,这种侵权方式具有非常好的隐秘性,其影视作品数据文件是存储于终端用户的个人电脑中,而非互联网服务器上,且在网络上公开的均为相关影视作品的“种子”文件,其中并不包含影视作品实际的电子文档,只是针对该影视作品下载所需的一些资源或数据信息。因此权利人非常难对侵犯其复制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人进行取证保全。针对这种侵权行为,权利人需要定期监控发布“种子”资源的网站或其他平台,并督促其撤销非法资源的散播,以此来阻隔终端用户之间的联系,达到防止终端用户之间进行影视作品传输的行为。
针对影视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复制权的侵害,权利人除了预防、发现与维权之外,大力建设合法的播放或点播网站,引导观众观看具有合法授权之平台播放的影视作品也是非常行之有效的方法,在价格合理且资源丰富、质量优秀的前提下,绝大多数观众应当会选择合法的方式来观看自己喜爱的影视作品。
3、延伸产品的侵权
影视作品延伸产品的侵权,延伸产品也称之为周边产品,电影历经120余年的发展,一部影视作品其带来的效益已经远远不止作品放映本身(票房收入),其原声配乐以及周边产品,例如人物形象、卡通形象的公仔,同剧情的电子游戏,服装等已经将一部影视作品的生命周期大大的延长。侵权人也非常清楚的看到了这一点,因此对于一部热门影视作品而言,会有众多的不法商家将其影视作品的人物、卡通形象在未经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制作成各类玩具、玩偶或印制与服装、生活用品上,借助影视作品的影响来促进本身产品的销售,对于此类侵权行为,权利人在策划一部影视作品的拍摄制作时,就应当要提前规划好其周边的产品,并且对周边产品的设计稿或实物进行著作权的确权,确保在发生及发现侵权行为后,能够及时采取维权行动。而且针对侵权周边产品,除了由权利人自身提起相关民事诉讼外,也可以向侵权产品销售行为所在地工商局立案,有当地工商立案调查并处罚,其时间上会比民事诉讼更有优势。
影视作品已经是人们日常生活娱乐中不可或缺的部分,而优秀的影视作品更可以给人们带来积极的影响与作用,对于影视作品,人人都应当尊重其著作权,而作为权利人,也应当通过合理有效的方式维护其著作权,为创作更多优秀作品奠定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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