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心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1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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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b条款

借款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b条款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借款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B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被保险人应为18周岁(含)至65周岁(含),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备贷款条件并向金融机构申请并获得采用分期还款方式贷款的自然人。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第四条除非另有约定,本保险合同保险金受益人为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

保险责任第五条本保险合同按保障内容的不同,分为基本保障、综合保障。

基本保障为必选,综合保障为可选,只有在投保人选择综合保障时,保险责任才扩展至部分残疾保险金和烧伤保险金给付责任。

保险责任以保险单中载明的投保人所选的保障为准,下列任何保障如未在保险单中载明,保险人均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基本保障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或全残,保险人按该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港、澳、台地区,下同)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综合保障约定的残疾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二)综合保障本保障的保险责任由基本保障加下列各项保险责任组成,如综合保障与基本保障约定相抵触,以综合保障的约定为准:1.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一》)所列残疾之一的(第一级残疾除外),保险人按该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乘以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2.2.1原因除外
被保险人因下列原因而导致身故或残疾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2)故意自伤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4)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
(5)接受包括美容、整容、整形手术在内的任何医疗行为而造成的意外;
2保障内容
2.1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释义见8.3),并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
2.1.1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的,保险人有权终止该被保险人的被保资格。被保资格自保险人接到通知之日的次日零时起终止,保险人退还该被保险人项下的现金价值。
(1)若某一被保险人因非保险事故身故的,则自其身故之日起该被保险人的被保资格丧失,未发生保险金给付的,保险人将退还该被保险人项下的现金价值(释义见8.2);
(2)被保险人不再是投保团体中的成员,该被保险人(及其投保的配偶、子女或父母)被保资格将于其不再是该投保团体中的成员之日24时丧失,保险人将退还该被保险人(及其投保的配偶、子女或父母)项下的现金价值。
若本保险合同设有每次意外伤害限额(释义见8.11)的,保险人对所有被保险人于任一次意外伤害中实际给付的保险金的总额不超过保险单所载的每次意外伤害限额。
每一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和每次意外伤害限额一经确定,在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

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附件二: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医疗保险条款(2016版)第一条附加合同的说明和构成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附加个人人身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为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以下简称主合同)的附加合同。

本附加合同依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保险人同意而订立。

本附加合同作为主合同的组成部分,主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合同无效,本附加合同亦无效。

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合同为准;未尽之处,以主合同为准。

第二条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三条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主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诊疗所支出的、符合诊疗所在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支付范围和支付比例的医疗费用,保险人在扣除人民币100元免赔额后,按90%的比例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

意外医疗保险责任的免赔额和给付比例也可另行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被保险人若拥有公费医疗或社会医疗保险,则被保险人应先行办理公费医疗或社会医疗保险的相关医疗费用报销手续,并在索赔时提供公费医疗或社会医疗保险相关报销结算凭据或证明。

保险人仅对被保险人支出的必要的、合理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中未报销部分进行赔偿。

被保险人从公费医疗或社会医疗保险以及各商业保险公司获得的总医疗费用补偿总额不得超过被保险人实际所支出的符合诊疗所在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金额。

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的期限,门诊治疗者自保险期间届满日起计算,以15日为限;住院治疗者自意外伤害发生日起计算,以180天为限。

被保险人因每次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门诊、急诊医疗费用补偿以人民币2000元为限。

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给付之和以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终止。

人寿保险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完整版)

人寿保险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完整版)

STANDARD CONTRACT SAMPLE(合同范本)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编号:YB-HT-049550人寿保险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人寿保险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完整版)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一、年龄在16至6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不足16周岁或66周岁以上者,本公司将根据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承保。

二、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

第三条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致死亡或残疾的,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一、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死亡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体残疾的,本公司根据中国人民银行1998年制定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按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1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

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1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1项的残疾保险金。

三、本公司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金额为限,1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第四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的,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残疾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六、被保险人流产、分娩;七、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八、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九、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十、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十一、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十二、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安心财险雇主责任保险附加职业性疾病定义条款

安心财险雇主责任保险附加职业性疾病定义条款

安心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雇主责任保险附加职业性疾病定义条款
(安心财险)(备-责任保险)【2016】(附)033号
本保险合同所指职业病/职业性疾病的定义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发布)第二条的解释或者由政府部门颁发的与职业病有关的补充规定。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调整并公布。

本保险合同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安心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家庭财产(火灾)保险附加出租房屋租金损失保险条款

安心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家庭财产(火灾)保险附加出租房屋租金损失保险条款

安心保险(备—家财)[2016](附)3-13号安心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家庭财产(火灾)保险附加出租房屋租金损失保险条款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已租出的座落于保险单载明地址的房屋因遭受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导致该房屋无法居住,致使被保险人遭受租金实际损失时,保险人负责赔偿受损房屋合理恢复至可居住状态时的租金损失。

赔偿处理发生本附加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按照被保险人的实际日租金损失额和扣除每次事故绝对免赔天数后的实际修复天数计算赔偿。

实际日租金损失额超过保险单载明的每日租金赔偿限额时,以每日租金赔偿限额为准。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租金损失的赔偿天数最多不超过30天。

实际修复天数是指自房屋无法居住之时起至合理恢复至可居住状态之时止期间的天数。

每次事故绝对免赔天数本附加险项下的每次事故绝对免赔天数为5天。

被保险人义务房屋遭受损失后,被保险人应尽快进行修复,不得拖延。

对于无故拖延期间的租金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附加险条款与所投保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所投保主险条款为准。

家庭财产(火灾)保险附加盗抢保险条款保险责任由于遭受外来人员撬、砸门窗,翻墙掘壁,持械抢劫,并有明显现场痕迹,并经公安部门确认系盗抢行为所致保险标的丢失、损毁的直接损失,且三个月以内未能破案的,保险人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一)保险标的因外来人员无明显盗窃痕迹、窗外钩物行为所致的损失;(二)保险标的因门窗未锁而遭盗窃所致的损失;(三)保险标的因被保险人的雇佣人员、同住人、寄宿人盗窃所致的损失。

保险金额保险金额以主险各项目的保险金额为限。

除特别约定并列名清单外,便携式电子产品(手提电脑、摄像机、照相器材、DVD机等)的保险金额以本附加险保险金额的10%为限。

赔偿处理(一)保险标的发生盗抢事故后,被保险人应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如实报案,并获得相应书面证明,同时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事故发生二十四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否则保险人有权拒赔。

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第二十条 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因其人员变动,需增加、减少被保险人时,应以书面形式向保险人提出申请。保险人同意后出具批单, 并在本保险合同中批注。
被保险人人数增加时,保险人在审核同意后,于收到申请之日的次日零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并按约定增收未满期净保费。
被保险人人数减少时,保险人在审核同意后,于收到申请之日的次日零时起,对减少的被保险人终止保险责任(如减少的被保险人属于已 离职的,保险人对其所负的保险责任自其离职之日起终止),并按约定退还未满期净保费,但减少的被保险人本人或其保险金申请人已领取过 任何保险金的,保险人不退还未满期净保费。减少后的被保险人人数不足其在职人员75%或人数低于5人时,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并按 约定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 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第二十一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保险金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 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 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迟延。
争议处理 第二十四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 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五条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意外伤害保险投保声明

意外伤害保险投保声明

《意外伤害保险投保声明》
1. 本人自愿投保贵公司《安心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安心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附加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2017版)》《安心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附加突发疾病身故保险(2017版)》,并声明以上陈述及各项细节均真实无讹,且没有隐瞒任何重大事实以影响贵公司评估风险或接受本投保申请。

2. 本人已认真阅读《安心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安心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附加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条款(2017版)》《安心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附加突发疾病身故保险条款(2017版)》的所有条款,尤其是“不能获得赔偿的情形”,并对贵公司就保险合同的内容说明和提示完全理解,包括免赔额、免赔率、比例赔付或给付等,及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均无异议,申请投保。

3. 本人知晓本投保申请将构成投保人与贵公司所签署的保险合同的依据,若未能披露与本保险相关之重大事实将可能导致贵公司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

保险合同生效日期以保险单所载生效日期为准,贵公司承担保险责任须以投保人缴付约定保险费并经贵公司同意承保为前提。

4. 本人同意贵公司为本保险的目的收集本人的个人资料,无论该资料是从本投保申请或其他地方所获取,并授权可由贵公司用于该保险的投保审核;提供与该保险有关之服务及与本人联络的用途。

1。

中国财险公司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中国财险公司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我国财险公司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一、引言意外伤害保险是一种重要的人身保险品种,它为被保险人在因意外导致伤害、伤残或意外身故时提供经济赔偿。

我国财险公司作为我国领先的保险公司之一,其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对于保障被保险人在意外发生时的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我国财险公司意外伤害保险条款进行详细的解读,以期帮助广大投保人更好地理解该产品的保障范围和理赔流程。

二、保险责任1. 意外身故保险责任我国财险公司意外伤害保险针对被保险人因意外造成身故的情况,提供相应的保险责任。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事故导致身故,保险公司将按照约定向受益人支付保险金,以帮助受益人度过困难时期。

2.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责任除了意外身故保险责任之外,我国财险公司意外伤害保险还包括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责任。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受伤导致需要进行医疗治疗,保险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赔偿,以减轻被保险人及其家庭的经济压力。

3. 意外伤残保险责任我国财险公司意外伤害保险还承担意外伤残保险责任。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导致身体功能永久性受损或丧失,保险公司将根据伤残程度进行赔偿,以帮助被保险人重新适应生活并改善生活质量。

三、保险范围我国财险公司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范围覆盖面广,涵盖了多种意外伤害情形。

具体保险范围包括但不限于:1. 身故: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直接导致身故,将获得相应的保险金赔偿。

2. 伤残: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导致身体功能永久性受损或丧失,将获得相应的保险金赔偿。

3. 医疗: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需要进行医疗治疗,保险公司将赔偿相关医疗费用。

4. 意外导致的视力、听力丧失等情形。

5. 其他依据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

四、保险金给付1. 保险金申请当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情形时,受益人可向我国财险公司递交保险金申请,并提供相关的保险事故证明和医疗资料等证明材料。

2. 保险金给付在收到受益人的保险金申请后,我国财险公司将进行核实并尽快给付保险金。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1 总则1.1 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2 被保险人年龄在10周岁(释义见8.1)至6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投保团体中的成员或其家庭成员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经保险人同意,并在保险合同中约定,被保险人身体健康的配偶(65周岁以下)、子女(指未满18周岁的子女,在全日制学校就读可放宽至23周岁)和父母(65周岁以下)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但需该部分人员书面同意。

1.2.1 被保资格的获得经保险人审核同意并出具保险单或批单,以上人员即可获得被保资格,成为被保险人。

获得被保资格的日期为保险单所载的保险期间起始日或批单所载生效日,以两者间较晚的时间为准。

1.2.2 被保资格的丧失或终止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下列情况的,被保险人将自动丧失或终止被保资格,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随即终止:(1)若某一被保险人因非保险事故身故的,则自其身故之日起该被保险人的被保资格丧失,未发生保险金给付的,保险人将退还该被保险人项下的现金价值(释义见8.2);(2)被保险人不再是投保团体中的成员,该被保险人(及其投保的配偶、子女或父母)被保资格将于其不再是该投保团体中的成员之日24时丧失,保险人将退还该被保险人(及其投保的配偶、子女或父母)项下的现金价值。

2 保障内容2.1 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释义见8.3),并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

2.1.1 身故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被保险人应为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

第三条投保人应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其投保人数须占约定承保团体人员的75%以上,且投保人数不低于5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

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残疾或烧烫伤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残疾或烧烫伤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除港、澳、台地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残疾或烧烫伤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保险金额。

(一)身故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单载明的该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人民财产保险股份公司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人民财产保险股份公司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人民财产保险股份公司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Document serial number【KK89K-LLS98YT-SS8CB-SSUT-SST108】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1 总则1.1 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2 被保险人年龄在10周岁(释义见8.1)至6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投保团体中的成员或其家庭成员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经保险人同意,并在保险合同中约定,被保险人身体健康的配偶(65周岁以下)、子女(指未满18周岁的子女,在全日制学校就读可放宽至23周岁)和父母(65周岁以下)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但需该部分人员书面同意。

1.2.1 被保资格的获得经保险人审核同意并出具保险单或批单,以上人员即可获得被保资格,成为被保险人。

获得被保资格的日期为保险单所载的保险期间起始日或批单所载生效日,以两者间较晚的时间为准。

1.2.2 被保资格的丧失或终止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下列情况的,被保险人将自动丧失或终止被保资格,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随即终止:(1)若某一被保险人因非保险事故身故的,则自其身故之日起该被保险人的被保资格丧失,未发生保险金给付的,保险人将退还该被保险人项下的现金价值(释义见8.2);(2)被保险人不再是投保团体中的成员,该被保险人(及其投保的配偶、子女或父母)被保资格将于其不再是该投保团体中的成员之日24时丧失,保险人将退还该被保险人(及其投保的配偶、子女或父母)项下的现金价值。

2 保障内容2.1 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释义见8.3),并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

2.1.1 身故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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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交通出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人保财险(备-意外)[2016]主7号1 总则1.1 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2 被保险人持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发放的有效驾驶执照驾驶非营运汽车(释义见8.1)、营运客车(释义见8.2)和营运货车(释义见8.3)的自然人,乘坐非营运汽车、营运客车和营运货车的自然人,年龄符合国家道路交通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非机动车(释义见8.4)驾驶人员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2 保障内容2.1 可选意外伤害投保人可在2.1.1至2.1.6中选择投保一项或多项意外伤害(释义见8.5),投保人和保险人还可约定指定车辆,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如约定指定车辆的,则驾驶或乘坐汽车、驾驶非机动车的意外伤害仅限于驾驶或乘坐该指定汽车、驾驶该指定非机动车过程中。

2.1.1 驾驶非营运汽车意外伤害被保险人驾驶非营运汽车,在车辆行驶过程中或为维护该车辆继续运行(包括加油、加水、故障修理、换胎等)而临时停放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

2.1.2 乘坐非营运汽车意外伤害被保险人乘坐他人驾驶的非营运汽车,在车辆行驶过程中或为维护该车辆继续运行(包括加油、加水、故障修理、换胎等)而临时停放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

2.1.3 驾驶营运客车意外伤害被保险人驾驶营运客车,在车辆行驶过程中或为维护该车辆继续运行(包括加油、加水、故障修理、换胎等)而临时停放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

2.1.4 乘坐营运客车意外伤害被保险人乘坐他人驾驶的营运客车,在车辆行驶过程中或为维护该车辆继续运行(包括加油、加水、故障修理、换胎等)而临时停放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

2.1.5 驾驶或乘坐营运货车意外伤害被保险人驾驶营运货车或乘坐他人驾驶的营运货车,在车辆行驶过程中或为维护该车辆继续运行(包括加油、加水、故障修理、换胎等)而临时停放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6)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6)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现代社会保险行业中的一个重要领域,也是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与其它保险产品不同的是,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通常涵盖的是因各种意外原因造成人身损伤及死亡风险,以满足个人、家庭以及企业等相关群体在遭受不可预期的生活和工作风险时能够得到相应的保障和补偿。

为了规范和保障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市场化运营,保险公司通常会在保险合同中规定保险条款。

那么,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又包括哪些内容呢?下面将从多个角度对其进行较为详细的介绍。

一、保险金额和保费在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中,保险金额和保费是最为基本和重要的内容。

保险金额是指在保险期间内,在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事故导致身故或残疾时,保险公司应当向被保险人或其指定的受益人赔偿的最高金额。

根据不同的保险要求和客户情况,保险金额可以进行不同的设置和调整。

而保费则是被保险人为购买保险而支付给保险公司的费用。

保费的高低通常与保险金额、被保险人的年龄、职业、健康状况、购买保险的目的等因素有关。

在缴纳保费时,被保险人需要遵守支付期限和方式等相关规定。

二、投保对象和保险期间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中通常会说明投保对象的条件和限制。

其中,被保险人的条件通常包括年龄、职业、身体健康状况等方面的要求,以便保险公司评估被保险人的个人风险,并为其提供相应的保障和赔偿服务。

同时,保险期间也是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中的重要内容。

通常情况下,保险期间会规定保险开始和结束的时间范围,以确保被保险人在该时间内获得保险赔偿服务。

三、免赔额和赔偿范围免赔额与赔偿范围也是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中不可或缺的内容。

免赔额是指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需要自行承担的金额。

一般情况下,免赔额的设置根据保险类型和保费金额进行调整。

而赔偿范围则是指保险公司为被保险人提供的赔偿责任和范围。

根据保险条款的规定,保险公司将在被保险人遭受人身意外伤害后,向其提供医疗费用、残疾补偿金、身故赔偿金等多种赔偿质保,以缓解其身体痛苦和经济压力。

安心财险雇主责任保险附加二十四小时扩展条款(人身意外扩展条款)

安心财险雇主责任保险附加二十四小时扩展条款(人身意外扩展条款)

安心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雇主责任保险附加二十四小时扩展条款(人身意外扩展条款)
(安心财险)(备-责任保险)【2016】(附)062号
兹经双方同意并声明,自保险期开始,雇主责任险扩展承保人身意外,具体条款与除外条款如下:如果被保险人之雇员因意外事故而发生死亡或人身伤害(或自人身伤害发生之日起在180个日历天内发生死亡),本公司将以保险合同中规定的赔偿限额为限对被保险人进行赔偿。

责任免除:
本保险合同对以下原因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之雇员死亡或人身伤害不负赔偿责任:
(1)战争、战乱、反叛、罢工、暴乱、动乱以及核辐射等;
(2)疾病、传染病、生育、怀孕、医疗以及手术等;
(3)故意自残、自杀以及因药物或酒精导致的犯罪或失常行为;
(4)打架、酗酒、吸毒、精神错乱以及高危险运动;
高风险运动包括但不仅限于:
-航空飞行,乘坐民航飞机除外;
-使用呼吸器具的潜水活动;
-足球,以业余身份参加除外;
-滑翔运动;
-冰上曲棍球;
-摩托车竞赛;
-驾驶或乘坐50cc以上摩托车;
-登山、攀岩、攀崖;
-跳伞;
-地穴探险;
-汽车竞赛;
-以运动为职业;
-出于商业目的使用木制家具机器;
-滑水、跳水及水上竞技;
-冬季运动,冰上溜石活动和溜冰除外;
-摔跤、拳击、柔道、空手道或其他任何形式的赤手空拳的竞赛;
-驾驶游艇离开海岸5公里。

本保险合同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家庭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家庭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第五条约定的残疾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 的保险金。
(二)残疾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以该次意 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致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 付表一》)所列残疾之一的,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的该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被保险 人事故发生时的职业类别对应的比例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第 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如被保 险人的残疾程度不在所附《给付表一》之列,保险人不承担给付残疾保险金责任。
第七条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导致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 金责任:
(一)被保险人精神失常或精神错乱期间;
(二)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三)被保险人醉酒或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八条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 在先。
第三条 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 益的个人。被保险人在 16 周岁(不含)以下的,投保人必须为其法定监护人。

4.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单

4.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单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若无指定,被保人的继承人即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受 益 人 姓名 出生日期 证件号码
□□□□□□□□□□□□□□□□□□ □□□□□□□□□□□□□□□□□□ □□□□□□□□□□□□□□□□□□
保险险种 主 险 险 种 名 称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保 险 金 额 元 元 附加险 元 元 保险费 元 元 元 元
受人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若无指定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即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顺序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是被保险人的受益份额证件名称证件号码保险险种险种名称保险金额保险费主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元元附加险元元元元元元保险费合计人民币大写?保险期间自年月日零时起至年月日二十四时止父费形式现金银行转账其他交费日期
NO. 保险单号: 鉴于投保人已向本公司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并按本保险单约定缴付保险费,保险人同意按照《人身意 外伤害保险条款》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特立保险单为凭,与本保险有关的附加条款、特约条款、批单以及投保单 是本保险单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保险费合计 保险期间 交费形式 争议处理 特别约定
人民币(大写) 自 年 月 日零时起至 年 交费日期: 仲裁委员会: 月
¥ 日二十四时止
□现金 □银行转账 □其他 □诉讼 □仲裁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签单日期: 年 本公司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复核: 月 日 电话: 制单: (盖章) 授权签字: 传真: 经办:
分公司
№:00000000000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单
明 细 表
姓 名 投 保 人 证件类型: 工作单位: 通讯地址: 姓 名 被 保 险 人 证件类型: 职业(工种): 工作单位: 通讯地址: 住所: 受益 顺序 性 别 是被保 受益 险人的 份额 证件 名称 邮编:□□□□□□ 电话: 邮编:□□□□□□ 电话: 性别 邮编:□□□□□□ 电话: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婚姻状况 级 证件号码: □□□□□□□□□□□□□□□□□□ 兼职: 职业代码:□□□□□□□ 职业类别: 性别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证件号码: □□□□□□□□□□□□□□□□□□ 是被保险人的:

第六章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六章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6.3.2 残疾保险金的给付
残疾及残疾程度的评定标准



保险学所说的“残疾”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所指的残疾


人体组织的永久性残缺(缺损) 人体器官正常机能的永久丧失

治疗延续的时间较长时
6.3.2 残疾保险金的给付

残疾程度的评定
– – – –
评定时机:临床症状稳定状态 评定原则:分项评定 残疾程度的类推 高等级覆盖低等级残疾
6.4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品种


6.4.1 普通伤害保险及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6.4.2 旅行伤害保险 6.4.3 职业伤害保险 6.4.4 意外伤害满期还本保险 6.4.5 作为附加险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6.4.1 普通伤害保险及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普通伤害保险
– – – – –
也称个人伤害保险或一般伤害保险,独立经营 对所保危险规定各种要求

旅游者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 –

住宿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6.4.3 职业伤害保险


定义:是指为从事特定职业而在执行公务时遭受人身 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此暂时或永久丧失工作能力的人 们提供保障的人身保险,在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之 后,由保险人按规定给付保险金,以使得被保险人不 因履行职责而承受身体上、精神上和经济上的多重损 害。 多采用团体投保的方式 英美:职业灾害赔偿保险 我国:外出和执法人员平安保险
二、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判定 保险责任 基本 责任
死亡给付 伤残给付 遗属生活费
派生 责任
医疗费用 误工给付
丧葬费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责任的构成
在责任期限内 死亡或残疾或 支付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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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心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16版)
注册号:H00020332312016112934121
备案号:(安心财险)(备-普通意外保险)【2016】(主) 024号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申请、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以确定投保人、被保险人和我司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应为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

第三条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法定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和伤残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伤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障内容
第五条本保险会为被保险人提供如下保障:
(一)身故保险金给付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或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我司按本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承担身故保险金给付责任。

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保险金受领人应依法退还已领取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已领有本条第(二)款约定的伤残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为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

(二)伤残保险金给付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中保协发〔2013〕88号,以下简称“《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程度之一者,我司按该标准所列伤残程度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乘以本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承担伤残保险金给付责任。

如第一百八十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伤残,保险人按合并后的伤残程度在《伤残评定标准》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伤残程度在《伤残评定标准》中所对应的伤残保险金。

不能获得赔偿的情形
第六条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我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及违法犯罪性行为;
(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四)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恐怖袭击;以及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五)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疾病、药物过敏时;
(六)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以及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其他医疗诊疗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医疗意外和医疗损害;
(七)被保险人醉酒或受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八)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的活动期间。

发生上述情形,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保险合同终止,我司按日计算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保险金额
第七条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我司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金额是我司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保险期间
第八条本保险的保险期间由投保人与我司在投保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最长不超过一年。

保险人义务
第九条我司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各项规定和条款履行保险人义务。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条我司就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错误或不实的信息可能影响被保险人的权益。

请投保人、被保险人注意。

保险金的申请
第十一条保险金申请人向我司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
1.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2.公安部门出具的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身故证明书。

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保险金申请人应提供人民法院
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3.保险金申请人的银行账户;
4.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其他有关证明和资料。

(二)意外伤残保险金:
1.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
2.二级以上(含二级)或我司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鉴定诊断书;
3.被保险人银行账户信息;
4.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其他有关证明和资料。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十二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提交本保险合同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

本保险合同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申请解除本保险合同,但保险金申请人已领取过本保险合同项下任何保险金的除外。

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责任开始前要求退保的,保险人退还全部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要求退保的,保险人按照日比例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第十五条订立本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本保险合同无效。

保险人按照日比例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第十六条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依照合同签订时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处理。

第十七条释义
本保险合同具有特定含义的名词,其定义如下:
保险金申请人:指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依法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其他自然人。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意外伤害: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潜水: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活动。

攀岩运动:指以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武术比赛: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探险活动: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

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特技:指从事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职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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