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计划生育政策汇总
中国有关生育政策文件
中国有关生育政策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条例》:该文件于2002年实施,明确规定了计划生育的基本原则、管理制度等方面的内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该文件于2015年颁布,明确规定了计划生育的法律地位、基本原则、管理体制等方面的内容。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该文件于2003年实施,对计划生育条例中的一些条款进行了具体解释和规定。
4. 《全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办法》:该文件于1994年颁布,规定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管理办法。
5.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该文件于2018年发布,明确了当前计划生育工作的重点、任务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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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统计上报制度
计划生育统计上报制度
一、计划生育统计上报制度的背景
我国计划生育工作步入了收官阶段,随着人口老龄化,出生率的下降
和计划生育政策的改变,计划生育工作更加重要。
为了更有效地实施计划
生育政策,我们必须建立一套完善的统计上报制度。
二、计划生育统计上报制度的内容
1、整体计划生育活动的统计上报。
在计划生育活动的统计上报中,
要汇总各地区的计划生育政策实施情况,以及每个地区的结婚和生育情况。
2、重点群体的计划生育统计上报。
重点群体包括青年、留守儿童、
外出务工户、农村流动人口、建档立卡贫困户及贫困村边缘化家庭等。
这
类群体要统计其计划生育的实施情况,并对其负责制定出具体的措施,以
促进其的计划生育实施情况。
3、各乡镇、街道的计划生育统计上报。
对于乡镇和街道,要汇总各
乡镇及街道的计划生育政策实施情况,统计结婚登记、出生登记及绝育活
动等,以及给各乡镇街道提出有关政策和措施的建议。
4、户口落实的计划生育统计上报。
户口要汇总各地的户口情况,分
析城乡收入差异以及出生、结婚等社会问题的影响程度,以便加强户口落
实工作,促进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
(完整版)有关涉港澳台、涉外、涉侨计划生育、生育二胎政策最全汇总
有关涉港澳台、涉外、涉侨计划生育、生育二胎政策最全汇总本文包含以下六个文件:1、文号:国计生委[1998]111号文件标题: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印发《关于内地居民涉港生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中国内地居民涉外生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附1:关于内地居民涉港生育问题的规定附2:关于内地居民涉外生育问题的规定2、文号:国人口发〔2009〕103号文件标题:国家人口计生委公安部国务院侨办关于涉侨计划生育政策的若干意见附件:《关于界定华侨外籍华人归侨侨眷身份的规定》(国侨发〔2009〕5号)3、文号:国人口函〔2010〕48号文件标题:国家人口计生委对上海市人口计生委关于中国内地居民不符合规定在境外生育问题请示的复函4、文号:人口厅函〔2010〕104号文件标题: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对浙江省人口计生委关于明确内地居民涉澳生育有关政策请示的复函5、文号:国人口函[2007]100号文件标题:国家人口计生委对湖南省人口计生委关于谭某易夫妇在香港生育第二个子女有关政策性问题请示的批复6、文号:计生政[1996]6号(1999年5月6日)文件标题:国家计生委政策法规司对广东省计划生育委员会政策法规处关于内地居民涉港澳台生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印发《关于内地居民涉港生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中国内地居民涉外生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计生委[1998]1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计划生育委员会:为妥善解决内地居民涉港澳台生育有关问题和中国内地居民涉外生育有关问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关于内地居民涉港生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中国内地居民涉外生育问题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十一日附1: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内地居民涉港生育问题的规定一、内地居民与香港居民结婚后在内地生育的,执行内地居民一方户口所在地有关生育政策的规定。
内地居民与香港居民结婚生育,在执行内地有关生育政策的规定时,香港居民一方结婚前已有的子女以及内地居民与香港居民结婚后生育的子女,不在内地定居的,不计算该子女数。
计划生育奖扶政策[资料]
计划生育奖扶政策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和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方案(试行)》及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条件规定如下:一、确认奖励扶助对象的基本原则1、严肃政策,把握重点。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是国家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的一项基本的奖励制度。
奖励扶助的重点为:按照国家及我省有关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性规定实行计划生育的农村独生子女和双女户夫妻。
生育行为违反国家及我省有关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不纳入奖励扶助对象。
2、统一政策,严格掌握。
对夫妻生育子女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界定,在符合国家大政策的前提下,以我省制定的有关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性文件为依据。
市、县(区)自定政策严于或宽于省有关政策规定的,以省有关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为依据。
3、条件同备,不可或缺。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严格按国家、省规定的条件确定。
国家规定的四个条件:一是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二是1933年1月1日后出生,1973年至2001年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
三是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四是年满60周岁。
本省规定的条件是:独生子女意外死亡现无子女的父母且符合国家规定的前三个条件的,从年满55周岁起提前纳入奖励扶助对象。
二、奖励扶助对象确认的具体政策规定(一)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1、本人及配偶户口在本乡(镇、街道)。
2、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特指在实行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地区,与“城镇居民户口”相对应的户口类型。
成建制农转非人员,本人及配偶现户口登记地址在村委会,有承包责任田,以从事农业生产为主要生活来源且不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的,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吉林、江苏、上海、海南等地二胎生育政策汇总
吉林、江苏、上海、北京、海南等地二胎生育政策汇总在我国,“生育间隔”主要指可生二胎的夫妇,生育第一个孩子到生育第二个孩子间隔的时间。
上世纪八十年代,各地纷纷依照“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在地方计生条例中规定,符合生二胎政策的夫妇,要拉长生育间隔。
这个间隔通常是4年,有的是3年。
未放开生育间隔省份和地区:黑龙江、宁夏、云南、青海其他情况:西藏:1985年,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西藏人口发展的实际状况,提出在藏族干部职工中提倡计划生育,鼓励一对夫妇有间隔地生育两个孩子;但没有对占全区总人口77.4%的农牧民实行计划生育。
直接取消“生育间隔”省份和地区(均以条例执行时间计算)2002年吉林、江苏2003年上海、海南2006年甘肃、新疆、2007年湖南、浙江、山西2008年内蒙古2009年陕西、江西贵州、广东、湖北2011年安徽2012年广西、福建2013年山东“变相”放开生育间隔省份和地区北京、河南、四川、天津、辽宁、重庆、河北我国二胎政策根据我国计划生育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二)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农业人口,下同),已生育一个女孩的,但一方为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或一方从事工商业一年以上的以及双方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一年以上的除外;(三)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两代以上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四)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女方父母只生育一个或两个女儿,男到女家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只适用于姐妹中一人);(五)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六)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是少数民族并具有本省两代以上户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七)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八)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九)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丧偶并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十)已生育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诊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十一)一方连续从事矿井井下作业五年以上,已生育一个女孩,并继续从事井下作业的。
解读四川省关于生育保险的相关政策法规
解读四川省关于生育保险的相关政策法规生育下一代事关每一位准爸爸准妈妈的切身利益,近日有当事人咨询到生育保险方面的问题。
由于生育保险办法只是作了普遍性的规定,对于其具体实施得参照个地的实施条例。
今天为大家解读四川省关于生育假期、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以及生育保险的报销流程的相关政策法规。
一、国家一般规定1、生育保险制度:生育保险是通过国家立法规定,在劳动者因生育子女而导致劳动力暂时中断时,由国家和社会及时给予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我国生育保险待遇主要包括两项:一是生育医疗待遇,二是生育津贴。
2、生育保险待遇:(1)生育医疗费:①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超出规定的医疗业务费和药费(含自费药品和营养药品的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
女职工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它疾病的医疗费,按照医疗保险待遇的规定办理。
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因病需要休息治疗的,按照有关病假待遇和医疗保险待遇规定办理。
②怀孕16周前的突然流产,非定点医院的急诊、产假期间产科并发症按核定的数额报销。
③异地分娩的医疗费用,低于定额标准的按实际报销;高于定额标准,按定额标准报销。
④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确认生育就医身份后就医的医疗费用,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同医院定额结算(超过1万元以上的部分按核定数结算)。
】【男职工的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2)生育津贴:①女职工依法享受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生育津贴:生育津贴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
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计算。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天*假期天数)②男配偶假期工资= 当月单位职工平均工资÷30 (天)×护理假天数【生育保险津贴办理时间为: 生完小孩五个月内,分别由女职工,男配偶所在单位申领生育保险待遇。
有关涉港澳台、涉外、涉侨计划生育、生育二胎政策最全汇总
有关涉港澳台、涉外、涉侨计划生育、生育二胎政策最全汇总本文包含以下六个文件:1、文号:国计生委[1998]111号文件标题: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印发《关于内地居民涉港生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中国内地居民涉外生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附1:关于内地居民涉港生育问题的规定附2:关于内地居民涉外生育问题的规定2、文号:国人口发〔2009〕103号文件标题:国家人口计生委公安部国务院侨办关于涉侨计划生育政策的若干意见附件:《关于界定华侨外籍华人归侨侨眷身份的规定》(国侨发〔2009〕5号)3、文号:国人口函〔2010〕48号文件标题:国家人口计生委对上海市人口计生委关于中国内地居民不符合规定在境外生育问题请示的复函4、文号:人口厅函〔2010〕104号文件标题: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对浙江省人口计生委关于明确内地居民涉澳生育有关政策请示的复函5、文号:国人口函[2007]100号文件标题:国家人口计生委对湖南省人口计生委关于谭某易夫妇在香港生育第二个子女有关政策性问题请示的批复6、文号:计生政[1996]6号(1999年5月6日)文件标题:国家计生委政策法规司对广东省计划生育委员会政策法规处关于内地居民涉港澳台生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印发《关于内地居民涉港生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中国内地居民涉外生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计生委[1998]1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计划生育委员会:为妥善解决内地居民涉港澳台生育有关问题和中国内地居民涉外生育有关问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关于内地居民涉港生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中国内地居民涉外生育问题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十一日附1: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内地居民涉港生育问题的规定一、内地居民与香港居民结婚后在内地生育的,执行内地居民一方户口所在地有关生育政策的规定。
内地居民与香港居民结婚生育,在执行内地有关生育政策的规定时,香港居民一方结婚前已有的子女以及内地居民与香港居民结婚后生育的子女,不在内地定居的,不计算该子女数。
计划生育有关政策
计划生育有关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一、生育政策1、国家鼓励公民晚婚晚育,男二十五周岁、女二十三周岁以上结婚为晚婚。
2、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
一对夫妻已有一个子女,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一)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二)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三)患不孕症,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四)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五)夫妻一方因公致残,评为二等甲级以上残废;(六)夫妻双方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回大陆定居,时间不满六年。
再婚夫妻一方没有子女,一方再婚前已有一个子女的或者一方丧偶后再婚,再婚前双方符合《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合计有两个子女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3、夫妻双方均为农村人口,已有一个子女,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一)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二)男方的兄弟均无子女且丧失生育能力;(三)女方无兄弟且只有一个姐妹,男方到女方家结婚落户,赡养女方父母;(四)夫妻双方定居在人口密度每平方公里五十人以下,人均耕地二亩以上或者人均山林地三十亩以上的乡;(五)只有一个女孩。
4、经批准再生育的,生育间隔期为四年以上,并且女方在二十五周岁以上。
但女方在三十周岁以上或再婚夫妻不受生育间隔期的限制。
5、禁止提前生育、婚外生育;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非法收养、送样以及遗弃子女视为违反计划生育行为。
对遗弃子女的,不得批准再生育。
二、技术服务政策夫妻双方均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应按计划生育要求落实有效节育措施,参加避孕节育情况检查,违反《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怀孕的,应当及时采取人流引产补救措施。
三、法律责任1、违反《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的,按当事人违法行为被查出的上一年县(市、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民人均纯收入的以下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提前生育的,按百分之六十至一倍征收;(二)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二倍至三倍征收;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四倍至六倍征收;多生育第三个以上子女的,从重征收;(三)婚外生育一个子女的,按四倍至六倍征收;婚外生育第二个以上子女的,从重征收。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有关问题解答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有关问题解答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7.20•【分类】问答正文《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有关问题解答一、优化生育政策的核心内容是什么?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并取消社会抚养费等制约措施、清理和废止相关处罚规定,配套实施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简称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
二、三孩生育政策从什么时候开始实施?《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以下简称中央《决定》)提出,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实施三孩生育政策。
目前,国务院已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建议在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规定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后将作出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对三孩生育政策作出安排。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将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结合本地实际做好法律政策衔接,依法组织实施。
在5月31日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中央《决定》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后作出的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施行前生育三孩的,可按修改后的法律认定。
三、实施三孩生育政策是取消计划生育了吗?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仍然是计划生育。
中央《决定》赋予了计划生育新内涵,即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改革服务管理制度,提升家庭发展能力,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四、今后还有社会抚养费等制约措施吗?中央《决定》提出,取消社会抚养费等制约措施,清理和废止相关处罚规定,将入户、入学、入职等与个人生育情况全面脱钩。
五、对之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育三孩的,是否还征收社会抚养费?已经依法作出征收决定并执行完毕的,应当予以维持;已经作出征收决定但尚未执行完毕的,已经征收部分不予退还,未征收部分不再继续征收;尚未调查或作出征收决定的,不再受理、处理。
《计划生育奖励制度》
《计划生育奖励制度》第一条根据《河北省计划生育条例》和唐山市计划生育政策,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职工工都要积极响应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第三条凡响应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合同制职工(下同),均享受国家规定的婚、育带薪假。
第四条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职工,在被公司聘用前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自进公司之日起随工资每月发放十元奖金;被公司聘用后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自领证之月起,随工资每月发放十元奖金。
独生子女奖金发放到子女十八周岁止。
第五条公司职工是独生子女父母的,退休时,依法享受公司支付的一次性奖励。
第六条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按省、市惩罚制度处罚。
第七条此制度由管理部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篇:计划生育奖励一、实施依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共中山市委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中委〔202x〕12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市财政局《关于落实提高独生子女保健费标准发放工作的通知》(中计育发字〔202x〕29号)二、申请程序1、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妇首先到户籍地的村(社区)计生办或镇(区)计生办领取申请表(一式三份),按照要求填写,并且附上申请人结婚证、户口簿、身份证,独生子女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和独生子女、父母合照1张(一寸);然后由夫妇双方户籍地的村(社区)计生办(属市直单位的需到工作单位核实)核实,并在申请表上加具意见、盖章,再到户籍地的镇(区)计生办(主管部门)核实,并在申请表上加具意见、盖章,最后由夫妇一方户籍地的镇(区)计生办批准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2、独生子女保健费的标准凡属我市户籍的城镇居民(非农业人口)、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从领证之日起至子女14周岁止,可享受独生子女保健费。
独生子女保健费每月20元(即夫、妻每月各10元),经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镇人民政府或区办事处)分别负担。
12年生育保险有关政策
未就业配偶是城镇居民的“国家规定”:
• 《关于妥善解决城镇居民生育医疗费用的通知》 人社厅发[2009]97号规定,各地要将城镇居民基 本医疗保险人员住院分娩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 费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开展门诊统筹的地区,可将参保居民符合符合规 定的产前检查费纳入基金支付范围 。
2、改革试行阶段
(1990年1月—2011年6月底)
• 初次改革(1990年1月1日至2001年8月30日)
1989年杭州市人民政府发布了《杭州市企业职 工生养基金统筹暂行办法》杭政[1989]63号文, 标志着杭州市生育保险制度的初步建立。生育保 险从1990年1月1日起施行,企业按职工人数每人 每年28元征缴生养保险费,计划生育女职工由生 养基金按每人1100元标准进行补偿,1993年补偿 标准调整到每人1500元。
未就业配偶是农村籍贯的“国家规定”:
• 《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国办 发[2003]3号明确规定, 农村妇女住院分娩的医疗 费由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解决;卫生部、财政 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工作的 指导意见》卫妇社发〔2009〕12号规定,实施农 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政策,对农村孕产妇住院 分娩补助所需费用给予财政补助;参加新型农村 合作医疗农村孕产妇在财政补助之外的住院分娩 的医疗费用,可按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给 予补偿。
4、计划生育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疗费
• 职工在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实施计划生育发生的计划生育医疗费, 符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的,按 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结算。
六、职工未就业配偶 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 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 疗费用待遇,即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 规定在户籍所在地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包 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 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其符合规 定的生育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支付范围。
各地生育支持政策汇总(截止2023年)
广东省
登记三孩的,女方可享80天奖励假,男方享受15天陪产假。
湖北省
甘肃省
临泽县加大对用人单位、企业女职工生育权益保障专项督查力度,切实维护好妇女权益;对违反《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的用人单位,纳入社会信用体系“黑名单”管理;落实《临泽县进一步激励关爱乡镇干部的措施(试行)》相关规定,对生育二孩、三孩的乡镇基层女干部产假满后,
可采取安排到县直部门单位跟班学习,或抽调参与全县中心工作的方式工作1年。
甘肃省
临泽县针对在辖区内公办幼儿园就读的临泽户籍常住家庭,二孩每生每学年给予IOoO元的资助,三孩每生每学年给予2000元的资助;推行“提早、延后”保育制度,逐年探索有条件的幼儿园招收2-3岁幼儿;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对开办的社会性托育机构,达到国家和省级规范建设要求的,按照实用面积、托育规模,政府一次性补助3-5万元;支持有条件的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托育服务,切实解决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问题。
安徽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新建和正在建设的居住小区,按照每千人口不少于10个托位规划、建设托育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对老旧小区改造应当按照每千人口不少于8个托位建设托育服务设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婴幼儿家庭入托、入园给予一定补助。芜湖市采取按人补助,分级负担的方式,根据普惠性托育机构实际招收3岁以下婴幼儿人数进行核算,每生每年400元。入托补助所需资金由市、县区两级财政分担。
陕西省
西安市要求市级财政按照应补尽补,惠民便民的原则,对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参照公办幼儿园运行补助,每生每年给予400元的补助;
促生育政策汇总
1、生育政策是指由国家制定或在国家指导下制定的规范育龄夫妇生育行为(包括生育数量和质量)的准则。
2、国家相关部门召开会议,审议《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
就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调整生育政策等问题,会议作出部署。
允许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国家进一步优化生育政策,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有利于改善我国人口结构、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保持我国人力资源禀赋优势。
生孩子的奖励政策主要有生育津贴方面、医疗补助方面、分娩营养补助以及一次性补贴等方面,而且对于农村人口一样可以享受补贴,不过不同的地区可能有一定的差异,具体还是要以当地的实际情况为准。
1、生育津贴: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职业妇女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用,有的国家又叫生育现金补助。
2、医疗补助:在医保中心确认生育就医身份就医的医疗费用,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同医院定额结算,目前,在产检和分娩等其它项目上是可以进行报销的,算下来也可以省下一大部分费用;3、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正常产、满7个月以上流产: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5%;难产、多胞胎: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50%;4、一次性补贴:在一二级医院分娩的,每人一次性增加300元补贴。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第五十五条,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一)生育的医疗费用;(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三条,国家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四条,国家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促进计划生育。
国家鼓励保险公司举办有利于计划生育的保险项目。
第二十五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有关计划生育你需要了解的知识
健康域公卫计划生育是指国家通过法律、政策、措施等手段对生育进行规划、控制和指导,以实现人口数量和结构的合理调控与优化的方法。
计划生育作为一种人口管理方式,不仅对个人和家庭有着深远的影响,也对国家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有着重要的作用。
为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有关计划生育的相关知识,在下文将分别从计划生育的背景起源、政策措施、社会影响等方面展开详细的讲解,以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计划生育内容。
计划生育的主要政策措施计划生育政策实施和演化,涉及许多个方面上的措施。
而下面本文则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详细介绍关于计划生育政策的主要措施。
1.宣传和教育宣传和教育是计划生育政策实施中非常重要的一环,可以提高人们对计划生育政策的认识和了解,有效促进计划生育的执行力。
在长期实践的过程中,我国通过文化宣传、广告印发、教育和官方网站等多种方式向公众宣传了计划生育的意义、方法和措施。
在计划生育政策的推行初期,还在学校、农村、企业和社区等地开展了多次计划生育宣传和教育活动,对于激起人们的积极参与意识有着重大作用。
2.议题和法律法规的制定在计划生育实施的过程中,我国还制定了一系列与计划生育相关的政策内容和法律法规。
这些内容和法规包括计划生育的目标、执行的机构、生育证明制度、计划生育计生家庭的奖励和惩罚措施等。
值得一提的是,一些国家还通过实行生育许可证制度来控制人口数量,要求人们在生育前必须申请生育许可证。
这样严格的措施虽然效果甚佳,能够严格地控制住人口数量和结构,但是在某种程度上反而不利于社会的健康发展。
3.奖励与惩罚措施在我国的计划生育政策当中,为了能够有效鼓励广大夫妻积极参与到计划生育当中,我国政府还实行了一系列与计划生育相关的奖励和惩罚措施。
其中,关于计划生育奖励政策有:生育奖励、计划生育荣誉证书、子女教育资助等,这些奖励政策旨在激发广大夫妻群体参与计划生育的积极性,从而强化计划生育工作的落实。
同时为了能够使计划生育政策得到严格执行,我国在计划生育政策落实过程中也曾实施过一系列的惩罚政策,比如:对超龄生育、超生、超配额等家庭展开处罚,而这些惩罚措施主要是通过行政手段来完成,目的在于彻底摆脱过多生育,以达到生育控制的目的。
计划生育相关政策法规
计划生育相关政策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文规定:“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
”宪法还规定:“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而《婚姻法》则将计划生育作为一个基本原则确立在总则之中。
计划生育1、对一个国家或一个地区而言,计划生育就是在全国或整个地区范围内,对人口发展进行有计划的调节,使人口的增长同社会和经济的发展相适应。
对一个汉族家庭或一对汉族育龄夫妇而言,则是有计划的安排生育子女.《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1](以下简称《决定》)。
《决定》认识到全面加强中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艰巨性和紧迫性《决定》指出,人口问题始终是制约中国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大问题,是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因素。
同时,必须清醒地看到,中国人口发展呈现出前所未有的复杂局面,低生育水平面临反弹的现实风险。
21世纪上半叶,将迎来总人口、劳动年龄人口和老年人口高峰。
今后十几年,人口惯性增长势头依然强劲[2],总人口每年仍将净增800-1000万人;难以适应激烈的综合国力竞争的要求;劳动年龄人口数量庞大,就业形势更加严峻;;出生人口性别比居高不下,给社会稳定带来隐患;流动迁移人口持续增加,对公共资源配置构成巨大挑战;贫困人口结构趋于多元,促进社会均衡发展的任务十分艰巨。
总之,人口众多、人均占有量少的国情,人口对经济社会发展压力沉重的局面,人口与资源环境关系紧张的状况,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所面临的突出矛盾和问题。
2.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提倡晚婚、晚育、优生、优育。
计划生育对人口的出生增长实行计划调节和控制,以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①一个家庭或一对育龄夫妇有计划地安排生育孩子的时间和数目,以适应家庭和社会的需要;②在一定社会范围内(如国家或地区)有计划地安排人口出生的数量和确定生育对象,即对人口发展进行有计划的调节,使人口发展同经济、社会的发展相协调。
我国的计划生育政策
我国的计划生育政策
我国的计划生育政策是指国家为了控制人口数量和提高人口质量而实施的政策。
自20世纪70年代实行以来,计划生育政策在我国的人口控制和经济发展中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下面就我国的计划生育政策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我国的计划生育政策主要包括晚婚晚育、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等措施。
这些措施的实施,有效地控制了人口数量的增长,为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同时,计划生育政策也为孩子的教育、医疗等提供了更好的条件,促进了人口质量的提高。
其次,我国的计划生育政策还包括了一系列的奖励和惩罚措施。
对于遵守计划
生育政策的家庭,国家给予了一定的奖励,如生育津贴、子女教育优惠等;而对于违反政策的家庭,则会受到相应的处罚,如罚款、社会评议等。
这些奖惩措施有效地促使了人们的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政策,保持了人口数量的合理增长。
另外,随着时代的发展和人们观念的变化,我国的计划生育政策也在不断地进
行调整和改革。
比如,近年来我国实行了全面二孩政策,允许符合条件的夫妇生育两个孩子,以应对人口老龄化和人口结构失衡等问题。
这一政策的实施,有利于缓解人口老龄化带来的社会经济压力,促进了人口结构的优化。
总的来说,我国的计划生育政策在过去的几十年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有效地控
制了人口数量的增长,为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做出了贡献。
同时,随着时代的发展和人们观念的变化,我国的计划生育政策也在不断地进行调整和改革,以适应社会的发展需求。
相信在未来的发展中,我国的计划生育政策将继续发挥重要作用,为国家的繁荣和稳定做出新的贡献。
中组部 人口计生委等11部委 关于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中组部人口计生委等11部委关于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人口计生委、监察厅(局)、文化厅(局)、人事厅(局)、工商局、广播影视局、体育局、文联、青联、工商联,监察部各派驻监察局、监察专员办公室,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人口计生委、监察局、文化局、人事局、工商局、广电局、体育局、文联、青联、工商联: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以下简称中央《决定》),认真落实《宪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推进综合治理,现就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若干政策措施通知如下:一、认真执行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宪法》明确规定,“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进一步规定,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自觉遵纪守法是党员、干部和社会公众人物重要的社会责任。
党员、干部和社会公众人物应带头模范地遵守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
各有关部门要将遵守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作为提拔任用干部,推荐各级中国共产党代表大会代表、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政协委员、青联委员候选人、工商联执委,评选各类劳动模范和先进个人的一项基本要求,并建立必要的审查制度。
人口计生部门要建立公民再生育审批结果公开制度,建立健全有奖举报制度;批准党员、干部再生育,以及发现党员、干部违法生育的,应及时向同级组织人事部门通报,组织人事部门应做好登记、备案工作。
要将城镇居民违法生育情况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二、大众媒体要加强对人口和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要组织新闻媒体,深入开展中央《决定》精神的宣传教育,进一步提高社会各界对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重要性、长期性和艰巨性的认识,倡导社会责任意识,引导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的法制教育,广泛宣传《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重点宣传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和义务,进一步提高广大群众的法律意识和能力。
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管理规范的通知
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管理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6.10.09•【文号】•【施行日期】2006.10.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管理规范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计生委、财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口计生委、财政厅(局):为进一步完善“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社会监督”四个环节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的运行机制,规范操作程序,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21号)精神,制定印发《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管理规范》,请各地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二○○六年十月九日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管理规范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格确认第三章资金管理和发放第四章监督评估第五章档案和信息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21号)、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方案(试行)》的通知(国人口发〔2004〕36号)、财政部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教〔2006〕136号)、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的通知(国人口发〔2004〕39号)、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信息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人口厅发〔2005〕84号)制定本规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以下简称“奖励扶助制度”),是我国在各地现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基础上,针对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年满60周岁以后,由中央或地方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奖励扶助的一项基本的计划生育奖励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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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计划生育政策汇总
一、在何条件下夫妻可以合法生育第二胎?
1、政策依据:《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5#---28#
2、政策规定:
●婚前双方均未生育过子女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二)生育的第一个子女经区、县或者市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三)一方经有关部门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影响劳动,生活不能自理的;
(四)一方符合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条件的;
(五)一方为从事出海捕捞连续五年以上的渔民,现仍从事出海捕捞的;
(六)一方为本市农业户口且有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七)女方为本市农业户口,无兄弟,其姐妹均只生育一个子女,男方到女方家庭落户赡养老人的。
●婚前一方或者双方生育过子女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要求
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一方婚前未生育过子女,另一方婚前生育过一个或者两个子女的;(二)双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且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三)双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一方为本市农业户口且有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四)双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其中一方生育的子女经区、县或者市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婚前双方均未生育过子女,婚后经本市二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患有不
孕症的夫妻,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一个子女。
●从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迁入本市的少数民族公民,迁入前取得原户籍
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再生育一个子女证明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一个子女。
*本人的兄弟姐妹均已死亡,或者本人十四周岁前被收养,养父母无其他子女的,可以视为本条所称的独生子女。
*一方为本市户籍,另一方为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的夫妻,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可以选择适用本条例的规定。
*本市居民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外国人结婚后的生育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华侨、归侨、侨眷的生育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符合条件的夫妻生育第二胎,应当按照何程序?
1、政策依据:《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9#、30#
2、政策规定:
●符合《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条件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应当
按照以下程序
(一)向女方户籍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再生育申请表,并提供本条例规定的材料。
(二)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再生育申请表及本条例规定的全部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受理意见,并将受理意见及全部申请材料报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
(三)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送的受理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
对符合条件的,发给再生育告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符合《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条件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的,应当提供下列基本材料:
(一)身份证明;
(二)户籍证明;
(三)婚姻状况证明;
(四)已有子女状况的声明。
●另外应依照个人情况不同,提供下列相应的证据材料予以证明。
相关部门的鉴定材料或者诊断证明材料、《革命伤残军人证》、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从事出海捕捞有关证明、收养证明、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等。
三、不符合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怎么办?
1、政策依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41#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8# 、《上海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若干规定》14#
2、政策规定:
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到指定的缴纳地点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
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实际困难的,应当自收到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征收决定的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提出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分期缴纳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分期缴纳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第一年缴纳额不低于所征收社会抚养费总数的百分之四十。
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是?
1、政策依据:《上海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若干规定》6#
2、政策规定:
系城镇居民的,按子女出生前一年市统计局公布的全市城市居民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三倍征收,但前一年实际年可支配收入高于市统计局公布的城市居民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按其实际年可支配收入的三倍征收;
系农村居民的,按子女出生前一年市统计局公布的全市农村居民家庭年人均纯收入的三倍征收,但前一年实际年纯收入高于市统计局公布的农村居民家庭年人均纯收入的,按其实际年纯收入的三倍征收。
*2012年上海城市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40188元
*2012年全国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7917元
五、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不同,按什么标准缴纳社会抚养费?
1、政策依据:《上海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若干规定》10#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5#
2、政策规定:
当事人双方均为上海户籍的,由子女出生时女方当事人户籍所在地的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
当事人一方为上海户籍、一方为非上海户籍的,由子女出生时上海户籍一方户籍所在地的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
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现居住地的,由现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居住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户籍所在地的,由其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其户籍所在地的
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如果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时,其现居住地和其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部门均未发现,此后由首先发现其生育行为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当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