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限防卫权
美国法律无限防卫案例(3篇)
第1篇引言:在美国法律体系中,无限防卫权(Castle Doctrine)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旨在保护个人在住宅内的自卫权利。
本文将通过对一个典型的无限防卫案例的解析,探讨无限防卫权的法律内涵、适用条件以及在美国社会中的影响。
案例背景:2013年,美国佛罗里达州发生了一起备受关注的无限防卫权案例。
一名名叫乔治·齐默尔曼(George Zimmerman)的白人男子在夜间巡逻时,发现一名非裔青年特雷沃恩·马丁(Trayvon Martin)在住宅区内徘徊。
齐默曼认为马丁形迹可疑,随后跟踪并发生了争执。
在争执过程中,齐默曼开枪射击了马丁,导致其死亡。
齐默曼随后被捕,但根据佛罗里达州的无限防卫权法律,他被释放并最终被判无罪。
案例分析:1. 无限防卫权的法律内涵无限防卫权是指个人在面临非法侵害时,可以采取必要的防卫行为,包括使用致命武力,以保护自己、他人或财产的安全。
在美国,无限防卫权分为两种:住宅无限防卫权和公共无限防卫权。
住宅无限防卫权主要适用于住宅内,而公共无限防卫权适用于住宅外的公共场所。
2. 案例中的法律适用在齐默曼案中,法院认为齐默曼在住宅区巡逻时,有权利对可疑人物进行询问和观察。
然而,在发生争执后,齐默曼采取了致命的防卫行为,违反了无限防卫权的适用条件。
法院认为,齐默曼在争执过程中没有立即威胁到生命安全,因此他的行为超出了防卫权的范围。
3. 无限防卫权的适用条件无限防卫权的适用条件包括:(1)非法侵害:防卫行为必须针对非法侵害行为,包括身体攻击、抢劫、强奸等。
(2)必要性:防卫行为必须是为了保护自己、他人或财产的安全,且在当时的情境下,没有其他合理的选择。
(3)比例性:防卫行为必须与侵害行为的严重性相匹配,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
4. 无限防卫权在美国社会中的影响无限防卫权在美国社会中引起了广泛的争议。
一方面,支持者认为这一法律原则有助于保护个人权益,捍卫生命的最后一道防线。
对新刑法设立无限防卫权的理性思考
Boundless Defense Right in New Criminal Laws 作者: 郭建坡
作者机构: 河北政法职业学院,河北石家庄050061
出版物刊名: 河北法学
页码: 157-160页
主题词: 无限防卫权;新刑法;立法思想;立法者;刑罚适用;司法实践;公民;设立;问题;理性思考
摘要:由于刑罚适用的真空问题存在;法律确立公民的防卫权也就成为必然,而新刑法对无限防卫权的设立却又使得这种防卫权处于一个不应有的高度,并使其过分膨胀,由此所带来的一系列问题,既要归咎于立法者在立法思想上的误区,又与无限防卫权的设立在司法实践中潜伏的诸多弊端有关。
D防卫权强FSD奸与无限FS
强奸与无限防卫权强奸的法律含义是违背成年女性的意志,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未成年的女性,无论是否自愿、强行,只要发生性行为都构成强奸,即奸淫幼女罪)。
这一法律含义中“强行”是关键性的犯罪行为,在现实生活中,强奸犯罪中的“强行”行为往往不单是“奸入”或“性器官接触”,这一性动作远不是关键性的内容,它只是区别强奸行为是既遂还是未遂,对于强奸作为一种犯罪行为的构成来讲不是决定性的。
陌生于法律精神的人,往往会过于看重强奸的既遂还是未遂,如果是未遂的,那么似乎强奸犯罪就没有发生,这是对强奸犯罪十分错误的认识。
现代法治精神中,自由和平等都是其核心的人道理念,是构成整个法治大厦几块最重要的基石之一。
作为犯罪的强奸行为,在犯意上因其违背成年女性的自由意志,这就侵害了自由这一最重要的法治基石——人的天赋自由;对女性的性尊严、性权利的尊重和保护,是对基本人性的了解和尊重的产物,同时也是数千年人类文明的重要内容,侵害女性的性尊严和性权利,将会导致女性严重的精神、身体损害,其危害程度绝不是一般的身体伤害所能比拟,在性蒙昧现象还比比皆是的中国社会,这种伤害尤其严重——它常常给被奸污的女性带来难以承受的羞辱感;在行为上,“强行”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的,由于女性的不自愿,这种强行往往会是伴随着暴力强迫,如果轻度的暴力强迫未能促使女性顺从,且强奸犯一定要实现其强奸目的,其暴力后果可能就无法预计——强奸杀人的案例并不少见。
鉴于上述原因,现代法治国家无不将强奸犯罪列为侵害人身权利中最严重的犯罪之一,其严重程度被视为与故意杀人相似.也正是基于这样的理念,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这是刑法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中无限防卫权的表述,本款规定的核心含义是对于正在发生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任何人(不仅仅是受侵害人)对加害人拥有“格杀勿论”的无限防卫权。
关于无限防卫权的适用问题
关于⽆限防卫权的适⽤问题⽆限防卫权的若⼲问题⼀、课题来源及研究的⽬的和意义(⼀)课题来源我国关于防卫权制度存在很多争议,不同的理解会导致⽴法者的⽬的意义模糊,使处于法律关系中的双⽅利益不能得到很好的权衡和维护,⼀直以来对⽆限防卫权的问题很感想兴趣,很想就⼀些争议问题发表⼀些我的见解,因此在⽼师的指导下⾃拟命题研究该问题。
(⼆)研究⽬的和意义1979年《刑法》第17条规定了正当防卫制度:“为了使公共利益、本⼈或者他⼈的⼈⾝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的不法侵害,⽽采取的正当防卫⾏为,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其中定义了过当防卫与正当防卫的界限就是防卫是否超过适当的限度。
但是这个限度究竟是怎么界定的,法条中并⽆明⽂规定。
因此过当防卫全凭法官⾃由裁量。
但是,当时的法官都过于苛刻的要求执⾏正当防卫的限度,常常造成偏向加害⼈⼀⽅的利益⽽损害被害⼈的利益。
为了扭转这个局⾯,新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凶、杀⼈、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安全的暴⼒犯罪,采取防卫⾏为,造成不法侵害⼈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这样⼀来,关于正当防卫的范围更加明确了,从⽽更好地阐明⽴法者的意图,使受害群体有胆量能够放开⼿脚挣脱束缚的去同不法分⼦做⽃争。
但是这样势必会造成加害⼈的⼈权利益的损害。
因此不同的观点应声⽽起。
因此本⽂将通过对特殊防卫问题的研究来更好地在⿎励受害⼈同不法分⼦⽃争,同时保证加害⼈⼈权不受侵害。
在理论上完善关于防卫权的相关问题。
在实践上为司法审判提供参考。
⼆、国内外研究现状(⼀)国内研究现状国内学者对于新修订的法条中特殊防卫权的问题在⽴法意义上达成了共识,⽆论是在理论界还是在司法界⼤家都承认法律放宽了对正当防卫的限制,为的是更好地⿎舞公民同不法现象做⽃争的勇⽓。
并且在关于防卫权的存在意义上⼤家也都同意⼀个说法,那就是防卫就是为了制⽌犯罪,如果犯罪⾏为已经被遏制那么防卫⾏为也应当停⽌。
论文:浅谈无限防卫权
浅谈无限防卫权----兼评邓玉娇案沸沸扬扬的“邓玉娇刺官案”,终于作出了“有罪免刑”的一审判决。
虽然,据说90%的网民表示满意,众多的所谓刑法学家也纷纷表态支持。
但是,仍有“少数”法学工作者(包括本人)和网民认为该案应当认定为无限防卫,邓玉娇应判无罪。
所以,本人也来谈谈所谓的无限防卫权。
一、无限防卫权的概念通常认为,无限防卫权是指公民在特定情况下可采取无强度限制的防卫行为的权利。
我国刑法也称之为“特殊正当防卫”,是指公民在某些特定情形下采取的防卫行为,没有必要限度的要求,对其防卫行为的任何后果均不负刑事责任的权利。
二、无限防卫权的历史沿革无限防卫权由来已久,最初是为了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而设置的,古今中外均有相关的法律制度。
1、外国无限防卫权的历史沿革古罗马制定的《十二铜表法》中第八表第十二条规定:“如果夜间行窃(就地)被杀,则杀死(他)认为是合法的。
”中世纪以后,无限防卫由最初对财产权的保护逐渐转向对人身权的保护。
例如:1522年《卡罗林纳刑法典》规定:“为了防止生命、身体、名誉、贞操等不受侵犯,可以实施正当防卫,直至把人杀死。
”17、18世纪,洛克、孟德斯鸠等启蒙思想家提出了“天赋人权”论,把人的防卫视为人的天生自卫权的恢复,认为个人的权力是无限的,对恢复个人权利所采取的防卫权也是无限的。
在这一理论的影响下,1791年《法国刑法典》第6条规定:“防卫他人侵犯自己或他人的生命而杀人时,不为罪。
”就其立法精神而言,这实际上是赋予了防卫人可以享有无限防卫的权利。
19世纪以后,随着“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的确立,对财产权的法律保护再一次被纳入无限防卫的保护范围。
费尔多哈在其1801年出版的《刑法论》一书中提出了“无限防卫”的思想,李斯特也主张无限防卫的权利。
这种无限防卫权的理论在西方中世纪甚至资本主义初期影响很大,如1810年《法国刑法典》第329条规定:“下列两种情况均视为迫切需要的防卫:在夜间因抗拒他人攀越或破坏住宅、家室或其附属物的围墙、墙壁或门户而杀人、伤害或殴击者;因防御以暴行实施犯罪的盗窃犯或掠夺犯而杀人、伤害或殴击者。
毕业论文:论正当防卫
论正当防卫我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正当防卫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重要权利,是鼓励和保障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重要手段,对于保障国家、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威慑犯罪分子、制止和预防犯罪,具有积极的意义和作用.但权利的行使必须符合——定的条刊:,否则就会造成新的不法侵害。
下面就对正当防卫的构成和注意问题及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井就我国立法中的正当防卫有关问题做出阐述和分析。
一、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和应注意的问题在我国刑法理论界,对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具有不同的观点.但概括起来主要是以下三种观点:,“五要件说”、“四要件说”、“二要件说”。
“五要件说”即认为正当防卫必须符合五个条件、即(1)必须有不法侵害行为的发生;(2)不法侵害行为必须正在进行:(3)防卫行为必须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4)。
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利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5).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重大的损害.“四要件说”即认为正当防卫应该具备四个条件:即(1)必须是不法侵害行为,才能实施正当防卫;(2)必须是对正在进行的非法侵害行为,才能实施正当防卫;(3)必须是针对实施不法侵害行为人的防卫:(4)。
防卫行为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四要件说”和“五要件说"的唯一区别在于“五要件说”将防卫的目的作为正当防卫成立的条件之一,另外的四个条件与“四要件说”并不本质性的差别。
“二要件说"即首先将正当防卫的构成分为两个条件; 先决要件和合法性要件,然后在各个要件下分析出几个要素。
无限防卫权问题研究
无限防卫权问题研究无限防卫权(Right of Unlimited Self-Defense)是国际法上的一个概念,它指的是国家在遭受武装攻击时,可以采取任何必要手段进行自卫,包括使用武力进行预防性打击,无限防卫权的存在引发一系列的争议和问题。
本文将对无限防卫权的合法性、道德性以及对国际关系的影响进行研究和探讨。
一、无限防卫权的合法性无限防卫权的合法性是一个备受争议的问题。
根据联合国宪章第51条,国家有权进行自卫,但应限制在必要和比例原则的范围内。
然而,某些国家主张无限防卫权,即可以采取一切必要手段进行自卫,无论是否违反必要和比例原则。
这种观点认为国家面临武装威胁时,可以预防性地采取措施,以确保国家安全。
然而,无限防卫权在国际法上没有确切的法源依据,也没有明确的界定和限制。
因此,一些国际法学者质疑其合法性,认为它与国际法的基本原则相悖。
例如,无限防卫权可能导致武力冲突的扩大和无限制的使用武力,违反了禁止使用武力的国际法规定。
二、无限防卫权的道德性无限防卫权的道德性也是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
支持无限防卫权的人认为,国家在遭受武装攻击时应有权保护自己的国家安全和国民利益。
他们主张无限防卫权是国家自保的自然权利,可以防止恐怖主义、侵略和武装冲突等问题。
然而,反对无限防卫权的人认为,其违背了国际法和人权的基本原则。
使用武力进行预防性打击可能导致无辜人民的伤害和死亡,加剧国际冲突和动荡,破坏和平与稳定。
他们主张国家应该寻求和平解决争端,遵循国际法和人权法的原则。
三、无限防卫权对国际关系的影响无限防卫权的存在对国际关系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首先,无限防卫权可能导致国际冲突的升级和扩大。
当国家主张无限防卫权时,其他国家可能会感到威胁并采取反制措施,从而导致冲突的升级和扩大。
其次,无限防卫权可能导致国际关系的不稳定和不可预测性增加。
国家在面临武装威胁时,可能会采取突发行动,使其他国家难以预测和应对。
这可能引发误判和紧张局势,加剧国际关系的不稳定性。
无限防卫权是什么
无限防卫权是什么
无限防卫权,虽用“无限”加以修饰,但其实质仍然是正当防卫权。
因此,无限防卫权在使用过程中同样要受到法定条件的限制。
无限防卫权又称无过当之防卫、预防性正当防卫、特殊防卫权、特别防卫权等,这些概念都属于正当防卫的范畴。
所谓无限防卫权,是指公民在某些情况下所实施的正当防卫行为,没有必要限度的要求,对其防卫行为的任何后果均不负刑事责任。
无限防卫权是公民在特定情况下可采取无强度限制的防卫行为的权利。
关于无限防卫权的含义,对这一概念可作如下理解:
1、中国刑法所规定的无限防卫权并不是绝对的无限防卫权,而是相对的无限防卫权,即它只能发生在“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这一特定的条件之下,如不具备这一特定条件,则不允许行使无限防卫权。
2、中国刑法所规定的无限防卫权是一种正当防卫权。
依照新刑法规定,在上述条件下实施防卫行为,即使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也不属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那么这种防卫无疑应当是正当防卫。
无限防卫权的行使也应当符合正当防卫的基本要求。
3、无限防卫权是一种特殊的正当防卫权,我们习惯把新刑法第20条第一款规定的正当防卫权称之为一般正当防卫权,无限防卫权与一般正当防卫权相比较,其特征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起因条件不同,无限防卫权的行使职能在特定的情形下行使,而一般防卫权的行使只要有“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即可适用;二是限度条件不同,一般防卫权的形式,要求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否则即是防卫过当,要负刑事责任,而无限防卫权的行使则没有必要限度的要求,
既不存在防卫过当的情形。
对无限防卫权的探讨
对无限防卫权的探讨作者:谢江萍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03期摘要相比于其他国家,我国刑法对于防卫权的规定有着明显区别,刑法中规定了“无限防卫权”的概念,但是由于法条在设定时考虑不够充分,因此一直以来学界的争议不断,外国很多学者质疑这种制度是违反人权的行为,更是违反法律的公正价值。
纵观各种学者的观点和法院判决,无论是从正当防卫的发展史来看还是回归到法律制度本身所体现的价值而言,无限防卫权的保留似乎不太合适。
关键词无限防卫权正当防卫防卫过当作者简介:谢江萍,澳门科技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1-257-02我国《刑法》1997年的刑法修订案中,增设了“无限防卫权”的制度:“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立法者的初衷是在于保护公民的正当防卫权,但是由于法条本身内容存在模糊性以及司法适用上面临的问题,无限防卫权一直是法律界争议的热点。
一、无限防卫权的概述法律的发展是随着社会发展的进度而存在的,但是由于法律制定具有抽象性和滞后性,刑法一般都只能在犯罪发生之后才能发挥它惩戒处罚罪犯的作用,但假设受到侵害的是公民的生命权,即使法律对其进行事后补偿也是毫无意义的。
而且使用正当防卫权的风险相对较大,防卫强度过小容易遭到侵害人更为强烈的犯罪行为,防卫强度过大又可能被认定为防卫过当。
有鉴于此,立法者试图通过设立“无限防卫权”来扩大公民正当防卫的范围,希望通过公民的自我防卫来达到与犯罪抗争的效果和对不法侵害人起到震慑作用。
基于对我国目前的治安状况考虑,无限防卫权的设立有积极的社会作用。
一般认为,无限防卫权的成立需要同时具备基础、时间、对象和主观四个条件,实际上无限防卫权与正当防卫权的主要区别在于对“不法侵害行为”的限定,具体体现为以下几点,并且成立条件缺一不可:1.防卫人所面临的不法侵害行为是违反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
2023年省考行测考试正当防卫基本概念
2023年省考行测考试正当防卫基本概念行测常识判断部分考点非常广泛,法律考点出现频率非常高,考生们要充分认识防卫的限度问题,以及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时所采取的特殊正当防卫,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关于省考行测考试正当防卫基本概念,希望会对大家的工作与学习有所帮助。
省考行测考试正当防卫基本概念(一)防卫过当及处罚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行为,包括防卫行为大大超过了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须的范畴,以及防卫强度大大超出了性质一般的不法侵害的强度。
例如:王狗子趁李二柱不备偷其钱包,李二狗发现后及时制止,但却造成了王狗子重伤后果,这种情况就超越防卫目的和防卫尺度,属于防卫过当。
对于防卫过当,我国《刑法》第20条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由此可知,防卫人只对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的重大损害结果才承担刑事责任,对防卫限度之内的损害结果不承担刑事责任。
因此,防卫过当,是防卫行为与造成的过当损害结果相结合构成的犯罪,而非过当结果本身单独构成的犯罪。
(二)防卫过当非罪名大家需要注意的是,防卫过当并非独立罪名,应根据其符合的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确定罪名。
所以,命题老师经常就这一点出两类极易混淆的试题:第一类,题干在设定了防卫过当的情景之下,问行为人的性质属于什么;第二类,题干在设定了防卫过当的情景之下,问行为人的行为构成什么罪。
考生要注意区分这两类问法:针对第一类,由于题干只问及性质,因此大家可选防卫过当这一选项。
但第二类问到罪名,防卫过当并非刑法分则明确规定的犯罪,所以只能结合题干中的描述来确定是何种犯罪,即防卫行为造成重伤、死亡结果,才有可能成立防卫过当,成立相应的故意或过失犯罪,如果防卫人对过当没有故意和过失,不成立犯罪,属于意外事件。
如:例1:李二狗因常年吸毒导致手头资金匮乏,某晚,欲对路人王大锤实施抢夺,在制止抢夺行为过程中,王大锤用刀刺伤了李二狗,致李二狗重伤,王大锤的行为性质()A.属于正当防卫B.属于紧急避险C.属于防卫过当D.属于故意杀人答案:C。
同等学力法学知识点
同等学力法学知识点一、知识概述《刑法中的正当防卫》①基本定义:简单来说,正当防卫就是当有人正在对你或他人进行不法侵害时,你为了阻止这个侵害所采取的一些必要的反击行为。
就像有人突然毫无理由地打你,你还击来保护自己,这得是正当防卫。
②重要程度:在法学学科里超级重要。
这是保障人们合法权益,尤其是人身安全的关键制度,它让大家在遭受不法侵害时有自我保护的依据。
③前置知识:你得先知道基本的违法犯罪概念,例如什么样的行为是侵犯别人权益的犯罪或违法行为。
咱举个例子,得知道打架斗殴算违法行为,盗窃也算非法侵犯他人财产权益的行为。
④应用价值:在实际生活中,被欺负被侵犯时你可以运用这个去保护自己。
好比路上遇到有人抢劫你,你进行反抗并且不超过必要限度,那这个属于正当防卫,法律就会保护你,不会让你因为反抗抢劫就受到处罚。
二、知识体系①知识图谱:在刑法整个体系里,正当防卫是关于犯罪阻却事由的重要部分。
它跟其他一些抗辩事由同属一个板块,比如紧急避险等。
②关联知识:和违法犯罪的构成要件关系非常紧密。
比如说要判断正当防卫,得先理解什么算是不法侵害,这与犯罪行为的认定息息相关。
还有和刑罚相关,如果是正当防卫就不涉及刑罚问题。
③重难点分析:掌握难度:有点难。
难点关键在于判断防卫的限度。
比如别人轻轻打了你一下,你不能直接掏出刀把人重伤了,那就超限度了。
关键点:要明确是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是不得已的一种反击行为,还得注意限度。
④考点分析:在考试中非常重要。
考查方式有直接问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或者给出一个案例让判断是否是正当防卫。
三、详细讲解【理论概念类】①概念辨析:正当防卫核心就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所做的防卫行为。
这里的不法侵害针对的是违法的、没有合法依据的侵犯行为。
例如有小偷偷东西,被失主发现,失主阻止小偷的行为在合理范围内就是正当防卫。
②特征分析:一是正当性。
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不能用于报复或者挑起事端。
像你和别人吵架后,第二天看到人家又冲上去打人家说是防卫就不行。
正当防卫,中国古代有哪些法律规定
70我国古代的正当防卫制度不局限于保护个人及家庭的权益,更在法律体系中明确规定了对于他人及公共利益受损时个体所应承担的防卫与救助责任正当防卫,中国古代有哪些法律规定文|肖爽中华法系故事·TRADITION电影《第二十条》的热映,给全民上了一堂生动的法治课,也为公众深入解读了我国刑法第二十条关于正当防卫的法律规定。
其中的经典台词“法不能向不法让步”更是深入人心,成为法治教育中的重要宣传语。
有人认为正当防卫是舶来品,是1791年《法国刑法典》中正式确立,并为我国法律所采纳的。
这种理解是片面的。
在我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关于正当防卫的理念及实践早已存在,且随着时代进步和法律制度的发展,相关法律规定也在不断完善。
相关记载最早可以追溯到夏商周时期我国古代关于正当防卫的记载,最早可以追溯到夏商周时期。
《尚书·舜典》中有“眚灾肆赦”的记载,传的解释:“眚,过。
灾,害也。
肆,缓也。
过而有害者缓赦之。
”疏曰:“若过误为害,原情非故者,则缓纵而赦放之。
”后世对这句话阐释很多,如《史记·五帝记·集解》载:“郑玄曰,眚灾,为人作患害者也。
过失,虽有害则赦之。
”邱濬曰:“朱子曰‘言不幸而触罪者则肆而赦之,此法外意也’。
按此万世言赦罪者之始,夫帝舜之世所谓赦者,盖因其所犯之罪,或出于过误,《唐律疏议》在中国考古博物馆陈列。
(图片来源:CFP)或出于不幸,非其本心固欲为是事也。
”这里的意思是,遇不法侵害,躲避现实危险,属于不幸,因不幸而触犯刑律,并不是出自本心,故应当赦免。
这些反映了早期人们对正当防卫的朦胧认识。
在《周易》中也有一些关于防卫思想的卦辞,如《易·解卦》所言:“雷雨作,解。
君子以赦过宥罪。
”对此,易疏进一步解释:“赦谓放免,过谓误失,宥谓宽宥,罪谓故犯。
过轻则赦,罪重则宥,皆解缓之义也。
”清代学者沈家本对此加按语:此“罪”字,当是情可矜原者故宽之。
此外,《易·蒙上九》也提到“击蒙,不利为寇,利御寇”。
我国刑法中无限防卫权的再思考
我国刑法中无限防卫权的再思考发布时间:2021-05-17T05:23:48.710Z 来源:《学习与科普》2021年2期作者:安佳南[导读] 我国《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于正在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这也称为特殊防卫,又称绝对防卫,无过当防卫。
安佳南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一、我国刑法对于特殊防卫权的规定(一)特殊防卫权概述我国《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于正在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这也称为特殊防卫,又称绝对防卫,无过当防卫。
从其规定我们可以明白,特殊防卫权是指公民在一些特殊情形下可以为了自身安全所采取的没有强度限制的防卫的权利。
其目的旨在公力救济无法及时保护公民人身安全时公民的自身安全。
特殊防卫权总体上看既具有一般性,同时又有其特殊性,从其构成要件上反映,就是在符合正当防卫要件的前提下,还应具备其本身所持有的其他特别要素。
(二)构成特殊防卫权的条件1.首先是必须要存在某种特定的暴力犯罪,即不法侵害行为必须是犯罪行为。
构成特殊防卫权的前提必须是严重危及到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因为如果不法行为并没有发生在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场合,防卫人则可以选择非致命的暴力防卫措施,没有必要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的后果,否则便造成防卫过当。
只有当不法侵害人处于主动且有利的地位下,防卫人处于紧张、仓促的状态下,对于不法侵害的性质,强度,无法准确地选择相应的防卫措施时,法律才赋予防卫人对于不法行为进行无限度防卫的的权利并免除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2.公民人身安全受到暴力犯罪行为的威胁或侵犯且具有紧迫性。
人身安全主要是指公民的生命权和身体健康权,这是每个人存在的基础。
暴力犯罪行为必须已经严重侵犯到了公民的生命健康或者已经严重威胁到了公民的生命健康。
浅析无限防卫权
浅析无限防卫权摘要我国第一次将无限防卫用法规的形式确定下来。
对于无限防卫立法,社会对此态度不一。
我国《刑法》第20条第3款是我国在上个世纪末修订的:“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这就引发公众对防卫权的行使和法律保障不断关注。
存在几种对无限防卫权的概念与特征存的认识;加上立法过程中“危及他人的暴力犯罪”等一些词语,等并不是法条明文规定的,很容易造成解释上的偏颇。
这样很多执法者考虑不周、判断不全面,在于对《刑法》20条第3款的理解认识不够完全所致。
我们研究无限防卫,用公平公正的眼光审视这一法律规定。
关键词无限防卫犯罪人身安全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一、关于无限防卫权的概念及特征我国现行《刑法》第20条第3款的规定,无限防卫,是指公民为了使本人或他人的人身安全,免受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侵害,针对侵害人人身所采取的即使是造成暴力犯罪人伤亡的防卫行为,也是不承担任何刑事责任的一种权利。
法律支持和保障这种权利。
无限防卫权与正当防卫权利有着共同的特性,但由于无限防卫权由其所肩负的制止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使命以及立法者对于司法统一性的追求,这样就赋予了他不同于正当防卫的共性特征的特殊属性。
它可以通过以下几条体现:(一)防卫强度的无限性。
防卫权的行驶有一定的限度,有一定的行驶条件,防卫强度上具有无限性的只有无限防卫权。
防卫人可以采取一定的手段制止侵害人,也可以用不造成其他伤亡的方法,总结来说,无限防卫权制止暴力侵害的手段都可称之。
只要有严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防卫人在一定限度内做出的防卫称为无限防卫,如麻醉等手段,在特定情境下,防卫人造成侵害人损失或者伤害,如持刀防卫砍伤侵害人,这种行为属于无限防卫,在法律上是不用承担刑事责任的。
刑法:无限防卫权
刑法论无限防卫权一.无限防卫权在我国大陆刑法中的特定含义根据我国刑法第20条第3款的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这就是我国刑法中无限防卫权的特定含义。
无限防卫权作为公民的一项权利,并不是不受任何条件的限制,它是由保护合法权益而产生出来的一种权利,因此必须符合刑法规定的条件才能排除其社会危害性。
二.无限防卫权的构成要件无限防卫权具备正当防卫的基本特征,同时也有其自身的相对独立性。
反映到构成要件上,无限防卫权的成立不仅要具备正当防卫的基本要素,也要具备其自身所特有的主客观要素。
(一)防卫人必须是为了使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安全免受特定暴力犯罪的侵害这是无限防卫权成立的主观条件,即防卫目的的正当性。
它包含二层意思:一是为了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安全。
除此之外的合法权益即使受到暴力不法侵害,也不能行使无限防卫权;二是受特定暴力犯罪的侵害。
不是刑法第20条第3款所列举的特定暴力犯罪,不能适用无限防卫权。
二者缺一不可。
无限防卫权的主观条件是指防卫人在实施无限防卫权时必须具备合法的防卫意图,亦即防卫人在进行无限防卫时对其防卫行为以及行为的结果所必须具备的一种以保护本人或他人的人身安全为目的的主观心理态度。
就正当防卫而言,其主观条件是为了是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
但与正当防卫不同的是,无限防卫权的主观目的仅限于保护其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安全。
这也就是说,判断无限防卫权的目的正当与否的标志是看防卫人的行为是否是为了使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安全免受特定暴力犯罪的侵害,而不是其他。
从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的内容看,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公民的财产利益以及除生命权、健康权以外的人身权利受到侵害的,即使是受到第3款所列举的特定暴力犯罪的侵害,也只能行使正当防卫,而不能适用无限防卫权。
(二)防卫人针对的必须是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特定暴力犯罪首先,防卫人针对的必须是“犯罪”。
试论无限防卫权
试论无限防卫权摘要:由于我国现行刑法典中首次引入了无限防卫的理论,使得法学界和司法界对无限防卫权展开了激烈的争论,引起社会公众对无限防卫权的不断关注。
本文就设立无限防卫权的意义,无限防卫权的缺陷,以及无限防卫权的完善等方面进行初步的论述。
指出正确认识和把握无限防卫权,用公平公正的眼光审视这一法律规定,有利于实现我国刑法“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任务,更有利于保障受害人的权益,调动广大人民群众主动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积极性。
关键词:无限防卫权、意义、缺陷、完善所谓无限防卫,是指为了本人或他人的人身安全免受正在进行的暴力型犯罪的侵害而采取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的一种法律制度。
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以下简称《刑法) 第20 条第3 款规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 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采取防卫行为, 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 不属于防卫过当, 不负刑事责任”。
这就是我国刑法关于无限防卫权的规定。
“无限”,是指没有限制条件,也就是说,对于法定的这几种犯罪,防卫人不论采用什么手段,不论造成什么后果,都不存在过当问题。
因此,无限防卫,实际上是没有限制条件的防卫。
为什么要规定赋予公民无限防卫权, 什么情形下公民享有无限防卫权, 无限就是不受任何限制吗? 这些问题都是值得思考和研究的,本文将就这些问题做一初步探讨。
一.无限防卫权设立的意义1979年我国刑法只规定了一般防卫权或有限防卫权,公民的正当防卫以不超过必要限度为前提, 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而判断是否属于“必要限度”对司法人员来说都很困难, 对正遭受不法侵害的紧急状态下的防卫人来说, 更是难上加难, 尤其是面对危及自己生命安全的暴力犯罪而言, 让防卫人做出正确的判断更是不合情理, 显然不利于公民积极利用正当防卫同犯罪行为作斗争。
所以新刑法增加这一规定是合乎法理精神的, 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对一般公民来说, 它能鼓励公民见义勇为, 积极同严重犯罪行为作斗争, 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对国家来说, 它是国家公力救济手段的必要补充, 是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必要手段,具体表现在以下几点:1、注重对实施正当防卫公民权利的保护。
无限防卫的限制条件规定
⽆限防卫的限制条件规定《中华⼈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条三款对⽆限防卫的规定是:“对正在进⾏⾏凶、杀⼈、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安全的暴⼒犯罪,采取防卫⾏为,造成不法侵害⼈死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仔细研读该规定,不难发现上述关于⽆限防卫不受限制的观点存在诸多不当。
由于⽆限防卫赋予防卫⼈可以剥夺侵害⼈的⽣命⽽不负刑事责任,基于⼈权⾄上原则,防⽌⽆限防卫滥⽤,《刑法》在规定⽆限防卫时,不仅设置了限制条件,⽽且其限制程度⽐正当防卫更为严格。
本⽂试图就⽆限防卫中的限制条件,作⼀简单探讨。
限制条件之⼀:⽆限防卫适⽤⾏为的限制-仅限于严重危及⼈⾝安全的⼈⾝侵犯⾏为《刑法》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或者他⼈的⼈⾝、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的不法侵害,⽽采取的制⽌不法侵害的⾏为……。
”从这⾥可以看出可实施正当防卫的不侵害法⾏为包括对⼈⾝、财产和其他权利的侵害⾏为;与刑法关于正当防卫的范围相⽐,⽆限防卫的范围显然要⼩得多。
《刑法》规定⽆限防卫是对“……正在进⾏⾏凶、杀⼈、抢劫、强奸以及其他严重危及⼈⾝安全的暴⼒犯罪”侵害⾏为的防卫,杀⼈、抢劫、强奸、绑架犯罪所侵犯的客体都是公民的⼈⾝权利(其中有些罪侵犯的是多客体),⾄于⾏凶和其他严重危及⼈⾝安全的暴⼒犯罪,实践中也都是侵犯公民⼈⾝权利的犯罪。
由此可见,可以实施⽆限防卫的侵害⾏为,仅是在可以实施正当防卫的多种侵害⾏为中的⼀种-对⼈⾝权益的严重侵犯⾏为。
限制条件之⼆:侵害⾏为的程度限制-构成严重犯罪的⼈⾝侵害⾏为《刑法》⼆⼗条三款规定的可以实施⽆限防卫的侵害⾏为共有六种。
其中杀⼈、抢劫、强奸、绑架是法律规定的严重犯罪侵害⾏为,易于理解和把握,不应再有什么争议。
“⾏凶”和“其他严重危及⼈⾝安全的暴办犯罪”是酌定掌握的侵害⾏为,因其缺乏法定的内函和外延,对这两种侵害⾏为是否应与杀⼈、抢劫、强奸、绑架⼀样达到构成严重犯罪时才可实施⽆限防卫,构成了⽆限防卫争论的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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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无限防卫权内容摘要:1997年3月14日,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修订通过的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这是我国在《刑法》中首次引入了无限防卫权的理论,使我国正当防卫制度立法上了一个新的台阶。
关键词:无限、防卫权一、无限防卫权的含义无限防卫权,也称无限度防卫,是当今世界通行的一种防卫的特殊形式。
它包含两层含义:一是指正当防卫的范围,即正当防卫可以用来反击一切不法侵害;二是指正当防卫的强度,即正当防卫可以造成任何损害。
我国97年刑法适应改革开放和新形势下同犯罪做斗争的需要,在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这一规定加大了对暴力侵害行为进行正当防卫的力度,使公民在受到正在进行的暴力犯罪的侵害时,能够站出来进行英勇的还击,不至于因过多地考虑过当责任而畏首畏尾,不能适时制止犯罪,同时,也有利于在司法实践中划分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
这是我国关于正当防卫法律规定的重大突破,其精神实质是允许公民在受到某些暴力犯罪的侵害时,可以不记手段实行防卫,无论对犯罪人造成何种伤害结果,均不属于防卫过当,自然也就不负刑事责任,但是,无限防卫权毕竟是正当防卫的特殊形式,其使用范围和防卫制度具有特定内容。
二、无限防卫权的使用范围无限防卫权的适用范围是指无限防卫权适用对象的限制,只有对特定的不法侵害行为才可以行使无限防卫权,超此范围,就不能行使这一权利。
具体说来,正确的使用范围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必须针对暴力犯罪才能行使无限防卫权。
关于暴力犯罪的法学概念法学界主要有以下表述:暴力犯罪是指行为人(也包括犯罪集团)以强暴手段,侵害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后果,并应当受到刑罚惩罚的犯罪行为;暴力犯罪通常指以对他人人身及安全实施侵害性的行为,也包括以强暴力量相威胁。
暴力犯罪是指非法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极端的攻击性行为。
暴力犯罪在法律上主要有以下特征:1、同政治暴力相区别,它是以“个体”暴力形式出现的,是一种国家法律所规定的犯罪行为;2、这种暴力的实施是有形的,不是那些经济上、精神上等无形的侵害和压力;3、暴力犯罪是一种非法地使用公开武力(即实施殴打、捆绑、伤害等暴力行为),或秘密胁迫(即以暴力相威胁,从而控制对方)的手段,侵害他人的攻击性行为;4、暴力犯罪是一种以暴力为手段的故意犯罪;5、暴力犯罪的攻击性决定暴力犯罪在客观方面的表现只能是作为。
在国外的犯罪学中,暴力犯罪有时被当作只能犯罪的对称而理解和应用,我国刑法学界亦有学者持这种主张,认为暴力犯罪是与智能犯罪相对应而言的,顾名思义,暴力犯罪是以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而实施的一切社会犯罪。
暴力犯罪的行为特征是与其他犯罪相区别的标志,一般来说,暴力犯罪主要有以下行为特征:1、残忍性。
指暴力犯罪人的行为具有特别凶暴、残酷的特点,他们气焰嚣张、心狠手辣,随意戕害他人,草菅人命,手段野蛮残忍。
2、疯狂性。
指暴力犯罪人在犯罪行为中表现出来的兽性。
人是社会中的人,人还有社会属性,人在后天的学习和生活中,逐渐有了社会伦理道德和法制观念,行为应该文明和理智。
而暴力犯罪人则缺乏道德和法制观念,这反映在其行为上,就是灭绝人性、疯狂残暴的暴力行为。
3、冒险性。
暴力犯罪人进行犯罪时,胆大妄为,无所顾忌,不记后果。
他们对犯罪时间、犯罪地点和犯罪对像任意选择,对犯罪的性质和危害后果毫不在乎,胆大妄为,对社会的威胁极大。
4、模仿性。
暴力犯罪人中绝大多数是青少年,青少年的理解能力差,但模仿能力强,年龄小的模仿年龄大的,犯罪能力低者模仿能力高者,犯罪集团成员模仿首领,不仅模仿行为动作,而且模仿犯罪心理和恶习,因此,每一起暴力犯罪实施后总要诱发一些行为手段相似暴力犯罪发生。
5、反社会性。
暴力犯罪特别是重大暴力犯罪的成员具有十分强烈的反社会心理,他们所实施的暴力犯罪绝大多数是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犯罪的矛头直接指向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公开与社会、人民为敌。
6、纠合性。
指重大暴力犯罪案件一般来说绝非一个犯罪分子所能“胜任”,必须依靠团伙或集团的势力合伙作案,这就是其纠合性特点。
7、智能化的趋势。
随着文化的交流、信息的广泛传播和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有些暴力犯罪分子也利用了这些机会和条件,提高了犯罪技能,暴力犯罪在手段上出现了智能化趋势,表现之一就是实施暴力犯罪的手段有时并不带有明显的暴力特征。
但是,犯罪人的主观动机和心理机智与典型的暴力犯罪并无不同。
以上就是暴力犯罪的行为特征,这种行为特征是暴力犯罪人独特的犯罪心理的反映。
(二)、必须针对危害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才能行使无限防卫权。
暴力犯罪根据侵害的客体,可分为侵害特定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侵害特定公私财产安全的暴力犯罪、同时侵害特定人身安全和特定财产安全的暴力犯罪、侵害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侵害不特定多数人的正常生活和工作安全以及不特定公私财产安全的暴力犯罪。
对于侵害特定公私财产安全的暴力犯罪和侵害不特定多说人的正常生活和工作安全以及不特定公私财产安全的暴力犯罪是不能行使无限防卫权的。
所谓人身安全是指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自由权、性的不可侵犯权等人身权利。
这些权利是人最基本的权利,这些权利一旦被犯罪分子所侵害,不仅损害后果难以弥补,而且会动摇人们对不受犯罪侵害的信任感,使人们丧失安全感,增长忧虑感;不仅个人担惊受怕,而且相互传感,引起社会恐慌,危机社会安定。
因此,此类暴力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较其他暴力犯罪更严重,因此,必须予以严厉打击。
(三)、必须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机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才能行使无限防卫权。
所谓正在进行是指暴力犯罪行为已经开始尚未结束。
在这里,无限防卫权因为是正当防卫的一种特殊形式,其实质还是正当防卫,所以防卫时限也应遵循正当防卫的时限规定。
所谓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是指这种暴力犯罪一经完成,将会给人身安全造成严重损害,或是生命权被非法剥夺,或是健康权受到严重损害,或是身心受到极大摧残,或是人身自由被完全剥夺并且生命权随时都有可能遭到侵害。
对于一般的暴力犯罪,如暴力侮辱他人,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抢夺他人财务等暴力犯罪,由于其实行未严重危机人身安全,所以不能行使无限防卫权。
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包括以下犯罪行为:1、杀人即故意杀人罪。
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即明知自己的非法侵害行为会导致他人死亡,而希望或放任死亡结果的发生。
杀人的动机比较复杂,常见的有报复、奸情、图财等,动机不同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行为的方式只能是作为,如刀击、刀砍、绳勒、石砸以及拳打脚踢等。
不作为虽然也可以致人死亡,但这并不是暴力犯罪,虽然可对其行使无限防卫权。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利,人的生命权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人出生的标志是脱离母体开始独立呼吸,人死亡的标志是大脑机能停止活动。
2、行凶,即故意伤害罪。
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本罪的主观方面具有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行为的内容是用作为的方式破坏他人身体组织的完整性,以及损害人体器官的正常机能。
对于损害的程度,即可以是重伤害,也可以是轻伤害。
之所以对轻伤害也可以行使无限防卫权是因为在司法实践中对伤害的认定是采用客观标准,即按实际造成的伤害结果来认定是重伤还是轻伤。
有些伤害虽然结果是轻伤害,但行为人在进行伤害时却以给他人造成重伤害为目的,并且采取的行为手段也足以致人重伤,只是因为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达到其目的,危害结果轻于预期侵害结果。
因此,这种伤害行为同样也严重危及人身安全,可以对犯罪人行使无限防卫权。
3、强奸,即强奸妇女罪和奸淫幼女罪。
强奸妇女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性交的行为。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行为。
所谓暴力手段,是指对妇女的身体实行打击或强制,使妇女不能发抗的手段。
如殴打、捆绑、卡脖子等。
所谓胁迫手段,是指对妇女采取威胁,恫吓等精神上强制,使妇女不敢反抗的手段。
如以杀害、伤害、散播隐私、毁坏名誉、加害亲属等相威胁,使妇女产生精神压力,忍辱屈从。
所谓其他手段,是指暴力、胁迫以外的足以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或不知反抗的状态,从而达到与之性交目的的手段。
如用酒灌醉、药物麻醉等手段,或利用妇女熟睡、昏迷、患重病的时机,冒充妇女的丈夫、假装为妇女治病等方法对妇女进行奸淫。
奸淫幼女罪,是指同不满14岁的幼女发生性交的行为。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并且有奸淫目的。
客观方面表现为奸淫幼女的行为。
本罪的成立并不以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为必要条件。
行为人不论采取什么手段,只有对幼女实施了奸淫,即构成本罪。
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是根据人体生理和心理的发育情况,对未满14岁的幼女所做出的特殊保护措施。
不满14岁的幼女其生殖器官、智力水平、思维能力均处于未成熟状态,对社会生活中的许多事物缺乏辨别能力,一般也没有性欲要求,也不知道性交行为的性质和可能的后果,因此不可能真正表达自己的意志,容易上当受骗。
幼女被奸后,往往会引起严重后果,摧残幼女的身心健康,影响幼女的身心发育和成长。
所以,为了体现对幼女的保护和对犯罪分子的严惩,刑法第236条第2款规定: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这也是刑法为什么把奸淫幼女罪这一不纯正暴力犯罪行为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允许对犯罪人行使无限防卫权的根本原因。
4、抢劫,包括抢劫罪和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窃取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
这两种罪的主观方面都是直接故意,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客观方面表现为对财物或枪支、弹药、爆炸物所有者、持有者、保管者或守护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立即抢走或者迫使其当场交出的行为。
所谓暴力,是指对被害人的身体直接打击或强制,使被害人不能反抗或者不敢反抗。
暴力的方法多种多样,如殴打、伤害、禁闭、捆绑、围困等。
所谓胁迫,是指对被害人以立即实施暴力侵害相威胁,实行精神强制,使被害人恐惧而不敢反抗,被迫当场交出财物,或者不敢阻止财物被抢走的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