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侦查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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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侦查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在具体实践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监督措施不到位,所开展的监督工作不完善,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了侦查监督职能的发挥。实践表明,侦查监督职能的行使好坏直接体现着检察机关的执法水平,关系到司法公正和社会公平正义,关系到检察机关在党和人民群众中的威望和形象,更关系到国家法制建设和法制文明的形象。笔者结合工作实际,就如何改进工作方法,强化法律监督职能,建立与之相适应的新的侦查监督机制谈一点粗浅认识。
一、当前侦查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 维护社会稳定的职能没有得到完全发挥
一是对社会治安工作的调查研究不够,在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存在不足。主要体现在大多数基层检察院的侦查监督部门警力配制不足,只能应付审查批捕案件的消化处理工作,每天都疲惫于应付日常的案件消化,根本没有时间对维护社会稳定方面进行过多的思考;对社会治安形势定期分析和研究打击刑事犯罪政策,参加各项专项斗争方面,大多是走一走过场,应付上级院。二是适时介入侦查、参与重大案件的讨论工作开展不够。在现实工作中,基层院侦查监督部门由于警力不足和其它的一些原因,适时介入侦查,参加重大案件讨论开展得不够,由于没有及时引导侦查,导致了一些案件由于错过了侦查的有利时机,使案件在公诉阶段难以消化,不利于打击犯罪。
(二) 立案监督工作艰难,工作方法和措施不够全面
刑事立案监督是指对于侦查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案件依法开展立案监督,对侦查机关不应当立案侦查而立案侦查的案件,依法进行监督。检察机关的立案监督活动不仅包括公安机关,还包括了人民检察院自侦部门。从近年来侦查监督部门开展立案监督工作的情况看主要存在这样一些问题:一是在开展立案监督工作时,对采取立案监督的案件是以批捕或公诉的标准来要求,从而导致立案监督案件少,导致一些应当进行立案监督案件没有进行监督,从而影响司法公正和社会公平正义。二是在对一些案件的立案监督中,一些检察干警对立案监督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还不够,在对正确处理“监督”和“配合”两者之间的关系问题上还存在着模糊认识和畏难情绪,“重配合,轻监督”的思想在不少干警头脑中根深蒂固。在工作中怕影响同公安机关的关系,另外怕因对方不接受而碰钉子;在只重视和强调互相配合,而忽视互相制约和监督。三是一些干警在立案监督方面只注重对公安机关的监督,忽视了对本院自侦部门的监督。特别是在上级检察机关对大要案实行比例考核后,一些基层检察院自侦部门对一些小案的立案监督方面存在抵触情绪,使工作难度加大。
(三) 对不捕退回公安补充侦查案件监督不力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列出明确、具体的补充侦查提纲,向公安机关发出《不捕理由说明书》,由侦查机关进行补充侦查。现阶段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开展这项工作的情况主要存在的问题:一是一些检察干警对工作的认识不足,没有对案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对一些需要补查的关键问题在提纲中没有讲清楚,使公安补充侦查不好进行,有的还造成重复劳动,浪费警力;二是由于思想认识不到位,对退回公安补充侦查案件监督不力,既没有造册登记,也没有进行跟踪监督,使大部分的退回公安补充侦查案件石沉大海、不了了之,从而引起一些干群关系的紧张,影响检察机关在群众中的威望和形象。(四) 侦查活动监督工作开展弱化
在审查批准逮捕工作中,发现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况的,通知其予以纠正。这是检察院在侦查监督工作中的重要职责。从现阶段检察机关开展侦查活动监督工作的情况看:一是在一些检察干警中存在怕得罪人的思想,对案件中存在的的违法问题不敢大胆的监督;二是检察机关仅从案件卷宗中很难发现问题,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二、强化侦查监督工作的相关对策
(一) 统一认识,加大监督工作力度。要以“强化监督,公正执法”为主线,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加强检察干警的思想认识教育,切实把侦查监督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坚持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在审查逮捕工作中,既要注意收集和审查有罪、罪重的证据,对应当逮捕而未逮捕,坚决依法追捕,防止打击不力。同时又要注意收集和审查无罪、罪轻的证据,防止冤及无辜。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依法监督纠正,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
(二) 加强业务学习和培训,不断提高人员业务素质。根据侦查监督工作特点和要求,加大业务培训工作力度,强化侦查业务知识的培训,培养复合型的专门人才。引导侦查首先必须熟悉了解侦查,这就要求侦查监督部门人人都要熟练掌握刑诉法有关侦查的法律规定和公安部门制定的一系列侦查办案工作制度,了解掌握公安侦查办案的特点、规律,要充分认识侦查工作的艰巨性和艰苦性,满腔热忱地配合、支持侦查机关的工作,在配合中达到监督,在监督中体现配合,这是开展好侦查监督工作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与此同时,还要在侦查监督干警中加强公诉业务的培训。
(三) 健全机制,确保监督工作实效。一是进一步健全内部监督管理机制,加强侦查、公诉和监所检察等部门的沟通联系,要将互相配合原则贯穿于侦查监督工作始终,形成监督合力;二是加强与公安、法院等政法机关的沟通联系和协调配合,建立信息互通机制,实现信息共享,讲究工作方式方法,增进相互理解和支持,做到监督不伤感情,寓监督于配合之中;三是加强与工商、土地、税务、纪检、监察和信访等相关部门的联系,扩大监督的途径,增强监督实效,强化监督,确保司法公正。
(四) 积极探索,解决监督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在当前侦查监督程序法律规定不完善的情况下,要积极多做有益的尝试。如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机制;抓紧建立与侦查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信息共享平台,解决信息不畅、情况不明的瓶颈,提高监督质量和效果;要积极建议上级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科学地制定目标责任考核指标,同时正确把握和执行现行的考核规定,最大限度地缓解因考核指标冲突给监督工作带来的负面影响;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通过检务公开和宣传,让社会各界更好地了解检察机关侦查监督的职能,从而更好地督促和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开展侦查监督工作,营造良好的侦查监督工作氛围和监督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