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体(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暂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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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团体(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暂行条款

有关团体(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暂行条款

有关团体(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暂行条款以下是一个简要的团体(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的暂行条款范例:免责声明:本保险计划由XX保险公司发行,并遵守相关行业规定和监管要求。

以下条款仅供参考,请在购买保险前详细阅读保险合同以了解具体详情。

保险对象:本保险适用于XX团体组织或个人,被保险人须在保险生效日年满18周岁。

保险期间:本保险的保险期间为XX起至XX止,保险责任仅在保险期间内有效。

保险责任:本保险提供以下保险责任:1. 意外伤害身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事件导致身故,将支付相应的保险金给受益人。

2. 意外伤害伤残: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事件导致全残或部分残疾,将根据具体程度支付相应的保险金给被保险人。

3. 意外伤害医疗费用: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需要医疗治疗,将负担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

保险金额:具体的保险金额、保费及缴费方式将根据被保险团体或个人的需求以及保险公司的承保政策来确定。

详情请参见保险合同。

免赔额: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可能会设置一定的免赔额。

在免赔额之下的保险事故将不予赔付。

投保及理赔:被保险团体或个人在投保时需填写相关投保申请表,并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

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需尽快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和医疗费用发票等信息以进行理赔。

解除与退保: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可以向保险公司提出退保申请,具体退保规定将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执行。

特别约定:本保险合同中的特别约定将优先适用于本保险合同。

以上仅为一个暂行条款范例,请在购买保险前详细阅读和了解具体保险合同的条款和约定。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一种保险计划,旨在为团体成员在意外事故导致伤害或身故时提供经济赔偿和保障。

以下是一般情况下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条款内容:
1. 被保险人范围: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一般适用于指定的团体组织成员,如公司员工、社团成员等。

2. 保险金额:保险金额是指根据被保险人等级和职位确定的保险赔偿额度,在保险合同中有明确规定。

3. 保险期限:保险期限是指保险合同生效的开始日期和终止日期,一般为一年。

4. 保险金给付条件:被保险人在发生意外事故导致伤害或身故时,满足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条件,可以享受保险金给付。

5. 保险责任:保险责任指保险公司对于意外事故导致伤害或身故的赔偿责任,包括医疗费用、残疾赔偿金、身故赔偿金等。

6. 免赔额:免赔额是指在发生意外事故后,被保险人需要自行承担的一部分费用,保险公司只负责赔偿超过免赔额部分的费用。

7. 免责事项:在一些特定情况下,保险公司可能不承担保险责任,如故意伤害自己、从事违法活动等。

8. 保险合同解除和终止:保险合同可以根据约定的终止条件进行解除或终止,如不再符合保险条件、未支付保险费等。

请注意,具体的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可能会因保险公司和保险产品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上述内容仅供参考。

在购买保险前,建议您仔细阅读保险合同,了解具体的保险责任和赔偿规定。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暂行条款(3篇)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暂行条款(3篇)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暂行条款(3篇)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暂行条款(精选3篇)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暂行条款篇1兹经被保险人(或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约定:本保险单承保的团体(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按照以下规定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一、保险金额以一千元至一万元为限。

保险费依照团体(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档次,加收一倍。

二、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发生意外伤害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致伤,需要治疗时,其实际支付的医疗、医药费,五元以下的保险人不负责,五元以上的(含五元)保险人全部负责。

其给付累计总额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三、除外责任1.被保险人因患疾病所支付的医疗、医药费用;2.按公费医疗规定应自费购买的药品;3.整容费及安装假肢、假牙、假眼的费用;4.挂号费、护理(陪住)费、取暖费、误工费、停尸费;5.私人诊所、康复医院、气功治疗的费用。

四、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医疗、医药费给付时,须向保险人提供保险单证、投保单位或有关部门的事故证明,街道(乡)以上公立医院的治疗诊断的证明及医疗、医药费原始凭证。

五、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申请给付保险金过程中如有欺诈行为,保险人除追回已给付的保险金外,有权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追偿因调查核实过程中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六、本条款其它未尽事宜,按照本公司团体(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规定办理,其规定内容与本条款规定有抵触的,应以本条款规定为准。

返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暂行条款篇2第一条_____合同的构成航空旅客意外伤害_____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_____单或者其他_____凭证及所附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以及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一、凡持有效机票乘坐客运航班班机的旅客,可作为被_____人参加本_____。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_____人本人或者对被_____人有_____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年满十六周岁至六十五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自然人,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均可作为投保人,其投保人数必须占约定承保团体人员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且投保人数不低于五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身故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

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伤残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伤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或伤残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本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

(一)身故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住院补贴医疗保险条款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住院补贴医疗保险条款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附加意外伤害住院补贴医疗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附加险为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的附加合同。

第二条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险合同住院补贴医疗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在二级以上(含二级)的医院或者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保险人以被保险人实际住院的天数作为给付依据(不包括出院当天),并以本附加险合同所附《意外伤害最高住院日数表》规定的天数为限,给付住院补贴保险金。

每天每份给付人民币10元,每一有效保险年度累计给付天数以180日为限。

保险人对每一被保险人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本附加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责任免除
第四条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住院治疗的,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主险合同无效或失效;
(二)主险合同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
(三)非意外伤害事故而发生的住院治疗;
(四)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视力矫正、牙科治疗或手术以及任何原因导致的牙齿修复或牙齿整形、洁齿;美容手术、外科整形手术或者任何非必要的手术;
(五)被保险人体检、疗养、康复治疗;
(六)被保险人家庭病床治疗、挂床治疗;
(七)被保险人投保前已有残疾的治疗;
(八)不合理的住院医疗;
(九)非保险人认可医院住院治疗。

保险金的申请
第五条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二)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原件;
(三)被保险人的法定身份证明;
(四)有关部门出具的意外伤害事故证明;。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暂行条款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暂行条款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暂行条款
【适用范围】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以下简称“附加医疗保险”)适用于保险合同中主险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情况下,为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时
所支出的医疗费用提供保障。

【保险责任】附加医疗保险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对于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
害事故导致需要医疗治疗的情况,承担医疗费用的保险责任。

【保险金额及赔付限额】附加医疗保险中的保险金额及赔付限额根据具体保险合同的
约定,可能会有不同的设定。

被保险人可以根据自身需求选择适当的保险金额及赔付
限额。

【保险费用】附加医疗保险的保险费用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由被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方
式和频率支付。

【免赔额】附加医疗保险中可能会设定免赔额。

免赔额是指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
险人需要自行承担的一定金额的医疗费用。

免赔额的设定可能会根据具体保险合同的
约定而不同。

【投保及理赔】被保险人可以通过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的方式购买附加医疗保险。

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提供相关
的理赔资料,以便保险公司进行理赔处理。

【其他条款】附加医疗保险的具体条款和约定可能会根据保险合同而有所不同,被保
险人在购买附加医疗保险前应仔细阅读并理解保险条款的内容,确保自身的权益得到
有效保障。

都邦-附加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都邦-附加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附加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保监会备案编号:都邦[2007]51号〕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可附加于各种团体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根本险合同〞〕,根本险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被保险人名册等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它书面协议,均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局部。

第二条投保范围一、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团体可作为投保人,为其在职人员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投保人数必须到达在职人员总数的75%以上,且符合投保条件的人数不低于5人。

二、年龄在16周岁至6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的在职员工,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被保险人的配偶和子女,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可作为附属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在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当以下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遭受意外伤害并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医院治疗,或在就近医院抢救〔被保险人病情稳定后须转入本公司指定或认可医院治疗〕,本公司对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以内所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在扣除100元以后按90%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不管一次或屡次发生意外伤害保险事故并接受治疗,本公司给付的意外医疗保险金累计不超过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因他人责任造成伤害而引起的医疗费用中依法应由他人承当的局部,本公司不负给付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假设因意外伤害所致医疗费用可依法律及政府之规定而有所补偿,或从其它福利方案或医疗保险方案〔包括社会医疗保险中从个人医疗帐户中扣减局部〕取得局部或全部补偿,本公司仅负责补偿剩余局部,并以保险金额为限。

假设被保险人于中国境外、台湾、香港、澳门地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各项医疗费用均参照国内其他医疗机构同等诊疗标准进行给付;但必须提供当地使领馆或法律上认可的机构出具的保险事故性质确认文件。

第四条责任免除任何在以下期间发生的或因以下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付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承当保险金给付责任:一、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成心隐瞒、欺诈行为;二、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成心杀害、伤害;三、被保险人犯罪、拒捕;四、被保险人殴斗、自杀、成心自伤或因受酒精、毒品及管制药物的影响导致的意外;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七、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导致的意外;八、被保险人流产、分娩;九、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医疗事故;十、被保险人因预防、保健性或非疾病治疗类工程发生的医疗费用;十一、当地社会医疗保险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医疗费用;十二、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十三、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感染艾滋病毒〔HIV阳性〕期间;十四、被保险人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活动、邪教组织活动;十五、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者武装叛乱;十六、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一种为团体成员提供保障的保险,主要用于意外伤害造成的医疗费用、伤残、伤残致残或死亡等风险。

一般来说,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条款包括以下内容:
1. 保险责任:明确保险公司对 insured(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引起的医疗费用、伤残、伤残致残或死亡进行保障的范围。

2. 保险金额:确定被保险人可以获得的赔偿金额。

可以根据不同的保险计划和团体规模来确定。

3. 保险期限:规定保险起始和终止的日期。

4. 保险费率:确定团体成员需要支付的保险费率。

费率可以根据团体成员的年龄、职业等因素进行调整。

5. 赔偿处理:说明被保险人要获得赔偿时需要提供的证明文件、申请赔偿的程序和其他相关条款。

6. 终止保险:规定保险合同可以在哪些情况下被终止,例如合同期满、团体解散等。

7. 免责条款:明确保险公司在哪些情况下不承担赔偿责任,例如自残、故意伤害他人等。

以上只是一般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的内容,具体条款会因保险公司和团体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在购买保险前,需要仔细阅读保险条款并咨询保险公司的专业人士,以了解详细的保险保障和责任范围。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暂行条款 (2)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暂行条款 (2)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暂行条款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暂行条款,是一个新兴的保险产品,主要对于人身意外伤害后的医疗费用进行保障。

其作为一种保险附加产品,是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为主体,同时加上了一个附加的医疗保险条款,以满足人们更全面、更完整的保险需求。

人身意外伤害险是指在投保人在保险期内因突发的、非预期的、非疾病的外来事件所受到的身体伤害或死亡,由保险公司给予一定数额的给付,以弥补被保险人因此而遭受的经济损失。

而在此基础上新兴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则在人身意外伤害的保障范围内,包含了医疗保险的条款,为投保人提供更全面、更完整的社会保障。

针对这类人身意外伤害险附加医疗保险的保障类型,主要分为两类,即固定保障类型和动态保障类型。

固定保障类型是指在购买此附加保险后,投保人可以享受到一段时间内的固定医疗保障,无论实际医疗费用的高低,都可以得到相应的赔偿。

这种固定保障类型的人身意外伤害险附加医疗保险主要适用于一些个人风险较高的人员,例如:爱好运动的人、出差频繁的商人等等。

动态保障类型则是指在购买此附加保险后,投保人可以享受到动态的、灵活的医疗费用赔偿,也就是说实际保障金额以实际发生的费用为基础。

这种动态保障类型的人身意外伤害险附加医疗保险主要适用于一些个人的风险较低、但是想要买保险使得保障更加完善的人员。

同时,还有一些比较重要的医疗保障项需要考虑,例如:门诊医疗保障费用、住院医疗保障费用、手术费用等等。

在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附加医疗保险时,需要对这些保障费用有充分的认识,才能确保自己在发生意外事故时,能够得到完备的保障。

除此之外,针对此类人身意外伤害险附加医疗保险,还需要考虑保险条款的具体内容,例如:保险期限、保险金额、免赔额、保险金种类等等。

这些条款所涵盖的范围和适用情形等问题事关投保人的利益,建议在购买前应当谨慎考虑,特别是需要注意把握条款中的免赔额和保险金种类等细节问题。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第1篇第一部分基本条款第一条合同效力本保险合同附加于含意外伤害保险责任的各类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依主险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保险人审核同意而订立。

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保险合同效力亦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保险合同亦无效。

主险合同与本保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保险合同为准。

本保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

第二条被保险人凡主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四条合同终止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本保险合同即时终止:一、主险合同无效、解除、终止或保险期间届满;二、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届满;三、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主险合同无效、解除、终止而导致本保险合同终止的,保险人向投保人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但保险人已根据本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除外;主险合同按约定不退还保险费的,本保险合同也不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第二部分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第五条保险责任在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主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伤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所支出的符合本保险单签发地政府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报销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按下列约定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一、保险人对于每次事故的医疗费用,在扣除100元免赔额后按80%的给付比例、或按保险单约定的免赔额及给付比例,在保险金额内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继续承担保险金给付保险责任,除另有约定外,住院治疗者最长至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止,门诊治疗者最长至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十五日止。

二、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按照本条约定对被保险人所负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给付责任以保险单所载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本条保险责任终止。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暂行条款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暂行条款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暂行条款介绍: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简称“意外医保险”,是一种为保障意外事故中医药费用而设立的附加医疗保险。

针对意外事故导致的人身伤害,一般的意外伤害保险只能提供赔付损失的服务,不能涵盖医药费用的报销。

而意外医保险在基础人身伤害保险的基础上,增加了专门用于赔付伤势治疗所产生医疗费用支出的项目。

具体理赔范围包括:住院医疗、手术费用、门诊医疗、特殊病种治疗、康复费用、身后后遗症及残疾赔偿补偿等。

当出现意外伤害事故时,医疗保险可以起到很好的经济保障作用。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的作用:1、降低医疗费用压力: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激起了对住院医疗、康复费用、特殊病种治疗等多收费项的报销,能有效降低意外伤害患者家庭在医疗方面的受伤程度。

2、提供个性化保障: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根据所投保的人员不同,可以提供多种档次的投保搭配方法,从而满足不同客户身体状况和经济实力不断变化的保险需求。

3、方便快捷理赔: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赔付金额到账方便快捷,险企实行先行赔付的理赔方式,缩短了理赔时间限制,能让被保险人在意外事故发生之后,尽快获得理赔金的返还。

4、享受多重保险利益: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共同投保者在满足某些条件的基础上,还可以拥有一定程度的免费赠险权益,同时也获得更多的保障和最大利益。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的条款及注意事项:1、投保要求:被保险人,年龄应为18周岁至65周岁之间。

合同生效时,被保险人应当是以自己名义为判断赔偿情况所保险之目标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拥有人。

2、费用标准:费率是在被保险人常态下的平均医药报销额的基础上按日收取。

保险费的收取标准由保险公司向社会公布,对于保险费率的涨价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被保险人。

3、合同终止:在合同期满之前,双方合同结束,除了保险公司未能及时履行一切有赔偿同意的义务外,不得撤保。

投保人要在约定的终止日期前30天,递交撤销书以完成解除合同。

4、费用赔付:理赔金额为所产生的医疗费用,但日赔付金额不应超过被保险人的保额。

团体(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暂行条款

团体(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暂行条款

团体(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
保险暂行条款
以下为团体(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暂行条款的主要内容:
1. 保险范围: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导致的医疗费用进行赔偿。

2. 缴费:被保险人需按照约定的保险费率和缴费方式及时支付保险费。

3. 保险金额及赔偿限额:保险金额根据具体的保险合同约定,赔偿限额为所选保险金
额的相应比例。

4. 保险责任和赔偿范围:保险公司对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的因意外伤害导致的医疗费用
进行赔偿,具体的保险责任和赔偿范围根据保险合同约定。

5. 免赔额:保险合同中可设立免赔额,超过免赔额部分的损失才能得到赔偿。

6. 保险事故通知和理赔申请: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按
照保险公司要求提供相关的理赔申请材料。

7. 紧急救援和转院:保险公司在紧急情况下可提供紧急救援服务,并根据需要转院。

8. 保险合同的解除和退保:根据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合同可以解除或退保。

9. 其他约定:对于其他与保险合同有关的事项,可根据具体合同约定进行处理。

请注意,以上内容仅为一般性的说明,具体条款以实际保险合同为准。

因此,在购买
保险前,建议仔细阅读保险合同的条款,并咨询专业人士以获取更详细的解释和建议。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是指一种保险附加条款,用于覆盖在意外事件导致身体受伤而需要医疗治疗时产生的费用。

该条款通常作为意外伤害保险的一部分,用于补充基本意外伤害保险可能存在的缺陷。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内容:
1. 医疗费用覆盖:保险公司将承担意外事件导致的医疗费用,包括住院费用、手术费用、药物费用等。

通常有一个最高限额或百分比来限制保险赔付的金额。

2. 意外身故赔偿: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导致身故,保险公司将支付一定金额的赔偿给受益人或指定的受益人。

3. 意外伤残赔偿: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导致伤残,保险公司将支付一定金额的赔偿。

赔偿金额通常与伤残程度相关,并根据保险条款中的伤残评定标准确定。

4. 康复费用覆盖:在意外事故导致伤残后,保险公司可能
支付一定金额的康复费用,用于帮助被保险人进行康复治
疗和康复训练。

5. 护理费用覆盖:在意外事故导致严重伤残,需要特殊护
理或护理照料时,保险公司可能支付一定金额的护理费用,以帮助被保险人获得必要的照顾和护理。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会因不
同的保险公司和产品而有所差异。

在购买保险前,应详细
阅读保险合同中的条款,并咨询保险公司或专业人士以了
解具体的保险内容和权益。

2023版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2023版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2023版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一、年龄在16至6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不足16周岁或66周岁以上者,本公司将根据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承保。

二、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

第三条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致死亡或残疾的,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一、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死亡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体残疾的,本公司根据中国人民银行1998年制定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按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1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

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1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1项的残疾保险金。

三、本公司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金额为限,1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第四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的,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残疾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六、被保险人流产、分娩;七、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八、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九、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十、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十一、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十二、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一、保险目的及定义本保险合同适用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以下简称“本附加险”),旨在为被保险人在意外伤害发生后提供医疗费用保障。

1. 保险目的本附加险的目的是在意外伤害发生后,向被保险人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费用保障,确保被保险人能够及时获得及时、规范的医疗服务。

2. 定义(1)被保险人:指在有效保险期间内,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主险具有较为稳定的关系,以其负责的被保险人为限,经过被保险人确认并且被本附加险承保的自然人。

(2)意外伤害:指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导致身体受伤,经医疗诊断属于本合同约定的伤害类型。

(3)医疗费用:指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的、医疗机构实际收取的、经国家医疗费用管理相关部门认可的、与治疗伤病有直接关系的合理必要的医疗费用支出。

二、保险责任及范围1. 保险责任对于被保险人在有效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导致的医疗费用,本附加险将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金额为人民币X万元。

2. 保险范围(1)本附加合同只承保因意外伤害导致的医疗费用,不包括因疾病或其他非意外伤害因素导致的医疗费用。

(2)医疗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手术费、治疗费、康复费、住院伙食费、住院护理费、药品费等。

具体费用详见保险合同的相关条款。

三、保险期间及投保年龄1. 保险期间本附加险的保险期间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主险的保险期间相一致。

2. 投保年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适用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主险的投保年龄限制。

四、保险费及费率1. 保险费被保险人在投保本附加险时应向保险公司支付相应的保险费,保险费应根据投保人年龄、职业、保险责任等风险因素进行计算。

2. 费率调整保险公司有权根据业务经营情况和相关政策变化,对本附加险的费率进行调整,但需提前30日通知被保险人。

五、保险事故通知及理赔申请1. 保险事故通知被保险人在发生意外伤害后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告知保险事故的发生时间、地点、原因以及伤害程度等相关信息,并配合保险公司所需的调查及取证工作。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暂行条款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暂行条款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暂行条款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附加条款的订立,旨在为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被保险人提供更加全面的保障,使被保险人在遭受意外伤害时,能够得到及时的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

第二条本附加条款所称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是指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伤残或者支出医疗费用时,保险人按照本附加条款的约定给付保险金的一种附加保险。

第三条本附加条款适用于所有投保主险的被保险人,附加险的保险责任、保险金额、保险费率等事项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确定。

第二章保险责任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此导致身故、伤残或者支出医疗费用的,保险人按照本附加条款的约定给付保险金。

第五条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第六条伤残保险金: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导致伤残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

第七条医疗费用保险金: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此导致支出医疗费用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医疗费用给付比例和最高限额给付医疗费用保险金。

第三章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第八条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但不得超过主险的保险金额。

第九条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的保险费率由保险人根据保险风险和经验数据制定,并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四章保险期限和报案第十条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的保险期限与主险的保险期限相同。

第十一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提供保险人要求提供的与保险事故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第五章保险金的给付第十二条保险人收到报案后,经审核确认属于保险责任的,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付保险金。

第十三条保险金给付的方式和金额由保险合同约定。

保险金给付后,保险合同终止。

第六章附则第十四条本附加条款未尽事宜,按照主险条款的相关规定执行。

团体(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暂行条款

团体(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暂行条款

团体〔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暂行条款保险合同编号:____保险公司〔甲方〕:____地址: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被保险人〔乙方〕:____地址:____:____身份证号码/团体注册号码:____鉴于乙方希望通过甲方提供的保险效劳,为其自身或团体成员在遭受意外伤害时,获得必要的医疗费用补偿。

甲方同意按照本附加条款的规定,向乙方提供相应的保险保障。

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经双方协商一致,特订立本附加条款。

第一章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甲方按照本附加条款的约定,对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承当保险责任。

详细保险责任范围及限制条件如下:____第二章保险金额每人保险金额为:____元。

团体保险总金额根据团体成员人数乘以每人保险金额确定。

第三章保险期间保险期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保险期间的延长或缩短需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第四章保险费及支付保险费根据保险金额和保险期间计算,详细金额为:____元。

保险费支付方式为:____〔一次性支付/分期支付等〕。

保险费支付期限为:____。

第五章责任免除因以下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甲方不承当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受益人的成心行为;被保险人成心自伤、醉酒、吸毒等;战争、军事行动、____或武装叛乱;其他约定情形:____。

第六章索赔程序被保险人在遭受意外伤害后,应及时通知甲方,并提供必要的事故证明和医疗费用单据。

甲方在收到索赔申请后,应在____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作出赔付决定。

第七章争议解决双方在履行本附加条款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提交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章附加条款的变更与解除本附加条款一经双方确认,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变更或解除本附加条款。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险条款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险条款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险条款一、附加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第一条保险合同附加本附加保险合同是各类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的附加合同。

第二条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主险合同所述意外伤害事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者本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住院治疗,本保险人按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一)对被保险人所支出的必要合理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每次扣除人民币100元免赔额后,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按80%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二) 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所负保险责任期限可按下列情况延长: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计算至出院之日止,最长以180日为限。

(三) 保险人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给付保险金达到其保险金额时,本附加保险合同责任终止。

第三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本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一) 主险合同责任免除条款所列情形;(二) 被保险人健康护理等非治疗性行为;(三) 被保险人在家自设病床治疗;(四) 被保险人洗牙、洁齿、验光、装配假眼、假牙、假肢或者助听器;(五) 被保险人投保前已有残疾、烧伤或疾病的治疗和康复;(六) 被保险人门诊医疗费用;(七) 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的转院治疗。

第四条保险金额保险金额由投保人、本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第五条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作为申请依据的证明和材料。

索赔申请人未及时提供有关单证,导致本保险人无法核实单证的真实性及其记载的内容的,本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被保险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1、索赔申请书;2、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原件);3、被保险人户籍证明或者身份证明;4、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者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书、病历及医疗费用原始凭证;5、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6、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附加运动意外伤害医疗保险(2023版)条款

附加运动意外伤害医疗保险(2023版)条款

附加运动意外伤害医疗保险(2023版)条款
本条款为附加运动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的规定,适用于2023年
版保险合同。

以下是对该保险的主要内容和条款的概述。

保险范围
- 本保险的保险对象为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内从事特定运动活动
期间发生的意外伤害。

- 特定运动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潜水、滑雪、攀岩、驾驶摩托车、自行车骑行等。

- 意外伤害是指由外力突发性作用导致的人身伤害。

保险金额和赔偿
- 本保险的保险金额根据投保人选择的保额而定。

- 若投保人在特定运动活动期间发生意外伤害,保险公司将根
据保险金额进行相应的赔偿。

- 赔偿金额将根据投保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进行结算。

免赔额和免赔期
- 本保险设有免赔额和免赔期。

- 免赔额是指在保险赔偿中由投保人自行承担的部分,超过免赔额之后的费用才会由保险公司进行赔偿。

- 免赔期是指自投保生效日期起一定时间内,发生的意外伤害不在保险赔偿范围内。

保险责任终止
- 保险责任的终止可以由以下情况触发:保险期间届满、投保人解除合同、保险公司解除合同等。

- 在保险责任终止后,保险公司不再对在终止后发生的意外伤害进行赔偿。

保险合同变更和解释
- 保险合同的变更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通过书面形式进行。

- 对于本保险合同有关条款的解释以及与本保险合同相关的争议,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进行处理。

以上是对附加运动意外伤害医疗保险(2023版)条款的概述,具体条款内容请仔细阅读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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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暂行条款
团体(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暂行条款
兹经被保险人(或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约定:本保险单承保的团体(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按照以下规定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一、保险金额以一千元至一万元为限。

保险费依照团体(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档次,加收一倍。

二、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发生意外伤害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致伤,需要治疗时,其实际支付的医疗、医药费,五元以下的保险人不负责,五元以上的(含五元)保险人全部负责。

其给付累计总额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三、附外责任
1.被保险人因患疾病所支付的医疗、医药费用;
2.按公费医疗规定应自费购买的药品;
3.整容费及安装假肢、假牙、假眼的费用;
4.挂号费、护理(陪住)费、取暖费、误工费、停尸费;
5.私人诊所、康复医院、气功治疗的费用。

四、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医疗、医药费给付时,须向保险人提供保险单证、投保单位或有关部门的事故证明,街道(乡)以上公立医院的治疗诊断的证明及医疗、医药费原始凭证。

五、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申请给付保险金过程中如有欺诈行为,保险人除追回已给付的保险金外,有权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追偿因调查核实过程中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六、本条款其它未尽事宜,按照本公司团体(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规定办理,其规定内容与本条款规定有抵触的,应以本条款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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