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16版)
人寿保险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完整版)
STANDARD CONTRACT SAMPLE(合同范本)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编号:YB-HT-049550人寿保险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人寿保险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完整版)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一、年龄在16至6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不足16周岁或66周岁以上者,本公司将根据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承保。
二、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
第三条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致死亡或残疾的,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一、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死亡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体残疾的,本公司根据中国人民银行1998年制定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按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1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
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1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1项的残疾保险金。
三、本公司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金额为限,1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第四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的,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残疾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六、被保险人流产、分娩;七、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八、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九、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十、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十一、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十二、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
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 均应采用书面式。 第二条 被保险人应为16周岁(含)至65周岁(含), 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 第三条 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 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给付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 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 人最终确定给付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6、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 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 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 外。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二)残疾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
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致 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 例表》(简称《给付表一》)所列残疾之一的,保险 人按保险单所载的该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及该 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第180日 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 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如被保险人的残疾程度不在 所附《给付表一》之列,保险人不承担给付残疾保险 金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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载明。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投保人应 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
保险人义务
1、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
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 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 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 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 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 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 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指当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导致的身体伤害无法正常工作、生活、行动等,影响其社会地位,给本人或其家庭带来经济负担时,由保险公司根据保单约定为被保险人提供一定程度的补偿。
因此,保险条款的正确理解和合理选择,对我们选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至关重要。
一、保险责任在规定保险责任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要看是否承诺给付保险金。
其次,如果承诺给付保险金,保险金额的数额要与实际保险需求相匹配。
同时,保险金额应有相应的上限,不应过分扩大。
最后,应明确保险责任的保险期间,这是规定参加和缴费的时限。
二、免责条款免责条款是除保险责任外的最核心条款。
免责条款规定了保险人不能向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例如,比较常见的免责条款有自杀、故意伤害、酒后驾驶等。
三、个人权利在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中,个人权利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首先,保险人应保证在其网络或实体营业场所向被保险人提供必要的咨询服务,以便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产品。
其次,应保证被保险人的姓名、出生日期、保险金额、受益人等信息记录准确无误。
此外,还应有恰当的指定医院和医生,以免被保险人借保险机会获得无凭无据的保险利益,并在视情况而定的情况下向被保险人支付相应的诊疗费用。
四、赔偿方式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赔偿方式不止一种,主要有现金赔偿、自然折旧赔偿和理赔赔偿。
其中,现金赔偿方式是指保险公司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约定向被保险人支付给定金额。
自然折旧赔偿是指对于被保险人受到伤害的物品,比如汽车、电动自行车、房屋等,在使用一段时间后,由于自然损耗而减少其价值后再按照相关标准进行赔偿。
理赔方式包括生活上的代理服务和经济上的比较快捷和方便的电子理赔方式。
五、续保与退保续保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到期时,依据保险合同的规定,继续参加原保险种保险的行为。
退保是指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退保并获取保险赔偿的行为。
在续保和退保方面,我们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保险公司针对人身意外伤害风险所推出的一种保险产品。
只要在保险期限内保险人发生了保险合同所约定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将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被保险人支付相应的保险金,以帮助被保险人减轻因发生意外伤害所带来的经济负担。
在购买此类保险产品的同时,被保险人需要了解保单中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的意义和作用。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是一份详细说明保险合同的重要文件,其内容涉及到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保险责任、保险期限、保险金支付方式等方面。
被保险人需要认真阅读保单中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了解条款的具体内容,以便在发生意外伤害时保险公司能够按照条款约定及时支付相应的保险金。
首先,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需要明确被保险人的保险期限。
这是指被保险人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时所规定的保险期限。
在保险期限内,如果被保险人发生了保险合同所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保险公司将按照保险条款的约定来给被保险人提供相应的保险服务。
其次,保险条款还需要说明保险责任的具体细节。
这是指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之间约定的双方权利义务关系。
比如,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中需要明确规定保险公司针对被保险人不同程度的伤害赔付不同的保险金数额。
在购买保险产品时,被保险人应了解自己购买的保险条款中具体的保险责任内容,以便进行理性的选择。
此外,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还需要规定保险金的支付方式。
保险公司应按照保险条款规定的时间、方式来给被保险人支付应付的保险金。
被保险人应认真看待条款中支付保险金的具体细节,以确保自己的利益不会受到损害。
最后,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中还应包括除外责任条款。
比如,一些危险行为如极限运动、驾驶违章车辆等,可能会被保险公司视为除外责任,不能享受相应的赔付服务。
被保险人应认真阅读保单中的除外责任条款,以免因此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总之,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是被保险人购买保险产品时应认真看待的重要文件。
通过认真阅读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内容,被保险人可以更好地了解保险合同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保险责任、保险期限、保险金支付方式等相关细节内容。
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珠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被保险人清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以及批单、批注、声明等有效文件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应为16周岁至6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
超出此范围的被保险人经保险人认可,可以特约承保。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
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二)残疾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残疾或烧烫伤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保险金额。
(一)身故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是一种保险合同中常见的条款,旨在为被保险人提供在意外伤害发生时的经济保障。
这些条款规定了保险公司对于意外伤害的定义、保险金额、保险责任以及理赔程序等方面的内容。
本文将对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进行详细解读,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和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
首先,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中最重要的内容之一是意外伤害的定义。
一般来说,保险公司会明确规定哪些情况可以被认定为意外伤害,以及哪些情况不在保险范围之内。
常见的意外伤害包括但不限于交通事故、工伤、意外坠落、溺水、火灾等。
这些条款的目的是为了确保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对于意外伤害的定义达成一致,以避免在理赔时产生争议。
其次,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中还规定了保险金额和保险责任。
保险金额是指在意外伤害发生时,保险公司将向被保险人支付的最高赔偿金额。
保险责任则是指保险公司对于被保险人在意外伤害发生时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在选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时,被保险人应该根据自身的经济状况和风险承受能力来确定保险金额和保险责任的大小。
此外,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中还包括了理赔程序和申请要求等内容。
一般来说,被保险人在意外伤害发生后需要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如医疗证明、警察报案证明等。
保险公司会根据条款规定的程序进行理赔审核,并在审核通过后向被保险人支付相应的赔偿金额。
被保险人应该在购买保险时仔细阅读条款,了解理赔程序和申请要求,以便在需要时能够顺利获得赔偿。
除了以上内容,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中还可能包括一些特殊条款和免责条款。
特殊条款是指对于特定的意外伤害情况,保险公司会提供额外的保障或给予特殊的赔偿。
例如,对于因交通事故导致的伤残,保险公司可能会提供额外的伤残津贴。
免责条款则是指在一些特定情况下,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例如,如果被保险人在意外伤害发生前已经患有某种疾病或存在某种风险因素,保险公司可能会免除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是保险合同中的重要内容,对于被保险人在意外伤害发生时提供了经济保障。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第一章 保险合同构成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第一章保险合同构成第一条个人人身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是基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基本险合同)的附加合同。
本合同由保险条款、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第二章投保条件第二条投保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个人人身基本保险或持有本公司有效基本保险合同的十六周岁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的被保险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第三章保险期限第三条本合同的保险期限为一年,中途不得退保。
保险期满时未发生保险事故,投保人在基本险合同每年生效对应日交付续保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第四章保险责任第四条在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需要治疗时,本公司按规定对其实际支付的医疗、医药费用承担给付责任。
第五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一次或多次发生保险事故,累计给付保险金达到保单所载保险金额全数时,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第五章除外责任第六条被保险人因下列事项所支付的医疗、医药费用,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一)基本险合同除外责任所致;(二)被保险人患疾病;(三)健康体检、疗养、康复治疗、安胎及分娩(包括剖腹产、流产及引产);(四)购置移植器官、安装人工器官、购买轮椅、心脏起搏器、助听及配镜;(五)美容、矫形术及角膜屈光成形术,装配假眼、假牙、假肢等特殊治疗费用;(六)基本险合同退保或失效后发生的全部医疗、医药费用。
第六章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第七条本合同最低保险金额为人民币五千元。
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第八条本合同的保险费根据被保险人投保时的职业对应的费率计算,无论基本险合同采用何种缴费方式,投保或续保的附加险均需一次缴足全年保险费。
第九条本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因被保险人职业变更使危险程度增加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书面通知本公司并补交保险费的差额,否则被保险人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本公司按实收保险费与应收保险费的比例给付保险金。
第十条续保保险费应按续保当年职业对应的费率计算。
常青树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16版)
安心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16版)注册号:H00020332312016112934121备案号:(安心财险)(备-普通意外保险)【2016】(主)024号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申请、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以确定投保人、被保险人和我司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应为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
第三条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法定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和伤残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伤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障内容第五条本保险会为被保险人提供如下保障:(一)身故保险金给付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或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我司按本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承担身故保险金给付责任。
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保险金受领人应依法退还已领取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已领有本条第(二)款约定的伤残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为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
(二)伤残保险金给付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中保协发〔2013〕88号,以下简称“《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程度之一者,我司按该标准所列伤残程度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乘以本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承担伤残保险金给付责任。
如第一百八十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伤残,保险人按合并后的伤残程度在《伤残评定标准》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伤残程度在《伤残评定标准》中所对应的伤残保险金。
不能获得赔偿的情形第六条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我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及违法犯罪性行为;(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四)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恐怖袭击;以及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五)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疾病、药物过敏时;(六)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以及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其他医疗诊疗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医疗意外和医疗损害;(七)被保险人醉酒或受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八)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的活动期间。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一、保险合同的目的与范围本合同旨在为被保险人提供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服务,以应对因意外伤害导致的医疗费用等经济风险。
二、保险责任的范围1. 受保人在保险期限内,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的医疗费用将由保险公司进行赔偿,赔偿金额以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为准。
2. 意外伤害定义:本合同所指的意外伤害是指由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外界的、客观存在的原因导致的,且应在意外伤害发生后的48小时内就医的伤害。
3. 医疗费用定义:保险公司将按照合理必要的医疗费用标准赔付,包括但不限于住院费用、手术费用、药品费用、检查费用等。
具体赔偿标准以保险合同约定为准。
三、保险责任免除在以下情况下,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1. 意外伤害发生时,被保险人正在从事军事行动、自然灾害、核辐射等高风险活动。
2. 意外伤害发生时,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证驾驶、超速行驶或参与非法赌博等违法行为。
3. 被保险人故意自残、自杀,或故意引发意外伤害。
4. 意外伤害发生时,被保险人正在服用违禁药物或滥用药物。
四、保险责任终止和解除1. 保险责任终止:保险责任终止分为两种情况,一是根据合同约定达到保险期限或保险金额,二是被保险人死亡。
2. 合同解除:若被保险人提供虚假申报、故意隐瞒或违反合同约定,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五、保险费用与理赔1. 保险费用:保险费用根据被保险人的具体情况以及所选择的保险金额进行计算,双方在签署保险合同时达成共识。
2. 理赔申请:被保险人在受到意外伤害后,在48小时内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需要提供医疗发票、病历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保险公司将在核实相关信息后,依据合同规定迅速支付赔款。
六、其他条款约定1. 争议解决:保险合同的争议解决将通过双方协商,如协商不成,将提交相关法院进行解决。
2. 保险合同变更和解释:保险合同的变更或解释需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
3. 不可抗力:如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保险公司无法履行合同责任,保险公司不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人身损害赔偿标准(2016年整理)
人身损害赔偿标准(2016年整理)人身损害赔偿标准(2016年整理)1. 引言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是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针对个人在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等各类人身损害事件中所受损失的具体计算方法和赔偿额度的规定。
该标准的制定是为了保护受害人的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确保受害人能够获得合理的赔偿。
2.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是指针对因交通事故而导致的人身损害事件所涉及的赔偿标准。
根据2016年的最新规定,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分为以下几个方面细化:2.1 医疗费用赔偿标准根据受害人的实际医疗费用情况,按照合理且必要的医疗治疗费用予以赔偿。
包括住院费、手术费、药品费等。
2.2 误工费用赔偿标准根据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导致的伤势程度及治疗时间,按照一定比例赔偿受害人在医疗期间无法从事正常工作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2.3 丧失劳动能力赔偿标准根据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导致的伤残程度、年龄、职业等因素,综合考虑赔偿金额。
按照一定比例计算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2.4 精神抚慰金赔偿标准根据交通事故对受害人造成的精神痛苦程度,予以精神抚慰金的赔偿,金额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3. 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是指针对因医疗事故导致的人身损害事件所涉及的赔偿标准。
根据2016年的最新规定,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分为以下几个方面细化:3.1 医疗费用赔偿标准根据受害人的实际医疗费用情况,按照合理且必要的医疗治疗费用予以赔偿。
包括住院费、手术费、药品费等。
3.2 精神抚慰金赔偿标准根据医疗事故对受害人造成的精神痛苦程度,予以精神抚慰金的赔偿,金额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3.3 误工费用赔偿标准根据受害人因医疗事故导致的伤势程度及治疗时间,按照一定比例赔偿受害人在医疗期间无法从事正常工作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4. 工伤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工伤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是指针对因工伤事故而导致的人身损害事件所涉及的赔偿标准。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甲方:保险公司乙方:投保人(被保险人)鉴于,乙方作为被保险人,希望购买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保障在意外伤害情况下的个人权益;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以下保险合同:第一章保险责任第一条保险责任范围1.1 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包括乙方因意外伤害而导致的身故、残疾或伤病。
1.2 意外伤害是指乙方因突发的、非本意的、外来的、与职业无关的事件导致的身故、残疾或伤病。
1.3 身故是指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的死亡。
1.4 残疾是指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的永久性身体功能损伤,经过医院鉴定达到一定程度的伤残。
1.5 伤病是指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的身体上的非永久性损伤,需要医疗治疗的疾病或者身体损伤。
第二条受益人及赔偿责任2.1 在乙方身故的情况下,保险金将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比例给予乙方指定的受益人。
2.2 在乙方残疾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将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比例给予乙方指定的受益人。
2.3 在乙方伤病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将按照乙方实际承担的医疗费用给予赔偿。
第三条保险期限及保险费3.1 保险期限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乙方年满60周岁之日止。
3.2 保险费的支付方式为一次性支付,乙方应在投保时一次性支付保险费。
3.3 保险费将根据乙方的年龄、职业等因素进行测算,具体费用以保险公司提供的保单为准。
第二章免责条款第四条免责事由4.1 在以下情况下,保险公司将不承担任何责任:4.1.1 乙方故意犯罪或故意自伤导致的意外伤害。
4.1.2 乙方因被保险人担任的职业、业余或者兼职活动导致的意外伤害,包括但不限于军警、特种兵、潜水员等。
4.1.3 乙方参加危险体育运动或极限运动导致的意外伤害。
4.1.4 乙方在精神异常状况下导致的意外伤害。
4.2 乙方承担任何证实上述情形的证据提供和证明的责任。
第五条申请及理赔程序5.1 在发生意外伤害后,乙方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交相关的医疗证明、意外伤害发生经过等文件。
5.2 保险公司将派出专业医生对乙方的伤势进行评估,并结合医疗报告和相关证明材料,进行赔偿的决定。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本合同由甲方(保险公司)与乙方(被保险人)签订。
根据本合同的规定,甲方承担乙方因意外事故导致的人身伤害的保险责任。
一、保险责任1.1. 本保险合同有效期为一年,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第一年末日24:00终止。
1.2. 在保险期间内,凡符合本合同约定范围和条件所发生的保险事故,乙方依据本合同的规定有权向甲方获得保险货款。
1.3. 本保险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定义如下:1.3.1. 意外事故:指人的意愿外,突然发生的、非本意造成的、导致意外的、客观上可以证实的、直接的、正当的人身伤害事故。
1.3.2. 人身伤害:指因意外事故导致的身体上的伤害,包括但不限于损伤、伤口、烧伤、中毒、骨折等。
1.4. 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障范围仅限于本合同所承担的险种条款。
二、保险金额与保险费2.1. 本合同所约定的保险金额是【XX元】,为乙方在本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因保险事故导致的人身伤害所能获得的最高保险金数额。
2.2. 本合同的保险费为【XX元】,一次性交清,对应上述的保险金额。
2.3. 本合同的保险费不含增值税,如有增值税应在缴纳保险费的同时另行支付。
三、保险事故通知与理赔3.1. 乙方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应在七日内向甲方报告事故,填写保险理赔申请书,并附有经医院或公安机关等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
3.2. 甲方接到乙方报告的保险事故通知后,应在五日内完成理赔申请的审核,并书面通知乙方理赔事宜。
3.3. 甲方应在收到保险事故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标准和条件向乙方支付相应的保险金。
3.4. 如甲方对乙方的理赔请求存在异议,则甲方应于理赔申请提交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通知乙方。
四、保险责任免除4.1. 乙方以酗酒、醉酒、吸食类毒品等的非法行为,或违反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减免等规定所导致的交通事故等人身伤害事故,不属于本保险合同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范围。
4.2. 乙方欺诈保险公司,隐瞒重要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声明,造成甲方无法正确评估风险、确定保险费率和保险金额等等情况,不属于本保险合同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范围。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是人们在生活中所接触到的众多保险条款之一。
它是一种意外伤害风险保险,旨在帮助保险受益人在意外伤害发生时得到必要的帮助和经济支持。
在本文中,我们将探讨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的一些关键点,以便了解如何选择和使用这种保险以及如何更好地保障自己的权益。
一、什么是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一种针对意外伤害的风险保险。
它的主要保障对象是未来可能发生的意外伤害,如交通事故、跌倒、受伤等突发事件所导致的身体损害或死亡。
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支付一定数量的赔偿金,以减轻被保险人因意外事件而面临的经济负担。
除非被保险人死亡,否则保险公司通常不会对被保险人的治疗费用进行赔偿。
此外,除非被保险人在意外事件中死亡,否则保险公司不会给予任何生活费用支持(如住院费用、伙食费用、失业保险等)。
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的要点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是被保险人和保险公司之间的协议。
保险条款中包含了有关保险范围、特定风险、赔偿方式和金额等方面的内容。
随着时间的推移,人们的保险需求也随之变化,因此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提供了灵活的保险方案。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的重点是保险金的赔偿,常见的赔偿方式有以下几种:1.定额赔偿方式:定额赔偿方式是指保险公司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收到的赔款按照某种标准进行定额计算,然后向被保险人支付一笔固定的金额。
这种赔偿方式通常适用于对预估的赔款比较精确的情况。
2.日额赔偿方式:日额赔偿方式是指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支付每天的补偿费用,以减轻因意外伤害而生活受到影响的经济负担。
这种赔偿方式通常适用于需要长期治疗、住院护理或康复的情况。
3.按比例赔偿方式:按比例赔偿方式是指保险公司按照被保险人所购买的保险金额与实际损失之间的比例进行计算,向被保险人支付一定数量的赔款。
这种方式适用于对赔款金额没有明确预测的情况。
三、如何选择和使用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不同于其他类型的保险,因为它的保障基于意外发生的可能性,且被保险人很难完全预测其未来的意外风险。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9)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指当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遭受了由外部事故、疾病等原因导致的身体伤害或丧失其肢体、听力、视力等职业能力的保险。
在日常生活中,人们可能会遭受各种意外伤害,比如摔跤、意外事故等,这些意外伤害可能会给人生活带来很多不良影响。
因此,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为人们提供了有效的保障。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是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规定了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是保险合同的法律基础。
下面就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做一些详细介绍。
1. 保险标的保险标的是指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对象,即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遭受的外部事故、疾病等导致的身体伤害和职业能力的丧失。
2. 保险期间保险期间是指从投保起至保险期满或解除合同之日止的一段时间,其具体时间由保险合同中的条款约定。
3. 保险金额保险金额是指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遭受人身意外伤害所承担的赔偿金额。
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来选择不同的保险金额,以适应不同的风险程度。
4. 保险条款的种类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通常分为以下几种形式:(1)身故保险条款:即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外部事故、疾病等原因导致死亡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进行赔偿。
(2)伤残保险条款:即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外部事故、疾病等原因发生了身体残疾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的伤残等级和相应的赔偿比例进行赔偿。
通常情况下,保险公司会根据被保险人发生的残疾程度来确定相应的赔偿金额。
(3)医疗保险条款:即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外部事故、疾病等原因需要接受医疗治疗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将按照听从医生的意见所支出的医疗费用和住院津贴进行赔偿。
(4)意外伤害住院津贴条款:即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外部事故、疾病等原因需要住院治疗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的每日赔偿金额和最长赔偿期等进行赔偿。
5. 免赔条款免赔条款是指在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中规定了某些条件满足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条款。
人寿保险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完整版)
STANDARD CONTRACT SAMPLE(合同范本)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编号:YB-HT-049550人寿保险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人寿保险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完整版)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一、年龄在16至6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不足16周岁或66周岁以上者,本公司将根据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承保。
二、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
第三条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致死亡或残疾的,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一、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死亡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体残疾的,本公司根据中国人民银行1998年制定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按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1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
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1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1项的残疾保险金。
三、本公司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金额为限,1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第四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的,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残疾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六、被保险人流产、分娩;七、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八、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九、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十、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十一、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十二、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本合同是由甲方(保险公司)与乙方(被保险人)就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事宜所订立的合约。
合同内容如下:第一条:保险金额1.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为被保险人确定的金额。
2. 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每年支付相应的保险费。
第二条:投保期限1. 本合同的投保期限为合同生效日起一年。
2. 保险期满后,如甲方与乙方未能再次达成协议,本合同自动终止。
第三条:保险责任1.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造成身体伤害或死亡,甲方将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保险赔偿责任。
2. 意外事故是指突发、非本意发生的、与被保险人意愿无关的、直接导致身体伤害或死亡的事件。
第四条:保险赔偿1. 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事故后,应立即通知甲方,并在申请保险赔偿时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2. 甲方将根据被保险人的伤情或死亡情况,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进行相应的赔偿。
第五条:保险费1. 被保险人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及费率,每年支付相应的保险费。
2. 保险费的支付方式及时间由甲方与乙方另行约定。
第六条:免赔额1. 本合同设有免赔额,被保险人在获得保险赔偿前,需要先支付免赔额部分的费用。
2. 免赔额的具体金额由甲方与乙方另行协商确定。
第七条:终止合同1. 本合同在以下情况下将提前终止:a. 被保险人死亡;b. 被保险人达到合同规定的最高年龄限制;c. 被保险人故意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重要事实;d. 被保险人未按时支付保险费。
第八条:争议解决1. 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甲方与乙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当地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九条:法律适用与其他1. 本合同的有效性、解释及履行均适用当地法律。
2.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方与乙方协商确定。
乙方签字(被保险人):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甲方签字(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注: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人身损害赔偿标准(2016年整理)
2016年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是什么?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伙食费、护理费、交通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用具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生活费、抚慰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具体标准如下:1、医疗费医药治疗费的赔偿,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治疗费、住院费的单据或病历、处方认定。
必要时,可以委托法医予以鉴定。
所在地治疗医院,一般是指距离受害人住所或侵权行为发生地较近的医院。
受害人先后到数个距离基本相等的医院治疗的,一般应认定最先就诊医院的医疗费,但该医院治疗失误或有其他特殊情况的除外。
应经医务部门批准而未获准擅自另找医院治疗的费用,一般不予赔偿。
受害人重复检查同一科目而结果相同的,原则上应仅认定首次的检查费用,但治疗医院确需再行检查的除外。
如检查结果不一致,确诊之前的检查费用均应认定。
受害人擅自购买与损害无关的药品或治疗其他疾病的,其费用不予赔偿。
受害人确需住院治疗或观察的,其费用应予赔偿。
但出院通知下达后故意拖延,或治疗与损害无关的疾病而延长住院时间的,其延长期间的住院费不予赔偿。
受害人进行与损害有关的必要的补救性治疗的费用,应予赔偿。
在诉讼过程中,治疗尚未结束的,除对已经治疗的费用赔偿外,对尚需继续治疗的费用,经有关医疗机构证明或者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的,可以一次性给付;也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告知受害人在治疗结束后另行起诉。
2、误工费受害人误工日期,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法医鉴定或者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等认定。
受害人的实际误工日期少于休假证明的,应以其实际的误工日期认定;实际误工日期多于休假证明的,一般应当根据休假证明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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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联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目录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16版) (1)附加住院医疗费用补偿保险条款B款(2017版) (18)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16版)(安联财险)(备-普通意外保险)【2016】(主) 008号1.总则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身体健康的自然人,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是否接受投保、承保,由保险人决定。
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
后者作为投保人投保时必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
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二、伤残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伤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2.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伤残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保险金额。
一、身故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依法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已领有本条第(二)款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为扣除已给付保险金后的余额(如有)。
二、伤残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简称《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
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1)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
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伤残评定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2)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伤残,保险人按合并后的伤残程度在《伤残评定标准》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伤残程度在《伤残评定标准》所对应的伤残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前述第(一)、(二)款下的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以保险单载明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
3.责任免除因下列任一情形造成被保险人任何损失的,或具备下列任一情形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1)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2)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3)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4)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不孕不育;5)被保险人疾病、食物中毒、药物过敏、中暑、猝死;6)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7)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8)保单生效前已存在的受伤及其并发症;9)细菌或病毒感染(但因意外伤害致有伤口而发生感染者除外);10)被保险人任何因整容、整形手术、内外科手术或其他医疗行为导致的伤害;11)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12)被保险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在逃期间;13)被保险人在酒精或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1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15)发生被保险人作为军人(含特种兵)、警务人员(含防暴警察)在训练或执行公务期间;16)被保险人参与任何职业体育活动或任何设有奖金或报酬的体育运动;17)被保险人进行滑翔翼、滑翔伞、跳伞、探险活动(见释义)、非固定路线洞穴探险、特技表演(见释义),任何海拔6,000米以上的户外运动及潜水深度大于18米的活动期间。
如保险人进行风险评估后同意拓展承保时,不受本责任免除的限制;18)被保险人必须借助登山绳索、登山向导(非旅行社导游)完成的登山活动期间;借助水下供气瓶(非呼吸管)设备完成的潜水活动期间(但除外在旅游景点的专业潜水教练指导下进行的休闲潜水活动);19)被保险人存在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期间;20)被保险人从事采矿业、地下作业、山洞作业、水上作业、5米以上高处作业的职业活动期间;21)航空或飞行活动,包括身为飞行驾驶员或空勤人员,但以缴费乘客身份乘坐客运民航班机或参与飞行活动的除外。
4.保险金额和保险费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投保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
5. 保险期间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6.保险人义务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保险人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保险人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给付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7.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被保险人变更职业或工种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在1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或保险人不愿承保变更后的风险的,保险人在接到通知后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并按照接到通知之日退还原职业或工种所对应的未满期净保费。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仍可承保的或在拒保范围内但保险人认定可以继续承保的,保险人按照接到通知之日计算并退还原职业或工种所对应的未满期净保费,投保人补交按照保险人接到通知之日计算的新职业或工种所对应的未满期净保费。
被保险人变更职业或工种,未依本条约定通知保险人,因危险程度增加导致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
投保人未通知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保险金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迟延。
8.保险金申请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
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申请1)索赔申请表2)保险单原件;3)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法定继承人的身份证明及其他相关材料;4)二级以上(含二级)医疗机构或保险人认可的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身故证明书。
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保险金申请人应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5)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6)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7)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本项申请相关的材料。
二、伤残保险金申请1)索赔申请表;2)保险单原件;3)被保险人身份证明;4)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鉴定诊断书;5)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本项申请相关的材料;6)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