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监督工作流程图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侦查监督工作流程图

业务一审查逮捕: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自侦部门在办案过程中,对于认为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向检察院侦监部门提请逮捕,侦监部门承办人经部门负责人、检察长审批后,对公安机关作出批准(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自侦部门作出决定逮捕(或决定不予逮捕的决定)。

(检察长、检委会意见)

(批准逮捕)(不批准逮捕)

注:条件1:公安机关、自侦部门的提请批准逮捕书、案卷材料及证据齐备。

条件2:符合《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八十六条、八十七条规定。

条件3:符合《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八十九条或九十条规定。

业务二立案监督:侦监部门对于公安机关应立案而不立案的,经调查核实,需要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的,可以要求其说明不立案理由,理由不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将有关证明应该立案的材料同时移送公安机关,告知公安机关应当在15日内立案。对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提出纠正违法意见。(群众来信来访)(其他部门转)(其他机关转)(侦监部门办案发现)

(公安机关)

(审查说明不立案的书面理由)

(说明理由)

(通知公安立案并附证明材料)

(公安超期不立案)(公安立案)

(发出纠正违法通知)(经市院批准直接立案)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