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暂行办法(2013-104号)
河南省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河南省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体系建设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安委〔2012〕10号)、《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总局令第44号)和《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暂行办法》(安监总培训〔2013〕104号),规范和加强我省安全生产培训考试和证书管理工作,尽快建立和完善我省安全培训考试体系,确保我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依据《河南省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参照《全国安全培训信息管理平台总体实施方案》(安监总厅培训〔2014〕6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一)建立安全培训考试体系架构。
2014年5月底前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和有关单位上报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中心建设(以下简称市(县)级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中心)、考试点规划布局具体实施方案,6月份管理人员、监考人员和考评人员以及办公配套设施到位,6月底省安全监管局开始对考试中心和考试点进行验收,确保各项指标达到《实施细则》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相关要求。
(二)完善安全培训考试网络平台建设。
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视频技术,统一标准、统一题库、统一证书,推进教考分离,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安全培训管理和安全生产培训考试体系建设提供技术支撑。
2014年8月底前,实现安全生产资格类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考试、持证信息全省联网和资源共享,实现与国家总局安全培训信息管理平台无缝对接。
二、工作原则河南省安全培训考试体系建设按照“统筹规划、统一标准、统一指导、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
省安全监管局负责制定总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任务、进度安排、标准要求,并组织验收。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安全监管局及有关单位负责本区域体系建设的具体落实和日常督促检查。
在新的管理平台未正常运行之前,考试发证工作仍按原流程开展,各级各部门要恪尽职守,确保我省安全培训考试工作有序过渡,不断档、不拖延。
三、任务分工(一)省安全监管局。
河南省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暂行
河南省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省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及证书管理工作,检验和约束安全培训机构培训质量,切实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参照《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以及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执法资格(以下统称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及证书管理工作。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考试工作另行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及证书管理工作,坚持教考分离、统一标准、统一题库、统一证书、分级负责原则。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指导、监督全省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工作。
省辖市及省直管试点县(市)(以下简称直管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工作。
第二章考试机构第四条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委托省劳动保护监测检验宣传教育中心,具体承办我省的省级安全生产资格考试考务管理工作。
省辖市及省直管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均应设置考试机构,统一规范名称为XX市(县)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中心。
各市(县)级安全资格考试机构应当按照“统一规划、集中集聚、高效便民”的原则,在所辖区域内合理规划和科学设置计算机考场、实际操作考试考场,具体开展考试工作。
考试机构不得从事与所承担考试任务有关的安全培训活动。
第五条省考试机构职责是:(一)制定全省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相关工作制度;(二)承担省级题库的开发、管理与维护工作;(三)承担全省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网络平台建设和信息管理工作;(四)按照省局有关考试点规划布局和条件要求,指导全省考试点建设和验收工作;(五)负责全省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监考人员和实际操作考试考评人员的培训和发证工作。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发证机关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发证机关1、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颁发证书在哪查询根据《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暂行办法》(安监总培训〔2013〕104号)要求,决定启用“安全生产资格证书查询”系统(以下简称查询系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查询方式登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网站“查询服务”栏,点击“安全生产资格证书查询”,进入查询系统。
通过输入持证人员姓名及身份证件号码进行查询。
二、查询范围(一)已录入查询系统的高危行业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的姓名、性别、发证机关、证书类别及有效期等信息;(二)通过“全国安全培训信息管理平台”(简称全国平台)注册的考核发证机关、考试机构、考试点及培训机构的单位名称、通讯地址及办公电话等信息。
三、相关要求(一)自启用查询系统之日起,凡未使用国家统一题库考试的人员信息,省级发证机关不得通过查询系统给予注册,安全生产资格证书不能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网站查询、不能全国通用。
没有通过全国平台注册的考试机构、考试点不得承担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工作。
(二)通过系统查询的打印件可作为异地复审证明材料。
查询不到的证书,由原发证机关按相关规定核查证书真伪,并将情况如实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人事司(宣教办)。
(三)按照“谁发证、谁负责”原则做好数据定期更新。
各省级考核发证机关应于证书发放10日内将数据推送至全国平台。
查询系统启用前发放的证书数据,由各省考核发证机关按要求整理于7月底前上传至全国平台。
(四)查询系统面向社会免费提供查询服务,接受社会监督。
2、安全员发证机关是什么机关单位?安全员的发证机关一般是: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3、安全生产考核证是哪个部门办理的?由建设厅办理的。
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安全员资格证)的人员是需经过当地建筑安全部门培训过的考核通过的人员,由建设厅统一发证。
关于安全员考试:安全员为建筑工程中重要的岗位,按照国家规定必须要持证上岗。
安全员资格证书须参加由市一级的组织的“安全生产考核人员证书”考试。
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管理工作,进一步推进教考分离,切实提高安全培训质量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以下简称“三项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资格以及各级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执法资格(以下统称安全资格)考试管理工作。
第三条安全资格考试管理工作,坚持教考分离、统一标准、统一题库、分级负责原则。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指导、监督全国安全资格考试管理工作。
国家煤矿安监局组织、指导、监督全国煤矿安全资格考试管理工作。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培训管理部门(以下统称省级考核发证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资格考试管理工作。
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资格考试管理工作。
第二章考试机构第四条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委托相关机构(以下简称总局考试机构)承担全国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管理具体工作。
省级考核发证部门委托相关机构(以下简称省级考试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安全资格考试管理具体工作。
各省级考核发证部门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对市级考试机构作具体规定。
第五条各级考试机构应当按照高效便民原则,合理设置考试点。
第六条省级考试机构应当将本地区考试机构和考试点设置等有关情况,定期报送总局考试机构,由总局考试机构统一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考试管理职责:(一)组织制定全国安全资格考试管理相关制度规定;(二)监督、检查全国安全资格考试工作;(三)组织制定安全培训大纲、考核标准和安全资格考试国家题库;(四)监督、指导国家级考试机构、省级考试机构工作;(五)其他有关工作。
第八条总局考试机构考试管理职责:(一)参与全国安全资格考试相关制度的起草工作;(二)组织起草安全培训大纲、考核标准,承担安全资格考试国家题库的开发、管理与维护;(三)承担国家安全资格考试网络平台建设和全国培训信息统计等相关工作;(四)组织编写安全资格考试配套教材;(五)受委托承担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负责考核的有关人员安全资格考试工作;(六)其他有关工作。
浅析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析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作者:史梁王玲玲来源:《现代营销·经营版》2018年第10期摘要:本文介绍了某省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管理工作的发展及现状,从三个方面分析了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结合工作实际提出了相应的工作建议。
关键词:安全生产;特种作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要求,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加强和规范特种作业人员考核考务费的收缴和使用管理,是规范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秩序,保证安全生产培训考试工作质量,促进企业提高本质安全水平的重要保障。
一、特种作业人員考核考务费管理现状某省特种作业人员考核考务费征收工作始于2007年,至今已有十二个年头。
特种作业人员考核考务费年收入从最初的327.95万元,增长到2017年的903万元,特种作业年考核人数从不到四万人增长到十万人。
全省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管理工作发展并不均衡,2017年,全省经济总量排名前两位的城市,特种作业人员考核考务费年收入占全省收入总数近40%,其余十二个市特种作业人员考核考务费年收入占60%。
特种作业人员考核考务费收费标准每人每期150元,其中:安全技术理论考核考务费50元/人·期;实际操作考核考务费100元/人·期;对每科考试不及格者,免费补考一次;补考仍未及格需再补考者,减半收取考试费;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开展的特种作业人员复审考核工作,其考核考务费标准每人次不超过30元收取。
特种作业人员考核考务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用于全省特种作业人员考试工作发生的费用支出,主要包括:建立和省级题库、聘请专家、材料消耗、租用场地、购置和租用设备、考务、建档以及其他与考核工作有关的费用。
收费对象及范围为电工、焊接与热切割、制冷与空调、金属与非金属矿山、石油天然气安全、冶金(有色)生产安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烟花爆竹安全、高处作业和安全监管总局认定的其他作业人员。
河南省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暂行
河南省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省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及证书管理工作,检验和约束安全培训机构培训质量,切实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参照《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以及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执法资格(以下统称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及证书管理工作。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考试工作另行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及证书管理工作,坚持教考分离、统一标准、统一题库、统一证书、分级负责原则。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指导、监督全省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工作。
省辖市及省直管试点县(市)(以下简称直管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工作。
第二章考试机构第四条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委托省劳动保护监测检验宣传教育中心,具体承办我省的省级安全生产资格考试考务管理工作。
省辖市及省直管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均应设置考试机构,统一规范名称为XX市(县)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中心。
各市(县)级安全资格考试机构应当按照“统一规划、集中集聚、高效便民”的原则,在所辖区域内合理规划和科学设置计算机考场、实际操作考试考场,具体开展考试工作。
考试机构不得从事与所承担考试任务有关的安全培训活动。
第五条省考试机构职责是:(一)制定全省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相关工作制度;(二)承担省级题库的开发、管理与维护工作;(三)承担全省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网络平台建设和信息管理工作;(四)按照省局有关考试点规划布局和条件要求,指导全省考试点建设和验收工作;(五)负责全省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监考人员和实际操作考试考评人员的培训和发证工作。
以更严格的考试考核 强力推动提高安全培训质量——解读《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暂行办法》
寻找最美安监员◆薛晗/文 为贯彻落实省委书记王儒林、省长巴音朝鲁近期关于贸企业要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每个部位、每个环节进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深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大行细致彻底、全方位的检查,对排查出的隐患、问题,要检查、大整改“回头看”活动,省安委会决定自11月20日建立台账,立查立改。
各级工业信息化、商务等行业主管至12月底,对全省冶金、有色等行业(领域)企业,开展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本行业及所属单位的安全管理,督促企一次全面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业按要求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组织得力人员,聘请有 省安委会要求,各地、各部门要认真抓好工贸企业标关专家,对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检查验收。
各地公准化建设、网格化管理等各项工作,重点看安全生产责任安消防、质量监督、安全监管等专业监管和综合监管部门是否履行到位,安全生产隐患是否查改到位,长效机制措要加强执法检查,对查出的每一起隐患和问题,要现场提施是否落实到位。
出处理意见,责令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实行挂 各级安委会要认真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牌督办,并跟踪落实。
各地、各部门要把暗访作为推动隐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行业主管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重要手段,对企业和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部门、专业监管部门、综合监管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配门监督管理责任不落实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严合,齐抓共管,推进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全省所有工肃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吉林省工贸企业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排查全覆盖检查全方位大检查大整改“回头看”政策解读 2013年9月24日,国家安监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印发试机构和制度,请问这《办法》的适用范围有哪些?了《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暂行办法》(安监总培 答:总局下发的这个《办法》,主要适用于煤矿、非训〔2013〕104号,以下简称《办法》)。
近日,总局人事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司负责同志就《办法》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解读。
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暂行办法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暂行办法1、安全生产管理资格证与职业卫生管理资格证是不是一回事第一种有用是安监局的,第二种还没听过,有可能是劳动局的,安监局在安全管理抄人员资格证培训的内容之中已包含安监局负责的职业zd卫生管理的内容,应该不单办资格证。
但是,卫生部门负责这部分职业卫生管理,目前卫生部门没有明确要求。
2、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和安全资格证书是一个证书吗?不是一个证~~~~从事安全管理工作,需要持有复对应行业的安全管理资格证,常规生产制行业是在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学习、考核、办证(特殊行业在外);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百书,这类证书,很多政府部门与培训机构都在发放,其意义为已经完成相应学习与考核度工作,具备安全生产管理能力。
这感觉有点像汽车驾驶学习,取得驾校的考核合格证知后,只能说明你具备开车的能力,想要合法开车,你还必须有驾驶道证才行~3、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证书到市安监局报名,准备参加安全培训班,经考试合格后,就发给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证书了。
还要准备培训费,以前是500元,2014年还没有新的规定。
具体情况你可到当地安监局咨询就可以了。
4、考安全生产管理资格证需要什么条件?(一)职业来道德良好,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60周岁(法定代表人除外)。
(二)建筑施工企业的在职人员。
(三)学历及要求:1、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应为大专以上学历,需大专以上学历,除企业法人外,其他人需一级建造师证书与企业聘书;2、项目负责人应为中专(含高中、中技、职高)以上学历,具有一级建造师或二级建造注册证书;3、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为中专(含高中、中技、职高)以上学历,并从事相关工作;(四自)经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合格;(五)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得在两个以上(含两个)单位任职。
安全生产管理资格证对工作年限没有要求。
(4)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暂行办法扩展资料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三类人百员所在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到注册中心办理变更手续:(一)三类人员姓名变更的;(二)三类人员所在单位名称变更的;(三)三类人员变更工作单位的。
11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安全生产考试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等四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安全生产考试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全省安全生产考试机构监督管理,有效发挥考试机构质量保障作用,根据《安全生产法》《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以及《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暂行办法》(安监总培训〔2013〕104号)《关于全面推进全省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冀安委办〔2018〕1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安全生产考试机构从事安全生产考试活动以及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对安全生产考试工作和安全生产考务人员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考试机构是指省安全监管局负责安全生产考试管理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考试管理部门)、市安全监管局负责安全生产考试管理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市级考试管理部门)和承担安全生产考试任务的考试点。
第四条省级考试管理部门由省安全监管局确定,报应急管理部备案,承担职责范围内的全省安全生产考试管理工作。
市级考试管理部门由市安全监管局确定,报省安全监管局备案,承担职责范围内的全市安全生产考试管理工作。
考试点的设置,由省安全监管局会同市安全监管局根据全省统一规划和考试工作需要进行布设,报应急管理部备案。
第五条考试点主要分为安全生产理论考试点和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点。
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点应当设置独立的安全技术理论考场和实际操作考场。
安全生产理论考试点主要承担各级安全监管监察人员、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安全培训教师、安全生产考务人员、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登记人员等有关人员的考试。
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点主要承担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和操作技能实际操作考试。
第六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积极争取本级政府支持,建立政府资金引导、社会资金参与等多方筹资机制,注重发挥中高等职业院校和大中型企业场地、设施、人才、管理等资源优势,采取独资建设、合作共建、购买服务等方式,推进考试点建设。
第二章考试机构设置及职责第七条坚持统一规划、总量控制、运行高效、方便考生原则,科学、合理布设考试点。
湖北省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监考人员和考评人员
附件:湖北省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监考人员和考评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推进全省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体系建设,提高安全培训质量,规范安全生产培训考试行为,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培训〔2013〕104号)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湖北省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实行监考人员和考评人员制度。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根据职能职责,选聘由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安监局)认定的监考人员和考评人员开展相应的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工作。
第三条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工作,坚持教考分离的原则。
第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分为计算机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监考人员和考评人员按照专业分类和规定的职责范围开展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工作。
第五条省安监局根据各市(州)安监局安全培训工作分工,定期聘任部分分管领导为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巡考员,监督指导本辖区内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工作。
第二章职责第六条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监考人员应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监考工作,由考试机构选派;监考时,佩带统一制发的工作证件。
(二)严格执行考试实施程序,严肃考场纪律,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处理并报告考试机构。
(三)严格核查考生准考证及规定的其他证件。
(四)对考生进行考风考纪教育,宣读考试注意事项。
(五)监督考生按规定考试,制止考试违纪行为。
(六)严格遵守考试的有关纪律和规定。
(七)考试结束,组织核对和整理考试情况。
第七条安全生产资格考试考评人员应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特种作业人员实际操作考试评分工作;考评时,佩带统一制发的工作证件。
(二)严格执行考试有关规定,对考试场地、设备、工具和辅材等进行核查和检验。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评分,填写考评记录,具有独立的考核评分权力。
(四)严格遵守有关考试纪律和规定。
第三章权利和义务第八条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监考人员和考评人员权利:(一)监考人员接受考试任务,依法实施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实施监考、评分、上报成绩和签署考试意见;考评人员接受考试任务,依法实施特种作业人员实际操作考评,实施评分、上报成绩和签署实际操作考试意见。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发证单位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发证单位1、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考核合格证B证是由什么部门颁发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
根据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施工单位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活动,应当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及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施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工程施工作业特点、安全风险以及施工组织难度;按照年度施工产值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足5000万元的至少配备1名;5000万元以上不足2亿元的按每5000万元不少于1名的比例配备;2亿元以上的不少于5名,且按专业配备。
(1)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发证单位扩展资料:公路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范围(一)综合知识和能力。
(二)法律法规及规章规范。
(三)安全生产管理。
(四)安全生产技术。
公路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方法(一)考核方式采用书面或计算机闭卷考试方式,考试时间为120分钟。
(二)试卷组卷原则试题类型包括: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判断题和案例题。
2、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什么意思你这个说的有点笼统,能用安全生产百考核合格证书这个说法的,比较常见有两种情况:1、员工上岗前要经过三级安全教育,并经考核合格后上岗,要为其建立安全培训登记卡,也可以叫做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2、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度理人员,按照安监总局第3号令《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问》的规定,应经过上级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任职。
之前是要求考核合格后发放安全资格证书,2015年5月29日安监总局80号令对其进行了修订,其答中第二十四条规定,“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自任职之日起6个月内,必须经安全生产监管内监察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安全生产资格考试考生违纪行为处理办法
安全生产资格考试考生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管理工作,根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暂行办法》(安监总培训(2013)10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资格考试考生违纪行为的处理。
第三条本市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坚持从严考试、保证质量的原则。
对考生考试违纪行为的处理,应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
第四条市安全生产考试中心承担本市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资格考试考生违纪管理工作。
第二章考生违纪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第五条考生违纪行为的处理种类包括:(一)警告,并责令立即改正;(二)责令离开考场,并取消本场考试成绩;(三)取消本场考试成绩,且一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安全生产资格考试。
第六条考生在考试过程中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其当场给予警告,并责令立即改正:(一)携带书包、饮料、考试相关资料等禁止带入考场的物品进入考场的;(二)在考场内吸烟、喧哗或者其他影响考试秩序行为的;(三)未在规定座位上答题,或者在规定时限内未经允许离开考场的;(四)考试期间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五)在考试开始指令发出前答卷,或考试结束指令发出后继续答卷的;(六)未关闭无线通讯设备或违反计算机考试操作规定的;(七)其他一般的考场违纪行为。
第七条考生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其离开考场,并取消本场考试成绩:(一)存在第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经2次警告后拒不改正的;(二)未按规定携带有效身份证明强行参加考试,经监考人员劝阻后,拒不离开考场的;(三)在实操考试中,未按要求穿戴安全防护用品的;(四)严重影响他人正常考试的。
第八条考生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取消其本场考试成绩,且一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一)以伪造证件、证明及其他相关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或者由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的;(二)通过考场内外串通获取或者试图获取试题答案的;(三)利用通讯工具、电子产品或者其他技术手段接收、发送与考试相关信息的;(四)夹带、查看与考试有关资料,抄袭他人答案或者同意、默许、帮助他人抄袭的;(五)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殴打考试工作人员的,蓄意扰乱考场秩序的;(六)与考试工作人员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七)其他严重违纪行为。
《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暂行办法》(2013-104号)
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暂行办法安监总培训(2013)10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及证书管理工作,切实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以及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执法资格(以下统称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及证书管理工作。
第三条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及证书管理工作,坚持教考分离、统一标准、统一题库、统一证书、分级负责原则。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指导、监督全国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工作。
国家煤矿安监局组织、指导、监督全国煤矿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工作。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培训管理部门(以下统称省级考核发证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工作。
第二章考试机构第四条总局考试机构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确定,承担全国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管理工作。
省级考试机构由省级考核发证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确定,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备案,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管理工作。
市(地)级考试机构设置及职责,由省级考核发证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定。
考试机构应当按照高效便民原则,合理设置考试点。
考试机构不得从事与所承担考试任务有关的培训活动。
第五条总局考试机构职责是:(一)制定全国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相关工作制度;(二)承担考核标准的研究、起草以及国家级题库的开发、管理与维护工作;(三)承担国家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网络平台建设和信息管理工作;(四)指导监督省级考试机构工作;(五)承担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负责考核的有关人员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工作;(六)其他有关工作。
第六条省级考试机构职责是:(一)制定本地区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相关工作制度;(二)承担省级题库的开发、管理与维护工作;(三)承担本地区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网络平台建设和信息管理工作;(四)指导监督考试点工作;(五)承担省级考核发证部门负责考核的有关人员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工作;(六)其他有关工作。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告2014年第6号――关于湖北省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分中心的公告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告2014年第6号――关于湖北省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分中心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4.02.24•【字号】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告2014年第6号•【施行日期】2014.0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告(2014年第6号)关于湖北省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分中心的公告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培训〔2013〕104号)和《省安监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市(州)安全生产培训考试中心和理论考试点建设指南>等文件的通知》(鄂安监发〔2013〕77号)等有关规定,经现场和资料核查,现对核定的16个分中心予以公告。
附件:湖北省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分中心名单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4年2月24日附件:湖北省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分中心名单湖北省安全生产资格考试武汉分中心湖北省安全生产资格考试黄石分中心湖北省安全生产资格考试襄阳分中心湖北省安全生产资格考试荆州分中心湖北省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宜昌分中心湖北省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十堰分中心湖北省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孝感分中心湖北省安全生产资格考试荆门分中心湖北省安全生产资格考试鄂州分中心湖北省安全生产资格考试黄冈分中心湖北省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咸宁分中心湖北省安全生产资格考试随州分中心湖北省安全生产资格考试恩施分中心湖北省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仙桃分中心湖北省安全生产资格考试潜江分中心湖北省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神农架林区分中心。
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暂行办法
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及证书管理工作,切实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以及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执法资格(以下统称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及证书管理工作。
第三条 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及证书管理工作,坚持教考分离、统一标准、统一题库、统一证书、分级负责原则。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指导、监督全国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工作。
国家煤矿安监局组织、指导、监督全国煤矿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工作。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培训管理部门(以下统称省级考核发证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工作。
第二章 考试机构第四条 总局考试机构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确定,承担全国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管理工作。
省级考试机构由省级考核发证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确定,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备案,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管理工作。
市(地)级考试机构设置及职责,由省级考核发证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定。
考试机构应当按照高效便民原则,合理设置考试点。
考试机构不得从事与所承担考试任务有关的培训活动。
第五条 总局考试机构职责是:(一)制定全国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相关工作制度;(二)承担考核标准的研究、起草以及国家级题库的开发、管理与维护工作;(三)承担国家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网络平台建设和信息管理工作;(四)指导监督省级考试机构工作;(五)承担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负责考核的有关人员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工作;(六)其他有关工作。
第六条 省级考试机构职责是:(一)制定本地区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相关工作制度;(二)承担省级题库的开发、管理与维护工作;(三)承担本地区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网络平台建设和信息管理工作;(四)指导监督考试点工作;(五)承担省级考核发证部门负责考核的有关人员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工作;(六)其他有关工作。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正式启用安全培训考核信息管理系统的通知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正式启用安全培训考核信息管理系统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5.01.12•【字号】浙安监管培〔2015〕4号•【施行日期】2015.0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正式启用安全培训考核信息管理系统的通知浙安监管培〔2015〕4号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义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根据《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暂行办法》(安监总培训〔2013〕104号)、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安全监管执法等四类人员培训考核发证管理事权的通知》(浙安监管培〔2014〕127号)等有关规定精神,为落实教考分离原则和统一标准、统一题库、统一证书工作要求,严把资格考试关,提升安全生产培训质量,经研究,决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正式启用浙江省安全培训考核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考试系统)。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自2015年1月1日起,全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等“三项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资格理论考试统一使用考试系统进行考试。
凡未经由省级安全生产资格理论考试系统出卷考试取得的考试结果,省局将不予认可,各市也不得颁发资格证书。
二、已开通接入省考试系统的市级考试机构,在组织本行政区域内“三项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资格理论考试时,统一进入考试系统实行计算机在线考试。
尚未接入开通的市级考试机构,由有关市安监部门督促落实,抓紧办理。
在考试系统接入开通前,本行政区域内“三项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资格理论考试,暂由考试系统随机生成的纸质试卷进行考试。
三、省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中心为省安全生产资格考试机构,负责考试系统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
市安监部门应抓紧落实对本行政区域内考试点的布局及网络开通工作;省安全生产宣教中心(省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中心)负责落实中央在浙和省属企业考试点的网络开通工作。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国务院取消有关安全资格认定后相关工作的复函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国务院取消有关安全资格认定后相关工作的复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05.04•【文号】安监总厅宣教函〔2015〕61号•【施行日期】2015.05.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国务院取消有关安全资格认定后相关工作的复函安监总厅宣教函〔2015〕61号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你局《关于国务院取消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认定后有关工作的请示》(粤安监〔2015〕39号)收悉。
经研究,现函复如下:一、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应严格贯彻落实2015年2月24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自发布之日起,不再颁发安全资格证书。
二、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与修改前相比,将“先证后岗”调整为“先岗后证”。
请你单位按照《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暂行办法》(安监总培训〔2013〕104号)要求进行考试考核,并将有关信息录入安全培训考试信息管理系统。
三、依据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培训由企业负主体责任,安全监管部门应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九十四条规定,加强考核和执法监督。
请依照此规定执行。
目前,总局正在抓紧修订《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号)。
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2015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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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暂行办法安监总培训(2013)104号2013年9月24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及证书管理工作,切实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以及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执法资格(以下统称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及证书管理工作。
第三条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及证书管理工作,坚持教考分离、统一标准、统一题库、统一证书、分级负责原则。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指导、监督全国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工作。
国家煤矿安监局组织、指导、监督全国煤矿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工作。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培训管理部门(以下统称省级考核发证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工作。
第二章考试机构第四条总局考试机构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确定,承担全国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管理工作。
省级考试机构由省级考核发证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确定,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备案,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管理工作。
市(地)级考试机构设臵及职责,由省级考核发证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定。
考试机构应当按照高效便民原则,合理设臵考试点。
考试机构不得从事与所承担考试任务有关的培训活动。
第五条总局考试机构职责是:(一)制定全国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相关工作制度;(二)承担考核标准的研究、起草以及国家级题库的开发、管理与维护工作;(三)承担国家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网络平台建设和信息管理工作;(四)指导监督省级考试机构工作;(五)承担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负责考核的有关人员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工作;(六)其他有关工作。
第六条省级考试机构职责是:(一)制定本地区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相关工作制度;(二)承担省级题库的开发、管理与维护工作;(三)承担本地区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网络平台建设和信息管理工作;(四)指导监督考试点工作;(五)承担省级考核发证部门负责考核的有关人员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工作;(六)其他有关工作。
第七条考试点职责是:(一)承担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具体组织实施工作;(二)负责计算机网络、考试设施和器材的建设和维护工作;(三)承担考试机构安排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三章考试方式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考试和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执法资格考试在考试点进行,实行计算机考试,特殊情况经考试机构同意可采用计算机生成的纸质试卷考试。
考试时间为120分钟,满分为100分,80分以上为合格。
第九条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考试分为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
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合格后,方可进行实际操作考试。
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在考试点进行,实行计算机考试,特殊情况经考试机构同意可采用计算机生成的纸质试卷考试。
考试时间为120分钟,满分为100分,80分以上为合格。
实际操作考试应当在具备实际操作考试条件的考试点,采取现场实际操作或者仿真模拟操作等方式进行,满分为100分,80分以上为合格。
第十条考试不合格的,允许补考一次。
考试合格成绩有效期为12个月。
第四章考务管理第十一条考试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制定考试计划,并严格按照考试计划组织实施考试。
第十二条考试机构应当将报名所需材料目录及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并根据考试计划做好报名组织工作。
第十三条报考人员报名时,须携带相关材料,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四条考试机构应当对报考人员资格进行审查,确保其考试资格符合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考试期间,考试机构应当安排监考人员对所负责的安全生产资格考试进行现场监考;实际操作考试还应当安排考评人员进行现场评分。
第十六条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填写考场记录,交考试机构存档;采用纸质试卷考试的,应当将试卷密封,交考试机构。
第十七条考试点应当对考试过程进行全程录像,录像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
第五章考试试题第十八条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应当使用全国统一考试题库。
全国统一考试题库分为国家级题库和省级题库,应当按照考核标准的规定要求建设。
省级题库应当结合本地区安全生产实际进行命题,重点突出地方性法规和区域安全生产特点,并由省级考试机构报总局考试机构备案。
第十九条总局考试机构统一制定安全生产资格考试试题组卷规则。
考试试卷应当按照组卷规则,由计算机在考试题库中随机生成。
对参加初次取证考试的,试卷中国家级题库试题比例应当保持在80%以上;对参加复审或者延续复审考试的,试卷中国家级题库试题比例应当保持在50%以上。
第二十条对国家级题库尚未建立的安全生产资格类别,省级考试机构可使用省级题库组织考试。
第六章考试违纪处理第二十一条考生有违反考试纪律行为的,考试机构根据有关规定,视其情节、后果,分别给予口头警告、责令离开考场并取消本场考试成绩、一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的处理。
第二十二条监考人员和考评人员有违反考试纪律行为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视其情节、后果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二十三条处理违纪行为,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
第二十四条考生、监考人员和考评人员对违纪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考试机构申请复核。
第七章证书管理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安全资格证;特种作业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证;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证;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证(以下统称安全生产资格证书)。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证,并符合安全资格准入学历、专业工作经历等条件的,可以向考核发证部门申领相应类别的安全资格证书。
第二十六条安全生产资格证书是证书持有人从事相应工作的资格凭证,其式样和编号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一规定。
特种作业操作证和省级以上考核发证部门颁发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证,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二十七条安全生产资格证书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涂改、出借、出租和转让。
安全生产资格证书遗失,应当向原考核发证部门提出补发安全生产资格证书的申请。
安全生产资格证书因损毁影响使用的,可以向原考核发证部门申请换发证书。
换发安全生产资格证书的,原证书收回。
补发、换发安全生产资格证书的,其证书编号与原编号一致,并应当备注说明。
第二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证、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证、安全资格证的有效期为3年。
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考核发证部门申请办理延续手续。
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6年,每3年复审1次。
特种作业操作证需要复审或者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换证的,应当在期满60日前,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用人单位向原考核发证部门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部门申请办理手续。
第八章信息管理第二十九条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建设全国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网络平台和证书管理系统,在全国范围内实现信息共享,供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使用和查询。
第三十条考试机构应当使用全国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网络平台,进行考试组织管理。
全国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网络平台投入使用前已建成省级考试平台的,要与全国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网络平台实现对接。
第三十一条考试机构和考试点采集的考试信息应当及时、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考核发证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加大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的信息化建设资金投入,加快考试点建设。
第九章附则第三十三条考核发证部门按照有关要求,向当地政府或者同级财政、物价部门申请本地区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工作专项经费或者确定收费标准。
第三十四条省级考核发证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备案。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解释。
附件:1.考试实施程序2.监考人员、考评人员的职责及要求3.考试违纪处理规定4.考试题库命题工作规则5.考试点建设标准附件1考试实施程序一、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考试,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和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执法资格考试的实施程序(一)考试机构依照相关规定制定考试计划,并于考试5个工作日前将考试计划派发到考试点。
(二)负责考试报名工作的机构,根据考试计划组织考试报名,对申请参加考试人员(以下称考生)进行报考资格审查,并编排考场,发放准考证。
(三)考试点应当提前对考场设备设施进行检查,确保设备设施完好。
(四)考试试卷应当从考试题库中随机生成。
采用纸质试卷考试的,应当制定严格的保密制度,采取切实的保密措施,确保考试公平公正。
(五)考生凭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在规定的考试时间内,到指定考试点参加考试。
(六)考试机构安排监考人员执行监考任务。
监考人员对考生进行身份核对后,按照考试时间安排,宣布开始考试。
(七)考试结束,监考人员填写考场记录并签名,连同考试成绩一起封入档案袋,交考试机构存档;采用纸质试卷考试的,监考人员将考试试卷密封后,交考试机构组织阅卷。
二、特种作业人员实际操作考试的实施程序(一)考试机构通知考试点根据考生类别准备相应的考试场所、设备、工具和辅材。
(二)考试机构选派相应的监考人员和考评人员。
(三)考生凭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在规定的考试时间内,到指定考试点参加考试。
(四)考试试题应从考试题库中随机抽取选定。
(五)监考人员对考生进行身份核对后,按照考试时间安排,宣布开始考试。
(六)考评人员现场评判考生的考试成绩。
(七)考试结束后,考评人员将考试成绩登入考试成绩表,经监考人员核对后,连同考场记录一起封入档案袋,交考试机构存档。
监考人员、考评人员的职责及要求一、监考人员(一)负责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监考工作,由考试机构选派;监考时,佩带统一制发的工作证件。
(二)严格执行考试实施程序,严肃考场纪律,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处理并报告考试机构。
(三)严格核查考生准考证及规定的其他证件。
(四)对考生进行考风考纪教育,宣读考试注意事项。
(五)监督考生按规定考试,制止考试违纪行为。
(六)严格遵守监考有关纪律和规定。
(七)考试结束,组织核对和整理考试情况。
二、考评人员(一)负责特种作业人员实际操作考试评分工作,由考试机构选派;考评时,佩带统一制发的工作证件。
(二)具有专科以上文化程度、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技师以上资格,实际从事相应专业和岗位5年以上,熟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
(三)严格执行考试有关规定,对考试场地、设备、工具和辅材等进行核查和检验。
(四)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评分,填写考评记录,具有独立的考核评分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