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响侦查监督开展的八个因素
检察院关于侦查监督工作情况的报告
检察院关于侦查监督工作情况的报告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现在,我向人大常委会汇报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工作开展情况,请予审议。
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施法律和是宪法监督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
今年来,我们按照上级检察机关的工作部署和要求,以“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为主题,认真履行纪检职能,积极开展侦查监督教育工作,实施维护了法律的统一准确实施。
现将有关工作情况汇报如下:一、侦查监督工作开展危急情况侦查监督是指检察机关对侦查指于机关的侦查活动以及侦查过程中所作的决定是否合法所实施的监督,包括对刑事立案活动是否合法的监督和对刑事侦查工作的监督。
一是以避免出现错捕错诉、漏捕漏诉和深挖余罪漏犯为重点,对提请逮捕刑案和移送起诉的案件严把事实关、证据关和适用法律关,纠错防漏,保证了案件质量。
今年以来,共主体资格不批准逮捕17人,追捕漏犯6人,追诉漏犯4人,追诉漏罪4条,对侦查活动中的违法情况意见书提出纠正意见2次;二是以纠正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等结构性问题为重点,加强刑事立案监督,共约受理立案监督线索10余条,经审查,向侦查机关发出《要求口实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4份,侦查机关接到通知后立案侦查4件5人。
通过开展侦查监督工作,督促保障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法律的正确统一准确实施。
工作中,一是思想高度重视,切实负起职责。
我们认真组织干警深入学习上级检察机关监督强化法律有关的指示精神,结合开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服务加快发展”教育活动,教育干警从公正司法的要求上,从履行职能的责任上所,明确侦查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现实需要,是检察机关落实“立检为公,执法为民”宗旨的具体体现,并使干警牢固树立起了牢固敢于监督、善于监督的思想,进一步增强了做好侦查监督工作的使命感、职业责任心和工作积极性。
二是寓监督于配合,建立合作机制。
为侦查监督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注重加强与侦查机关的联系沟通,制定了《公诉引导公安机关实施细则侦查取证实施办法》,通过提前介入、邀请听庭、提出取证专家建议等方式引导侦查取证,提高了打击犯罪系统地的及时性和针对性。
检察院侦查监督科工作总结
篇一:《检察院关于侦查监督工作情况的报告》检察院关于侦查监督工作情况的报告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现在,我向人大常委会汇报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工作开展情况,请予审议。
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施法律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
今年来,我们按照上级检察机关的工作部署和要求,以“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为主题,认真履行检察职能,积极开展侦查监督工作,维护了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现将有关工作情况汇报如下一、侦查监督工作开展情况侦查监督是指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以及侦查过程中所作的决定是否合法所实施的监督,包括对刑事侦查活动是否合法的监督和对刑事立案工作的监督。
一是以防止错捕错诉、漏捕漏诉和深挖余罪漏犯为重点,对提请逮捕和移送起诉的案件严把事实关、证据关和适用法律关,纠错防漏,保证了案件质量。
今年以来,共依法不批准逮捕17人,追捕漏犯6人,追诉漏犯4人,追诉漏罪4条,对侦查活动中的违法情况提出纠正意见2次;二是以纠正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等问题为重点,强化刑事立案监督,共受理立案监督线索10余条,经审查,向侦查机关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4份,侦查机关接到通知后立案侦查4件5人。
通过开展侦查监督工作,依法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工作中,一是思想高度重视,切实负起职责。
我们认真组织干警深入学习上级检察机关有关强化法律监督的指示精神,结合开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服务加快发展”教育活动,教育干警从公正司法的要求上,从履行职能的责任上,明确侦查监督工作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现实需要,是检察机关落实“立检为公,执法为民”宗旨的具体体现,使干警牢固树立起了敢于监督、善于监督的思想,进一步增强了做好侦查监督工作的使命感、职业责任感和工作积极性。
二是寓监督于配合,建立合作机制。
为解决侦查监督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注重加强与侦查机关的联系沟通,制定了《公诉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实施办法》,通过提前介入、邀请听庭、提出取证建议等方式引导侦查取证,提高了打击犯罪的及时性和针对性。
探究当前我国侦查监督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探究当前我国侦查监督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标签:侦查监督;存在的问题;有效对策一、侦查监督部门的职责(1)监督审查公安机关侦查部门提请批准逮捕或者检察机关侦查部门移送决定逮捕的案件并提出是否批准逮捕或者决定逮捕的意见。
(2)监督审查公安机关侦查部门的侦查活动以及立案活动是否合法。
(3)监督审查需要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案件并提出是否同意延长的意见;(4)监督审查检察机关侦查部门需要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案件并提出是否同意的意见。
对下级院在审查逮捕案件中,向上一级院请示的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结合办案,牵头搞好“打黑除恶”、“扫黄打非”、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等综合工作,积极配合、参与“严打”、“维稳”、“禁毒”、“反邪教”等综合工作,全力维护社会稳定。
(6)对下级院侦查监督部门上报的备案进行审查,发现错误的,提出纠正意见,并对下级院侦查监督部门开展侦查监督工作情况进行绩效考评。
二、当前我国侦查监督中存在的问题分析(1)当前我国的立法中针对侦查监督工作的范围不明确全面开展侦查监督审查工作的前提条件之一是明确侦查监督工作的监督范围,但是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中规定的侦查监督活动,强调的是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合法性的监督,而对公安机关侦查部门采取的除逮捕外的强制措施是否合法、采取的强制性侦查手段是否合法等还没有足够明确纳入侦查监督的范围.当前我国的立法中针对侦查监督工作的范围不明确不仅仅会严重影响我国侦查监督工作的开展吗,而且可能会导致侦查监督工作过程中出现于监察范围不清楚相关的问题。
(2)当前相关侦查监督体系不健全我国目前侦查监督的方式普遍是事后监督,由于这种监督方式的局限眭,导致在监督侦查活动时很难及时的发现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或违规行为,对及时有效制止与纠正违法行为现象产生不利影响。
现阶段我国侦查阶段,批准逮捕阶段,正式起诉阶段由不同的机构负责,各个阶段之间相对独立,检察机关一般在行使监督审查权时会通过对公安机关侦查部门移送的相关案件案卷材料进行审查或者接收到人民群众的举报与反映来审查处侦查活动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活动,这种滞后的办事方法直接影响了侦查监督活动的效率与监督力度,对一些案件时间比较久远的案子往往会因为证据缺失而难以实施侦查监督。
侦查监督问题及对策分析
侦查监督问题及对策分析实践中,侦查监督制度运行不力。
存在着范围不明确、事后性、软弱性和考核的结构性失衡等诸多问题。
以完善侦查监督制度为目标,提出几点建议,以期抛砖引玉。
标签:侦查监督;存在,问题;对策侦查监督是人民检察院承担的一项重要职能。
但是,由于各种原因,当前侦查监督机制未能有效地发挥其作用。
完善侦查监督制度,对于保护公民权利、维护司法公正、提高诉讼效率具有重大意义。
1当前侦查监督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1.1侦查监督的范围和内容不明确、不完整我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都明确规定检察机关有权对侦查活动进行监督,但这些规定整体上过于原则,没有形成完整的监督体系,且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性规定。
现有的法律条文所规定的侦查监督,强调更多的是对侦查活动合法性的监督,而没有明确将审查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纳入侦查监督的范围。
由于刑事诉讼法对侦查监督的范围、具体情形都没有明确规定,使得检察机关对侦查监督把握不一,对相关情形是否进行监督,往往取决于检察人员的认识和责任心,造成监督与不监督的随意性,难以通过侦查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一些违法的侦查行为。
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了检察机关的立案监督权,但只是规定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监督,对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现象却并未纳入监督的范围,致使立案监督存在着监督上的空白。
并且,由于检察机关无法对侦查机关撤销案件的行为进行监督,致使有些侦查机关在立案后,却立而不侦,再以撤销案件的方式规避检察机关的监督,则立案监督也就失去了其应有的作用。
1.2侦查监督的事后性与书面性一方面,侦查监督程序的启动来源于案件线索。
侦查监督部门一般通过审查其他案件的材料或者控告、申诉发现线索,无论通过哪种方式发现线索,不当立案侦查行为的发生已经经过较长时间。
由于缺乏全程性监控机制,进入侦查监督视线之中的,仅是全部应监督案件的一小部分;事后性监督带来的另一个问题是,可能证明侦查违法性证据大量流失,侦查监督可资利用的信息较为有限。
侦查活动监督权的现实困境及重构建议
侦查活动监督权的现实困境及重构建议-社会科学论文侦查活动监督权的现实困境及重构建议曹慧卉摘要:强化侦查活动的监督权,是实现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基本途径。
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侦查活动监督权的立法不完善、措施乏力等原因,导致监督效果不佳。
建议以后的检察权改革要赋予检察机关对侦查违法行为更多的调查处分权和审批权,逐步建立检察引导侦查的模式。
关键词:侦查活动;监督权;调查处分权;一、侦查活动监督的现实困境1.监督的对象不全《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只规定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具有监督权,对国家安全机关、海关缉私局和监狱等同样具有侦查权的机关是否应当进行侦查活动监督法律无明文规定,对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的监督也没有明确规定。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九十条虽然对此有所提及,但过于原则、笼统,“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部门、审查起诉部门对本院侦查部门侦查或者决定、执行、变更、撤销强制措施等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应当根据情节分别处理。
情节较轻的,可以直接向侦查部门提出纠正意见;情节较重或者需要刑事责任的,应当报告检察长决定”。
粗略的规定造成审查批捕部门、审查起诉部门对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的监督在实践中难以操作,监督流于形式。
2.监督的范围有限虽然《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对侦查监督权的范围进行了规定,但实践中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除逮捕犯罪嫌疑人必须提请检察机关批准外,其他涉及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强制性措施,检察机关根本无法介入,不能实施监督。
如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及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等其他强制措施均由侦查机关自行决定和执行,而且对于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的案件公安机关有随意变更权;再如侦听、电话监听、电子监控、秘密拍照或录像等技术侦查手段的采用也由侦查机关自行决定。
这就大大减少了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的制约权,给公安机关办关系案、金钱案大开了方便之门,造成强制措施、技术侦查手段滥用的案件大量存在,而检察机关却无法监督的局面。
当前侦查监督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当前侦查监督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作者:李逸强许军望来源:《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2017年第06期摘要:侦查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是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在诉讼活动中分工负责、互相制约、互相配合的具体体现。
随着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不断推进,检察机关加大侦查监督工作力度,加强对侦查活动监督,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在实践中侦查监督也存在诸如立法不完善、监督措施不到位、监督力度不够等问题,严重影响和制约了侦查监督职能的发挥。
关键词:侦查活动侦查监督制度完善司法实践中,如何对公安机关实施有效监督一直是困扰侦查监督工作的难题,监督意识薄弱、监督手段单一、有关制度乏力等问题普遍存在,导致重办案轻监督、重配合轻制约倾向突出,监督效果不明显。
结合实际工作,笔者对当前检察机关在侦查监督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进行了探析,找准监督制约侦查权的着力点,探索进一步加强对侦查活动有效监督的措施。
一、现有侦查监督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一)对侦查活动的监督存在空白检察机关对该立案而不立案的案件进行监督,而没有将不该立案而立案的案件纳入监督范围。
这使检察机关立案监督除了启动公安机关自行侦查程序外没有强制约束力,在公安机关仍不予纠正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只能寻助于上级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协商。
同时,除逮捕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外,公安机关大量的强制性措施不在监督范围之内,其他强制措施和带有强制性的侦查措施,如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及涉案财产的搜查、查封、扣押、冻结,涉及隐私的监听、监视、通缉等有关被执行人重大利益的行为和措施,几乎全部由侦查部门自行批准、执行,检察机关对此完全没有涉足监督的空间,难以对侦查行为形成全面制约。
此外,尽管目前已探索实施适时介入制度,但由于缺少制度性保障,在操作中具有随意性和不确定性,无法满足充分了解侦查活动情况的需要。
(二)对侦查活动的监督存在滞后性对公安机关移送的提请批捕的案件,检察机关一般通过审查案卷材料的方式来进行监督。
侦查监督工作的职责
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案 件有两种情况:
一是患有严重疾病;
二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四)审查逮捕案件的质量
1.质量标准 衡量审查逮捕案件质量的内容主要有: (1)逮捕案件是否符合刑诉法第60条的规定; (2)是否正确履行刑事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和逮捕决定执行监督 的职能; (3)是否遗漏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或犯罪事实,并依法追捕或建议 补充侦查; (4)办案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在法定的期限内审结; (5)审查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案件是否符合刑诉法第124、126、127条 规定; (6)审查公安机关要求复议、复核的不批准逮捕案件,是否符合刑事 诉讼规则第 105、106条的规定; (7)法律文书的制作是否准确、规范; (8)是否发现并及时移送其他犯罪线索; (9)结合个案是否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综上,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决定逮捕 时,应当正确理解和把握逮捕的三个条件以 及三个条件的相互联系,并结合具体案情综 合考虑,而后作出正确的决定。
三、逮捕证据的审查和判断
证据的审查判断,是指司法人员对刑事诉讼过 程中收集到的各种证据材料,进行分析、研究、对 比和鉴别,看它们与案件事实之间是否存在客观的 联系,以确定其是否真实、完备;看它们对查明和 证实案情有无意义及证明力的大小,进而就案件事 实真相作出相应结论的诉讼活动。 审查判断证据的前提和基础是收集证据;审查 判断证据的目的和结果是运用证据证实犯罪,并依 法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同时也保 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④不认为是错捕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使案件认定发生变化的,不认为 是错捕: (1)法律、政策发生变化的。 (2)法律规定不明确,致使对事实的性质、法律的运用 理解不一致的。 (3)因为当事人的过错或者客观原因,使案件事实认定 出现偏差的。 (4)案件承办人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 (5)经其他部门协调决定的案件。 (6)捕后事实、证据发生变化,是逮捕当时无法预见的。
侦查监督 调研报告
侦查监督调研报告侦查监督是指对侦查工作中警察行为和案件侦办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和评估的一项职能。
侦查监督不仅可以确保侦查工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还可以预防和纠正警察滥用职权、违法乱纪等不当行为,提高侦查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本报告旨在调研侦查监督的现状、问题和对策,并提出一些建议。
目前侦查监督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一是监督制度不健全。
侦查监督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建设相对滞后,监督机构的职能、权限和程序不明确,导致监督难以顺利进行。
二是监督力度不够。
由于人力、物力等资源的限制,监督机构无法对所有侦查案件进行全面、深入的监督,容易出现漏洞和疏漏。
三是监督手段不多样化。
侦查监督主要以例行检查、内部调查等传统手段为主,缺乏科技手段和社会参与的监督方式。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我们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完善监督制度。
明确监督机构的职责和权限,建立健全侦查监督的法律法规和制度,提高监督的规范化和制度化水平。
同时,加强对侦查机关的日常监督,建立健全举报投诉机制,引入社会监督,增加监督的公开透明度。
二是增加监督力度。
增加监督机构的人力和物力投入,提高监督的全覆盖程度。
采用现代科技手段,如视频监控、大数据分析等,对侦查过程进行实时、无死角的监督,防止职务犯罪和不当行为的发生。
同时,加强对监督机构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其监督能力和水平。
三是多样化监督手段。
发展信息化、智能化监督手段,如建立案件信息共享平台、使用人工智能技术等,提高监督的科技化水平。
加强与社会各界的合作,鼓励公众参与侦查监督,如设立举报奖励制度,广泛收集线索,提高监督质量和效果。
综上所述,侦查监督在维护社会公正、增强人民群众的信任和支持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通过完善监督制度、增加监督力度和多样化监督手段的措施,可以进一步提高侦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为建设法治社会作出更大贡献。
侦查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侦查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侦查监督工作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环节,对于破案效果的提升、打击犯罪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侦查监督工作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影响了工作的效果和公信力。
本文将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和总结。
第一,侦查方法不合规范。
在侦查活动中,侦查人员可能会采取一些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手段来搜集证据,如擅自进入他人住所、窃听、盗窃他人物品等。
这种不合规范的侦查方法不仅违反了侦查工作的伦理和法律规定,还可能破坏证据的合法性和可信度,影响案件的进展和侦查结果的公正性。
第二,侦查过程中存在权力过度集中的问题。
侦查人员在侦查活动中拥有一定的权力,并且权力被过度集中在少数人手中,容易导致滥用职权、违法操作等行为的出现。
这些问题可能会导致侦查结果的不公正,侵犯被侦查对象权益,严重影响公正执法的形象和信誉。
第三,侦查监督机制不完善。
侦查监督机制是保障侦查工作公正性和合法性的重要手段,但目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比如,监督机构的职能不清晰、监督手段和方式单一、监督人员素质不高等问题。
这些问题导致侦查监督工作的有效性和实效性不高,无法对侦查活动进行及时有效的监督和检查。
第四,侦查人员素质不高。
侦查人员的素质直接关系到侦查工作的质量和效果,但目前存在一些问题。
一方面,侦查人员的法律素养和专业知识水平不够,无法准确理解和应用法律规定;另一方面,一些侦查人员职业道德观念不够明确,容易受到金钱和权力的诱惑,从而丧失了公正执法的原则。
第五,侦查活动的透明度不高。
侦查活动的透明度是监督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但目前在实际工作中存在不足。
侦查活动的过程、方法和结果等信息对外界不透明,使得公众无法及时了解和监督侦查工作的进展和结果。
这种不透明性容易导致舆论批评和社会质疑,损害侦查工作的公信力和形象。
面对以上问题和不足,我们应该采取一系列措施来改进和完善侦查监督工作,提高工作的效果和公信力。
首先,加强对侦查人员的教育和培训,提高其法律素养和专业技能。
侦查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及解决途径
( ) 二 司法 实践 中存 在的 问题
1 、执法 理 念上存 在 对侦 查 监督 工作
认 识上 的偏差 。 一是 在检 察机关 内部仍普 遍 存 在 着 对侦 查 监 督 工 作 的 重 要性 认 识 不 足 的 问题 , 一些 干警 的头 脑 中还 根深 在 蒂 固地 存在 着 “ 配合 、轻 监督 ” “ 打 重 、重 击 、 保护 ” 轻 的思想倾 向 , 而对 于 侦查 监督 的职 能认识 得 不够 透彻 , 于法 律 赋予 的 对 侦查 监督 职责 落实 得也 不够 扎实 , 不能 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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敷衍 、 搪塞 。 2 侦 查监 督机 制不 够健 全 。现行 的侦查 监督 机制 、 不 健全 , 现 在 : 是检 察机 关 内部 缺少 协作 。侦 查监 表 一 督 工作 主要 由检察 机关 的侦 查 监督部 门承担 , 是 , 但 审 查起 诉 和监 所 检 察 等部 门也 负有 侦 查 监督 的职 能 , 他
1 《 事诉 讼法 》 赋予 检察 机关 可 以 、刑
对 侦查 活 动提 出纠 正意 见 , 向存在 违法 即 行 为 的侦 查 活 动 口头 提 出纠 正 意见 或 者
书 面下发 《 纠正 违法 通知 书》 但 是 只规定 。 了公 安机 关 在接 到 口头纠 正意 见或 者《 纠 正 违 法 通知 书 》 , 当给予 检 察 机 关 回 后 应 复 ,如 果 出现公 安机 关拒 不 纠正 违法 , 或 者 拒 不 执 行检 察 机 关 所作 口头 纠正 意 见
如 捕后 随意 变更 强制 措施 、 捕逾期 执 行 、 拘超 期羁 逮 刑
我国侦查监督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查监 督 存在 种种 不尽 如人 意 的地 方。本 文结 合 实际 , 重点 剖析 侦查监 督 工作 中存 在 的 问题 及 成 因, 讨 完善侦 查监 督 职 能 探 的对 策 , 以期 能够强 化法 律监督 , 更好地 维 护社会 公 平正 义。
关键 词 侦 查监 督 检 察院 侦 查权 文献标 识码 : A 文 章编 号 :0 90 9 ( 0) 1130 10—522 9l—5 .2 0 根据 我 国 《 事 诉讼 法》 刑 的规 定 , 察 院 内部的 侦查 监 督、 检 监 中图分 类号 : 9 8 D 1
件 而不 立案 侦查 的 , 者被 害人认 为公 安机 关对应 当立 案侦查 的 也很 普遍 , 为替别 人要 账 , 或 如 以刑事 侦查 为幌子 , 将本 来 属于 民事 案件 而不 立案 侦 查 , 向人 民检察 院提 出 的, 民检察 院应 当要 求 纠 纷 的案件 作 为刑事 案件 立 案侦 查 。 这方 面 的监 督 , 法 上还 人 对 立 公安 机关 说 明不 立案 的理 由 人 民检 察 院认 为 公安机 关 不立 案 处 于缺 位 的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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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 国侦查监督存在 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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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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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 查监督 在 检察 院 的工作 中 占有 重要地 位 , 而 , 法上 的缺 陷 , 然 立 制度 、 制上 的 不完备 不健 全 等都导 致 我 国的侦 机
立 案监 督 、 审查逮 捕 和侦 查活 动监 督三 项 内容 , 贯 穿 了从 刑事 门流 失 了这 部分 案件 , 它 无法 对其 进行 应有 的监督 。 各部 门在 自己
侦查监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思考
侦查监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思考人民检察院是我国宪法和法律明确规定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
刑事诉讼中的侦查监督是人民检察院的一项重要工作职能,近年来,检察机关紧紧围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工作主题,积极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对惩罚犯罪、维护刑事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利、防止侦查权的滥用起到了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
但是我国现行侦查监督在立法、司法等方面尚未完善,笔者就我国侦查监督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完善的方案。
一、侦查监督的概念及内容(一)侦查监督的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76 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工作中,如果发现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况,应当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纠正,公安机关应将纠正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第13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对公安机关的勘验、检查,认为需要复验、复查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复验、复查,并且可以派出检察人员参加。
”以上规定过于笼统,在司法实践中侦查监督存在很多缺陷和不足。
笔者认为,侦查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的监督。
这里的侦查活动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走私犯罪侦查局、监狱、军队保卫部门和人民检察院的侦查部门的侦查活动。
(二)侦查监督的内容1、刑事立案监督。
刑事立案监督是检察机关对刑事立案主体的立案行为是否合法进行的法律监督,具体是指检察机关认为侦查机关和侦查部门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以及侦查机关对不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立案侦查活动所进行的审查。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87条明确规定了检察机关具有对刑事立案活动的监督权。
检察机关作为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对侦查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是否应该立案进行监督,要求侦查机关准确、及时的查明案件事实,使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得以及时立案,使不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得到正确处理。
2、审查逮捕。
审查逮捕包括审查批准逮捕和审查决定逮捕,是指检察机关审查逮捕部门受理侦查机关和侦查部门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后,通过审阅案卷材料、讯问犯罪嫌疑人以及核实相关证据,对犯罪嫌疑人是否符合逮捕条件进行审查,在法定期间内作出是否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决定。
浅析侦查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析侦查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浅析侦查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在具体实践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监督措施不到位,所开展的监督工作不完善,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了侦查监督职能的发挥。
实践表明,侦查监督职能的行使好坏直接体现着检察机关的执法水平,关系到司法公正和社会公平正义,关系到检察机关在党和人民群众中的威望和形象,更关系到国家法制建设和法制文明的形象。
笔者结合工作实际,就如何改进工作方法,强化法律监督职能,建立与之相适应的新的侦查监督机制谈一点粗浅认识。
一、当前侦查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一) 维护社会稳定的职能没有得到完全发挥一是对社会治安工作的调查研究不够,在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存在不足。
主要体现在大多数基层检察院的侦查监督部门警力配制不足,只能应付审查批捕案件的消化处理工作,每天都疲惫于应付日常的案件消化,根本没有时间对维护社会稳定方面进行过多的思考;对社会治安形势定期分析和研究打击刑事犯罪政策,参加各项专项斗争方面,大多是走一走过场,应付上级院。
二是适时介入侦查、参与重大案件的讨论工作开展不够。
在现实工作中,基层院侦查监督部门由于警力不足和其它的一些原因,适时介入侦查,参加重大案件讨论开展得不够,由于没有及时引导侦查,导致了一些案件由于错过了侦查的有利时机,使案件在公诉阶段难以消化,不利于打击犯罪。
(二) 立案监督工作艰难,工作方法和措施不够全面刑事立案监督是指对于侦查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案件依法开展立案监督,对侦查机关不应当立案侦查而立案侦查的案件,依法进行监督。
检察机关的立案监督活动不仅包括公安机关,还包括了人民检察院自侦部门。
从近年来侦查监督部门开展立案监督工作的情况看主要存在这样一些问题:一是在开展立案监督工作时,对采取立案监督的案件是以批捕或公诉的标准来要求,从而导致立案监督案件少,导致一些应当进行立案监督案件没有进行监督,从而影响司法公正和社会公平正义。
创新侦查活动监督机制的几点思考
创新侦查活动监督机制的几点思考作者:黄植延来源:《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33期摘要刑事侦查活动的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等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所实行的专门法律监督”①,其目的是确保侦查活动的正常进行,以维护司法公正。
这是法律赋予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的职能之一,其专门的侦查监督部门也早已成立。
但是,作为侦查监督部门三大职责之一的侦查活动监督一直因种种原因未得到足够的重视,监督工作没有真正落到实处。
本文认为在侦查监督部门的职责之中,“侦查活动的监督”才是最重要的,不管审查逮捕还是立案监督,最根本就是对侦查活动的监督。
因此,对于侦查活动的监督应作为重中之重来看待,并专门就该项职责开展监督工作。
关键词刑事侦查审查逮捕立案监督中图分类号:D91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09)11-057-02一、侦查活动监督工作难以开展的因素(一)立法上的不完善对侦查监督的内容、范围规定不够具体、明确,缺乏可操作性。
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都规定了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的合法性可以进行监督,但这只是原则性的规定,监督的阶段范围、具体内容都没有明确,如哪些情况应当适用侦查监督手段,哪些情况只能适用提出检察建议的方式等也没有加以规定,导致进行监督时缺乏可操作性。
尤其提出纠正违法但侦查机关不予理睬时更是束手无策,不知适用什么法律规定去处理。
如《刑事诉讼法》第8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倘若公安机关既不说明理由也不予以立案,经检察机关多次监督仍不立案的,检察机关也就没有法定的有效手段来保证监督效果的实现。
侦查活动监督也是如此,在检察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以后,尽管一直进行跟踪监督,但对监督效果能否实现,却始终处于盲目之中。
浅析侦查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析侦查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和完善,侦查监督工作也变得越来越重要。
侦查监督工作是保障公民权利、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发展的重要手段。
然而,在实践中,侦查监督工作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给侦查监督工作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本文将从以下三个方面浅析侦查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一、侦查监督工作法制化程度不够侦查监督工作的法制化程度不够是侦查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重要问题。
侦查监督工作应该严格以法律为基础,完善法律法规,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广大民众的依法意识,推动侦查监督工作的法制化程度。
同时,有关部门还应当加强对从事侦查监督工作人员的法律知识和相关制度的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法制意识和业务水平。
二、监督能力不足监督能力不足也是侦查监督工作中存在的一个问题。
由于缺乏相关知识和技能,许多从事侦查监督工作的人员不具备有效监督的能力。
因此,应该加强监督人员的能力培训,提高其监督能力。
与此同时,我们还应该大力开发和普及侦查监督工作的监督软件,建立专门的监督机构,以加强对侦查监督工作的有效监督。
三、监督力度不够监督力度不够也是侦查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之一。
有些侦查工作的失误或违法行为未能及时发现和处理,导致大量无辜人群蒙受了不必要的损失。
因此,我们应该进一步加强对从事侦查监督工作人员的考核和惩处,建立完善的考核制度,对监督人员进行定期考核,并对不合格人员予以纪律处分。
同时,我们还应该鼓励广大民众对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加强社会力量的监督作用,使侦查监督工作更加规范、有序。
在总结上述问题的同时,也要看到侦查监督工作在提高司法公正性、保障公民权利、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重要性。
只有不断加强侦查监督工作,也能保证公民、企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同时也有力维护社会稳定。
因此,我们应该加强对侦查监督工作的重视程度,全面推进侦查监督工作制度的改革,建立起完善的制度体系和科学高效的监督机制,为我国的长治久安和科学发展贡献力量。
对当前我国侦查监督的反思与设想
对当前我国侦查监督的反思与设想我国侦查监督制度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打击犯罪的重要手段之一。
然而,当前的侦查监督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需要进行反思与设想以进一步完善。
本文将对当前我国侦查监督的情况进行分析,并提出一些设想以期改进。
一、问题分析1. 受限的监督范围:当前我国侦查监督主要针对刑事犯罪案件,其他领域的侦查工作监督范围相对狭窄。
这导致一些非刑事犯罪案件,如行政执法、涉及行政机关的职务犯罪等,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
2. 缺乏独立的侦查监督机构:侦查监督目前主要由公安机关内部进行,监督与被监督关系不够独立。
这种内部监督存在利益互相制约的矛盾,容易导致监督不力或者漏洞。
3. 监督手段不完善:侦查监督手段主要包括直接监督和间接监督两种形式,但两者都存在一定的缺陷。
直接监督的方式过于依赖外部,容易受到环境和资源的限制;而间接监督的方式缺乏实质性的监督效果,难以对侦查活动进行全面监督。
二、设想与建议1. 扩大监督范围:应当扩大侦查监督的范围,不仅限于刑事犯罪案件,还应覆盖行政执法、职务犯罪等其他领域。
这样可以有效防止一些滥用职权、不正当行为的发生,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2. 建立独立的侦查监督机构:应当设立独立的侦查监督机构,由多个部门共同参与,以实现监督与被监督的相对平衡。
这样可以减少各方面的利益冲突,增加监督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3. 完善监督手段:应当综合运用直接监督和间接监督两种方式,弥补各种缺陷。
可以通过加强监督人员的力量与素质建设,增加外部参与,提高监督的全面性和深度。
4. 强化监督力度:侦查监督应当加强对侦查行为的全程监督,包括侦查手段合法性、证据采集程序是否规范、侦查过程是否违法等方面。
对于违法行为,应当严肃处理,确保监督机制的有效性。
5. 推进信息化建设:通过推进信息化建设,依靠科技手段提高侦查监督的效率和准确性。
可以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加强线索的快速传递,实现侦查监督的时效性。
三、结语侦查监督是保障公民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环节,当前我国侦查监督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和加强。
工作研究:当前侦查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工作研究:当前侦查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没有制约的权力必然走向腐败,这是万古不易的真理。
近年来出现的冤假错案,表明公安、检察、法院三机关的相互制约还需要进一步加强。
本文拟结合我国以侦查为中心的刑事诉讼模式,阐述加强检察机关侦查监督的重要性,以及当前侦查监督面临的困难和障碍,分析这些困难和障碍存在的原因,从而探讨改进的对策,特别是制度设计方面的对策。
近年来,诸如“佘祥林杀妻案”、“浙江张氏叔侄二人强奸杀人案”等重大冤假错案,因为被害人复活、真凶出现等原因,服刑多年的“罪犯”得以平反。
这不仅给当事人本身造成了不可逆转的精神、经济、社会地位等全方面的损失,也给司法机关的执法公信力带来了极大负面影响。
这些错案的背后,纵然有检察官、法官办案水平、外部因素干扰、执法理念落后等多方面的原因,但是,在我国以侦查为核心的刑事诉讼模式下,侦查人员采取刑讯逼供、指供、诱供等违法手段取证,才是错案的源头和根本原因。
非法取证,为什么法律明文禁止,但取证过程中却屡禁不止呢?才能尽量避免或减少类似情况发生?多年来,公、检、法机关不断探索,如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切实转变执法观念;健全科学合理的内部考核激励机制;提高侦查科技化水平;进一步强化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工作等。
本文仅仅从检察机关在侦查监督工作中面临的理念、制度等方面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入手分析,找出深层次的原因,探讨如何通过侦查监督的制度设计和安排,改进对公安机关侦查行为的监督。
一、当前侦查监督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在犯罪发生后,公安机关需要不断强化侦查权的行使,高效率破案。
这是刑事侦查权的行政权属性决定的。
基于此,公安机关的侦查权也很容易被滥用,必须有内部监督、外部监督体系,才能保证侦查行为在法制的轨道内运行。
目前,我国公安机关的侦查行为有两方面突出特点:一是集决定和执行于一身。
在立案、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强制性侦查措施等方面,都是自己决定,自己执行,这种没有分权的体制要运行得良好,前提是假定警察都具有崇高的道德品质,能严格依法办案,而事实证明这种假定是不可靠的。
影响侦查监视的因素
影响侦查监视的因素
影响侦查监视的因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法律法规:不同国家和地区有不同的法律法规对侦查监视活动进行限制和规范,例如侦查监视的目的、范围、权限、程序等方面的要求。
2. 侦查目标的行为:侦查监视活动的实施受到所侦查目标的行为的影响。
如果目标采取了避免被监视的措施,如隐蔽行动、通信加密等,将增加侦查的难度。
3. 技术手段和资源:侦查监视需要利用各种技术手段和资源进行信息搜集和监控活动,包括侦查人员的技术水平、使用的监控设备和软件等。
技术手段的发展和资源的充足性会直接影响到侦查监视的效果。
4. 人员配备和训练:侦查监视活动需要专门的侦查人员进行实施,他们需要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且接受过相关的培训。
人员配备和训练的质量直接影响到侦查监视的执行能力和效果。
5. 社会舆论和监督机制:社会舆论和监督机制的存在对侦查监视活动会产生一定的制约作用。
在舆论监督和监督机构的监督下,侦查监视活动更加谨慎和规范,避免滥用职权和侵犯公民权益的情况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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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侦查监督开展的八个因素
侦查监督是为了防止侦查权的滥用,保证侦查活动的合法性与准确性,主要是通过对立案、侦查活动的引导和对逮捕的审查等方式予以实现。
但在实践中却发现有多种因素影响和制约着侦查监督工作的开展。
一、法律上未明确赋予检察机关引导、指挥侦查权。
具体表现为:一是法律未赋予检察机关在自行侦查、补充侦查时有调动公安机关协助侦查的权力;二是法律未规定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侦查案件的随时调阅案件材料和随时到现场监督的权力;三是法律未规定检察机关有命令知道案情的刑警出庭作证的权力。
二、侦查监督的范围不明确。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七条分别规定了检察机关在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环节有监督侦查机关侦查活动是否合法的职责。
现有的法律条文所规定的侦查监督,更多的是从大方向上强调对侦查活动合法性的监督,而没有对侦查监督的内容进行系统具体的规定,也未明确将审查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纳入侦查监督的范围。
三、侦查监督中的纠错机制不完善。
法律规定不明确具体,如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如果发现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况,应当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纠正,公安机关应当将纠正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但是,法律没有进一步明确公安机关拒不纠正违法,或者拒不执行检察机关所作决定的法律后果,使得纠正侦查违法软弱无力。
对其他侦查措施的纠错,法律规定也不明确,侦查监督的法律效果不具体。
四、侦查监督的方式滞后、被动。
虽然我国检察机关承担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工作起步较早,并形成较系统的审查监督程序,但现行侦查监督的方式主要是书面审查侦查机关移送的案卷材料,而侦查活动中的违法情况很少反映在案卷材料中,即使犯罪嫌疑人后来向检察机关反映,也大多因时过境迁而导致取证困难,使监督缺乏实效。
五、“提前介入”这一方式尚无《刑诉法》的程序保障。
检察机关的性质和地位决定了“提前介入”到公安机关的刑事侦查活动中,主要的不是要配合侦查,而是运用检察职能对公安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即时有效的监视和督促。
但当前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提前介人”主要任务则是配合
侦查,为加快完成案件批捕、起诉任务提前把握证据,提前给案件定性,而且,有时为了适应一定时期严厉打击犯罪的需要,往往强调配合。
无《刑诉法》的程序保障,“提前介入”式的监督无地位,无依据、无实效。
六、对自侦案件的侦查监督,法律无明确规定。
对自侦案件是否进行侦查监督,认识不同,有的认为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其侦查监督职能是针对公安机关和其他有侦查权机关的侦查活动进行的,对自侦案件不存在监督问题,而且自行侦查管辖范围的案件也是法律监督的体现。
有的认为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与自侦具体案件的职能,在性质上是有原则区别的,刑事诉讼法在修改时缩小自侦案件的范围,在很大程度上就是为了使检察机关集中精力搞好法律监督。
因此,对检察机关的自侦案件,进行侦查监督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
七、检察机关内部相关部门协作配合不够、体系不健全。
在检察机关内部与侦查监督相关的部门,如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和监所检察等部门在开展监督工作中各自为战,缺少沟通,没有形成利于监督协调运作体系,信息不能共享、不能及时反馈,相互脱节的问题比较普遍。
八、对侦查监督投入精力少、工作不主动。
当前治安形势严峻,刑事案件大幅上升,审查批捕部门把主要精力放在审查侦查机关移送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上,对侦查活动有无违法的监督工作还非常薄弱,参与监督程度非常有限。
在审查起诉中,检察人员的注意力一般集中于根据案卷材料上提供的犯罪事实、情节和证据,审查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准确、恰当,容易忽视侦查机关是怎样通过侦查发现和掌握这些事实、情节和证据的经过,导致很难发现侦查人员有否刑讯逼供、诱供、非法收集证据等违法行为;注重考虑有否遗漏的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审查的犯罪嫌疑人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对象,而对于在侦查过程中的超期羁押、变更强制措施等违法行为却不够重视。
山东省沾化县检察院·张学军王正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