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立案监督成案难的原因及对策探讨
浅析当前立案监督存在的问题及计谋探讨

浅析当前立案监督存在的问题及计谋探讨论文摘要立案监督是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的案件没有依法立案,不该当立案侦查而立案的,和刑事立案活动是不是合法所进行的法律监督。
1996《刑事诉讼法》增添了立案监督,但规定较为粗略,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很多的问题,《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出台前夕,很多学者呼吁新《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能对立案监督进行完善。
论文关键词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立案监督立法规制必要性一、刑事立案监督的概念及特点目前,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以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被害人以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人民检察院以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综上,从广义上讲刑事立案监督是指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国家平安机关、海关、牢狱、检察机关反贪反渎部门应当立案而不依法立案、不该当立案而乱立案和刑事立案活动是不是合法进行的法律监督。
因此刑事立案监督具有以下特点:1.立案监督的主体是检察机关,监督对象是各级具有立案权的机关。
从《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看,具有立案监督权的只有检察机关,而监督的对象是一切具有立案权的机关,其中最要紧的是公安机关。
2.刑事立案程序不是必经的法定监督。
立案监督只是一种司法救济手腕即只有当刑事立案活动显现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不该当立案和立案程序违法等可能造成司法不公正的情形下才能适用。
3.刑事立案监督具有强制性。
检察机关一旦发觉有需要立案监督的情形,向被监督的对象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和《通知立案书》,被监督机关必需及时及时履行职责,不然即为违法。
4.刑事立案监督既包括实体监督又包括程序监督。
既包括对应当立案不立案、不该当立案而乱立案的监督,又包括对立案进程中显现程序性违法的监督。
二、当前刑事立案监督存在的窘境当前刑事立案监督存在的窘境要紧有以下几点:(一)检察机关获取立案监督信息来源有限司法实践中,立案监督信息来源要紧有两个个:一是“案中挖案”,即通过在审查批捕或起诉的进程中,发觉有需要立案监督的线索。
论刑事立案监督的困境与出路-文档

论刑事立案监督的困境与出路在刑事诉讼中,立案监督权是指检察机关对刑事立案主体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以及刑事立案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的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所享有的诉讼监督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但在实践中,由于立法规定粗疏、缺失,导致立案监督工作在具体实施中遇到了诸多困境,主要包括:第一,立法没有明确检察机关行使立案监督权的范围、后果,立案监督缺乏刚性和强制性,效果一般;第二,立法规定不合理,使刑事立案这一程序性审查变成了实质性审查,立案监督陷入困惑;第三,立案监督缺少知情权,信息来源有限;第四,质效考评指标缺乏科学性和良好的导向作用,立案监督案件真假难辨;第五,办案人员人手短缺,立案监督无力顾及;第六,立案监督手段单调、措施乏力。
针对上述困境,现有研究多从立法完善方面提出建议,可以归纳为四点;赋予检察机关立案知情权,拓宽立案监督线索的来源渠道;拓宽立案监督的范围,如增加对法院自诉案件立案情况的监督等;赋予检察机关立案监督调查权;加强立案监督的强制力,明确规定不执行监督意见的法律后果。
但是,在新刑诉法保持原有规定的情况下,如何让检察机关的立法监督走出目前的困境,成为当前理论研究的关键,同时更具有现实意义和指导实践的价值。
首先,可以立法规定为依据,充分发挥现有线索的功能,XX院机关应妥善处理接到的控告、举报或通过批捕发现的违法立案现象。
其次,在立法规定的监督范围内,积极开展监督工作。
再次,在办理案件中检察机关内部各部门之间应互相配合、人员互相调剂,人员短缺问题也可以通过整合检察机关内部各部门的人力资源予以缓解。
最后,以《诉讼规则》为指导,充分发挥现有监督权的功能。
而从长远来看,要想彻底走出立案监督的困境,需从根本上改变立案的功能,将立案简化成单纯的启动程序而不再承担审查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功能。
当前刑事诉讼监督工作的难点及重点改进措施

加强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
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的机制, 强化对刑事诉讼活动的监督,确保监督工作的 全面性和客观性。
建立刑事诉讼监督信息系统
建立刑事诉讼监督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数据互通、智能分析等功能,提高监督工作的 效率和准确性。
提高司法机关配合度
加强与司法机关的沟通协调
01
建立健全与司法机关的沟通协调机制,加强信息共享、情况通
CHAPTER 05
高了监督效率。
2. 刑事诉讼监督的覆盖面有所扩大。
已取得的成果与不足
3. 对重大案件的监督得到了加强。
4. 监督质量得到了提高。
已取得的成果与不足
不足 1. 监督机制仍需进一步完善。
2. 对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一些细节和问题的监督还不够深入。
案例二:加强监督机制建设的实践
总结词
加强监督机制建设是保障刑事诉讼监督工作有效开展的关键。
详细描述
首先,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分工,确保监督工作的有效执行。其次,应加强外部监 督机制建设,通过公开透明的方式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和建议。最后,应注重监督机制的持续改进和完善,以 适应社会发展和司法实践的需求。
社会监督力量薄弱
社会力量在刑事诉讼监督中发挥的作用有限,如媒体、公众等缺乏有 效的参与和监督渠道。
03
信息公开机制不健全
司法机关对刑事诉讼信息的公开程度不足,导致公众对司法程序的了
解程度有限,难以进行有效的监督。
司法机关配合度低
地方保护主义影响
在一些地区,地方保护主义严重,导致跨地区的刑事诉讼监督工作难以开展 ,相关司法机关配合度低。
报等,提高监督工作的协同性和配合度。
立案监督的薄弱环节和对策

立案监督的薄弱环节和对策立案监督是《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刑事监督职能,是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等侦查机关的刑事立案活动是否合法所进行的法律监督活动。
但是,由于执法部门认识不一致、法律规定不具体等各种原因,在工作实践中存在困惑和难点。
为此,本文针对立案监督存在的一些问题、难点以及改进的对策予以探讨,不妥之处请批评指正。
一、立案监督的法律依据《宪法》第129条和第135条是关于刑事立案监督立法的原则性、宏观性的规定,新《刑事诉讼法》第111条、新《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555条至560条对立案监督做出了明确的规定,特别是《诉讼规则》补充完善了不应当立案而立案情形的监督程序和公安机关消极对待的后续监督措施,在2010年10月1日开始施行的《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中,专门对立案监督有关工作作了具体规定,这些对促进刑事立案监督工作依法有序开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立案监督的手段主要仍然是一些软措施,如发纠正违法通知书、检察建议。
因此立案监督工作无法保证达到应有的法律效果。
二、立案监督的内容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举报、控告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
因此,人民检察院的立案监督就是监督公安机关是否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立案工作。
(一)公安机关是否依法律规定的条件决定立案或不立案1、是否有“不报不立”的情形。
就是指由于缺乏控告、检举材料而不立案。
2、是否有“不破不立”的情形。
是指对案情,一时难以侦破的案件,不立案就开始侦查,什么时候破了案,什么时候再补办手续。
3、是否有“不当立而立”的情形。
即不符合立案条件而立案侦查。
4、是否有“当立而不立”的情形。
即符合法定条件而不立案。
实践中产生以上各种情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不论是何种原因这必然导致执法不严或执法不公的严重后果。
刑事立案监督调研报告

刑事立案监督调研报告近年来,我国刑事案件的数量有逐年增加的趋势,而针对这一问题,刑事立案监督调研报告的出台无疑是值得关注的一项举措。
本文将对其进行分析和探讨,目的在于为更好地推动我国刑事立案工作的高效开展提供参考。
一、刑事立案监督调研报告简介刑事立案监督调研报告是为了深化对刑事立案工作的认识,精准掌握刑事立案工作现状而开展的一项工作。
该报告的主要调查对象是全国各地的检察机关,旨在探讨目前我国刑事立案中存在的问题和亟需解决的难点,并提出相应的建议措施,以期促进我国刑事立案工作的改善和优化。
二、刑事立案工作中的主要问题通过对刑事立案监督调研报告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我国刑事立案工作中主要面临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1. 立案标准不统一目前我国各地区对于刑事立案的标准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导致在同一案件中,不同地区的立案标准也有差异。
这不仅使得立案工作的效率降低,还让人们对司法公正性产生了怀疑。
2. 立案数量难以控制近些年来,刑事案件数量逐年增加,立案工作也变得愈加繁琐。
由于缺乏有效的管理手段,导致刑事立案数量难以得到有效的控制。
3. 立案工作过程中尚存在诸多漏洞刑事立案工作过程中尚存不少问题,例如在案件调查、证据收集和视察调查等工作中,存在着诸多漏洞。
这些漏洞不仅影响了立案工作的质量,而且还会影响刑事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
三、建立有效的刑事立案监督措施针对以上问题,我们需要建立有效的刑事立案监督措施,以期更好地推动我国刑事立案工作的优化。
下面是一些建议:1. 加强立案标准的统一各地区应该积极合作,加强立案标准的制定和沟通,提高立案工作的效率和公正性。
此外,还可以组织专家开展一系列研究,为制定统一的立案标准提供支持。
2. 引入信息化手段通过引入信息化手段,对于立案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可以得到更细致、更全面的开展。
例如,可以引进一些高度智能的立案管理系统,以提高立案工作的效率。
3. 健全立案工作流程为了避免因工作流程不规范而造成立案工作的失误,我们需要建立健全的立案工作流程体系,确保所有的立案工作都按照固定的流程、标准和规范进行。
刑事立案监督存在-几个问题和对策

刑事立案监督存在几个问题和对策1997年1月1日修改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增加了法律监督的原则,在立法上明确了刑事立案监督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一项内容,特别赋予了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监督权。
这一权力的确立,对于人民检察院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维护法律的公正具有重要的意义。
过去的司法实践中,“有案不立”、“以罚代刑”、“不破不立”、群众告状难等现象时有发生,不仅影响了决策机关正确分析犯罪动向、及时确定打击犯罪的方针政策,而且影响了群众与司法机关的关系,使人们对司法机关执法的公正性产生怀疑,对维护社会稳定极为不利。
针对这种状况,立法机关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在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中对刑事立案监督作出了具体的规定,使得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立案监督具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它在有利于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提高司法机关的执法水平的同时,有效地遏制了违法办案等现象,体现了法律的公正性,维护了法制的统一,是我国法制建设的一大进步。
目前《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虽然对刑事立案监督工作的执行和分工做出了具体规定,但是笔者在具体办案过程中发现,这些规定还不完善,可操作性差。
因此有必要就有关问题进行探讨,从而使刑事立案监督工作真正体现立法者的意图,完善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职能,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更加有效地保护。
一、目前刑事立案监督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一)公安机关在刑事立案中存在的问题1、执法不够严格,立案标准不统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6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予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同时,《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63条规定:对于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在7日内送达控告人;控告人对不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7日内向原决定的公安机关复议。
刑事立案监督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刑事立案监督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摘要]立案监督权自立法赋予检察机关后,虽然也有相关部门的规定,但时至今日,不能满足司法实践需要的问题已经逐渐突显。
文章从剖析当前刑事立案监督的存在问题为切入点,并结合实践经验,提出适应当前立案监督工作需要的对策。
[关键词]刑事立案监督;存在问题;对策刑事诉讼法通过赋予检察机关刑事立案监督权后,检察机关即拥有了对整个刑事诉讼过程完整的监督权,包括从立案监督到侦查监督、审判监督、执行监督。
然而,在法律层面上却未对检察机关如何行使立案监督权及被监督者如何接受监督作出明确的规定,没有构建起一个严密的立案监督体系,导致立案监督的权力被弱化。
因此,完善立案监督体系的问题亟待解决。
一、刑事立案监督的概述刑事立案监督是指检察机关对刑事立案主体的刑事立案活动是否合法进行刑事诉讼法上的监督。
该制度设立是为了防止刑事立案主体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及滥用权力、追究无辜者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
通过立案监督,“使犯罪分子得到应有的惩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可以打击徇私枉法行为,防止腐败”,①以达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目前,检察机关的立案监督职能由侦查监督部门和控告申诉部门共同行使:侦查监督部门是在审查逮捕案件中发现刑事立案活动不合法从而行使监督权;控告申诉部门从被害人控告申诉中得知刑事立案活动不合法,从而作出进一步处理。
通过监督,尽可能地确保所有公诉案件都能够经过法定程序处理,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二、刑事立案监督的意义刑事立案监督是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能,该权力使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监督的关口前移,加强了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的监督制约,是刑事诉讼目的和价值的需要,体现了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的性质。
加强刑事立案监督,可以防止刑事立案主体不作为或滥用立案权,依法打击犯罪分子,同时避免无辜者受到刑事责任追究,杜绝有法不依、有罪不究的行为。
加强刑事立案监督,为公民不服刑事立案主体的立案侦查行为多了一个申诉的途径,可以防止出现错案,既能避免放纵犯罪分子,又能落实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要求。
浅述刑事诉讼监督存在的具体问题和解决对策

浅述刑事诉讼监督存在的具体问题和解决对策刑事诉讼监督是保障司法公正、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制度。
然而,在实践中,我们也看到了监督存在着一些具体问题,需要采取相应的对策加以解决。
首先,刑事诉讼监督机制不完善是监督存在的主要问题之一。
在一些案件中,监督角色被忽视,监督职责未得到落实,导致司法不公。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应该完善刑事诉讼监督机制,建立完备的监督体系和配套制度,明确监督职责和监督标准,确保监督机制的有效运转和监督体系能够真正发挥作用。
其次,监督力度不够是另一个存在的问题。
不少案件中,监督机构对案件调查不够重视,监督力度不够强,导致案件审查不严、定性不准确等问题。
解决这个问题,首先需要建立监督机构的专业化程度,提高监督人员的专业素质和监督意识,加强对案件的深度挖掘和详细调查,提高监督力度,确保民众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再次,刑事诉讼中的审判流程也存在着一些问题。
有些案件中,法院或检察机关的审判程序存在不规范的情况,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无法得到充分保护。
解决这个问题,需要加强审判流程的监督和规范,确保法院和检察机关的审判程序严格、规范,确保审判过程公正、透明、规范。
最后,司法人员参与违法行为存在的问题也需要加以解决。
在一些案件中,监督人员直接参与违法行为,导致司法公正遭到严重损害。
解决这个问题,需要完善管理机制,建立严格的纪律处分制度,增强司法人员的法律意识和职业操守,加强对司法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工作,提高司法人员的素质和职业道德。
总的来说,刑事诉讼监督存在的问题是多方面的,只有通过完善机制、提高监督力度、规范审判程序、加强司法人员管理等多方面的措施,才能更好地维护民众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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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问题的提出
( )法 律 规 定 的 不 完 善 是 制 约 立 案 监 督 成 案 的 立 法 因 一 素 。 是 标 准 不 具 体 , 以 统 一 认 识 。 国 刑法 在 许 多 条 文 中 一 难 我
一
度 上 影 响 了 检 察 机 关 立 案 监 督 的 权 威 性 .弱 化 了立 案 监 督 的
二、 制约立案监督成案的主要因素
从 司法 实 践 来 看 , 在开 展立 案 监 督 工 作 时 。 约 立 案 监 督 制
严 肃 性 和 强 制 性 ,使 立 案 监 督 的 作 用 在 具 体 的 司 法 实 践 中难 以完 全 体 现 。 ( 1 法 律 理 解 与适 用 的 不 一 致 是 制 约 立 案 监 督 成 案 的 二 对
数 、情 、重 、严 等 刑 事立 案 监 督 是 指 检 察 机 关 对 公 安 机 关 刑 事立 案 活 动 是 都 把 “ 额 较 大 ” “ 节 严 重 ” “ 大 损 失 ” “ 重 后 果 ” 元
否合法 实施 的监督 。是法律赋予检 察机关 的一项重 要诉讼监 具 体 数 额 和 程 度 界 定 的 标 准 作 为犯 罪 构 成 的必 要 条 件 。仅 靠
原 不 成案 的因素很多 , 既有 实体 的 , 有 程 序 的 ; 有 主 观 的 , 有 重 要 司法 因 素 。 由于 法 律规 定 的 抽 象 性 、 则 性 , 同 的 执 法 也 既 也 主 体 , 于 受 到 自身 主 客 观 条 件 的 限 制 , 相 同 的 法 律 条 文 , 由 对 客 观 的 . 要 体 现 在 以下 几个 方 面 : 主
【 日期1 o—3 1 收稿 2 9 0—2 0
【 作者简介】 贺锡峰,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李树仁,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3 1
有 时 会 存 在 不 一 致 的 理 解 ,从 而 导致 法 律 适 用 的 不 统 一 。 就 定 阻力。另外 , 公安机关不立 案的刑事案件 , 背后时常有着 各 公 安 机 关 和 检 察 机 关 而 言 , 些 个 案 在法 律理 解适 用 、 件 罪 种 错 综 复 杂 的 原 因 和 背 景 。 理 立 案监 督 案 件 阻 力 大 。 因此 。 一 案 办
理 、认 难 在 督 职责 。 检 察 机 关 维 护 公 平 正 义 的 一个 重 要 方 面 。 同 时 , 是 立 “ 解 ” “ 识 ” 以统 一 不 同部 门 执 法 人 员 主 观 执 法 尺度 。
二是立 法规定过于原则 , 不便 案监督工作 也是上级检察 院对 下级检察 院的工 作进 行考核 的 是否应 当立案上容易形成分歧 。 我国《 刑诉 法》 8 第 7条规定 :人 民检察 院认 为公安机 “ 重 点 之 一 。 且 规 定 了 硬性 指 标 。 案 监 督 工 作 的 时 效 性 要 市松北 区人 民检察 院 黑龙 江 哈尔滨 10 0 ) 500
摘 要 : 事立案监督 是法律赋 予检察机 关的一 项重要 职 能 , 刑 也是 捡 察机 关侦 查监督 工作 的重 点 。 系到 能否在 侦查监 关
督 工作 中体 现 法 律 所 倡 导 的公 平 与 正 义 , 系到 整 个 法 律 体 系 的 统 一 。长 期 以 来 , 案 监 督 成 案 难 已成 为 制 约 检 察机 关立 案 关 立 监 督 工 作 成 效 的 瓶 颈 性 问题 。论 文 拟 对 检 察 机 关 面 临 的 司 法 实 践 中刑 事 立 案 监 督 成 案 难 的 原 因及 对 策进 行 研 究 . 期 对 司 法 以 实践 有 所 启 示 。
很 严 ,立 案 监 督 案 件 必 须 在 考 核 年 度 内提 起 公 诉 并 作 出 有 罪 关 应 当立 案 而 不 立 案 侦 查 的 ,应 当要 求 公 安 机 关 说 明 不 立 案 人 应 判 决 , 能 作 为 考 核 中 的得 分 、 分 依 据 。 这 就 对 开 展 立 案 监 的理 由 。 民 检 察 院 认 为 公 安 机 关 不 立 案 理 由不 能 成 立 的 。 才 加 公 由 督工作的效 率和效果 提 出了特殊要求 . 成 案率 、 诉 率 、 即 起 有 当通 知公 安 机 关 立 案 。 安 机 关 接 到 通 知 后 应 当 立 案 。 ” 于 罪判 决 率 等 指 标 要 达 到上 级 检 察 院 的 考 核 标 准 。 践 中 , 于 立 法 规定 过 于 原 则 。 只规 定 了 检 察 机 关 在 开 展 立 案 监 督 工 作 实 由 多 种 因 素 的 制 约 。 案 监 督 成 案 难 、 案 率 低 。 成 为 一 些 基 时 的权 力 和 公 安 机 关 的应 履 行 的 义 务 .缺 少 关 于违 反 义 务 应 立 成 已 也 调 层 检 察 院 有 效 开 展 立 案 监 督 工 作 面 I 瓶 颈性 难 题 。如 何 破 承 担 的法 律 责 任 的 规 定 。 没 有 明 确 赋 予 检 察 机 关 知 情 权 、 临的 公 对 解上述 难题成为检察机关有效 开展刑事立案监 督工作面临 的 查 权 等 。 安 机关 接 到 通 知 后 , 于 应 当立 案 侦查 的 案 件 而 不 立案侦查 。 法上 并没有强有力的法律救 济手段 。 在一定程 司 这 项重 要任务 。
木 卑 2 第 4期 第 9卷
Vo. 9 No 4 12 .
绥 化 学 院 学 报
J un l f uh aUnv ri o r a iu iest oS y
20 0 9年 8月
Au g. 0 9 20
刑 事立案监督成 案难的原 因及对 策探讨
贺锡峰 李树 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