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对公安机关侦查监督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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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黑龙江公务员考试公安基础知识:公安执法监督的意义3篇

2018黑龙江公务员考试公安基础知识:公安执法监督的意义3篇

2018黑龙江公务员考试公安基础知识:公安执法监督的意义3篇2018黑龙江公务员考试公安基础知识:公安执法监督的意义12018黑龙江公务员考试公安基础知识:公安执法监督的意义公安执法监督是指对公安机关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评价、检查、纠正和改进,是保障社会公正、维护法律权益和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手段。

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和公共安全方面,公安执法监督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

公安机关是廉洁、公正、勇敢、知情、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的国家机关,负责维护社会治安、打击犯罪、维护民族团结和促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

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公安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应遵循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保证执法公正和效率。

因此,公安执法监督的意义就在于,对公安机关执法行为开展有效监督和评价,检查和纠正执法过程中的违法和不当行为,确保公民权益的受保护,避免执法权力滥用和不当行为的发生,从而加强公安机关的法制意识和政治纪律性,提升执法质量和效率。

公安执法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对公安机关执法行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进行检查和监督;对执法人员是否依法履行职责、是否限制了公民的人身自由进行评价;对执法人员是否遵守法律程序、采取合法手段、采用合理力度进行监督;对执法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不当行为予以查处和纠正等。

同时,公安执法监督还可以通过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建立和完善监督机制,从而防止权力腐败、权力寻租和权利滥用等问题的发生。

在实际应用中,公安执法监督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方面,公安机关作为国家权力机关,执法监督可以保证其公开、公正、透明,提高执法质量和效率,避免执法行为的不合法和不当。

另一方面,公民作为基本的社会群体,执法监督可以保护他们的个人权益,防止不正当手段对其人身自由的侵害,减少社会矛盾趋向和谐社会的建立。

公安执法监督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都有着广泛的应用和发展前景,但要真正落实好执法监督的各项措施,还需要从法律、制度和文化上推动。

在法律方面,需要加强法律意识教育,完善法律规定和监督机制;在制度方面,需要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加强执法人员人身安全保障;在文化方面,需要广泛宣传执法公正、留白自查和反腐败斗争,建立起健康的文化环境。

侦查行为须监督

侦查行为须监督

在我国,侦查权由国家的侦控机关独占。

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侦查机关为了调查犯罪,有权采取专门的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专门的调查工作有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和被害人、勘验、鉴定、辨认、侦查实验等;强制性措施则包括五种强制措施以及其它限制或剥夺公民人身、财产或其他重要权利的侦查措施。

此外,在司法实践中,侦查机关经常采取的窃听、通讯监听、邮检等不由刑事诉讼法规范的秘密侦查措施,也应属于强制性措施。

我国侦查机关不仅拥有上述广泛的调查手段和权力,而且在行使上述权力时拥有相当大程度的自由裁量权。

侦查机关不仅可以自行决定采取一般性的调查手段,而且对于限制或者剥夺公民人身自由、财产或者其他权利的强制性侦查行为,除了逮捕措施须由检察机关批准外,其余都由侦查机关负责人自行决定或者批准实施。

由于我国诉讼程序法律对上述决定的采取要么没有规定严格的标准,要么标准极具弹性,有的甚至根本没有规定标准,侦查机关的负责人几乎可以不受约束地决定是否采取上述侦查行为。

另外,面对惩治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的职责和压力,侦查机关的负责人多倾向于放宽对强制性侦查行为的限制,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亦有扩张的趋势。

相对于如此广泛的侦查权,我国的监督和控制就显得比较薄弱。

侦查监督在我国大致由两个部分组成:第一、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的监控在我国,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对刑事诉讼法的适用负有监督职责,侦查活动当然亦属监督范围。

严格地讲,我国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的监控主要是以事后审查的方式进行,即在审查批捕、审查起诉时,如果发现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况,可以对其提出纠正意见或责令其补充侦查,公安机关゛应当〞执行。

另外,检察机关还可以对公安机关的立案活动进行监督,即检察机关如果发现公安机关应立案而不立时,有权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必须执行。

同时,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检察机关对于公安机关以刑讯逼供、威胁、利诱、欺诈等非法手段获取的犯罪嫌疑人的口供、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可以拒绝将其作为指控犯罪的根据,也可以在提出纠正意见后,要求公安机关重新调查取证。

公安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监督机制分析(最新)

公安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监督机制分析(最新)

公安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监督机制分析(最新)改革开发近四十年的经济高速发展当前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已经转变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

经济发展同时,各种矛盾冲突也在不断增多,公安派出所作为公安机关的派出机关,直接面对处理大量的社会矛盾,其中相当一部分是刑事案件。

为有效促进执法规范化,使派出所办理的案件质量得到保证,同时以案件提升派出所的公信力,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建立健全检察机关对公安派出所的监督机制是当前法治发展不可或缺的一步。

一、检察机关对公安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监督的必要性(一)有利于提高案件质量,维护司法公正。

派出所人员多、任务重、涉及面广,是公安机关基层基础工作的重要依托,与人民群众的联系也最为紧密。

派出所民警办理的各种刑事案件也较多。

在“量”多的情况下如何保证“质”至关重要。

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监督,能够对侦查人员起到一个督促的作用,主观上重视。

另外,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监督能够尽可能早的发现侦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解决问题,避免将问题带进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

(二)有利于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我国刑诉法明确规定了刑诉法的任务包括“尊重和保障人权”。

在“以权力制约权力”的理念下用检察权制约侦查权是现代法治国家的普遍做法。

因为侦査权有强制性、扩张性、秘密性的特点,又涉及到人身自由、财产、个人隐私等基本人权,因此让侦查权接受监督,依法运行,防止侦查权被滥用就很有必要。

构建公安派出所检察监督机制,就是要进一步保障人权。

(三)体现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法律地位。

我国宪法第12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刑事诉讼法第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检察机关作为法定监督机关,对公安派出所办理刑事案件的侦查行为监督是宪法法律赋予的权力。

对检察机关而言,也是一项必须去落实的任务。

2009年底,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要探索建立对公安派出所的法律监督机制。

浅谈侦查监督中人权保护理念的树立

浅谈侦查监督中人权保护理念的树立

浅谈侦查监督中人权保护理念的树立近年来,随着我国侦查工作的不断深入和规范化,侦查监督也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

其中,人权保护理念的树立尤为重要。

在本文中,我们将浅谈侦查监督中人权保护理念的树立。

一、侦查监督的必要性依法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是每一个执法人员的职责所在。

但是,有些执法人员为了打击犯罪,忽视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如违反法定程序,采取暴力恐吓等手段,制造自白等方式达到追缴犯罪嫌疑人。

这不仅违反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还会导致案件审判不公,对法治的信任受到了极大的影响。

因此,侦查监督的出现,是为了更好地保护人民群众的利益,并督促执法人员依法办案。

二、人权保护理念的树立在侦查过程中,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和法律规定,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是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

因此,在侦查监督中,要牢固树立人权保护理念,做到以下几点:1. 依法开展侦查工作侦查人员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超越自己的权力范围,不得侵犯任何人的合法权益。

在侦查过程中,要在法定程序的范围内开展工作,不能私自采取暴力手段,进行非法搜查,恐吓威胁等行为,以免影响司法公正。

2. 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侦查人员应当尊重犯罪嫌疑人的人格尊严,不得采取侮辱、殴打和虐待等手段。

同时,侦查人员应当保护犯罪嫌疑人的隐私权,不得泄露犯罪嫌疑人的个人信息,避免给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带来不必要的伤害。

3. 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在侦查过程中,犯罪嫌疑人享有辩护权,侦查人员应当在法定程序范围内保障其辩护权。

犯罪嫌疑人在法律规定的程序中,可以选择自己的辩护律师,也可以选择听取公诉机关的辩护意见。

4. 引入外部监督侦查监督应当引入外部监督,如律师、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确保侦查工作的公正性和法律的严肃性。

外部监督的引入,可以有效地避免侦查人员的滥用职权,更好地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三、结语在侦查工作中,要做到以法律为依据,以人权为保护,依法有序开展侦查工作。

侦查监督工作的必要性、难点及对策

侦查监督工作的必要性、难点及对策
( ) 行 侦 查 监 督 在 司法 实践 中工 二 现
作 不 主 动 、 系 不 健 全 体
价 值 、理 想 和 目标 ,是执 法 者 永 恒 的 主
题 。司 法 公 正 , 法 律 的 灵 魂 , 执 法 的 是 是 终 极 目 的 。侦 查 监 督 在 维 护 司 法 公 正 方 面 发 挥 着 关 键 的作 用 。 侦 查 监 督 就 是 要 通 过 对 侦 查 活 动 的监 督 ,确保 在 法 律 面
使 侦查 权 时 存 在 很 大 的 自 由 裁 量 权 . 作
为 法 律 监 督 机 关 的人 民检 察 院 ,就 要 加
的刑 事 案 件 和经 济犯 罪 案 件 。可 以 有 效 打 击 犯 罪 , 犯 罪 分 子 难 逃 法 网 , 可 以 使 还 平 息 民怨 , 止 矛 盾 激 化 , 除 社 会 不 稳 防 消 定 因 素 , 定 程 度 上 起 到 了震 慑 犯 罪 、 一 保 障人权和维护公平正义的社会作用。
( ) 查 监 督 是 维 护 司 法 公 正 的 重 三 侦
要 手段
律 的正 确 实施 .保 障 侦 查 活动 的合 法进

公 平 公 正 是 人 们 追求 的 一 个 崇 高 的 侦 查 活 动 是 一 种 特 殊 的 国家 权 力 的
其 二 . 查 监督 的 范 围不 明确 。 事 侦 刑 诉 讼 法 第 7 条 、 1 7 分 别 规 定 了 检 察 6 第 3条 机 关 在 审查 批 捕 和 审 查起 诉 环 节 有 监 督 侦查 机 关 侦 查 活 动 是 否合 法 的 职 责 。 但 现有的法律 条文所 规定 的侦查监 督 , 更 多 的是 从 大 方 向 上 强 调 对 侦 查 活 动 合 法 性 的监 督 .而 没 有 对 侦 查 监 督 的 内 容 进 行 系统 具 体 的规 定 。 其 三 .侦查 监督 中 的 纠 错 机 制 不 完 善。 如根 据 刑 事 诉 讼 法 规 定 , 民检 察 院 人 发现公安机 关 的侦查活 动有违法 情况 , 应 当通 知公 安 机 关 予 以 纠 正 ,公 安 机 关 应 当将 纠正 情 况 通 知 人 民检 察 院 。 是 , 但 法 律没 有进 一 步 明 确 公 安 机 关 拒 不 纠 正 违 法 的 法律 后 果 ,侦 查 监 督 的 法 律 效 果 不 具体 。 自然 就 不 能 对 侦 查 机 关 造 成 足 够 的 约束 。

强化对公安派出所侦查活动的检察监督

强化对公安派出所侦查活动的检察监督

强化对公安派出所侦查活动的检察监督作者:江明来源:《犯罪研究》2018年第01期随着公安机关刑事侦查体制改革,侦查工作重心进一步下移,基层派出所承担了大量刑事办案任务,在刑事侦查系统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凸显,但其在刑事侦查活动中存在的不少问题又实际影响着职能发挥。

面对这一现状,检察机关必须及时跟进,加强对公安派出所侦查活动的监督。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深化检察改革的意见(2013-2017年工作规划)》中已明确提出“建立对公安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监督机制”。

最高检检察长曹建明在2017年1月召开的全国检察长会议上再次强调,要加强对公安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的监督,坚决核查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行为,强化冤错案件源头预防。

这项工作是完善检察机关刑事检察监督的重要环节,也是薄弱环节,因此最高人民检察院将其列为重点任务反复提及。

一、对公安派出所侦查活动进行监督的必要性1.制约侦查权的需要“侦查活动往往伴随着强制力的行使,与人权保障存在着密不可分的联系。

换而言之,侦查阶段是刑事诉讼中控制犯罪和保障人权两种利益最容易发生冲突的阶段” 。

侦查权作为重要的国家公权力,被滥用的可能性要远大于检察权和审判权。

因此,侦查权的行使只有在接受充分的监督和制约的前提下,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侦查活动是侦查权的有效行使手段之一,法律赋予检察机关侦查活动监督权,就是为了保证公正司法,防止侦查权被滥用。

2.提高公安派出所执法水平的需要随着公安机关刑侦体制改革,基层派出所成为主要刑事执法主体,刑事侦查职能不断扩大,办理案件的数量越来越多,且没有分流机制,无论大案小案都要办理。

但是在实践中,派出所办案民警的执法水平与工作要求还有差距,仍存在证据意识薄弱、取证能力不足、办案水平不高、侦查手段单一、办案不够规范的情况,甚至有通过刑讯逼供的手段获取证据、不当使用强制措施、故意制造冤假错案等严重问题。

因此,现实情况迫切需要强化检察机关对公安派出所侦查活动的监督,以促进派出所提高执法水平。

浅谈加强对公安机关执法监督的思考(五篇范例)

浅谈加强对公安机关执法监督的思考(五篇范例)

浅谈加强对公安机关执法监督的思考(五篇范例)第一篇:浅谈加强对公安机关执法监督的思考浅谈加强对公安机关执法监督的思考XXXX近年来,我市各级公安机关按照全国公安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总体部署,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狠抓落实,特别是逐步加强对办案部门的执法监督,进一步推动了公安队伍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的深入开展。

但是,执法中仍存在不少的“热点”和“难点”问题。

笔者从我市公安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浅谈如何加强对公安机关特别是基层单位执法的监督。

一、我市基层单位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当前,我市公安机关基层单位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为四个方面:一是仍然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现象,办案质量不高,容易引起被处罚人员投诉和司法机关案件追诉;执法简单粗暴的情况在基层所队仍有发生。

二是在对待群众感情上,仍然存在以“管人者”自居,耍特权、抖威风,对待办事群众态度冷漠,懈怠责任,工作推诿,宗旨意识树得不牢,“四难”现象时好时坏。

三是在遵纪守法上,极少数民警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违反“五条禁令”等案件的发生,有的甚至受到司法追究,严重损害了人民警察的形象。

四是在廉洁自律上,有的民警私欲膨胀,假公济私,放弃原则,违规办事;有的利用职权贪污、收受贿赂;有的违反财经纪律,有的明里暗里从事经营活动等。

二、我市基层单位执法中存在的问题的原因(一)个别民警自身素质不高。

一是缺乏应有的政治素质。

在执纪执法过程中以个人利益为主,缺乏服务意识、奉献意识,工作中不是比成绩、比 1奉献,而是比职级、比待遇,价值观错位;二是业务素质有待提高。

有的民警执法、办案靠感觉凭经验,工作方法简单粗暴。

(二)执法监督的氛围不浓。

一是执法监督的宣传、教育还缺乏一定的力度。

公安民警对执法监督的重要性没有形成共识,使得这项工作缺乏一定的思想基础;二是民警学习的自觉性不高。

对有关规定、法律赋予人民警察的职责,没有自觉地、认真地学习;在工作和生活中,或心存侥幸、蒙混过关,或稀里糊涂地违纪犯错;三是学习的针对性不强,效果不够明显。

刑事案件侦查监督指南

刑事案件侦查监督指南

刑事案件侦查监督指南在法治社会中,刑事案件侦查监督是保障司法公正、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环节。

本文将为您详细介绍刑事案件侦查监督的相关内容,帮助您更好地理解这一重要机制。

一、刑事案件侦查监督的概念与意义刑事案件侦查监督,简单来说,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等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的监督。

其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侦查活动涉及对公民的人身、财产等权利的限制和干预,如果缺乏有效的监督,可能导致公民权利受到不当侵害。

其次,确保侦查活动依法进行。

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必须遵循法定程序和原则,监督可以防止违法侦查行为的发生,保证侦查结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最后,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威。

有效的侦查监督能够促进整个刑事司法程序的公正运行,增强公众对司法的信任。

二、刑事案件侦查监督的主体与对象刑事案件侦查监督的主体是人民检察院。

检察院通过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职能,对侦查活动进行监督。

监督的对象主要是公安机关等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

包括对立案、侦查措施的采取、证据的收集等方面的监督。

三、刑事案件侦查监督的范围1、立案监督检察院要监督公安机关是否依法及时立案。

对于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检察院有权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或者立案的理由。

如果理由不成立,检察院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或者撤销案件。

2、侦查措施监督侦查措施包括强制措施和侦查手段。

对于强制措施,如拘留、逮捕等,检察院要审查其适用是否合法、适当。

对于侦查手段,如搜查、扣押、监听等,要监督其是否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3、证据收集监督检察院要监督公安机关收集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

对于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

4、侦查终结监督当侦查机关侦查终结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时,检察院要审查案件是否达到移送起诉的标准,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四、刑事案件侦查监督的方式1、审查案件材料检察院通过审查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材料,包括立案决定书、侦查终结报告、证据材料等,发现侦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

漫谈检察侦查机关监管制度(5篇)

漫谈检察侦查机关监管制度(5篇)

漫谈检察侦查机关监管制度一、侦查活动监督工作的重要性(一)侦查活动监督工作是合法、准确、有效打击犯罪的需要侦查活动中出现的违法行为看似轻微,但造成的后果往往十分严重。

近年来,由于公安机关侦查活动中存在违法行为而导致的错案屡见不鲜,严重损害了____运行的权威性。

法学界普遍观点认为:“司法错案的发生往往不是适用实体法不正确,而是出现在程序法的执行不严格和程序法本身不完善上。

”[1]对侦查活动的规范、监督工作日益重要、迫切。

侦查活动监督工作是对侦查活动合法化的整体监督,它作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之一,能够及时纠正侦查活动中出现的违法行为,完善侦查工作,保证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从而保障合法、准确的打击犯罪。

(二)侦查活动监督工作是保护____合法权益的需要由于刑事侦查活动具有强制性、____性特点,侦查人员在侦查活动中易忽视对公民、特别是涉案____合法权益的保护。

司法实务中,常见一些刑事案件的涉案____遭受隐蔽性侵害,如不及时告知犯罪嫌疑____利义务及涉案鉴定结论、超过法定传唤时限等。

我国是法治国家,宪法中明确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尊重和保障____、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所以公民,即使是涉案的____,仍然享有其由法律赋予、应当享有的各项合法权益。

对侦查活动依法进行监督,利用纠正公安机关违法行为等监督权力,在保障惩罚犯罪的同时,维护公民、特别是____的合法权益,充分体了现国家对于____的重视和保障。

二、当前侦查活动监督工作面临的现实难题(一)侦查活动监督工作适用的法律规定不完备,缺乏可操作性司法实践中越来越重视对侦查活动合法性的排查和监督,这就对侦查活动监督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但从现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可以看出,侦查活动监督工作受制于不具体、不全面、不完善的法律规定的禁锢,无法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①没有充分树立侦查活动监督工作的重要法律地位。

浅议指导侦查的必要性和做法汇总

浅议指导侦查的必要性和做法汇总

浅议指导侦查的必要性和做法伴随着我国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基本方略逐步深入人心,检察改革的春风已强有力地推动了检察工作整体向前迈进。

而作为其中重点内容的公诉制度改革,则不可避免地为检察机关的公诉工作带来新变化,同时也给如何开展好公诉工作提供了新课题。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指控犯罪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律师提前介入和庭审方式的变革,要求公诉人在法庭上必须围绕指控的罪名全面履行举证责任,并就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来源是否合法等问题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展开辩论。

而检察机关无法准确掌握证据全貌;当前案件侦查质量大幅度滑坡等诸多问题一直困扰着公诉机关,使公诉质量难以保证。

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对侦查工作监督不力的状况同样令人担忧,突出表现在侦查机关违法行使侦查权的情况较为普遍,违法取证、以罚代刑、超期羁押等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系列问题,不仅侵犯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也给后续的审查起诉和审判活动带来障碍,从而影响司法公正。

而检察机关往往是通过侦查机关移送的证据材料,对立案活动和侦查程序是否合法履行监督职责,由于形式单一而局限,造成监督被动且软弱无力。

这就使检察机关工作前移全程指导侦查活动成为必然。

以往,检察机关的一贯作法是发现侦查活动中存在证据缺陷就一成不变地采取退回补充侦查这一法定模式。

由于缺少必要的沟通和理解,侦查机关的办案人员抵触情绪很大,双方关系僵化,导致补充侦查活动敷衍了事,所取证据达不到诉讼要求,办案人之间推诿扯皮的现象时有发生。

不仅大大延长了办案时限,影响了诉讼效率,而且公诉质量也不理想。

因此,检察机关应打破传统观念,在对侦查活动的指导和监督上,彻底改变那种阶段性的消极制约,而向覆盖整个侦查全过程的积极制约方面迈进,并通过一系列卓有成效的工作,使检察机关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指导权得以顺利行使,并在工作实际中发挥职能作用,提高办案效率,确保办案质量。

一、统一认识,达成共识,与侦查部门加强工作联系为及时、准确地打击刑事犯罪活动,适应公诉制度改革的新形势,加强联系协调,检察机关公诉部门、侦查监督部门与侦查机关应建立工作联系制度,加强案前沟通,对可能不捕、不诉的案件,防止在报捕和起诉之前。

公安派出所侦查活动检察监督实证研究

公安派出所侦查活动检察监督实证研究

公安派出所侦查活动检察监督实证研究作者:杨飞来源:《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2018年第01期摘要:公安派出所在刑事侦查活动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突出,对派出所侦查活动进行监督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应有之义,通过实证方式对检察机关开展的公安派出所侦查活动监督试点现状进行分析,发现在监督理念、监督力量、监督方式上检察机关仍需改善,应从监督模式、监督事项来源、处理方式等方面建立健全对派出所侦查行为的监督。

关键词:派出所侦查检察监督实证一、公安派出所侦查活动检察监督的必要性分析(一)监督派出所侦查活动是分权制衡原理和诉讼规律必然要求《刑事诉讼法》赋予侦查机关太多自由裁量权,除了逮捕强制措施需要报经检察机关批准外,其他刑事强制措施及侦查手段均由公安机关自行决定,凡是权力都有被滥用的可能。

我国实行流水式刑事诉讼模式,一旦出现执法不规范、取证不到位等情况将导致刑事案件办理不公,甚至造成冤假错案,迫切需要加强检察权对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的控制和指挥。

(二)监督派出所侦查活动是完善法律监督体系和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应然要求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监督覆盖刑事诉讼的全过程,但在现行法律监督体系中,检察机关关注的重点是对同级公安机关层面的监督,在派出所层面上的监督存在盲区或者针对性不强。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指出完善对派出所侦查活动的监督是检察改革的重点任务之一,全国各级检察机关正在对这项工作开展实践探索,为将来的立法积累宝贵经验。

(三)监督派出所侦查活动是适应公安派出所职能演变和提升执法规范现实要求绝大多数刑事案件都属于派出所的受案范围,以天津市某区派出所办案数为例,辖区内13个派出所在2016年度共受理刑事案件4086起,占全区公安机关受理案件总数95%以上。

派出所逐渐成为刑事案件办理的主力军,但是由于派出所警力不足、执法意识、执法能力不强等原因,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依然存在执法行为不规范、不文明等情形,亟待通过加强外部监督加以改善。

【重要知识点】2017-2018司考刑事诉讼法:侦查监督的概念和意义

【重要知识点】2017-2018司考刑事诉讼法:侦查监督的概念和意义

【重要知识点】2017-2018司考刑事诉讼法:侦查监督的概念和意义2017-2018司考刑事诉讼法:侦查监督的概念和意义。

一年一度的司法考试是众多想参与法律行业的朋友最最重要的事情,也是一件辛苦的事情,为此,小编也想为大家的备考尽绵薄之力,在这里准备司法考试的相关知识点供大家学习参考。

侦查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的监督。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除公安机关外,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军队保卫部门以及人民检察院的侦查部门也依法行使侦查权。

因此,人民检察院对上述机关或部门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同样行使侦查监督职权。

侦查监督是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律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刑事诉讼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侦查监督有利于保证国家刑事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保证办案质量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可以使侦查机关在侦查活动中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得以及时发现和有效纠正,从而保证侦查活动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和要求进行,从诉讼程序上保障对犯罪分子的及时、准确、合法的追究,保证国家刑事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防止和避免出现冤假错案,保证案件的质量。

(二)侦查监督有利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司法实践证明,在侦查活动中,不按法定程序和要求收集证据、采取有关的强制性措施,而通过刑讯逼供、诱供、骗供等非法方法取证,或进行非法拘禁等,都将严重损害公民的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因此,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就可以及时发现、制止和纠正上述违法行为,从而切实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三)侦查监督有利于提高侦查人员的执法水平,督促其严格依法办事,更好地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权威性人民检察院通过侦查监督,及时纠正侦查人员滥用职权的违法行为,从而促使侦查机关认真总结经验教训,提高对严格依法办案的认识和执法水平。

同时通过侦查监督,及时纠正侦查活动中的违法乱纪行为,提高对公安司法机关办理案件公正性、合法性的认识,从而更好地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权威性。

健全对公安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监督机制的思考

健全对公安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监督机制的思考

健全对公安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监督机制的思考摘要:基层派出所开展刑事侦查活动存在自由裁量权膨胀、缺乏救济及保障措施等问题,本文从检察机关对公安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监督的必要性、监督的现状、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期盼以检察机关为主导的对公安派出所监督机制能日益完善。

关键词:监督必要性;面临的困境;机制探索公安派出所承担大量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包括刑事立案、破案、取证、采取强制措施等环节,由于公安派出所人员配备不均衡、刑事执法水平不高、监督制约机制缺失等诸多原因,致使基层派出所开展刑事侦查活动出现诸多问题。

一、建立对公安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监督机制的必要性(一)制约侦查权的需要。

永安市检察院在审查派出所提请批准逮捕的一起故意伤害案中发现,被害人何某陈述其在被打的过程中眼镜被打飞,在无佩戴眼镜的情况下无法认清打人者,而在卷内却附有被害人何某对犯罪嫌疑人王某的辨认笔录,办案人员因此提出质疑,派出所侦查人员承认明知被害人何某看不清打人者的特征却为加强对嫌疑人的指证而让被害人何某作虚假辨认。

上述派出所的行为系对侦查权的滥用,基层派出所采取侦查措施涉及到当事人的人身自由和财产,倘若缺乏有效的外部监督和救济程序,可能会对公民的合法权益造成侵犯,对侦查权的制约尤为迫切。

(二)满足人民群众的需要。

百姓的权利意识、法治意识逐渐增强,对公平正义的要求日益提高,对公检法的执法活动或司法活动的合法性及规范性愿望也越来强烈。

为充分满足新时期人民群众的需要,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在开展对公安派出所刑事侦查监督中责任尤为重大。

如果守住了审查逮捕的第一道关口,就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如果第一道关口失守,就可能出现“起点错、跟着错、错到底”的情况。

[1](三)深化司法改革的需要。

检察机关对公安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的监督机制,是进一步创新检察体制,优化检察职权配置的有效切入点。

[2]在实践中,检察机关出于自身极限性及外部因素的双重制约,开展对公安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监督工作存在短板,公安派出所在一定程度上脱离了检察机关的监督,其内部监督又往往未能发生应有效力,加强检察机关对公安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的监督可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进程,同时也是一段时期内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开展审查逮捕、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三项基本职能工作的着力点。

工作心得:强化公安派出所侦查活动监督

工作心得:强化公安派出所侦查活动监督

工作心得:强化公安派出所侦查活动监督近年来,随着侦查活动监督平台的搭建,以驻队、驻所检察官办公室的设立为依托,检察机关对公安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的监督愈发规范、有力。

但是,要想切实解决侦查活动中需要监督的问题,仍需要对司法实践中的具体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并继续构建、完善相应机制建设。

结合司法实践来看,还存在以下问题,需要引起关注和重视:不配合、轻监督的观念依然存在。

有的被监督者面对监督往往存在抵触情绪,对监督必要性的不理解时常制约监督工作的顺利开展。

对于个别人而言,证据的补正补强、取证程序的合理规范似乎更多地意味着工作量的增加,过于强调实体正义的追求,导致接受监督的动力不足。

监督方式不足、力量匹配不够。

一是侦查监督部门案多人少,要对公安派出所开展监督,投入的人力、精力要求比较高,这与侦监部门目前的实际力量配置情况不相称。

同时,由于监督活动案件化不够,导致部分侦查监督人员还存在重办案轻监督的理念,弱化了侦查活动监督的开展。

二是知情存在有限性、事后性和被动性,导致不能及时发现侦查违法行为。

对公安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监督采取的多是通过接受信访举报、审查批捕时审查卷宗材料和讯(询)问当事人实现,多停留于事后监督,难以做到主动、同步监督。

目前,除依托派驻检察官办公室指派专人专项监督以外,并未形成全方位的监督体系,真正落实到实践中的监督方式往往只是台账比对、立撤案抽查,监督方式较为单一、弹性较大,影响监督效果。

监督质量有待提升。

一是对公安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监督作为一种创新探索,目前关于开展该项活动的法律规定可操作性不强,主要依据相互之间会签的文件展开监督,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公安机关的配合。

二是刑事侦查活动监督对派出所而言往往意味着扣分项,致使监督反馈不及时、不积极,衔接不够完善,容易导致监督流于形式。

为解决侦查机关在刑事侦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切实履行侦查活动监督职责,笔者建议,从以下三方面强化对公安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的监督:进一步强化监督理念,提高监督水平。

浅谈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的监督

浅谈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的监督

浅谈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的监督作者:李伟来源:《活力》2009年第15期《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8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检察机关是我国唯一的专门法律监督机关,对刑事诉讼进行法律监督在检察机关的职责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

对刑事诉讼进行法律监督工作开展的是否顺利,影响到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任务的完成。

通过工作实践笔者认为侦查权被滥用的情况非常普遍,造成司法不公,司法腐败。

检察机关对于公安机关侦查活动监督,规定的不具体,缺少可操作性。

检察机关必须加强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进行法律监督,才能更有效的保障刑事侦查机关依法办案、保护被侦查人的合法权益。

提高我国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进行法律监督的水平是一项相当迫切的任务。

一、刑事侦查活动的现状在我国,刑事侦查行为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其中“专门调查工作”是指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的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物证书证、鉴定、通缉、辨认、侦查实验等活动;所谓“有关的强制性措施”是指为保证专门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侦查机关所采取的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等强制性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

此外,在司法实践中,侦查机关经常采取的窃听、通讯监听、邮检等不属刑事诉讼规范的秘密侦查措施,也应属于强制性措施。

我国刑事侦查机关不仅拥有上述广泛的调查手段和权力,而且在行使上述权力时拥有相当大程度的自由裁量权。

刑事侦查机关不仅可以自行决定采取一般性的调查手段,而且对于限制或者剥夺公民人身自由、财产或者其他权利的强制性刑事侦查行为,除了公安机关刑事侦查部门的逮捕措施需由检察机关批准外,其余都由刑事侦查机关负责人自行决定或者批准实施。

由于我国刑事诉讼程序法律对上述决定的采取没有规定严格的标准,有的甚至根本没有规定标准,刑事侦查机关几乎可以随心所欲地决定是否采取上述刑事侦查活动。

浅谈对公安机关侦查监督的必要性

浅谈对公安机关侦查监督的必要性

浅谈对公安机关实行侦查监督的必要性人民检察院作为我国宪法规定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代表国家行使检察权,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公民是否遵守法律、法规实行专门监督,以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促进社会主义法治发展完善。

其中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人民检察院扮演着打击犯罪、保障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重要角色,对刑事诉讼的全过程实行法律监督,当然包括对公安机关的侦查监督。

然而随着新刑事诉讼的颁布实施,人民检察院面临着侦查监督工作新形势、新挑战。

为了使人民检察院在当前环境下更好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再次研究对公安机关侦查监督的必要性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对侦查监督的研究由来已久,既有对公安机关实行侦查监督的研究也包括了对检察机关自侦监督的研究,也有对监督主体等方面的研究,还有实行侦查监督的必要性地研究,不过目前大都是是众说纷纭。

本文则结合新刑事诉讼法从保障人权、保障刑事辩护律师的权利、制约侦查权和提高刑事诉讼案件完成质量四个方面对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实行监督展开论述。

一、保障人权需要侦查监督新刑事诉讼法第二条规定了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其中最为引人注目的就是“尊重和保障人权”这几个字眼。

“人权”这一概念曾一度被我们认为是资本主义的专利品,从理论上遭到立法者的排斥,但是随着改革开放深入发展、社会不断进步,在法律层面上人权保障机制得到快速发展,终于在2004年宪法修正案中,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

“尊重和保障人权”得到宪法和法律的认可是人民检察院实行侦查监督从而实现保障人权的法律根据。

但是立法不足以使人权得到充分保障,还必须有赖于法律的实施以及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公安机关的侦查阶段最容易发生侵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的行为,依靠公安机关自己约束自己的侦查行为确有难度,因此检察院要担当起保障人权的职责,切实履行法律监督的权力,对公安机关实行侦查监督。

二、保护刑事辩护律师权利的需要根据新刑事诉讼法,律师在侦查阶段获得了辩护人的资格,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和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的罪名和案件的有关情况,查阅权和调取证据的权利也得到不同程度的延伸。

侦查监督知识点总结

侦查监督知识点总结

侦查监督知识点总结一、侦查监督的概念侦查监督是指对执法机关在侦查活动中的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的制度和措施。

侦查监督的对象主要是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等执法机关,在侦查活动中进行的涉及取证、审讯、羁押、搜索等行为都属于侦查监督的范畴。

侦查监督的目的是保障侦查活动的合法性、公正性和效率性,防止执法机关滥用职权和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二、侦查监督的目的侦查监督的目的在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侦查活动的公正和有效,促进侦查力量的专业化和规范化。

侦查活动是涉及到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大行政行为,因此需要有相应的监督机制来规范和约束执法机关的行为。

侦查监督的另一重要目的是防止执法机关滥用职权,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保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正当权益。

三、侦查监督的原则侦查监督的原则包括依法行使、公开透明、权责一致、刑事和解、利益平衡、重罪优先等多个原则。

首先,依法行使原则是指侦查监督工作必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做到不偏不倚,公正合法。

其次,公开透明原则是指侦查监督的过程要公开透明,使社会各界都能够了解和监督执法机关的行为。

权责一致原则是指侦查监督机构的权力和责任要相一致,权力要有相应的监督责任。

刑事和解原则是指在刑事侦查和打击犯罪活动中,要尽量采取和解协商的方式,减少对公民的不良影响。

利益平衡原则是指侦查监督要综合考虑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尽量做到平衡。

重罪优先原则是指对重大犯罪和社会影响大的犯罪要优先进行侦查监督,保障社会和公民的安全。

四、侦查监督的主体侦查监督的主体主要包括国家机关、人大、政协、民主党派、社会组织和公民等不同的主体。

其中,国家机关是最重要的侦查监督主体,包括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等执法机关。

这些机关在侦查活动中都有不同程度的侦查监督职责和权力。

人大、政协和民主党派等政治组织也是侦查监督的主体之一,他们在国家机关的监督下,对侦查工作进行相应的监督与管理。

社会组织和公民也是侦查监督的重要主体之一,他们可以通过法定的途径向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反映问题,发表意见和建议,对侦查活动进行民主监督。

浅议侦查行为的法律监督

浅议侦查行为的法律监督

浅议侦查行为的法律监督摘要:侦查程序是刑事诉讼中的一个重要的必经阶段。

侦查程序中所收集的证据材料,对于审判阶段中的认定事实和定罪量刑,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加之侦查阶段中常常需要运用到一些强制侦查行为,因而对犯罪嫌疑人的权利有着重大影响。

但是,侦查权也具有一般权力的扩张性,易腐性,破坏性等特性,有着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极大可能。

法谚有云,“没有制约的权力容易导致腐败”。

因此,对于侦查权运作过程的监督,具有现实必要性。

在我国倡导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今天,作为对公民权利有着重大影响和极易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侦查程序,如何对其进行有效的监督,使其符合法治精神的要求这一问题值得我们深思。

关键词:侦查法律监督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所采取的有关的强制措施。

这是刑事诉讼活动中一个基本的、独立的诉讼阶段,它是从立案后开始,直至对案件作出应否起诉的结论而终结的公诉案件的处理程序。

因为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措施具有法律的规范性和强制性,而且要求侦察活动必须客观、公正,尊重事物发展的规律,实事求是地进行,所以,侦查必须由法定机关、法定人员,并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条件、程序、方法进行。

侦查权,是国家司法权的一部分,是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采取有关强制措施的权利。

侦查权归根到底是国家法律赋予侦查主体单方面强制调查犯事实的权力。

法定性、暴力强制性和侦查主体单方面拥有权力,是侦查权的三个基本特征。

侦查机关与被调查人之间是一种上下位的关系。

而且,从权力的运行原则上看,为避免犯罪嫌疑人逃匿或毁灭证据,侦查权在具体行使时往往以高效、封闭为原则,容易滋生权力的滥用、误用甚至腐败。

同时,刑事诉讼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中关于侦查的规定多是禁止性规定,只为侦查权的行使设立了一条不能违背的底线,导致侦查权比审判权等其他权限有更多的自由空间,其失范的可能性也相应增大。

因此,不能将侦查权的良性运作单纯地寄托于侦查机关的自律,需要将侦查监督作为法律监督的重点。

侦查活动监督工作总结

侦查活动监督工作总结

侦查活动监督工作总结侦查活动监督工作总结总结是指对某一阶段的工作、学习或思想中的经验或情况加以总结和概括的书面材料,它可以使我们更有效率,不如立即行动起来写一份总结吧。

总结你想好怎么写了吗?下面是小编整理的侦查活动监督工作总结,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一、侦查活动监督的意义1、侦查活动监督是社会主义法制原则的体现。

公民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侦查机关、侦查部门对刑事犯罪的侦查,必须依法进行。

如果侦查活动没有法律监督,往往就会造成冤假错案。

加强侦查活动监督工作,从而保证侦查活动的正确、合法进行,保证刑事诉讼任务的顺利完成。

2、侦查活动监督有利于及时纠正侦查活动中违法现象。

侦查活动监督目的归根到底就是发现、纠正、预防侦查活动的违法行为。

正如《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那样:“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工作中,如果发现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况,应当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纠正,公安机关应当将纠正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在司法实践中认真地履行侦查活动监督权,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就将不断减少。

3、侦查活动监督是遏制司法腐败的有力措施。

对侦查活动中的违法情形,轻则及时口头提出纠正意见,较重则经检察长批准后,向公安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若不被采纳,报告上级检察机关,依法督促落实。

如果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就要移送给本院侦查部门审查。

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侦查活动越来越规范,对犯罪的打击更加有力,侦查活动中的腐败现象愈来愈少,与侦查活动监督工作的大力开展是分不开的。

二、当前侦查活动监督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我国宪法、法律规定,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侦查活动监督权是法律监督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进行监督和制约的一项重要职能。

现阶段我国的侦查活动监督工作由于监督机制缺陷、立法不完善以及司法体制的原因而存在诸多问题,需要进行改革,以不断强化检察机关侦查监督职权的效力。

1、监督主体地位弱化。

我国立法在赋予检察机关侦查活动监督权的同时,又确立了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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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对公安机关实行侦查监督的必要性
人民检察院作为我国宪法规定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代表国家行使检察权,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公民是否遵守法律、法规实行专门监督,以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促进社会主义法治发展完善。

其中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人民检察院扮演着打击犯罪、保障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重要角色,对刑事诉讼的全过程实行法律监督,当然包括对公安机关的侦查监督。

然而随着新刑事诉讼的颁布实施,人民检察院面临着侦查监督工作新形势、新挑战。

为了使人民检察院在当前环境下更好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再次研究对公安机关侦查监督的必要性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对侦查监督的研究由来已久,既有对公安机关实行侦查监督的研究也包括了对检察机关自侦监督的研究,也有对监督主体等方面的研究,还有实行侦查监督的必要性地研究,不过目前大都是是众说纷纭。

本文则结合新刑事诉讼法从保障人权、保障刑事辩护律师的权利、制约侦查权和提高刑事诉讼案件完成质量四个方面对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实行监督展开论述。

一、保障人权需要侦查监督
新刑事诉讼法第二条规定了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其中最为引人注目的就是“尊重和保障人权”这几个字眼。

“人权”这一概念曾一度被我们认为是资本主义的专利品,从理论上遭到立法者的排斥,但是随着改革开放深入发展、社会不断进步,在法律层面上人权保障机制得到快速发展,终于在2004年宪法修正案中,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

“尊重和保障人权”得到宪法和法律的认可是人民检察院实行侦查监督从而实现保障人权的法律根据。

但是立法不足以使人权得到充分保障,还必须有赖于法律的实施以及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公安机关的侦查阶段最容易发生侵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的行为,依靠公安机关自己约束自己的侦查行为确有难度,因此检察院要担当起保障人权的职责,切实履行法律监督的权力,对公安机关实行侦查监督。

二、保护刑事辩护律师权利的需要
根据新刑事诉讼法,律师在侦查阶段获得了辩护人的资格,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和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
疑人的罪名和案件的有关情况,查阅权和调取证据的权利也得到不同程度的延伸。

我们应当看到,刑事辩护律师在诉讼活动中的权利大大扩张,这是法制进步的重要表现,有利于实现控辩双方更加平等从而构建合理的审判模式。

但是,我们应当知道,无救济则无权利,刑辩律师扩大的这些权利如何在侦查阶段得到落实应该是必须要解决的问题。

在当前,刑辩律师遭受侵害的事件还在发生,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等针对他们的罪名还依然存在,而他们现在又要面对着强大的公安机关,诸多压力之下,给他们越多的权利就是给他们越多的风险。

刑辩律师的权利有赖于检察院法律监督职责的认真履行,必须在执业风险的源头即公安机关侦查阶段给予保障,也就是要实行侦查监督。

三、制约侦查权,权力平衡的需要
权力没有制约和监督就会被滥用,侦查权也不例外。

我国刑诉法第七条规定了刑事诉讼三机关之间的关系是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这是检察机关具有制约公安机关侦查权的又一法条体现。

然而在目前的侦查模式中,公安机关权力很大,单独控制着侦查程序的进行,侦查羁押时间不确定性很大,可以采取针对特定人的多种强制措施,在干预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等方面都有很大自由的权力。

由于对侦查权没有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等违法侦查行为还时有发生。

新刑事诉讼法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做了明确规定,这一规定赋予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对公安机关获取证据的调查核实权,可以说是对侦查权的有效制约条款。

侦查权必须得到制约,是权力平衡的需要,也是法律的要求。

四、提高刑事诉讼案件完成质量的需要
一个案件包括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五个诉讼阶段,但是能够高质量的完成案件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侦查。

因为证据居于诉讼活动的核心地位,而公安机关的所有侦查活动就是在搜集证据,公诉机关审查起诉需要公安机关侦查所获取的证据材料,法院的审判也必须证据为事实根据,所以侦查阶段基本决定了案件判决的结果。

要保证案件高质量的完成,需要证据确实充分,但是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被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况之下,公安机关在侦查行为中如何获得合法有力的证据必须受到检察院的侦查监督。

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内容之一,而程序正当是公平正义实现的方式与载体,我们尤其强调司法程序正当。

公安机关的侦查行为是刑事诉讼程序的
重要一环,为完成刑事诉讼的任务,对其侦查行为和程序的正当性、合法性由检察院实行侦查监督就十分必要。

但是如何就侦查监督实施具体的操作,如何时介入、怎样介入以及怎样对违法侦查行为进行制裁,如何在新形势下通过侦查监督保障权利,监督权力,完成诉讼任务还有待更进一步的研究。

在未来侦查监督的道路上我们任重而道远,需要不懈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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