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检察机关侦查监督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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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检察机关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可行性

浅议检察机关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可行性

浅议检察机关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可行性作者:张瑜来源:《法制与社会》2012年第11期摘要本文立足于去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选取关于检察机关技术侦查权作为本文的主题,通过论述我国检察机关技术侦查权存在的必要性和当前法规的现状来论证了检察机关应当被赋予技术侦查权,在这个基础上,提出相关建议,继而论证了如何构建制度恰当的使用技术侦查权。

关键词技术侦查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作者简介:张瑜,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11年我国人大常委会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草案》在证据的取得、律师的权利等各个方面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了一定的完善。

其中,增加了“技术侦查”一节,特别是赋予了人民检察院技术侦查的权力:“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所谓技术侦查,也称为“技侦”,是指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利用科学仪器或者技术手段收集、保全证据,或对已收集的证据进行分析鉴定的活动。

较之传统的侦查手段,技术侦查具有秘密性、顺向性、高科技性。

本文将立足于基层检察院反贪工作的实践,从检察院是否应当使用技术侦查和如何恰当的使用技术侦查这两个方面来进行阐述。

一、我国目前检察院技术侦查的现状1.我国对于技侦措施的规定过于零散,不具有可操作性,导致了技术侦查手段合法性存在模糊空间。

198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出台了《关于公安机关协助人民检察院对重大经济案件使用技侦手段有关问题的答复》,在回复里首次规定了检察机关可以在办案过程中使用技术侦查的手段,但是限制为“一般不得使用,特殊情况下可以例外”的使用原则豍。

而在1993年的《国家安全法》中对技术侦查手段也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同样要求“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才能使用技术侦查手段豎。

而公安机关使用技术侦查手段也在1995年的《人民警察法》中得到了明确的规定。

检察官监督制度

检察官监督制度

检察官监督制度现代社会中,法律与正义是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

为了有效地维护法律的实施,提升司法公正,各国普遍设立了检察官监督制度。

本文将探讨检察官监督制度的体系、功能和存在的问题。

一、检察官监督制度的体系检察官监督制度是指在司法系统中设立检察官机构,对社会上的犯罪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的制度。

它是法律执行的重要环节,与法官、警察等司法机关形成了一种相互制约和协作的关系。

在这个体系中,检察官作为法律执行的专业人士,承担着监督法律执行、维护社会正义、保护人民权益等重要责任。

他们通过侦查、起诉、公诉和提起上诉等方式,对犯罪行为进行管理和制约,确保法律得以公正、公平地执行。

二、检察官监督制度的功能1. 维护司法公正检察官监督制度的首要功能是维护司法公正。

他们通过对案件的审查、证据的调查和审理的过程中,确保法律适用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他们采取有效的措施,预防和纠正司法活动中的不公正现象,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2. 防止滥用职权在司法系统中,滥用职权是一种常见的现象。

检察官监督制度有效地监督和制约了司法工作人员的职权行使。

他们通过对司法程序的监督、对案件的审查和对法院判决的抗诉等方式,确保司法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杜绝滥用职权的发生。

3. 保护人民权益作为法律执行的权力机关,检察官监督制度的另一个重要功能是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

他们对犯罪活动进行侦查和起诉,为受害人争取合法权益,维护公民的人身、财产等各项权益。

三、检察官监督制度存在的问题尽管检察官监督制度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1. 检察官权力过大由于检察官在案件侦查、起诉和公诉过程中具有广泛的权力,有些检察官可能会滥用职权,导致不公正的判决。

这就需要对检察官的权力进行一定的监督和制约,确保他们依法行使职权。

2. 监督机制不完善在一些地方,监督机制不健全,导致检察官的监督职能无法发挥出应有的作用。

监督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的配备等问题,都会对监督效果产生影响。

监督检察官职位职责

监督检察官职位职责

监督检察官职位职责监督检察官是司法机关中的重要职位,其主要职责是维护法律的公正和正义,保障社会的稳定和法律的权威。

作为法律行业的专业人士,监督检察官承担着一系列重要的职责和使命。

本文将就监督检察官的职位职责进行探讨。

一、侦查和起诉作为监督检察官,其首要职责之一是进行犯罪案件的侦查和起诉工作。

他们对刑事案件的事实进行调查,收集相关证据,并根据法律规定,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

在此过程中,监督检察官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操作,并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充分性。

二、审判监督监督检察官还承担着审判监督的职责。

他们对法院审判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司法程序的公正合法。

监督检察官必须仔细审查刑事判决书,确保判决符合法律规定,以及出于对正义的追求。

三、维护诉讼平等作为法律的守护者,监督检察官有责任保障诉讼的平等。

他们必须确保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的权益得到平等的保护,并在诉讼过程中提供法律援助。

监督检察官需要独立地评估各方的权益,确保公平正义的实现。

四、反腐败和贪污侦查反腐败和贪污侦查是监督检察官的重要工作之一。

他们负责调查和追究公职人员的腐败行为,保护公共利益免受腐败的侵害。

监督检察官必须具备丰富的调查技巧,以及专业的法律知识,以有效地应对腐败和贪污行为。

五、社会救助和维权工作除了刑事案件的处理,监督检察官还参与社会救助和维权工作。

他们负责保障弱势群体的权益和利益,为受侵害的人提供法律援助和支持。

监督检察官需要有良好的沟通能力和人际交往技巧,以便与不同的群体进行有效的合作。

六、法治宣传和教育监督检察官在法治宣传和教育方面也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他们通过各种形式的媒体渠道,向公众普及法律知识,加强法治意识,提高法律素养。

监督检察官在社区和学校开展法治讲座和教育活动,增强公众对法律的理解和支持。

结语监督检察官职位担负着巨大的责任和使命,他们在法律领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通过侦查和起诉、审判监督、维护诉讼平等、反腐败和贪污侦查、社会救助和维权工作,以及法治宣传和教育,监督检察官努力维护社会的稳定和法治的权威。

侦查监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思考

侦查监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思考

侦查监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思考IMB standardization office【IMB 5AB- IMBK 08- IMB 2C】侦查监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思考人民检察院是我国宪法和法律明确规定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

刑事诉讼中的侦查监督是人民检察院的一项重要工作职能,近年来,检察机关紧紧围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工作主题,积极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对惩罚犯罪、维护刑事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利、防止侦查权的滥用起到了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

但是我国现行侦查监督在立法、司法等方面尚未完善,笔者就我国侦查监督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完善的方案。

一、侦查监督的概念及内容(一)侦查监督的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76 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工作中,如果发现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况,应当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纠正,公安机关应将纠正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第13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对公安机关的勘验、检查,认为需要复验、复查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复验、复查,并且可以派出检察人员参加。

”以上规定过于笼统,在司法实践中侦查监督存在很多缺陷和不足。

笔者认为,侦查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的监督。

这里的侦查活动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走私犯罪侦查局、监狱、军队保卫部门和人民检察院的侦查部门的侦查活动。

(二)侦查监督的内容1、刑事立案监督。

刑事立案监督是检察机关对刑事立案主体的立案行为是否合法进行的法律监督,具体是指检察机关认为侦查机关和侦查部门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以及侦查机关对不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立案侦查活动所进行的审查。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87条明确规定了检察机关具有对刑事立案活动的监督权。

检察机关作为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对侦查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是否应该立案进行监督,要求侦查机关准确、及时的查明案件事实,使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得以及时立案,使不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得到正确处理。

侦查监督的范围包括哪些,侦查监督的途径和措施有哪些

侦查监督的范围包括哪些,侦查监督的途径和措施有哪些

侦查监督的范围包括哪些,侦查监督的途径和措施有哪些侦查监督的内容有许多,常见的就是⼀些刑讯逼供之类的额,这样的⽬的就是为了让证据能够更加的真实,那么侦查监督的范围包括哪些,侦查监督的途径和措施有哪些,店铺⼩编通过你的问题带来了“侦查监督的范围包括哪些,侦查监督的途径和措施有哪些”的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

侦查监督的范围包括哪些,侦查监督的途径和措施有哪些⼀、侦查监督的范围包括哪些侦查监督的内容有:(1)对犯罪嫌疑⼈刑讯逼供、诱供的;(2)对被害⼈、证⼈以体罚、威胁、诱骗等⾮法⼿段收集证据的;(3)伪造、隐匿、销毁、调换或者私⾃涂改证据的;(4)徇私舞弊,放纵、包庇犯罪分⼦的;(5)故意制造冤、假、错案的;(6)在侦查活动中利⽤职务之便谋取⾮法利益的;(7)在侦查过程中不应当撤销案件⽽撤销案件的;(8)贪污、挪⽤、调换所扣押、冻结的款物及其孳息的;(9)违反刑事诉讼法关于决定、执⾏、变更、撤销强制措施规定的;(10)违反羁押和办案期限规定的;(11)在侦查中有其他违反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的⾏为的。

侦查监督的途径和措施有哪些(1)⼈民检察院审查逮捕部门、审查起诉部门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中,应当审查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发现违法情况,应当提出意见通知公安机关纠正。

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监所检察部门发现侦查中违反法律规定的羁押和办案期限规定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违法意见。

(2)⼈民检察院根据需要可以派员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案件的讨论和其他侦查活动,发现违法⾏为,应当及时通知纠正。

(3)诉讼参与⼈对于侦查机关或者侦查⼈员侵犯其诉讼权利和⼈⾝侮辱的⾏为提出控告的,⼈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及时审查,依法处理。

(4)对于公安机关执⾏⼈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决定的情况,以及释放被逮捕的犯罪嫌疑⼈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情况,⼈民检察院发现有违法情形的,应当通知纠正。

(5)⼈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或者公安⼈员在侦查或者决定、执⾏、变更、撤销强制措施等活动中有违法情形的,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浅议我国检察机关执法活动的内部监督制约制度

浅议我国检察机关执法活动的内部监督制约制度

检 察 权 的属 性 决 定 . 察 机 关 的 领 导 体 制 是 上 级 领 导 下 级 . 检 为 检 察 T 作 体 系 中 各 部 分 相 互 作 用 的 程 序 与 方 式 .故 其 与 检察 这 也 是 我 国宪 法 和组 织 法 予 以规 定 的 这 种 体 制 既 是 为 =有 效 r
但 是 , 检 察 实 践 中 不 断 出现 的 新 情 况 、 问 题 看 , 于 在 检 察 从 新 南 权 的 内部 配 置 及 一 些 运 行 环 节 中 的 监 督 制 约 机 制 还 不 是 很 健 全 . 响 了检 察 职 能 的正 常 发 挥 . 影 以下 是 目前 我 国检 察 执 法 活 动 内部 监 督 制 约 制 度 的 现状 及存 在 的一 些 问 题 ( ) 一 上级 检 察 院对 下 级 检察 院领 导 和监 督 机制 没 有充 分发 挥
机 关 内部 运 作 的领 导 管 理 机 制 有 着 密 切 的联 系 检 察 机 关 的 内 保 证 检 察 权 整 体 运行 . 是 防止 下 级 滥 用 权 力 的 监 督 制 约 机 制 也 部监 督 制 约包 括 对 人 员 的 监 督 制 约 、对 办 案 的 监 督 制 约 和 对 辅 但 实 践 中 , 种 机 制 的作 用 发 挥 存 在 一 些 问 题 一 是 体 制 没 有 完 这 助 性 事 务 的监 督 制 约 、对 人 员 的 监 督 制 约 主 要 是 指 检 察 人 员 的 全 理 顺 现 行 的 领 导体 制 上 级 院是 业 务 领 导 . 方 党 委 是 政 治 领 地 行 为规 范 . 括 履 行 职责 情 况 、 守 法 律 法 规 和 党 纪 政 纪情 况 等 导 。基 于 此 原 因 . 级 院往 往 对 下 级 院 的 领 导 缺 乏 积极 性 。 反过 包 遵 上 实 施 的监 督 制 约 : 办 案 的监 督 制 约 . 际也 就 是 对 执 法 活 动 的 来 . 级 院 因 此 不 愿 主 动 接 受 上 级 院领 导 . 于 地 方 保 护 主 义 , 对 实 下 出 监督 制 约 , 对 具 体 行 使 检 察 职 能 情 况 的 监 督 制 约 : 辅 助 性 事 不 执 行 上 级 院 对 执 法 活 动 的正 确 意 见 二 是 在 领 导 方 式 、 序 上 即 对 程 务 的 监 督 制 约 主要 指 对 文 件 档 案保 密 情 况 、国 有 财 产 使 用 情 况 运 作 流 程 不 规 范 上 级 院对 下 级 院领 导 的范 围 、 过 哪些 手 段 领 通 等 内部 E常 事 务 的 监 督 制 约 l

浅议检察机关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性及完善

浅议检察机关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性及完善

浅议检察机关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性及完善[摘要]检察机关的纪检监察部门,担负着强化内部监督,保证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忠实于法律,正确履行职责,公正司法,维护检察纪律,促进廉政建设,提高工作效能的职责。

随着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不断完善,以及检察工作自身建设的需要,纪检监察工作已显得越来越重要。

本文对检察机关中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性进行阐述,并针对如何完善检察机关中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作用提出若干建议。

[关键词]检察机关;纪检监察;重要性;监督作用;完善一、检察机关中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性(一)加强纪检监察工作是促进司法公正的需要,是树立检察官职业形象的需要。

检察官的不廉洁行为,不仅仅是个人的品质问题,更关系到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关系到检察机关形象。

受一些不良风气的影响,检察官时常处于各种利益关系的风口浪尖上。

要维护检察的良好形象,依法行使检察权,离开了纪检监察部门,检察权将失去有效监督。

(二)加强纪检监察工作是加强队伍建设的需要,是促进检察官职业素质提升的需要。

检察队伍建设的出路在于职业化,就是检察官成为社会的精英,成为公平正义的化身,成为职业知识素质、职业观念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三者兼备的检察专业人才。

纪检监察可以为检察官职业化建设营造健康向上的环境。

加强纪检监察,经常开展警示教育,做到警钟长鸣,防微杜渐,帮助检察官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权力观,教育我们的干警执法如山、清廉如水、执法为民,始终保持权力在手、重任在肩、如履薄冰、如临深渊的审慎态度,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权力观。

(三)加强纪检监察工作是实现制度管理的需要,是检察官职业化进程的有力保障。

在检察机关各项工作当中,各个环节各个角落都充满了制度规定。

大到适用法律,小到一言一行,都要靠制度去规范、约束、运行。

检察院的制度建设,是工作成绩的窗口、是工作开展的基石,是文明进步程度和管理水平的反映,但制度建设并不仅仅是制度的设计和制定,重要的是执行。

纪检监察工作是制度的“忠实卫士”,对不按制度办事者严格追究其责任,真正使制度发挥作用,形成由制度制约权力的良好局面。

对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强化侦查活动监督的思考

对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强化侦查活动监督的思考

对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强化侦查活动监督的思考作者:杨杰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17期摘要侦查权作为国家权力,既是国家安全的保障,又是公民自由的可能侵害者。

它一旦被滥用就会侵害公民权利,所以有必要对其进行有效的监督和制约。

侦查监督是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也是我国对侦查权进行控制的主要方式。

从司法实践来看,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对防止侦查权的滥用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但同时我们也必须清醒地看到,由于观念的滞后、制度不健全等原因,制约了检察机关侦查监督职能的发挥。

本文结合实际工作,就批捕阶段侦查监督制度存在的问题与不足进行分析,并提出加以完善的建议。

关键词检察机关侦查监督侦查活动监督作者简介:杨杰,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1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6-133-02一、侦查活动监督的概念和内容(一)侦查活动监督的概念侦查活动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所进行的刑事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法律监督。

刑事诉讼法第76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捕工作中,如果发现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况,应当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纠正,公安机关应当将纠正的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刑事诉讼法第137条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5条也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这些规定表明,侦查活动监督,是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刑事侦查工作实行法律监督的一个重要方面。

侦查活动监督与侦查监督不是同一概念,但是,二者又具有十分密切的联系。

所谓侦查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的整个刑事侦查工作实行监督,它既包括对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上是否正确实行监督,也包括对公安机关在进行刑事侦查活动中有无违法行为实行监督。

可见,侦查监督与侦查活动监督这两个概念,是一种种属关系,侦查活动监督包括在侦查监督之内,是侦查监督的主要内容之一。

(二)侦查活动监督的内容人民检察院开展侦查活动监督,具体地讲,就是指对公安机关从立案侦查开始至侦查终结为止所进行的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被害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物证、书证、鉴定、通缉等专门调查活动,以及对犯罪嫌疑人所采取的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是否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要求和时限等,实行法律监督。

侦查监督的名词解释

侦查监督的名词解释

侦查监督的名词解释
侦查监督是指对侦查活动进行监督、指导和管理的一种制度和措施。

侦查监督
的目的是确保侦查工作的合法、公正和有效进行,保护公民合法权益,防止滥用职权和违法行为的发生。

在侦查活动中,侦查监督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它通过对侦查行为的监督,确保
侦查人员依法行使权力,并遵守法律、道德和职业操守。

侦查监督包括对侦查活动的目的、方式、方法和程序的监督,以及对侦查人员的行为和工作情况的监督。

侦查监督可以通过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内部监督主要由公
安机关内部的监察部门负责,他们对侦查工作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和审核,以确保侦查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外部监督则由社会各界、媒体、监察机关等进行,他们对侦查活动进行公开、透明的监督,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侦查监督对于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至关重要。

它能够预防和纠正侦查中的不当
行为和违法行为,确保被侦查对象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同时,侦查监督还有助于提升侦查部门的工作水平和效率,增加公众对侦查工作的信任和支持。

总之,侦查监督是现代社会法治建设的重要一环,它通过强化对侦查活动的监
督和管理,维护了公民权益,确保了社会的稳定和安全。

同时,侦查监督的完善也需要不断地加强和改进,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使其更好地发挥作用。

浅议检务督察在检察工作中的定位

浅议检务督察在检察工作中的定位

浅议检务督察在检察工作中的定位摘要:检务督察作为检察机关一种新的内部监督机制,其职责权限与检察机关的纪检监察部门的职责权限有一定的交叉与联系,从不同侧面分别行使着不同的职权,发挥着不同的职能作用,二者应相互配合、互为补充。

检察权的运行虽然有内外监督多种形式,但还是缺乏一种贯穿检察权运行全过程的监督机制,检务督察制度的建立,弥补了这一方面的缺陷,进一步完善了检察机关内部监督机制。

检务督察与纪检监察工作有所不同,纪检监察强调的事后监督,主要职责是查处;而检务督察强调的是事前监督和事中监督,突出的特点是未雨绸缪,防微杜渐。

应准确把握二者的职责定位,明确各自的监督重点确保检察权的正确运行。

关键词:检务督察;纪检监察;二者关系;内部制约一、我国检察机关检务督察机构设置与现状检察机关检务督察机构设置及制度运行情况,从全国而言,仍处在探索、完善阶段,由于各地的情况不同,加上都处于进一步探索之中,所以没有统一的规范要求,特别在机构的设置上,全国各地检察机关各不相同。

设置专门检务督察机构、确定专职人员编制的检察院很少,大多是由纪检监察合署办公,就我们天津市检察机关而言,市院、分院、区县院加起来二十多个院,也只有市院设有专门督察人员,还是挂靠在监察处,其余都是纪检监察合二为一,检务督察机构形同虚设,90%以上都是纪检组长兼职督察工作,没有配备专职督察工作人员,而大部分的纪检监察工作,几乎由纪检组长一人承担,懂得督察业务的人员更为缺乏。

由此可以看出,基层检察院纪检监察机构建设不规范,工作人员严重不足,在这种情况下检务督察工作很难健康发展。

从检务督察委员会组成人员看,都是各部门负责人,大多还是业务部门的负责人,而这些同志不具体做日常检务督察工作,只是在重大问题上召开委员会议时参加讨论,或在有些方面主要进行工作协调,从事具体工作的就是纪检监察、政工等部门的个别同志,造成检务督察力量薄弱,没有权威性,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检务督察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侦查监督工作的职责

侦查监督工作的职责

二、 逮捕的条件
我国刑诉法第60条第1款规定:“对有证据证 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 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 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 依法逮捕。” 这表明,逮捕条件由三个方面组成,即:有证 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逮捕的证据条件;可能判处 徒刑以上刑罚,是逮捕的刑罚条件;有逮捕必要, 则是逮捕的社会危险性条件。以上三个方面是一个 有机的整体,必须同时具备。
④不认为是错捕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使案件认定发生变化的,不认为 是错捕: (1)法律、政策发生变化的。 (2)法律规定不明确,致使对事实的性质、法律的运用 理解不一致的。 (3)因为当事人的过错或者客观原因,使案件事实认定 出现偏差的。 (4)案件承办人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 (5)经其他部门协调决定的案件。 (6)捕后事实、证据发生变化,是逮捕当时无法预见的。

2.审查判断证据的步骤





①.单个证据的审查判断 对单个证据的审查判断,主要是审查判断证据本身是否 真实可靠,是否具有证明能力,是否具有证明价值。 ②.多个证据的审查判断 司法实践中,有时对单个证据本身无法作出正确的审查 判断,往往要将案件中证明同一事实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证 据材料进行比较,看其内容和反映的情况是否一致,能否合 理地共同证明该案件事实。 ③.全案证据的审查判断 全案证据的审查判断,是对案件中所有的证据材料进行 综合的分析、研究和鉴别,看其内容和反映的情况是否协调 一致,能否相互印证,能否得出相应的结论。

1.逮捕的证据条件



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逮捕的证据条件,也是逮捕 的前提条件和事实基础。 刑事诉讼规则第86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法工委关于《刑事 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规定》(以下简称“六部委文”)第 26条,均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细化解释为同时具 备以下三种情形: (1)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 (2)有证据证明该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3)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

浅议检察机关对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监督存在的问题及解决途径

浅议检察机关对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监督存在的问题及解决途径

【 摘
要 】检察机关对查办职务犯 罪案件监督存在着监督 法律规 范欠缺 、 查办案手段 原始落后 、 查人 员 侦 侦
素质不 高、 监督 效果不够理 想等 问题 。 强检察机 关查办职务犯 罪案件监督非常必要。 加 可通过 完善 法律制度 、 强 加
侦查队伍建设 、 改进 事后监督 、 完善人 民监督 员制度等途径加 强检察机 关对查办职务犯 罪案件 的监督 。
行法律监督”并专节规定检察院直接受理案件的 , 侦查制度 ,但在仅有的 5 个法条 中根本没有提及 自侦案件 的监督问题 ,相关法律也没有明确规定
对 自侦部 门的侦查 活 动进 行 侦查监 督 。现 行 职务
侦查与起诉 、 侦查与申诉控告相分离。 但在 自侦工
作 中有 的办案人员向侦查对象通风报信 、泄露案
益智能化 , 反侦查手段越来越高 明 , 因此 , 许多国
【 作者简介 】 民诚 (9 2 , , 黎 17一)男 广西南宁人 , 广西南 宁市兴宁 区人 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 法学学士 ; 郑秋卉 (9 4 , , 18一)女
福建福鼎人 , 海南大学法学 院 2 0 级诉讼法学硕士研 究生 , 08 研究方向 : 刑事诉讼法o r a i eJ u n l
F b2 0 e .01
S ra . 5 . e i lNo 1 0 No 2
总 第 10期 第 2期 5
浅议检察机关对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监督 存在的问题及解决途径
⑨ 黎 民诚 郑秋卉 2 ,
(. 1 广西南宁市兴宁 区人 民检察 院 , 广西 南宁 5 0 1 ;. 3022 海南大学法学院 , 海南 海 口 5 00 ) 70 0
是 新律 师法 实施 后 的变化 。二是 少数 办案 人员 面

浅议多措并举提高案件质量

浅议多措并举提高案件质量

浅议多措并举提高案件质量作者:王家涛王理想来源:《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28期摘要侦查监督科是检察机关重要的一个业务部门,基层检察院的侦查监督部门具有多种职能:它承担着由本院管辖的刑事犯罪案件的审查批准逮捕及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工作;负责办理上级检察院交办的刑事犯罪案件的审查批准逮捕工作;对于受理的案件,在审查中发现有应当逮捕而未及报捕的,应当提出追捕意见,或者直接作出逮捕决定;在审理案件中及时介入侦查活动,参加侦查机关重大案件的讨论;审查办理侦查机关报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和捕后因超期羁押而提出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的手续;围绕侦查监督工作,组织开展调查研究活动;研究制定本院的侦查监督工作计划、措施辦法等。

关键词侦查监督羁押期限超期羁押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0-224-01一、丰县检察院侦监部门工作的基本情况今年以来,丰县检察院针对2009年审查逮捕工作中批捕案件判决的轻刑率、缓刑率在全市较高的情况,坚持“全面把握、区别对待、严格执法、注重效果”的原则,认真分析原因,积极采取措施,努力降低逮捕率,提高审查逮捕案件质量,取得明显成效。

1至6月份共对92名犯罪嫌疑人不予批准逮捕,这些犯罪嫌疑人均是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缓刑的,这一数字占去年全年不予批准逮捕总数的81.4%,公安机关无一例提出复议复核申请;捕后案件判处徒刑以下刑罚率为0.48%,低于全市平均水平3.98%。

二、主要的工作做法第一,转变执法理念,强化监督意识。

由于公安机关以逮捕数为考核指标,往往请求侦监部门予以配合,所以,过去侦监部门对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普通刑事案件往往存在“够罪即捕”的执法理念,重配合,轻监督,因此有一些轻微刑事案件在逮捕后,被告人仅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缓刑,影响了审查逮捕案件质量。

对此,该院认识到要改变现状,必须首先转变执法理念,摒弃“够罪即捕”这一传统、保守的执法思想,实现案件审查切实由单纯的“够罪审查”向“够罪审查”与逮捕必要性审查相结合的转变,实现从注重配合向注重监督的转变,即对可能判处三年以下徒刑或缓刑的普通刑事案件,在“够罪”的基础上,重点对逮捕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具备取保候审条件的,原则上均不予批准逮捕。

检察机关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诉讼价值浅谈

检察机关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诉讼价值浅谈

检察机关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诉讼价值浅谈2021年6月15日,中共中央发布《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提出“强化刑事立案、侦查活动和审判活动监督。

及时发现和纠正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不应当立案而立案、长期“挂案”等违法情形,坚决防止和纠正以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纠纷、经济纠纷。

增强及时发现和纠正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等侦查违法行为的能力,从源头上防范冤假错案发生。

规范强制措施和侦查手段适用,切实保障人权。

”,对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

2021年10月3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健全完善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的意见>的通知》,规定“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与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共同牵头设立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

办公室依托公安机关执法办案管理中心”,“监督协作。

根据办公室人员配置和地方实际,积极开展侦查监督和协作配合相关工作”。

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是在上述背景下,依照新时代检察工作改革发展的新要求设立,正确认识其在刑事程序中所包含的诉讼价值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一、使侦查监督程序的运行由依附走向独立1.侦查监督实践曾长期依附于审查批准逮捕过程在长期的检察实践中,我国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逐步形成了以审查逮捕为中心,以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为抓手的基本格局。

[1]该基本格局决定了无论是侦查活动监督还是立案监督,在程序运行上都不具备独立性。

具体而言,一方面侦查监督缺乏程序独立运行的人员力量支撑。

开展侦查监督的关键是进行具体的调查核实,无论是判断侦查机关立案、撤案决定是否正当,还是对侦查活动是否违法进行分析,都需要以调查核实做为前提条件,同时也是证据裁判原则在侦查监督中的具体落实和必然要求。

另一方面,侦查监督缺乏独立运作的时间条件。

由于审查批准逮捕时间期限为七日,虽然对侦查监督的开展没有限定在七日内必须完成,但司法实践中侦查监督部门面临案多人少的矛盾以及快节奏高负荷运作现实,侦查监督主要只能在这一时间段中完成。

浅议“检察引导侦查”机制运行的司法效应

浅议“检察引导侦查”机制运行的司法效应

由于 条件 的限制很 难对此 类非 法证据 一一 甄别 , 使在 庭审过 程 进 司 法 公 正 。 致 中面 对辩 护方 的 反驳哑 口无言 ,不 仅达 不到 正确 追 究犯 罪的 目
三 、 整侦 检关 系 , 调 提高诉 讼 效率 公 正与效 率是刑 事诉讼 所追求 的两大 核心价 值 , 者相 辅相 两
避 免检 察机关 在法庭上 处于尴 尬境地 , 同时也缩 小 了非法取 证行 上看较 为完 美 、 、 和谐 有效 , 但实际 上却存 在明 显的操 作问题 。 公 “
二、 侦检 资 源互补 , 进 司法 公正 促
“ 察 引导侦 查” 检 机制 因司法 实践 的迫切 需求 而产生 , 其提 出 后 被最 高人 民检察 院认可并 广泛推 行 , 过不 断总 结 、 善, 司 经 完 在
法 实践 中发挥 了重要 的作用 。

侦 查主 要 以破案 为 目的 , 诉 的成败 对其 没有 直接 影 响 。 控 案 件侦 查终 结后 , 由检 察机关 审查起 诉 、 出庭指控 , 查机关对 庭审 侦
有益 探索 , 没检 察引导 侦查 机制 , 侦 查机 关移送 的 案件进 行 开展 一系 列 审证 、 创 对 核证 工 作, 容易 忽略 侦查 的隐 蔽性 、 巨性 , 艰 而 审 查外 , 要适 时介 入侦 查 , 正确 引 导侦 查, 范侦 查方 向 , 规 优化 侦

味追 求 证据 的理想 化 。这 两种 不 同的思 维方 式维 系 的结果 是:
权威 。
讼 中 的法律 问题 。 察 引导侦 查 为两者 结合 创造 了 条件 , 检 用检 察
检 察机 关适 时 引导侦 查 , 不但 可 以为 收集 、 固定证 据 出谋策 人员 扎实 的法律 功底 、 熟悉 庭审证 据要 求的优 势和 侦查机 关成 熟

浅议侦查监督部门如何适应修订后的《国家赔偿法》

浅议侦查监督部门如何适应修订后的《国家赔偿法》

浅议侦查监督部门如何适应修订后的《国家赔偿法》[摘要]新《国家赔偿法》的颁布对于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和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权力,都具有重要意义,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成果。

新的《国家赔偿法》进行了相关内容的修改与补充,需要检察机关尤其是侦查监督部门认真研究,积极应对,以期更好发挥侦查监督的职能作用。

本文结合侦查监督实际工作,对侦查监督部门如何适应新的《国家赔偿法》进行初步探讨。

[关键词]国家赔偿;检察机关;侦查监督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检察机关既是赔偿义务机关,又是赔偿监督机关。

本文主要从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角度出发,对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如何适应新《国家赔偿法》进行具体分析。

一、侦查监督释义及其意义侦查监督是指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依法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的监督。

1.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此处的侦查机关包括公安机关和行使侦查权的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军队保卫部门以及检察院自侦部门。

2.侦查监督内容主要包括刑事立案监督、审查批捕监督、侦查活动监督。

侦查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主要职能,侦查监督是检察院刑事诉讼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体现。

其意义主要体现在:第一,侦查监督有利于保证刑事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侦查监督可以及时发现侦查机关的违法行为,并促使其予以纠正,保证侦查活动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第二,侦查监督有利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侦查机关在侦查活动中享有各种强制性权力,任何偏离法定程序的侦查行为,都会损害到公民的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检察院对侦查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可以及时发现、纠正违法行为,从而维护和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三,侦查监督有利于提高侦查人员的执法水平。

检察院通过侦查监督,及时纠正侦查活动中的违法乱纪行为,促使侦查人员提高对严格依法办案的认识和办案质量。

二、新《国家赔偿法》概述200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启动《国家赔偿法》修订程序,历经4审,于2010年4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浅析我国侦查监督的特点及存在的问题

浅析我国侦查监督的特点及存在的问题

则》 31 第 8 条的规定 , 人民检 察院行使监督权 所针对 的侦查 活动主要包括侦 查机 关及其侦查人 员对 犯罪嫌 疑人刑讯逼 供、体罚虐待、有意制造 冤、假、错案等违反刑事诉讼法规
定 的行为 。 在强制措施方面主要包括对逮捕 的批 准, 而对于 采取搜查、查封、扣押、冻结、监 听等侦查手段 ,检察机关 无权监督 。在上述西方国家,司法警察采取 的逮捕、搜查、 扣 押、 听、羁 押等涉及人身 自由权利和财产权利的强制措 窃 施 或侦查手段 , 均属于法院或法官侦查监督的范围, 必须经 过 司法审查程序方能实施 。 后我 国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进 最
行的侦查监督 , 一般采用事后审查 的方式 , 主要通 过审查批
捕、审查 起诉等途径 , 审查公 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有无违法情 况,对违 法的侦查行为提出纠正意见 ,因此这种侦 查监督具
有事后补救功能 。 在上述西方 国家 , 除有紧急情况外,司法
警察或检 察官在采取逮捕、搜查 、扣押、窃 听、羁押或者其 他强制措 施及 侦查手段之前 , 必须向作为侦查监督主体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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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 7卷 第 7 期
20 0 6年 7月
湖南科技学院学报
J u n lo o r a fHun n Uni r iy o i n ea a ve st fSc e c nd Eng n e i g i e rn
Vo . o7 127N . J . o6 u1 2o
权放置在检察机关。
院承担 了对侦查活动的监督职能 , 这与人民检察机关作为国
家专门法律监督部门的法律地位是一致 的。 但是 , 我国检察 机关承担的侦查监督职能与主要西方国家相 比, 在监督范围 上要小得多 ,并且不能有效地发挥对侦查活动的预 防功能 。 这种监督方式的滞后性 , 以起到及时纠原 因。 本文拟对以检察机 关

检察职能介绍

检察职能介绍

检察职能介绍
检察职能是指检察机关根据法律规定,依据职权和职责,对违法犯罪行为进行预防、打击和惩治的一项职责。

具体来说,检察职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依法对刑事犯罪进行追诉和审查。

检察机关有权对可疑犯罪案件进行调查、检查、起诉和审判监督,确保刑事诉讼程序合法、有序、公正。

2.监督刑事诉讼程序的合法性和证据证实的真实性。

检察机关有权对公安机关、法院等单位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行为进行监督,以确保程序的合法性和证据的真实性,维护被告人权利和司法公正。

3.对公务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进行监督和惩处。

检察机关有权对公务员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监督和惩处,维护政治纪律、执法纪律和职业道德。

4.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民众合法权益。

检察机关有权对危害国家安全、社会治安和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进行打击和惩处,为人民群众维护正义、促进社会稳定做出贡献。

总的来说,检察职能的核心是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促进社会公正、平等和法治。

浅议多措并举提高案件质量——以丰县检察院为例

浅议多措并举提高案件质量——以丰县检察院为例
告人 仅被判处三 年 以下 有期徒刑或 缓刑 , 响了审 查逮捕 案件质 影
批 捕犯罪 嫌疑人 2 件 3 人 , 些案件 的 妥善处理 , l 3 这 及时修 复 了
量。 对此 , 该院认 识到 要改变现 状 , 须首 先转变 执法 理念 , 弃 因刑事 发案而损 害 的社会关 系 , 必 摒 化解 了矛 盾, 促进 了社会和 谐稳
对 公安机 关提请 逮捕 的普通刑 事案件 往往存 在 “ 罪 即捕 ” 够 的执 长 都要 督促 、 问矛盾化 解 的进展情 况 , 过 要求 把矛盾 化解 工作做 法 理念 , 重配 合, 监督 , 轻 因此 有一些 轻微刑 事案 件在逮 捕后 , 被 实做细 , 出成 效 , 进和谐 司法 。l 6 份 , 捕前调 解不 予 做 促 至 月 经
实现 从注 重配合 向注重监 督的转变 , 即对可 能判处三年 以下 徒刑 嫌 疑人实 行 以“ 不捕 ” 原则 , 为 以逮捕 为例 外 , 充分体现 对青 少年
或缓 刑的普通 刑事 案件 , 够罪 ” 基础上 , 点对逮 捕 的必 要 实 行教育 挽救 的方 针 、 在“ 的 重 宽严相 济的刑 事 司法政策 。 今年 以来 共受 性进 行审 查, 具备取 保候 审条件 的 , 对 原则 上均不 予批 准逮捕 。 理 公安机 关提 请逮捕 未成年 犯罪嫌疑 人 4 l 件 O人, 经审 查, 对其 在这~执 法理念指 导下 , 办人 通过 重点对案 件的逮捕 必要性 进 中 4名具备取 保候 审条件 的未成 年犯 罪嫌 疑人均 作 出不予批 准 承 行 审 查, 一 6月份 , l 因无逮捕 必要 不予批 准逮 捕 3 9件 6 6人 , 占 逮捕 决定 。另一方 面 对犯罪 的外地 人 ,与本 地居 民实现 同等 待 不 捕总数 的 7 . 与去年 同期无 逮捕 必要 不捕 的 l 件 1 人 相 遇 ,统一执 法尺度 。过去 ,对犯 罪 的外地人 的批 捕率 几乎达 到 1 %, 7 3 9

监督学的侦查监督名词解释

监督学的侦查监督名词解释

监督学的侦查监督名词解释在现代社会中,侦查监督是监督学的一个重要专业领域。

侦查监督作为一项关乎公共安全和司法公正的工作,涉及政府机构、法律执行机关和法律实施者的行为监督与评估。

它的目标是确保侦查活动的合法性、公正性和透明度,保护人权和个人自由,以及维护司法权威与社会秩序。

1. 侦查监督的定义与意义侦查监督是对侦查活动进行监督和评估的系统过程,旨在确保侦查活动的合法性、公正性和透明度。

侦查活动是刑事司法体系中一个重要的环节,涉及调查、搜证、收集证据和获取情报等工作。

因此,侦查的质量、过程和结果直接影响到司法决策的公正性和正当性。

侦查监督的目的是为了确保侦查活动符合法律规定,防止滥用职权、避免权力寻租和保障人权。

通过对侦查活动进行制度化的监督,可以保证司法决策的科学性和公正性,增强人们对司法系统的信任,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

2. 侦查监督的主要形式侦查监督主要有四个主要形式:内部监督、外部监督、司法监督和媒体监督。

内部监督是指由执法机关内部的部门或机构对侦查活动的进行监督和评估。

这种监督形式通常由警察内部的事务部门或独立的内务部门负责,通过调查投诉、检查文件、采访涉案人员等方式进行监督,以确保侦查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外部监督是指由独立于执法机关的独立机构或机构对侦查活动进行监督和评估。

这种监督形式常见的有独立的警察监察机构、国家反腐败委员会等机构。

外部监督的目的是确保侦查活动的独立性和客观性,防止权力滥用和寻租。

司法监督是指法院对侦查活动进行监督和评估。

在司法程序中,法官可以对侦查人员进行质询、要求提交证据、监督取证过程等。

通过司法监督,法官可以确保侦查活动的合法性和证据的可信度,从而保证整个司法程序的公正性和正当性。

媒体监督是指媒体对侦查活动进行监督和评估。

媒体通过报道侦查活动中的问题、揭露腐败和权力滥用等行为,起到监督和警示的作用。

媒体监督可以促使政府和执法机关遵守法律和规则,保证侦查活动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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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检察机关侦查监督的功能时间:2010-11-04 15:35 作者:卢雪华巫翠玲新闻来源:正义网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矛盾凸显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任务艰巨繁重。

侦查监督部门在检察机关内部处于打击刑事犯罪和诉讼监督的前沿阵地,对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和公平正义,服务和保障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侦监部门要认清形势、明确任务、准确定位,不断增强和忠实履行侦查监督职责,紧紧围绕“三项重点工作”的总体目标,加强和改进侦查监督工作,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第一责任落到实处,把保持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的首要任务落到实处。

一、当前侦查监督工作的主要特点(一)故意杀人、伤害案件频发,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权。

人民的生命健康权是最基本的民生问题,当前,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刑事案件频发,不仅影响人们的正常生产生活,还因此而带来家庭破裂、劳动力丧失等一系列社会问题,已成为社会不和谐的主要因素。

(二)侵财型刑事案件居高不下,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

财产权是人们生存的基本条件,而多发的抢劫、盗窃等侵财案件,不仅影响人们的财产安全,有的直接还侵害着人们的生命权,使人民安全感不强。

(三)有案不立、有罪不究、执法违法、侵犯人权等情况时有发生。

当前,由于各种原因或利益、亲情关系等因素的影响,一些案件未能及时查处,有案不立、有案不移、有罪不究等情况依然存在,造成执法不公,使人民的合法利益未能得到有效保护。

二、当前侦查监督工作面临的困难和问题(一)执法观念和执法水平有待提高当前侦查监督干警队伍整体素质是好的,工作业绩也是明显的。

但部分干警参与引导侦查取证、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参与重特大案件的讨论、参与现场勘查等方面的能力还不强,缺乏进取创新精神,还不能完全适应日益发展的侦查监督工作的需要。

(二)侦查监督的方式滞后、被动从目前法律规定看,侦查监督只是事后监督,只能通过阅卷或当事人的举报来发现,这种事后监督现状,导致很难发现侦查人员是否刑讯逼供、非法收集证据等违法行为,不能起到提前预防的作用。

(三)侦查监督职能发挥得还不够充分与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期望相比,侦查监督队伍在思想观念、知识储备、能力水平、作风养成以及力量配置等方面都还有不相适应之处,仍然不同程度存在不敢监督、不善监督、监督不到位等现象。

(四)与行政执法机关未能建立起有效的沟通平台,一些涉及民生的犯罪案件未得到有效惩处当前,由于受诸多因素的影响,检察机关与行政执法机关未能建立起有效的沟通平台,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往往出于自于自身利益考虑,对一些涉嫌犯罪案件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不与司法机关联系,使证据灭失,一些犯罪嫌疑人因此逃脱法律的制裁。

三、对当前侦查监督工作的完善(一)牢固树立理性、平和、文明、规范司法理念,增强大局意识。

必须坚持用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统领检察工作,牢固树立理性、平和、文明、规范司法理念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通过检察机关开展的“恪守检察职业道德,促进公正廉洁执法”主题实践活动和纪律教育月活动,真正从思想上解决“为谁掌权、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的重大问题,始终坚持以人为本,关注民生,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始终把维护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检察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

检察机关侦监部门人员要时时处处保持强烈的民生意识,关注群众需求,倾听百姓呼声,增强解决民生问题的责任感,加大侦查监督力度,以实际行动维护、实现和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二)认真履行侦查监督职能,促进社会矛盾化解。

一是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全力维护社会稳定。

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积极参与严打整治、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及反腐败斗争,重点打击***等邪教组织的犯罪、黑恶势力犯罪和有组织犯罪、严重暴力犯罪、严重危及群众安全感的多发性犯罪以及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严重职务犯罪。

二是深入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减少社会对立面。

要立足实际,切实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贯穿于侦查监督工作始终,努力从侦查监督环节推动社会矛盾化解,促进社会和谐。

一是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和区别对待,对实施轻微犯罪、积极认罪悔过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依法不捕。

二是初犯、偶犯和轻微刑事案件。

对初次犯罪且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在犯罪嫌疑人认罪悔过、向被害方履行民事赔偿并得到被害方谅解的情况下,在批捕环节可以作出不批捕的决定。

三是外来人员犯罪案件。

在办理外来人员轻微刑事案件中,要改变对外来人员构罪即捕的做法,对具备取保候审条件的外来犯罪嫌疑人依法作出构罪不捕决定,平等保障外来人员诉讼权利。

三是进一步规范执法办案流程,强化信访风险意识。

完善审查逮捕案件操作流程和信访风险评估预警机制。

对于受理的每一起案件都要进行信访风险评估,划分风险等级,并针对个案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与公安、法院及当事人所在社区等单位密切联系,通力协作,化解矛盾,息诉罢访,力争减少或杜绝审查批捕环节涉检信访案件的发生。

①四是继续探索使用刑事和解,实行“检调对接”机制,推行答疑说理制度,积极促进社会和谐。

对于轻微刑事案件,继续探索使用刑事和解政策与律师调解的对接工作机制(简称“检调对接”机制),化解矛盾,减少对抗。

积极推行不捕案件答疑说理制度。

不捕案件答疑说理制度即受理的提请批准逮捕案件,在重事实、重证据的基础上,经审查决定不予批准逮捕的,在作出不捕决定的同时,随案向公安机关和受害人送达《不予批准逮捕案件理由说明书》一份,从案件事实、证据、法律定性以及无逮捕必要理由等方面,加强对不捕案件决定的说明,做到有理有据。

必要时将不捕理由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告知被害单位、被害人及其家属,告知其不服不批准逮捕的处理方式,接受案件各方对不捕决定的监督,让他们明白不批准逮捕的理由,减少其对审查逮捕工作的误解,保障被害单位、被害人的知情权和救济权,进一步推行阳光检务,确保不捕案件质量,积极化解社会矛盾。

五是强化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切实维护公平正义。

公平正义是人民群众追求的基本社会价值取向,是衡量社会和谐与否的重要尺度。

侦监部门应加大立案监督力度,坚决纠正有案不立、以罚代刑等执法问题。

要改变以往单纯依靠办案和被害人向人民检察院控告这两种手段发现立案监督线索的方式,由静态监督变为动态监督,通过定期不定期到公安机关内部查阅受案登记,从治安处罚案件和劳教案件中发现立案监督线索,解决立而不侦、久侦不结等问题;要加大侦查活动监督力度,选择侦查活动中的严重违法,特别是刑讯逼供、暴力取证、徇私枉法、索贿受贿、滥用强制性侦查措施等为重点,积极开展侦查活动监督工作,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使执法行为规范,严格依法文明执法。

建立起有效的侦查活动监督调查机制,使违法办案者受到应有的惩戒,起到防微杜渐的作用,增强人们的法律信仰。

第1页第2页责任编辑:侯当前需要把握新形势和新要求的主要内容是:侦查监督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它集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保障诉讼与监督诉讼两方面的功能于一身,其自身具有独特的司法监督属性。

当前我国形势总体良好,经济保持平稳较快发展,社会大局稳定。

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影响群众安全感的暴力犯罪、黑恶势力犯罪、毒品犯罪、多发性侵财犯罪情况也十分严重;人民群众对公正执法的要求、对加强法律监督的呼声日益高涨,我们要按照人民群众的新期待,进一步提高执法水平,提高执法的公信度。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侦查监督工作的总体思路是: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围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坚持“一体两翼”的工作格局,着力提高审查逮捕的质量和效果,增强刑事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的力度和实效,认真落实司法改革任务,进一步加强队伍思想作风和监督能力建设,努力开创侦查监督工作新局面。

全面、准确地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全面、准确地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侦查监督部门在新形势下提高工作质量和执法水平的必然要求。

工作中,既要注意改变长期以来形成的“从严从重”打击的思维模式,又要防止宽大无度、法外施恩等情况的发生;既要避免一讲“严打”就“构罪皆捕”,又要纠正一讲“从轻”就该捕不捕的极端做法,要用科学、辩证的思维把握好宽与严的关系。

在严的方面,要始终保持对严重刑事犯罪的高压态势。

对危害国家安全、涉黑、涉毒以及故意杀人、抢劫、爆炸、强奸、绑架等严重刑事犯罪,符合逮捕条件的要从快批捕,震慑犯罪,决不手软。

对轻微犯罪特别是其中的初犯、偶犯、过失犯及老年人、未成年人,要依法从宽处理,慎用逮捕措施。

进一步提高办案质量,着力强化审查逮捕能力办案质量是永恒的主题,是侦查监督部门的核心工作。

结合我市实际,我们要做好以下四项主要工作:第一要全面把握逮捕的三个条件,加大对逮捕必要性的审查力度。

根据刑诉法规定,逮捕犯罪嫌疑人必须具备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第二要建立告知、建议当事人刑事和解制度。

当事人达成和解,有利于修复已经损害的社会关系和双方矛盾,有利于社会和谐。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发的故意伤害、交通肇事等有直接被害人的轻微犯罪案件,应当告知、建议当事人双方就精神抚慰和经济赔偿自愿达成和解。

第三要健全和规范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犯罪嫌疑人申辩和委托律师意见的制度。

第四要加强办案质量监控和管理,建立办案质量分析制度。

眼霜哪个好补水效果好的爽肤水进一步加强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工作的力度当前,刑事立案监督工作面临着新的形势和任务。

人民群众对维护司法公正的呼声日益强烈,中央司法改革任务中对完善立案监督工作机制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所以我们一定要充分认识立案监督工作肩负的责任,把握推动立案监督工作科学发展的难得机遇,坚持力度、质量、效率相统一的原则,认真研究解决影响立案监督工作深入开展的突出问题,把立案监督工作提升到一个新的水平。

要重点解决开展立案监督工作案件信息渠道不畅的问题,要突出立案监督的重点,要进一步提高立案监督案件质量,提高有罪判决率,突出监督实效,要与国税、地税、工商、烟草、技监等部门协商并达成共识的基础上,建立了立案监督工作联系制度,实现了行政执法与立案监督工作的有效衔接。

在侦查活动监督方面,要通过办理审查逮捕案件,加强对错漏案件的监督,要对捕后改变强制措施和延长侦查羁押期限进行监督。

努力适应职务犯罪案件上提一级审查逮捕工作机制创新的新要求职务犯罪案件批捕上提一级的改革措施将于近期实施,这是加强职务犯罪办案监督,提高检察机关执法的公正性和公信力的重大改革。

也是学习科学发展观进行体制机制创新的一次新尝试。

改革后审查逮捕的主体、报请和决定审查逮捕的程序与方式都发生了很大变化。

工作中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严格执行改革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审查逮捕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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