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种涉税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
税收违法行为的认定与责任追究
税收违法行为的认定与责任追究税收违法行为的认定与责任追究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税收制度的不断进步,税收违法行为也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关注。
税收是国家财政的重要来源,税收违法行为不仅会损害国家的财政利益,还会影响社会的公平正义,因此必须严格依法认定和严肃追究责任。
一、税收违法行为的认定税收违法行为是指依法需要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在申报纳税时使用虚假资料或者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无正当理由逃避税款缴纳义务等一系列违规行为。
税收违法行为种类繁多,包括偷逃税款、虚开发票、骗取出口退税等等。
税收违法行为的认定需要从多个方面综合考虑,包括从行为和结果两个角度进行分析。
行为方面,主要是对纳税人的税收申报行为进行审核,调查是否存在虚假资料、隐瞒有关情况或逃避缴纳税款等违法行为;结果方面,则是根据实际的税收征收情况与纳税人申报的税收情况进行比对,确定是否存在未缴纳的税款。
二、责任追究税收违法行为是一种严重违法行为,不仅损害国家的财政利益,还会影响社会的公平正义。
因此,要严格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责任追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行政处罚税务部门可以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纳税人进行行政处罚,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改正等措施。
2.刑事追究对于严重违法行为,税务部门可以移交公安机关等执法部门处理,涉及诈骗、贪污受贿等犯罪行为的,应当按照刑事法律规定进行追究。
3.民事赔偿如果由于纳税人的违法行为导致国家财政利益遭受损失,税务部门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追究纳税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4.个人信用不良在征收管理中,税务机关建立了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制度,纳税人的信用等级将会影响其申请国家发放的贷款、股权融资等方面。
由此可见,纳税人的守法纳税不仅与个人信用有关,还涉及到融资渠道等方面。
总之,税收违法行为的认定与责任追究十分重要,必须依据法律法规严格规范,避免出现对纳税人的不当打击,同时保证国家财政利益的安全,增强纳税人合法纳税意识,保障税收征管工作的平稳有序。
涉税犯罪案件侦查
1、逃税罪的构成要件:一、客体:国家税收征管制度;二、客观方面:A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B或者扣缴义务人采取上述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三、主体:个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四、主观方面:故意,并且具有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2、逃税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一、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二、纳税人5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2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种额10%以上的;三、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纳税人在公安机关立案后在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或者接受行政处罚的,不影响刑事责任的追究。
3、逃税犯罪案件的侦查方法:一、从涉案主体方面展开侦查工作;二、从会计资料方面展开侦查工作;三、从经济业务各环节方面展开侦查;四、从涉案财产方面展开侦查。
4、逃税罪:是指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或者扣缴义务人采取上述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5、抗税罪;是指违反税收征管法规,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
6、抗税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一、客体:人身财产安全;二、客观方面: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抗税罪的前提是行为人依法负有缴纳税款或代扣代缴税额的义务;三、抗税罪的主观方面:故意。
7、抗税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一、造成税务工作人员轻微伤以上的;二、以给税务工作人员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财产等造成损害为威胁,抗拒缴纳税款的;三、聚众抗拒缴纳税款;四、以其他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经济犯罪案件立案标准怎么规定的
一、经济犯罪案件立案标准怎么规定的一、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5000元以上的,将被立案追诉。
二、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三、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个人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四、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亲友非法牟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使其亲友非法获利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低价出售国有资产损失达30万元以上将被立案追诉五、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六、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七、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八、金融机构、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一百万美元以上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一千万美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一、危害公共安全案第一条[失火案(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过失引起火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二)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三)造成十户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资料烧毁的;(四)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四公顷以上的;(五)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本条和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按照国家林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二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案(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氟乙酰胺、氟乙酰钠、毒鼠硅、甘氟原粉、原液、制剂五十克以上,或者饵料二千克以上的;(四)造成急性中毒、放射性疾病或者造成传染病流行、暴发的;(五)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六)造成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丢失、被盗、被抢或者被他人利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七)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
第三条[违规制造、销售枪支案(刑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企业、销售企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以非法销售为目的,超过限额或者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配售枪支,或者以非法销售为目的,制造无号、重号、假号的枪支,或者非法销售枪支或者在境内销售为出口制造的枪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违规制造枪支五支以上的;(二)违规销售枪支二支以上的;(三)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常用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
常用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第二十八条[强迫交易案(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被害人轻微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二千元以上的;(三)强迫交易三次以上或者强迫三人以上交易的;(四)强迫交易数额一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二千元以上的;(五)强迫他人购买伪劣商品数额五千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一千元以上的;(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十三条[故意毁坏财物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十四条[破坏生产经营案(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二)破坏生产经营三次以上的;(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破坏生产经营的;(四)其他破坏生产经营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第三十七条[寻衅滋事案(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他人身体伤害、持械随意殴打他人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严重影响他人正常工作、生产、生活,或者造成他人精神失常、自杀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三次以上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第四十三条[赌博案(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组织三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五千元以上的;(二)组织三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五万元以上;(三)组织三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二十人以上的;(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十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五)其他聚众赌博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 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及解读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一、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以下简称《立案追诉标准(一)》)第十五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五条之一:[不报、谎报安全事故案(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一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三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不能及时有效开展事故抢救的:1.决定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或者指使、串通有关人员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的;2.在事故抢救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3.伪造、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藏匿、毁灭遇难人员尸体,或者转移、藏匿受伤人员的;4.毁灭、伪造、隐匿与事故有关的图纸、记录、计算机数据等资料以及其他证据的;(三)其他不报、谎报安全事故情节严重的情形。
本条规定的“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是指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以及其他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
二、将《立案追诉标准(一)》第十七条修改为:[生产、销售假药案(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的,应予立案追诉。
但销售少量根据民间传统配方私自加工的药品,或者销售少量未经批准进口的国外、境外药品,没有造成他人伤害后果或者延误诊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除外。
以生产、销售假药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生产’’:(一)合成、精制、提取、储存、加工炮制药品原料的;(二)将药品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制成成品过程中,进行配料、混合、制剂、储存、包装的;(三)印制包装材料、标签、说明书的。
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明知是假药而有偿提供给他人使用,或者为出售而购买、储存的,属于本条规定的“销售”。
本条规定的“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经济犯罪案件立案追诉标准最新适用指南
经济犯罪案件立案追诉标准最新适用指南经济犯罪是指以非法牟利为目的,侵犯国家、集体和个人财产利益的行为。
在当前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背景下,各种形式的经济犯罪层出不穷,给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带来了严重的影响。
为了依法惩治经济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我国不断完善经济犯罪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以确保司法公正和效率。
一、经济犯罪案件的立案标准。
1.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经济犯罪案件的立案首先要求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只有在掌握充分的证据情况下,才能确保案件的查处和定性准确。
对于涉及财产的经济犯罪案件,需要充分调查取证,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涉案金额较大。
经济犯罪案件一般涉及的金额较大,因此,对于涉案金额较大的案件,应当及时立案追诉,以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同时,对于不同类型的经济犯罪案件,也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立案标准,确保公正执法。
3.社会影响严重。
一些经济犯罪行为可能会对社会造成严重的影响,如制售假冒伪劣商品、非法集资等行为,这些行为可能会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影响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
对于这些影响较为严重的经济犯罪案件,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严惩不贷。
二、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
1.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对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同样需要确保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只有在掌握充分的证据情况下,才能确保案件的定性准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涉案金额较大。
对于涉案金额较大的经济犯罪案件,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追诉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涉案金额的大小,确定刑事追诉的标准,保障司法公正和效率。
3.社会影响严重。
对于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经济犯罪案件,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严惩不贷。
同时,对于不同类型的经济犯罪案件,也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追诉标准,确保公正执法。
综上所述,经济犯罪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是保障司法公正和效率的重要保障,只有严格按照标准办案,才能有效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解读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17.07.10•【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解读《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下称《补充规定》),经2017年3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4月27日印发执行。
为促进规范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执法司法活动,提高办案质量,现对《补充规定》解读如下:《补充规定》的制定背景及简要过程2008年6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下称《立案追诉标准(一)》),对公安机关治安部门管辖的97种刑事案件和消防部门管辖的2种刑事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作了规定,对于打击犯罪、规范执法、强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是,《立案追诉标准(一)》执行近十年来,立法和司法实际遇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一是刑法修正案(七)至刑法修正案(九)等相继出台,修改了相关刑法条文,需要根据新规定对相关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进行修改;二是《立案追诉标准(一)》下发后,公安机关治安部门管辖的刑事案件范围有所增加,对积累了一定司法实践经验的治安案件,有必要明确立案追诉标准。
为及时指导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和检察机关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活动,规范司法办案,2016年初,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和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共同启动《补充规定》研究制定工作。
6月,起草了初稿,征求了地方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的意见;在深入调研论证的基础上,修改形成《补充规定》征求意见稿,征求了中央军委法制局、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最高法研究室的意见。
7月,召开专家论证会,听取有关专家学者的意见。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最⾼⼈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最⾼⼈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第七⼗九条[⾮法经营案(刑法第⼆百⼆⼗五条)]违反国家规定,进⾏⾮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的,应予⽴案追诉: (⼀)违反国家有关盐业管理规定,⾮法⽣产、储运、销售⾷盐,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的: 1.⾮法经营⾷盐数量在⼆⼗吨以上的; 2.曾因⾮法经营⾷盐⾏为受过⼆次以上⾏政处罚⼜⾮法经营⾷盐,数量在⼗吨以上的。
(⼆)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政主管部门许可,⽆烟草专卖⽣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具有下列情形之⼀的: 1.⾮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万元以上的; 2.⾮法经营卷烟⼆⼗万⽀以上的; 3.曾因⾮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三年内受过⼆次以上⾏政处罚,⼜⾮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且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或者⾮法从事资⾦⽀付结算业务,具有下列情形之⼀的: 1.⾮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2.⾮法从事资⾦⽀付结算业务,数额在⼆百万元以上的; 3.违反国家规定,使⽤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退货等⽅式向信⽤卡持卡⼈直接⽀付现⾦,数额在⼀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融机构资⾦⼆⼗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融机构经济损失⼗万元以上的; 4.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四)⾮法经营外汇,具有下列情形之⼀的: 1.在外汇指定银⾏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及其分中⼼以外买卖外汇,数额在⼆⼗万美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2.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有关外贸代理业务的规定,采⽤⾮法⼿段,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凭证、商业单据,为他⼈向外汇指定银⾏骗购外汇,数额在五百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3.居间介绍骗购外汇,数额在⼀百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万元以上的。
经济犯罪立案追诉标准(2017年最新版)
遇到刑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经济犯罪立案追诉标准(2017年最新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18日联合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以下简称《立案追诉标准(二)》),对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86种经济犯罪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作出了规定。
《立案追诉标准(二)》是高检院、公安部依照刑法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指导性规范文件,为公安司法机关依法查处经济犯罪案件、严厉打击经济犯罪活动提供了明确依据。
高检院、公安部先后于2001年4月18日和2017年3月5日发布实施了《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及《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补充规定》,为公安司法机关对经济犯罪案件的立案侦查、批捕、起诉工作提供了明确、统一的执法规范。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经济犯罪不断呈现出新特点和新变化,涉及经济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也发生了变化,特别是《刑法修正案(三)》至《刑法修正案(七)》陆续施行后,新增和修正了许多的经济犯罪罪名,原有的追诉标准已不能完全适应现实执法的需要,执法办案缺乏立案追诉标准。
为此,高检院与公安部在追诉标准及其补充规定的基础上,根据刑法的规定和司法实践的实际需要,共同制定了《立案追诉标准(二)》,为及时、准确打击经济犯罪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立案追诉标准(二)》共包括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86种刑事犯罪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
其中有48种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是新制定或者综合各种因素作了补充修改完善的,如根据《刑法修正案(七)》的规定增加规定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立案追诉标准,对逃税罪立案追诉标准作了重大调整。
在制定立案追诉标准时,始终坚持合法性、协调性、科学性、适用性原则,在保证经济犯罪行为依法受到惩处的同时,又规范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职权的行使,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立案追诉标准(二)》的印发施行是高检院和公安部贯彻落实中央部署,为国家经济建设大局服务的重大举措,是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保民生、保增长、保稳定,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和“三项建设”的具体措施。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为及时、准确打击经济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制定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对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作出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此规定立案侦查,各级检察机关应当依照此规定审查批捕、审查起诉。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分别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二○一○年五月七日一、危害公共安全案第一条[资助恐怖活动案(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一)]资助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应予立案追诉。
本条规定的“资助”,是指为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筹集、提供经费、物资或者提供场所以及其他物质便利的行为。
“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包括预谋实施、准备实施和实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
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案第二条[走私假币案(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走私伪造的货币,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二百张(枚)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三条[虚报注册资本案(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超过法定出资期限,实缴注册资本不足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二)超过法定出资期限,实缴注册资本达到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但仍虚报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在一千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三)造成投资者或者其他债权人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两年内因虚报注册资本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报注册资本的;2.向公司登记主管人员行贿的;3.为进行违法活动而注册的。
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刑事案件⽴案追诉标准的规定在⽣活中,很多不经意的⾏为举⽌很可能就触犯到刑法的范围,但是有很多⼈对于刑法都是不太了解的,因此很容易受到刑法的处罚。
那么对于刑事案件⽴案追诉标准的规定是什么呢?下⾯店铺的⼩编将为您详细介绍刑事案件⽴案追诉的标准这⼀法规。
⼀、危害公共安全第⼀条[失⽕案(刑法第⼀百⼀⼗五条第⼆款)]过失引起⽕灾,涉嫌下列情形之⼀的,应予⽴案追诉:(⼀)造成死亡⼀⼈以上,或者重伤三⼈以上的;(⼆)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五⼗万元以上的;(三)造成⼗户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活资料烧毁的;(四)造成森林⽕灾,过⽕有林地⾯积⼆公顷以上,或者过⽕疏林地、灌⽊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积四公顷以上的;(五)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本条和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有林地"、"疏林地"、"灌⽊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按照国家林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条[⾮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案(刑法第⼀百⼆⼗五条第⼆款)]⾮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涉嫌下列情形之⼀的,应予⽴案追诉:(⼀)造成⼈员重伤或者死亡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万元以上的;(三)⾮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强、氟⼄酰胺、氟⼄酰钠、毒⿏硅、⽢氟原粉、原液、制剂五⼗克以上,或者饵料⼆千克以上的;(四)造成急性中毒、放射性疾病或者造成传染病流⾏、暴发的;(五)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六)造成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丢失、被盗、被抢或者被他⼈利⽤进⾏违法犯罪活动的;(七)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
第三条[违规制造、销售枪⽀案(刑法第⼀百⼆⼗六条)]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制造企业、销售企业,违反枪⽀管理规定,以⾮法销售为⽬的,超过限额或者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配售枪⽀,或者以⾮法销售为⽬的,制造⽆号、重号、假号的枪⽀,或者⾮法销售枪⽀或者在境内销售为出⼝制造的枪⽀,涉嫌下列情形之⼀的,应予⽴案追诉:(⼀)违规制造枪⽀五⽀以上的;(⼆)违规销售枪⽀⼆⽀以上的;(三)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税务依规依纪追责问责评价标准
税务依规依纪追责问责评价标准
摘要:
1.引言:介绍税务依规依纪追责问责的重要性
2.税收违规行为的分类
3.追责问责的评价标准
4.实际案例分析
5.结论:总结税务依规依纪追责问责的意义和作用
正文:
税收是国家的重要财政收入来源,对于维护国家经济运行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税收违规行为时有发生,因此,税务部门依规依纪追责问责显得尤为重要。
税收违规行为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纳税人的违规行为,如逃税、欠税、骗税等;另一类是税务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贪污受贿等。
对于这些违规行为,税务部门需要依规依纪进行追责问责。
追责问责的评价标准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包括涉及的金额、时间、影响范围等因素;二是违规行为的性质,如故意行为还是过失行为,是否涉及违法犯罪等;三是违规行为的后果,如对国家财政、社会公共利益、纳税人权益的影响等。
以某地税务局为例,近年来,该局对涉及逃税、欠税、骗税等违规行为的纳税人进行了严厉打击,对涉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贪污受贿等违规行为的税务工作人员进行了严肃处理。
这些举措不仅维护了税收法规的严肃性,保障
了国家财政收入,而且提高了税务部门的公信力,赢得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好评。
总之,税务依规依纪追责问责对于维护税收法规的严肃性,保障国家财政收入,提高税务部门的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
涉税犯罪有了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
涉税犯罪有了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涉税犯罪一直以来都是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
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而涉税犯罪则严重侵害了国家财政利益,破坏了税收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平正义。
因此,对涉税犯罪的打击和追究责任非常重要。
为了更有效地打击涉税犯罪,国家制定了涉税犯罪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
这一标准的出台,对于确保涉税犯罪案件被严肃、快速处理,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维护税收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涉税犯罪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明确了涉税犯罪的认定标准和量刑标准。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涉税犯罪包括偷税、漏税、抗税、逃税等行为。
这些行为严重侵害了国家财政利益,应当受到刑事追究。
刑事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明确了各种类型涉税犯罪的必要条件和法定刑罚幅度,为相关执法机关提供了明确的指导。
其次,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对涉税犯罪行为的主观和客观要件进行了具体规定。
在涉税犯罪案件立案时,必须同时具备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
主观要件是指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故意,即故意实施涉税犯罪行为。
客观要件则是指物证或证人证言能够证明犯罪事实的存在。
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对这些要件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使执法机关在处理涉税犯罪案件时能够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的责任。
此外,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还规定了涉税犯罪案件的证据标准。
涉税犯罪案件的证据往往较为复杂,包括会计账簿、购销发票、银行流水等大量的财务数据。
为了保证案件的审理公正、准确,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规定了涉税犯罪案件证据的认定标准和核实方式,要求相关执法机关在开展立案追诉工作时,必须依法获取、保管和使用相关证据,杜绝任意扩大罪名或乱用证据的行为。
除此之外,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还对案件的审批、办案程序等进行了明确规定,以保证涉税犯罪案件的依法办理和公正审判。
随着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出台实施,涉税犯罪的打击效果明显提高。
执法机关依照标准对涉税犯罪案件进行立案、追诉,确保了案件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此外,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出台也起到了警示作用,警惕涉税犯罪者不敢轻举妄动,从而降低了涉税犯罪的发生和蔓延的可能性。
解读涉税犯罪新立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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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犯罪案件立案追诉标准最新适用指南
经济犯罪案件立案追诉标准最新适用指南经济犯罪案件是指以非法牟利为目的,采用欺骗、隐匿、侵占、侮辱等手段,损害社会经济秩序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针对经济犯罪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司法机关制定了一系列的指南,以便更好地对经济犯罪行为进行打击和惩治。
首先,对于涉及财产损失的经济犯罪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主要以损失金额为依据。
一般来说,如果案件中的财产损失金额达到一定标准,比如一定的数额以上,就可以立案追诉。
这一标准的确立,有利于对经济犯罪行为进行及时有效的打击,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人合法权益。
其次,对于涉及经济犯罪的行为人,立案追诉标准也会考虑其犯罪动机、手段和后果等因素。
比如,如果行为人是出于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采用了欺骗、贿赂等手段,并且给社会经济秩序和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了严重后果,那么即使损失金额未达到一定标准,也可以依法立案追诉,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法律尊严。
此外,立案追诉标准还会考虑案件的社会危害程度和社会反响等因素。
比如,如果某一经济犯罪案件对社会造成了较大的影响,引起了广泛的社会关注和舆论哗然,那么即使损失金额较小,也应该依法立案追诉,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法律尊严。
总的来说,针对经济犯罪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司法机关会综合考虑损失金额、犯罪动机、手段和后果、社会危害程度和社会反响等因素,以便更好地对经济犯罪行为进行打击和惩治。
同时,司法机关也会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犯罪形势的变化,不断修订和完善立案追诉标准,以适应新形势下经济犯罪行为的特点和趋势。
在实际工作中,司法机关应当严格按照立案追诉标准,依法公正地对经济犯罪行为进行认定和处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经济秩序的健康发展。
同时,也应当加强对经济犯罪行为的预防和打击力度,提高社会公众对经济犯罪的警惕和防范意识,共同营造一个公平公正的社会环境。
综上所述,经济犯罪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制定和适用,对于有效打击和惩治经济犯罪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经济秩序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最高检查院、公安部86种经济案件立案追诉标准全文
最高检查院、公安部86种经济案件立案追诉标准全文最高检查院、公安部86种经济案件立案追诉标准全文一、危害公共安全案第一条 [资助恐怖活动案(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一)]资助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应予立案追诉。
本条规定的“资助”,是指为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筹集、提供经费、物资或者提供场所以及其他物质便利的行为。
“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包括预谋实施、准备实施和实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
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案第二条 [走私假币案(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走私伪造的货币,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二百张(枚)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三条 [虚报注册资本案(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超过法定出资期限,实缴注册资本不足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二)超过法定出资期限,实缴注册资本达到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但仍虚报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在一千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三)造成投资者或者其他债权人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两年内因虚报注册资本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报注册资本的;2.向公司登记主管人员行贿的;3.为进行违法活动而注册的。
(五)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第四条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案(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超过法定出资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并占其实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实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三)造成公司、股东、债权人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的;2.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3.两年内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4.利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所得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
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为及时、准确打击毒品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制定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对公安机关毒品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作出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此规定立案侦查,各级检察机关应当依照此规定审查批捕、审查起诉。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分别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六日第一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予立案追诉。
本条规定的“走私”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将其运输、携带、寄递进出国(边)境的行为。
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毒品,或者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毒品的,以走私毒品罪立案追诉。
本条规定的“贩卖”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买的行为。
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以牟利为目的,为他人代购仅用于吸食、注射的毒品,对代购者以贩卖毒品罪立案追诉。
不以牟利为目的,为他人代购仅用于吸食、注射的毒品,毒品数量达到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数量标准的,对托购者和代购者以非法持有毒品罪立案追诉。
明知他人实施毒品犯罪而为其居间介绍、代购代卖的,无论是否牟利,都应以相关毒品犯罪的共犯立案追诉。
本条规定的“运输”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采用携带、寄递、托运、利用他人或者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非法运送毒品的行为。
本条规定的“制造”是指非法利用毒品原植物直接提炼或者用化学方法加工、配制毒品,或者以改变毒品成分和效用为目的,用混合等物理方法加工、配制毒品的行为。
为了便于隐蔽运输、销售、使用、欺骗购买者,或者为了增重,对毒品掺杂使假,添加或者去除其他非毒品物质,不属于制造毒品的行为。
涉税犯罪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是怎样的
涉税犯罪的刑事案件⽴案追诉标准是怎样的为及时、准确打击经济犯罪,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最⾼⼈民检察院、公安部近⽇制定发布了《最⾼⼈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案追诉标准的规定(⼆)》,对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刑事案件⽴案追诉标准作出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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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犯罪的刑事案件⽴案追诉标准是怎样的《最⾼⼈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五⼗七条 [逃税案(刑法第⼆百零⼀条)]逃避缴纳税款,涉嫌下列情形之⼀的,应予⽴案追诉:(⼀)纳税⼈采取欺骗、隐瞒⼿段进⾏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或者不接受⾏政处罚的;(⼆)纳税⼈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次以上⾏政处罚,⼜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以上的;(三)扣缴义务⼈采取欺骗、隐瞒⼿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纳税⼈在公安机关⽴案后再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或者接受⾏政处罚的,不影响刑事责任的追究。
第五⼗⼋条 [抗税案(刑法第⼆百零⼆条)]以暴⼒、威胁⽅法拒不缴纳税款,涉嫌下列情形之⼀的,应予⽴案追诉:(⼀)造成税务⼯作⼈员轻微伤以上的;(⼆)以给税务⼯作⼈员及其亲友的⽣命、健康、财产等造成损害为威胁,抗拒缴纳税款的;(三)聚众抗拒缴纳税款的;(四)以其他暴⼒、威胁⽅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第五⼗九条 [逃避追缴⽋税案(刑法第⼆百零三条)]纳税⼈⽋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段,致使税务机关⽆法追缴⽋缴的税款,数额在⼀万元以上的,应予⽴案追诉。
第六⼗条 [骗取出⼝退税案(刑法第⼆百零四条第⼀款)]以假报出⼝或者其他欺骗⼿段,骗取国家出⼝退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予⽴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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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追诉标准(二)》对7种涉税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作了调整修改,主要分为4种情况:
①完善了第65条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第66条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案、第67条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第68条非法出售发票案的立案追诉数额标准:对这4种涉税案的立案追诉标准均增加了票面金额应予以追诉的情形。
其中,第65条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第67条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的票面额累计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第66条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案、第68条非法出售发票案所涉的普通发票的份数由“五十份以上”调整为“一百份以上”,并增加“票面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的情形。
②对第58条抗税案根据刑法的规定和司法实践的需要,对应予追诉的情形作了增加:由简单的“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应予追诉”调整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税务工作人员轻微伤以上的;
(二)以给税务工作人员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财产等造成损害为威胁,抗拒缴纳税款的;
(三)聚众抗拒缴纳税款的;
(四)以其他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
③对第60条骗取出口退税案的立案追诉数额作了增加:由“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调整为“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
④由于相关刑法和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司法实践情况发生变化,对第57条逃税案的有关立案的具体情形和数额标准同时作了修改。
《刑法修正案(七)》将“偷税罪”改为“逃税罪”后,《立案追诉标准(二)》也将逃税案的立案追诉标准和情节修改为:(一)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
(二)纳税人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
(三)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纳税人在公安机关立案后再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或者接受行政处罚的,不影响刑事责任的追究。
按照《立案追诉标准(二)》第九十一条的规定,上述规定中的“以上”均包括本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