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刑事诉讼中侦查监督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意见
我国刑事诉讼中侦查监督机制的问题与完善
我国刑事诉讼中侦查监督机制的问题与完善侦查监督指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的案件的审查以及刑事立案和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的监督。
长期以来,刑事检察工作中存在重公诉而轻侦查监督的现象,造成侦查监督被动局面的表层原因是立法不完善、缺乏操作性。
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并负有维护刑事司法公正的责任。
侦查是刑事诉讼活动的基础和前提,它处于刑事诉讼程序的起始环节,也是重要的环节,关系到整个刑事诉讼的进程和结果,所以,对侦查权的监督也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拟对我国现行刑事侦查监督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作一探讨。
一、我国现行刑事侦查监督机制存在的问题本文认为,我国现行刑事侦查监督机制存在的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我国法律规定不完善由于我国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使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的侦查监督缺失法律依据,造成监督不力,侵害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或者放纵犯罪的情况时有发生。
如我国刑事诉讼法只规定了检察机关可以对侦查机关应立案而未立案情况进行监督,但未规定检察机关认为侦查机关不应立案而立案的,可以要求侦查机关撤案,只能通过做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予以监督,这样不能及时纠正侦查机关的违法行为。
对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的案件,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审查起诉。
由于未规定是应当,而是可以,造成实践中侦查机关以未查清真实姓名为由对犯罪嫌疑人无限期羁押。
由于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存疑不予批准逮捕的案件是否必须重新报捕以及重新报捕的期限等未做具体规定,使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在补充侦查不捕案件的重新报捕、重报期限等方面的监督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
(二)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职能难以充分发挥由于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公、检、法三家在刑事诉讼中是“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关系,这表明公、检、法三家行使刑事职能时处于平行的位置,各自分享权力,三机关的结构不具有层次性,这就决定了检察机关很难深人到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中去,对侦查活动进行监督;另外,尽管法律规定了检察机关享有法律监督权,但公检两家处于相互制约的关系,监督的职能具有逆向性和交错性(如刑诉法赋予了检察机关具有决定逮捕的权力,同时又赋予了公安机关可以变更逮捕决定的权力),这大大削弱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充分发挥,从而导致侦查权力在某些方面的失控,使侦查监督工作步履维艰。
侦查监督问题及对策分析
侦查监督问题及对策分析实践中,侦查监督制度运行不力。
存在着范围不明确、事后性、软弱性和考核的结构性失衡等诸多问题。
以完善侦查监督制度为目标,提出几点建议,以期抛砖引玉。
标签:侦查监督;存在,问题;对策侦查监督是人民检察院承担的一项重要职能。
但是,由于各种原因,当前侦查监督机制未能有效地发挥其作用。
完善侦查监督制度,对于保护公民权利、维护司法公正、提高诉讼效率具有重大意义。
1当前侦查监督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1.1侦查监督的范围和内容不明确、不完整我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都明确规定检察机关有权对侦查活动进行监督,但这些规定整体上过于原则,没有形成完整的监督体系,且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性规定。
现有的法律条文所规定的侦查监督,强调更多的是对侦查活动合法性的监督,而没有明确将审查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纳入侦查监督的范围。
由于刑事诉讼法对侦查监督的范围、具体情形都没有明确规定,使得检察机关对侦查监督把握不一,对相关情形是否进行监督,往往取决于检察人员的认识和责任心,造成监督与不监督的随意性,难以通过侦查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一些违法的侦查行为。
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了检察机关的立案监督权,但只是规定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监督,对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现象却并未纳入监督的范围,致使立案监督存在着监督上的空白。
并且,由于检察机关无法对侦查机关撤销案件的行为进行监督,致使有些侦查机关在立案后,却立而不侦,再以撤销案件的方式规避检察机关的监督,则立案监督也就失去了其应有的作用。
1.2侦查监督的事后性与书面性一方面,侦查监督程序的启动来源于案件线索。
侦查监督部门一般通过审查其他案件的材料或者控告、申诉发现线索,无论通过哪种方式发现线索,不当立案侦查行为的发生已经经过较长时间。
由于缺乏全程性监控机制,进入侦查监督视线之中的,仅是全部应监督案件的一小部分;事后性监督带来的另一个问题是,可能证明侦查违法性证据大量流失,侦查监督可资利用的信息较为有限。
侦查监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思考
侦查监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思考IMB standardization office【IMB 5AB- IMBK 08- IMB 2C】侦查监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思考人民检察院是我国宪法和法律明确规定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
刑事诉讼中的侦查监督是人民检察院的一项重要工作职能,近年来,检察机关紧紧围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工作主题,积极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对惩罚犯罪、维护刑事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利、防止侦查权的滥用起到了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
但是我国现行侦查监督在立法、司法等方面尚未完善,笔者就我国侦查监督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完善的方案。
一、侦查监督的概念及内容(一)侦查监督的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76 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工作中,如果发现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况,应当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纠正,公安机关应将纠正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第13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对公安机关的勘验、检查,认为需要复验、复查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复验、复查,并且可以派出检察人员参加。
”以上规定过于笼统,在司法实践中侦查监督存在很多缺陷和不足。
笔者认为,侦查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的监督。
这里的侦查活动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走私犯罪侦查局、监狱、军队保卫部门和人民检察院的侦查部门的侦查活动。
(二)侦查监督的内容1、刑事立案监督。
刑事立案监督是检察机关对刑事立案主体的立案行为是否合法进行的法律监督,具体是指检察机关认为侦查机关和侦查部门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以及侦查机关对不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立案侦查活动所进行的审查。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87条明确规定了检察机关具有对刑事立案活动的监督权。
检察机关作为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对侦查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是否应该立案进行监督,要求侦查机关准确、及时的查明案件事实,使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得以及时立案,使不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得到正确处理。
当前刑事诉讼监督工作的难点及重点改进措施
加强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
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的机制, 强化对刑事诉讼活动的监督,确保监督工作的 全面性和客观性。
建立刑事诉讼监督信息系统
建立刑事诉讼监督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数据互通、智能分析等功能,提高监督工作的 效率和准确性。
提高司法机关配合度
加强与司法机关的沟通协调
01
建立健全与司法机关的沟通协调机制,加强信息共享、情况通
CHAPTER 05
高了监督效率。
2. 刑事诉讼监督的覆盖面有所扩大。
已取得的成果与不足
3. 对重大案件的监督得到了加强。
4. 监督质量得到了提高。
已取得的成果与不足
不足 1. 监督机制仍需进一步完善。
2. 对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一些细节和问题的监督还不够深入。
案例二:加强监督机制建设的实践
总结词
加强监督机制建设是保障刑事诉讼监督工作有效开展的关键。
详细描述
首先,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分工,确保监督工作的有效执行。其次,应加强外部监 督机制建设,通过公开透明的方式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和建议。最后,应注重监督机制的持续改进和完善,以 适应社会发展和司法实践的需求。
社会监督力量薄弱
社会力量在刑事诉讼监督中发挥的作用有限,如媒体、公众等缺乏有 效的参与和监督渠道。
03
信息公开机制不健全
司法机关对刑事诉讼信息的公开程度不足,导致公众对司法程序的了
解程度有限,难以进行有效的监督。
司法机关配合度低
地方保护主义影响
在一些地区,地方保护主义严重,导致跨地区的刑事诉讼监督工作难以开展 ,相关司法机关配合度低。
报等,提高监督工作的协同性和配合度。
刑事诉讼监督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在 司 法 实 践 中 .检 察 机 关 为 了顺 利 开 展 包 括 刑 事 诉 讼
监 督 在 内的 法 律 监 督 .针 对 诉 讼 监 督 的 一 些 薄 弱 环 节 作 了
许多工作 , 20 如 0 8年 9月 2 日 , 京 市 人 大 通 过 了《 一 5 北 进 步 加 强 检 察 机 关 诉 讼 监 督 的决 议 》 对 检 察 机 关 提 出具 体 要 . 求 . 过 明确 履 行 职 能 的方 式 . 高 检 察 机关 的 诉 讼 监 督 能 通 提
刑事诉讼监督中存在的问 题及对策分析
文 梁 平 王 晓 玲 ◎
刑
事 诉 讼 监 督 是 检察 机关 法律 监督 职 责 的 重 要组 成 部
事 案 件 ,行 使 与 公 安 机 关 相 同 的 职 权 ” .第 1 第 3款 规 8条
定 : 自诉 案 件 , “ 由人 民 法 院 直 接 受 理 ”第 2 5条 第 2款 规 . 2 定 :对 罪 犯 在 监 狱 内犯 罪 的案 件 由监 狱 进行 侦 查 ” 可见 . “ 。
后, 海、 江、 上 浙 四川 、 北 等 省 、 先 后 出台 了 “ 于 加 强 检 湖 市 关
察 机 关 法 律监 督 或 是诉 讼 监 督 ” 类 似 的更 加 细 化 的 决 议 或
机关 内部 民行 与公 诉 部 门 的 职 能 划 分 。一 般 公 诉 人 对 附 带 民事 诉 讼 部 分很 少 关 注 附 带 民 事 诉 讼 审 判 活 动 成 为 刑 事
削 弱 了检 察 机 关 的刑 事 诉讼 监督 职能
正 刑 事 诉 讼 中的 司 法 不 公 现 象 .确 保 刑 事 诉 讼 活 动 正 确 合 法 地 进 行 .保 障 刑 事 案 件 当事 人 的正 当权 利 .防 止 司法 腐
浅述刑事诉讼监督存在的具体问题和解决对策
浅述刑事诉讼监督存在的具体问题和解决对策刑事诉讼监督是保障司法公正、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制度。
然而,在实践中,我们也看到了监督存在着一些具体问题,需要采取相应的对策加以解决。
首先,刑事诉讼监督机制不完善是监督存在的主要问题之一。
在一些案件中,监督角色被忽视,监督职责未得到落实,导致司法不公。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应该完善刑事诉讼监督机制,建立完备的监督体系和配套制度,明确监督职责和监督标准,确保监督机制的有效运转和监督体系能够真正发挥作用。
其次,监督力度不够是另一个存在的问题。
不少案件中,监督机构对案件调查不够重视,监督力度不够强,导致案件审查不严、定性不准确等问题。
解决这个问题,首先需要建立监督机构的专业化程度,提高监督人员的专业素质和监督意识,加强对案件的深度挖掘和详细调查,提高监督力度,确保民众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再次,刑事诉讼中的审判流程也存在着一些问题。
有些案件中,法院或检察机关的审判程序存在不规范的情况,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无法得到充分保护。
解决这个问题,需要加强审判流程的监督和规范,确保法院和检察机关的审判程序严格、规范,确保审判过程公正、透明、规范。
最后,司法人员参与违法行为存在的问题也需要加以解决。
在一些案件中,监督人员直接参与违法行为,导致司法公正遭到严重损害。
解决这个问题,需要完善管理机制,建立严格的纪律处分制度,增强司法人员的法律意识和职业操守,加强对司法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工作,提高司法人员的素质和职业道德。
总的来说,刑事诉讼监督存在的问题是多方面的,只有通过完善机制、提高监督力度、规范审判程序、加强司法人员管理等多方面的措施,才能更好地维护民众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
当前刑事侦查监督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当前刑事侦查监督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当前刑事侦查监督存在的问题及建议侦查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是对侦查机关活动以及在侦查过程中所作出的决定是否合法所实施的监督。
是为了防止侦查权的滥用,保证侦查活动的合法与准确,主要是通过对立案、侦查活动的监督和审查逮捕等方式实现。
近年来,检察机关强化了侦查监督职能,认真履行侦查监督职责,紧紧抓住“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这一主题,发挥了侦查监督部门在维护社会稳定,实现司法公正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但是,笔者认为当前刑事侦查监督工作中还有许多不完善的地方,需要我们冷静思考积极应对,努力探索强化侦查监督的有效途径,全面履行好侦查监督职能,保证国家法律的公正性和正确实施。
一、当前刑事侦查监督存在的主要问题1、执法观念和执法水平还不完全适应侦查监督工作的开展。
当前侦查监督干警队伍整体素质是好的,工导致提前介入无程序保障。
一是法律未明确赋予检察机关引导、监督公安机关侦查的权力;二是未赋予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刑事案件调阅材料和随时到现场监督的权力;三是“提前介入”的主要任务是配合侦查取证,提出合理建议,为加快完成案件批捕、起诉等任务而提前把握证据,而不是对公安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有效的监督。
“提前介入”式监督无法律程序保障,监督也无地位、无实效。
4、侦查监督的方式滞后、被动。
目前的侦查监督方式主要是事后监督。
由于侦查、批捕、起诉阶段分别独立,检察机关往往只有在行使审查批捕权、审查起诉权时才通过书面审查侦查机关移送的案卷材料或群众反映,发现侦查人员在侦查活动中的违法情况,而在实践中侦查活动中的违法情况很少反映在案卷材料中,导致很难发现侦查人员是否刑讯逼供、诱供、非法收集证据等违法行为。
对公安机关变更逮捕措施或者释放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的监督也是一种事后监督,不能做到提前预防的作用。
这种事后监督不符合侦查监督的真正内涵,直接影响了侦查监督的力度。
5、侦查监督的纠错机制还不完善。
我国刑事审判监督制度的缺陷及完善
我国刑事审判监督制度的缺陷及完善根据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在刑事诉讼中负责对刑事案件的检察、批准逮捕、对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和提起公诉,并且对刑事诉讼的全过程,尤其是案件的审判结果享有法律监督权。
然而,随着我国刑事司法体制的改革与发展,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在刑事诉讼活动中越来越暴露出其理想与现实的巨大冲突。
一、现行刑事审判监督制度存在的缺陷我国《宪法》、《刑事诉讼法》对人民检察院行使审判监督权都有明确规定,但是这些规定都是原则性规定,并没有具体的操作细则和实施方式。
如何使这一监督权得到落实,尚有待进一步讨论。
(一)法律规定过于原则化,不利于具体操作首先,关于检察机关的监督行为具体规定不明确。
《刑事诉讼法》第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这条虽然明确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有法律监督权,但是以何种方式、何种手段进行监督并未明确规定。
其次,人民检察院的监督方式规定不明确。
《刑事诉讼法》第16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
”这条提出了人民检察院的纠正意见权,但是在何种情形下、以何种方式提出规定不明确。
(二)监督手段单一且缺乏实际操作性根据法律相关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程序的监督方式主要是抗诉。
刑事诉讼法第181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这里的”确有错误”界定不明确,实践中掌握的标准论在量刑上还是在适用法律上,全国各地都有不同的认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有其滞后性,且存在矛盾冲突之处,甚至出现高法的司法解释效力高于高检司法解释的问题,致办案人于两难的境地。
种种冲突直接导致对条文的理解不一致,从而增加了抗诉的困难性。
另外,干警只重视对判决的审核,忽视对裁定的审核,重视判决量刑的轻重,忽视认定事实的差异和适用法律条款的变动;重视对实体法适用的监督,忽视对程序法适用的监督。
侦查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侦查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侦查监督工作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环节,对于破案效果的提升、打击犯罪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侦查监督工作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影响了工作的效果和公信力。
本文将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和总结。
第一,侦查方法不合规范。
在侦查活动中,侦查人员可能会采取一些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手段来搜集证据,如擅自进入他人住所、窃听、盗窃他人物品等。
这种不合规范的侦查方法不仅违反了侦查工作的伦理和法律规定,还可能破坏证据的合法性和可信度,影响案件的进展和侦查结果的公正性。
第二,侦查过程中存在权力过度集中的问题。
侦查人员在侦查活动中拥有一定的权力,并且权力被过度集中在少数人手中,容易导致滥用职权、违法操作等行为的出现。
这些问题可能会导致侦查结果的不公正,侵犯被侦查对象权益,严重影响公正执法的形象和信誉。
第三,侦查监督机制不完善。
侦查监督机制是保障侦查工作公正性和合法性的重要手段,但目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比如,监督机构的职能不清晰、监督手段和方式单一、监督人员素质不高等问题。
这些问题导致侦查监督工作的有效性和实效性不高,无法对侦查活动进行及时有效的监督和检查。
第四,侦查人员素质不高。
侦查人员的素质直接关系到侦查工作的质量和效果,但目前存在一些问题。
一方面,侦查人员的法律素养和专业知识水平不够,无法准确理解和应用法律规定;另一方面,一些侦查人员职业道德观念不够明确,容易受到金钱和权力的诱惑,从而丧失了公正执法的原则。
第五,侦查活动的透明度不高。
侦查活动的透明度是监督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但目前在实际工作中存在不足。
侦查活动的过程、方法和结果等信息对外界不透明,使得公众无法及时了解和监督侦查工作的进展和结果。
这种不透明性容易导致舆论批评和社会质疑,损害侦查工作的公信力和形象。
面对以上问题和不足,我们应该采取一系列措施来改进和完善侦查监督工作,提高工作的效果和公信力。
首先,加强对侦查人员的教育和培训,提高其法律素养和专业技能。
浅议我国刑事诉讼检察监督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浅议我国刑事诉讼检察监督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作者:龚冠丞来源:《商情》2013年第17期【摘要】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对刑事诉讼进行监督是检察机关依法行使法律监督权的重要体现,是保证诉讼活动依法进行、刑事案件得到公正处理的重要途径。
本文将对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及执行机关在检察监督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合理的建议,完善刑事诉讼检察监督制度。
【关键词】刑事诉讼;检查监督;完善一、检查监督简述我国宪法规定检察机关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行使法律监督职能。
检察监督是指检察机关按照法定程序,运用法定职权,对特定对象进行的并且能够产生特定效力监督[2]。
检察监督,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分为:(1)对外监督和对内部的监督。
对外监督主要包括对公安机关、审判机关及监狱等部门的监督。
对内部的监督包括检察机关对内设机构的监督、上级检察机关对下级检察机关的监督。
(2)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查起诉监督、审判监督和执行监督[2]。
检察监督具有以下特征:(1)授权的最高性。
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是通过立法的形式,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
检察机关代表国家行使监督权,对法律实施的情况进行监督。
(2)专门性。
法律监督权由人民检察院专门行使,人民检察院以法律监督为专职,是检察机关进行法律监督所运用的专门手段。
(3)程序性。
检察机关实行法律监督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同时检察机关进行法律监督也要启动相应的司法程序进行追诉或救济。
(4)强制性。
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具有法律效力,以国家强制力为保证。
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过程中,依法作出的决定或采取的法律措施必会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
二、刑事诉讼检查监督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近年来,我国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监督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较大的进步。
但是,由于司法体制不顺畅,司法解释不完善及检察机关自身在监督工作中的具体操作程序上不健全等原因,致使我国的刑事诉讼检察监督在实施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
当前刑事诉讼监督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当前刑事诉讼监督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摘要]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对刑事诉讼实施法律监督。
刑事诉讼监督主要包括刑事立案监督,刑事侦查监督、刑事审判监督、刑罚执行监督等。
而我国现行刑事诉讼监督从立法上来说还不尽完善,也缺乏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本文将从刑事诉讼监督存在的问题以及相应的对策来论述。
[关键词]刑事诉讼监督;对策检察机关是国家的专门法律监督机关,负有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重任。
当前检察机关在行使刑事诉讼法律监督的过程中,由于受到立法缺陷、体制局限、执法环境等多方面因素的制约,导致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监督中存在着诸多问题,影响了检察机关的形象。
及时改进当前刑事诉讼监督存在的问题,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刑事诉讼监督作用是当前刑事诉讼监督的关键。
一、刑事诉讼监督概述刑事诉讼监督主要包括刑事立案监督、刑事侦查监督、刑事审判监督、刑罚执行监督等。
刑事立案监督是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等侦查机关的刑事立案活动是否合法所进行的法律监督活动。
刑事侦查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等侦查活动是否合法所实行的法律监督。
刑事审判监督包括两个内容:一是刑事抗诉,二是刑事审判秩序监督。
刑罚执行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罚执行机关、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活动是否合法所实行的法律监督。
二、当前检察机关刑事诉讼监督存在的问题(一)从现行法律规定看,检察监督立法过于原则,有的监督权无法行驶,有的虽然可以行驶,但由于缺乏法律手段保障,导致执法监督力度不够,以致打击不力、放纵犯罪和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时有发生,有悖于刑事立法宗旨和目的,败坏了司法机关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
修改后的刑诉法对人民检察院的刑事诉讼监督虽然作了一定的补充和完善,但还不能解决实践中的问题,而且刑诉法有关部分的修改又导致了刑事诉讼法律监督的新的问题的出现,表现如下:1、监督范围有漏洞。
公安机关的立案过程、立案后予以撤销的案件以及法院管辖的自诉案件的监督未纳入其中:审判监督方面,二审法院大部分上诉案件书面审理不开庭,审判结果不告知检察机关,这也是目前尚未监督到的部分。
试论我国刑事诉讼中侦查监督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意见
试论我国刑事诉讼中侦查监督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意见【摘要】我国刑事诉讼中侦查监督机制存在着诸多问题,包括机制设计不够完善、监督不到位以及权责不清等。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们应该加强立法保障、强化监督机制以及加强人才培养。
这样可以有效提高侦查监督的效率和质量,确保司法公正。
未来,我们希望侦查监督机制能够更加完善和高效,为我国刑事诉讼工作提供更好的保障和支持。
【关键词】刑事诉讼、侦查监督机制、问题、完善意见、立法保障、监督机制、人才培养、总结、展望未来1. 引言1.1 研究背景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基本国策。
依法治国要以加强法治建设为核心,而刑事诉讼是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刑事诉讼中侦查监督机制的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侦查监督机制作为司法体制的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司法公正和法治建设的实施。
当前我国刑事诉讼中侦查监督机制存在一些问题,为了更好地保障司法公正和法制建设,有必要对该机制进行深入研究,并提出相应的完善意见。
的设立旨在探索我国刑事诉讼中侦查监督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完善之道,为加强法治建设提供有益参考。
1.2 研究目的研究目的是为了深入分析我国刑事诉讼中侦查监督机制存在的问题,探讨其中的原因和影响,并提出有效的完善意见。
通过本研究,旨在为我国刑事诉讼体系的改革提供参考和建议,促进侦查活动的规范化、专业化和法治化,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
通过对问题的深入剖析和完善意见的提出,进一步推动我国刑事侦查监督机制的改革和完善,为构建法治社会提供有力支撑。
2. 正文2.1 我国刑事诉讼中侦查监督机制存在的问题问题一:机制设计不够完善。
目前我国刑事侦查监督机制的设计存在一些漏洞和不足,导致监督效果不够理想。
一些关键环节缺乏有效监督,容易出现权力滥用和不当操作。
问题二:监督不到位。
在实际操作中,侦查监督部门的监督力度不够,对侦查活动的全程监督存在不足。
监督部门的职能和作用未能得到充分发挥,导致一些违法行为和不当行为未能及时被发现和纠正。
试论我国刑事诉讼中侦查监督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意见
侦查与公诉是源与流的关系,长期以来,刑事检察工作中存在重公诉而轻侦查监督的现象,虽然原因诸多,但侦查与公诉分别由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承担的分工,使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在兼顾二者的侦查监督方面,一直处于相对薄弱的境地。
造成侦查监督被动局面的表层原因是立法不完善、缺乏操作性,而深层的原因是侦查监督的基础理论不明确,为什么要设置侦查监督制度?侦查监督的本质是什么?现有的理论研究,以宪法设置了法律监督机关和刑诉法设置了刑事诉讼监督制度为前提,只讨论如何实施侦查监督的问题,很少涉及侦查监督的基础理论。
事实上,正是这一基础理论的“缺席”,导致了侦查监督立法中的程序缺陷。
侦查是刑事诉讼活动的基础和前提,它处于刑事诉讼程序的起始环节,也是重要的环节,关系到整个刑事诉讼的进程和结果,所以,对侦查权的监督也显得尤为重要。
从广义上说,对侦查权的监督是来自各个方面、各种途径的,有依照刑事诉讼体制而产生的监督,也有来自国家权力机关以及侦查机关内部的监督,其中,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应该是最具权威性、适法性和现实性的。
但是,由于各个方面的局限,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机制未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其作用。
一、刑事侦查监督的概念特征及侦查监督的范围(一)侦查监督的概念关于侦查监督的概念,有不少的观点。
笔者认为,侦查监督应指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的案件的审查以及刑事立案和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的监督。
(二)侦查监督的范围关于侦查监督的范围,除了侦查活动监督之外,是否还包括刑事立案监督以及对侦查机关移送案件的审查,有各种不同的观点。
有观点认为,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工作包括刑事立案监督和刑事侦查活动的监督。
另有观点认为,侦查监督就是侦查活动监督,不包括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
还有观点认为,侦查监督包括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和侦查活动监督。
笔者认为,侦查监督包括刑事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以及对侦查过程中侦查机关移送的案件的审查等三项内容。
刑事立案监督和审查案件都应该是侦查监督的内容。
工作心得:我国侦查监督制度的现存问题及完善路径
工作心得:我国侦查监督制度的现存问题及完善路径一、我国刑事侦查监督制度的运行现状当前,我国的侦查监督现状并不令人喜悦,侦查监督的具体职能运行效果较差,没能达到这一制度设计的应有目标。
具体而言,我国侦查监督制度的运行现状表现如下几种情形:(一)立案程序运行不规范立案是刑事诉讼程序的发端,为了保障立案阶段的合法化运作,法律赋予了检察机关的立案监督权,检察机关可以对侦查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行为进行监督,然而现实的状况则是检察机关对立案程序的运行状况知之甚少,这种刑事立案的程序运行的不透明使得检察机关的立案监督的效力大大降低,同时这种监督的不力也在一程度上成就了立案或不立案存在一定随意性的现状。
(二)侦查中诉讼权利被侵犯在侦查程序中作为被追诉者的嫌疑人及其辩护人参与程度、诉讼权利的保障力度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反映出该国的侦查法治水平,甚至可以说是一国法治程度的一个缩影。
2012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在立法的层面上基本满足了嫌疑人和辩护人诉讼权利保护的需要。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侦查主体违法运作侵犯犯罪嫌疑人和辩护人诉讼权利的现象不在少数。
例如:刑诉法规定了律师可以凭“三证”会见犯罪嫌疑人(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和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除外),然而在实践中却出现了“变异”即侦查机关提出要对会见进行审查、限制会见的时间、借故拖延会见的时间等等怪象不断。
除了会见权之外,律师的阅卷权也是频受侵害的诉讼权利之一。
(三)变相违法取证屡禁不止证据问题可以说是支撑整个诉讼程序的支柱,侦查阶段对案件事实的查明是围绕证据问题而展开的,审查起诉阶段的审查判断的依据同样是以证据为指向标,在审判阶段的定罪量刑更是基于现有的证据而做出的。
而侦查阶段是证据的获取和固定阶段,所以侦查阶段是否按法定的方式取证对整个案件的诉讼过程来说至关重要。
就现有状况来看,侦查取证阶段的违法取证、变相违法取证现象大有屡禁不止的趋势。
(四)超期羁押现象很严重为了控制对未决犯的超期羁押问题,刑事诉讼法对拘留和逮捕的期限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另外修改后的刑诉法还确立了监视居住的羁押替代性措施的地位。
侦查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侦查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侦查监督工作是确保公安机关侦查活动合法、公正、规范的重要环节。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本文将就侦查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进行深入探讨,以期提出改进和完善的建议。
一、问题和不足的存在1. 法律意识不强:部分侦查监督员对法律法规的了解较为薄弱,无法及时进行合理、准确的监督和指导。
在处理案件时,可能存在对法律规定和程序的误解,导致对侦查活动的监督难以有效进行。
2. 监督力度不够:有些侦查监督员对侦查工作的监督力度不够,存在履职不力的情况。
监督员在实地监督过程中,存在对关键环节的疏忽,没有发挥应有的监督作用,导致侦查活动出现漏洞或问题。
3. 数据收集不全面:在侦查监督工作中,数据的收集是非常重要的一环。
然而,部分侦查监督员对相关数据的收集方法和渠道了解不深,无法获取全面、准确的数据,从而影响了对侦查活动的监督评估。
4. 信息共享不畅:侦查监督工作需要与侦查人员、相关机构进行密切合作和信息共享。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信息沟通渠道不畅或信息不对称,导致相关信息无法及时传达,侦查监督工作的效果受到限制。
5. 监督手段单一:目前,侦查监督工作主要依靠定期巡视、督促检查等传统手段进行。
这些手段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监督的深度和广度,无法全面了解侦查活动中的问题。
随着科技的发展,一些新技术手段在同行业中得到应用,可以更好地辅助监督工作,但目前并未广泛应用。
二、观点和理解对于侦查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我持以下观点和理解。
1. 加强侦查监督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法律意识和专业素养。
侦查监督员应当具备丰富的侦查经验和扎实的专业知识,不仅要了解侦查活动的基本程序和要求,还要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以便更好地进行监督和指导。
2. 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加强对侦查活动的全程监督。
应当明确侦查监督员监督的环节和内容,包括侦查活动的开展、证据收集、取证过程等。
应当加大对敏感案件和重大刑事案件的监督力度,确保侦查工作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工作心得:刑事诉讼监督工作机制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工作心得:刑事诉讼监督工作机制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一、现有刑事诉讼监督工作机制存在的问题现行刑事诉讼监督制度体系存在着许多困难与不足,除了监督方式单一、监督范围狭小等问题之外,还有监督体系不完整、不顺畅造成的监督不力的现实,这都是制约刑事诉讼监督职能发挥的“绊脚石”。
概括地讲,主要有以下几点问题:(一)刑事诉讼监督职权呈分散状态长期以来,检察机关内部除刑罚执行监督权由监所检察部门专门承担外,其他刑事诉讼监督职权均由多个部门承担。
同时,诉讼监督职权也存在并非所属部门的主要职权的情况,而只是其所属部门的附属职权,具有辅助性,如公诉部门的侦查监督职权就公诉部门的审判监督职权来说,就具有一定程度上的附属性。
因此,这种分散的状态和辅助性,导致操作层面被淡化的结果就具有了明显的必然性。
而刑事诉讼监督职权的分散状态,又使得一项监督权往往经过多个部门,多个程序才能完成,而且在多个部门之间因缺乏行之有效的沟通和衔接机制,又存在运行不畅的现实,就使得刑事诉讼监督职权被一定程度的弱化,降低了刑事诉讼监督时效。
(二)刑事诉讼监督的内外部协调不充分检察机构间的职能设置不尽合理,部分环节职能重复,责任模糊不清,导致刑事诉讼监督的协调不够。
这里的协调既包括同一检察机关内设部门之间的协调,也包括检察机关上下级之间的协调,同时还有监督者与被监督者之间的必要沟通和协调。
如对有些案件,侦查监督部门通过立案监督程序要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公诉部门却做出了绝对不予起诉的决定。
再如在审判监督程序中,往往出现下级院提出抗诉后,上级院又撤回抗诉的情况。
这些问题造成了检察资源的浪费,影响了检察机关刑事诉讼监督的权威和力度。
(三)对刑事诉讼监督考核的合理性有所欠缺目前,对刑事诉讼监督职权行使的目标量化考核,存在着重视对提出纠正违法意见的考核,忽视对纠正结果的考核,缺乏对应当提出而不提出的考核。
加之对刑事诉讼监督立法本身存在缺陷,办案人员有时在发现程序违法行为后,不积极或消极提出纠正违法意见,或者发出纠正违法通知后,对违法的纠正情况缺乏必要的跟踪监督。
当前刑事诉讼监督工作的难点及重点改进措施
04
结论与展望
刑事诉讼监督工作取得的成绩与进步
监督体系完善
近年来,刑事诉讼监督工作在监督体系上取得了显著进步,建立了 更加完善的监督机制,确保了刑事诉讼活动的合法性、公正性。
执法规范化
通过不断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刑事诉讼监督工作有效提高了执法 水平和效率,减少了执法过程中的不规范行为。
监督手段创新
完善审判程序监督机制
加强对审判程序的监督,确保审判过程公正、公开、公平。
强化审判人员素质提升
通过培训和选拔,提高审判人员的专业素养和职业道德水平,确保审判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
推进审判制度改革
探索建立符合国际司法标准的审判制度,如陪审团制度、案件繁简分流制度等,提高审判 程序的公正性和效率。同时,积极推动相关法律法规的修改和完善,为审判程序监督改革 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提高取证技术水平
通过培训和技术更新,提高取证 人员的专业水平,确保取证过程
的科学性和证据的可靠性。
完善证据保全制度
建立严格的证据保全程序,确保 证据在收集、保存、运输等过程
中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强化跨部门合作
加强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 机关之间的协调配合,确保证据
收集与保全工作的顺利进行。
强化侦查活动监督
维护社会秩序
刑事诉讼监督工作能够及时发现和纠 正刑事案件处理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确保案件处理的公正性,从而维护社 会秩序的稳定。
当前刑事诉讼监督工作的挑战与பைடு நூலகம்境
第一季度
第二季度
第三季度
第四季度
监督力度不够
现阶段,刑事诉讼监督 工作在某些地区或环节 存在监督力度不够的问 题,导致一些违法行为 得不到及时发现和纠正 。
浅析侦查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析侦查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和完善,侦查监督工作也变得越来越重要。
侦查监督工作是保障公民权利、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发展的重要手段。
然而,在实践中,侦查监督工作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给侦查监督工作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本文将从以下三个方面浅析侦查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一、侦查监督工作法制化程度不够侦查监督工作的法制化程度不够是侦查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重要问题。
侦查监督工作应该严格以法律为基础,完善法律法规,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广大民众的依法意识,推动侦查监督工作的法制化程度。
同时,有关部门还应当加强对从事侦查监督工作人员的法律知识和相关制度的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法制意识和业务水平。
二、监督能力不足监督能力不足也是侦查监督工作中存在的一个问题。
由于缺乏相关知识和技能,许多从事侦查监督工作的人员不具备有效监督的能力。
因此,应该加强监督人员的能力培训,提高其监督能力。
与此同时,我们还应该大力开发和普及侦查监督工作的监督软件,建立专门的监督机构,以加强对侦查监督工作的有效监督。
三、监督力度不够监督力度不够也是侦查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之一。
有些侦查工作的失误或违法行为未能及时发现和处理,导致大量无辜人群蒙受了不必要的损失。
因此,我们应该进一步加强对从事侦查监督工作人员的考核和惩处,建立完善的考核制度,对监督人员进行定期考核,并对不合格人员予以纪律处分。
同时,我们还应该鼓励广大民众对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加强社会力量的监督作用,使侦查监督工作更加规范、有序。
在总结上述问题的同时,也要看到侦查监督工作在提高司法公正性、保障公民权利、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重要性。
只有不断加强侦查监督工作,也能保证公民、企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同时也有力维护社会稳定。
因此,我们应该加强对侦查监督工作的重视程度,全面推进侦查监督工作制度的改革,建立起完善的制度体系和科学高效的监督机制,为我国的长治久安和科学发展贡献力量。
我国检察机关侦查监督机制的不足及其完善
我国检察机关侦查监督机制的不足及其完善(06-27 11:14)我国检察机关侦查监督机制的不足及其完善许耀明(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湖南长沙410014)[摘要] 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刑事侦查监督机制的健全和完善,是一个国家法制建设和人权保障发达程度的重要标志。
目前,我国检察机关侦查监督机制尚不完善,在司法实践中的效果不尽人意。
本文在评析我国侦查监督机制现状的基础上,论证当前我国检察机关侦查监督机制的不足,并根据我国司法改革的实际提出合理化建议。
[关键词] 刑事诉讼检察机关侦查监督机制完善我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刑事侦查监督机制的健全和完善,是一个国家法制建设和人权保障发达程度的重要标志。
近几年侦查监督的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颇受人们关注。
但是我国目前的侦查监督机制仍很不完善,其实际效果也差强人意。
在“人权”入宪、“依法治国”方略逐步深入人心的今天,研究如何维护《宪法》的至高权威性、完善侦查监督机制,对于实现社会主义法治、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本文在阐述我国侦查监督机制现状的基础上,着重分析我国检察机关侦查监督机制的缺陷,并根据我国司法改革的实际提出合理化建议。
一、我国检察机关侦查监督机制概况(一)侦查监督的性质我国《宪法》、《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明确规定了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
侦查监督则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我国,侦查监督就是指检察机关从侦查机关立案到审查起诉的刑事诉讼阶段,依法对侦查机关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是否正确以及侦查活动是否合法所实施的法律监督。
其对象是特定执法机关的侦查活动,在性质上是一种专门性的法律监督,具有强制性和法律性,必须依法进行。
这种监督是《宪法》赋予检察机关的权利,同时也是一种职责。
现代法治国家一方面要求侦查机关充分行使侦查权,搜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嫌疑人,从而有效惩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另一方面又要通过司法程序,凭借法律手段,对侦查权的行使进行监督和制约,以维护受追诉人的基本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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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刑事诉讼中侦查监督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意见出处:合智论文 作者:chesk 时间:2007-11-8 10:32:01查查看:历史上的今天 中文版 英文版侦查与公诉是源与流的关系,长期以来,刑事检察工作中存在重公诉而轻侦查监督的现象,虽然原因诸多,但侦查与公诉分别由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承担的分工,使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在兼顾二者的侦查监督方面,一直处于相对薄弱的境地。
造成侦查监督被动局面的表层原因是立法不完善、缺乏操作性,而深层的原因是侦查监督的基础理论不明确,为什么要设置侦查监督制度?侦查监督的本质是什么?现有的理论研究,以宪法设置了法律监督机关和刑诉法设置了刑事诉讼监督制度为前提,只讨论如何实施侦查监督的问题,很少涉及侦查监督的基础理论。
事实上,正是这一基础理论的“缺席”,导致了侦查监督立法中的程序缺陷。
侦查是刑事诉讼活动的基础和前提,它处于刑事诉讼程序的起始环节,也是重要的环节,关系到整个刑事诉讼的进程和结果,所以,对侦查权的监督也显得尤为重要。
从广义上说,对侦查权的监督是来自各个方面、各种途径的,有依照刑事诉讼体制而产生的监督,也有来自国家权力机关以及侦查机关内部的监督,其中,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应该是最具权威性、适法性和现实性的。
但是,由于各个方面的局限,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机制未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其作用。
一、刑事侦查监督的概念特征及侦查监督的范围(一)侦查监督的概念关于侦查监督的概念,有不少的观点。
笔者认为,侦查监督应指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的案件的审查以及刑事立案和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的监督。
(二)侦查监督的范围关于侦查监督的范围,除了侦查活动监督之外,是否还包括刑事立案监督以及对侦查机关移送案件的审查,有各种不同的观点。
有观点认为,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工作包括刑事立案监督和刑事侦查活动的监督。
另有观点认为,侦查监督就是侦查活动监督,不包括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
还有观点认为,侦查监督包括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和侦查活动监督。
笔者认为,侦查监督包括刑事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以及对侦查过程中侦查机关移送的案件的审查等三项内容。
刑事立案监督和审查案件都应该是侦查监督的内容。
因为立案是对侦查权的发动和侦查程序的开启,它与侦查过程紧密相联,而且实践中确实存在刑事立案的违法操作现象,所以对刑事立案进行监督,不仅是程序上的必然,也是司法实践的要求。
另外,对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移送的提请批捕和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不但是检察机关的职责范围,而且是进行侦查监督的有效载体和途径,审查案件与侦查活动监督是相互联系,不能绝对脱离的。
(二)侦查监督的对象关于侦查监督的对象,多数观点认为,侦查监督针对的对象是公安机关;也有观点认为,国家安全机关承担了一部分的侦查任务,所以侦查监督的对象除公安机关外,还应包括国家安全机关;还有观点认为,检察机关直接受理自行侦查的案件,实行侦查活动,所以对检察机关自身也应进行侦查监督。
笔者认为,尽管实践中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对象主要是公安机关,但是从理论上讲,一切享有侦查权力的机关和部门都应该是侦查监督的对象,它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海关走私犯罪侦查部门、监管部门以及检察机关的自侦部门等等。
二、我国现行刑事侦查监督机制存在的问题及缺陷(一)刑事诉讼立法上的缺陷1.对侦查监督的内容、范围规定不够具体、明确,缺乏可操作性。
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都规定了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的合法性可以进行监督,但这只是原则性的规定,监督的阶段范围、具体内容都没有明确,如哪些情况应当适用侦查监督手段,哪些情况只能适用提出检察建议的方式等也没有加以规定,导致进行监督时缺乏可操作性,继而出现监督的程度、宽严把握不一,监督的方式不规范、难以统一的情况。
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以下问题:(1)监督与不监督的随意性。
由于法律对监督的情形规定得不明确,所以碰到情况时是否进行监督,往往取决于办案人员的责任心和主观熟悉;(2)监督方式的随意性。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定了侦查活动监督的方法有口头通知纠正和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两者的区别在于情节的轻重。
但哪些情况属于情节较轻,哪些情况属于情节较重又未作规定,所以在侦查监督方式的选择上存在很大的随意性;(3)监督期限的不确定性。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对刑事立案监督的程序和期限作了较简单的规定,但对侦查活动监督却未作出任何期限上的规定,这就可能出现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侦查监督的无限拖延,以及公安机关对检察机关的监督不及时予以回复的情况;(4)监督效果的盲目性。
由于法律没有赋予检察机关在侦查监督过程中具有一定的处分权,所以检察机关在进行监督以后,对监督效果能否实现,总是处于盲目的状态。
以上情况的存在,严重影响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的严厉性和权威性。
只有通过立法或司法解释明确侦查监督卯具体操作规程和具体内容,才能为侦查监督提供有力的依据和保障,才能保证侦查监督的顺利实施,达到监督的目的和效果。
2.法律规定公检两家相互配合又相互制约的机制使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职能难以充分发挥。
由于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公、检、法三家在刑事诉讼中是“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关系,这表明公、检、法三家行使刑事职能时处于平行的位置,各自分享权力,三机关的结构不具有层次性,这就决定了检察机关很难深人到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中去,对侦查活动进行监督;另外,尽管法律规定了检察机关享有法律监督权,但公检两家处于相互制约的关系,监督的职能具有逆向性和交错性(如刑诉法赋予了检察机关具有决定逮捕的权力,同时又赋予了公安机关可以变更逮捕决定的权力),这大大削弱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充分发挥,从而导致侦查权力在某些方面的失控,使侦查监督工作步履维艰。
如批准逮捕权虽然在检察机关,而对检察机关已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可以在不征得检察机关同意的情况下对其变更强制措施(只是事后告知),检察机关发现情况后,即使对公安机关的行为采取监督,也只是一种事后的、不具有强制性的监督。
3.立法上缺少确保监督效果实现的权力条款或责任条款。
我国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了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侦查行为的监督权,但是假如出现侦查机关不接受检察机关的监督的情况时,却没有相应的条款来保证检察机关监督权的实现。
如刑诉法第8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倘若公安机关既不说明理由也不予以立案,经检察机关多次监督仍不立案的,检察机关也就没有法定的有效手段来保证监督效果的实现。
侦查活动监督也是如此,在检察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以后,尽管一直进行跟踪监督,但对监督效果能否实现,却始终处于盲目之中。
(二)刑事司法中存在的问题1.对侦查监督的重要性熟悉不足。
假如说侦查监督立法上的缺陷是导致侦查监督工作效果不明显的客观原因,那么一些检察机关对侦查监督工作重要性熟悉不足则是一个重要的主观原因。
如有的检察机关考虑到与侦查机关工作上的长期配合关系,出现了宁可放弃一部分侦查监督工作,也要处理好与侦查机关之间的关系的想法;有的考虑到侦查监督立法上的缺陷,监督起来法律依据不足,困难重重,从而出现了畏难情绪。
这些情况都不同程度地妨碍了侦查监督工作的进展。
2.监督方式滞后、被动,难以预防和及时纠正侦查中的违法行为。
目前,实践中侦查监督的做法主要表现为事后监督的形式,即在侦查机关的侦查工作中出现了违法情况后,才予以口头或书面的监督,很少也很难针对侦查活动的全过程进行全方位的动态的监督。
而且监督的渠道主要是从侦查机关报送的案件材料中发现线索,但侦查中的违法情况一般很少反映在案件材料中,即使有所反映,待检察机关审查发现时,有的也是时过境迁,监督难以达到实效。
3.侦查行为所涉及的当事人对侦查行为的监督力度还不够。
在刑事侦查中,很大程度地涉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其他公民的人身以及其他权利的限制和剥夺等情况,国家法律赋予了侦查机关较大的侦查权能,以求案件得以迅速侦破,相对来说,对涉案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就比较弱化。
实践中,由于当事人法律意识欠缺,当侦查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力时(如违法取证或刑讯逼供等),很少有人行使监督的权力,对之提出申告。
4.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公诉、监所检察等部门在监督中缺少必要的沟通,没有形成监督的完整体系。
一些地方的检察机关由于内部各部门在工作中缺乏联系和沟通,相互脱节,各自为政,没有从大局考虑及时互通信息,从而导致监督不到位或监督达不到实效。
三、完善我国刑事侦查监督机制的建议(一)完善立法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关于侦查监督的内容主要体现在第76条、第87条、第137条。
第76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过程中,假如发现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况,应当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纠正,公安机关应当将纠正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第8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第137条针对提起公诉程序规定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以上条款是检察机关进行侦查监督的法律依据。
另外,《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71条至390条规定了刑事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的内容、方式和程序等。
但实践中仍然存在应当监督的情形没有法律依据或者监督达不到效果的被动局面,所以,笔者建议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在立法中加以规定。
1.确立检察机关在侦查监督过程中的刑事立案、撤案权以及对违法侦查行为的直接纠正权。
根据刑事诉讼法以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有关规定,检察机关在侦查监督过程中,只有建议侦查机关立案或建议纠正违法侦查行为的权力,而没有直接的处分和纠正权。
如刑事诉讼法第87条规定,公安机关接到检察机关的立案通知书后应当立案。
但在实践中,由于对案件的事实、证据以及案件性质熟悉上的不同,在公安机关接通知后仍不予立案的情况下,检察机关也只能以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的形式予以督促。
在公安机关坚持己见,拖而不立的情况下,检察机关没有更有效的法定方式予以监督成案。
侦查活动监督的情况也是如此。
所以,笔者建议在刑事诉讼法中要确立检察机关在侦查监督过程中的直接立案、撤案权以及对违法侦查行为的直接纠正权。
如在刑事诉讼法第87条后面增加“假如公安机关仍不立案的,检察机关可以直接决定立案”的内容,以确保检察机关侦查监督职能的发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