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北京市
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
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销售第三章登记第四章通行安全第五章停车秩序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非机动车管理,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维护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非机动车的生产、销售、登记、通行、租赁经营、停放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非机动车管理工作的领导;优化交通出行方式,倡导市民绿色出行;落实非机动车通行道路、停放等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引导、规范企业开展互联网自行车租赁服务,实施总量调控;不发展电动自行车租赁;监督、协调有关行政部门履行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统筹辖区内的非机动车管理工作;组织管理、综合协调、监督检查区政府职能部门派出机构,依标准施划非机动车位,规范非机动车停车秩序,清理废旧非机动车等事项;可以依托居(村)民自治、网格化管理、门前三包等机制,采取向社会购买服务、鼓励志愿者服务、协调多主体进行会商、对违法违规企业进行约谈等方式开展工作。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工商行政管理、交通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非机动车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市非机动车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组织会员制定并遵守行业自律公约,引导、协调、监督会员单位及其员工依法从事销售和经营活动,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对本行业基本情况进行调查;参与制定车辆与服务的标准及车辆的目录;代表行业反映意见建议。
第五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非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交通安全常识的宣传教育。
电视台、广播电台、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等媒体应当加强非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交通安全常识的公益宣传。
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
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运营安全风险前期防控第三章设备设施运行安全与保护第四章运营组织安全与服务第五章应急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轨道交通运营及相关活动,保障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维护轨道交通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与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有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等采用专用轨道导向运行的城市公共客运系统。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工作的领导。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生产的行业监督管理,统筹协调本市涉及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重大事项。
远郊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生产的行业监督管理。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相关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轨道交通沿线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协调落实本行政区域内影响轨道交通设备设施安全隐患的整改、安全保护区和站前广场的综合治理、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等相关工作。
第四条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依法承担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责任,为乘客提供安全便捷的服务。
轨道交通产权单位、建设管理单位依据各自职责和合同约定,按照国家、本市相关标准和运营安全实际需求,组织轨道交通新建、改建项目的立项、规划、设计,并对工程建设质量负责。
轨道交通设计、施工、监理、设备设施供应等单位应当依据法律、法规、标准和合同约定,保障轨道交通运营安全。
为轨道交通提供电力、供水、排水、供热、供气、通信等服务的单位,应当优先保障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需要。
第五条政府有关部门、运营单位及相关社会组织应当开展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教育和宣传,提高社会公众安全意识。
社会公众应当自觉遵守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规定,有权投诉、举报危害运营安全的行为。
第六条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网络等有关单位,应当配合政府有关部门、运营单位开展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教育和宣传。
《北京市生活居住建筑间距暂行规定》
三、与遮挡阳光的建筑属于同一单位的办公楼、集体宿舍、招待所、旅馆等建筑。
第四章 遮挡现状居民住房阳光的处理
第十三条 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新建筑遮挡现状居民住房阳光的,建设单位(含建房的个人,下同)应主动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被遮挡阳光的现状居民住房在规定的建筑间距之内的,应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拆迁范围进行拆迁。
建筑的长高比:指遮挡阳光的建筑的正面长度为该建筑高度的倍数。
第十七条 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城市规划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自1988年10月1日起施行。1994年1月17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修订。
附:关于《北京市生活居住建筑间距暂行规定》的若干解释
(根据一九八八年十月二十四日第三十六次局长办公会议讨论意见修改后定稿)
3、建筑工程南侧、东侧或西侧的平房,可按房屋使用性质等具体情况按规划要求确定拆迁范围;
4、新建的一层建筑工程遮挡现状住房阳光的,必须按第四章的规定处理。
二、第四条各项规定有关问题的具体执行。
1、塔式建筑的侧面视同长边。
2、各项规定中所称“相对”系指生活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双方都有窗户时的相对,如一建筑无窗户与另一居住建筑有窗户相对的,可比规定的距离适当减少,但须符合消防间距的要求。
一、第二条一款规定“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规划区域内二层和二层以上的生活居住建筑”。
本规定是对生活居住建筑间距(或间距系数)的规定,由于一层建筑情况比较复杂,因此没有做硬性的规定,可按下列情况执行:
1、新建、扩建、翻建平房时,由规划管理机关视具体情况合理确定间距;
2、建筑工程与居住平房的东西厢房,公共建筑平房并列布置时,可视具体情况按规划要求确定拆迁范围;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目录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送审稿)总则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监督管理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与应急救援法律责任附则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合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合用本条例。
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生产经营单位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政府安全生产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并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支持、催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监督管理职责划分)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依法组织从业人员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目标管理责任制) 本市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和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建立科学管理体系) 本市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开展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等工作,逐步建立科学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对在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推广应用、抢险救灾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有关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023年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修正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停车泊位供给第三章治理与服务第四章道路停车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机动车停车治理,合理引导停车需求,严格规范停车秩序,促进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设施规划、设置、使用,以及停车秩序、服务、收费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市机动车停车坚持有偿使用、共享利用、严格执法、社会共治。
全社会应当共同构建和维护机动车停车秩序,遵循停车入位、停车付费、违停受罚的基本要求。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领导本市机动车停车工作,将停车纳入城市综合交通体系,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科技等方法,严格控制首都功能核心区、北京城市副中心机动车保有量,建立降低机动车使用强度机制,建立管理职责和管辖权限综合协调机制,推进行政执法权集中统一行使。
市交通主管部门统筹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对各区停车管理工作进行综合协调、检查指导、督促考核,组织制订、宣传贯彻停车管理相关政策、标准和服务规范。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住房城乡建设、规划自然资源、发展、财政、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机动车停车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区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停车设施规划、设置、使用及停车秩序、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推进停车区域治理,监督有关部门开展停车执法。
区停车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管理的具体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统筹辖区内的机动车停车管理工作,组织领导、综合协调、监督检查停车执法事项,将停车纳入网格化管理范畴,确定监督、管理人员,建立居住停车机制,指导、支持、协调开展停车自治和停车泊位共享、挖潜、新增等工作。
第六条本市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停车设施;鼓励对违法停车、违法从事停车经营、擅自设置障碍物等行为进行举报;鼓励开展维护停车秩序等停车志愿活动;倡导、宣传有位购车、合理用车、绿色出行理念。
北京市市民公约
北京市市民公约引言北京市市民公约是北京市政府制定的一项重要法规,旨在规范市民的行为举止,促进社会文明进步和和谐发展。
本公约是所有居住在北京市的市民都应遵守的基本准则,旨在营造一个安全、和谐、文明的城市环境。
第一章:遵守法律法规作为北京市的市民,我们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我们应当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履行公民义务,为社会发展做出贡献。
第二章:文明礼貌作为北京市的市民,我们应当注重文明礼貌,尊重他人,遵守社会公德。
我们应当礼让行人,排队等候,不乱扔垃圾,不随地吐痰,不乱涂乱画。
我们应当保持公共场所的整洁,爱护环境,共同营造一个美丽宜居的城市。
第三章:交通安全作为北京市的市民,我们应当遵守交通规则,尊重交警指挥,不闯红灯,不占道行驶,不超速驾驶。
我们应当文明驾驶,礼让行人,保护弱势交通参与者的安全。
我们应当鼓励使用公共交通工具,减少私家车辆的使用,共同缓解交通压力,保障道路安全。
第四章:环境保护作为北京市的市民,我们应当保护环境,节约资源,推动可持续发展。
我们应当垃圾分类,合理使用水电,减少能源消耗。
我们应当爱护绿化环境,不乱砍乱伐,不非法捕捞野生动植物。
我们应当积极参与环保活动,倡导绿色出行,共同建设绿色低碳的城市。
第五章:社会和谐作为北京市的市民,我们应当维护社会和谐,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我们应当尊重他人的信仰,不歧视他人,不传播谣言。
我们应当关心弱势群体,帮助他人,传递爱心。
我们应当遵守职业道德,不从事违法违规的行为,共同营造一个公平、正义、和谐的社会。
结语北京市市民公约是北京市政府与市民之间的约定,旨在引导市民遵守法律法规,注重文明礼貌,保障交通安全,保护环境,促进社会和谐。
作为北京市的市民,我们应当自觉遵守公约内容,共同努力,共建美丽的北京。
让我们携手前行,共同创造一个更加繁荣、进步、和谐的北京市。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2020修正)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2002年9月6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06年12月8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的决定》修正根据2016年11月25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根据2020年4月24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发展第三章市容环境卫生责任第四章城市容貌第一节建筑物、构筑物第二节道路及其相关设施第三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第四节标语和宣传品第五节夜景照明第五章环境卫生第一节清扫保洁第二节垃圾等废弃物的收集、清运和处理第六章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和管理第七章市容环境卫生专业作业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生活和工作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容环境卫生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镇地区,是指《北京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新城、建制镇。
第三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和监督。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证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使市容环境卫生事业与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行政部门主管本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区城市管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依法对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进行管理。
第五条本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以区为主、分级管理和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北京市消防条例
北京市消防条例目录第一章总则[1]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第三章火灾预防第四章宣传教育第五章消防组织第六章灭火救援第七章监督检查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及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森林、军事设施、铁路、民航、矿井地下部分的消防工作,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四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制定消防事业发展专项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消防安全职责,将消防事业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逐步增加。
第五条市和区、县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公安派出所依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依法处理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指导辖区内的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与公安派出所应当在人民政府和公安机关领导下明确职责范围,互相配合,共同做好消防监督工作。
第六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单位消防安全职责,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负责。
有固定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本条例关于单位消防安全职责的规定。
第七条消防协会和其他有关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行业消防安全自律机制和管理制度,制定从业规范,宣传消防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培训相关从业人员,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相关单位的消防工作进行指导。
第八条本市鼓励有关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开展消防科学技术研究和创新,鼓励消防组织运用先进科技成果提升灭火救援能力。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2020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2020年3月27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第三章前期物业第四章业主、业主组织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第一节业主和业主大会第二节业主委员会第三节物业管理委员会第五章物业服务第六章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构建党建引领社区治理框架下的物业管理体系,建设和谐宜居社区,规范物业管理,维护物业管理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依法、安全、合理使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非住宅物业管理参照执行。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自行管理或者共同决定委托物业服务人的形式,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专业单位和其他物业管理人。
第三条本市物业管理纳入社区治理体系,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居民自治、多方参与、协商共建、科技支撑的工作格局。
建立健全社区党组织领导下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业主、物业服务人等共同参与的治理架构。
推动在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中建立党组织,发挥党建引领作用。
第四条物业管理相关主体应当遵守权责一致、质价相符、公平公开的物业服务市场规则,维护享受物业服务并依法付费的市场秩序,优化市场环境。
支持社会资本参与老旧小区综合整治和物业管理。
第五条本市支持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重大事项及有关共有部分利用和管理等事项。
第六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本市物业管理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二)指导和监督区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房屋主管部门开展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三)指导和监督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四)建立健全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委员培训制度;(五)制定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物业服务合同等示范文本和相关标准;(六)建立全市统一的物业管理信用信息、业主电子共同决策等信息系统;(七)指导行业协会制定和实施自律性规范;(八)实施物业管理方面的其他监督管理职责。
北京市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规定
北京市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主体责任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促进新时代首都发展,根据《北京市消防条例》《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及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应当依照本规定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单位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应当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的原则,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和报告火警的义务;任]可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五条本市鼓励和支持单位运用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工业互联网和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提升消防安全管理的科技化、智能化水平由隹进智慧消防建设。
第六条本市与天津市、河北省建立消防领域协同工作机制,强化统筹协调,在火灾预防、灭火救援、执法检查等方面开展合作,推进京津冀消防工作协同发展。
第二章主体责任第七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全员消防安全责任:(一)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二)单位分管负责人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三)明确本单位消防工作机构或者专职、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具体组织实施和督促落实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四)明确本单位各层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员和责任范围。
本条规定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包括单位依法确定的消防安全管理人。
第八条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消防安全职责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建立健全全员消防安全责任制,并组织考核和奖惩;(二)遵守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和标准,保障本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三)保障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所需的资金投入;(四)加强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定期研究消防安全工作,及时处理消防安全重大问题。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4.10.22•【字号】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8号•【施行日期】2005.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公路正文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8号)《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已由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04年10月2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4年10月22日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车辆和驾驶人第一节机动车第二节非机动车第三节机动车驾驶人第三章道路通行条件第四章道路通行规定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机动车通行规定第三节非机动车、行人和乘车人通行规定第四节高速公路的特别规定第五章交通事故处理第六章事故预防与执法监督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上通行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本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的有序、安全、畅通。
第四条本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应当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城市布局和交通需求相适应。
城市规划应当与道路交通安全相协调,合理配置道路资源,完善交通基础设施,发展公共交通,提高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现代化水平。
第五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领导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组织有关部门确定管理目标,增加对道路交通安全基础设施和科技管理手段的投入;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协调机制、重大建设项目的交通影响评价制度和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度;制定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文明建设、科学研究与应用等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和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北京市农村房屋租赁合同6篇
北京市农村房屋租赁合同6篇篇1北京市农村房屋租赁合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北京市农村房屋租赁市场秩序,保护房东和承租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房屋租赁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北京市农村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制定本合同。
第二条本合同是北京市农村房屋租赁双方所有权益和义务的确认凭证,合同一式两份,房东和承租人各持一份,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第三条房东是指合法拥有北京市农村房屋出租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承租人是指租用北京市农村房屋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四条房东和承租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诚实守信,依法签订本合同,履行合同义务。
第五条北京市农村房屋租赁合同的签订、转租、终止等均应当依法进行。
第二章北京市农村房屋租赁合同的签订第六条房东和承租人依法签订北京市农村房屋租赁合同,应当明确双方的基本信息和租赁房屋的基本情况。
包括但不限于房东和承租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方式、房屋地址、房屋面积、租金标准、租赁期限等。
第七条房东应当向承租人提供真实、有效的房屋产权证明,确保其有权出租。
承租人应当向房东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和其他相关材料。
第八条房东和承租人应当就北京市农村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进行协商,并签订书面租赁合同。
双方应当对合同内容进行认真阅读,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保证合同内容真实、完整、合法。
第九条房东和承租人在签订北京市农村房屋租赁合同时,应当在合同上签字并加盖公章(如有)。
合同一经签订,即为双方发生法律效力。
第三章北京市农村房屋租赁合同的权利义务第十条房东有权在合同约定的租期内接受承租人支付的租金,并保证承租人按时、足额支付租金。
第十一条房东有义务保证承租人对租赁房屋实施的使用权,并在约定的租赁期限内不干扰承租人的正常生活和工作。
第十二条承租人应当按时、足额支付租金,并在租赁期间爱护房屋设施、合理使用水电燃气等公共设施。
第十三条承租人有义务在租赁期满时将房屋交付给房东,并保证房屋及其设施设备和租用物品的完好。
北京市公园条例
北京市公园条例(2002年10月17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公园事业发展第三章建设与保护第四章管理与服务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公园的规划、建设、管理和保护,促进公园事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园、公园周边景观以及规划确定的公园用地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公园,是指具有良好的园林环境、较完善的设施,具备改善生态、美化城市、游览观赏、休憩娱乐和防灾避险等功能,并向公众开放的场所,包括:综合公园、专类公园(儿童公园、历史名园、植物园等)、社区公园等。
本市森林公园的建立、管理和保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市应当按照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和建设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要求,规划、建设、管理公园,发展公园事业。
第四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园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证公益性公园建设和管理所必需的经费,保障公园事业发展的需要。
第五条市园林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市公园工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区、县人民政府园林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园管理监督工作。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公园工作进行管理。
第六条本市公园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本市公园的等级、类别由市园林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并公布。
第七条本市对在公园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公园的义务,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劝阻、举报和控告。
第二章公园事业发展第九条市园林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和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公园事业发展规划及实施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本市应当积极保护、利用历史名园,发展建设大、中型公园,并注重建设小型公园。
新建居住区必须按照规定标准建设居住区公园。
北京市高二地理 第四章第二节《旅游业对地理环境的影响》教案 中图版选修3
北京市房山区房山中学高二地理第四章第二节《旅游业对地理环境
的影响》教案中图版选修3
促进社会持续发展等正面影响。
开发中的环境保护措施也是不同的,可以结合具体实例加以讨论,从政府、旅游企业、在进行课标中“举例说出旅游与景区建设对地理环境的影响”中的“旅游对旅游
也简称旅游容量
①合理推算旅游环境容量的意义:旅游环境容量的合理推算
的保护:将所有废弃物丢入垃圾桶,不要污染水和土壤;不收集、购买旅游珍品;不要太
不断投入资金,加速生态恢复和建设,拯救了多处一度濒于荒废的
,随着世界,旅游业的迅速统
1.
制
措施:增强游客的环境意识,制定旅游业的法律和法规,从根本上。
北京市消防条例
北京市消防条例目录第一章总则[1]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第三章火灾预防第四章宣传教育第五章消防组织第六章灭火救援第七章监督检查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及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森林、军事设施、铁路、民航、矿井地下部分的消防工作,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四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制定消防事业发展专项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消防安全职责,将消防事业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逐步增加。
第五条市和区、县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公安派出所依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依法处理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指导辖区内的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与公安派出所应当在人民政府和公安机关领导下明确职责范围,互相配合,共同做好消防监督工作。
第六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单位消防安全职责,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负责。
有固定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本条例关于单位消防安全职责的规定。
第七条消防协会和其他有关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行业消防安全自律机制和管理制度,制定从业规范,宣传消防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培训相关从业人员,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相关单位的消防工作进行指导。
第八条本市鼓励有关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开展消防科学技术研究和创新,鼓励消防组织运用先进科技成果提升灭火救援能力。
北京市建筑工程绿化计算规则
第四章绿化环境规划设计要求第一节技术术语4。
1。
1 城市绿化规划指标城市绿化规划指标包括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城市绿化覆盖率和城市绿地率.1。
人均公共绿地面积:是指城市中每个居民平均占有公共绿地的面积。
计算公式: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平方米)=城市公共绿地总面积÷城市非农业人口。
人均公共绿地面积指标根据城市人均建设用地指标而定:(1)人均建设用地指标不足75平方米的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到2000年应不少于5平方米;到2010年应不少于6平方米。
(2)人均建设用地指标75—105平方米的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到2000年应不少于6平方米;到2010年应不少于7平方米。
(3)人均建设用地指标超过105平方米的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到2000年应不少于7平方米;到2010年应不少于8平方米。
2。
城市绿化覆盖率:是指城市绿化覆盖面积占城市面积的比率.计算公式:城市绿化覆盖率(%)=(城市内全部绿化种植垂直投影面积÷城市面积)X100%。
城市绿化覆盖率到2000年应不少于30%,到2010年应不少于35%。
3。
城市绿地率:是指城市各类绿地(含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等六类)总面积占城市面积的比率。
计算公式:城市绿地率(%)=(城市六类绿地面积之和÷城市总面积)X100%.4。
1。
2 城市绿化规划指标的统计口径1。
公共绿地是指向公众开放的市级、区级、居住区级公园、小游园、街道广场绿地,以及植物园、动物园、特种公园等。
公共绿地面积系指城市各类公共绿地总面积之和。
2.城市建成区内绿化覆盖面积应包括各类绿地(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六类绿地)的实际绿化种植覆盖面积(含被绿化种植包围的水面)、街道绿化覆盖面积、屋顶绿化覆盖面积以及零散树木的覆盖面积。
这些面积数据可以通过遥感、普查、抽样调查估算等办法来获得。
3。
根据《城市绿化条例》规定,城市绿地包括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六类,在计算城市绿地率时,应用全部六类绿地面积同城市总面积之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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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宫
北京市
鸟巢(cháo)
本章内容
• 1、北京市地理位置
• • • • • •
2、北京古城 3、皇家建筑 4、宗教建筑 5、古文化遗存 6、名特产品 7、风味食品
一、北京市地理位置
北京市在中国的位置(zhǐ)
1、北京市简称京,位于华北平原的 西北部。北京是中国的首都,也是 全国政治、文化和国际交往中心。
1、故宫介绍
• 故宫原来的名字叫“紫禁(jì n)城”,位于北 京城中心,宫墙长3公里,占地72万平方米, 有大小宫殿(diàn)70多座,房屋9999间。城 墙四角有角楼,外围有宽52米的护城河。 • 故宫建于明代1406—1420年,是明清两代 皇帝的皇宫,曾有24位皇帝居住这里。
故 宫 全 貌
夏天时的长城
秋天时的长城
六、名特产品
• 北京市的特色工艺品 有景泰蓝和北京雕漆。
景泰蓝
北京雕漆
七、风味食品
满汉全席
仿膳宫廷菜
皇帝会见大臣和商议国家事务 的地方——金銮(luǎn)殿
故宫的大殿
故宫外的角楼和护城河
2、天坛
天坛祈qí 年殿—北京的象征
3、颐yí 和园
• 颐和园是清朝皇帝的花园和生活、休息的 地方,始建于1750年。 • 颐和园由万寿山和昆明湖组成,水面占四 分之三,分为行政、居住、游览luǎn三个活 动区。
2、北京市下属(shǔ)的区县
3、北京作为首都的历史差不多有900年了,自从1153年金 朝起,先后有金、元、明、清、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这儿建都。
二、北京古城
• 北京古城指的是明清时期留下的北京老城 区。现在留下建筑(jiànzhù)的主要有天安门 (原来的一个城门)、故宫午门(故宫的 大门)、王府(过去皇帝的亲戚们的住 处)、四合院(过去老百姓的住处)、胡 同(房子和房子之间很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的街道)。
2、佛教(喇嘛lǎma教)建筑zhù— 雍yōng和宫
喇嘛lǎma和信徒tú们在听经
唐卡(佛教人物和故事的画像)
3、伊斯兰教建筑—牛街、东四清真寺
4、天主教教堂—西什库教堂、南堂
牧师mùshī带领人们祈祷qí dǎo
五、古文化遗存
• 北京的古代文化遗迹(jì )主要有周口店北 京猿yuán人遗址zhǐ和长城。
1、天安门
2、故宫午门
3、王府
4、四合院
四合院
胡 同
5、胡同
门画和对联
三、皇家建筑
• 皇家建筑是皇帝家族的建筑,主要代表有 故宫(明清两代皇帝举行重大活动和处理 事务、生活的地方)、天坛tán(明清皇帝 祭天的建筑)、颐(yí )和园(皇帝的花园)、 圆明园遗址、明十三陵(lí ng)(明朝十三个 皇帝的陵墓mù)。
1、周口店北京猿yuán人遗址zhǐ
2、长城
• 公元前221年,秦朝的秦始皇开始大规模修 筑zhù长城,以防御(yù)来自北方匈奴 (xiōng nǔ)的侵扰(qīn rǎo)。后来的汉朝 和明朝又对长城进行了两次大规模的修理。 • 现在的长城是明朝遗留(yí liú)下来的, 是沿东西方向修建的,西边到甘肃省的嘉 峪关(jiāyùguān),东边到辽宁省的鸭绿江。 全长12700多里(约合6350千米),因此 又被称为“万里长城”。
颐和园的地图
颐yí 和园中的房屋建筑zhù
万寿山和昆明湖
昆明湖中的十七孔桥
石桥和阁gé子
4、圆明园遗址zhí
5、明十三陵lí ng
四、宗教建筑
• 北京保留有多种历史久远的宗教建筑,主 要有道教、佛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和基 督教的建筑。
明十三陵中的一个陵墓
1、道教建筑—白云观
道教三清圣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