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限防卫权问题研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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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限防卫权研究

无限防卫权研究

目录内容提要前言??????????????????????????????????????????? 1第一部分 无限防卫权的立法背景????????????????????? 2 一、无限防卫权问题的提出??????????????????????????? 2 二、无限防卫权设立的立法背景??????????????????????? 2 第二部分 无限防卫权的概念及其特征????????????????? 5 一、无限防卫权的概念??????????????????????????????? 5 二、无限防卫权的特征??????????????????????????????? 6 第三部分 无限防卫权立法的理论依据????????????????? 9 一、无限防卫权的确立,是人道主义的要求????????????? 9 二、否定无限防卫权的合理性,就是否定正当防卫???????10 三、无限防卫权的规定,有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12 四、自然根据、社会根据和法理根据???????????????????13 第四部分 无限防卫权在司法实践中的有关问题?????????14 一、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犯罪范围的理解?????????14 (一)“行凶”的含义????????????????????????????????15 (二)“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的含义??????????????16 (三)“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含义??????19 二、无限防卫与一般意义上的正当防卫之异同???????????20 三、无限防卫在司法实践中应当注意的问题?????????????23 (一)关于无限防卫的时间条件???????????????????????23 (二)关于互殴引发的无限防卫???????????????????????23 第五部分 无限防卫权的立法反思?????????????????????24 结 束 语???????????????????????????????????????????27 注 释???????????????????????????????????????????28 参考文献???????????????????????????????????????????32 中文摘要??????????????????????????????????????????? 1 英文摘要??????????????????????????????????????????? 1 后记无限防卫权问题探讨前言自我国刑法公布实施至今,特别是新刑法公布实施以后,我国刑法学界的同仁们对正当防卫问题展开了广泛的、激烈的研究、讨论,尤以围绕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等问题的研讨更是争论的重中之重。

无限防卫权问题研究(一)

无限防卫权问题研究(一)

无限防卫权问题研究(一)论文摘要正当防卫制度对于保护国家、社会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制止违法犯罪,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在社会呼唤正义,倡导见义勇为的今天,防卫权的行使及其法律保障尤为社会公众所关注。

新刑法对正当防卫制度作了较大的修改,增设了刑法第20条第3款:“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它严重围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这一条款一出台就成为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争论的焦点。

对无限防卫权的概念与特征存在不同认识;兼之立法中一些词语如“行凶”,“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等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法言法语,容易造成理解上的歧义。

从而导致了在司法实务中对无限防卫权的错误应用,很多司法人员判断方法单一,例如,有的仅仅看防卫结果,一旦防卫人将不法侵害人打成重伤或者打死了,就认为是防卫过当;有的单纯以不法侵害者的主观心理状态为标准,去衡量防卫的限度,如事后查明不法侵害者当时只有不法伤害的故意,防卫人在防卫中把对方打死了,就认为是防卫过当;究其原因,在于对刑法20条第3款的理解不够全面所致。

为此,本文欲对刑法第20条第3款进行探讨和研究,以期对正确理解和适用这一法律规定有所裨益。

关键词]:无限防卫暴力犯罪人身安全行凶立法价值一、无限防卫权的概念和特征根据现行刑法第20条第3款的规定,无限防卫,是指公民为了使本人或他人的人身安全,免受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侵害,针对侵害人人身所采取的即使是造成暴力犯罪人伤亡的防卫行为,也享受不承担任何刑事责任的一种权利。

这种权利是由法律赋予并予以保障的权利。

作为法律上的权利,无限防卫权自然具有正当防卫权利的共性特征,但由于无限防卫权由其所肩负的制止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使命以及立法者对于司法统一性的追求,决定了其具有不同于正当防卫的共性特征的特殊属性。

论我国刑法中的无限防卫权

论我国刑法中的无限防卫权

论我国刑法中的无限防卫权【摘要】1979年刑法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不尽科学,不利于调动广大人民群众主动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积极性。

1997年刑法增加了无限防卫权的规定。

然而,无限防卫权的刑事立法化所产生的效果并没有想象中的那么理想,理论上和实践上均出现一些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在这篇文章中,笔者主要就以下几个问题发表看法:(1)无限防卫权的含义;(2)行使无限防卫权的条件;(3)无限防卫权在立法上存在的缺陷以及如何完善的几点看法。

得出结论:在治安形势依然严峻的今天,赋予公民在一定条件下行使无限防卫的权利是十分必要的,只要人们能够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正确行使这一权利,无限防卫权带给人们的一定是福音而不是祸患。

【关键词】正当防卫;无限防卫权;缺陷及完善1.无限防卫权的含义所谓无限防卫权,就是指公民在某些特定情形之下所采取的防卫行为,没有必要的限度要求,并且对防卫行为的任何后果均不负刑事责任的一项权利。

对这一概念可作以下理解:(1)我国97年刑法规定的无限防卫权是相对的无限防卫权而非绝对的无限防卫权,就是说它发生的条件只能是“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2)我们国家刑法规定的无限防卫权属于正当防卫权。

(3)无限防卫权,它是一种特殊的正当防卫权,在一般习惯上,我们把新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所规定的正当防卫权称为一般正当防卫权,把一般正当防卫权与无限防卫权相比较来说,有两个不同点:1)二者的起因条件不同,只有在特定的情形下才可以行使无限防卫权,而只要有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就可以适用一般防卫权;2)限度条件不相同,行使一般防卫权,要求必须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否则那便是防卫过当,需要承担刑事责任,而对于无限防卫权的行使,则没有必要限度的要求,即没有防卫过当的情形。

[1]2.行使无限防卫权的条件2.1行使无限防卫权必须是针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使无限防卫权必须是针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无限防卫权

无限防卫权

试论无限防卫权内容摘要:1997年3月14日,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修订通过的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这是我国在《刑法》中首次引入了无限防卫权的理论,使我国正当防卫制度立法上了一个新的台阶。

关键词:无限、防卫权一、无限防卫权的含义无限防卫权,也称无限度防卫,是当今世界通行的一种防卫的特殊形式。

它包含两层含义:一是指正当防卫的范围,即正当防卫可以用来反击一切不法侵害;二是指正当防卫的强度,即正当防卫可以造成任何损害。

我国97年刑法适应改革开放和新形势下同犯罪做斗争的需要,在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这一规定加大了对暴力侵害行为进行正当防卫的力度,使公民在受到正在进行的暴力犯罪的侵害时,能够站出来进行英勇的还击,不至于因过多地考虑过当责任而畏首畏尾,不能适时制止犯罪,同时,也有利于在司法实践中划分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

这是我国关于正当防卫法律规定的重大突破,其精神实质是允许公民在受到某些暴力犯罪的侵害时,可以不记手段实行防卫,无论对犯罪人造成何种伤害结果,均不属于防卫过当,自然也就不负刑事责任,但是,无限防卫权毕竟是正当防卫的特殊形式,其使用范围和防卫制度具有特定内容。

二、无限防卫权的使用范围无限防卫权的适用范围是指无限防卫权适用对象的限制,只有对特定的不法侵害行为才可以行使无限防卫权,超此范围,就不能行使这一权利。

具体说来,正确的使用范围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必须针对暴力犯罪才能行使无限防卫权。

关于暴力犯罪的法学概念法学界主要有以下表述:暴力犯罪是指行为人(也包括犯罪集团)以强暴手段,侵害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后果,并应当受到刑罚惩罚的犯罪行为;暴力犯罪通常指以对他人人身及安全实施侵害性的行为,也包括以强暴力量相威胁。

无限防卫权的认定中的几个问题

无限防卫权的认定中的几个问题

试论无限防卫权的认定中的几个问题内容摘要: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无限防卫权做出了规定,是我国刑事立法的一项重要成果。

但是其设立欠周密,法条用语不规范、词意不明,在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践均存极大争议。

本文主要从该条款规定的无限防卫之犯罪范围的认定入手,拟对无限防卫权的界定问题加以研讨。

关键词:无限防卫权犯罪范围认定Abstract:Criminal law the 3rd paragraph of article 20 stipulate to special defence right make regulation is of our country criminal an important achievement oflegislation limitlessly. But it set up enough careful, law pieces of term unstandard,word Italy clear, theory circle and administration of justice practise and depositthe great dispute in criminal law.This text start with from limitless crimedefinition of range of special defence that clause stipulate this mainly, plan todiscuss the definition question of special defence right limitlessly.Key word:Special defence right Crime definition Confirm《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该条规定被视为我国在刑事立法上确立了无限防卫权。

关于无限防卫权的适用问题

关于无限防卫权的适用问题

关于⽆限防卫权的适⽤问题⽆限防卫权的若⼲问题⼀、课题来源及研究的⽬的和意义(⼀)课题来源我国关于防卫权制度存在很多争议,不同的理解会导致⽴法者的⽬的意义模糊,使处于法律关系中的双⽅利益不能得到很好的权衡和维护,⼀直以来对⽆限防卫权的问题很感想兴趣,很想就⼀些争议问题发表⼀些我的见解,因此在⽼师的指导下⾃拟命题研究该问题。

(⼆)研究⽬的和意义1979年《刑法》第17条规定了正当防卫制度:“为了使公共利益、本⼈或者他⼈的⼈⾝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的不法侵害,⽽采取的正当防卫⾏为,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其中定义了过当防卫与正当防卫的界限就是防卫是否超过适当的限度。

但是这个限度究竟是怎么界定的,法条中并⽆明⽂规定。

因此过当防卫全凭法官⾃由裁量。

但是,当时的法官都过于苛刻的要求执⾏正当防卫的限度,常常造成偏向加害⼈⼀⽅的利益⽽损害被害⼈的利益。

为了扭转这个局⾯,新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凶、杀⼈、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安全的暴⼒犯罪,采取防卫⾏为,造成不法侵害⼈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这样⼀来,关于正当防卫的范围更加明确了,从⽽更好地阐明⽴法者的意图,使受害群体有胆量能够放开⼿脚挣脱束缚的去同不法分⼦做⽃争。

但是这样势必会造成加害⼈的⼈权利益的损害。

因此不同的观点应声⽽起。

因此本⽂将通过对特殊防卫问题的研究来更好地在⿎励受害⼈同不法分⼦⽃争,同时保证加害⼈⼈权不受侵害。

在理论上完善关于防卫权的相关问题。

在实践上为司法审判提供参考。

⼆、国内外研究现状(⼀)国内研究现状国内学者对于新修订的法条中特殊防卫权的问题在⽴法意义上达成了共识,⽆论是在理论界还是在司法界⼤家都承认法律放宽了对正当防卫的限制,为的是更好地⿎舞公民同不法现象做⽃争的勇⽓。

并且在关于防卫权的存在意义上⼤家也都同意⼀个说法,那就是防卫就是为了制⽌犯罪,如果犯罪⾏为已经被遏制那么防卫⾏为也应当停⽌。

论文:浅谈无限防卫权

论文:浅谈无限防卫权

浅谈无限防卫权----兼评邓玉娇案沸沸扬扬的“邓玉娇刺官案”,终于作出了“有罪免刑”的一审判决。

虽然,据说90%的网民表示满意,众多的所谓刑法学家也纷纷表态支持。

但是,仍有“少数”法学工作者(包括本人)和网民认为该案应当认定为无限防卫,邓玉娇应判无罪。

所以,本人也来谈谈所谓的无限防卫权。

一、无限防卫权的概念通常认为,无限防卫权是指公民在特定情况下可采取无强度限制的防卫行为的权利。

我国刑法也称之为“特殊正当防卫”,是指公民在某些特定情形下采取的防卫行为,没有必要限度的要求,对其防卫行为的任何后果均不负刑事责任的权利。

二、无限防卫权的历史沿革无限防卫权由来已久,最初是为了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而设置的,古今中外均有相关的法律制度。

1、外国无限防卫权的历史沿革古罗马制定的《十二铜表法》中第八表第十二条规定:“如果夜间行窃(就地)被杀,则杀死(他)认为是合法的。

”中世纪以后,无限防卫由最初对财产权的保护逐渐转向对人身权的保护。

例如:1522年《卡罗林纳刑法典》规定:“为了防止生命、身体、名誉、贞操等不受侵犯,可以实施正当防卫,直至把人杀死。

”17、18世纪,洛克、孟德斯鸠等启蒙思想家提出了“天赋人权”论,把人的防卫视为人的天生自卫权的恢复,认为个人的权力是无限的,对恢复个人权利所采取的防卫权也是无限的。

在这一理论的影响下,1791年《法国刑法典》第6条规定:“防卫他人侵犯自己或他人的生命而杀人时,不为罪。

”就其立法精神而言,这实际上是赋予了防卫人可以享有无限防卫的权利。

19世纪以后,随着“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的确立,对财产权的法律保护再一次被纳入无限防卫的保护范围。

费尔多哈在其1801年出版的《刑法论》一书中提出了“无限防卫”的思想,李斯特也主张无限防卫的权利。

这种无限防卫权的理论在西方中世纪甚至资本主义初期影响很大,如1810年《法国刑法典》第329条规定:“下列两种情况均视为迫切需要的防卫:在夜间因抗拒他人攀越或破坏住宅、家室或其附属物的围墙、墙壁或门户而杀人、伤害或殴击者;因防御以暴行实施犯罪的盗窃犯或掠夺犯而杀人、伤害或殴击者。

无限防卫问题研究

无限防卫问题研究
除此之外,为了更好地保障公民的防卫权,有些国家的法律对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引起的防卫行为的主观意图亦未作限制,这一规定可以视为无限防卫的特例。例如,《西班牙刑法典》第8条第6款规定:“为防卫陌生人之身体或财产,只要符合前述第四项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规定情况,则防卫者不论出于报复或其他非法动机均不受限制。”(注:方蕾等编译:《外国刑法分解汇编》,国际文化出版公司1988年版,第99页。)又如,1994年制定的《法国刑法典》第122-6条规定:“完成下列行动的人,推定其进行了正当防卫:(1)夜间击退破门撬锁,暴力或诡计进入其居住场所之行为者;(2)对盗窃犯或者暴力抢劫进行自我防卫者。”(注:引自罗结珍译:《法国刑法典》,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9-10页。)
从当今世界各国的刑事立法来看,虽然在对正当防卫的规定上,完全采用传统的无限防卫的方式来规定正当防卫的情况几乎难觅其踪,一般均采用的是有限防卫的规定方式。但是,在某些国家的刑事立法中,由于考虑到防卫人和防卫行为的正义性,在对一般防卫作出了限制的同时,对某些特定情况下发生的防卫行为,则赋予行为人以无限防卫的权利。例如,《印度刑法典》第100条规定:“引起个人防卫权利行使的犯罪,合乎下列规定之一时,对人身的个人防卫权利在前条所列的各项限制下,适用于故意致加害人于死亡或任何其他伤害。第一,按理,这种暴行的结果会引起死亡的危惧的;第二,按理,这种暴行的结果会引起严重伤害的危惧的;第三,这种暴行是意图强奸的;第四,这种暴行是意图实施违反自然的性交的;第五,这种暴行是意图绑架或略诱的;第六,这种暴行是意图非法拘禁一个人,而这个人所处境地按理使他有不能向政府机关求援获释的危惧的。”该法第103条规定:“对财产的个人防卫权利,在第99条所列的各项限制下,引起权利行使的犯罪或犯罪未遂符合下列规定之一时,适用于故意致犯罪人死亡或任何其他伤害:第一,强盗;第二,夜间破门侵入房屋;第三,对当作住人用或保管财产用的任何房屋、帐蓬或船只,放火毁损;第四,在按理不行使个人防卫权利其结果将有死亡或严重伤害的危惧的情况下的偷盗、毁损或侵入房屋。”《加拿大刑法典》、《美国模范刑法典》均有这方面的规定。

应用文-从经济学角度分析新刑法中的无限防卫权探究

应用文-从经济学角度分析新刑法中的无限防卫权探究

从经济学角度分析新刑法中的无限防卫权探究'从学角度分析新刑法中的无限防卫权探究无限防卫制度在我国自创设伊始就一直是学界乃至全广泛关注的焦点所在,时至今日,关于无限防卫权的种种论争也依然没有平息。

对无限防卫权立法的价值与意义,我国刑法理论界不少学者予以肯定,也有学者指出该立法存在种种缺陷,中容易导致公民对其滥用等弊端。

笔者在本文中,将通过行为法经济学的理论拓展研究视角,将传统理论的基本范畴与行为经济学的分析范式相结合,以期对无限防卫权的理论研究作出有益尝试,就我国刑事立法及司法实践提出可取建议。

从行为法经济学的立场出发,法律制度作为一种社会规则体系,其制度设计是以“对人类本能行为的控制”这一理念为基本出发点,其理论基础是从对传统法经济学基础理论的修正,或者说再解释与再建构来展开。

具体而言,其基本的理论假设为:有限理性、有限意志力与有限自利。

由此立场出发,无论是刑罚还是无限防卫,其作为刑法法律体系下的有机组成部分,都應当致力于“行为控制与导向”这一整体目标。

因此我们可以说,二者的共同立法目的应当进一步解释为:在控制人类本能行为的基础上,采取适应于特定时空情境下社会经济、文明的调节方式来实现社会正义与社会繁荣。

行为法经济学对于社会中具体的人,有这样一种前提分析:体的个人是十分复杂的,人的行为有三大基本特征——有限理性、有限意志力与有限自利。

其中有限理性主要阐述的是在人的行为决策及行动过程中,往往会发生对标准理性的系统性偏离,即对自身、对社会或其他行为对象产生臆断或后见的偏见。

这种偏见会使人们并不是按照完全理性的思维来选择行为策略,而且此种偏见是在一定的时空之下,由人所处的社会情境塑造出来。

有限意志力则是对有限理性的进一步解释,在得到充分信息的前提下,人们有时也并不是按照理性的判断来选择行为。

换句话说,人们的偏好在理性分析的基础上也并不一定是导向一种“合理”的预期效用。

在这两大前提之下,有限自利就能够更符合现实的解释人的行为。

关于我国刑法中无限防卫权的研究

关于我国刑法中无限防卫权的研究

关于我国刑法中无限防卫权的研究作者:赵文博曾庆南来源:《法制与社会》2012年第35期摘要本文以行为法经济学为视角,对我国新刑法中的无限防卫权制度进行法学及经济学理论分析,试通过方法论的创新来阐释无限防卫权的价值、意义及功能,以期进一步厘清刑事立法及司法实践当中,围绕无限防卫权的各种论争的根源所在。

关键词无限防卫刑罚制度行为法经济学作者简介:赵文博,辽宁省人民检察院辽河分院,助理检察员;曾庆南,吉林大学经济学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法经济学。

一、引言无限防卫制度在我国自创设伊始就一直是学界乃至全社会广泛关注的焦点所在,时至今日,关于无限防卫权的种种论争也依然没有平息。

对无限防卫权立法的价值与意义,我国刑法理论界不少学者予以肯定,也有学者指出该立法存在种种缺陷,实践中容易导致公民对其滥用等弊端。

笔者在本文中,将通过行为法经济学的理论拓展研究视角,将传统法学理论的基本范畴与行为经济学的分析范式相结合,以期对无限防卫权的理论研究作出有益尝试,就我国刑事立法及司法实践提出可取建议。

二、无限防卫权的传统法学理论分析无限防卫权从本质上来看,是属于正当防卫权的极限形态,其针对的是正在进行中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各种暴力犯罪,在此情境之下,受侵害人基于自身的防卫行为造成侵害人伤亡的,不负刑责,不处刑罚。

在这里笔者尝试从无限防卫权与刑罚的关联性角度,从传统法学理论的角度对无限防卫权加以分析。

无限防卫权与刑罚的关联,其根本在于:无限防卫权这样一种制度设计,使得一种损害他人的行为拥有了正当性,不属犯罪,因而不会被处以刑罚。

这就与他种致害行为发生的情境之下,被认定为犯罪并处以刑罚处罚的行为构成了明显区别。

然而无限防卫制度与刑罚制度从本质上说,都是属于刑法法律体系下的有机组成部分,二者的界分是在一个总体规则体系下的两种不同的行为判定机制,二者的终极立法价值目标也应当是在一个总体的价值标准参照之下的。

在此种界分之下,我们可以从互为表里的两方面来考虑以下问题:一方面,从终极意义上来讲,无限防卫制度与刑罚制度的正义性是否是统一均衡的;另一方面,從立法实践的角度上来看,二者在制度设计与实效上是否是协调一致的。

无限防卫权问题研究

无限防卫权问题研究

无限防卫权问题研究无限防卫权(Right of Unlimited Self-Defense)是国际法上的一个概念,它指的是国家在遭受武装攻击时,可以采取任何必要手段进行自卫,包括使用武力进行预防性打击,无限防卫权的存在引发一系列的争议和问题。

本文将对无限防卫权的合法性、道德性以及对国际关系的影响进行研究和探讨。

一、无限防卫权的合法性无限防卫权的合法性是一个备受争议的问题。

根据联合国宪章第51条,国家有权进行自卫,但应限制在必要和比例原则的范围内。

然而,某些国家主张无限防卫权,即可以采取一切必要手段进行自卫,无论是否违反必要和比例原则。

这种观点认为国家面临武装威胁时,可以预防性地采取措施,以确保国家安全。

然而,无限防卫权在国际法上没有确切的法源依据,也没有明确的界定和限制。

因此,一些国际法学者质疑其合法性,认为它与国际法的基本原则相悖。

例如,无限防卫权可能导致武力冲突的扩大和无限制的使用武力,违反了禁止使用武力的国际法规定。

二、无限防卫权的道德性无限防卫权的道德性也是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

支持无限防卫权的人认为,国家在遭受武装攻击时应有权保护自己的国家安全和国民利益。

他们主张无限防卫权是国家自保的自然权利,可以防止恐怖主义、侵略和武装冲突等问题。

然而,反对无限防卫权的人认为,其违背了国际法和人权的基本原则。

使用武力进行预防性打击可能导致无辜人民的伤害和死亡,加剧国际冲突和动荡,破坏和平与稳定。

他们主张国家应该寻求和平解决争端,遵循国际法和人权法的原则。

三、无限防卫权对国际关系的影响无限防卫权的存在对国际关系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首先,无限防卫权可能导致国际冲突的升级和扩大。

当国家主张无限防卫权时,其他国家可能会感到威胁并采取反制措施,从而导致冲突的升级和扩大。

其次,无限防卫权可能导致国际关系的不稳定和不可预测性增加。

国家在面临武装威胁时,可能会采取突发行动,使其他国家难以预测和应对。

这可能引发误判和紧张局势,加剧国际关系的不稳定性。

关于中国刑法中无限防卫权

关于中国刑法中无限防卫权

关于中国刑法中无限防卫权[内容摘要]:鉴于1979年刑法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不尽科学,司法实践中出现了许多弊端,不利于调动广大人民群众主动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积极性。

1997年刑法典修订时增加了无限防卫权的规定。

然而,无限防卫权的刑事立法化所产生的效果并不像想象中的那么理想,理论上和实践上均存在着一些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笔者在这篇文章中主要就以下几个问题谈了自己的看法:(一)无限防卫权的含义以及刑事立法化的价值取向;(二)行使无限防卫权的条件以及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三)无限防卫权在立法上存在的缺陷以及如何完善上的几点看法。

我的结论是:在社会治安形势依然十分严峻的今天,赋予公民一定条件下行使无限防卫的权利是十分必要的,只要人们能够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正确性是这一权利,无限防卫权带给人们的一定是福音而不是祸患。

[关键词]:正当防卫无限防卫权缺陷及完善一、引言1997 年新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据此,绝大多数人认为,我国新刑法确立了无限防卫权。

但也有少数学者对此持反对态度,认为从无限防卫权的历史发展轨迹来看,无限防卫权的基本特征一是缺乏法益的均衡性,二是无必要限度的要求,而我国新刑法该款的规定并不具备无限防卫权的这些特征,并提出“无限防卫权的提法不妥”。

[1] 但笔者认为,就该条的规定而言,立法者对无限防卫行为的程度及后果采取了一种放任的态度,应该说无限防卫权在我国已经刑事立法化了。

下面结合我国新刑法的规定就有关无限防卫权的基本问题谈一下自己的看法。

二无限防卫权的含义以及刑事立法化的价值取向关于无限防卫权的含义,学者们发表了很多观点,如黄明儒的观点[2],姜伟的观点[3],陈兴良的观点[4]等。

结合他人的看法,我认为所谓无限防卫权,是指公民在某些特定情形下所采取的防卫行为,没有必要限度的要求,并对防卫行为的任何后果均不负刑事责任的一项权利。

对无限防卫权的反思解析

对无限防卫权的反思解析

对无限防卫权的反思第一种观点明确指出为了制止不法侵害,对防卫行为的任何后果均不负刑事责任,也就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而实施的防卫行为对不法侵害者造成的损害没有必要限度。

很明显该观点主张无限防卫权对防卫行为和防卫后果均无必要限度。

第二种观点指出“权益人任意处置不法侵害人的权利”,所谓“任意处置”也就意味着防卫人可以实施任何防卫方式和防卫手段即对防卫行为没有必要限度,且可以对不法侵害者造成任何损害即对损害没有必要限度。

第三种观点主张防卫人享有的强度没有任何控制,也就是说对防卫的手段、方式、强度没有任何控制。

无强度的控制的行为必然会造成无限度的损害。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得知,尽管上述观点表述各异,但均包含无限防卫权人享有防卫的手段、方式、强度没有任何控制,享有对不法侵害者造成的损害没有任何限制的权利。

再者,从文义上来分析,无限只能相对于有限而言,因此无限防卫权也正是相对于有限防卫权而言的。

而有限防卫权中的“有限”一词,根据中外刑法理论,并不是指对正当防卫的时间、对象、主观目的等的限制,而是指防卫行为在程度上和损害上应有必要限度;否则即为防卫过当。

因此,与之相反,无限防卫权之“无限”当然是指防卫行为和损害结果没有必要限度之限制。

因此,根据上述分析,笔者认为无限防卫权是指在某些情况下,为了制止不法侵害,防卫人享有的对防卫行为的强度和对不法侵害者造成的损害结果没有必要限度的权利。

对于一般防卫权来说,其防卫行为要受到法定的“必要限度”的限制和制约。

虽然在新刑法中较原刑法已经提高了防卫过当的限度条件,但仍然受到必要限度的限制。

因而,依照新刑法的有关规定,对于“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一般防卫行为,是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

而新《刑法》20条第3款规定的这种行为,在有关法条中并没有对防卫行为的强度和对不法侵害者的损害结果规定一个“必要限度”。

因此,“在第3款的情形下,行使防卫行为,可以对不法侵害人的财产权利或者人身权利进行任何形式或者任何强度的反击和防卫,即使造成其伤亡,也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无限防卫权的概念、构成、意义及完善建议

无限防卫权的概念、构成、意义及完善建议

无限防卫权的概念、构成、意义及完善建议题目:无限防卫权的概念、构成、意义及完善建议目录摘要(详见正文)引言一、无限防卫权的背景二、无限防卫权的概念(一)无限防卫权的概念及理解(二)无限防卫权的法律特征三、无限防卫权的构成要件(一)主观要件(二)客观要件(三)对象要件四、无限防卫权的意义五、无限防卫权的缺陷和完善建议总结参考文献以下是论文正文摘要:无限防卫权是刑法赋予公民的一项重要权利,是公民保护自身权利的一种手段,对及时有力地打击犯罪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文简单地介绍了无限防卫权的背景后,将分析无限防卫权的概念。

起初先试图按照1997年新刑法第20条第3规定:“对正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的字面含义进行理解,并从中进一步探讨其法律特征,即保护客体的局限性、防卫对象的特定性、防卫行为的无限性和行为后果的免责性。

除了对无限防卫权进行法律理论上的探讨,还有行使该权利的构成要件,它们说明了人的行为与该权利的关系,包括了主观要件、客观要件和对象要件,其中对客观要件的探讨依旧紧绕着新刑法第20条第3规定。

探讨了无限防卫权的意义后,本文还还介绍了其立法缺点,最后从法条本身出发,论述该款的缺陷以及完善建议,希望对改善我国无限防卫权之类案件被害人的现状有所帮助。

关键词:无限防卫权概念意义缺陷和完善建议引言现代法制社会中,为了更好的鼓励公民与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适应现实的社会需要,我国在1997年刑法中明文规定了特殊情况下的防卫制度——无限防卫权,即新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这一防卫制度的颁布实施是正当防卫与时俱进的产物,是正当防卫制度在理论上的提升,同时也使公民的防卫行为在司法实践上更具有操作性,对于打击刑事犯罪活动产生了积极效应。

关于我国公民私人领地拥有无限防卫权利的立法思考

关于我国公民私人领地拥有无限防卫权利的立法思考

关于我国公民私人领地拥有无限防卫权利的立法思考作者:王红梅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06期【摘要】本文通过对无限防卫权和公民私人领地拥有无限防卫权利的阐述,分析我国在公民私人领地拥有无限防卫权上的立法空白与不足之处,在结合公民私人领地拥有无限防卫权的法律规范以及建立完善公民在私人领地拥有无限防卫权的重要意义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公民在私人领地拥有无限防卫权的立法思考,希望能对我国的法律完善有所参考。

【关键词】公民;私人领地;无限防卫权立法思考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城镇化程度的日益提高,而相应的警力、综治力量没有相应跟上的情况下,为了有助于增强公民的安全感,私人领地作为公民的私有财产,当其私人领地受到侵害时,公民能够运用法律来进行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我们国家相关的法律条文给予保护和支持。

但是在我国限有法律中无明确的规定。

如果将公民在私人领地拥有无限防卫权这一规定明确写入刑法,一定会对犯罪分子造成威慑,让犯罪分子投鼠忌器,在一定程度上也会降低我国入刑事案件的发生。

无限防卫权是公民在特定情况下可采取无强度限制的防卫行为的权利。

一、无限防卫权概述我国法律关于无限防卫权的法律规定,无限防卫权,是指公民在某些情况下所实施的正当防卫行为,没有必要限度的要求,对其防卫行为的任何后果均不负刑事责任。

现行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它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与1979年刑法相比较,现刑法关于正当防卫之规定,被理论人士普通认为是无限防卫。

二、我国法律关于公民私人领地拥有无限防卫权的立法缺陷(一)刑法对正当防卫的防为限度规定得过于笼统,缺乏可操作性,以致理论上长期处于争鸣状态由于理论上的长期不统一造成司法实践部门在适用时做法也各有不同,并且“存在着唯后果论的倾向度:如果出现死亡或其它严重后果的,就认定为防卫过当”。

我国刑法中无限防卫权的再思考

我国刑法中无限防卫权的再思考

我国刑法中无限防卫权的再思考发布时间:2021-05-17T05:23:48.710Z 来源:《学习与科普》2021年2期作者:安佳南[导读] 我国《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于正在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这也称为特殊防卫,又称绝对防卫,无过当防卫。

安佳南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一、我国刑法对于特殊防卫权的规定(一)特殊防卫权概述我国《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于正在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这也称为特殊防卫,又称绝对防卫,无过当防卫。

从其规定我们可以明白,特殊防卫权是指公民在一些特殊情形下可以为了自身安全所采取的没有强度限制的防卫的权利。

其目的旨在公力救济无法及时保护公民人身安全时公民的自身安全。

特殊防卫权总体上看既具有一般性,同时又有其特殊性,从其构成要件上反映,就是在符合正当防卫要件的前提下,还应具备其本身所持有的其他特别要素。

(二)构成特殊防卫权的条件1.首先是必须要存在某种特定的暴力犯罪,即不法侵害行为必须是犯罪行为。

构成特殊防卫权的前提必须是严重危及到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因为如果不法行为并没有发生在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场合,防卫人则可以选择非致命的暴力防卫措施,没有必要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的后果,否则便造成防卫过当。

只有当不法侵害人处于主动且有利的地位下,防卫人处于紧张、仓促的状态下,对于不法侵害的性质,强度,无法准确地选择相应的防卫措施时,法律才赋予防卫人对于不法行为进行无限度防卫的的权利并免除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2.公民人身安全受到暴力犯罪行为的威胁或侵犯且具有紧迫性。

人身安全主要是指公民的生命权和身体健康权,这是每个人存在的基础。

暴力犯罪行为必须已经严重侵犯到了公民的生命健康或者已经严重威胁到了公民的生命健康。

试论无限防卫权

试论无限防卫权

试论无限防卫权摘要:由于我国现行刑法典中首次引入了无限防卫的理论,使得法学界和司法界对无限防卫权展开了激烈的争论,引起社会公众对无限防卫权的不断关注。

本文就设立无限防卫权的意义,无限防卫权的缺陷,以及无限防卫权的完善等方面进行初步的论述。

指出正确认识和把握无限防卫权,用公平公正的眼光审视这一法律规定,有利于实现我国刑法“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任务,更有利于保障受害人的权益,调动广大人民群众主动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积极性。

关键词:无限防卫权、意义、缺陷、完善所谓无限防卫,是指为了本人或他人的人身安全免受正在进行的暴力型犯罪的侵害而采取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的一种法律制度。

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以下简称《刑法) 第20 条第3 款规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 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采取防卫行为, 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 不属于防卫过当, 不负刑事责任”。

这就是我国刑法关于无限防卫权的规定。

“无限”,是指没有限制条件,也就是说,对于法定的这几种犯罪,防卫人不论采用什么手段,不论造成什么后果,都不存在过当问题。

因此,无限防卫,实际上是没有限制条件的防卫。

为什么要规定赋予公民无限防卫权, 什么情形下公民享有无限防卫权, 无限就是不受任何限制吗? 这些问题都是值得思考和研究的,本文将就这些问题做一初步探讨。

一.无限防卫权设立的意义1979年我国刑法只规定了一般防卫权或有限防卫权,公民的正当防卫以不超过必要限度为前提, 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而判断是否属于“必要限度”对司法人员来说都很困难, 对正遭受不法侵害的紧急状态下的防卫人来说, 更是难上加难, 尤其是面对危及自己生命安全的暴力犯罪而言, 让防卫人做出正确的判断更是不合情理, 显然不利于公民积极利用正当防卫同犯罪行为作斗争。

所以新刑法增加这一规定是合乎法理精神的, 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对一般公民来说, 它能鼓励公民见义勇为, 积极同严重犯罪行为作斗争, 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对国家来说, 它是国家公力救济手段的必要补充, 是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必要手段,具体表现在以下几点:1、注重对实施正当防卫公民权利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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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限防卫权问题研究(一)论文摘要正当防卫制度对于保护国家、社会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制止违法犯罪,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在社会呼唤正义,倡导见义勇为的今天,防卫权的行使及其法律保障尤为社会公众所关注。

新刑法对正当防卫制度作了较大的修改,增设了刑法第20条第3款:“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它严重围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这一条款一出台就成为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争论的焦点。

对无限防卫权的概念与特征存在不同认识;兼之立法中一些词语如“行凶”,“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等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法言法语,容易造成理解上的歧义。

从而导致了在司法实务中对无限防卫权的错误应用,很多司法人员判断方法单一,例如,有的仅仅看防卫结果,一旦防卫人将不法侵害人打成重伤或者打死了,就认为是防卫过当;有的单纯以不法侵害者的主观心理状态为标准,去衡量防卫的限度,如事后查明不法侵害者当时只有不法伤害的故意,防卫人在防卫中把对方打死了,就认为是防卫过当;究其原因,在于对刑法20条第3款的理解不够全面所致。

为此,本文欲对刑法第20条第3款进行探讨和研究,以期对正确理解和适用这一法律规定有所裨益。

关键词]:无限防卫暴力犯罪人身安全行凶立法价值一、无限防卫权的概念和特征根据现行刑法第20条第3款的规定,无限防卫,是指公民为了使本人或他人的人身安全,免受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侵害,针对侵害人人身所采取的即使是造成暴力犯罪人伤亡的防卫行为,也享受不承担任何刑事责任的一种权利。

这种权利是由法律赋予并予以保障的权利。

作为法律上的权利,无限防卫权自然具有正当防卫权利的共性特征,但由于无限防卫权由其所肩负的制止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使命以及立法者对于司法统一性的追求,决定了其具有不同于正当防卫的共性特征的特殊属性。

本文认为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一)法益保护的单一性。

在这里,法益是合法权益的同义语。

行使无限防卫权欲保护法益的范围,理论界还未统一。

在1996年10月拟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18条就曾规定了“对于严重危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行为,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负刑事责任”。

但立法机关最终没有采纳,其设立无限防卫的立法意图就在于打击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增强人们同这类犯罪作斗争的勇气。

而同时,我国刑法严格排除为保护财产利益的目的而行使无限防卫权,在不涉及财产利益的情况下,严重危及国家、公共利益的犯罪而又不直接侵害公民的生命、健康等人身安全的情形是相当少的,无论是从现在,还是从将来的刑事立法中,都没有必要对此规定进一步细化。

因而,无限防卫权必须在存在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时才能实施,对于仅仅危及国家公共利益、财产权利的暴力犯罪,只要这种侵害没有危及到人身安全,则不允许进行无限防卫,而只能实施一般防卫行为。

(二)防卫行为指向的特定性。

无限防卫权是出于反击不法暴力侵害而行使的权利,防卫人要与侵害者进行直接的、面对面的对抗。

这种对抗行为的指向就是不法暴力侵害者人身,旨在通过损害其人身的方法迫使侵害者停止犯罪或者剥夺其继续实施犯罪的能力。

从法条逻辑上分析,得不出以损害财产方法制止严重的暴力犯罪属于无限防卫的结论,法条中规定:“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揭示了防卫行为与侵害人人身受损存在直接因果关系,防卫行为指向应是侵害者人身。

而且如果允许用损害财产的方法制止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则实际等于允许对侵害人财产进行任何处置。

众所周知,当前公民不敢行使防卫权的主要原因是害怕因此而承担刑事责任,这是一种普遍存在的心理,而这种立法规定会误导防卫人选择用损害权益较轻,即损害财产的方法去对抗暴力犯罪。

而绝大部分情况下,这种手段根本不足以制止暴力犯罪,反而可能诱发更严重的侵害,岂不有悖于立法者的初衷?而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一经实施,常瞬间就可能造成重伤或死亡的后果。

防卫人在恐惧、紧张的心理状态下仓促考虑、选择、取用能够对施暴者的心理产生足够威慑力的贵重财物是不太现买的,也容易失去反击的最佳时机。

而且对侵害人身进行反击是最为直接、最为有效、最迅速的制止手段,通常也是防卫者本能的反应。

所以,以损害财产的方法制止不法侵害,笔者认为不应属于无限防卫的范畴。

(三)防卫强度的无限性。

一般防卫权的行使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而无限防卫权在防卫强度上具有无限性。

防卫人可以采取造成侵害人伤亡的手段,也可以采取麻醉或限制其行动自由而不造成其伤亡的方法,总而言之,一切针对暴力犯罪人人身、足以制止暴力侵害的手段均为无限防卫权所许可。

笔者认为,只要存在正在进行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防卫人即使能够选择损害侵害者较小权益的方法,如麻醉、将其反锁于房内等,在这种情况下,防卫人采取了造成侵害人重伤或死亡的手段,如开枪将其击毙等,防卫人行为仍属于无限防卫,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二、刑法二十条第三款规定“暴力犯罪”的对象研究(一)对新《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的“行凶”的理解刑法典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这里的“行凶”一词一度成为学者们注释的焦点。

多数学者认为,法律用语应当规范化,“行凶”一词不是正式的法律术语,其含义过于宽泛,难以界定,很难将这种泛化的解释引人刑法条文的注释中。

因此,认为修订后的刑法采用“行凶”一词,存在一定的缺陷。

还有一些学者认为刑法典关于“行凶”的规定是立法者有意识地对此概念不予确定,而由法官根据有关立法本旨、法律原则或司法解释,并结合具体案情判定行为事实与规范内容符合性的白地规定①。

持以上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的学者也有共同的主张:即通过理解无限防卫权的立法原意,对作为刑法概念的“行凶”一词确定涵义,十分必要。

为此,学者们对“行凶”一词进行了诸多的学理解释。

大致有以下几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应当对行凶一词加以限制解释,限于使用凶器的暴力行凶。

因而构成无限防卫的行凶,应当是指使用凶器,对被害人进行暴力袭击,严重危及被害人的人身安全。

在这种情况下,才能对之实行无限防卫②。

第二种观点认为,刑法第20条第3款所说的“行凶”,是指严重的行凶,即可能造成重伤,死亡的行凶。

一般地打一巴掌、煽一耳光、轻击一拳,对被不法侵害人是不能造成重伤的,更不能造成死亡③。

第三种观点认为,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的“行凶”是一个可以涵盖多种暴力犯罪手段与多种暴力犯罪具体罪名的概念。

所谓“行凶”,是指故意实施的危及他人生命、健康的暴力犯罪行为。

它作为犯罪手段,可以包括多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手段,如故意伤害、故意杀人、聚众斗殴等暴力犯罪行为;同时,这些犯罪手段也触犯了相应的不同暴力犯罪罪名。

该论者认为这里的“行凶”是立法技术的过剩。

对之有两种立法选择:①由于只能对程度严重的行凶实施无限防卫,它完全可以包容在法条的另一涵义更广的“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概念中,而没有独立表述的必要。

②如果认为确有必要将其独立表述,那么,当行凶的主要形式杀人犯罪已经单独列举了之后,对剩下的另一主要犯罪形式——伤害行为,就应当像列在其后的抢劫、强奸、绑架等犯罪一样,作明确列举,比如明确列举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

排除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轻伤害行为,并将其他行凶的犯罪形式,如聚众斗殴、非法拘禁中的殴打行为等归并到“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犯罪中去,即以立法明确列举加授权司法具体判断相结合的立法技术来解决这个问题,这样规定才具有实际的意义,便于理解和实践操作。

第四种观点认为,因为暴力杀人、抢劫、绑架等犯罪都属行凶行为,但在新刑法所规定的无限防卫权的前提条件中,行凶显然又将上述犯罪排除在外,也就是法律将“行凶”一词的外延明显缩小,作为一种犯罪与杀人、强奸、抢劫、绑架并列一起成为行使无限防卫权的前提,但新刑法分则条文中却没有规定一种行凶罪。

我们也不能把行凶理解为故意伤害行为,在很多场合,故意伤害行为也可以通过非暴力的方法进行。

例如,某甲通过施毒的方式故意致使某乙成为植物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但我们却不能把某甲的行为认定为行凶行为。

在以上四种观点中,第一种观点限制过严,实际上不利于防卫人对不法侵害行为的防卫;第二种观点对“行凶”仅做出了语意上的限制,尚不能反映刑法上的含义;第三种观点从刑法第20条第3款的设置的逻辑结构出发,着重于立法技术上的考察,为我们分析刑法意义上的“行凶”开辟了全新的思路,且该论者的关于“行凶”的解释,具有较强的实践操作性;第四种观点的局限性在于将行使无限防卫权的前提条件局限于某些罪名,进而推断出“行凶”在刑法无限防卫权中的尴尬地位。

修正刑法典该条款关于“行凶”的规定,是该论者鲜明的态度。

总之,这些解释无疑是有助于我们理解无限防卫权规定之行凶的内涵的,对于司法实践和以后的立法工作都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尽管如此,我们仍不能清晰地把握在当前的刑事司法实践中,有关于“行凶”的明确指向。

笔者认为:首先,行凶不能简单仅指故意伤害,伤害包括轻微伤、轻伤、重伤、重伤致死,对所有的伤害均适用无限防卫权,明显有悖立法原意,而且“行凶”,也不能排除伤害以外的其他含义,如严重危及不特定公民人身安全的放火、爆炸、破坏交通工具等等;行凶也不能仅理解为必须使用凶器,所谓“凶器”,是指在性质上或者在用法上,足以杀伤他人的器具。

笔者认为行凶是以暴力形式实施的严重危及人的生命健康、性自由安全的不法行为,这是广义上的行凶,涵盖了杀人、强奸、抢劫、绑架等犯罪作并列式排列。

然而,刑法意义上的行凶,是狭义上的行凶,是排除直接间接故意杀人,侵犯性自由安全的强奸、绑架、抢劫犯罪行为的。

对于那种临时起意杀伤人,而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或伤或杀的不确定故意的情况,根据刑法理论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于主观内容确实不明的故意伤人,应以实际造成的结果来确定犯罪行为的性质,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死亡与伤害的结果都在行为人的犯意之内。

因此,在这种情况中,“行凶”,不包括死亡后果发生的情形,否则应直接适用对“杀人”者的防卫规定,而仅包括伤害(包括重伤、伤害致死)。

由此,笔者认为狭义上“行凶”的认定,应从以下3个方面确定:①行为人以暴力形式实施了不法侵害行为,不论其是否使用凶器。

②不法暴力行为严重危及他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即可能造成他人重伤或伤亡的结果。

③外延上相对缩小,即排除杀人、强奸、绑架、抢劫四种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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