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限防卫权提法不妥
论我国刑法中的无限防卫权
论我国刑法中的无限防卫权【摘要】1979年刑法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不尽科学,不利于调动广大人民群众主动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积极性。
1997年刑法增加了无限防卫权的规定。
然而,无限防卫权的刑事立法化所产生的效果并没有想象中的那么理想,理论上和实践上均出现一些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在这篇文章中,笔者主要就以下几个问题发表看法:(1)无限防卫权的含义;(2)行使无限防卫权的条件;(3)无限防卫权在立法上存在的缺陷以及如何完善的几点看法。
得出结论:在治安形势依然严峻的今天,赋予公民在一定条件下行使无限防卫的权利是十分必要的,只要人们能够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正确行使这一权利,无限防卫权带给人们的一定是福音而不是祸患。
【关键词】正当防卫;无限防卫权;缺陷及完善1.无限防卫权的含义所谓无限防卫权,就是指公民在某些特定情形之下所采取的防卫行为,没有必要的限度要求,并且对防卫行为的任何后果均不负刑事责任的一项权利。
对这一概念可作以下理解:(1)我国97年刑法规定的无限防卫权是相对的无限防卫权而非绝对的无限防卫权,就是说它发生的条件只能是“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2)我们国家刑法规定的无限防卫权属于正当防卫权。
(3)无限防卫权,它是一种特殊的正当防卫权,在一般习惯上,我们把新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所规定的正当防卫权称为一般正当防卫权,把一般正当防卫权与无限防卫权相比较来说,有两个不同点:1)二者的起因条件不同,只有在特定的情形下才可以行使无限防卫权,而只要有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就可以适用一般防卫权;2)限度条件不相同,行使一般防卫权,要求必须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否则那便是防卫过当,需要承担刑事责任,而对于无限防卫权的行使,则没有必要限度的要求,即没有防卫过当的情形。
[1]2.行使无限防卫权的条件2.1行使无限防卫权必须是针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使无限防卫权必须是针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谈无限防卫及其立法完善
谈无限防卫及其立法完善内容摘要: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在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受到不法侵害时可采取的正当行为,为避免其滥用,对其适用规定了严格的条件,为保护公民人身安全,对暴力犯罪规定了特殊防卫的内容。
1997年修订的刑法将增加了无限防卫的概念实在是理所应当,尽管它已在以往规定的基础上向前迈出了重要的一步,为必要限度诸多问题的解决提供了一个相对明确的法律依据。
但是以更为严格的眼光来看,这一规定仍存在着一些立法技术上的缺陷。
关键词:正当防卫无限防卫权必要限度无过当防卫Abstract:The justifiable defense is the law entrusts with the citizen in the country, the public interest, myself or other people's person, the property and other rights receive when the illegal violation may adopt the right behavior, for avoids it abusing, was suitable to it had stipulated the strict condition, for protected the citizen personal safety, has stipulated the special defense content to the petty crime. In the justifiable defense theory, the most criminal law educational world, the judicial solid service pays attention to also most have the dispute, not too essential limit question. In 1997 revised the criminal law will consummate the justifiable defense system the center of gravity, put in to defends the limit in the explicit stipulation ,will really be the principle must. Although looked by a stricter judgment, these stipulations still has in some legislation technologies the flaw, but is worth firmly was, it had been formerly stipulating in the foundation stepped out an important step to front, has provided a relatively explicit legal basis for the essential limit many questions solutions.Key Words: Self-defense, Unlimited defense right, Necessary limits’ Over-defense引言正当防卫制度经历了久远的历史沿革,在司法实践中的地位日益突出。
对无限防卫权的反思解析
对无限防卫权的反思第一种观点明确指出为了制止不法侵害,对防卫行为的任何后果均不负刑事责任,也就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而实施的防卫行为对不法侵害者造成的损害没有必要限度。
很明显该观点主张无限防卫权对防卫行为和防卫后果均无必要限度。
第二种观点指出“权益人任意处置不法侵害人的权利”,所谓“任意处置”也就意味着防卫人可以实施任何防卫方式和防卫手段即对防卫行为没有必要限度,且可以对不法侵害者造成任何损害即对损害没有必要限度。
第三种观点主张防卫人享有的强度没有任何控制,也就是说对防卫的手段、方式、强度没有任何控制。
无强度的控制的行为必然会造成无限度的损害。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得知,尽管上述观点表述各异,但均包含无限防卫权人享有防卫的手段、方式、强度没有任何控制,享有对不法侵害者造成的损害没有任何限制的权利。
再者,从文义上来分析,无限只能相对于有限而言,因此无限防卫权也正是相对于有限防卫权而言的。
而有限防卫权中的“有限”一词,根据中外刑法理论,并不是指对正当防卫的时间、对象、主观目的等的限制,而是指防卫行为在程度上和损害上应有必要限度;否则即为防卫过当。
因此,与之相反,无限防卫权之“无限”当然是指防卫行为和损害结果没有必要限度之限制。
因此,根据上述分析,笔者认为无限防卫权是指在某些情况下,为了制止不法侵害,防卫人享有的对防卫行为的强度和对不法侵害者造成的损害结果没有必要限度的权利。
对于一般防卫权来说,其防卫行为要受到法定的“必要限度”的限制和制约。
虽然在新刑法中较原刑法已经提高了防卫过当的限度条件,但仍然受到必要限度的限制。
因而,依照新刑法的有关规定,对于“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一般防卫行为,是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
而新《刑法》20条第3款规定的这种行为,在有关法条中并没有对防卫行为的强度和对不法侵害者的损害结果规定一个“必要限度”。
因此,“在第3款的情形下,行使防卫行为,可以对不法侵害人的财产权利或者人身权利进行任何形式或者任何强度的反击和防卫,即使造成其伤亡,也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关于我国刑法正当防卫新规定的研究综述
中共 四川省 委省 级机 关 党校 学报
有 的学 者认 为 “ 限 防 卫 权 ” 提 法 不 无 的
20 . Ol 3 2
是 防 卫 的范 围 , 须是 针 对 行 凶 、 人 、 必 杀 抢
妥 。因为 “ 无限 防卫权是指 防卫人实施 防卫 行为而 没 有 必要 限度 限制 的权 利 ” 而 “ , 新 《 刑法= 2 条第 3 》 0 第 款规定 的防卫行 为是有 必 要 限 度 的 。该 款 之 防 卫 行 为 要 受 第 2 ” 0条 第 l 、 2 款 第 款关 于正 当防卫的各项条 件 的 限制 , 其中包 括对 必 要 限度之 限制 ; 也并 它 非从西方移植 的新生事 物 , 而是我 国正 当防 卫立法技术上 的重大突破 , 该款 的规定决不 是西方无 限防卫 权理 论 的复 活。 而无 限防 卫 权 的提 法 , 但 “ 了 理 论 上 的 错 误 ” 而 不 犯 , 且这一提法 “ 损 新 《 法》 进 步性 ”“ 有 刑 的 , 不 利 于 保 护 犯 罪 人 的人 权 ” “ 刺 激 犯 罪 分 子 ,会 实 施 大 案 、 案 , 不 利 于 犯 罪 人 的教 育 、 要 并 改 造 ” ( 见 刘 艳 红 、 红 :“ 限 防 卫 权 ” 。 参 程 《无 的 提法 不 妥 当》 载 《 商 研究 》 19 , 法 ,99年第 4 期) 持这 种观点 的学者认为 , 刑法 第 2 条第 0 3款 最 准 确 概 括 和 最 确 切 称 谓 就 是 “ 当 防 正 卫 ” ( 见 刘 艳 红 、 红 :“ 限 防 卫 权 ” 。 参 程 《无 的 提法 不 妥 当= 载 《 商研 究 = 19 》 , 法 》 99年第 4 , 期) 反对 将 刑 法 第 2 第 3款 称 为 “ 限 0条 无 防卫权” 的学 者认 为 , 无 限 防 卫 权 实 质 上 是 “ 权益人任意处置不法侵 害人的权利 , 完全 其 无 视 国家 刑 罚 权 之 存 在 , 异 于 以 ‘ 力 ’ 无 私 侵 犯 ‘ 力 ’不 但 有悖 于 刑 法 对 正 当防 卫 的 立 公 , 法宗 旨, 极易 破坏 法治 。因此 , 《 法> 也 新 刑 第2 0条第 3 的规定并不 等于 承认无 限防 款 卫权 。( ” 参见 赵秉 松 主 编 :新 刑 法 全 书》, 《 中 国人 民公 安 大 学 出 版 社 19 97年 3月 版 。 第
试论无限防卫权
试论无限防卫权摘要:由于我国现行刑法典中首次引入了无限防卫的理论,使得法学界和司法界对无限防卫权展开了激烈的争论,引起社会公众对无限防卫权的不断关注。
本文就设立无限防卫权的意义,无限防卫权的缺陷,以及无限防卫权的完善等方面进行初步的论述。
指出正确认识和把握无限防卫权,用公平公正的眼光审视这一法律规定,有利于实现我国刑法“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任务,更有利于保障受害人的权益,调动广大人民群众主动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积极性。
关键词:无限防卫权、意义、缺陷、完善所谓无限防卫,是指为了本人或他人的人身安全免受正在进行的暴力型犯罪的侵害而采取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的一种法律制度。
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以下简称《刑法) 第20 条第3 款规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 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采取防卫行为, 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 不属于防卫过当, 不负刑事责任”。
这就是我国刑法关于无限防卫权的规定。
“无限”,是指没有限制条件,也就是说,对于法定的这几种犯罪,防卫人不论采用什么手段,不论造成什么后果,都不存在过当问题。
因此,无限防卫,实际上是没有限制条件的防卫。
为什么要规定赋予公民无限防卫权, 什么情形下公民享有无限防卫权, 无限就是不受任何限制吗? 这些问题都是值得思考和研究的,本文将就这些问题做一初步探讨。
一.无限防卫权设立的意义1979年我国刑法只规定了一般防卫权或有限防卫权,公民的正当防卫以不超过必要限度为前提, 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而判断是否属于“必要限度”对司法人员来说都很困难, 对正遭受不法侵害的紧急状态下的防卫人来说, 更是难上加难, 尤其是面对危及自己生命安全的暴力犯罪而言, 让防卫人做出正确的判断更是不合情理, 显然不利于公民积极利用正当防卫同犯罪行为作斗争。
所以新刑法增加这一规定是合乎法理精神的, 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对一般公民来说, 它能鼓励公民见义勇为, 积极同严重犯罪行为作斗争, 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对国家来说, 它是国家公力救济手段的必要补充, 是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必要手段,具体表现在以下几点:1、注重对实施正当防卫公民权利的保护。
无限防卫权问题研究
无限防卫权问题研究无限防卫权(Right of Unlimited Self-Defense)是国际法上的一个概念,它指的是国家在遭受武装攻击时,可以采取任何必要手段进行自卫,包括使用武力进行预防性打击,无限防卫权的存在引发一系列的争议和问题。
本文将对无限防卫权的合法性、道德性以及对国际关系的影响进行研究和探讨。
一、无限防卫权的合法性无限防卫权的合法性是一个备受争议的问题。
根据联合国宪章第51条,国家有权进行自卫,但应限制在必要和比例原则的范围内。
然而,某些国家主张无限防卫权,即可以采取一切必要手段进行自卫,无论是否违反必要和比例原则。
这种观点认为国家面临武装威胁时,可以预防性地采取措施,以确保国家安全。
然而,无限防卫权在国际法上没有确切的法源依据,也没有明确的界定和限制。
因此,一些国际法学者质疑其合法性,认为它与国际法的基本原则相悖。
例如,无限防卫权可能导致武力冲突的扩大和无限制的使用武力,违反了禁止使用武力的国际法规定。
二、无限防卫权的道德性无限防卫权的道德性也是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
支持无限防卫权的人认为,国家在遭受武装攻击时应有权保护自己的国家安全和国民利益。
他们主张无限防卫权是国家自保的自然权利,可以防止恐怖主义、侵略和武装冲突等问题。
然而,反对无限防卫权的人认为,其违背了国际法和人权的基本原则。
使用武力进行预防性打击可能导致无辜人民的伤害和死亡,加剧国际冲突和动荡,破坏和平与稳定。
他们主张国家应该寻求和平解决争端,遵循国际法和人权法的原则。
三、无限防卫权对国际关系的影响无限防卫权的存在对国际关系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首先,无限防卫权可能导致国际冲突的升级和扩大。
当国家主张无限防卫权时,其他国家可能会感到威胁并采取反制措施,从而导致冲突的升级和扩大。
其次,无限防卫权可能导致国际关系的不稳定和不可预测性增加。
国家在面临武装威胁时,可能会采取突发行动,使其他国家难以预测和应对。
这可能引发误判和紧张局势,加剧国际关系的不稳定性。
关于我国公民私人领地拥有无限防卫权利的立法思考
关于我国公民私人领地拥有无限防卫权利的立法思考作者:王红梅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06期【摘要】本文通过对无限防卫权和公民私人领地拥有无限防卫权利的阐述,分析我国在公民私人领地拥有无限防卫权上的立法空白与不足之处,在结合公民私人领地拥有无限防卫权的法律规范以及建立完善公民在私人领地拥有无限防卫权的重要意义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公民在私人领地拥有无限防卫权的立法思考,希望能对我国的法律完善有所参考。
【关键词】公民;私人领地;无限防卫权立法思考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城镇化程度的日益提高,而相应的警力、综治力量没有相应跟上的情况下,为了有助于增强公民的安全感,私人领地作为公民的私有财产,当其私人领地受到侵害时,公民能够运用法律来进行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我们国家相关的法律条文给予保护和支持。
但是在我国限有法律中无明确的规定。
如果将公民在私人领地拥有无限防卫权这一规定明确写入刑法,一定会对犯罪分子造成威慑,让犯罪分子投鼠忌器,在一定程度上也会降低我国入刑事案件的发生。
无限防卫权是公民在特定情况下可采取无强度限制的防卫行为的权利。
一、无限防卫权概述我国法律关于无限防卫权的法律规定,无限防卫权,是指公民在某些情况下所实施的正当防卫行为,没有必要限度的要求,对其防卫行为的任何后果均不负刑事责任。
现行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它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与1979年刑法相比较,现刑法关于正当防卫之规定,被理论人士普通认为是无限防卫。
二、我国法律关于公民私人领地拥有无限防卫权的立法缺陷(一)刑法对正当防卫的防为限度规定得过于笼统,缺乏可操作性,以致理论上长期处于争鸣状态由于理论上的长期不统一造成司法实践部门在适用时做法也各有不同,并且“存在着唯后果论的倾向度:如果出现死亡或其它严重后果的,就认定为防卫过当”。
对无限防卫权的探讨
对无限防卫权的探讨作者:谢江萍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03期摘要相比于其他国家,我国刑法对于防卫权的规定有着明显区别,刑法中规定了“无限防卫权”的概念,但是由于法条在设定时考虑不够充分,因此一直以来学界的争议不断,外国很多学者质疑这种制度是违反人权的行为,更是违反法律的公正价值。
纵观各种学者的观点和法院判决,无论是从正当防卫的发展史来看还是回归到法律制度本身所体现的价值而言,无限防卫权的保留似乎不太合适。
关键词无限防卫权正当防卫防卫过当作者简介:谢江萍,澳门科技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1-257-02我国《刑法》1997年的刑法修订案中,增设了“无限防卫权”的制度:“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立法者的初衷是在于保护公民的正当防卫权,但是由于法条本身内容存在模糊性以及司法适用上面临的问题,无限防卫权一直是法律界争议的热点。
一、无限防卫权的概述法律的发展是随着社会发展的进度而存在的,但是由于法律制定具有抽象性和滞后性,刑法一般都只能在犯罪发生之后才能发挥它惩戒处罚罪犯的作用,但假设受到侵害的是公民的生命权,即使法律对其进行事后补偿也是毫无意义的。
而且使用正当防卫权的风险相对较大,防卫强度过小容易遭到侵害人更为强烈的犯罪行为,防卫强度过大又可能被认定为防卫过当。
有鉴于此,立法者试图通过设立“无限防卫权”来扩大公民正当防卫的范围,希望通过公民的自我防卫来达到与犯罪抗争的效果和对不法侵害人起到震慑作用。
基于对我国目前的治安状况考虑,无限防卫权的设立有积极的社会作用。
一般认为,无限防卫权的成立需要同时具备基础、时间、对象和主观四个条件,实际上无限防卫权与正当防卫权的主要区别在于对“不法侵害行为”的限定,具体体现为以下几点,并且成立条件缺一不可:1.防卫人所面临的不法侵害行为是违反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
无限防卫权立法缺陷及完善
无限防卫权立法缺陷及完善
冯显清
【期刊名称】《今日南国:理论创新版》
【年(卷),期】2010(000)009
【摘要】无限防卫权是我国新刑法赋予公民的一项重要的权利,它对于鼓励、支持公民见义勇为,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鉴于无限防卫权的研究,目前在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比较混乱,本文拟就无限防卫权若干问题进行理论探讨,论述了无限防卫权的概念、理论中存在的争议和法律界定不清的问题,对我国新刑法所规定的无限防卫的立法缺陷进行了简要的总结,澄清了一些实务界模糊的概念,提出了具体的修改建议,希望能引起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重视,能使他们准确地理解和运用法律关于无限防卫权的规定,处理好实际问题。
【总页数】3页(P213-215)
【作者】冯显清
【作者单位】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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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刑法中无限防卫权
关于中国刑法中无限防卫权[内容摘要]:鉴于1979年刑法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不尽科学,司法实践中出现了许多弊端,不利于调动广大人民群众主动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积极性。
1997年刑法典修订时增加了无限防卫权的规定。
然而,无限防卫权的刑事立法化所产生的效果并不像想象中的那么理想,理论上和实践上均存在着一些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笔者在这篇文章中主要就以下几个问题谈了自己的看法:(一)无限防卫权的含义以及刑事立法化的价值取向;(二)行使无限防卫权的条件以及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三)无限防卫权在立法上存在的缺陷以及如何完善上的几点看法。
我的结论是:在社会治安形势依然十分严峻的今天,赋予公民一定条件下行使无限防卫的权利是十分必要的,只要人们能够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正确性是这一权利,无限防卫权带给人们的一定是福音而不是祸患。
[关键词]:正当防卫无限防卫权缺陷及完善一、引言1997 年新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据此,绝大多数人认为,我国新刑法确立了无限防卫权。
但也有少数学者对此持反对态度,认为从无限防卫权的历史发展轨迹来看,无限防卫权的基本特征一是缺乏法益的均衡性,二是无必要限度的要求,而我国新刑法该款的规定并不具备无限防卫权的这些特征,并提出“无限防卫权的提法不妥”。
[1] 但笔者认为,就该条的规定而言,立法者对无限防卫行为的程度及后果采取了一种放任的态度,应该说无限防卫权在我国已经刑事立法化了。
下面结合我国新刑法的规定就有关无限防卫权的基本问题谈一下自己的看法。
二无限防卫权的含义以及刑事立法化的价值取向关于无限防卫权的含义,学者们发表了很多观点,如黄明儒的观点[2],姜伟的观点[3],陈兴良的观点[4]等。
结合他人的看法,我认为所谓无限防卫权,是指公民在某些特定情形下所采取的防卫行为,没有必要限度的要求,并对防卫行为的任何后果均不负刑事责任的一项权利。
无限防卫权问题研究(一)
无限防卫权问题研究(一)论文摘要正当防卫制度对于保护国家、社会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制止违法犯罪,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在社会呼唤正义,倡导见义勇为的今天,防卫权的行使及其法律保障尤为社会公众所关注。
新刑法对正当防卫制度作了较大的修改,增设了刑法第20条第3款:“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它严重围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这一条款一出台就成为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争论的焦点。
对无限防卫权的概念与特征存在不同认识;兼之立法中一些词语如“行凶”,“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等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法言法语,容易造成理解上的歧义。
从而导致了在司法实务中对无限防卫权的错误应用,很多司法人员判断方法单一,例如,有的仅仅看防卫结果,一旦防卫人将不法侵害人打成重伤或者打死了,就认为是防卫过当;有的单纯以不法侵害者的主观心理状态为标准,去衡量防卫的限度,如事后查明不法侵害者当时只有不法伤害的故意,防卫人在防卫中把对方打死了,就认为是防卫过当;究其原因,在于对刑法20条第3款的理解不够全面所致。
为此,本文欲对刑法第20条第3款进行探讨和研究,以期对正确理解和适用这一法律规定有所裨益。
关键词]:无限防卫暴力犯罪人身安全行凶立法价值一、无限防卫权的概念和特征根据现行刑法第20条第3款的规定,无限防卫,是指公民为了使本人或他人的人身安全,免受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侵害,针对侵害人人身所采取的即使是造成暴力犯罪人伤亡的防卫行为,也享受不承担任何刑事责任的一种权利。
这种权利是由法律赋予并予以保障的权利。
作为法律上的权利,无限防卫权自然具有正当防卫权利的共性特征,但由于无限防卫权由其所肩负的制止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使命以及立法者对于司法统一性的追求,决定了其具有不同于正当防卫的共性特征的特殊属性。
无限防卫权的认定中的几个问题
试论无限防卫权的认定中的几个问题内容摘要: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无限防卫权做出了规定,是我国刑事立法的一项重要成果。
但是其设立欠周密,法条用语不规范、词意不明,在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践均存极大争议。
本文主要从该条款规定的无限防卫之犯罪范围的认定入手,拟对无限防卫权的界定问题加以研讨。
关键词:无限防卫权犯罪范围认定Abstract:Criminal law the 3rd paragraph of article 20 stipulate to special defence right make regulation is of our country criminal an important achievement oflegislation limitlessly. But it set up enough careful, law pieces of term unstandard,word Italy clear, theory circle and administration of justice practise and depositthe great dispute in criminal law.This text start with from limitless crimedefinition of range of special defence that clause stipulate this mainly, plan todiscuss the definition question of special defence right limitlessly.Key word:Special defence right Crime definition Confirm《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该条规定被视为我国在刑事立法上确立了无限防卫权。
无限防卫权案例
无限防卫权案例在法律领域中,无限防卫权是一个备受争议的话题。
无限防卫权是指在面临生命危险或严重伤害时,个人有权使用任何手段来保护自己。
这包括了使用致命武力,即使对方并没有实际构成威胁。
在许多国家的法律中,无限防卫权被视为一种合法的自卫行为,但也有人认为这种权利可能导致滥用和不公正的判决。
一个备受关注的无限防卫权案例是美国佛罗里达州的“特雷沃·马丁案”。
这起案件发生在2012年,当时一名17岁的非裔美国青年特雷沃·马丁在佛罗里达州的小区里被一名社区监护人乔治·兹默曼枪杀。
兹默曼声称他是在自卫的情况下开枪射杀了马丁,因为马丁看起来很可疑,并且他认为自己处于生命危险之中。
在这个案件中,无限防卫权成为了争论的焦点。
支持兹默曼的人认为他是在面临生命危险时采取了合理的行动来保护自己,因此应该被免于指控。
然而,反对者则认为兹默曼使用了过度的武力,并且在没有实际证据的情况下就开枪射杀了一名无辜的青年。
在审判过程中,无限防卫权成为了法庭上的争议话题。
辩护律师试图证明兹默曼是在面临生命危险时采取了合理的行动,而控方律师则试图证明兹默曼的行为是过度的,并且没有证据表明他真的处于生命危险之中。
最终,陪审团裁定兹默曼无罪,认为他是在正当防卫的情况下开枪射杀了马丁。
这个案件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讨论。
一些人认为无限防卫权是必要的,因为它允许人们在面临危险时保护自己。
然而,另一些人则担心这种权利可能导致滥用,特别是在涉及种族歧视和偏见的情况下。
无限防卫权的争议也引发了对美国司法系统的质疑,一些人认为这个案件的判决反映了司法系统中存在的种族偏见和不公正。
特雷沃·马丁案是一个典型的无限防卫权案例,它展示了这种权利在现实生活中的复杂性和争议性。
无限防卫权的存在是为了保护人们免受伤害,但同时也需要平衡对公平正义的追求。
这个案件提醒我们,在处理无限防卫权问题时,需要慎重考虑各种因素,并确保公正和公平的判决。
关于无限防卫权的适用问题
关于⽆限防卫权的适⽤问题⽆限防卫权的若⼲问题⼀、课题来源及研究的⽬的和意义(⼀)课题来源我国关于防卫权制度存在很多争议,不同的理解会导致⽴法者的⽬的意义模糊,使处于法律关系中的双⽅利益不能得到很好的权衡和维护,⼀直以来对⽆限防卫权的问题很感想兴趣,很想就⼀些争议问题发表⼀些我的见解,因此在⽼师的指导下⾃拟命题研究该问题。
(⼆)研究⽬的和意义1979年《刑法》第17条规定了正当防卫制度:“为了使公共利益、本⼈或者他⼈的⼈⾝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的不法侵害,⽽采取的正当防卫⾏为,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其中定义了过当防卫与正当防卫的界限就是防卫是否超过适当的限度。
但是这个限度究竟是怎么界定的,法条中并⽆明⽂规定。
因此过当防卫全凭法官⾃由裁量。
但是,当时的法官都过于苛刻的要求执⾏正当防卫的限度,常常造成偏向加害⼈⼀⽅的利益⽽损害被害⼈的利益。
为了扭转这个局⾯,新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凶、杀⼈、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安全的暴⼒犯罪,采取防卫⾏为,造成不法侵害⼈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这样⼀来,关于正当防卫的范围更加明确了,从⽽更好地阐明⽴法者的意图,使受害群体有胆量能够放开⼿脚挣脱束缚的去同不法分⼦做⽃争。
但是这样势必会造成加害⼈的⼈权利益的损害。
因此不同的观点应声⽽起。
因此本⽂将通过对特殊防卫问题的研究来更好地在⿎励受害⼈同不法分⼦⽃争,同时保证加害⼈⼈权不受侵害。
在理论上完善关于防卫权的相关问题。
在实践上为司法审判提供参考。
⼆、国内外研究现状(⼀)国内研究现状国内学者对于新修订的法条中特殊防卫权的问题在⽴法意义上达成了共识,⽆论是在理论界还是在司法界⼤家都承认法律放宽了对正当防卫的限制,为的是更好地⿎舞公民同不法现象做⽃争的勇⽓。
并且在关于防卫权的存在意义上⼤家也都同意⼀个说法,那就是防卫就是为了制⽌犯罪,如果犯罪⾏为已经被遏制那么防卫⾏为也应当停⽌。
无限防卫权在司法裁量中的困惑--由一案例说起
无限防卫权在司法裁量中的困惑--由一案例说起
杜洪海;沈晓蓓
【期刊名称】《河海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年(卷),期】2004(006)001
【摘要】刑法第20条第3款确定了无限防卫权,在鼓励公民更好地利用防卫权方面起到了一定积极作用,但由于法条本身存在的模糊性和矛盾性,无限防卫权的规定使司法实践中对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防卫不适时等的区分失去了公正的价值标准,给司法裁量带来一定困惑,进而影响司法审判的权威性、公正性.本文通过对一案例的分析,对上述条款所确定的无限防卫权提出质疑,旨在强调司法实践中应从严把握无限防卫权的规定,防止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
【总页数】3页(P41-43)
【作者】杜洪海;沈晓蓓
【作者单位】江苏警官学院,法律系,江苏,南京,210031;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庭,江苏,南京,21000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4.13
【相关文献】
1.司法考试的命题应力求反映司法实践--由司法考试中几处刑法学考点说起 [J], 邓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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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扶贫当从供给侧发力r——从调查发现的三则令人困惑的扶贫案例说起 [J], 王东京
4.从一起案例看司法自由裁量权在案件事实认定中的作用 [J], 王丽华
5.行政裁量的司法控制研究——基于79个经典案例的实证考察 [J], 史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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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得知,不法侵害人对防卫人人身法益侵害的程度相当严重,且这些人所侵害的防卫人的法益都是属于人身法益中重要的那一部分,并且侵害的程度严重。而从本款防卫人所可能造成的最严重的后果———不法侵害人的伤或亡来看,·76·
这种极端个人主义的、单纯考虑防卫人之权利而置不法侵害人之权利于不顾,置刑法的保障机能于不顾的思想,可以说是无限防卫权的核心及其不当之所在。第二,无必要限度之要求。由于保护法益与防卫人所损害权益间不存在相当性,自然导致对于防卫行为没有必要限度的要求,即对防卫人的手段、强度、后果等不做任何限制。其次,无限只能相对于有限而言,因此无限防卫权也正是相对于有限防卫权而言的。而有限防卫权中的“有限”一词,根据中外刑法理论,并不是指对正当防卫的时间、对象、主观目的等的限制,而是指防卫行为在程度上应有必要限度;否则即为防卫过当或曰过剩防卫。因此,与之相反,无限防卫权之“无限”当然是指没有必要限度之限制,而非指不受防卫时间、对象等的限制。综上分析,笔者以为前述关于无限防卫权的第一种观点中,“公民在某些情况下所实施的正当防卫行为”、“对其防卫后果均不负刑事责任”等语明显地带有根据新《刑法》第20条第3款的条文内容来下结论的痕迹,因此,它虽然指出了“没有必要限度的要求”这一无限防卫权的特点,但由于它不是在无限防卫权的本来意义上论述这一概念,因而不准确,这种定义方法也不科学,有同义反复之误;第二种观点则扩大了无限防卫权之外延,实际上将不属无限防卫权内容的事后防卫也包括在内了。因为既然是“任意处置”就不一定是当场的适时防卫行为,而可能是事后将不法侵害人予以关押进行肉体折磨,而这种情况如前分析是不应为无限防卫权所涵盖的。第三种观点实际上将“无限”等同于“无强度限制”,从前述分析可见,如此定论并不十分准确。笔者以为,所谓无限防卫权是指防卫人实施防卫行为而没有必要限度限制的权利。二、新《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的不是无限防卫权根据上述关于无限防卫权涵义的分析可知,新《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的并不是无限防卫权。理由如下:1.该款之规定并不具备法益不均衡这一无限防卫权的重要特点。从该条款规定可知,适用本条款的最重要条件是,必须是针对那些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尽管条文中有些用语不明确,如“行凶”一词;有些规定不清楚,如什么是“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但至少有一点是清楚的,即即使可以适用本条款的有些犯罪条文中并未穷尽,但是它们与条文中已列举出的杀人、抢劫、绑架等犯罪一样,都是侵犯了公民个人人身法益的犯罪,当然不排除这些犯罪在侵害人身法益的同时也伴有对其他法益的侵害;同时由于它们都是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因而也
为适例。同时在理论上无限防卫权基于与法的社会化冲突而被淘汰,因此可以说无限防卫权只是正当防卫阶段性理论的历史遗迹。从上述对无限防卫权的起源与发展的考察之中可以看出,无限防卫权具有如下特点:第一,缺乏法益均衡性。即防卫人实施防卫行为所保护的法益与其所损害的不法侵害人的权益之间相差悬殊,而不是大体相当。正当防卫是用加害不法侵害人的方法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而正当防卫保护的合法权益正是不法侵害人所侵害的权益。正是在这一点上,正当防卫和不法侵害体现了其根本对立的性质,一定的权益则成为正当防卫和不法侵害斗争的焦点。不法侵害的权益决定了不法侵害的强度和缓急。例如,不法侵害所危害的是人的生命权,决定了不法侵害的性质是杀人。就不法侵害的缓急而言,杀人显然要比盗窃等不法侵害更加危急。所以,在确定正当防卫是否超过必要限度时,不能不考察这一权益的性质。⑧如果“被侵害之法益与加以反击之法益轻重悬殊,例如因防卫微不足道之财产利益而杀人,显属违反公序良俗,纵或必要,仍不得谓非过当”,⑨因此防卫人“所保护的合法权益与所损害的利益不能悬殊过大,必须大体相当”, 这种法益均衡性的思想不但在理论上为中外学者所提倡,在立法实践上亦为刑法所规定。例如,德国1927年刑法草案第24条第1项规定:“对于现在之违法攻击,防卫自己或他人者,其防卫系为避免攻击所必要,且因防卫所预期之损害与因攻击所威胁之损害并无不均衡,而为正当防卫行为者”;奥地利1974年刑法第3条第1项明定为:“对现在直接急迫之不法损害,为保护自己或他人之生命、健康、自由或财产,而为必要之防·66·⑦⑧⑨ 张明楷:《犯罪论原理》,武汉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336页。韩忠谟:《刑法原理》,台湾雨利美术印刷有限公司1981年版,第147页。参见陈兴良:《正当防卫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170页。陈兴良:《正当防卫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19~20页。
法商研究》1998年第1期。参见赵秉志、赫兴旺:《论刑法典总则的改革与发展》,《中国法学》1997年第2期;周道鸾、单长宗、张泗汉主编:《刑法的修改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1997年版,第95页;敬大力主编:《刑法修订要论》,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63页;魏东:《“无限防卫权”质疑》,《法学》1997年第10期;黄明儒、吕宗慧:《论我国刑法中的无限防卫权》,《法商研究》1998年第1期;王东:《谈新刑法中正当防卫的适用》,《研究生法学》1997年第3期;许科先:《新刑法对正当防卫的修改与完善》,《四川审判》1997年第10期;陆明德:《浅析无限度正当防卫》,《法学天地》1997年第5期。刘艳红,中南政法学院讲师,博士研究生;程红,中南政法学院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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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卫人损害的不法侵害人的法益最严重也是生命、健康这类人身法益中的重要部分。将防卫人所保护的法益与其损害的不法侵害人之法益相比较,笔者以为它们明显是相当的,并不存在相差悬殊的问题。可见,新《刑法》并不鼓励为保护微小法益而严重损害不法侵害人之法益的防卫行为,这明显是与无限防卫权之理论相悖的。2.新《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的防卫行为是有必要限度的。该条款并没有明确的“必要限度”之表述,但是笔者以为这并不等于该款之防卫行为没有必要限度的要求。刑法典的各条文之间是相互联络的,若忽而不察,易致断章取义。更何况第20条同一条内的三款,更是相互联系的,如果孤立地看待它们会导致不能正确理解其中的规定。这种由于断章取义而误解条文内容的例子并不鲜见,譬如在肯定本条款规定了无限防卫权的论者中,就有由于孤立地看待第3款,认为该款之规定对防卫行为缺乏主观限制并进而建议在该款中增加“出于防卫目的”的内容, 这种建议显然是画蛇添足,没有必要。因为如果没有防卫目的,何来防卫权呢?该款无疑是出于正当防卫之目的才可适用。所以,在看待该款防卫行为是否有必要限度之限制的问题上切忌重蹈覆辙。从法条之间的关系来看,新《刑法》第20条第2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即防卫过当的要负刑事责任。既然对第3款的行为立法者规定“不属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反过来则说明此种行为是正当防卫;既然是正当防卫,必然是因为它没有超过第2款规定的必要限度。因此从上下条文之规定可知,第3款之行为是有必要限度之限制的,且因为它没有超过必要限度,因此才不负刑事责任。从必要限度的实质来看,关于何谓必要限度虽然学说众多,但是根据其中较有力的“相当说”,则“认为必要限度原则上应以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为标准,同时要求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行为在手段、强度等方面,不存在过于悬殊差异”。 另外在具体衡量必要限度时,一般认为可从不法侵害的强度、不法侵害的缓急、正当防卫所保护的权益的性质等方面来考察。 运用以上理论来分析第3款:由于防卫人面对的是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这类犯罪侵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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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商 研 究1999年第4期(总第72期)“无限防卫权”的提法不妥当———兼谈新《刑法》第20条第3款的立法本意刘艳红 程 红 目前,关于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新《刑法》)第20条第3款的含义问题,即该款规定的是否无限防卫权问题,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对此,刑法理论工作者和司法实践部门的同志各抒己见。绝大多数人都认为该条款规定的就是无限防卫权,①并进一步断言,新《刑法》在正当防卫权的基础之上,增设了无限防卫权。但是持此论者对其所持观点的理由几乎都没有加以充分论证,似乎新《刑法》第20条第3款天生就是无限防卫权的化身。更有甚者,直接引用该款的内容来定义无限防卫权,认为“无限防卫权,根据我国《刑法》第20条第3款的规定,是指防卫人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不当侵害,对不法暴力侵害者实施的即使是造成不法暴力侵害人伤亡后果的损害行为,而享受不负任何刑事责任的一种权利。”②这种未经充分论证分析就得出新《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的就是无限防卫权结论的做法显然是值得商榷的。当然也有少数人对此提出了明确的否定意见,认为新《刑法》第20条第3款的规定并不等于承认无限防卫权,③但持此论者对其所持的观点也未作充分的论证。那么,上述不同的观点孰是孰非?理由何在?本文拟对此问题作些分析和探讨。一、什么是无限防卫权在回答新《刑法》第20条第3款的规定是否无限防卫权这一问题之前,首先必须明确无限防卫权。对此,理论界存在着不同的看法,概括起来大致有以下几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无限防卫权,是指公民在某些情况下所实施的正当防卫行为,没有必要限度的要求,对其防卫行为的任何后果均不负刑事责任”;④第二种观点认为:“无限防卫权实际上是权益人任意处置不法侵害人的权利”;⑤第三种观点认为,无限防卫权,就是防卫人享有的对正当防卫的强度没有任何控制的权利。⑥笔者认为,上述三种观点都不够准确,下面试作具体分析。·56· ①②③④⑤⑥参见陈兴良:《正当防卫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20页。姜伟:《新刑法确立的正当防卫制度》,《法学家》1997年第3期。赵秉志、赫兴旺:《论刑法典总则的改进与发展》,《中国法学》1997年第2期,第25页;许科先:《新刑法对正当防卫的修改与完善》,《四川审判》1997年第10期,第24页。姜伟:《新刑法确立的正当防卫制度》,《法学家》1997年第3期。黄明儒、吕宗慧:《论我国刑法中的无限防卫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