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刑事立案监督与刑事侦查监督制度
刑事立案监督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一
不立案是指符合法律 规定的立 案条件 , 但是公安机关不予 立案的情形 ; 不应 当立案而立案是指不符合法律规定 的条 件而予 以立案 , 两者是一个问题 的两个方面, 都应体现检察
机 关 对 刑 事 立 案 的 监 督 。 因 此 , 事 立 案 监 督 的范 围应 该 刑 包 含 这 两 方 面 的 内容 , 然 监 督 制 度 的 内容 就 不 全 面 。 不
( ) 一 案件 来源线索缺 乏
如 果 想 要 对 刑 事 立 案 进 行 监 督 , 个 重 要 的环 节 就 是 一 需 要 知 道 案 件 来 源 , 是 法 律 并没 有 明确 规 定检 察 机 关 享 但
有案件的知情权 , 这就导致检察机关知道线索 的渠道非常 有限, 且不能及时掌握想要 了解 的案件材料, 严重影响了刑 事立案监督工作 。 以, 所 在刑事立案监督 中, 案源是 首要 问 题。 从我 国具体 实践来看 , 线索的来源主要有两个 : 是检 一
察 院 工 作 人 员 的 了解பைடு நூலகம், 是被 害人 的控 告 。对 于 第 一个 线 二
着对公安机关并没有任何法律上的强制措施 , 势必会影 响 刑事立案监督 的效果 。在执行效果上缺乏刚性, 检察机关
不 能 追 究 违法 者 的责 任 , 不 能给 予 其 一 定 的 处 罚 , 也 这种 监 督 缺 乏 刚性 , 必 会 影 响 监 督 的 效 果 , 现 有 令 不 行 、 令 势 出 有 难 行 的 局 面 , 不 到应 有 的监 督效 果 , 时也 不 利 于 保护 被 达 同 害 人 的合 法 权 益 。 此 , 人 就 提 出 , 从 根 本 上 改变 检 察 因 有 要 机 关 这 种 被 动 的状 态 , 应 该 赋 予检 察 机 关 具 体 的权 力 , 就 如
刑事立案监督制度的探索和完善
LegaI Syst em A nd Soci et y 圜隧圆圈建鎏i.竺塑堕!f叁墨j查塾金刑事立案监督制度的探索和完善连昕鸣摘要刑事立案监督是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
当前,由于立法上的不完善和司法实践中碰到的实际困难等因素制约,使立案监督职能发挥不尽如人意。
本文认为必须对刑事立案监督制度进行改革和完善,建立与之相适应的新的监督机制。
关键词立案监督刑事诉讼法律权威中图分类号:D92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l|一046-02刑事立案监督是刑事诉讼法中一项重要的制度,它对刑事立案主体依法立案,防止和纠正有案不立、不破不立、以罚代刑、不该立案而立案等违法问题,起着重要的保障作用。
各级检察机关经过这些年来的实践,在这一领域取得了显著成绩。
据统计,2003年至2007年,全国检察机关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案件,监督公安机关立案94766件,对违法插手民事经济纠纷等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督促公安机关撤案18266件,为有效打击刑事犯罪,维护法律权威j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但由于立法上的不完善,相关配套制度的欠缺,以及司法机关认识上的不一致,导致刑事立案监督在实际工作中遇到诸多问题和障碍,亟待采取相关举措进行改革和完善。
一、当前刑事立案监督存在的问题(一)立法上过于原则和简约,导致司法实践中难以有效开展监督’目前立案监督的范围过于狭窄,笔者认为不仅应当包括该立案未立案,还应当包括不该立案而立案以及立案后降格处理等情况。
刑事立案监督的范围是指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涉及刑事立案的哪些活动可以进行监督。
根据现行《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之规定,立案监督的范围只能是“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侦查”的行为(违法消极立案行为),对“不应当立案而立案侦查”的情形(违法积极立案行为)及“立案后又撤销或另作劳动教养、治安处罚等情形”,则没有规定在立案监督范围之列。
由于立法上的疏漏和缺陷,造成了检察机关对后两种立案行为实施监督缺乏法律依据的尴尬局面。
我国刑事立案监督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措施
在 接到通 知书后 立 即立 案 , 他们对 立案监 督不理解 , 但 在行 动上不 配 合 , 者消极 侦查 或者 即使侦 查收集 的证据 尚未 到位就直 接报 或 捕, 使检察 机关 对报捕 的案件 处于 两难 境地 。 方面 , 一 该案 系 由检 察 机关通 知立案 的 , 代表 了检察 机关 的倾 向性 意见 , 要保证其 严肃 性; 而另一 方面 , 据公 安的报捕 材料 , 根 证据 不完全符 合逮捕 条件 , 又难 以作 出决定 。同时, 目前 侦监部 门没 有直接 侦查 的权力 , 法 无 通过 侦查 措施搜集 证据 , 从案件 事实 的轮 廓上 看又很 像案件 , 形成 了所谓 的鸡肋 , 之无 味 , 之可惜 。此外 , 安机关认 为系 一般 食 弃 公 的违 法案件 并作 出 了行政 处 罚的, 而实 际上可 能构成刑 事犯罪 , 需 要追 究刑事 责任 的案件 , 实践 中应该如 何发现 并进行监 督 , 同样 缺 乏操 作规程 , 实践 中根本进 入不 到检察机 关 的监 督视线 , 造成 了监 督 中的空 白, 形成 了监 督 中的盲区 。这些立 法上 的漏洞和 缺 陷, 已 严重 影响 了立案监 督 的广度 和 力度, 制约 了立 案监督工 作的开 展 。 针对 以上立 案监督工 作存在 的难 点问题 , 笔者认 为 , 当采 取 应 以下一些方 法和 策略进 一步 开展和加 强这 项工 作: 采 取各种 措施 , 宽 线索渠道 。 拓 l 要加强 立案监 督工 作的宣 传 。采 取多 种形式 , 力宣传 法 、 大 律赋 予检 察机 关 的法律监 督职 能 , 有关部 门和广 大人 民群众 熟 使 悉和 了解 , 而懂得 如何用法 律武 器来维 护 自己的合法权 利 , 到 从 做 告状 有 门, 励群 众大胆 检举 、 鼓 控告 , 大立 案监 督线索来 源 。特 扩 别是在侦 查机关受理报 案场 所应该 张贴有关立案 监督的法律规 定, 并要 求侦 查人员 在 向当事 人宣 布不予 立案 的时候 ,告知其 有 向检 察机 关 申诉 的权利 ,使 侦查机关 的立案 活动 纳入检 察机关 的监 督 之下 。 2 及时掌 握发 案、 、 受案 、 案情 况 。应 经常深 入公 安机关 , 立 定 期 查阅其发 案 、 案登记 , 立 审查 其立案 活动 是否合 法, 所作 立案 或 不立 案决定是 否正确 , 有无 不破不 立 、 以罚代 刑 、 以教 ( 教) 劳 代刑 、 徇私 舞弊等情 况 。 公 安机 关作 出行政 处罚 的一些 重点案 件也应 对 定期 予 以审 查 。 3 善于 从新 闻热点 中挖掘 案件线 索 。关 注报 刊、 、 杂志 、 电台、
立案监督的实施方案
立案监督的实施方案一、背景介绍。
立案监督是司法机关对案件受理、审查、侦查、起诉等环节进行监督的重要制度,是确保司法公正、保障人权的重要手段。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对侦查机关提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人民检察院认为不合法的,应当指示侦查机关补正,或者自行决定立案。
”因此,对立案监督的实施方案进行研究和制定具有重要意义。
二、立案监督的重要性。
立案监督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
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一些侦查机关滥用不立案权的情况,导致一些严重犯罪案件未能得到及时立案,给社会造成了严重危害。
因此,加强对立案监督的实施,对于保障人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三、立案监督的实施方案。
1. 完善立案监督制度。
建立健全立案监督工作机制,制定明确的监督程序和标准,明确监督的对象和范围,确保立案监督工作的有效开展。
2. 提高立案监督的效率。
加强对侦查机关不予立案决定的审查,及时发现和纠正不当的立案决定,确保每一起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都能得到及时立案。
3. 加强对立案监督人员的培训。
对从事立案监督工作的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提高他们的业务水平和专业素养,确保他们能够胜任立案监督工作。
4. 强化立案监督的公开透明。
加强对立案监督工作的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对立案监督工作的结果进行公开,使人民群众对司法机关的工作有更多的了解和信任。
5. 建立健全立案监督的责任制度。
对于不当的立案决定,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形成对立案监督工作的有效约束,确保立案监督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立案监督的实施效果。
通过以上的实施方案,可以有效地提高对立案工作的监督效果,减少不当的立案决定,保障人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增强人民群众对司法机关的信任和支持。
五、结语。
立案监督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对于保障人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完善立案监督制度,提高立案监督的效率,加强对立案监督人员的培训,强化立案监督的公开透明,建立健全立案监督的责任制度,可以有效地提高对立案工作的监督效果,确保司法公正的实现。
完善刑事立案监督和侦查监督制度
停止违法人员的执法活动 , 要求公安机关 变更办案 人员 , 并向纪检、 监察部 门反 映, 建议 给予违法人员
相应 的处分 。
3 全面深入 , . 增强监督力度
应采取何措施 , 法律没有提供保障。检察机关最 多 也就发《 检察建议》 纠正违法通知书》 但 由于法 或《 , 律未明确规定这两者 的效力 , 就使得监督软弱无力。 最高人 民检察 院制定 《 民检察院刑事诉讼 规则》 人
领导, 抵御不住来 自 上级的压力 、 亲朋好友的说情以
及金钱 、 美色的诱惑 , 甘愿充 当犯罪分 子的保 护伞 , 徇私舞弊 , 对应该作刑事立案的案件 , 采取不及时调
取犯罪证据或压着不办的办法 , 造成案件久拖不立。 4 线索匮乏 , . 导致立案源少。当前 , 障碍立案监 督的主要是监督方式单一 , 发现案源渠道少 , 检察机
关获取立案监督线索的方式主要是调阅公安治安处 罚卷 、 办案 中发现和群众报案 、 控告和举报。对于一 些群众不举报 、 被害人不控告 的刑事案件 , 检察机关
检察工作相比, 仍处于滞后状态 , 需要加强研究与探 索 。相 比之下侦查监督工作虽然开展较早 , 但近年
来在理论和实践中均遇到亟需澄清和解决的问题 。 在此, 结合立案监督 、 侦查监督 的工作实践 , 对制约 立案监督 、 侦查监督工 作的因素及如何完善刑事立
52
情理, 于是出于“ 同情心 ” 往 往让 责任人 给予被 害 ,
人经济赔偿 , 把应当追究刑事责 任的刑事案件 降格 处理了事。检察机关一旦发现公安机关不立案 , 由
于现场已遭破坏 , 原始证据无法收集 , 就算发 出《 说
如何改进当前刑事立案监督工作
包括公安 、 法院 、 察机关 自侦部 门 、 检 海关 、 监狱 等单
位 , 立 全 面 、 范 、 一 的监 督体 系 。 建 规 统
律文书体系 . 推进立案监督工作 的正常J, 开展 , I I ] r j I 4 建立刑事立案监督的听证制度 . 、 使刑 事案件 当 事人 了解刑事案件 的立案条件和程序 .提高刑事立案
监 督 的透 明度
2扩大监督 范围。明确将不应当立案 而立案的积 、 极侦查行为纳入立案监督的范围.监督侦查机关依法 规范立案 .保 障刑事立案活动及时合法进行依法维护
公 民 的合 法权 益 . 强 法 律监 督 的 要求 加 3 明确 办 案 各环 节时 限 对 立 案 监 督 案件 的各 个 、
三 、 案监 督 工作 方 法 方面 立 1思想 重 视 、 、 大胆监 督 。 察机 关 要从 思 想 上认 识 检
到刑事立案监督工作的重要性 .不能 因为考虑与侦查
机 关 的 人情 关 系 而犹 豫 不 前
环节规定明确的时效 .有利于检察机关适 时启动立案 监督程序 , 依法监督 , 也有利 于保护侦查机关 正常 、 合 理侦查活动的进行
、
侦查机关对受案 、 立案 、 不立案 、 破案 、 案等情况定期 撤
3 统一法律义书体系 刑事立案监督的各个环节 、
以统 …的书 面形 式 进 行 .结 合 工 作 实 际规 定 全 面 的法
完善刑事立法方面
1增加监督对象 将现行刑事诉讼法 中刑事立案 、
监 督 的对 象 扩大 到 所 有 具有 刑 事 侦 查权 的机 关 .具 体
何改
刑
一
前 , 事立兽监督工 ? J I
文 ◎白飒 飒
试论刑事诉讼中检察监督制度的完善
法系国家 ,还是英美 法系 国家,各国 的检 察职能都或 强或 弱地承载 着监督 的属性 。因为 , “ 民主法 制 的要 求下 , 在 任何 一个现代 国家都 不会排 斥诉 讼 中的监督 ,这是诉讼 中 防止 国家权力滥用的最基本手段。 ∞ 我国 宪法 明文 规定 检察机 关是 国家 的法律 监督 机关 , 意味着我 国的检察 职能具有极 强的法 律监督属性 ,检察权 的行使表现为各种 范围 、各种 方式 的法律监督 。刑事诉讼 是一个动态 的过程 ,其最直 接的任务 就是要解决 被追诉人 的刑事责任 问题 ,而此与诉讼 当事人 的财产 、 自由甚至生 命等各种权利 有着直接 的利 害关系 。为 了防止作 为强大追
检察机 关的权 力 ,也 是检察机关应尽 的宪法义 务。然而 目 前我 国刑事诉讼 法对 检察机关法律 监督的定位 与检察机 关
督职能。但 长期以来 ,由于立法模 糊、司法价值 观的影响 、 检察监督 观念存在偏差 等原因 ,使 得检察机 关刑事诉讼监 督功能 的发挥难以取得 相关立法预 期的实效 。为此 ,有必
根据 僻 海> 的解释 , “ 检察 “中的 “ ”具有 “ 检 考 查、察 验 ,约束、制止 的含义 , “ ”具有 “ 察 细看 、详 审,考 察、调查 ”的含 义。 因此 , “ 检察 ”一词 ,既指 检 视察验 ,又指检举 制止 ,[ “ 1 检察 的监督之意跃 然纸上 。 】 在现代 国家 ,检察作 为主要的 司法活动 ,是检察机关代 表
要 对刑事诉讼 中检 察监督 制度 存在 的 问题进行 深入分析 , 并积极寻找 解决 问题的对策。
一
、
刑事诉讼监督是检察 的应有之义
应有 的宪法地位 明显不符 ,有违检 察权的配置规 律 ,导致
略论刑事立案监督制度的完善
立案监 督 的约束 。 第二 种观 点过于 宽泛 , 错误 地将 不 同种类 的监 数 自诉 案件事 实清 楚, 证据 充分 , 需要侦 查 , 立案就 可 以进 不 只要
督混为 一谈 。 民检察 院是我 国唯 一的 检察机 关 , 人 独立行 使检 察 入 审判 程序 , 民法 院没有 侦 查权 。 自诉 案件 本身 的特 点和 审 人 就
文献 标识 码 : A 文章 编号 : 0 90 9 (0 00 -3 ・3 10 -5 22 1 )80 50 中图分 类号 : 9 0 D 2. 4
一
、
刑 事立案监 督 的概念
民检察 院 曾作 出明确规 定 , 在此 不作 讨论 。
( ) 一 对人 民法院 的立案 监督
刑 事立 案监督 是 《 刑事 诉讼 法》 赋予 检察 机关 的一项 重 要的 刑 事诉讼监 督职 能, 是整个 刑事诉 讼过程 中强化 和完 善法律监 督
权, 刑事 诉讼监 督权是 检察 权 的一 项重 要 内容 , 事立案 监 督权 理程 序 看 , 时可 不将 前两 种 自诉案件 纳入 立案 监督 的范 围。 刑 暂 但 又 是刑 事诉讼 监督 权 的一个 重要 组成 部分 。其 他单 位和个 人 不 是第 三种 自诉案件 却 是一个 例外 , 为这类 案件 本应进 入侦 查 、 因
的 第一环 节 , 对保障 刑事诉 讼 的正 常进 行十 分 关键 。 关于 刑事 立 的 司法 实践看 , 自诉 案件 从受 理立案 到调解 或者 审判 , 都是 由人
部 门或 某一 承办人 全盘 负 责 。 有 的法庭 , 如 由于 只有两 三个 工
的监 督 。 第二种 观点 认为 , 立案 监督 是指对 立案 程序 是否合 法所 作人 员 , 具有 办案 资格 的就 只有 一两 个人 。因此 , 自诉案 件从 受 实行 的监 督 , 有广 义和 狭义之 分 。 义的立 案监 督是指 检察 机关 案 、 案到 调 解或按 简 易程序 审判 再到 作 出判 决均 为一人 负责 , 狭 立 对立案 实行 的法律监 督, 广义 的立案 监督还包 括其他 单位 和个人 导致 立审 不分 。这 样 的情 况下 , 自诉 案件 的立案 监 督就成 了盲
完善刑事立案监督 促进公正廉洁执法
完善刑事立案监督促进公正廉洁执法刑事立案监督是《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的刑事诉讼监督职能,它与刑事侦查监督,刑事审判监督,刑事判决、裁定监督,刑事执行监督共同构成了检察机关刑事诉讼法律监督体系。
近年来,我院立足法律监督职能,强化对侦查机关刑事立案活动的监督,纠正了一批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等执法不严问题,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力地促进了公正廉洁执法。
但由于立法以及执法能力等方面的原因,实践中刑事立案监督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和困难,监督的力度与效果难以体现制度应有的价值。
本文拟就完善刑事立案监督制度做粗浅探讨。
一、近年来我院刑事立案监督基本情况2008年刑事立案监督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案件是9件24人,2009年是12件28人,今年截止目前监督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是3件10人,不应当立案而立案1件1人。
上述监督案件线索来源有被害人到院控告申诉、通过审查批捕卷宗发现、通过走访相关部门、查阅相关卷宗发现。
主要表现为以下情形:(1)不报不立的案件。
是指刑事立案主体已经发现并掌握了犯罪事实,本该立案,但由于缺乏控告、举报等材料而不立案。
(2)不破不立。
是指刑事立案主体对案情复杂、一时难以侦破的案件,不立案就开展侦查,待破案后再不补立案手续。
(3)应立而不立的案件。
是指刑事立案主体对符合法定立案条件的案件故意不予立案或者以罚代刑、以劳代刑等。
这种故意往往出于执法人员权钱交易、以权谋私、徇私枉法等原因,是刑事立案监督的重点。
从统计数据看其中第三种情形占90%以上,且每年刑事立案监督案件数呈相对稳定状态。
这一方面说明刑事立案监督的必要性,另一方面说明要加大刑事立案监督工作的力度,完善刑事立案监督机制,促进公正廉洁执法。
二、刑事立案监督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尽管检察机关开展刑事立案监督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由于立法的不够明确,导致实践中一些困惑。
主要表现为一是立案监督的线索来源不畅。
目前,立案监督线索主要来自于被害人控告或者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发现。
刑事立案监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刑事立案监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摘要我国现行法律已初步搭建起刑事立案监督制度的框架,但其制度本身依然存在着许多问题,如监督标准不统一、范围过于狭窄、程序不健全、监督措施过于偏软等。
因此,必须在立法层面上,对刑事立案监督制度的线索来源、范围、程序、措施等各方面予以改进和完善。
关键词刑事立案;监督制度;完善自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87条首次在立法上明确检察机关的刑事立案监督权以来,各级检察机关积极开展立案监督工作,立案监督工作取得很大发展。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我国刑事立案监督制度仍然存在许多问题和困惑,制约了检察机关立案监督工作的有效开展。
因此,探讨当前开Ⅱ事立案监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如何完善,对促进刑事立案工作的更好开展无疑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刑事立案监督制度存在的问题(一)监督标准的不统一在实践中,不同的检察机关采取的立案监督标准并不相同。
有的检察机关以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立案标准作为立案监督的标准,即《刑事诉讼法》第83条所规定的“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或第86条所规定的“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
有的检察机关则按照《人民检察院立案监督工作问题解答》(以下简称《解答》)第十条所规定的“能捕、能诉、能判”的“三能”标准作为刑事立案监督标准。
不同检察机关对立案监督标准的认识的不统一,严重制约了立案监督工作的发展。
(二)监督的范围过窄1.监督对象过于狭窄在我国,具有刑事立案权的机关有多个,如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走私犯罪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及人民法院。
现行刑事诉讼法只规定了对公安机关的刑事立案进行监督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规定的对检察院自侦部门的立案进行监督,而未规定对除此之外的其他具有刑事案件立案权的机关或部门的立案活动进行监督。
完善立案监督制度 把好第一关口
,
观点 认 为 , 案监 督有 广义 和狭 义之 分 。狭义 的 立案 监督 是指 检察 机 关对 立 无 法对 滥 用职 权 隋节较 轻微 ( 立 尚不 构成 犯罪 ) 的违法 责 任人 给予 处 罚 , 达不 到 案实 行 的法律 监督 ; 义 的立案 监督 还包 括其 他 单位 和个 人 对立案 进 行 的监 刑 事立 案 监督 的实 际效 果 。 广 督 。立案 监督 主要 的机 关是 人 民检察 院 , 其他 单 位和个 人 对于 立案 进 行 的监 4 如 何完 善刑 事立 案监 督制 度 的几点 建 议 督 主要 是要 反馈 到检 察 机关 , 由检察 机 关 来执 行 ; 再 而立 案 监督 主 要是 对 公 41 刑 事 立法 方进行的监督 , 立法本意是为了保障当事人( 被害 人 、 疑人 ) 法权益 , 避免 冤假 错 案 的发 生 , 嫌 的合 既 又杜 绝 了某 些 利 用 职权 徇 私枉法的现象。所以, 比较赞同第一种观 。 2 刑 事立 案监 督的 范 围 根据 现行 法 律法 规 的有关 规 定 和司 法 实践 中 的实 际操 作 ,刑 事立 案 监 督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q 13 报不立 , 即刑事立案主体已经发现并 掌握了犯罪事实, 本该立案 , 但由于缺乏控告 、 举报等材料而不立案。2不破 ) 不立 , 即刑事立案主体对粜 隋复杂 , 一时难 以侦破的案件 , 不立案就开展侦 查, 待破 了案 再补 立案 手续 。这种 做法 违 反 了刑 事诉 讼法规 定 。3应 立 不立 , ) 即刑事立案主体对符合法定立案条件的案件故意不予立案或者以罚代刑 、 以 劳代 刑 等 。这种 故意 往 往 出于执 法 人 员权 钱交 易 、 以权 谋私 、 私枉 法 等 原 徇 因, 是人 民检 察院 进行 监督 的重 点 。 3 刑事 立 案监 督制 度 中存 在 的主 要 问题 从硎 诉 法 》 几 年 的情 况看 , 实施 立案 监督 方 面暴 露 出 许多 问题 , 使 检 致 察机关在具体操作时难以达到预期的法律效果 , 究其原因 , 是刑事诉讼立法 先天 l 生的缺陷 和不 足所致 。 1 诉法》 ) 没有规定立案监督执行中的措施和手段 , 使立案监督工作缺 少硬 } 生的法律保障。 《 事诉 讼法 》 八 十七 条 规定 人 民检 察 院有 询 问不立 案 理 由 和通 知公 刑 第 安机 关立 案的权 力 , 安机 关有说 明不 立 案的理 由和执行 人 民检 察 院立 案 通 公 知的 义务 。 如 果公 安机 关接 到检察 机 关关 于应 当立 案 的通知 后拒 不 接受 建 但 议 或者 表 面上勉 强接 受建 议却 消极 侦查 , 此 应如 何处 理 ?我 国现 行 的法 律 对 没有作 具 体 的规 定 , 予 检察 机关 实 质上 的 强 制纠 错 措施 , 以存 司法 实 未赋 所 践中若仅靠向公安机关发纠正违法通知书和通过有关部门协调, 其效力十分 有限 , 起来 难度 很大 。 执行 2刑 事立 案监 督 的对象 不够 全 面 、 围界 定 过窄 。 ) 范 根据 事诉讼法》 第八十七条的规定 , 刑事立案监督的对象仅局限于公 安机关 , 并不包括其它刑事立案主体( 人民法院和人 民检察院) 这一规定 , 。 导 致 司法 实 践 中检察 机 关对 人 民法 院 和 自身 的刑事 立 案 活动 的法律 监 督 无法 可依 , 民法 院和人 民检 察 院的刑 事立 案活 动 中的错 误行 为 和违 法 现象得 不 人 到及 时纠 正 , 人 的正 当权 利 得不 到有 效 保 障 , 护 司法 公 正 的立 法 意 图 当事 维
完善刑事立案监督内容的思考
在 市 场 经 济 形 势 下 . 金 钱 至 上 等 负 效应 的影 响 , 受
某 些 执 法 人 员 在 办 案 过 程 中受 金 钱 利 益 驱 动 ,或 为人
的立 案行 为都 属 于 立 案行 为 , 有 相 同的 法 律属 性 。 具 如
果 只 对 违法 的消 极 立 案 行 为 实 施 监 督 而 对 违 法 的 积 极 立 案 行 为不 实 施 监 督 , 案 的 合 法 性 、 正 性 就 失 去 了 立 公
犯 罪 事 实 , 要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时 , 法 决 定 进 行 侦 查 或 需 依
审 理 的 一 种诉 讼 活 动 。立 案 的 任 务 是 审 查 和 判 定 获 得
的材 料是 否符 合 立 案 的 条 件 。有 无 法 定 不 予 追 究 的 情
形 ,决定 立 案 即积 极 的立 案 行 为 和 决 定 不 立 案 即 消 极
情 关 系 所 动 , 法 不 依 , 法 不 严 , 私 舞 弊 , 赃 枉 有 执 徇 贪 法 , 使 有 案 不 立 . 纵 犯 罪 , 者 受 利 益 的 人 情 关 系 致 放 或
的影 响 . 与 个 人 经 济 纠 纷 , 由 民法 调 整 的 案件 立 为 参 将
刑 事 案件 , 到 为 个 人解 决债 务 纠 纷 的 目的 。 者 受利 达 或
人 民法 院 ) 立 案 活 动 是 否 合 法 , 有 权 实 施 监 督 , 的 均 然 而我 国刑 事诉 讼 法 仅 就 人 民检 察 院 对 公 安 机 关 应 立 案
而 不 立 案 活动 进 行 监 督 做 了具 体 规 定 ,且 规 定 得 比较
不 科 学 的 。 此 , 了刑 事 立 案 主体 应 当立 案 而 不立 案 因 除 的情 形 外 , 其 不 应 当立 案 而立 案 的行 为 , 应 该 纳 入 对 也
如何完善刑事立案监督制度
如何完善刑事立案监督制度随着立案监督实践的深入,现行立案监督制度存在的缺陷和不足,也日益显得突出。
因此,有必要通过司法体制改革,从立法上进一步完善刑事立案监督制度。
1996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确立的刑事立案监督制度,对于解决侦查机关有案不立、以罚代刑,尤其是对于解决人民群众告状无门问题,促进严格执法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但是随着立案监督实践的深入,现行立案监督制度存在的缺陷和不足,也日益显得突出。
其主要问题,一是监督手段不够有力,二是监督范围不够完善。
因此,有必要通过司法体制改革,从立法上进一步完善刑事立案监督制度。
1 赋予检察机关机动侦查权,强化刑事立案监督效果目前法律虽然授权检察机关可以对公安机关的刑事立案活动进行监督,发现应当立案而公安机关不立案的,检察机关可以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并可以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但是,法律却没有规定对公安机关接到立案通知后仍不立案的进一步监督措施,使刑事立案监督缺乏应有的刚性和实效。
近年来的实践表明,检察机关通知公安机关立案的案件,一些地方的公安机关拒不立案或者立案后不履行或者不积极履行侦查职责的问题比较突出。
这不仅影响了刑事立案监督的效果,而且不利于被害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建议完善关于刑事立案监督制度的法律规定,强化对监督对象不履行职责或者不积极履行职责的进一步监督措施,赋予检察机关对这类案件直接立案侦查的机动侦查权。
对刑事案件直接立案侦查,是许多国家检察机关所共有的法律手段。
如德国检察机关既有指挥侦查权,又有自行侦查权;在日本,虽然实践中检察机关一般只对侦查进行指挥,但是法律还规定检察机关拥有单独侦查犯罪的权力;在俄罗斯,检察长有权提起刑事案件并依照法定程序委托调查人员或者侦查人员侦查案件,也可以亲自受理案件,在必要时亲自进行某些侦查行为。
我国1979年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贪污罪、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罪、渎职罪以及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自己直接受理的其他案件,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和决定是否提起公诉。
加强和完善立案监督工作相制的思考
2 2l 第 1 2 OO年 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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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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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 强 和 完善 立 案 监督 工 作相 制 硇 思 考 口
王宁南 宋 巍 刘锦辉 。 . 州市人 民检察院侦 查监督处 /1锦 2 锦 州市天桥地 区人 民检察院 3锦 州市凌河 区人 民检 察院研 究室 . .
[ 要 ]刑事立案监督制度实施 以来 ,在设计和实际操 作上 的缺 陷和不足 日益凸显 ,总的表现为监督权难 以落实,监督 的力度与 摘 效果难 以达 到预定 的 目 。针对这 些问题 ,最高人 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 印发 了 《 标 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 关问题 的规定 ( 试行 )》 ( 以下 简称 《 规定 》 ),从 2 1 年 l 月 1 日 0 0 0 起正式实施。 《 规定 》明确一些模糊认识,细化 了办案程序 ,增强 了可操作 性。本 文就立案监督
法权 益 。
3 、建 立 立案 监 督信 息 数据 库 。对 检察 机关 办 理 的立 案监 督案 件 ,要 建立 起数 据齐 备 、查 询 快捷 的综合 信息 数据 库 ,以 强化 对公 安机关 监督 立案 后 的跟踪 监督 ,保证 立案 监督 工作取
得 良好 的社 会效果 和法 律效果 。
工作机制 的加强与完善谈几 点不成熟的看法。 [关键 词 ]立 案 完 善 加 强
( ) 一 建立与完善刑事立案监督一体化机制建设 刑事 立 案监督 不是 侦查 监督 部门一 个部 门 的工作 ,它是 以 侦 查监督 部 门为 主体 ,控 申 、公诉 、反 பைடு நூலகம் 、渎检 等业务 部 门共 同参与 的一 项综合 性检 察业 务 。同时 ,由于 立案监 督 的案件 公 安 机关 配合 积极性 不高 ,甚 至根本 不 配合 ,其办 案 的干扰 、阻 力 大 ,有 时单 靠某 一个 基层 检察 院或侦 查监 督部 门难 以完成 对 立 案监督 案 件的调 查处 理 。面对新 的形 势和 新 的问题 ,刑事 立 案 监督工 作要 实 现新 突破 ,就必须 进一 步创 新立 案监督 机制 , 建 立起一 体化 的立案 监督模 式 。 1 、建立 一 体化 的立 案监 督指 挥机 制 。要 实行 立 案监 督 一 体化 机制 , 必须建 立起 以省级 检察 机关侦 查监督 部 门 、 ( ) 就 市 分 院侦 查监 督部 门和基 层 检察 院侦查 监督 部 门为主体 的立 案监督 三级 指挥 机制 ,形成 刑 事立 案监督 上下 级检 察机关 “ 盘棋 ” 一 的格 局 , 充分 发挥 检察领 导体制 在立 案监督 工作 中的 主导作用 。 2 、建立 完善 立 案监 督 案件 线 索 的收 集管 理制 度 。在 立案 监督 一体 化 的机 制 下 ,要 建立起 切 实有效 的线 索信 息 的获取 、 管理 和利 用机 制 。一 是要 建立 信息 畅通 、来 源广泛 、形 式多样 的立案监督线索信息收集网络。二是建立立案监督线索利用管 理制 度 。三是规 范立 案监 督案件 线 索程序 ,确 保及 时掌握 立案 监督 案件 的动 态情况 。加 强督 导 ,防止立 而不 侦 、侦而 不结 问
论我国侦查监督制度的问题与完善
系外监 督两种 , 其 中体系内监督是指 “ 侦查监督主体和侦 查 监 督客 体同属于侦查机 关内 , 包括侦查机关内部上下级之间
的监督和侦 查机 关 内部特设的监督部 门的监督” 。体 系外 监 督, 又可以称 之为外部性监督 , 指专门的国家机 关和监督部
从监督的内容上讲 , 一方面 , 刑事诉讼法只规定 了人民检察
侦 查监 督 , 是指监督主体对侦 查主体的侦 查活动进行 的 检 查和督促 ,因内涵定义 的不同 , 在我国学术研究中有狭义 和广义 之分 。 狭义 的侦查监督 即指 “ 特定的法律 监督机 关 ( 在
1 . 立 案监督 中的问题 。 ( 1 )检察机 关对刑 事立案监 督
的范围过于狭小。这一问题 ,集 中表现在 两个 方面 :第一 ,
监 督 立 法是 解 决现 实 问题 的可 行 路 径 。
关键 词:侦 查监督 ;犯 罪控制 ;侦 查中心主 义
中图分 类号 :D 9 2 6 . 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 号:1 6 7 3 - 2 2 1 9( 2 0 1 4 )0 1 — 0 1 1 6 - 0 2 问题 ,所以这里依据侦 查监 督的业务 范围分别 讨论 。
由于机 制性 问题 多是侦查监 督运行过 程 中暴露 的制度
收稿 日期 :2 0 1 3 —1 0 —2 2
我国即指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院)对侦查机关的侦查
活 动进行的监督’ 。广义 的侦 查监督 则包括 体系内监督和体
从监督的对象来看 , 刑事诉讼法只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对公 安 机关的立案活动实施监督 , 而未对国家安全机 关、军队保卫
部 门、监狱及检察院 自侦部门的立案活动进行 监督 。第二 ,
完善我国刑事立案法律监督机制的思考
一
文 献标 识码 : A
文 章编 号 : 0 90 9 (0 00 -2 -3 1 0 -5 22 1 )8 1 30
、
我 国刑事 立 案监督 的特 征 及监 督模式
了被 监督 对象 。二 是 明确 了刑 事立 案监 督 程序 。即受理一 说 明
不 立 案 的理 由一 认 为刑 事 立案 机关 说 明 的不立 案 的理 由不成 立
公 时, 检察 机关 才有 必 要介 入并将 依法 提供 司 法救 济 。() 体 性 。 3主 在法 无 明文规 定监 督者 享有 知 情权 的情 形下 , 期待 被监 督者 的专 门性 。 事 立案 监督 的主 体必 须 由宪法 和法 律予 以确 定 , 刑 检 自觉 通报 本身 存在 的 问题无 异 于痴 人说 梦 。 察机 作 为专 门行 使 国家法 律 监督权 并 具有 独立 法律 地 位 的 国家 机关 , 由检 察机 关行 使立 案监 督职 权, 违法 行 为提 出纠 正, 故 对 保 障刑 事立 案监 督 的权威 性 和严肃 性 。() 4 强制 性 。检察 机关 发 出
须 经过 一个特 定 的成 立刑 事案 件程 序 , 即立案 程序 , 括审 查立 包 案材 料 的立 案审 查程 序 , 案 的审批 , 立 法律 文书 的制 作 等 。这 和
一
种 手段 或者 方式 , 调查 的深度 和广度 都有 别于 立案机 关 的侦查
( ) 一 案件线 索来 源渠道 不畅, 察机 关的知情权难 以得 到保 障 检 能 否发现 线 索 , 是有 效 开展刑 事立 案 监督 的首 要环 节。 《 刑 事诉 讼法》 8 条 规定, 第 7 立案 监督 的线索 来源有 两个 : 检察机 一是
完善刑事立案监督工作机制的构想
完善刑事立案监督工作机制的构想元明胡耀先陶建旺司法实践中,由于刑事立案监督范围的局限性以及监督手段的“软化”,检察机关深感立案监督效果欠佳。
本文作者在多年从事刑事立案监督工作的基础上提出,应从四个方面完善检察机关刑事立案监督机制,延伸刑事立案监督的空间,变“软性监督”为“刚性监督”,从而更好地履行宪法赋予的监督职能。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刑事立案监督的职能,但是规定得比较原则,操作性不强。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和“两高三部一委”《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尽管作了细化,但仍不够完善,不能满足刑事立案监督工作的实际需要,影响了刑事立案监督的效果。
因此,有必要从机制上完善刑事立案监督工作,主要应当从以下四个方面入手。
一、知情权是刑事立案监督有效运行的前提和基础任何一项监督权都应当包含三个部分,即知情权、质询权、纠正权。
就刑事立案监督权来说,应当包含对刑事立案活动的知情权、对涉嫌违法刑事立案活动的质询权和对违法刑事立案活动的纠正权三个部分,其中知情权是刑事立案监督有效运行的前提和基础。
但在法无明文规定监督者享有知情权的情形下,期待被监督者自愿通报本身存在的问题是不现实的。
缺乏知情权,检察机关无从及时、全面、准确地了解侦查机关的刑事立案情况,只能通过审查批准、审查起诉、当事人控告申诉、有关部门移送等渠道发现问题,存在相当大的偶然性和滞后性。
同时,由于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的立案活动事前没有知情权,即使根据被害人提供的线索或自己收集到的证据认为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侦查机关往往在接到检察机关的《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后补一份立案文书,并将立案时间倒签,以应付、规避检察机关的监督。
赋予检察机关对刑事立案情况的知情权,增加侦查机关刑事立案活动的透明度,可以从制度上将侦查机关刑事立案活动纳入检察机关的日常监督视野,有利于检察机关及时发现侦查机关刑事立案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使刑事立案监督工作从事后监督走向同步监督,从被动监督走向主动监督,从个案监督走向常规监督,从源头上确保刑事立案侦查权的正确启动,也有利于确保刑事立案监督案件的质量。
立案监督的实施方案
立案监督的实施方案
为了加强立案监督工作,提高司法公正性和透明度,制定并实
施立案监督的方案是非常必要的。
下面将从加强组织领导、健全立
案监督制度、强化监督措施、加强信息公开等方面提出具体实施方案。
一、加强组织领导。
1.建立健全立案监督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各成员的职责和任务,确保立案监督工作的有序推进。
2.加强对立案监督工作的宣传教育,提高全体工作人员对立案
监督工作的重视和认识,形成全员参与的工作氛围。
二、健全立案监督制度。
1.建立完善的立案监督工作制度,明确监督的程序和内容,确
保监督工作的规范性和系统性。
2.加强对立案监督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其专业素养和监督
能力,确保监督工作的有效性和实效性。
三、强化监督措施。
1.建立立案监督的定期报告制度,对立案情况进行定期汇总和
分析,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2.加强对立案程序的监督,确保案件的受理、审查、决定等程
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杜绝滥用职权和徇私舞弊的现象。
四、加强信息公开。
1.建立立案信息公开制度,对已受理的案件信息进行公开,接
受社会监督。
2.加强对立案监督工作的信息化建设,提高信息公开的效率和
便利性,方便社会公众了解和监督立案工作。
综上所述,加强立案监督工作,需要全面落实各项制度和措施,确保立案工作的公正、透明和规范。
只有如此,才能有效维护当事
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司法公信力和公正性。
希望全体工作人员能够
认真贯彻实施,共同推动立案监督工作向纵深发展。
刑事立案监督制度探析
刑事立案监督制度探析摘要:刑事立案监督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赋予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刑事立案工作进行监督的一项全新的检察职能,刑事立案监督制度与检察机关的刑事侦查监督制度、刑事审判监督制度、刑罚执行监督制度一起构成了具有我国特色的刑事诉讼法律监督体系,使检察监督贯穿于刑事诉讼活动的整个过程。
本文通过研究立案监督制度的概念、地位、理论基础,指出现状的不足,以期引起立法机关的重视,得以修改完善。
关键词:立案监督;现状分析;一、刑事立案监督制度概述(一)刑事立案监督制度的概念刑事立案是刑事诉讼中一个独立的诉讼阶段,它标志着刑事诉讼的开始。
为杜绝立案阶段可能出现的各种违法犯罪现象,规范和监督公、检、法三机关切实遵守刑事诉讼法关于立案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国刑事诉讼法设置了立案监督程序。
对刑事立案监督的概念理论上有几种不同的观点,笔者认为刑事立案监督的对象不仅限于公安机关,还应包括检察机关自身、人民法院、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及监狱管理机关这些享有对特定刑事案件立案侦查权的主体。
因为检察机关是我国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它有权对刑事诉讼的全部范围和过程予以监督。
可见,如果把刑事立案监督的对象仅归结为公安机关,那么势必会出现不受监督的盲区。
建立完善的刑事立案监督制度,只有把上述机关和部门纳入立案监督的对象,刑事立案监督制度才是科学、全面的,刑事立案行为的合法性才能真正得到保证。
由此可见,刑事立案监督是指检察机关对刑事立案主体的立案行为是否合法实施的法律监督,它既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又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特别程序。
(二)立案监督制度的地位和作用检察机关的刑事立案监督权依法得以确立,这必将对确保司法公正、及时惩处犯罪,切实维护国家、社会、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法制不断走向成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其意义是重大的。
表现在:第一,有利于刑事法律的正确实施。
作为法律监督重要组成部分的刑事立案监督,是确保刑事诉讼法得以实施的第一个环节,是整个刑事诉讼程序公正、顺利进行的第一道保障。
完善现行刑事立案监督机制
完善现行刑事立案监督机制初探摘要:刑事立案监督机制是刑事诉讼法律监督制度的重要内容,在实践中对于打击犯罪,保护国家和群众的合法权益,规范侦查机关的办案行为,提高办案质量等方面都起到了积极而重要的作用。
然而,由于立法的原则性规定与具体规定相脱节,司法机关对刑事立案监督内涵的理解有岐义等多种原因,实践中刑事立案监督机制的作用发挥受到制约。
本文分析了立案监督机制在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了解决的对策。
关键词:立案监督监督对象法律监督跟踪机制刑事立案监督机制是刑事诉讼法律监督制度的重要内容,从1996年《刑事诉讼法》确立了检察机关的刑事立案监督权至今,刑事立案监督机制在实践中对于打击犯罪,保护国家和群众的合法权益,规范侦查机关的办案行为,提高办案质量等方面都起到了积极而重要的作用。
然而,由于立法的原则性规定与具体规定相脱节,司法机关对刑事立案监督内涵的理解有岐义等多种原因,造成了实践中仍然存在不该立案而立案、或是该立案而没有立案等情况。
另外,立案监督之后的后续跟踪机制尚未建立,导致一些案件虽然走了立案监督程序,但最后依然”不了了之”。
这些现象,严重制约了立案监督机制本应起到的作用。
因此,如何完善现行立案监督机制,是司法实践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刑事立案监督的概念关于刑事立案监督的概念,理论界存在着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是:刑事立案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依法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的案件以及刑事立案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的专门性法律监督。
①第二种观点是:刑事立案监督是指享有法律监督职权的机关或人员和其他有关机关和公民对公安司法机关的立案是否依法进行实行监督。
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刑事立案监督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立案监督是指享有法律监督权的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立案活动实行监督;广义的立案监督,既包括人民检察院的监督,又包括公、检、法三机关相互间通过”互相制约”实行的立案监督,以及党的监督、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和人民群众的监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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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刑事立案监督与刑事侦查监督制度
时间: 2005-10-12 08:45:19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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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艳宏〗
在我国,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担负着监督立案、侦查、审判、执行整个诉讼过程的重任。
近年来,检察机关积极探索,依法进行监督,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但不可否认,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过程中面临着诸多的困难和阻力,尤其在刑事立案监督与刑事侦查监督中境遇尴尬。
随着立案监督实践的深入,现行立案监督制度存在的缺陷和不足,日益突显。
其主要问题:一是监督手段不够有力,二是监督范围不够完善。
因此,有必要通过司法体制改革,从立法上进一步完善刑事立案监督制度。
一、赋予检察机关机动侦查权,强化刑事立案监督效果
目前法律虽然授权检察机关可以对公安机关的刑事立案活动进行监督,发现应当立案而公安机关不立案的,检察机关可以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并可以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但是,法律却没有规定对公安机关接到立案通知后仍不立案的进一步监督措施,使刑事立案监督缺乏应有的刚性和实效,不利于被害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建议完善关于刑事立案监督制度的法律规定,强化对监督对象不履行职责或者不积极履行职责的进一步监督措施,赋予检察机关对这类案件直接立案侦查的机动侦查权。
实践中,公安机关接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后,既不说明理由,也不立案的现象时有发生,检察机关做为法律监督机关往往束手无策。
对此,世界许多国家的法律,都赋予检察机关在公安机关不履行职责时的直接侦查权。
从有利于加强立案监督、有效打击犯罪、提高诉讼效率和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考虑,我国也有必要在刑事诉讼法中增加检察机关对通知公安机关立案而公安机关拒不立案或者立而不侦的案件,可以直接立案侦查的规定。
同时,为了防止滥用此项职权,有必要在程序上严格限制,即可以规定地市级以下检察院行使这项权力时,要报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批准。
但是对于直接立案侦查案件的范围,不应限制。
另外,为了防止侦查机关立案后又不当撤案,建议完善撤案监督制度。
即规定对于检察机关通知立案的案件,侦查机关立案后又拟作撤案的,应当在撤案前征求检察机关的意见;检察机关不同意撤案的,应当提出具体侦查意见,由侦查机关继续依法侦查。
二、完善立案监督范围,全面保障刑事立案活动的合法性
实践中,公安机关有时以刑事立案插手经济纠纷或者利用刑事手段解决民事纠纷,严重影响了公安机关的形象,人民群众对此反映强烈。
但是由于刑事诉讼法只规定了检察机关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监督,却没有明确对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监督权限,致使这类违法问题不能被及时发现和有效纠正。
这显然不利于保障刑事诉讼的依法进行和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符合依法治国、保障人权、加强法律监督的要求。
因此,应当通过修改刑事诉讼法,把不应当立案而立案侦查的问题纳入刑事立案监督的范畴。
首先,对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进行监督,是全面确立刑事立案监督制度,保障刑事立案活动及时合法进行的需要。
在我国,立案被规定为刑事诉讼中一个独立的诉讼阶段,是开展刑事侦查的前提,立案决定本身虽然并不意味着对被立案者的人身、财产等权利进行限制、剥夺,但是却要给被立案者确立犯罪嫌疑人的身份,令其必须接受刑事调查,而紧随其后的必然是一系列的强制性侦查措施。
可是在我国的文化背景和道德观念中,一个人即使只被侦查机关作为犯罪嫌疑人立案侦查,在社会上都会对之产生相当负面的影响。
可见,立
案并非无关紧要,而是一项关乎公民、法人合法权利的十分严肃的刑事诉讼活动,必须认真对待,并纳入法律监督范围。
刑事诉讼法只规定了检察机关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监督,而没有规定对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监督,使得我国现行的刑事立案监督制度实质上只是不立案监督制度,在监督范围上存在严重缺陷,不利于保障整个刑事立案活动的合法性。
其次,对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进行监督,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特点所决定的,也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客观需要。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立案后,侦查机关可以自行对犯罪嫌疑人采取逮捕以外的所有强制性侦查措施,而无需任何司法审查程序。
这一诉讼制度的特点决定了只有从立案这一诉讼的源头上把住法律关口,才能实现对当事人基本人权的有效保护,保障整个刑事侦查活动依法进行。
总之,我们应当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立案监督的范围作出进一步完善。
对此,可以在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增加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不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立案侦查的,或者被立案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及其近亲属或者聘请的律师认为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侦查而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立案的理由,公安机关应当在5日内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说明的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撤销案件,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撤销案件,并将撤案决定书副本送达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不予撤销的,人民检察院可以直接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执行。
在刑事侦查监督活动中,检察机关同样面临困境,.刑事侦查监督制度亦是弊端重重。
一是检察院侦查监督带有倾向性,缺乏中立性、独立性。
二是侦查监督部门获得监督线索途径少。
三是国家没有通过法律明确界定侦查监督保障体制。
四是侦查监督方式不完善、方法不够灵活。
因此,许多制度和做法还值得探讨、需要进一步研究完善。
一、通过完善相关立法保障刑事侦查监督。
检察机关尽管属于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却事实上担负着审查起诉和提起公诉的职责,它们本质上也属于国家追诉犯罪机构,在诉讼目标和诉讼角色方面与侦查机构是一致的。
这就使得检察机关做为监督者的监督意识和公安干警做为被监督者接受监督的意识都很淡薄。
侦查活动很难受到有效的司法控制。
对此,《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应当明确检察机关侦查监督职责、义务,如撤销违法决定、制止违法行为、调查违法事实、拒不纠正时的惩办等并具体规定监督程序、监督方式及监督机关不作为的法律责任。
尽量将监督的内容具体化,通过立法赋予检察机关刑事侦查监督权以法定的权威性和强制力。
二、开辟获得线索新途径,强化检察机关自身的刑事侦查监督职能。
目前,侦查监督部门获取侦查监督线索的途径主要有:第一通过审查侦查机关报送的刑事案件材料发现。
第二接受举报、申诉。
检察机关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的大量工作都是书面审查侦查机关报送的材料,而侦查活动违法的情况很少反映在案卷中。
或者即使公安干警在侦查中有刑讯、诱供等违法行为,由于法律普及程度不高、法制观念淡薄等问题,人民群众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观念也非常有限。
侦查监督部门还承担着繁重的审查批捕任务、检察机关普遍存在经费匮乏、侦查手段和设备有限等问题,开展侦查监督方面难免人力、物力的困扰。
因此,要获得线索非常困难;或者展开调查时已时过境迁,丧失了最佳查证时机,往往是忙了一番而没有结果。
在侦查程序中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滞后性,参与程度的有限性与被动性都使其预防和纠正侦查违法的作用大打折扣。
不利于保护犯罪嫌疑人及其他有关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犯。
对此,检察机关应实行专人专职负责监督,在工作安排、精力投入上予以加强;要建立以侦查监督部门为主,批捕、起诉、控申、监所等部门积极配合的强大信息结构,从中发现线索。
同时建立联合执法检查制度、加大宣传力度,扩大检察机关侦查监督职能的社会知晓面。
三、完善侦查监督保障机制
现行《刑事诉讼法》的有些规定仅仅是原则性的,不够明确、具体,相关的司法解释也存在同样的问题。
如目前检察机关实践中使用的《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书》、口头纠正意见等纠正违法的方式均未在《刑事诉讼法》或相关司法解释中对其适用范围、法律效力等加以规定,导致这些监督方式缺乏法定的权威性;对不接受监督的法律责任及后果,也未加以明确规定,当侦查机关对监督意见既不提出异议又不执行时,侦查监督部门除了一遍遍催问,只能徒唤奈何,监督缺乏保证有效落实和执行的保障机制,失去了严肃性、权威性和实效性。
四、加大司法改革力度,促进监督方式改进
要从根本上扭转目前刑事侦查监督工作方式不完善、工作力度跟不上的局面,则要推进司法改革,建立科学的检、侦关系。
即“检察引导侦查”的新体制。
使检察机关通过对案件的全程参与、跟踪,变被动监督为主动监督,变事后监督为事前监督,变静态监督为动态监督.这样既可以更容易地发现问题,将监督机制落到实处,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又可以更及时地发现问题,将违法事实消灭在萌芽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