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诉标准参照表
2022《立案追诉标准(二)》全面解读(含规定全文)
2022《立案追诉标准(二)》全面解读(含规定全文)一、适用范围《立案追诉标准(二)》适用于全国各级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对于符合立案追诉条件的案件进行立案追诉。
二、立案追诉的条件1. 犯罪嫌疑人有明确的犯罪事实,且涉嫌的犯罪属于刑法规定的犯罪。
2. 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了犯罪行为。
3. 犯罪嫌疑人有刑事责任能力。
4. 犯罪嫌疑人有逃避侦查、起诉、审判的行为。
5. 犯罪嫌疑人有继续犯罪的可能。
三、立案追诉的程序1. 检察机关受理案件后,应当对案件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犯罪事实、证据材料等。
2. 对于符合立案追诉条件的案件,检察机关应当立案追诉,并通知公安机关进行侦查。
3. 公安机关接到立案追诉通知后,应当立即开展侦查工作,并收集证据。
4. 检察机关对侦查工作进行监督,对不符合立案追诉条件的案件,应当撤销案件。
四、追诉期限1. 对于涉嫌一般犯罪的案件,追诉期限为5年。
2. 对于涉嫌重大犯罪的案件,追诉期限为10年。
3. 对于涉嫌特别重大犯罪的案件,追诉期限为20年。
五、追诉时效的中止1. 犯罪嫌疑人逃避侦查、起诉、审判的,追诉时效中止。
2. 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的,追诉时效中止。
3. 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追诉时效中止。
六、追诉时效的恢复1. 犯罪嫌疑人逃避侦查、起诉、审判的行为终止的,追诉时效恢复。
2. 犯罪嫌疑人治愈严重疾病的,追诉时效恢复。
3. 犯罪嫌疑人被解除羁押的,追诉时效恢复。
2022《立案追诉标准(二)》全面解读(含规定全文)一、适用范围《立案追诉标准(二)》适用于全国各级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对于符合立案追诉条件的案件进行立案追诉。
二、立案追诉的条件1. 犯罪嫌疑人有明确的犯罪事实,且涉嫌的犯罪属于刑法规定的犯罪。
2. 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了犯罪行为。
3. 犯罪嫌疑人有刑事责任能力。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为及时、准确打击经济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制定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对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作出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此规定立案侦查,各级检察机关应当依照此规定审查批捕、审查起诉。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分别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二○一○年五月七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一、危害公共安全案第一条[资助恐怖活动案(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一)]资助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应予立案追诉。
本条规定的“资助”,是指为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筹集、提供经费、物资或者提供场所以及其他物质便利的行为。
“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包括预谋实施、准备实施和实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
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案第二条[走私假币案(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走私伪造的货币,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二百张(枚)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三条[虚报注册资本案(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超过法定出资期限,实缴注册资本不足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二)超过法定出资期限,实缴注册资本达到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但仍虚报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在一千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三)造成投资者或者其他债权人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两年内因虚报注册资本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报注册资本的;2.向公司登记主管人员行贿的;3.为进行违法活动而注册的。
1调整立案追诉标准(二)与原标准的比较
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2、致使有关单位停产、破产的;
3、造成恶劣影响的。
2、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案
第十四条(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2、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案
第三十九条[ (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单独或者合谋,持有或者实际控制证券的流通股份数达到该证券的实际流通股份总量百分之三十以上,且在该证券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联合或者连续买卖股份数累计达到该证券同期总成交量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3、金融凭证诈骗案
第五十二条(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二款)
(一)个人进行金融凭证诈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二)单位进行金融凭证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1、个人进行金融凭证诈骗,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2、单位进行金融凭证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4、有价证券诈骗案
第五十五条(刑法第一百九十七条)
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2、单位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3、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案
第四十五条(刑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1、个人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保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最高检公安部86种经济案件立案追诉标准全文
最高检公安部86种经济案件立案追诉标准全文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为及时、准确打击经济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制定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对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作出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级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此规定立案侦查,各级检察机关应当依照此规定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分别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二○一○年五月七日一、危害公共安全案第一条[资助恐怖活动案(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一)]资助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应予立案追诉.本条规定的“资助”,是指为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筹集、提供经费、物资或者提供场所以及其他物质便利的行为.“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包括预谋实施、准备实施和实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案第二条[走私假币案(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走私伪造的货币,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二百张(枚)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第三条[虚报注册资本案(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超过法定出资期限,实缴注册资本不足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二)超过法定出资期限,实缴注册资本达到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但仍虚报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在一千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三)造成投资者或者其他债权人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两年内因虚报注册资本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报注册资本的;2.向公司登记主管人员行贿的;3.为进行违法活动而注册的.(五)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第四条[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案(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超过法定出资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并占其实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实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三)造成公司、股东、债权人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的;2.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两年内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4.利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所得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五)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第五条[欺诈发行股票、债券案(刑法第一百六十条)]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发行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二)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有效证明文件或者相关凭证、单据的;(三)利用募集的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四)转移或者隐瞒所募集资金的;(五)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第六条[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股东、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二)虚增或者虚减资产达到当期披露的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三)虚增或者虚减利润达到当期披露的利润总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四)未按照规定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担保、关联交易或者其他重大事项所涉及的数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的累计数额占净资产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五)致使公司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被终止上市交易或者多次被暂停上市交易的;(六)致使不符合发行条件的公司、企业骗取发行核准并且上市交易的;(七)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中将亏损披露为盈利,或者将盈利披露为亏损的;(八)多次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多次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的;(九)其他严重损害股东、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第七条[妨害清算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隐匿财产价值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二)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涉及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三)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价值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四)造成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五)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应清偿的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得不到及时清偿,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六)其他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情形.第八条[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隐匿、故意销毁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及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二)依法应当向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有关主管部门等提供而隐匿、故意销毁或者拒不交出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第九条[虚假破产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二)]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隐匿财产价值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二)承担虚构的债务涉及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三)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价值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四)造成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五)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应清偿的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得不到及时清偿,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六)其他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情形.第十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第十一条[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个人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第十二条[非法经营同类营业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第十三条[为亲友非法牟利案(刑法第一百六十六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亲友非法牟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二)使其亲友非法获利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三)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四)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第十四条[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二)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三)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金融机构、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一百万美元以上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一千万美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本条规定的“诈骗”,是指对方当事人的行为已经涉嫌诈骗犯罪,不以对方当事人已经被人民法院判决构成诈骗犯罪作为立案追诉的前提.第十五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案(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二)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一年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三)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第十六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案(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
一、盗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二年内三次以上、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应当立案追诉.一量刑情节“数额较大”的起点为二千元;“数额巨大”的起点为五万元;“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为五十万.二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项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1、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2、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3、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4、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5、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6、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7、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8、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二、诈骗案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数额较大的,应当立案追诉.一量刑情节“数额较大”的起点为五千元;“数额巨大”的起点为五万元;“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为五十万.二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以上,且具有下列从严惩处情形之一的,以诈骗罪定罪:1、通过发送短信、拨打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2、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3、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4、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5、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三、抢夺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抢夺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较大”起点二千元的,应予立案.携带凶器抢夺的,以抢劫罪定罪.四、敲诈勒索案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犯罪数额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二年内三次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量刑情节“数额较大”的起点为三千元;“数额巨大”的起点为六万元;“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为五十万.二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上述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1、曾因敲诈勒索受过刑事处罚的;2、一年内曾因敲诈勒索受过行政处罚的;3、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敲诈勒索的;4、以将要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敲诈勒索的;5、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的;6、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的;7、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职务侵占罪的立案追诉标准及量刑标准(2022最新)
职务侵占罪的立案追诉标准及量刑标准(2022最新)来自:上海润申律师事务所作者:梁鑫福律师刑法修正案(十一)于2020年年底通过后已于2021年3月1日正式实施。
2022年4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了修订后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并于2022年5月15日生效。
为了及时更新专业知识储备,更好地服务客户,润申律师团队对刑法修正案(十一)修订内容、最新的立案追诉标准规定、以及关注最新司法解释,对涉及企业职务犯罪的重要内容做进一步学习和梳理,谨供各位读者参考。
一、关于职务侵占罪的立案追诉标准立案标准:职务侵占金额达到三万元,应于立案追诉。
依据:2022年5月1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六条:〔职务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二、关于职务侵占罪的法定量刑标准(一)本罪法定量刑标准: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依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注:上述标准系基于2020年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二十九条修正后的最新规定(二)关于本罪量刑时有关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标准1、本罪量刑时数额较大的标准:三万元。
依据:2022年5月1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六条:〔职务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是什么
刑事案件⽴案追诉标准是什么在刑事案件中,有规定的⽴案追诉标准,⽽追诉标准就是负责刑事案件侦查与起诉的机关制定的启动刑事诉讼程序的标准。
那么,刑事案件具体的⽴案追诉标准是什么呢?接下来,店铺⼩编将为⼤家详细地进⾏说明,希望会对您有所帮助。
刑事案件⽴案追诉标准是指公安机关、⼈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或者公安机关、⼈民检察院、⼈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的材料,以及⾃诉⼈起诉的材料,按照各⾃的管辖范围进⾏审查后,决定是否作为刑事案件进⾏侦查起诉或者审判所依赖的标准。
相关知识:刑事案件⽴案追诉标准的司法解释1、最⾼⼈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案追诉标准的规定(⼀)⼀、危害公共安全案第⼀条[失⽕案(刑法第⼀百⼀⼗五条第⼆款)]过失引起⽕灾,涉嫌下列情形之⼀的,应予⽴案追诉:(⼀)造成死亡⼀⼈以上,或者重伤三⼈以上的;(⼆)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五⼗万元以上的;(三)造成⼗户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活资料烧毁的;(四)造成森林⽕灾,过⽕有林地⾯积⼆公顷以上,或者过⽕疏林地、灌⽊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积四公顷以上的;(五)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本条和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有林地"、"疏林地"、"灌⽊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按照国家林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条[⾮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案(刑法第⼀百⼆⼗五条第⼆款)]⾮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涉嫌下列情形之⼀的,应予⽴案追诉:(⼀)造成⼈员重伤或者死亡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万元以上的;(三)⾮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强、氟⼄酰胺、氟⼄酰钠、毒⿏硅、⽢氟原粉、原液、制剂五⼗克以上,或者饵料⼆千克以上的;(四)造成急性中毒、放射性疾病或者造成传染病流⾏、暴发的;(五)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六)造成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丢失、被盗、被抢或者被他⼈利⽤进⾏违法犯罪活动的;(七)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
追诉标准司法解释
追诉标准司法解释追诉标准(也被称为起诉标准)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或被害人对犯罪行为的公诉或告发的条件和要求。
追诉标准是司法解释的一部分,在中国大陆的刑事诉讼法所规定,根据法律规定的罪名和相应的刑罚,确定是否满足起诉的要求。
从一定程度上说,追诉标准是保证刑事司法公正与效率的重要保障,它确保了犯罪行为的被及时发现、追究和惩处,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
追诉标准的确立主要有两个方面:单纯追诉标准和公益分受害者追诉标准。
首先,单纯追诉标准适用于大部分犯罪行为,其要求是犯罪行为已经完成,并且存在事实依据可以证明犯罪的成立。
这一标准是基于犯罪事实是否明确存在的考量,只要符合单纯追诉标准的犯罪行为,不管是否造成实际的社会危害后果,都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可能。
然而,根据一些特定犯罪行为的性质和危害程度,相关法律对追诉标准进行了进一步的规定。
这就是公益分受害人追诉标准。
该标准一般适用于一些非单纯危害行为,比如一些特定的侵财犯罪、侵犯公民人身权益犯罪等。
这些犯罪行为除了违反了社会公共秩序和法律规定,还直接侵害了特定的个人或群体利益。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除了满足单纯追诉标准,还需要满足受害人对犯罪行为的追诉意愿。
这种意愿一旦被受害人撤回,则对犯罪行为的追诉权也将被限制。
除了单纯追诉标准和公益分受害人追诉标准,中国法律还规定了一些特殊情况下的追诉标准。
比如,对于贪污罪、受贿罪等严重犯罪行为,如果犯罪嫌疑人主动退赃,可以在一定范围内减轻追诉的力度。
此外,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罚标准也有所不同,考虑到未成年人尚未完全形成独立的判断能力和行为责任意识,对其的刑事追究较为宽松。
总的来说,追诉标准是刑事诉讼中的重要环节,它是判决犯罪责任的重要依据。
追诉标准的合理与否直接影响到社会公正与效率,因此,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制定应当在平衡犯罪惩治和保护公民权益之间取得平衡。
此外,追诉标准的定性和适用也需要具体案例具体分析,法院在判决中应当充分考虑追诉标准的相关因素和应用规则,确保司法公正的实现。
追诉标准二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2022年4月29日联合发布修订后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22年5月15日施行仔细看了一遍,基本上是经济犯罪的立案标准大调整,如果不认真总结记忆,可能会在处理案件中出错,这里仅挑选几类我们比较常见的罪名进行梳理说明,而且这次更改也十分有规律可循,这里我根据规律和一些改动做出总结。
第一类从职务犯罪衍生出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这是新的追诉标准:“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十一条〔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个人行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七十六条〔职务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七十七条〔挪用资金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五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二)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五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三)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三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归个人使用”:(一)将本单位资金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二)以个人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的;(三)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这里首先说明一下其实这四个罪名此前的所使用的量刑依据一直是2016年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十一条“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
刑事立案追诉标准(一)补充规定(2017、4、27)
刑事立案追诉标准(一)补充规定(2017、4、27)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之补充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的通知(2017年4月27日印发,公通字〔2017〕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为及时、准确打击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等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制定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印发后,公安机关管辖的上述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有司法解释或者司法解释性质文件作出进一步明确规定的,依照司法解释或者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规定掌握相关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分别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17年4月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2017年4月27日印发,公通字〔2017〕12号)一、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以下简称《立案追诉标准(一)》)第十五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五条之一:[不报、谎报安全事故案(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一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三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不能及时有效开展事故抢救的:1.决定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或者指使、串通有关人员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的;2.在事故抢救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3.伪造、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藏匿、毁灭遇难人员尸体,或者转移、藏匿受伤人员的;4.毁灭、伪造、隐匿与事故有关的图纸、记录、计算机数据等资料以及其他证据的;(三)其他不报、谎报安全事故情节严重的情形。
立案追诉标准一
立案追诉标准一在我国的刑事诉讼中,立案追诉标准是指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所犯罪行是否构成立案追诉的条件和标准。
在刑事诉讼中,立案追诉标准的确定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立案追诉标准的理解和适用,直接关系到案件的侦查和审判工作的开展,因此对于立案追诉标准的理解和适用是非常重要的。
首先,立案追诉标准一是指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在接到犯罪线索后,需要对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进行认真的调查和审查,判断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只有在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的情况下,才能够依法立案追诉。
因此,对于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认定,是立案追诉的第一标准。
其次,立案追诉标准一还包括了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对于立案的条件有明确的规定,只有符合了这些条件,才能够依法立案追诉。
因此,公安机关在进行立案追诉的时候,需要对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否符合立案条件进行认真的审查和判断。
只有在犯罪嫌疑人的行为符合立案条件的情况下,才能够依法立案追诉。
再次,立案追诉标准一还要求对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否构成公诉条件进行认真的审查和判断。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对于公诉条件也有明确的规定,只有符合了这些条件,才能够依法进行公诉。
因此,公安机关在进行立案追诉的时候,需要对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否构成公诉条件进行认真的审查和判断。
只有在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公诉条件的情况下,才能够依法立案追诉。
最后,立案追诉标准一还要求对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否符合追诉期限进行认真的审查和判断。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对于追诉期限也有明确的规定,只有在追诉期限内,才能够依法进行追诉。
因此,公安机关在进行立案追诉的时候,需要对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否符合追诉期限进行认真的审查和判断。
只有在犯罪嫌疑人的行为符合追诉期限的情况下,才能够依法立案追诉。
综上所述,立案追诉标准一是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是否符合立案条件、是否构成公诉条件、是否符合追诉期限的综合判断。
保险欺诈案件,立案追诉标准
保险欺诈案件,立案追诉标准
保险诈骗案的立案追诉标准如下:
1、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2、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经济犯罪案件立案追诉标准最新适用指南
经济犯罪案件立案追诉标准最新适用指南经济犯罪案件是指以非法牟利为目的,采用欺骗、隐匿、侵占、侮辱等手段,损害社会经济秩序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针对经济犯罪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司法机关制定了一系列的指南,以便更好地对经济犯罪行为进行打击和惩治。
首先,对于涉及财产损失的经济犯罪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主要以损失金额为依据。
一般来说,如果案件中的财产损失金额达到一定标准,比如一定的数额以上,就可以立案追诉。
这一标准的确立,有利于对经济犯罪行为进行及时有效的打击,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人合法权益。
其次,对于涉及经济犯罪的行为人,立案追诉标准也会考虑其犯罪动机、手段和后果等因素。
比如,如果行为人是出于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采用了欺骗、贿赂等手段,并且给社会经济秩序和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了严重后果,那么即使损失金额未达到一定标准,也可以依法立案追诉,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法律尊严。
此外,立案追诉标准还会考虑案件的社会危害程度和社会反响等因素。
比如,如果某一经济犯罪案件对社会造成了较大的影响,引起了广泛的社会关注和舆论哗然,那么即使损失金额较小,也应该依法立案追诉,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法律尊严。
总的来说,针对经济犯罪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司法机关会综合考虑损失金额、犯罪动机、手段和后果、社会危害程度和社会反响等因素,以便更好地对经济犯罪行为进行打击和惩治。
同时,司法机关也会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犯罪形势的变化,不断修订和完善立案追诉标准,以适应新形势下经济犯罪行为的特点和趋势。
在实际工作中,司法机关应当严格按照立案追诉标准,依法公正地对经济犯罪行为进行认定和处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经济秩序的健康发展。
同时,也应当加强对经济犯罪行为的预防和打击力度,提高社会公众对经济犯罪的警惕和防范意识,共同营造一个公平公正的社会环境。
综上所述,经济犯罪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制定和适用,对于有效打击和惩治经济犯罪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经济秩序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追诉标准参照表
25
合同诈骗罪
第224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个人在5千元、单位在5万元以上的
26
非法经营罪
第225条
个人非法经营额在5万元或非法所得在2万元以上,单位非法经营额在50万元或非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的;个人非法经营报纸五千份或期刊五千份或图书二千册或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五百张(盒)以上,单位非法经营报纸一万五千份或期刊一万五千册或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一千五百张(盒)以上的
(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一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20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第218条
违法所得个人2万元、单位10万元以上,或非法经营额个人在10万元以上、单位在50万元以上的
21
侵犯商业秘密罪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18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第214条及《解释》第2条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注册商标标识罪
第215条及《解释》第3条
(一)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二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第143条
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或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
5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第144条
在食品中虽然掺有少量有毒、有害食品原料但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量大或危害后果严重的不受销售金额限制
高检公安部追诉标准三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2012年05月28日第一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予立案追诉。
本条规定的“走私”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将其运输、携带、寄递进出国(边)境的行为。
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毒品,或者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毒品的,以走私毒品罪立案追诉。
本条规定的“贩卖”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买的行为。
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以牟利为目的,为他人代购仅用于吸食、注射的毒品,对代购者以贩卖毒品罪立案追诉。
不以牟利为目的,为他人代购仅用于吸食、注射的毒品,毒品数量达到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数量标准的,对托购者和代购者以非法持有毒品罪立案追诉。
明知他人实施毒品犯罪而为其居间介绍、代购代卖的,无论是否牟利,都应以相关毒品犯罪的共犯立案追诉。
本条规定的“运输”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采用携带、寄递、托运、利用他人或者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非法运送毒品的行为。
本条规定的“制造”是指非法利用毒品原植物直接提炼或者用化学方法加工、配制毒品,或者以改变毒品成分和效用为目的,用混合等物理方法加工、配制毒品的行为。
为了便于隐蔽运输、销售、使用、欺骗购买者,或者为了增重,对毒品掺杂使假,添加或者去除其他非毒品物质,不属于制造毒品的行为。
为了制造毒品而采用生产、加工、提炼等方法非法制造易制毒化学品的,以制造毒品罪(预备)立案追诉。
购进制造毒品的设备和原材料,开始着手制造品,尚未制造出毒品或者半成品的,以制造毒品罪(未遂)立案追诉。
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生产、加工、提炼、提供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等制毒物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立案追诉。
走私、贩卖、运输毒品主观故意中的“明知”,是指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实施的是走私、贩卖、运输毒品行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结合行为人的供述和其他证据综合审查判断,可以认定其“应当知道”,但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一)执法人员在口岸、机场、车站、港口、邮局和其他检查站点检查时,要求行为人申报携带、运输、寄递的物品和其他疑似毒品物,并告知其法律责任,而行为人未如实申报,在其携带、运输、寄递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二)以伪报、藏匿、伪装等蒙蔽手段逃避海关、边防等检查,在其携带、运输、寄递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三)执法人员检查时,有逃跑、丢弃携带物品或者逃避、抗拒检查等行为,在其携带、藏匿或者丢弃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四)体内或者贴身隐秘处藏匿毒品的;(五)为获取不同寻常的高额或者不等值的报酬为他人携带、运输、寄递、收取物品,从中查获毒品的;(六)采用高度隐蔽的方式携带、运输物品,从中查获毒品的;(七)采用高度隐蔽的方式交接物品,明显违背合法物品惯常交接方式,从中查获毒品的;(八)行程路线故意绕开检查站点,在其携带、运输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九)以虚假身份、地址或者其他虚假方式办理托运、寄递手续,在托运、寄递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十)有其他证据足以证明行为人应当知道的。
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二)
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为及时、准确打击经济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制定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对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作出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此规定立案侦查,各级检察机关应当依照此规定审查批捕、审查起诉。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分别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二○一○年五月七日一、危害公共安全案第一条[资助恐怖活动案(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一)]资助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应予立案追诉。
本条规定的“资助”,是指为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筹集、提供经费、物资或者提供场所以及其他物质便利的行为。
“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包括预谋实施、准备实施和实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
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案第二条[走私假币案(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走私伪造的货币,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二百张(枚)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三条[虚报注册资本案(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超过法定出资期限,实缴注册资本不足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二)超过法定出资期限,实缴注册资本达到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但仍虚报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在一千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三)造成投资者或者其他债权人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两年内因虚报注册资本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报注册资本的;2.向公司登记主管人员行贿的;3.为进行违法活动而注册的。
追诉标准一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目录一、危害公共安全案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案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案四、侵犯财产案五、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通知(公通字[2008]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为及时、准确的打击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制定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对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消防部门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作出了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次规定立案侦查,各级检察机关应当依照此规定审查批捕、审查起诉。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分别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08年6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一、危害公共安全案第一条[失火案(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过失引起火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导致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二)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三)造成十户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资料烧毁的;(四)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四公顷以上的;(五)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本条和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按照国家林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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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相关罪名 《刑法》 移送标准及最低限额 对应条款 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的
1
生产、销售伪 第140条 劣产品罪 生产、销售假 第141条 药罪 生产、销售伪 第142条 药罪 生产、销售不 第143条 符合卫生标准 的食品罪 生产销售有毒 第144条 有害食品罪
29
30
31
10
偷逃应缴税款5万元以上的
11
虚报注册资本 第158条 罪
虚报注册资本占法定最低数额的,有 限公司占60%、股份有限公司占30% 以上的;实缴注册资本达到法定最低 限额但仍虚报注册资本,有限公司虚 报在1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虚报在 1000万元以上的 有限公司的股东虚假出资、或抽逃出 资占其实际出资额的50%以上的;股 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 资、或抽逃出资额占其实际出资额的 20%以上的
12
虚假出资、抽 第159条 逃出资罪
13
出售、购买、 第171条第 总面额在4千元以上的 运输假币罪 1款 持有、使用假 第172条 币罪 变造货币罪 第173条 总面额在4千元以上的
14
15 16额在2千元以上的 家有价证券罪 1款 假冒注册商标 第213条及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 罪 《解释》 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第1条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
17
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 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18 销售假冒注册 第214条及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 商标的商品罪 《解释》 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第2条 非法制造、销 第215条及 (一)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 售非法制造的 《解释》 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 注册商标标识 第3条 二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五 罪 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 元以上的; (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 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 数量在一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 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 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销售侵权复制 第218条 品罪 违法所得个人2万元、单位10万元以 上,或非法经营额个人在10万元以 上、单位在50万元以上的 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直接经济损 失在50万元以上,或造成其他严重后 果的 给他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50万元以 上,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25
合同诈骗罪
第224条
26
非法经营罪
第225条
27 28
强迫交易罪
第226条
伪造、倒卖伪 第227条第 数额较大的 造的有价票证 1款 罪 倒卖车票、船 第227条第 情节严重的 票罪 2款 中介组织人员 第229条第 给国家、公众或其他投资者造成直接 提供虚假证明 1、2款 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文件罪 中介组织人员 第229条第 给国家、公众或其他投资者造成直接 出具证明文件 3款 经济损失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重大失实罪
3
4
5
6
生产销售不符 第145条 合标准的医用 器材罪 生产、销售不 第146条 符合安全标准 的产品罪 生产、销售伪 第147条 劣农药、兽 药、化肥、种
7
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8
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或使生产遭受较大 损失的
子罪 9 生产、销售不 第148条 符合卫生标准 的化妆品罪 走私普通货 物、物品罪 第153条 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19
20
21
侵犯商业秘密 第219条 罪
22
损害商业信 第221条 誉、商品声誉 罪 虚假广告罪 第222条
23
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或给消费者造成 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或造成严 重后果的
24
串通投标罪
第223条
给他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 元以上,或因串通投标,受过行政处 罚二次以上,又串通投标的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个人在5千元、单位 在5万元以上的 个人非法经营额在5万元或非法所得在 2万元以上,单位非法经营额在50万 元或非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的;个人 非法经营报纸五千份或期刊五千份或 图书二千册或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五百张(盒)以上,单位非法经营报 纸一万五千份或期刊一万五千册或音 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一千五百张 (盒)以上的 情节严重的
2
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或足以严重危害人 体健康的 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或对人体健康造成 严重危害的 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或足以造成严重食 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 的 在食品中虽然掺有少量有毒、有害食 品原料但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量 大或危害后果严重的不受销售金额限 制 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或对人体健康造成 严重危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