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无限防卫权的反思(一)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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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限防卫权问题研究(一)

无限防卫权问题研究(一)

无限防卫权问题研究(一)论文摘要正当防卫制度对于保护国家、社会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制止违法犯罪,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在社会呼唤正义,倡导见义勇为的今天,防卫权的行使及其法律保障尤为社会公众所关注。

新刑法对正当防卫制度作了较大的修改,增设了刑法第20条第3款:“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它严重围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这一条款一出台就成为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争论的焦点。

对无限防卫权的概念与特征存在不同认识;兼之立法中一些词语如“行凶”,“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等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法言法语,容易造成理解上的歧义。

从而导致了在司法实务中对无限防卫权的错误应用,很多司法人员判断方法单一,例如,有的仅仅看防卫结果,一旦防卫人将不法侵害人打成重伤或者打死了,就认为是防卫过当;有的单纯以不法侵害者的主观心理状态为标准,去衡量防卫的限度,如事后查明不法侵害者当时只有不法伤害的故意,防卫人在防卫中把对方打死了,就认为是防卫过当;究其原因,在于对刑法20条第3款的理解不够全面所致。

为此,本文欲对刑法第20条第3款进行探讨和研究,以期对正确理解和适用这一法律规定有所裨益。

关键词]:无限防卫暴力犯罪人身安全行凶立法价值一、无限防卫权的概念和特征根据现行刑法第20条第3款的规定,无限防卫,是指公民为了使本人或他人的人身安全,免受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侵害,针对侵害人人身所采取的即使是造成暴力犯罪人伤亡的防卫行为,也享受不承担任何刑事责任的一种权利。

这种权利是由法律赋予并予以保障的权利。

作为法律上的权利,无限防卫权自然具有正当防卫权利的共性特征,但由于无限防卫权由其所肩负的制止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使命以及立法者对于司法统一性的追求,决定了其具有不同于正当防卫的共性特征的特殊属性。

无限防卫的理论与实践思考

无限防卫的理论与实践思考

无限防卫的理论与实践思考作者:龙在飞张勇来源:《法制与社会》2012年第25期摘要《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了无限防卫制度。

无限防卫是防卫人理性选择的结果。

就立法者而言,无限防卫制度是平衡秩序、自由和正义价值及被侵害人、侵害人和社会整体利益而作出的理性规定。

我国无限防卫制度构成上存在一定的不足,有必要对其予以完善。

关键词无限防卫合理性构成作者简介:龙在飞,深圳职业技术学院;张勇,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

无限防卫是指对于严重的不法暴力行为,实施防卫行为限度上没有限制,对其防卫行为的任何结果(甚至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不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行凶、杀人、抢劫、强奸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在这里,防卫人被赋予了无限防卫权。

有学者认为我国刑法未设立无限防卫,而认为现行《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的是特殊防卫或者无过当防卫。

在笔者看来,将刑法相关规定认为是特殊防卫或无过当防卫固无不妥,认为是无限防卫也是正确的。

关键是对“无限”二字的理解,“无限”指的是防卫结果的“无限度”,而非防卫条件的“无限制”。

无限防卫也需符合一般正当防卫构成所需要的时间、对象、目的和前提条件,而且限制条件更严格。

本款规定引起了学界的争议,有许多学者认为此规定不合理。

笔者认为,任何制度在一定程度上都不是最优选择,都只具有相对的合理性,有完善的必要。

无限防卫制度当然也不例外。

在此,笔者试就无限防卫的合理性、构成要件及理论界存在的争议较大的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相关完善建议。

一、无限防卫的合理性(正当性)(一)正当防卫——本能与理性的选择人天然具有保护自己的本能反应,这种防卫本能是人与动物都具有的。

但是人是理性的动物,能对自己的行为作出理性的选择。

正当防卫是人的本能也是人的理性选择。

正如让·雅克·卢梭所说:“在我看来,任何动物无非是一部精巧的机器,自然给这部机器一些感官,使它活动起来,并在某种程度上对于一切企图毁灭它或干扰它的东西实行自卫。

论我国刑法中的无限防卫权

论我国刑法中的无限防卫权

论我国刑法中的无限防卫权【摘要】1979年刑法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不尽科学,不利于调动广大人民群众主动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积极性。

1997年刑法增加了无限防卫权的规定。

然而,无限防卫权的刑事立法化所产生的效果并没有想象中的那么理想,理论上和实践上均出现一些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在这篇文章中,笔者主要就以下几个问题发表看法:(1)无限防卫权的含义;(2)行使无限防卫权的条件;(3)无限防卫权在立法上存在的缺陷以及如何完善的几点看法。

得出结论:在治安形势依然严峻的今天,赋予公民在一定条件下行使无限防卫的权利是十分必要的,只要人们能够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正确行使这一权利,无限防卫权带给人们的一定是福音而不是祸患。

【关键词】正当防卫;无限防卫权;缺陷及完善1.无限防卫权的含义所谓无限防卫权,就是指公民在某些特定情形之下所采取的防卫行为,没有必要的限度要求,并且对防卫行为的任何后果均不负刑事责任的一项权利。

对这一概念可作以下理解:(1)我国97年刑法规定的无限防卫权是相对的无限防卫权而非绝对的无限防卫权,就是说它发生的条件只能是“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2)我们国家刑法规定的无限防卫权属于正当防卫权。

(3)无限防卫权,它是一种特殊的正当防卫权,在一般习惯上,我们把新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所规定的正当防卫权称为一般正当防卫权,把一般正当防卫权与无限防卫权相比较来说,有两个不同点:1)二者的起因条件不同,只有在特定的情形下才可以行使无限防卫权,而只要有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就可以适用一般防卫权;2)限度条件不相同,行使一般防卫权,要求必须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否则那便是防卫过当,需要承担刑事责任,而对于无限防卫权的行使,则没有必要限度的要求,即没有防卫过当的情形。

[1]2.行使无限防卫权的条件2.1行使无限防卫权必须是针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使无限防卫权必须是针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对无限防卫权的看法作文

对无限防卫权的看法作文

对无限防卫权的看法作文
《我看无限防卫权》
哎呀呀,说起这个无限防卫权啊,我就想到了一件事儿。

那天我在街上溜达,正悠闲着呢,就听到前面一阵吵闹声。

我这人好奇心重啊,就凑过去看。

原来是有个醉汉在那撒泼,对着路过的人就骂骂咧咧的。

大多数人都不想惹麻烦,就赶紧走开了。

可是有个小伙子可能是被骂急眼了,就回了几句嘴。

嘿,这下可好,那醉汉直接冲上去要打那个小伙子。

那醉汉五大三粗的,一身的酒气,看着可吓人了。

小伙子一开始还想躲,但是醉汉不依不饶啊,追着他打。

小伙子没办法,就还手了几下。

结果醉汉更疯狂了,从地上捡起块砖头就要砸人。

就在这时候啊,我心里就在想,这要是小伙子为了保护自己,一下子把醉汉给伤得厉害了,算不算无限防卫权呢?这小伙子当时也真是被逼得没办法了呀,总不能眼睁睁看着那砖头砸下来吧。

就像无限防卫权说的,在一些紧急危险的情况下,人总得有权利保护自己吧。

在这种时候,要是不反击可能自己就倒霉了呀。

反正我觉得吧,无限防卫权还是挺有必要的,不然遇到那种不讲理的坏人,还真不知道该咋办呢。

当然啦,也不能滥用这个权利,不然也会乱套的。

就像那天那个事,如果小伙子太过分地把醉汉伤得很重,那可能也不太合适。

咱得在合理的范围内去使用这个权利,这样才能既保护自己,又不会伤害到无辜的人。

所以啊,对于无限防卫权,咱得好好理解和把握,让它真正起到该起的作用呀。

这就是我关于无限防卫权的一点想法啦,嘿嘿。

无过当防卫权的另一种思考

无过当防卫权的另一种思考

无过当防卫权的另一种思考摘要本文针对97刑法第20条第3款无过当防卫权的规定,从国家刑罚权与公民生命健康权的契约关系、无过当防卫权对降低社会危害的作用以及个人防卫权与社会义务之间的关系三个方面,对设立无过当防卫权的意义做了深层次的理论分析,以期能够对该问题的研究有所贡献。

关键字:无过当防卫权社会危害性社会义务无过当防卫权,在法学界又被称之为“无限防卫权”、“特殊防卫权”,这都是基于新刑法第20条第3款(对于正在进行的行凶、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所界定的法学概念。

其中因为“无限防卫权”容易使人误认为防卫人可能在防卫手段和防卫强度上为所欲为,从而导致“权利放纵”,所以不宜采用此名称。

“特殊防卫权”说明了无过当防卫的实质,――在防卫人受到致命攻击(危及人身安全)的特殊形势下的正当防卫形式,但界定含糊,不能让人一目了然。

因此笔者赞同陈兴良教授的命名――无过当防卫权,即“行为人在以排除人身危害为目的,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而不负刑事责任的权利。

”对无过当防卫权的设立,法学界褒贬不一,赞成者大致认为:无过当防卫权的设立是对受侵害人的权利的加强,会鼓励人民群众同犯罪分子作斗争,反对者有两种情况,一种在同意无过当防卫权设立的前提下,对法律规范的缺陷提出质疑,比如,现行刑法第20条第3款关于“行凶”的界定含糊,对“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范围没有明确限制,缺乏防卫人的证明责任规定。

另一种反对意见是对“无过当防卫权的”否定,比如有学者认为这可能导致防卫权利的滥用,助长私刑报复之风;有学者认为无过当防卫权违反了刑法使用的严格程序,从而削弱了国家刑罚权;也有学者认为“无过当防卫权的确立,违背了人道主义原则,使刑法在一定程度上偏离了公正的价值轨道”;更有学者认为无过当防卫权有悖于“防卫权由无限防卫权发展到有限防卫权,由防卫权的个人本位走向社会本位,已经由注重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发展为人权的全面保护”的世界趋势。

对无限防卫权的反思(一)

对无限防卫权的反思(一)

对无限防卫权的反思(一)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这是我国刑法对正当防卫制度的重大修正。

对这一新增规定有给予肯定的,也有大力抨击的。

一、对《刑法》第20条第3款称谓的认识对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称谓,虽然不同的学者有各自的主张,归纳起来,但“无过当之防卫”、“无度的防卫”、“无限度的防卫”、“预防性正当防卫”、“无限防卫权”,“特殊防卫权”、“特别防卫权“等,这些概念都属于正当防卫的范畴。

故有必要在理论上给予正确的认识。

要认定新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是否是无限防卫权,首先有必要对无限防卫权有正确的认识。

对于什么是无限防卫权,理论界存在着不同的看法,概括起来大致有以下几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无限防卫权是指公民在某些情况下实施的正当防卫行为,没有必要限度的要求,对其防卫行为的任何后果均不负刑事责任;”1]第二种观点认为:“无限防卫权实际上是权益人任意处置不法侵害人的权利”;2]第三种观点认为,无限防卫权是法律赋予防卫人享有的对正当防卫的强度没有任何控制的权利。

3]对上述观点下面试作具体分析。

第一种观点明确指出为了制止不法侵害,对防卫行为的任何后果均不负刑事责任,也就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而实施的防卫行为对不法侵害者造成的损害没有必要限度。

很明显该观点主张无限防卫权对防卫行为和防卫后果均无必要限度。

第二种观点指出“权益人任意处置不法侵害人的权利”,所谓“任意处置”也就意味着防卫人可以实施任何防卫方式和防卫手段即对防卫行为没有必要限度,且可以对不法侵害者造成任何损害即对损害没有必要限度。

第三种观点主张防卫人享有的强度没有任何控制,也就是说对防卫的手段、方式、强度没有任何控制。

无强度的控制的行为必然会造成无限度的损害。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得知,尽管上述观点表述各异,但均包含无限防卫权人享有防卫的手段、方式、强度没有任何控制,享有对不法侵害者造成的损害没有任何限制的权利。

关于无限防卫权的适用问题

关于无限防卫权的适用问题

关于⽆限防卫权的适⽤问题⽆限防卫权的若⼲问题⼀、课题来源及研究的⽬的和意义(⼀)课题来源我国关于防卫权制度存在很多争议,不同的理解会导致⽴法者的⽬的意义模糊,使处于法律关系中的双⽅利益不能得到很好的权衡和维护,⼀直以来对⽆限防卫权的问题很感想兴趣,很想就⼀些争议问题发表⼀些我的见解,因此在⽼师的指导下⾃拟命题研究该问题。

(⼆)研究⽬的和意义1979年《刑法》第17条规定了正当防卫制度:“为了使公共利益、本⼈或者他⼈的⼈⾝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的不法侵害,⽽采取的正当防卫⾏为,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其中定义了过当防卫与正当防卫的界限就是防卫是否超过适当的限度。

但是这个限度究竟是怎么界定的,法条中并⽆明⽂规定。

因此过当防卫全凭法官⾃由裁量。

但是,当时的法官都过于苛刻的要求执⾏正当防卫的限度,常常造成偏向加害⼈⼀⽅的利益⽽损害被害⼈的利益。

为了扭转这个局⾯,新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凶、杀⼈、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安全的暴⼒犯罪,采取防卫⾏为,造成不法侵害⼈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这样⼀来,关于正当防卫的范围更加明确了,从⽽更好地阐明⽴法者的意图,使受害群体有胆量能够放开⼿脚挣脱束缚的去同不法分⼦做⽃争。

但是这样势必会造成加害⼈的⼈权利益的损害。

因此不同的观点应声⽽起。

因此本⽂将通过对特殊防卫问题的研究来更好地在⿎励受害⼈同不法分⼦⽃争,同时保证加害⼈⼈权不受侵害。

在理论上完善关于防卫权的相关问题。

在实践上为司法审判提供参考。

⼆、国内外研究现状(⼀)国内研究现状国内学者对于新修订的法条中特殊防卫权的问题在⽴法意义上达成了共识,⽆论是在理论界还是在司法界⼤家都承认法律放宽了对正当防卫的限制,为的是更好地⿎舞公民同不法现象做⽃争的勇⽓。

并且在关于防卫权的存在意义上⼤家也都同意⼀个说法,那就是防卫就是为了制⽌犯罪,如果犯罪⾏为已经被遏制那么防卫⾏为也应当停⽌。

论文:浅谈无限防卫权

论文:浅谈无限防卫权

浅谈无限防卫权----兼评邓玉娇案沸沸扬扬的“邓玉娇刺官案”,终于作出了“有罪免刑”的一审判决。

虽然,据说90%的网民表示满意,众多的所谓刑法学家也纷纷表态支持。

但是,仍有“少数”法学工作者(包括本人)和网民认为该案应当认定为无限防卫,邓玉娇应判无罪。

所以,本人也来谈谈所谓的无限防卫权。

一、无限防卫权的概念通常认为,无限防卫权是指公民在特定情况下可采取无强度限制的防卫行为的权利。

我国刑法也称之为“特殊正当防卫”,是指公民在某些特定情形下采取的防卫行为,没有必要限度的要求,对其防卫行为的任何后果均不负刑事责任的权利。

二、无限防卫权的历史沿革无限防卫权由来已久,最初是为了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而设置的,古今中外均有相关的法律制度。

1、外国无限防卫权的历史沿革古罗马制定的《十二铜表法》中第八表第十二条规定:“如果夜间行窃(就地)被杀,则杀死(他)认为是合法的。

”中世纪以后,无限防卫由最初对财产权的保护逐渐转向对人身权的保护。

例如:1522年《卡罗林纳刑法典》规定:“为了防止生命、身体、名誉、贞操等不受侵犯,可以实施正当防卫,直至把人杀死。

”17、18世纪,洛克、孟德斯鸠等启蒙思想家提出了“天赋人权”论,把人的防卫视为人的天生自卫权的恢复,认为个人的权力是无限的,对恢复个人权利所采取的防卫权也是无限的。

在这一理论的影响下,1791年《法国刑法典》第6条规定:“防卫他人侵犯自己或他人的生命而杀人时,不为罪。

”就其立法精神而言,这实际上是赋予了防卫人可以享有无限防卫的权利。

19世纪以后,随着“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的确立,对财产权的法律保护再一次被纳入无限防卫的保护范围。

费尔多哈在其1801年出版的《刑法论》一书中提出了“无限防卫”的思想,李斯特也主张无限防卫的权利。

这种无限防卫权的理论在西方中世纪甚至资本主义初期影响很大,如1810年《法国刑法典》第329条规定:“下列两种情况均视为迫切需要的防卫:在夜间因抗拒他人攀越或破坏住宅、家室或其附属物的围墙、墙壁或门户而杀人、伤害或殴击者;因防御以暴行实施犯罪的盗窃犯或掠夺犯而杀人、伤害或殴击者。

无限防卫权问题研究

无限防卫权问题研究

无限防卫权问题研究无限防卫权(Right of Unlimited Self-Defense)是国际法上的一个概念,它指的是国家在遭受武装攻击时,可以采取任何必要手段进行自卫,包括使用武力进行预防性打击,无限防卫权的存在引发一系列的争议和问题。

本文将对无限防卫权的合法性、道德性以及对国际关系的影响进行研究和探讨。

一、无限防卫权的合法性无限防卫权的合法性是一个备受争议的问题。

根据联合国宪章第51条,国家有权进行自卫,但应限制在必要和比例原则的范围内。

然而,某些国家主张无限防卫权,即可以采取一切必要手段进行自卫,无论是否违反必要和比例原则。

这种观点认为国家面临武装威胁时,可以预防性地采取措施,以确保国家安全。

然而,无限防卫权在国际法上没有确切的法源依据,也没有明确的界定和限制。

因此,一些国际法学者质疑其合法性,认为它与国际法的基本原则相悖。

例如,无限防卫权可能导致武力冲突的扩大和无限制的使用武力,违反了禁止使用武力的国际法规定。

二、无限防卫权的道德性无限防卫权的道德性也是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

支持无限防卫权的人认为,国家在遭受武装攻击时应有权保护自己的国家安全和国民利益。

他们主张无限防卫权是国家自保的自然权利,可以防止恐怖主义、侵略和武装冲突等问题。

然而,反对无限防卫权的人认为,其违背了国际法和人权的基本原则。

使用武力进行预防性打击可能导致无辜人民的伤害和死亡,加剧国际冲突和动荡,破坏和平与稳定。

他们主张国家应该寻求和平解决争端,遵循国际法和人权法的原则。

三、无限防卫权对国际关系的影响无限防卫权的存在对国际关系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首先,无限防卫权可能导致国际冲突的升级和扩大。

当国家主张无限防卫权时,其他国家可能会感到威胁并采取反制措施,从而导致冲突的升级和扩大。

其次,无限防卫权可能导致国际关系的不稳定和不可预测性增加。

国家在面临武装威胁时,可能会采取突发行动,使其他国家难以预测和应对。

这可能引发误判和紧张局势,加剧国际关系的不稳定性。

关于我国公民私人领地拥有无限防卫权利的立法思考

关于我国公民私人领地拥有无限防卫权利的立法思考

关于我国公民私人领地拥有无限防卫权利的立法思考作者:王红梅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06期【摘要】本文通过对无限防卫权和公民私人领地拥有无限防卫权利的阐述,分析我国在公民私人领地拥有无限防卫权上的立法空白与不足之处,在结合公民私人领地拥有无限防卫权的法律规范以及建立完善公民在私人领地拥有无限防卫权的重要意义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公民在私人领地拥有无限防卫权的立法思考,希望能对我国的法律完善有所参考。

【关键词】公民;私人领地;无限防卫权立法思考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城镇化程度的日益提高,而相应的警力、综治力量没有相应跟上的情况下,为了有助于增强公民的安全感,私人领地作为公民的私有财产,当其私人领地受到侵害时,公民能够运用法律来进行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我们国家相关的法律条文给予保护和支持。

但是在我国限有法律中无明确的规定。

如果将公民在私人领地拥有无限防卫权这一规定明确写入刑法,一定会对犯罪分子造成威慑,让犯罪分子投鼠忌器,在一定程度上也会降低我国入刑事案件的发生。

无限防卫权是公民在特定情况下可采取无强度限制的防卫行为的权利。

一、无限防卫权概述我国法律关于无限防卫权的法律规定,无限防卫权,是指公民在某些情况下所实施的正当防卫行为,没有必要限度的要求,对其防卫行为的任何后果均不负刑事责任。

现行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它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与1979年刑法相比较,现刑法关于正当防卫之规定,被理论人士普通认为是无限防卫。

二、我国法律关于公民私人领地拥有无限防卫权的立法缺陷(一)刑法对正当防卫的防为限度规定得过于笼统,缺乏可操作性,以致理论上长期处于争鸣状态由于理论上的长期不统一造成司法实践部门在适用时做法也各有不同,并且“存在着唯后果论的倾向度:如果出现死亡或其它严重后果的,就认定为防卫过当”。

对无限防卫权的看法作文

对无限防卫权的看法作文

对无限防卫权的看法作文前段时间,我碰到了一件让人深思的事儿,也让我对无限防卫权有了不少想法。

那天,我和朋友约好了去商场逛街。

逛完街准备回家的时候,已经是晚上九点多了。

商场外的街道上,人不算多,灯光也有点昏暗。

我们正走着,突然听到前面传来一阵吵闹声。

走近一看,原来是一个醉汉在纠缠一位女士。

那女士一脸惊恐,不断地试图摆脱醉汉的拉扯,但醉汉却不依不饶,嘴里还说着一些不干不净的话。

我朋友当时就想冲上去帮忙,被我拉住了。

说实话,那会儿我心里也很纠结,一方面觉得不能眼看着女士受欺负,另一方面又担心如果贸然行动,会不会惹上更大的麻烦。

就在我们犹豫的时候,一位大哥路过。

他二话不说,直接上前把醉汉的手掰开,将女士护在了身后。

那醉汉一看有人坏他的“好事”,顿时火冒三丈,挥起拳头就朝大哥打去。

大哥侧身一躲,顺势一个擒拿,把醉汉按在了地上。

醉汉嘴里还在骂骂咧咧,挣扎着想要起来继续动手。

大哥大声呵斥道:“你再乱来,我可就不客气了!” 可那醉汉哪听得进去,竟然从兜里掏出了一把小刀。

这一下,周围的人都倒吸了一口凉气。

我心想,这可咋办,万一真出点什么事儿……就在这千钧一发之际,大哥看准时机,一脚踢掉了醉汉手里的小刀,然后又是几下干脆利落的动作,把醉汉彻底制服了。

直到警察赶来,大哥才松开手。

后来我们了解到,这位大哥是练过武术的,所以面对这样的情况能够迅速做出反应并且控制住局面。

在回家的路上,我和朋友就一直在讨论这件事,也由此想到了无限防卫权。

说实在的,看到大哥挺身而出的那一刻,我心里是特别佩服的。

他的行为保护了那位女士免受进一步的伤害。

但同时,我也在想,如果大哥在制服醉汉的过程中,不小心造成了比较严重的伤害,这该怎么算呢?无限防卫权,听起来好像给了我们在面对极度危险时充分的保护和反击权利。

可在实际情况中,要怎么去界定这个“无限”的度,真的是个难题。

就像刚才的场景,如果大哥因为过度防卫,导致醉汉受了重伤甚至更严重的后果,法律会怎么判定呢?是认为大哥的行为属于正当的无限防卫,还是会认为他防卫过当呢?再往深了想,如果每个人都打着无限防卫权的旗号,在遇到危险时毫无顾忌地使用暴力,那社会岂不是要乱套了?但反过来说,如果对无限防卫权限制得太死,那当我们真的遇到那种生死攸关的时刻,又该怎么办?难道只能眼睁睁地看着自己或者他人受到伤害,而不敢放手去反抗吗?我觉得吧,无限防卫权就像是一把双刃剑。

对无限防卫权的再思考000解析

对无限防卫权的再思考000解析

景德镇陶瓷学院科技艺术学院学年论文论文题目:对无限防卫的再思考院系:法商系专业:法学年级: 0 7级姓名:郑璇学号:200730331023指导老师:柳晓军时间: 2009年11月14日目录摘要 ················································································································································ I 关键词 (I)Abstract ········································································································································ II Keywords ······································································································································ II 引言 (1)第一章、无限防卫权的概念及认识 (2)第二章、无限防卫权的立法价值及意义 (2)第三章、无限防卫权立法存在的问题 (3)(一)法条设计的缺陷 (3)(二)制度性的弊端 (4)1.防卫权可能被滥用 (4)2.被害人可能遭受更大的损失 (5)3.可能助长私刑报复之风 (5)4.可能损害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 (5)第四章、有关立法建议及相关救济措施 (5)第五章、结语 (7)第六章、参考文献 (8)摘要:新刑法规定无限防卫权后,理论界对此褒贬不一。

无限防卫权的理性反思

无限防卫权的理性反思

无限防卫权的理性反思
邓中文
【期刊名称】《福建法学》
【年(卷),期】2001(000)003
【摘要】同1979年刑法相比,1997年刑法创设了无限防卫权。

无限防卫权的存在,对于发挥刑法的威慑功能,及时有力地打击犯罪,鼓励公民自觉地同犯罪行为作斗争,具有积极的意义,从而使得它的存在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但是,"金无足赤",我们不能忽视无限防卫权的不合理性,它涉及
【总页数】3页(P63-65)
【作者】邓中文
【作者单位】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4.1
【相关文献】
1.无限防卫权的理性反思 [J], 邓中文
2.无限防卫权的适用——以对"暴力"的教义学解读为切入 [J], 彭文华
3.无限防卫权相关问题研究 [J], 苑鹏
4.无限防卫权的有限性研究 [J], 徐志;范楠楠
5.无限防卫权的现状成因分析与理论反思 [J], 卢素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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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中无限防卫权的再思考

我国刑法中无限防卫权的再思考

我国刑法中无限防卫权的再思考发布时间:2021-05-17T05:23:48.710Z 来源:《学习与科普》2021年2期作者:安佳南[导读] 我国《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于正在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这也称为特殊防卫,又称绝对防卫,无过当防卫。

安佳南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一、我国刑法对于特殊防卫权的规定(一)特殊防卫权概述我国《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于正在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这也称为特殊防卫,又称绝对防卫,无过当防卫。

从其规定我们可以明白,特殊防卫权是指公民在一些特殊情形下可以为了自身安全所采取的没有强度限制的防卫的权利。

其目的旨在公力救济无法及时保护公民人身安全时公民的自身安全。

特殊防卫权总体上看既具有一般性,同时又有其特殊性,从其构成要件上反映,就是在符合正当防卫要件的前提下,还应具备其本身所持有的其他特别要素。

(二)构成特殊防卫权的条件1.首先是必须要存在某种特定的暴力犯罪,即不法侵害行为必须是犯罪行为。

构成特殊防卫权的前提必须是严重危及到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因为如果不法行为并没有发生在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场合,防卫人则可以选择非致命的暴力防卫措施,没有必要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的后果,否则便造成防卫过当。

只有当不法侵害人处于主动且有利的地位下,防卫人处于紧张、仓促的状态下,对于不法侵害的性质,强度,无法准确地选择相应的防卫措施时,法律才赋予防卫人对于不法行为进行无限度防卫的的权利并免除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2.公民人身安全受到暴力犯罪行为的威胁或侵犯且具有紧迫性。

人身安全主要是指公民的生命权和身体健康权,这是每个人存在的基础。

暴力犯罪行为必须已经严重侵犯到了公民的生命健康或者已经严重威胁到了公民的生命健康。

试论无限防卫权

试论无限防卫权

试论无限防卫权摘要:由于我国现行刑法典中首次引入了无限防卫的理论,使得法学界和司法界对无限防卫权展开了激烈的争论,引起社会公众对无限防卫权的不断关注。

本文就设立无限防卫权的意义,无限防卫权的缺陷,以及无限防卫权的完善等方面进行初步的论述。

指出正确认识和把握无限防卫权,用公平公正的眼光审视这一法律规定,有利于实现我国刑法“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任务,更有利于保障受害人的权益,调动广大人民群众主动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积极性。

关键词:无限防卫权、意义、缺陷、完善所谓无限防卫,是指为了本人或他人的人身安全免受正在进行的暴力型犯罪的侵害而采取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的一种法律制度。

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以下简称《刑法) 第20 条第3 款规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 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采取防卫行为, 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 不属于防卫过当, 不负刑事责任”。

这就是我国刑法关于无限防卫权的规定。

“无限”,是指没有限制条件,也就是说,对于法定的这几种犯罪,防卫人不论采用什么手段,不论造成什么后果,都不存在过当问题。

因此,无限防卫,实际上是没有限制条件的防卫。

为什么要规定赋予公民无限防卫权, 什么情形下公民享有无限防卫权, 无限就是不受任何限制吗? 这些问题都是值得思考和研究的,本文将就这些问题做一初步探讨。

一.无限防卫权设立的意义1979年我国刑法只规定了一般防卫权或有限防卫权,公民的正当防卫以不超过必要限度为前提, 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而判断是否属于“必要限度”对司法人员来说都很困难, 对正遭受不法侵害的紧急状态下的防卫人来说, 更是难上加难, 尤其是面对危及自己生命安全的暴力犯罪而言, 让防卫人做出正确的判断更是不合情理, 显然不利于公民积极利用正当防卫同犯罪行为作斗争。

所以新刑法增加这一规定是合乎法理精神的, 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对一般公民来说, 它能鼓励公民见义勇为, 积极同严重犯罪行为作斗争, 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对国家来说, 它是国家公力救济手段的必要补充, 是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必要手段,具体表现在以下几点:1、注重对实施正当防卫公民权利的保护。

对无过当防卫权的认识

对无过当防卫权的认识

对无过当防卫权的认识【摘要】新刑法中明确规定了无过当防卫权,这是赋予公民的一项重要的权利,有人认为它对鼓励公民见义勇为,更好地同犯罪行为作斗争,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但也有人认为,无过当防卫权的规定,无论在整体价值上还是在实证效果方面都不宜作太高的评价,容易让犯罪分子转了法律空隙,到底无过当防卫权是好是怀,本文将就无过当防卫权的根据,演进及对现行具体法条中关于此权利的利弊问题试作探讨。

【关键词】无过当防卫权根据利与弊一、无过当防卫权的定义及防卫权的根据无过当防卫权,即特殊防卫权,指公民为了使本人或他人的人身安全免受正在进行的暴力性犯罪侵害,而实施没有必要限度限制的防卫行为的权利。

防卫权由人的防卫本能发展演变而来,它经历了一个漫长而曲折的历史发展过程,人类是从动物进化而来,因而,动物具有的某些本能,如:防御或反击的本能,人类也同样具有,但由于人类高于动物,因而,从脱离动物界的那天起,人类的防御或反击本能就与动物的防卫本能发生了质变。

两者的差异在于,人类的防卫本能受大脑和理性的支配,动物的防卫本能则不受任何理性的约束,纯属一种自然的冲动。

[1]随着人类社会的出现,人类的防卫本能逐渐具有了社会的属性。

它不仅受人类理性的支配,还要受法律的制约。

关于防卫权的根据有许多学说,本人认为自卫本能说似乎更合理,该观点基于社会契约说的原理,认为个人基于自我保护于自我保存的本能具有固有的自己防卫权,只是基于社会契约将此保护权交给国家,在国家不能给予保护的紧急状态下,个人就能行使防卫权,所以它是一种与生俱来的自卫权,时人的一种原始的自然权利。

[2]二、我国古代防卫制度的演进《尚书。

舜典》中有“眚灾肆赦”的记载,被公认为是我国古代关于正当防卫的最早记载。

这里的“眚”是指普通过失:“灾”指灾害,不幸:“肆”有缓或宥的意思:“赦”则是指不为罪或减免之意。

这句话的含义是遇不正之侵害,躲避现在之危难,皆可谓之不幸,因不幸而触犯刑罪,亦应当赦免之。

对无限防卫的理性思考

对无限防卫的理性思考

对无限防卫的理性思考
赵淑光
【期刊名称】《长春大学学报》
【年(卷),期】2004(014)003
【摘要】无限防卫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

规定无限防卫十分必要。

它有利于公
民同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做斗争。

无限防卫有自己独特的构成要件。

防卫人必须具有防卫合法权益的意图;必须有某种特定暴力犯罪的存在;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特定暴力犯罪;必须是针对不法暴力侵害者本人实施。

在适用无限防卫时,应注意对“行凶”和“其它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认定。

【总页数】3页(P75-77)
【作者】赵淑光
【作者单位】吉林师范大学,吉林四平13600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B82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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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正当防卫限度与"无限防卫权"的理性思考 [J], 朱颖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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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无限防卫权的反思(一)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这是我国刑法对正当防卫制度的重大修正。

对这一新增规定有给予肯定的,也有大力抨击的。

一、对《刑法》第20条第3款称谓的认识对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称谓,虽然不同的学者有各自的主张,归纳起来,但“无过当之防卫”、“无度的防卫”、“无限度的防卫”、“预防性正当防卫”、“无限防卫权”,“ 特殊防卫权”、“特别防卫权“等,这些概念都属于正当防卫的范畴。

故有必要在理论上给予正确的认识。

要认定新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是否是无限防卫权,首先有必要对无限防卫权有正确的认识。

对于什么是无限防卫权,理论界存在着不同的看法,概括起来大致有以下几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无限防卫权是指公民在某些情况下实施的正当防卫行为,没有必要限度的要求,对其防卫行为的任何后果均不负刑事责任;”[1]第二种观点认为:“无限防卫权实际上是权益人任意处置不法侵害人的权利”;[2]第三种观点认为,无限防卫权是法律赋予防卫人享有的对正当防卫的强度没有任何控制的权利。

[3]对上述观点下面试作具体分析。

第一种观点明确指出为了制止不法侵害,对防卫行为的任何后果均不负刑事责任,也就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而实施的防卫行为对不法侵害者造成的损害没有必要限度。

很明显该观点主张无限防卫权对防卫行为和防卫后果均无必要限度。

第二种观点指出“权益人任意处置不法侵害人的权利”,所谓“任意处置”也就意味着防卫人可以实施任何防卫方式和防卫手段即对防卫行为没有必要限度,且可以对不法侵害者造成任何损害即对损害没有必要限度。

第三种观点主张防卫人享有的强度没有任何控制,也就是说对防卫的手段、方式、强度没有任何控制。

无强度的控制的行为必然会造成无限度的损害。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得知,尽管上述观点表述各异,但均包含无限防卫权人享有防卫的手段、方式、强度没有任何控制,享有对不法侵害者造成的损害没有任何限制的权利。

再者,从文义上来分析,无限只能相对于有限而言,因此无限防卫权也正是相对于有限防卫权而言的。

而有限防卫权中的“有限”一词,根据中外刑法理论,并不是指对正当防卫的时间、对象、主观目的等的限制,而是指防卫行为在程度上和损害上应有必要限度;否则即为防卫过当。

因此,与之相反,无限防卫权之“无限”当然是指防卫行为和损害结果没有必要限度之限制。

因此,根据上述分析,笔者认为无限防卫权是指在某些情况下,为了制止不法侵害,防卫人享有的对防卫行为的强度和对不法侵害者造成的损害结果没有必要限度的权利。

对于一般防卫权来说,其防卫行为要受到法定的“必要限度”的限制和制约。

虽然在新刑法中较原刑法已经提高了防卫过当的限度条件,但仍然受到必要限度的限制。

因而,依照新刑法的有关规定,对于“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一般防卫行为,是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

而新《刑法》20条第3款规定的这种行为,在有关法条中并没有对防卫行为的强度和对不法侵害者的损害结果规定一个“必要限度”。

因此,“在第3款的情形下,行使防卫行为,可以对不法侵害人的财产权利或者人身权利进行任何形式或者任何强度的反击和防卫,即使造成其伤亡,也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结合上文对无限防卫权概念所作的分析,笔者认为新刑法第20条第3款完全符合无限防卫权的实质和内涵,故该款规定的就是无限防卫权。

二、对新《刑法》第20条第3款的理性剖析旧《刑法》对“无限防卫权”没有明确的规定,对正当防卫中“防卫过当”的规定弹性较大。

如果对正当防卫的要求过于苛刻,或者标准过于含糊,就会造成公民在反击犯罪时有所顾虑,一方面他会顾虑和侵害人的较量;另一方面他又顾虑自己会“惹麻烦”,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守法公民对不法侵害该出手时不敢出手,不敢同犯罪行为作斗争。

因此新《刑法》赋予了公民无限防卫权,但笔者认为新刑法关于此款的规定尚值得商榷。

(一)刑事立法思想上的误区。

新刑法关于无限防卫权的设立,反映出我国刑事立法思想上存在的部分误区。

1、无限防卫权的设立会引起国家责任的不当转嫁,从而有破坏法治的危险。

有限的刑罚权奠定了防卫权存在的必要性,但同时也决定了防卫权的有限性。

众所周知,自从有了国家和法律,防卫权就始终是以国家刑罚权为必要救济措施的面目出现并存在的,它不是也永远不可能是国家刑罚权的替代物。

因而,防卫权的行使不可能凌驾于国家刑罚权之上,而是必须受制于国家刑罚权。

无论时光如何流逝,社会如何发展,只要国家和法律没有消亡,惩治犯罪、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持社会秩序永远是国家的责任而不是靠公民以复仇形式的私力救济,这也是一个国家、一个社会文明的标志。

因而,国家将无限防卫权交给公民,表面上看是扩大了公民的防卫自由,但这种权力的下放和转移的背后隐藏着的是什么呢?是国家责任的逃避。

它表明,面对汹涌的犯罪浪潮,国家已经筋疲力尽,无能为力,因而把惩治犯罪的责任又转交给公民,让其自保。

但这现实吗?犯罪是一种极其复杂的社会现象,要从根本上予以防治,需要的是由社会方方面面的力量、形形色色的因素所组成的一个全方位、多层次的综合治理系统。

如果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刑罚权对严重的暴力犯罪都无计可施的话,又如何让公民以私力救济性质的防卫权以自保呢? 我们不应该也不可能将社会治安状况的根本好转过多地寄希望于公民的防卫权,这会把防卫权置于一个不应有的高度而使其过度膨胀,结果可能适得其反。

过度膨胀的权利必然会被滥用,滥用权利则必然会使权利的行使走样变形,走向另一个极端。

这样一来,与其说是法治的进步,不如说它是法治建设的悲哀了。

2、人权保护上的误区人权保护是当前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之一,各国政府均十分注意对本国公民的人权保护,并将人权保护的宗旨贯彻于刑事立法中,如现代法国刑法将其任务主要归结为二:一是维护社会秩序,二是保护以人权为核心的社会价值体系。

[4]有些国家的刑法在刑法分则篇章结构的安排上一改传统之惯例,而将侵害人权的首要权利———人身权之犯罪列于首章,充分显示保护人权之重要。

重视人权保护乃现代各国刑法的发展趋势。

而新刑法中关于无限防卫权的规定是难以适应这种趋势的。

首先,它不利于被告人的人权保护。

“人权”,顾名思义,乃人的权利也。

生存权(或生命权)、健康权为人的最基本权利。

没有生存权、健康权,其他一切权利均无从谈起。

新刑法规定的无限防卫权中允许防卫人可将侵害人置于死地,实际上有可能剥夺了被告人享有的一切权利。

其次,它在某些情况下也不利于被害人的人权保护。

前面说到,无限防卫制度漠视了被告人的人权,或许有人会说:被害人才是犯罪行为的真正受害者,为什么一提及人权问题,就得重视被告人的人权保护,而不去多关注一下被害人的人权呢?从刑法的公正和人道角度讲,被害人的人权比被告人更应得到保护,或者说,当两者权益保护发生冲突时,只能舍后者而取前者。

笔者基本赞成这种看法,认为被害人的人权保护确实应优先于被告人,但是,问题的关键在于,刑法规定无限防卫权是否在所有情况下都一定有利于被害人的人权保护呢?我看未必。

固然,大多数情况下,无限防卫权是有利于被害人的人权保护的,但在特定情况下,盲目地适用无限防卫却会发生两败俱伤、不利于被害人人权保护的情况。

因为在实践中,犯罪分子在实施暴力侵害时可能会由于主客观方面的顾虑或其他原因中止犯罪或控制犯罪结果的程度,但如果法律允许防卫者行使无限防卫权,犯罪分子就会因担心自身性命而放弃中止犯罪的念头或放任犯罪结果的发生,实施更严重的侵害,使受害人遭受更大的损失从而违背了立法的初衷。

3、刑法教育功能的误区对于违法犯罪分子 ,惩罚仅是一个方面,目的还是要对他们进行改造和挽救。

新刑法授予公民以无限防卫权,规定对实施行凶等暴力侵害的犯罪者可当场置之于死地,实际上间接地放弃了对这些人进行挽救教育的可能。

这与刑事立法的目的是相悖的,不符合刑法的教育功能。

因为,即使罪犯已实施了暴力侵害,并不等于罪该当诛,刑法对于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犯罪规定的法定刑也并非只有唯一的一种刑罚——死刑。

如情节较轻的故意杀人罪、强奸罪,其法定刑最低才为3年有期徒刑。

事实上,在司法实践中,对其中人身危险性不大的初犯、偶犯、胁从犯、少年犯、中止犯、过失犯等就较少适用死刑。

之所以如此,是因为这些犯罪分子仍有教育改造、改过自新的可能。

而新刑法对于无限防卫权的规定却放弃了这方面的努力,规定只要是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防卫人都可以采取任何强度的手段来防卫,不受任何限度的约束,这难免有失法律之公正。

(二)法理上的剖析1、无限防卫权的确立损害了刑法的公正价值“刑罪相适应”是公正原则的表现形式。

什么是公正?当法律赋予人们应该享有的权利和不授予人们不应该享有的权利时,法律是公正的;反之,则是不公正的。

新刑法把无限防卫权立法化,赋予公民无限防卫权,是与刑法的公正价值不符的。

新刑法规定对不法的暴力犯罪者,不加区分可以当场置其于死地损害了刑法的公正价值。

因为这样实际是排除了对这些人进行挽救教育的可能。

因为犯罪分子有多种多样,有未成年犯、主犯、从犯之分,犯罪者的目的动机也各异。

若不考虑以上差异,对不法侵害者实施无限防卫是把不公正的。

此外,当行为人尚未受到司法审判之前,他的生命权、身体权已被防卫人任意地加以处置有违公正价值。

因为对犯罪人而言,他失去了受法官公正裁判的权利,也丧失了受法律平等保护的权利。

显然无限防卫权在法律上的确定,已使法律偏离了公正的轨道。

2、无限防卫权的确立违背权利有限原则权利与自由,在法律上可以说是同义语。

任何自由,都是一种理性的选择,自由的行使都要求以不危害他人利益、社会利益为最基本的准则,并不是说享有自由的人可以为所欲为,想做什么就可以做什么。

而是说,他的自由必须受到一定的约束,受制于一定的范围。

否则,无限度的自由容易被肆无忌惮的个人和群体所滥用。

翻阅各国的宪法,不难发现,都对其公民自由权的行使作了一定的限制。

如我国宪法第5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和其他公民的自由和权利。

”防卫权利,也可以说是防卫自由,它既然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种权利,就应受到一定的限制。

“行使权利,不以权利损及他人与社会就成了权利神圣般的纯洁,而怎样保持权利的神圣,立法者不能不对拥有它的人作出某些限制。

”[5]这才能体现权利行使的公正性和其价值追求。

基于此,我国1979年刑法典和新刑法典对公民防卫权分别作了“不能超过必要限度”、“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规定,这是符合权利有限说观点的。

而新刑法典第20条第3款对故意杀人等暴力犯罪允许防卫人行使无限防卫权的规定,显然违背了权利有限学说的基本原理,它势必导致防卫权过度膨胀,从而对不法侵害人及国家与社会造成不应有的危害,背离立法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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