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限防卫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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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法律无限防卫案例(3篇)

美国法律无限防卫案例(3篇)

第1篇引言:在美国法律体系中,无限防卫权(Castle Doctrine)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旨在保护个人在住宅内的自卫权利。

本文将通过对一个典型的无限防卫案例的解析,探讨无限防卫权的法律内涵、适用条件以及在美国社会中的影响。

案例背景:2013年,美国佛罗里达州发生了一起备受关注的无限防卫权案例。

一名名叫乔治·齐默尔曼(George Zimmerman)的白人男子在夜间巡逻时,发现一名非裔青年特雷沃恩·马丁(Trayvon Martin)在住宅区内徘徊。

齐默曼认为马丁形迹可疑,随后跟踪并发生了争执。

在争执过程中,齐默曼开枪射击了马丁,导致其死亡。

齐默曼随后被捕,但根据佛罗里达州的无限防卫权法律,他被释放并最终被判无罪。

案例分析:1. 无限防卫权的法律内涵无限防卫权是指个人在面临非法侵害时,可以采取必要的防卫行为,包括使用致命武力,以保护自己、他人或财产的安全。

在美国,无限防卫权分为两种:住宅无限防卫权和公共无限防卫权。

住宅无限防卫权主要适用于住宅内,而公共无限防卫权适用于住宅外的公共场所。

2. 案例中的法律适用在齐默曼案中,法院认为齐默曼在住宅区巡逻时,有权利对可疑人物进行询问和观察。

然而,在发生争执后,齐默曼采取了致命的防卫行为,违反了无限防卫权的适用条件。

法院认为,齐默曼在争执过程中没有立即威胁到生命安全,因此他的行为超出了防卫权的范围。

3. 无限防卫权的适用条件无限防卫权的适用条件包括:(1)非法侵害:防卫行为必须针对非法侵害行为,包括身体攻击、抢劫、强奸等。

(2)必要性:防卫行为必须是为了保护自己、他人或财产的安全,且在当时的情境下,没有其他合理的选择。

(3)比例性:防卫行为必须与侵害行为的严重性相匹配,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

4. 无限防卫权在美国社会中的影响无限防卫权在美国社会中引起了广泛的争议。

一方面,支持者认为这一法律原则有助于保护个人权益,捍卫生命的最后一道防线。

浅析正当防卫的法律适用

浅析正当防卫的法律适用

浅析正当防卫的法律适用[摘要]: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保护正当的自身利益、国家利益、社会集体利益,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旨在鼓励和保护公民见义勇为的行动。

因此,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原则界限,正确运用好这把正义之剑,有着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本文通过对正当防卫的概念、特征以及防卫过当等法律问题进行评析,并阐述正当防卫必要限度的具体内容,由此而提出关于正当防卫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正确运用的相关问题。

[关键词]:正当防卫构成要件防卫过当必要限度一、正当防卫的概念。

正当防卫是正当行为中之一,根据中国现行刑法第20条第1款的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根据这一规定,我国刑法中的正当防卫是对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的行为人采取的制止方法。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但是行为人所实施的正当防卫行为不得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二、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按照我国刑法学说包括:侵害现实存在、侵害正在进行、具有防卫意识、针对侵害人防卫、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1.侵害现实存在正当防卫的起因必须是具有客观存在的不法侵害。

“不法”指法令所不允许的,不必其侵害行为构成犯罪为必要。

对于精神病人所为的侵害行为,一般认为可实施正当防卫。

但是并非针对所有的犯罪行为都可以进行正当防卫,例如贪污罪、渎职罪等等不具有紧迫性和攻击性的犯罪,一般不适用正当防卫制度。

2.侵害正在进行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才使合法权益处于紧迫的被侵害或者威胁之中,才使防卫行为成为保护合法权益的必要手段。

对新刑法设立无限防卫权的理性思考

对新刑法设立无限防卫权的理性思考

Boundless Defense Right in New Criminal Laws 作者: 郭建坡
作者机构: 河北政法职业学院,河北石家庄050061
出版物刊名: 河北法学
页码: 157-160页
主题词: 无限防卫权;新刑法;立法思想;立法者;刑罚适用;司法实践;公民;设立;问题;理性思考
摘要:由于刑罚适用的真空问题存在;法律确立公民的防卫权也就成为必然,而新刑法对无限防卫权的设立却又使得这种防卫权处于一个不应有的高度,并使其过分膨胀,由此所带来的一系列问题,既要归咎于立法者在立法思想上的误区,又与无限防卫权的设立在司法实践中潜伏的诸多弊端有关。

论正当防卫的起因及必要限度条件

论正当防卫的起因及必要限度条件

山东省烟台市招远市刑事类2号论正当防卫的起因及必要限度条件单位:山东浩源律师事务所作者:苏鹏论正当防卫的起因及必要限度条件内容提要: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同时,在第二款、第三款中分别规定了防卫过当和无限防卫权的问题。

本文从正当防卫的概念和条件入手,对正当防卫的成因进行深入探讨,以防卫过当和特殊防卫为重点对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进行界定。

关键词:正当防卫起因条件必要限度正文:我国《刑法》对正当防卫的概念、条件、原则和防卫过当的刑事责任作了概括性的规定,如果要正确认定正当防卫,切实保护正当防卫行为,必须对正当防卫的起因和必要限度进行深入研究,以此来保证正当防卫制度的最终实行。

一、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由于正当防卫是采取使不法侵害人受到一定损害的方法来保卫合法权益的,因此法律规定实施正当防卫行为必须严格遵循一定的条件,以避免滥用正当防卫权利而给社会带来危害。

1、只有在不法侵害行为客观存在的前提下才能实施正当防卫。

不法侵害的实际存在,不仅是指损害行为的实际存在,而且也是指损害行为不法性的实际存在。

对于那些有合法依据的损害行为,受侵害人或者他人都不能进行正当防卫。

只有对现实存在的、具有违法性的、已经形成防卫必要的侵害行为,才能实施正当防卫2.只有在不法侵害行为进行的过程中,才能进行正当防卫。

“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仅是指不法侵害实行行为的进行。

公民只有在情况紧急的状态下,才能依靠自己的实力去进行正当防卫行为,否则就会造成防卫权的滥用,破坏实行稳定。

3.正当防卫只能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行。

正当防卫行为是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的,它的损害后果只能加诸于不法侵害者,而不能加诸于第三人,这是正当防卫区别其他排除社会危害性行为的一个显著特点。

4.行为人必须有合法的防卫意图。

无限防卫权

无限防卫权

试论无限防卫权内容摘要:1997年3月14日,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修订通过的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这是我国在《刑法》中首次引入了无限防卫权的理论,使我国正当防卫制度立法上了一个新的台阶。

关键词:无限、防卫权一、无限防卫权的含义无限防卫权,也称无限度防卫,是当今世界通行的一种防卫的特殊形式。

它包含两层含义:一是指正当防卫的范围,即正当防卫可以用来反击一切不法侵害;二是指正当防卫的强度,即正当防卫可以造成任何损害。

我国97年刑法适应改革开放和新形势下同犯罪做斗争的需要,在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这一规定加大了对暴力侵害行为进行正当防卫的力度,使公民在受到正在进行的暴力犯罪的侵害时,能够站出来进行英勇的还击,不至于因过多地考虑过当责任而畏首畏尾,不能适时制止犯罪,同时,也有利于在司法实践中划分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

这是我国关于正当防卫法律规定的重大突破,其精神实质是允许公民在受到某些暴力犯罪的侵害时,可以不记手段实行防卫,无论对犯罪人造成何种伤害结果,均不属于防卫过当,自然也就不负刑事责任,但是,无限防卫权毕竟是正当防卫的特殊形式,其使用范围和防卫制度具有特定内容。

二、无限防卫权的使用范围无限防卫权的适用范围是指无限防卫权适用对象的限制,只有对特定的不法侵害行为才可以行使无限防卫权,超此范围,就不能行使这一权利。

具体说来,正确的使用范围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必须针对暴力犯罪才能行使无限防卫权。

关于暴力犯罪的法学概念法学界主要有以下表述:暴力犯罪是指行为人(也包括犯罪集团)以强暴手段,侵害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后果,并应当受到刑罚惩罚的犯罪行为;暴力犯罪通常指以对他人人身及安全实施侵害性的行为,也包括以强暴力量相威胁。

关于无限防卫权的适用问题

关于无限防卫权的适用问题

关于⽆限防卫权的适⽤问题⽆限防卫权的若⼲问题⼀、课题来源及研究的⽬的和意义(⼀)课题来源我国关于防卫权制度存在很多争议,不同的理解会导致⽴法者的⽬的意义模糊,使处于法律关系中的双⽅利益不能得到很好的权衡和维护,⼀直以来对⽆限防卫权的问题很感想兴趣,很想就⼀些争议问题发表⼀些我的见解,因此在⽼师的指导下⾃拟命题研究该问题。

(⼆)研究⽬的和意义1979年《刑法》第17条规定了正当防卫制度:“为了使公共利益、本⼈或者他⼈的⼈⾝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的不法侵害,⽽采取的正当防卫⾏为,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其中定义了过当防卫与正当防卫的界限就是防卫是否超过适当的限度。

但是这个限度究竟是怎么界定的,法条中并⽆明⽂规定。

因此过当防卫全凭法官⾃由裁量。

但是,当时的法官都过于苛刻的要求执⾏正当防卫的限度,常常造成偏向加害⼈⼀⽅的利益⽽损害被害⼈的利益。

为了扭转这个局⾯,新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凶、杀⼈、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安全的暴⼒犯罪,采取防卫⾏为,造成不法侵害⼈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这样⼀来,关于正当防卫的范围更加明确了,从⽽更好地阐明⽴法者的意图,使受害群体有胆量能够放开⼿脚挣脱束缚的去同不法分⼦做⽃争。

但是这样势必会造成加害⼈的⼈权利益的损害。

因此不同的观点应声⽽起。

因此本⽂将通过对特殊防卫问题的研究来更好地在⿎励受害⼈同不法分⼦⽃争,同时保证加害⼈⼈权不受侵害。

在理论上完善关于防卫权的相关问题。

在实践上为司法审判提供参考。

⼆、国内外研究现状(⼀)国内研究现状国内学者对于新修订的法条中特殊防卫权的问题在⽴法意义上达成了共识,⽆论是在理论界还是在司法界⼤家都承认法律放宽了对正当防卫的限制,为的是更好地⿎舞公民同不法现象做⽃争的勇⽓。

并且在关于防卫权的存在意义上⼤家也都同意⼀个说法,那就是防卫就是为了制⽌犯罪,如果犯罪⾏为已经被遏制那么防卫⾏为也应当停⽌。

论文:浅谈无限防卫权

论文:浅谈无限防卫权

浅谈无限防卫权----兼评邓玉娇案沸沸扬扬的“邓玉娇刺官案”,终于作出了“有罪免刑”的一审判决。

虽然,据说90%的网民表示满意,众多的所谓刑法学家也纷纷表态支持。

但是,仍有“少数”法学工作者(包括本人)和网民认为该案应当认定为无限防卫,邓玉娇应判无罪。

所以,本人也来谈谈所谓的无限防卫权。

一、无限防卫权的概念通常认为,无限防卫权是指公民在特定情况下可采取无强度限制的防卫行为的权利。

我国刑法也称之为“特殊正当防卫”,是指公民在某些特定情形下采取的防卫行为,没有必要限度的要求,对其防卫行为的任何后果均不负刑事责任的权利。

二、无限防卫权的历史沿革无限防卫权由来已久,最初是为了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而设置的,古今中外均有相关的法律制度。

1、外国无限防卫权的历史沿革古罗马制定的《十二铜表法》中第八表第十二条规定:“如果夜间行窃(就地)被杀,则杀死(他)认为是合法的。

”中世纪以后,无限防卫由最初对财产权的保护逐渐转向对人身权的保护。

例如:1522年《卡罗林纳刑法典》规定:“为了防止生命、身体、名誉、贞操等不受侵犯,可以实施正当防卫,直至把人杀死。

”17、18世纪,洛克、孟德斯鸠等启蒙思想家提出了“天赋人权”论,把人的防卫视为人的天生自卫权的恢复,认为个人的权力是无限的,对恢复个人权利所采取的防卫权也是无限的。

在这一理论的影响下,1791年《法国刑法典》第6条规定:“防卫他人侵犯自己或他人的生命而杀人时,不为罪。

”就其立法精神而言,这实际上是赋予了防卫人可以享有无限防卫的权利。

19世纪以后,随着“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的确立,对财产权的法律保护再一次被纳入无限防卫的保护范围。

费尔多哈在其1801年出版的《刑法论》一书中提出了“无限防卫”的思想,李斯特也主张无限防卫的权利。

这种无限防卫权的理论在西方中世纪甚至资本主义初期影响很大,如1810年《法国刑法典》第329条规定:“下列两种情况均视为迫切需要的防卫:在夜间因抗拒他人攀越或破坏住宅、家室或其附属物的围墙、墙壁或门户而杀人、伤害或殴击者;因防御以暴行实施犯罪的盗窃犯或掠夺犯而杀人、伤害或殴击者。

毕业论文:论正当防卫

毕业论文:论正当防卫

论正当防卫我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正当防卫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重要权利,是鼓励和保障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重要手段,对于保障国家、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威慑犯罪分子、制止和预防犯罪,具有积极的意义和作用.但权利的行使必须符合——定的条刊:,否则就会造成新的不法侵害。

下面就对正当防卫的构成和注意问题及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井就我国立法中的正当防卫有关问题做出阐述和分析。

一、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和应注意的问题在我国刑法理论界,对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具有不同的观点.但概括起来主要是以下三种观点:,“五要件说”、“四要件说”、“二要件说”。

“五要件说”即认为正当防卫必须符合五个条件、即(1)必须有不法侵害行为的发生;(2)不法侵害行为必须正在进行:(3)防卫行为必须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4)。

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利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5).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重大的损害.“四要件说”即认为正当防卫应该具备四个条件:即(1)必须是不法侵害行为,才能实施正当防卫;(2)必须是对正在进行的非法侵害行为,才能实施正当防卫;(3)必须是针对实施不法侵害行为人的防卫:(4)。

防卫行为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四要件说”和“五要件说"的唯一区别在于“五要件说”将防卫的目的作为正当防卫成立的条件之一,另外的四个条件与“四要件说”并不本质性的差别。

“二要件说"即首先将正当防卫的构成分为两个条件; 先决要件和合法性要件,然后在各个要件下分析出几个要素。

无限防卫权问题研究

无限防卫权问题研究

无限防卫权问题研究无限防卫权(Right of Unlimited Self-Defense)是国际法上的一个概念,它指的是国家在遭受武装攻击时,可以采取任何必要手段进行自卫,包括使用武力进行预防性打击,无限防卫权的存在引发一系列的争议和问题。

本文将对无限防卫权的合法性、道德性以及对国际关系的影响进行研究和探讨。

一、无限防卫权的合法性无限防卫权的合法性是一个备受争议的问题。

根据联合国宪章第51条,国家有权进行自卫,但应限制在必要和比例原则的范围内。

然而,某些国家主张无限防卫权,即可以采取一切必要手段进行自卫,无论是否违反必要和比例原则。

这种观点认为国家面临武装威胁时,可以预防性地采取措施,以确保国家安全。

然而,无限防卫权在国际法上没有确切的法源依据,也没有明确的界定和限制。

因此,一些国际法学者质疑其合法性,认为它与国际法的基本原则相悖。

例如,无限防卫权可能导致武力冲突的扩大和无限制的使用武力,违反了禁止使用武力的国际法规定。

二、无限防卫权的道德性无限防卫权的道德性也是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

支持无限防卫权的人认为,国家在遭受武装攻击时应有权保护自己的国家安全和国民利益。

他们主张无限防卫权是国家自保的自然权利,可以防止恐怖主义、侵略和武装冲突等问题。

然而,反对无限防卫权的人认为,其违背了国际法和人权的基本原则。

使用武力进行预防性打击可能导致无辜人民的伤害和死亡,加剧国际冲突和动荡,破坏和平与稳定。

他们主张国家应该寻求和平解决争端,遵循国际法和人权法的原则。

三、无限防卫权对国际关系的影响无限防卫权的存在对国际关系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首先,无限防卫权可能导致国际冲突的升级和扩大。

当国家主张无限防卫权时,其他国家可能会感到威胁并采取反制措施,从而导致冲突的升级和扩大。

其次,无限防卫权可能导致国际关系的不稳定和不可预测性增加。

国家在面临武装威胁时,可能会采取突发行动,使其他国家难以预测和应对。

这可能引发误判和紧张局势,加剧国际关系的不稳定性。

无限防卫权是什么

无限防卫权是什么

无限防卫权是什么
无限防卫权,虽用“无限”加以修饰,但其实质仍然是正当防卫权。

因此,无限防卫权在使用过程中同样要受到法定条件的限制。

无限防卫权又称无过当之防卫、预防性正当防卫、特殊防卫权、特别防卫权等,这些概念都属于正当防卫的范畴。

所谓无限防卫权,是指公民在某些情况下所实施的正当防卫行为,没有必要限度的要求,对其防卫行为的任何后果均不负刑事责任。

无限防卫权是公民在特定情况下可采取无强度限制的防卫行为的权利。

关于无限防卫权的含义,对这一概念可作如下理解:
1、中国刑法所规定的无限防卫权并不是绝对的无限防卫权,而是相对的无限防卫权,即它只能发生在“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这一特定的条件之下,如不具备这一特定条件,则不允许行使无限防卫权。

2、中国刑法所规定的无限防卫权是一种正当防卫权。

依照新刑法规定,在上述条件下实施防卫行为,即使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也不属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那么这种防卫无疑应当是正当防卫。

无限防卫权的行使也应当符合正当防卫的基本要求。

3、无限防卫权是一种特殊的正当防卫权,我们习惯把新刑法第20条第一款规定的正当防卫权称之为一般正当防卫权,无限防卫权与一般正当防卫权相比较,其特征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起因条件不同,无限防卫权的行使职能在特定的情形下行使,而一般防卫权的行使只要有“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即可适用;二是限度条件不同,一般防卫权的形式,要求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否则即是防卫过当,要负刑事责任,而无限防卫权的行使则没有必要限度的要求,
既不存在防卫过当的情形。

对无限防卫权的探讨

对无限防卫权的探讨

对无限防卫权的探讨作者:谢江萍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03期摘要相比于其他国家,我国刑法对于防卫权的规定有着明显区别,刑法中规定了“无限防卫权”的概念,但是由于法条在设定时考虑不够充分,因此一直以来学界的争议不断,外国很多学者质疑这种制度是违反人权的行为,更是违反法律的公正价值。

纵观各种学者的观点和法院判决,无论是从正当防卫的发展史来看还是回归到法律制度本身所体现的价值而言,无限防卫权的保留似乎不太合适。

关键词无限防卫权正当防卫防卫过当作者简介:谢江萍,澳门科技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1-257-02我国《刑法》1997年的刑法修订案中,增设了“无限防卫权”的制度:“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立法者的初衷是在于保护公民的正当防卫权,但是由于法条本身内容存在模糊性以及司法适用上面临的问题,无限防卫权一直是法律界争议的热点。

一、无限防卫权的概述法律的发展是随着社会发展的进度而存在的,但是由于法律制定具有抽象性和滞后性,刑法一般都只能在犯罪发生之后才能发挥它惩戒处罚罪犯的作用,但假设受到侵害的是公民的生命权,即使法律对其进行事后补偿也是毫无意义的。

而且使用正当防卫权的风险相对较大,防卫强度过小容易遭到侵害人更为强烈的犯罪行为,防卫强度过大又可能被认定为防卫过当。

有鉴于此,立法者试图通过设立“无限防卫权”来扩大公民正当防卫的范围,希望通过公民的自我防卫来达到与犯罪抗争的效果和对不法侵害人起到震慑作用。

基于对我国目前的治安状况考虑,无限防卫权的设立有积极的社会作用。

一般认为,无限防卫权的成立需要同时具备基础、时间、对象和主观四个条件,实际上无限防卫权与正当防卫权的主要区别在于对“不法侵害行为”的限定,具体体现为以下几点,并且成立条件缺一不可:1.防卫人所面临的不法侵害行为是违反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

2023年省考行测考试正当防卫基本概念

2023年省考行测考试正当防卫基本概念

2023年省考行测考试正当防卫基本概念行测常识判断部分考点非常广泛,法律考点出现频率非常高,考生们要充分认识防卫的限度问题,以及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时所采取的特殊正当防卫,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关于省考行测考试正当防卫基本概念,希望会对大家的工作与学习有所帮助。

省考行测考试正当防卫基本概念(一)防卫过当及处罚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行为,包括防卫行为大大超过了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须的范畴,以及防卫强度大大超出了性质一般的不法侵害的强度。

例如:王狗子趁李二柱不备偷其钱包,李二狗发现后及时制止,但却造成了王狗子重伤后果,这种情况就超越防卫目的和防卫尺度,属于防卫过当。

对于防卫过当,我国《刑法》第20条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由此可知,防卫人只对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的重大损害结果才承担刑事责任,对防卫限度之内的损害结果不承担刑事责任。

因此,防卫过当,是防卫行为与造成的过当损害结果相结合构成的犯罪,而非过当结果本身单独构成的犯罪。

(二)防卫过当非罪名大家需要注意的是,防卫过当并非独立罪名,应根据其符合的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确定罪名。

所以,命题老师经常就这一点出两类极易混淆的试题:第一类,题干在设定了防卫过当的情景之下,问行为人的性质属于什么;第二类,题干在设定了防卫过当的情景之下,问行为人的行为构成什么罪。

考生要注意区分这两类问法:针对第一类,由于题干只问及性质,因此大家可选防卫过当这一选项。

但第二类问到罪名,防卫过当并非刑法分则明确规定的犯罪,所以只能结合题干中的描述来确定是何种犯罪,即防卫行为造成重伤、死亡结果,才有可能成立防卫过当,成立相应的故意或过失犯罪,如果防卫人对过当没有故意和过失,不成立犯罪,属于意外事件。

如:例1:李二狗因常年吸毒导致手头资金匮乏,某晚,欲对路人王大锤实施抢夺,在制止抢夺行为过程中,王大锤用刀刺伤了李二狗,致李二狗重伤,王大锤的行为性质()A.属于正当防卫B.属于紧急避险C.属于防卫过当D.属于故意杀人答案:C。

我国刑法中无限防卫权的再思考

我国刑法中无限防卫权的再思考

我国刑法中无限防卫权的再思考发布时间:2021-05-17T05:23:48.710Z 来源:《学习与科普》2021年2期作者:安佳南[导读] 我国《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于正在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这也称为特殊防卫,又称绝对防卫,无过当防卫。

安佳南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一、我国刑法对于特殊防卫权的规定(一)特殊防卫权概述我国《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于正在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这也称为特殊防卫,又称绝对防卫,无过当防卫。

从其规定我们可以明白,特殊防卫权是指公民在一些特殊情形下可以为了自身安全所采取的没有强度限制的防卫的权利。

其目的旨在公力救济无法及时保护公民人身安全时公民的自身安全。

特殊防卫权总体上看既具有一般性,同时又有其特殊性,从其构成要件上反映,就是在符合正当防卫要件的前提下,还应具备其本身所持有的其他特别要素。

(二)构成特殊防卫权的条件1.首先是必须要存在某种特定的暴力犯罪,即不法侵害行为必须是犯罪行为。

构成特殊防卫权的前提必须是严重危及到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因为如果不法行为并没有发生在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场合,防卫人则可以选择非致命的暴力防卫措施,没有必要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的后果,否则便造成防卫过当。

只有当不法侵害人处于主动且有利的地位下,防卫人处于紧张、仓促的状态下,对于不法侵害的性质,强度,无法准确地选择相应的防卫措施时,法律才赋予防卫人对于不法行为进行无限度防卫的的权利并免除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2.公民人身安全受到暴力犯罪行为的威胁或侵犯且具有紧迫性。

人身安全主要是指公民的生命权和身体健康权,这是每个人存在的基础。

暴力犯罪行为必须已经严重侵犯到了公民的生命健康或者已经严重威胁到了公民的生命健康。

浅析无限防卫权

浅析无限防卫权

浅析无限防卫权摘要我国第一次将无限防卫用法规的形式确定下来。

对于无限防卫立法,社会对此态度不一。

我国《刑法》第20条第3款是我国在上个世纪末修订的:“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这就引发公众对防卫权的行使和法律保障不断关注。

存在几种对无限防卫权的概念与特征存的认识;加上立法过程中“危及他人的暴力犯罪”等一些词语,等并不是法条明文规定的,很容易造成解释上的偏颇。

这样很多执法者考虑不周、判断不全面,在于对《刑法》20条第3款的理解认识不够完全所致。

我们研究无限防卫,用公平公正的眼光审视这一法律规定。

关键词无限防卫犯罪人身安全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一、关于无限防卫权的概念及特征我国现行《刑法》第20条第3款的规定,无限防卫,是指公民为了使本人或他人的人身安全,免受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侵害,针对侵害人人身所采取的即使是造成暴力犯罪人伤亡的防卫行为,也是不承担任何刑事责任的一种权利。

法律支持和保障这种权利。

无限防卫权与正当防卫权利有着共同的特性,但由于无限防卫权由其所肩负的制止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使命以及立法者对于司法统一性的追求,这样就赋予了他不同于正当防卫的共性特征的特殊属性。

它可以通过以下几条体现:(一)防卫强度的无限性。

防卫权的行驶有一定的限度,有一定的行驶条件,防卫强度上具有无限性的只有无限防卫权。

防卫人可以采取一定的手段制止侵害人,也可以用不造成其他伤亡的方法,总结来说,无限防卫权制止暴力侵害的手段都可称之。

只要有严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防卫人在一定限度内做出的防卫称为无限防卫,如麻醉等手段,在特定情境下,防卫人造成侵害人损失或者伤害,如持刀防卫砍伤侵害人,这种行为属于无限防卫,在法律上是不用承担刑事责任的。

刑法:无限防卫权

刑法:无限防卫权

刑法论无限防卫权一.无限防卫权在我国大陆刑法中的特定含义根据我国刑法第20条第3款的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这就是我国刑法中无限防卫权的特定含义。

无限防卫权作为公民的一项权利,并不是不受任何条件的限制,它是由保护合法权益而产生出来的一种权利,因此必须符合刑法规定的条件才能排除其社会危害性。

二.无限防卫权的构成要件无限防卫权具备正当防卫的基本特征,同时也有其自身的相对独立性。

反映到构成要件上,无限防卫权的成立不仅要具备正当防卫的基本要素,也要具备其自身所特有的主客观要素。

(一)防卫人必须是为了使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安全免受特定暴力犯罪的侵害这是无限防卫权成立的主观条件,即防卫目的的正当性。

它包含二层意思:一是为了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安全。

除此之外的合法权益即使受到暴力不法侵害,也不能行使无限防卫权;二是受特定暴力犯罪的侵害。

不是刑法第20条第3款所列举的特定暴力犯罪,不能适用无限防卫权。

二者缺一不可。

无限防卫权的主观条件是指防卫人在实施无限防卫权时必须具备合法的防卫意图,亦即防卫人在进行无限防卫时对其防卫行为以及行为的结果所必须具备的一种以保护本人或他人的人身安全为目的的主观心理态度。

就正当防卫而言,其主观条件是为了是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

但与正当防卫不同的是,无限防卫权的主观目的仅限于保护其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安全。

这也就是说,判断无限防卫权的目的正当与否的标志是看防卫人的行为是否是为了使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安全免受特定暴力犯罪的侵害,而不是其他。

从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的内容看,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公民的财产利益以及除生命权、健康权以外的人身权利受到侵害的,即使是受到第3款所列举的特定暴力犯罪的侵害,也只能行使正当防卫,而不能适用无限防卫权。

(二)防卫人针对的必须是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特定暴力犯罪首先,防卫人针对的必须是“犯罪”。

试论无限防卫权

试论无限防卫权

试论无限防卫权摘要:由于我国现行刑法典中首次引入了无限防卫的理论,使得法学界和司法界对无限防卫权展开了激烈的争论,引起社会公众对无限防卫权的不断关注。

本文就设立无限防卫权的意义,无限防卫权的缺陷,以及无限防卫权的完善等方面进行初步的论述。

指出正确认识和把握无限防卫权,用公平公正的眼光审视这一法律规定,有利于实现我国刑法“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任务,更有利于保障受害人的权益,调动广大人民群众主动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积极性。

关键词:无限防卫权、意义、缺陷、完善所谓无限防卫,是指为了本人或他人的人身安全免受正在进行的暴力型犯罪的侵害而采取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的一种法律制度。

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以下简称《刑法) 第20 条第3 款规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 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采取防卫行为, 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 不属于防卫过当, 不负刑事责任”。

这就是我国刑法关于无限防卫权的规定。

“无限”,是指没有限制条件,也就是说,对于法定的这几种犯罪,防卫人不论采用什么手段,不论造成什么后果,都不存在过当问题。

因此,无限防卫,实际上是没有限制条件的防卫。

为什么要规定赋予公民无限防卫权, 什么情形下公民享有无限防卫权, 无限就是不受任何限制吗? 这些问题都是值得思考和研究的,本文将就这些问题做一初步探讨。

一.无限防卫权设立的意义1979年我国刑法只规定了一般防卫权或有限防卫权,公民的正当防卫以不超过必要限度为前提, 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而判断是否属于“必要限度”对司法人员来说都很困难, 对正遭受不法侵害的紧急状态下的防卫人来说, 更是难上加难, 尤其是面对危及自己生命安全的暴力犯罪而言, 让防卫人做出正确的判断更是不合情理, 显然不利于公民积极利用正当防卫同犯罪行为作斗争。

所以新刑法增加这一规定是合乎法理精神的, 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对一般公民来说, 它能鼓励公民见义勇为, 积极同严重犯罪行为作斗争, 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对国家来说, 它是国家公力救济手段的必要补充, 是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必要手段,具体表现在以下几点:1、注重对实施正当防卫公民权利的保护。

无限防卫的限制条件规定

无限防卫的限制条件规定

⽆限防卫的限制条件规定《中华⼈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条三款对⽆限防卫的规定是:“对正在进⾏⾏凶、杀⼈、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安全的暴⼒犯罪,采取防卫⾏为,造成不法侵害⼈死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仔细研读该规定,不难发现上述关于⽆限防卫不受限制的观点存在诸多不当。

由于⽆限防卫赋予防卫⼈可以剥夺侵害⼈的⽣命⽽不负刑事责任,基于⼈权⾄上原则,防⽌⽆限防卫滥⽤,《刑法》在规定⽆限防卫时,不仅设置了限制条件,⽽且其限制程度⽐正当防卫更为严格。

本⽂试图就⽆限防卫中的限制条件,作⼀简单探讨。

限制条件之⼀:⽆限防卫适⽤⾏为的限制-仅限于严重危及⼈⾝安全的⼈⾝侵犯⾏为《刑法》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或者他⼈的⼈⾝、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的不法侵害,⽽采取的制⽌不法侵害的⾏为……。

”从这⾥可以看出可实施正当防卫的不侵害法⾏为包括对⼈⾝、财产和其他权利的侵害⾏为;与刑法关于正当防卫的范围相⽐,⽆限防卫的范围显然要⼩得多。

《刑法》规定⽆限防卫是对“……正在进⾏⾏凶、杀⼈、抢劫、强奸以及其他严重危及⼈⾝安全的暴⼒犯罪”侵害⾏为的防卫,杀⼈、抢劫、强奸、绑架犯罪所侵犯的客体都是公民的⼈⾝权利(其中有些罪侵犯的是多客体),⾄于⾏凶和其他严重危及⼈⾝安全的暴⼒犯罪,实践中也都是侵犯公民⼈⾝权利的犯罪。

由此可见,可以实施⽆限防卫的侵害⾏为,仅是在可以实施正当防卫的多种侵害⾏为中的⼀种-对⼈⾝权益的严重侵犯⾏为。

限制条件之⼆:侵害⾏为的程度限制-构成严重犯罪的⼈⾝侵害⾏为《刑法》⼆⼗条三款规定的可以实施⽆限防卫的侵害⾏为共有六种。

其中杀⼈、抢劫、强奸、绑架是法律规定的严重犯罪侵害⾏为,易于理解和把握,不应再有什么争议。

“⾏凶”和“其他严重危及⼈⾝安全的暴办犯罪”是酌定掌握的侵害⾏为,因其缺乏法定的内函和外延,对这两种侵害⾏为是否应与杀⼈、抢劫、强奸、绑架⼀样达到构成严重犯罪时才可实施⽆限防卫,构成了⽆限防卫争论的核⼼。

D防卫权强FSD奸与无限FS

D防卫权强FSD奸与无限FS

强奸与无限防卫权强奸的法律含义是违背成年女性的意志,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未成年的女性,无论是否自愿、强行,只要发生性行为都构成强奸,即奸淫幼女罪)。

这一法律含义中“强行”是关键性的犯罪行为,在现实生活中,强奸犯罪中的“强行”行为往往不单是“奸入”或“性器官接触”,这一性动作远不是关键性的内容,它只是区别强奸行为是既遂还是未遂,对于强奸作为一种犯罪行为的构成来讲不是决定性的。

陌生于法律精神的人,往往会过于看重强奸的既遂还是未遂,如果是未遂的,那么似乎强奸犯罪就没有发生,这是对强奸犯罪十分错误的认识。

现代法治精神中,自由和平等都是其核心的人道理念,是构成整个法治大厦几块最重要的基石之一。

作为犯罪的强奸行为,在犯意上因其违背成年女性的自由意志,这就侵害了自由这一最重要的法治基石——人的天赋自由;对女性的性尊严、性权利的尊重和保护,是对基本人性的了解和尊重的产物,同时也是数千年人类文明的重要内容,侵害女性的性尊严和性权利,将会导致女性严重的精神、身体损害,其危害程度绝不是一般的身体伤害所能比拟,在性蒙昧现象还比比皆是的中国社会,这种伤害尤其严重——它常常给被奸污的女性带来难以承受的羞辱感;在行为上,“强行”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的,由于女性的不自愿,这种强行往往会是伴随着暴力强迫,如果轻度的暴力强迫未能促使女性顺从,且强奸犯一定要实现其强奸目的,其暴力后果可能就无法预计——强奸杀人的案例并不少见。

鉴于上述原因,现代法治国家无不将强奸犯罪列为侵害人身权利中最严重的犯罪之一,其严重程度被视为与故意杀人相似.也正是基于这样的理念,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这是刑法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中无限防卫权的表述,本款规定的核心含义是对于正在发生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任何人(不仅仅是受侵害人)对加害人拥有“格杀勿论”的无限防卫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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迫采取反击的一种防卫行为,行为人(即防卫权利主体)不具有危害社会的主观罪过形式,而是积极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显然没有主观恶性。从客观上看,正当防卫行为是与违法犯罪作斗争,其目的在于巩固、维护社会利益和秩序,并非危害社会,而无限防卫权的行使是针对某些特定暴力犯罪的,比一般正当防卫的防卫功能更进一步,对于不法暴力侵害人而言,它虽然具有相当严重的加害性,但与行为有益于社会的主观意图和防卫活动密切相关,不具有社会危害性。这是对无限防卫权所作的肯定性政治评价。我国刑法由此而认定无限防卫权不构成犯罪,行为人不承担刑事责任,不具刑事违法性,这便构成我国刑法对无限防卫权所作的肯定性法律评价。无限防卫权的主观特征与客观表现使其在社会政治评价和法律评价方面得到了有机统一,也决定了其行为的不可罚性。无限防卫权的不可罚性是其前两个特征派生出来的法律特征,但同前两个特征一样,也是其不可或缺的基本特征。正确认识无限防卫权的本质特征,有助于我们理解无限防卫权的法律属性和无限防卫权是对正当防卫权的必要补充,有助于我们理解刑法赋予公民无限防卫权的意义所在。在认定某种行为是否为无限防卫权的行使时,必须把上述三个基本特征统一起来予以分析,缺少任何一个基本特征,都不可能是绝对正当防卫行为。二、无限防卫权的构成作为公民正当防卫权利的一种特殊形态,无限防卫权并不是一种独立的、终身享有并随时可用的权利。它是由保护合法权益派生出来的一种辅助性而非独立的权利。无限防卫权在某种合法权益没有遭受特定暴力犯罪侵害,不需要特殊保护的时候,它只是一种期待性的、可能的权利。只有在受国家保护的合法权益遭受到正在进行的某些特定暴力犯罪的不法侵害时,它才由期待性的、可能的权利转变为现实的权利,才取得了存在的基础和理由,并由防卫人实施一定的防卫行为得以实现。同时,无限防卫权作为一种特定的救济权利,只有正确、恰当地行使,才能达到刑法规定无限防卫权的目的。而这就需要深入研究无限防卫权的构成。无限防卫权的合法构成条件就是我国刑法所规定的说明某种行为是正当行为的各种主客观条件的有机统一,其实质就是确定某种防卫行为没有社会危害性而具有社会有益性的根据。关于无限防卫权的构成条件,目前理论界已形成文字的两种观点均采取三要素说,只是具体内容不同。一种观点主张的三个条件是:(1)针对的是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犯罪,主要是暴力犯罪。(2)防卫的主体是任何公民。(3)防卫人杀伤不法侵害人或损害其利益,仍是制止不法侵害的防卫行为。④另一种观点主张的三个条件是:(1)防卫的范围,必须是针对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2)防卫的时间,必须是正在进行的不法暴力侵害。(3)防卫的对象,必须是不法暴力侵害者本人。⑤笔者认为,第一种观点存在如下缺陷:第一,同刑法条文相比较,它疏漏了法律明确规定的无限防卫权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这一关键性条件,忽略了新刑法规定这种权利的根本宗旨。第二,它忽略了无限防卫权的时间条件。行使这一权利,必须是针对现实存在的、正在进行的特定暴力犯罪,而不是想象的、推测的,也不是已经结束的或者尚未发生的。第三,它没有明确无限防卫权的防卫对象,而无限防卫权必须针对不法暴力侵害者本人行使是这种权利的基本构成要素之一。第四,它将·92·④⑤参见周道鸾、单长宗、张泗汉主编:《刑法的修改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1997年版,第95页。参见姜伟:《新刑法确定的正当防卫制度》,《法学家》1997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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挑拨防卫的场合,行为人不能以他人行凶为借口而主张享有无限防卫权。因为行为人所谓的“防卫”行为实质上是一种特殊形式下的违法犯罪行为,不具有无限防卫权应有的正当性和防卫目的性。(二)无限防卫权采取的反击特定暴力犯罪的行为是以损害不法暴力侵害人的人身或财产等利益为内容,以暴力手段为主要方法,具有加害性特征。无限防卫权是抵抗和制止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防卫行为,损害不法暴力侵害人的人身或财产等利益是其主要表现形式。无限防卫权是权利主体根据法律的规定,基于道德的准则享有的一种权利,其实施主体一般具有一定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无限防卫权的行为防卫性并不等于权利主体只能消极地抵御不法侵害而不能采取积极攻击的形式即暴力抗击形式给不法暴力侵害者的人身或财产等利益造成损害,也就是说权利主体为了保护合法权益,也可以采取积极攻击的形式损害暴力侵害者的利益。但同时应当注意,具有加害性的无限防卫权绝不等同于私人复仇。私人复仇是人类防卫的原始形态。在原始社会中,报复性惩罚作为一种普遍形式被共同生活准则所认可。所谓“同态复仇”,即以眼还眼,以牙还牙,就表现了这样的现象。①自从国家产生以来,私人复仇作为防卫形态的历史使命便已终结,国家成为一切合法权益的当然保护者。由国家对违法犯罪人统一行使的刑罚权便取代了私人复仇成为社会防卫的主要力量,任何团体或个人都无权在没有法律授权的情形下处罚或审判违法犯罪分子。只是由于国家行使处罚权具有滞后性、损害已然性等缺憾,国家为了合法权益免遭紧迫的不法侵害,允许公民在特定情况下采取一定的防卫措施,即由法律明文赋予公民一定的正当防卫权,但这种正当防卫与私人复仇有着本质的区别。正如孟德是不需要攻击的。他们不必攻击,只要向法院申诉就可以了。只有在紧急情况下,如果等待法律的救助,就难免丧失生命,他们才可以行使这种带有攻击性的自卫权利。”②由此我们可以知道无限防卫权是一种派生性权利,是特殊情形下的救济措施,它与国家刑罚权也有着根本不同。③无限防卫权是通过反击不法暴力侵害者行使的,权利行使人要与不法暴力侵害者进行直接的、面对面的对抗,必然会损害暴力侵害者的利益,包括损害其人身利益和财产利益。只有如此,才能制止不法暴力侵害,保护合法权益。无限防卫权正因为是针对某些特定暴力犯罪而行使的,所以其行为的加害性较之一般正当防卫更为明显,而行为的免责程度也相对增大,无限防卫权也由此受到国家法律的确认和保护。凡因行使无限防卫权而致死、致伤的不法暴力侵害人不能获得法律援助,防卫权利人也不因此承担法律后果。法律之所以明确规定这一点,是因为行使无限防卫权所实施的某种暴力行为从表面上看属于犯罪行为,但实质上,由于其及时、有效地制止了不法暴力侵害,巩固并维护了有利于统治阶级的利益与秩序,排除了其社会危害性,因而具有正当性,属于正当合法的行为。这种具有加害性的防卫行为当然不应被法律规定为犯罪,这也是我国刑法增设无限防卫权,保护和提倡绝对正当防卫行为的本质所在。(三)无限防卫权体现了社会政治评价和法律评价的有机统一,具有不可罚性。从主观上看,无限防卫权的行使是防卫人面临某些暴力犯罪的不法侵害,出于保护合法权益的目的,被·82·①②③参见陈兴良:《正当防卫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41页以下;姜伟:《正当防卫》,法律出版社1988年版,第23页以下。[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137页。参见[英]彼得·斯坦、约翰·香德:《西方社会的法律价值》,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39~4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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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卫主体理解为任何公民,易引起误解。因为在挑拨防卫和打架斗殴等场合,挑衅者或斗殴者均不能成为无限防卫权的权利主体。第二种观点的缺陷就在于它仅仅从客观方面考察无限防卫权的构成,而忽略了这种权利在主观方面对防卫人的要求,没有对主观因素给予正确、足够的认识,违背了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因而也不全面。通过以上分析,我们认为无限防卫权的构成是一系列主客观因素的有机统一,这些具体化的主客观因素的总和就构成无限防卫权的合法条件。我们拟根据无限防卫权的概念及其特征,对这些构成条件进行具体阐述:(一)行使无限防卫权的前提———必须有某种特定暴力犯罪存在。根据新刑法第20条第3款的规定,这类特定暴力犯罪主要包括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这类特定暴力犯罪的存在是行使无限防卫权的客观前提条件。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无限防卫权才能由期待性的、可能的权利变为现实的权利。如果没有某种特定暴力犯罪的存在,则不会产生合法权益需要运用无限防卫权予以保护的问题,无限防卫权也就只能存在于一种期待权中。前提条件不同是无限防卫权与一般正当防卫权最根本的区别。实施一般正当防卫只需要有不法侵害存在,这种前提条件———不法侵害包括一般违法行为与犯罪,但无限防卫权的前提条件仅仅限于某些特定的暴力犯罪,防卫范围显然要窄得多。新刑法所规定的行使无限防卫权的前提条件,仅仅限于某些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这一立法精神同正当防卫制度最初产生与适用的基本思想是一致的。最初的无限防卫权主要是法律赋予公民在其生命、健康、性、人身自由等人身权利遭受侵害需要紧急避险的情况下的一项特殊的自卫权利。我国新刑法将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存在规定为无限防卫权行使的前提条件,正是借鉴了各国关于无限防卫权的理论与实践的有效经验。我们在理解无限防卫权的前提条件时,应当强调的是这些暴力犯罪必须是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这与美国刑法中将暴力犯罪区分为致命暴力与非致命暴力犯罪,并允许防卫人对致命暴力犯罪实行无限防卫的正当防卫制度是相近的。因为在不是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场合,防卫人可以选择非致命的暴力防卫措施,没有必要造成不法暴力侵害人伤亡的后果;否则便成为防卫过当。只有在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发生时,由于不法侵害人处于主动、有利的地位,防卫人在仓促、紧张的状态下,往往很难准确判断侵害行为的性质、强度,无法慎重地选择与侵害行为相适应的防卫措施,法律才明确允许行为人免除对不法暴力侵害人造成伤亡后果的刑事责任。也就是说,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法律才赋予公民无限防卫权。如果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犯罪的行为人采取的是非暴力方法,一般来说,对于非被侵害人而言,不享有对抗这类犯罪的无限防卫权。因为在这种场合,犯罪人的行为为非暴力的,在不知情的非被侵害人眼中,行为性质可能就会发生改变。例如,如果某甲采用灌酒方法将乙灌醉,使乙处于不知反抗或丧失反抗能力的状态,某甲取得乙的财物的行为构成抢劫罪,但在不知情的某丙眼中,某甲的行为性质只能是盗窃或抢夺行为,因而丙不能享有对甲的无限防卫权,只是在甲如果为窝藏赃物、抗拒逮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时候,甲的行为性质已转化为抢劫性质,丙才可对甲享有无限防卫权。这种对非暴力的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犯罪的行为人不享有无限防卫权的情况,一般发生在防卫他人的场合。而在被侵害人自己实行防卫的场合,针对这类非暴力犯罪,是否享有无限防卫权,在司法实践中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一般而言,主要是从分析这类犯罪危及人身安全是否·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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