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动态清单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以下简称《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47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以下简称《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大工程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划自然资源委”)负责全市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对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履行危大工程安全管理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执法抽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对工程项目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测单位成果文件质量情况进行监督执法抽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纳入施工安全监督范围的危大工程实施具体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对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履行危大工程安全管理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执法抽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本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中危大工程具体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有关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危大工程范围详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附件1)。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详见《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附件2)。
第五条本市成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危大工程安全管理工作。
领导小组组长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分管相关业务的主管领导担任,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委负责相关业务的处室和事业单位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2019版)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2019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以下简称《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江苏省行政区划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拆除、装修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安全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第四条危大工程范围详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附件1)。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详见《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附件2)。
—1 —第五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监督指导,省建筑安全监督总站对各级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安监机构”)履行危大工程安全管理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抽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委托的安监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对工程项目各方责任主体履行危大工程安全管理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执法抽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六条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运用“江苏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省安全管理系统”)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进行动态监管。
第二章前期保障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建(构)筑物、地下(上)管线、人员密集场所等施工可能影响到的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
有深基坑分部分项工程的,建设单位所提供的工程周边环境资料范围自基坑底部边线向外不得小于基坑开挖深度的两倍。
江苏省危大工程实施细则11.27(1)

江苏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苏建质安(2019)378号文)徐泉南通市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站2019.11细则标准高基坑、附着式脚手架、非标塔基针对性强动态管理、监理巡查、管理人员信息化监管关键节点、关键人员、专家论证细化处罚行为主体责任、项目经理危大工程--范围定义危大工程--设计单位危大工程--监管主体危大工程--施工单位危大工程--清单目录危大工程--监理单位危大工程--建设单位危大工程--监测单位危大工程--勘察单位危大工程--监督管理江苏省行政区划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拆除、装修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省住建厅负责全省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监督指导。
省安监总站对各级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履行危大工程安全管理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抽查。
安监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对工程项目各方责任主体履行危大工程安全管理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执法抽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办理施工许可:提交危大工程清单及其相关资料。
信息监管:施工单位开工后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及时在“江苏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信息系统”中细化、补充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
危大工程--责任单位勘察单位建设单位 设计单位监测单位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责任 单位周边环境: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建(构)筑物、地下(上)管线、人员密集场所等施工可能影响到的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
有深基坑分部分项工程的,建设单位所提供的工程周边环境资料范围应自基坑底部边线向外不得小于基坑开挖深度的两倍。
资金保障:建设单位应在工程造价中列出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并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1)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以下简称《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47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以下简称《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大工程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划自然资源委”)负责全市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对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履行危大工程安全管理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执法抽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对工程项目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测单位成果文件质量情况进行监督执法抽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纳入施工安全监督范围的危大工程实施具体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对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履行危大工程安全管理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执法抽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本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中危大工程具体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有关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危大工程范围详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附件1)。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详见《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附件2)。
第五条本市成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危大工程安全管理工作。
领导小组组长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分管相关业务的主管领导担任,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委负责相关业务的处室和事业单位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动态清单

□ 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工程
□ 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8m及以上
□ 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跨度18m及以上
模板工程及 支撑体系
□ 施工总荷载15kN/㎡及以上或者板厚0.39m及以上 □ 集中线荷载20kN/m及以上或者梁截面面积0.6㎡及 以上 □ 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 承受单点集中荷载7kN以上
土方开挖工程
□ 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 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筑(构筑)物安全的土方 开挖工程
形象进度
论证方案 数量
危险性较大的 切坡、填方工程
依据《关于进一步深化危险性较大的部分工程安全管 理工作的通知》(渝建安发[2016]22号)要求,超规 模的危大工程进行管理的切坡、填方工程
SA-C1-4.3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动态清单
工程名称:
施工单位
项目经理
监理单位
项目总监
建设单位
Hale Waihona Puke 项目负责人工程类型工程规模
分部分项工程
内容
基坑支护、 降水工程
□ 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支护、降 水工程 □ 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 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筑(构筑)物安全的基坑 (槽)的支护、降水工程 □ 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土方开挖工程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2019版)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2019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以下简称《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江苏省行政区划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拆除、装修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安全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第四条危大工程范围详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附件1)。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详见《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附件2)。
—1 —第五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监督指导,省建筑安全监督总站对各级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安监机构”)履行危大工程安全管理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抽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委托的安监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对工程项目各方责任主体履行危大工程安全管理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执法抽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六条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运用“江苏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省安全管理系统”)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进行动态监管。
第二章前期保障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建(构)筑物、地下(上)管线、人员密集场所等施工可能影响到的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
有深基坑分部分项工程的,建设单位所提供的工程周边环境资料范围自基坑底部边线向外不得小于基坑开挖深度的两倍。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安全管理措施一、落实安全责任、实施贡任管理施工项目承担控制、管理施工生产进度、成本、质量、安全等目标的责任。
因此,必须同时承担进行安全管理、实现安全生产的责任。
(1)建立、完善以项目经理为首的安全生产领导组织,有组织、有领导的开展安全管理活动。
承担组织、领导安全生产的责任。
(2)建立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责任。
抓制度落实、抓责任落实,定期检查安全责任落实情况,及时报偿。
(3)施工项目应通过监察部门的安全生产资质审查,并得到认可。
一切从事生产管理与操作的人员、依照其从事的生产内容,分别通过企业、施工项目的安全审查,取得安全操作认可证,持证上岗。
特种作业人员、除经企业的安全审查,还需按规定参加安全操作考核;取得监察部核发的《安全操作合格证》,坚持"持证上岗"。
施工现场出现特种作业无证操作现象时,施工项目必须承担管理责任。
(4)施工项目负责施工生产中物的状态审验与认可,承担物的状态漏验、失控的管理责任。
接受由此而出现的经济损失。
(5)一切管理、·操作人员均需与施工项目签定安全协议,向施工项目做出安全保证。
(6)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的检查,应认真、详细的记录,做为分配、补偿的原始资料之一。
二、安全教育与训练进行安全教育与训练,能增强人的安全生产意识,提高安全生产知识,有效的防止人的不安全行为,减少人失误。
安全教育、训练是进行人的行为控制的重要方法和手段。
因此,进行安全教育、训练要适时、宜人,内容合理、方式多样,形成制度。
组织安全教育、训练做到严肃、严格、严密、严谨,讲求实效。
(1)一切管理、操作人员应具有基本条件与较高的素质1)具有合法的劳动手续。
临时性人员须正式签定劳动合同,接受入场教育后,才可进入施工现场和劳动岗位。
2)没有痴呆、健忘、精神失常、颠痫、脑外伤后遗症、心血管疾病、晕眩、以及不适于从事操作的疾病。
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安全管理制度洋湖消防站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安全管理制度为进一步贯彻落实XXX《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加强本工程施工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相关管理程序要求,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制定了以下安全管理制度。
一、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及安全措施备案制度按规定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
二、安全专项方案编制、审批及专家论证制度(一)、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分部分项工程而编制的专项施工方案,必须审查具体的安全验算结果,审查是否有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的签字确认,需要编制的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包括但不限于):1、临时用电施工方案;2、人工挖孔桩桩基工程专项安全施工方案;3、基坑支护及土方开挖专项安全施工方案;4、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专项安全施工方案;5、支模架、脚手架专项安全施工方案;(二)监理工程师在审查以下方案时应做到以下几点:1、重点对各专项施工方案中安全技术措施的针对性、编制内容的完整性、强制性标准的合格性以及施工单位内部审批和程序合法性进行审核;2、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由施工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编制,项目负责人审批,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经专业监理工程师和XXX工程师审核签字确认。
3、专项平安施工计划实施时,第一应落实施工单位的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持证情况,是否到岗,严禁无证上岗管理。
专职平安员人数配备要满足当局文件要求。
4、对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发现施工中与方案不符的,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整改。
5、发现不符合专项平安施工计划要求或发现平安事故隐患时应向专监或总监报告,采取监理指令或通知单的形式督促承包人整改,必要时向业主或相应当局部门报告处理。
同时从承包人的平安保证体系上查找原因。
整改不合格影响施工平安的,应以工程暂停令的形式进行处理。
6、对承包人编制的各专项方案认真审核,审核通过后留存备案。
(三)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审查论证:1、危险性较大的专项施工方案由安全监理工程师审核,审核通过后报总监审批通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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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C1-4.3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动态清单
工程名称:横一路A段/涪沙路一期
续表SA-C1-4.3
工程前的“□”内打上“√”,没有的应在“□”内打“×”。
2.凡含有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应详细填写部位、预计开工及结束时间; 施工前由施工单位组织专家论证。
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总站 监制
工程前的“□”内打上“√”,没有的应在“□”内打“×”。
2.凡含有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应详细填写部位、预计开工及结束时间; 施工前由施工单位组织专家论证。
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总站 监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