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风险代理制度探析_郑建刚
律师风险代理制度初探
律师风险代理制度初探集团文件版本号:(M928-T898-M248-WU2669-I2896-DQ586-M1988)律师风险代理制度初探舒海摘要:律师风险代理源起于美国,其主要内容是对胜诉酬金的约定,是目前国际上比较流行的律师收费制度,体现着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收费观念和收费机制,是一种高效、合理的律师收费制度。
在我国目前法律服务市场中,律师按胜诉比例收费的情况普遍存在,成为律师执业中的一种热门服务项目,但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律师执业风险代理。
通过对国外相关制度考察和价值分析,提出法律意见,使其在法治轨道上正常运作,促进我国律师制度的完善。
近日,某法院审理了一起新鲜的官司,甲律师将他的当事人a公司告上法庭,其具体案情如下:a公司委托甲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通过诉讼办理向b公司追讨工程款事宜,该律师事务所委托甲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
事务所与a公司签订《协商收费协议》时约定:若经努力该案的终审判决书或调解书中的被告应付款总额达到100万元以上,则a公司得100万元,100万元以外的超出部分作为代理费归代理方。
此案经法院审理,判定b公司支付a公司工程款1025895.5元,并承担该款自2000年8月10日起至判决生效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利息的20%.之后,a公司不愿支付代理费用,甲律师向法院递上诉状,而这次他告的是a公司。
他认为,其为a公司代理诉讼,经努力争取到应得款项100万元的胜诉结果,按协议应得代理费。
此案涉及的问题是律师风险代理制度。
律师风险代理是指当事人不必事先支付服务费用,律师事务所即为其开展全面诉讼或非诉代理业务,待代理事务成功后,当事人从所得财物或利益中提取协议所规定的比例支付酬金,如果败诉则无需支付律师酬金,这种律师收费方式在国外称为胜诉酬金或附条件收费。
律师风险代理制度是目前国际上比较流行的律师收费方式,在我国的法律服务市场中,也屡屡为当事人和律师所采用。
但是,这种极具生命力的律师收费方式却没有得到现行法律和律师职业道德的认可和调整,处于“违法”的尴尬境地,造成实践中的混乱和无序。
律师风险代理制度初探
律师风险代理制度初探前言律师作为法律行业中的专业人士,他们所提供的服务往往会涉及到许多风险。
为了规避这些风险,律师们通常会寻找到信任的合作伙伴,例如聘请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来进行风险代理。
这种风险代理制度在法律行业中非常普遍,尤其是在涉及到复杂的案件时。
那么,什么是律师风险代理制度呢?如何运作?它的优势和缺点又是什么呢?在本文中,我们将对这些问题进行初探和探讨。
什么是律师风险代理制度?律师风险代理制度是指律师事务所或律师之间就某一具体案件进行合作,并由其中一个法律专家全权负责该案件的处理和管辖。
这种制度有助于降低律师个人经营业务的风险和运营难度。
律师在处理案件时,有时面临的风险较大。
比如,发现被告方的情况更复杂,或者涉及到的法律条款尚未明确定义等。
在这些情况下,律师可能需要自己去查找相关的法律文献或者向更有经验的律师请教。
这样一来,律师的时间和精力就会被大大消耗。
此时,如果能够聘请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来承接这些工作,律师就可以集中精力处理自己最熟悉的领域,从而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律师风险代理制度的具体运作方式律师风险代理制度的一般运作方式是,一名律师将某一具体案件转移给另一个相对有经验的律师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
作为案件新的主人,后者将承接该案件并全权负责处理和管辖。
律师风险代理制度的合作一般是以合同的形式进行的。
在合同中,双方应明确具体的合作方式、案件的具体处理流程、报酬的支付方式和义务等内容。
一旦双方达成协议,并在合同中签字盖章,律师风险代理制度就正式启动。
合同生效后,原来处理该案件的律师就需要把案件交接给新律师,同时也要把案件涉及的相关资料、证据一并交给新律师。
新律师负责判断是否需要重新审理或调整案件的行程,并为其提供相应的建议和意见。
在整个案件处理过程中,律师应本着“勤勉尽责”原则,及时向委托人通报案件进展、风险,确保案件的处理符合法律规定和委托人的利益。
律师风险代理制度的优缺点律师风险代理制度既有优点,也有缺点。
风险代理的律师费为什么这么高
风险代理的律师费为什么这么高作者:唐姗姗来源:《方圆》2014年第05期从近几年法院判决来看,想赖掉律师费也变得不那么容易。
落实禁止性规定,比否认一个制度更难,我们或许会在未来一段时间内,依然可以听到关于风险代理的是是非非,但风险代理仍会因市场需求而存在1月13日,备受瞩目的“彭州乌木案”原告吴高亮以自己的代理律师张敏没有履行代理协议为由,请求金牛法院解除双方的委托代理协议,2月17日,此案第一次开庭。
同日,杭州一家律师事务所将自己的房产中介客户告上法庭,索要对方拖欠的200余万律师费。
这两个案件看似不相关,但皆为风险代理引发的利益纠葛。
风险代理律师费纠纷频发2012年春节,彭州市通济镇吴高亮在家附近发现埋藏于地下的一批乌木,经鉴定树种为金丝楠木,估计市场价值上千万。
在挖掘期间,通济镇政府接到举报,当夜赶往监控保护。
彭州市国资办正式提出乌木归国家,獎发现者吴高亮7万元。
而吴高亮提出这批乌木价值在2000万左右,按照相关法规应该奖励自己400万。
2012年7月26日,吴高亮聘请律师张敏风险代理,起诉通济镇政府,请求法院确认7件乌木为自己所有。
双方就乌木是谁发掘、是否在吴高亮的承包地下和通济镇政府是否有非法行政行为三大焦点问题进行了举证。
2013年6月,吴高亮二审败诉,称将申请再审。
吴高亮解聘律师张敏的原因是,“由于心存拖延,许多证据律师无法及时找到导致案件败诉,并不愿陪同自己到高院申请再审”。
对此,张敏回应,成都中院以法律适用问题提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并作出裁定中止审理吴高亮的诉讼请求。
在没有最新的关键性的证据补充下,他也在等待最高法院的解释,“因为乌木的所有权在现行法律中并无明确规定,应适用于民法原理的‘先占原则’,还是‘由所有权人取得’。
”另外,在乌木案中,自己前前后后诉讼不下十次,搜集大量资料,吴高亮之前并未表示自己能力有问题,也未付律师费,“如果最高法作出的解释对吴高亮有利,他现在撤销协议,我一分钱都拿不到。
我国律师风险代理制度的困境及出路
我国律师风险代理制度的困境及出路作者:张紫荆来源:《青年时代》2020年第21期摘要:目前我国关于律师风险代理的制度还存在适用案件类型范围狭窄、风险代理协议签订程序不完善以及风险代理纠纷频发等问题。
本文旨在通过分析风险代理适用的案件类型、完善相关法定程序以及建立纠纷解决机制,以期风险代理制度能适应市场化的发展,保障公民诉权的实现,缓解政府法律援助的压力。
关键词:风险代理;适用范围;法定程序;纠纷解决一、前言风险代理起源于美国,在日本等地得到广泛应用[1]。
工业革命时期的到来,市场经济迅速发展,劳动力需求不断扩大,伴随着大量劳动侵权案件的出现。
一方面,劳动侵权案件的受害者因为无法负担高昂的法律服务费,往往难以通过法律途径主张自己的权利,另一方面,大多数律师也不愿意去接手這类高投入低回报的案件,律师风险代理制度因此应运而生。
律师风险代理是一种委托合同,与普通委托不同的是,律师能否取得报酬是不确定的,与其是否能实现当事人的要求有关,故律师风险代理属于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具有附条件性、高风险性和高收入性的特征。
实践中律师风险代理制度可以保障弱势群体诉讼权利,但该制度的立法规定还比较笼统,导致在具体的司法运用中混乱不已,通过检索风险代理的相关法规,也可以发现各地区对律师风险代理是否需要事先支付法律服务费的要求有所差异。
二、律师风险代理制度的困境(一)风险代理适用范围狭窄2006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制定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中明确了禁止实行风险代理收费的案件,这两条规定极大地限制了风险代理的适用案件范围,难以发挥风险代理的制度价值。
对于涉及家庭关系的婚姻案件,往往伴随着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确定子女抚养费等经济问题,在不以促成离婚为目的的婚姻案件中,对只涉及经济利益的部分,夫妻双方通过风险代理委托专业的律师应被允许。
对于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以及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案件,针对的都是弱势群体,律师风险代理制度的出现是出于保护弱势群体的需要,在我国适用具有一定的实践意义。
律师风险代理制度的价值和弊端--结合我国实践中的律师风险代理事务
律师风险代理制度的价值和弊端--结合我国实践中的律师风险
代理事务
石利
【期刊名称】《长春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年(卷),期】2005(017)001
【摘要】律师风险代理作为一种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虽然我国相关法律中对此并未作出相应规定,但却在律师事务中大量存在和发展.本文拟结合我国实践中存在的律师风险代理事务对此制度在律师、当事人、社会公众三方面所具有的价值和产生的弊端进行一定的探讨,以期对我国律师制度的发展和完善尽一点绵薄之力.【总页数】3页(P52-54)
【作者】石利
【作者单位】河南师范大学,法律系,河南,新乡,453007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
【相关文献】
1.律师风险代理制度的完善 [J], 侯怀霞;荆秋
2.英国律师按条件收费对我国律师风险代理制度的启示 [J], 阮友利
3.我国律师风险代理制度合理性分析 [J], 胡佳维
4.律师风险代理制度探析 [J], 郑建刚
5.论律师风险代理制度立法及完善 [J], 杨秋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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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风险代理分类
律师风险代理分类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律师风险代理分类在现代社会中,律师作为法律行业的专业人士,承担着维护公平正义,保护当事人权益的重要责任。
在很多情况下,律师需要代表当事人进行法律诉讼和谈判,这就需要律师在承担代理职责的面临一定的风险。
为了更好地管理和规避这些风险,律师的风险代理可以按照不同的分类进行划分。
一、合同风险代理合同风险代理是指律师在代表当事人签订合同、进行谈判等过程中可能面临的风险。
在合同起草过程中,律师需要充分了解当事人的意愿和需求,确保合同内容合法合规,避免出现漏洞和纠纷。
合同谈判过程中,律师需要充分掌握法律知识和谈判技巧,保护当事人的利益不受损害。
如果合同出现纠纷,律师需要及时采取法律措施,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诉讼风险代理是指律师代表当事人进行法律诉讼过程中可能面临的风险。
律师需要在诉讼前对案情进行充分调查,分析案件的胜诉可能性和风险,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和建议。
在诉讼过程中,律师需要制定合理的诉讼策略,提出有力的辩护意见,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在诉讼结束后,律师还需要帮助当事人执行判决,避免拖欠问题和执行难题。
三、职业道德风险代理职业道德风险代理是指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可能面临的职业道德风险。
律师需要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保持独立客观、公正无私的原则,维护律师的尊严和形象。
在律师代理过程中,律师要保守客户的秘密,不泄露客户的机密信息,保护客户的隐私权。
避免涉嫌职业道德不端行为,严格遵守律师行业的自律规定和规范。
经济风险代理是指律师在代理过程中可能面临的经济风险。
律师需要合理制定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确保自己的劳动得到合理报酬。
避免因为合同纠纷、案件失败等原因导致收入减少和经济损失。
律师还需要注重财务管理,妥善处理财务风险,避免因为经济问题影响律师执业和声誉。
在律师风险代理中,律师需要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水平和素养,提高风险识别和应对能力,保护当事人的权益和自身的利益。
代理案件的法律风险防范(3篇)
第1篇一、引言代理案件在现实生活中越来越普遍,无论是民事、刑事还是行政案件,代理律师的作用愈发重要。
然而,代理案件过程中,律师可能会面临诸多法律风险。
为了确保代理案件的顺利进行,降低法律风险,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讨。
二、代理案件的法律风险1. 证据风险(1)证据收集不充分:律师在代理案件过程中,可能因为对案件了解不全面,导致证据收集不充分,从而影响案件的胜诉。
(2)证据存在瑕疵:律师在收集证据过程中,可能存在证据来源不明、证据形式不规范等问题,导致证据被法院排除。
2. 法律适用风险(1)法律理解错误:律师对法律条文的理解可能存在偏差,导致在代理案件时适用法律错误。
(2)法律依据不足:律师在代理案件时,可能无法找到充分的法律依据,从而影响案件的胜诉。
3. 诉讼策略风险(1)诉讼策略不当:律师在制定诉讼策略时,可能存在失误,导致案件在诉讼过程中处于不利地位。
(2)诉讼请求不当:律师在代理案件时,可能提出过高的诉讼请求,导致案件难以得到支持。
4. 与当事人关系风险(1)沟通不畅: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沟通不畅,可能导致当事人对案件产生误解,影响代理效果。
(2)利益冲突:律师在代理案件过程中,可能因利益冲突而损害当事人利益。
5. 法律职业伦理风险(1)泄露当事人隐私:律师在代理案件过程中,可能泄露当事人隐私,损害当事人利益。
(2)违规执业:律师在代理案件过程中,可能违反法律规定,导致律师执业资格受到处罚。
三、代理案件的法律风险防范措施1. 证据风险防范(1)充分了解案情:律师在接受代理案件前,应充分了解案情,明确案件证据需求。
(2)规范证据收集:律师在收集证据过程中,应遵循法律规定,确保证据来源合法、形式规范。
2. 法律适用风险防范(1)加强法律学习:律师应不断学习法律知识,提高对法律条文的准确理解。
(2)查找法律依据:律师在代理案件时,应充分查找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案件有充分的法律依据。
3. 诉讼策略风险防范(1)制定合理诉讼策略:律师应根据案情,制定合理的诉讼策略,确保案件在诉讼过程中处于有利地位。
律师执业风险与防范文档资料
律师执业风险与防范文档资料
一、律师执业风险分析
律师执业中存在各种潜在风险,主要包括诉讼风险、道德风险、财务风险等。
诉讼风险是指在代理案件过程中,可能会面临败诉或索赔等风险;道德风险是指律师自身或团队成员可能涉及违反职业操守、规范等行为而导致的风险;财务风险是指律师事务所可能面临的资金风险、诉讼费用追缴等风险。
二、律师执业风险防范措施
1.确保法律尤为关键。
律师事务所应建立完善的法律制度和规章制度,确保律所的执业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伦理规范。
2.加强内部管理。
加强对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的监督,规范律师执业行为,防范不当行为的发生。
3.注重风险防范教育培训。
定期组织律师事务所成员进行风险防范教育培训,提高律师的法律专业素养和职业操守。
4.建立风险应对机制。
建立健全的风险识别、评估和处置机制,及时发现和应对潜在风险。
5.保持独立自主。
律师事务所应保持独立自主的执业态度,不受外部干扰,维护律师职业的独立性和无党派性。
6.加强与客户沟通。
律所应与客户保持密切的沟通,及时了解客户需求,做好风险提示和建议。
7.依法执业。
律师应坚持依法执业,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执业规范,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以上是律师执业风险与防范文档资料的详细内容,希望对律师及律
所的管理提供帮助。
律师执业风险及防范措施
律师执业风险及防范措施律师执业过程中存在着一定的风险,包括法律责任风险、经济风险和声誉风险等。
为了降低这些风险并保护律师个人权益和职业声誉,以下是一些律师执业风险的防范措施。
首先,律师应通过规范的法律服务来降低法律责任风险。
律师应当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准则,确保在法律执业过程中尽职尽责。
他们还应不断提高自身专业知识和技能,确保为客户提供准确、全面的法律意见和服务。
其次,律师应当谨慎处理财务事务,以降低经济风险。
他们应该确保合理收费并遵守相关的财务管理规定。
此外,律师还应当与客户签订明确的合同或协议,确保费用、付款方式和时间等条款清晰明确,避免纠纷的发生。
此外,律师应当重视职业声誉,以降低声誉风险。
他们应当始终保持专业道德,避免违反法律和道德规范的行为,如涉嫌徇私舞弊、泄露客户机密信息等。
律师还应积极与同行、客户和社会建立良好的沟通和合作关系,树立良好的职业形象。
此外,律师还可以购买相关的保险来降低风险。
例如,律师职业责任保险可以提供法律责任保障,以应对潜在的诉讼或索赔。
此外,律师还可以购买收入保护险或业务中断险等,以应对突发情况对收入和业务的影响。
除了以上措施,律师还应定期审查和更新自己的执业规则和流程,确保符合最新的法律法规和职业要求。
他们还应与专业组织和同行保持联系,参加相关的培训和研讨会,不断学习和掌握新的法律知识和技能。
总之,律师执业存在一定的风险,但通过遵守法律道德、谨慎处理财务事务、重视职业声誉、购买保险以及定期审查和更新执业规则等措施,可以有效降低这些风险。
律师应当始终保持专业和诚信,以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并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什么是风险代理,风险代理的范围是什么
什么是风险代理,风险代理的范围是什么
风险代理制作为⼀种与国际接轨的律师代理收费⽅式,被缔结合同的当事⼈视为双赢⽽普遍为⼈们接受。
什么是风险代理,风险代理的范围是什么?接下来,跟着店铺⼩编的脚步,⼀起来看看吧!
什么是风险代理,风险代理的范围是什么
风险代理,是指根据律师事务所与当事⼈约定,当事⼈暂不⽀付律师代理费⽤,或只⽀付部分律师费或前期差旅费⽤,待其债权实现或其他委托事项完成之后,再⽀付约定⽐例或⼀定数额律师费的代理形式。
这种代理类型对双⽅来讲都存在⼀定风险,所以称之为风险代理。
风险代理案件的阶段包括⼀审、⼆审、执⾏等全部过程,直⾄款项追回或诉讼⽬的实现。
风险代理案件,分为部分风险代理(先部分⽀付律师费)、完全律师风险代理(先不⽀付律师费)两种形式。
风险代理的适⽤范围:
律师代理诉讼案件,风险代理适⽤范围为:
(⼀)风险代理仅适⽤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
(⼆)有四类涉及⼈⾝和最基本民⽣的民事案件不得实⾏风险代理。
包括:
1、婚姻继承案件;
2、请求给予社会保障待遇或者最低⽣活保障待遇的;
3、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抚恤⾦、救济⾦、⼯伤赔偿的;
4、请求⽀付劳动报酬的等。
(三)禁⽌刑事诉讼案件、⾏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风险代理收费。
律师事务所可以实⾏风险代理收费。
所谓风险代理收费,即胜诉收费,是指委托⼈与律师事务所签订风险代理收费合同,于案件胜诉或者约定的法律事务达到特定的结果后,由委托⼈向律师事务所交纳律师服务费⽤,是委托⼈与律师事务所约定的⼀种律师服务收费⽅式。
以上就是我们店铺关于风险代理的相关法律解答,感谢你的观看。
律师风险代理规定
律师风险代理规定律师风险代理是指律师在代理当事人案件过程中,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司法解释等规定,面对各种可能的风险进行风险管理和控制的行为。
律师作为一种专业服务提供者,代理案件时面临着各种风险,如法律风险、经济风险、名誉风险等。
为了保证律师代理案件的效果和客户利益的最大化,需要遵守一系列的规定和原则。
首先,律师在风险代理中应当遵守法律和律师职业道德规范。
律师代理案件要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等的规定,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正义。
同时,律师还需要遵守律师职业道德规范,保持职业操守和专业素养,不得违反法律、规章和职业道德的规定。
其次,律师应当对风险进行充分的了解和评估。
律师在接受案件代理之前,应当对案件相关的法律事实进行全面的了解和评估,准确判断案件的法律风险和可能的后果,合理评估代理案件的成功几率。
律师要充分了解当事人的利益诉求和风险容忍度,确保代理案件的方向和方式符合当事人的意愿和利益。
再次,律师应当采取有效的风险管理和控制措施。
律师代理案件时,应当根据案件的特点和风险情况,制定合理的风险管理和控制策略。
律师可以通过起草具有合法效力的法律文件、提出合理的诉讼请求、选择合适的证据、提供合理的法律意见等手段来控制和降低风险。
在案件代理过程中,律师应当及时向当事人报告案件的进展和可能发生的风险,并与当事人商议并采取措施来避免或应对可能的风险。
最后,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和权益。
律师在代理案件过程中,应当始终把当事人的利益和权益放在首位,以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目标。
律师要忠实、勤勉地履行职务,为当事人提供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
律师还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秘密,不泄露当事人的隐私信息,确保当事人的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综上所述,律师风险代理规定包括遵守法律和职业道德规范、充分了解和评估风险、采取有效的风险管理和控制措施以及维护当事人利益和权益等。
这些规定的存在和执行,旨在保证律师代理案件的正当性、公正性和合法性,以最大程度地减少代理案件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律师风险代理的概念
律师风险代理的概念《律师风险代理》概念:律师风险代理是指律师在代理当事人诉讼或法律事务的过程中,承担与代理行为相关的各种风险和责任的一种形式。
律师作为法律专业人士,其工作本质上涉及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并代表其权益保护。
然而,律师在承担这一角色时,不仅承担了专业代理责任,同时也面临着一系列的风险。
律师风险代理的特点:1. 双重责任:律师在代理当事人的同时,也有自己的专业和道德责任。
他们需要权衡自身的责任与代理当事人的利益之间的关系,在维护客户利益的同时,必须保持自己的独立性和中立性。
2. 涉及的风险:律师风险代理涉及到多个方面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代理关系的解除、代理当事人的损失、代理行为的错误或疏忽以及可能导致律师个人或事务所受到的法律处罚等。
律师应当在代理过程中尽最大努力来规避和减少这些风险的发生。
3. 风险管理:为了降低律师风险代理的风险,律师事务所通常会采取一些风险管理措施。
这其中包括设立专门的风险管理机构或委员会,建立相应的风险管理制度并进行培训,以及购买相应的责任保险等。
这些措施有助于提高律师事务所的风险意识和管理能力,在代理过程中更好地应对风险。
律师风险代理的重要性:律师风险代理是法律行业中至关重要的一环。
在现代社会中,法律事务的复杂性和纠纷的多元化使得律师的角色愈发重要。
而律师风险代理的概念的提出,则为律师提供了一种更全面地认识并应对自身工作中可能遇到的各种风险的方式。
只有充分认识和管理这些风险,律师才能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为当事人提供更可靠和安全的法律服务。
总结:律师风险代理是指律师在代理过程中承担与代理行为相关的各种风险和责任。
这种代理的特点在于律师需同时承担专业和道德责任,并面临多方面的风险。
通过风险管理,律师事务所能够更好地应对这些风险,并提供更可靠的法律服务。
律师风险代理在现代社会中的重要性不可忽视,它为律师提供了一种全面认识和应对风险的方式,以更好地履行职责。
法律案件风险代理(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法律服务的市场需求日益旺盛。
在众多法律服务形式中,风险代理成为了一种新兴的代理模式。
风险代理,顾名思义,是指律师在接受委托人委托代理案件时,不预先收取律师费,而是根据案件最终处理结果,按照一定比例提取代理费。
本文将从风险代理的定义、特点、适用范围、风险及防范措施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风险代理的定义与特点(一)定义风险代理,又称“成败收费制”,是指律师在接受委托人委托代理案件时,不预先收取律师费,而是根据案件最终处理结果,按照一定比例提取代理费。
在风险代理中,律师与委托人之间不存在固定的律师费支付关系,律师的收益与案件的成败密切相关。
(二)特点1. 成败性:风险代理的成败性体现在律师的收益与案件的最终处理结果紧密相关。
只有案件取得成功,律师才能获得代理费。
2. 风险性:风险代理要求律师承担较大的风险,包括案件败诉、客户不支付代理费等。
3. 激励性:风险代理能够激发律师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律师办理案件的效率和质量。
4. 透明性:风险代理的收费标准相对透明,委托人能够直观地了解律师的收费情况。
三、风险代理的适用范围风险代理适用于以下几种类型的案件:1. 诉讼案件:如民事、刑事诉讼案件,包括但不限于离婚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等。
2. 非诉讼案件:如知识产权纠纷、企业法律顾问、法律咨询等。
3. 仲裁案件:包括国际、国内仲裁案件。
4. 其他法律事务:如法律尽职调查、合规审查等。
四、风险代理的风险及防范措施(一)风险1. 案件败诉风险:律师在代理案件过程中,可能会面临案件败诉的风险,导致无法获得代理费。
2. 客户不支付代理费风险:部分委托人在案件取得成功后,可能会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代理费。
3. 律师职业道德风险:在风险代理中,律师可能会为了追求利益,忽视职业道德,采取不正当手段。
4. 法律法规风险:风险代理可能涉及法律法规的限制,如律师收费标准、代理费提取比例等。
(二)防范措施1. 严格审查案件:律师在接受委托前,应充分了解案件情况,评估案件胜诉可能性,避免因案件本身原因导致败诉。
律师风险代理制度探析_郑建刚
律师风险代理制度探析①(郑建刚 [华东政法学院,上海200042]摘 要:通过对国外律师风险代理制度的立法比较,论述了我国建立这一制度的实践价值和障碍,进而提出构建我国律师风险代理制度需要通过对其适用范围、基本开支的支付、律师请求留置权的赋予和律师收费评定制度等方面进行立法来加以规范。
关键词:风险代理;请求留置权;收费评定制度中图分类号:D916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21289(2004)0120081203 随着一件件有关律师风险代理纠纷诉诸法院,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律师风险代理制度展开了热烈的讨论。
所谓风险代理,也称“胜诉取酬制”,是指律师与当事人约定,当事人事先不必交纳代理费用,而是在案件审判结束后,如果当事人胜诉,则从胜诉执行所得中按约定支付代理费用;如果当事人败诉或者最后没有财物所得,则当事人不必支付代理费用。
我国1996年颁布的《律师法》和1997年国家计委和司法部联合颁布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都没有关于律师风险代理的规定,致使实践中推出的律师风险代理业务因缺乏法律的指引和保障而步履维艰。
为此本文拟对国外律师风险代理制度作一比较分析,并对建立我国的律师风险代理制度提出一些建议,以期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一、国外律师风险代理制度的立法比较律师风险代理制度作为律师收费的一种方式,许多国家都有规定。
但由于各国对律师风险代理制度的理解和态度不同,因而对律师风险代理制度的规定也存在很大差异。
11律师风险代理制度的立法并非所有国家都规定了律师风险代理制度,有些国家如英国对律师风险代理制度是持否定态度的。
英国《1974年律师法》第59条第1款规定:律师可以与当事人订立书面协议,规定其办理诉讼事务的酬金。
但该条第2款同时规定,律师不得将这一规定作为从事下列行为或订立下列协议的法律依据:……任何规定接受委托或雇佣为当事人提起诉讼、讼案或其他诉讼程序的律师,只有在胜诉的情况下,才有权向当事人收取酬金的协议[1]。
律师风险代理若干问题探讨
律师风险代理若干问题探讨内容摘要:当前,律师界纷纷推出风险代理业务,但律师风险代理又需进一步完善,本文分析了律师风险代理中有关问题,提出了律师风险代理的效力、范围、收费比例等建议。
关键词:律师风险代理问题探讨律师风险代理是指当事人不必事先支付律师服务费用,待代理事务成功后,当事人从所得财物或利益中提取协议所规定的比例支付酬金,如果败诉则无需支付。
律师的这种收费方式在国外称胜诉酬金(Contingt Free)或附条件收费。
如在日本,按照《报酬等标准规程》的规定,民事诉讼、非诉讼案件、行政案件、仲裁案件等应按争议金额收取一定比例“手续费”,如胜诉加收同样比例的“成功报酬”。
我国《律师法》没有关于律师收费的规定,1997年国家计委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中也未涉及胜诉酬金制度及风险代理制度。
但从律师收费的实践看,胜诉酬金制度或曰风险代理制度已相当普遍。
尤其在金额较大的人身损害赔偿、名誉权、肖像权、拖欠多年的债务追收案件中,胜诉收费成了当事人和律师的共同选择。
由于胜诉酬金制度或曰风险代理制度有其自身的弊端,需要进行有效规范。
本文拟对这一新型收费制度作一粗浅探讨,以期完善我国律师制度。
一、律师风险代理的特征1、律师风险代理是律师以委托人名义为委托人处理法律事务。
律师风险代理是一种典型的委托合同,即合同双方约定一方将自己的事务交由另一方处理的协议。
虽然律师风险代理是以他人事务的处理为目的,即律师是为委托人处理事务的,但是该法律事务必须是委托人有权实施的,且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行为。
2、律师风险代理是建立在委托人与律师的相互信任基础上的。
律师风险代理的委托人是将自己的法律事务委托给律师办理,他人因信任律师才委托。
而律师尽管依委托人的意思办理法律事务,但必须依自己的意志来决定具体的意见。
律师风险代理这一目的决定了它只能发生在双方相互信任的特定人之间。
因此,律师应当亲自处理受托的事务,不经委托人同意,除法律或合同有特别规定者外,不能转托他人处理委托事务。
律师风险代理案件条件
律师风险代理案件条件
律师风险代理案件一般应满足以下条件:
1.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道德风
尚。
这是律师代理案件的基本要求,也是律师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的体现。
2.客户需要具备一定的经济实力和信誉。
在风险代理中,律师需
要垫付一定的资金,如果客户没有足够的经济实力和信誉,律师可能会面临资金损失的风险。
3.建立在双方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基础上。
双方应当在合
同中明确约定代理费用、代理期限、代理范围、风险承担等事项,确保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得到保障。
4.案件一般应为民事案件,刑事案件和行政诉讼案件一般不适用
风险代理。
5.不得实行风险代理收费的情形包括:婚姻、继承案件;请求给
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等。
以上条件仅供参考,如有相关需求,建议咨询专业律师获取帮助。
风险代理管理制度
风险代理管理制度一、风险代理管理制度的必要性1. 防范风险代理行为。
建立风险代理管理制度可以帮助公司明确规定管理人员和员工的职责和权限,规范他们的行为,防范各级管理人员及员工利用职权为自己谋利的情况发生,确保公司的利益不受损害。
2. 保障公司的长期发展。
建立完善的风险代理管理制度可以降低公司的运营风险,提高公司的管理效率和竞争力,为公司的长期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3. 提升公司的整体管理水平。
通过建立风险代理管理制度,公司可以规范各级管理人员及员工的行为,加强公司内部监管,提升公司的整体管理水平,提高公司的经营效益。
二、风险代理管理制度的框架1. 制度的基本原则。
风险代理管理制度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公平公正、规范有序、风险可控的原则,建立健全的风险代理管理机制,防范风险代理行为的发生,保障公司的利益。
2. 制度的内容。
风险代理管理制度应包括公司的组织结构、职责分工、管理流程、监督机制、奖惩措施等内容,明确规定管理人员和员工的行为规范和责任义务,为公司内部风险代理活动的预防和控制提供具体的操作指南。
3. 制度的执行。
风险代理管理制度要求公司采取有效的措施确保制度得到严格执行,包括明确责任人、建立监督机制、加强内部教育培训、建立奖惩机制等,确保风险代理管理制度的有效实施。
4. 制度的监督和改进。
风险代理管理制度应当建立监督机制,定期评估和审查公司风险代理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改进,持续提升公司的风险代理管理水平。
三、风险代理管理制度的具体内容1. 组织结构。
明确公司的组织结构、岗位设置和职责分工,确保公司内部各部门之间的协调与配合,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代理行为的发生。
2. 职责分工。
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的职责范围和工作任务,规范他们的行为,防范风险代理行为的发生。
3. 管理流程。
建立规范的管理流程,包括公司内部审批程序、信息披露制度、内部控制要求等,确保公司的各项决策和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规定。
律师风险代理最高标准
律师风险代理最高标准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律师风险代理是指律师在代理客户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中所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律师在代理客户的法律事务过程中,需要做到善尽职责、客观提供法律意见、保护客户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秩序等,确保客户的利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
而律师风险代理所需遵循的最高标准也体现了律师职业的专业性、责任性和信誉性。
律师风险代理的最高标准要求律师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
律师必须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准确把握案件的事实、法律适用和诉讼策略,确保客户的法律利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
在代理客户的法律事务过程中,律师应当充分了解客户的需求和意愿,与客户保持密切的沟通,积极协助客户解决问题,确保客户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的维护。
律师在代理客户的法律事务过程中,应当遵循法律规定和职业道德规范,绝不能违法违规,确保案件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律师风险代理的最高标准要求律师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诚信素质。
律师是法律行业的专业人士,应当恪守职业操守,忠诚于客户、忠诚于法律、忠诚于社会。
律师在代理客户的法律事务过程中,应当坚守原则、遵循法律、诚实守信,绝不能为了谋取私利而损害客户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律师应当以客户利益为重,努力为客户争取最大利益,保持独立、公正、客观的立场,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公正性。
律师风险代理的最高标准要求律师具备卓越的沟通和协商能力。
律师在代理客户的法律事务过程中,需要与客户、对方当事人、法院、仲裁机构等多方进行有效沟通和协商,协调各方利益关系,推动案件取得积极进展。
律师应当具备良好的口头表达和书面表达能力,能够清晰、准确地表达意见,协商出适合各方利益的解决方案,建立和维护良好的专业关系,确保案件得以顺利解决。
律师还应当具备较强的协调和沟通技巧,处理各种复杂矛盾和纠纷,协调各方立场,维护客户合法权益。
律师风险代理的最高标准要求律师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诚信素质、卓越的沟通和协商能力等多方面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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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风险代理制度探析①(郑建刚 [华东政法学院,上海200042]摘 要:通过对国外律师风险代理制度的立法比较,论述了我国建立这一制度的实践价值和障碍,进而提出构建我国律师风险代理制度需要通过对其适用范围、基本开支的支付、律师请求留置权的赋予和律师收费评定制度等方面进行立法来加以规范。
关键词:风险代理;请求留置权;收费评定制度中图分类号:D916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21289(2004)0120081203 随着一件件有关律师风险代理纠纷诉诸法院,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律师风险代理制度展开了热烈的讨论。
所谓风险代理,也称“胜诉取酬制”,是指律师与当事人约定,当事人事先不必交纳代理费用,而是在案件审判结束后,如果当事人胜诉,则从胜诉执行所得中按约定支付代理费用;如果当事人败诉或者最后没有财物所得,则当事人不必支付代理费用。
我国1996年颁布的《律师法》和1997年国家计委和司法部联合颁布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都没有关于律师风险代理的规定,致使实践中推出的律师风险代理业务因缺乏法律的指引和保障而步履维艰。
为此本文拟对国外律师风险代理制度作一比较分析,并对建立我国的律师风险代理制度提出一些建议,以期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一、国外律师风险代理制度的立法比较律师风险代理制度作为律师收费的一种方式,许多国家都有规定。
但由于各国对律师风险代理制度的理解和态度不同,因而对律师风险代理制度的规定也存在很大差异。
11律师风险代理制度的立法并非所有国家都规定了律师风险代理制度,有些国家如英国对律师风险代理制度是持否定态度的。
英国《1974年律师法》第59条第1款规定:律师可以与当事人订立书面协议,规定其办理诉讼事务的酬金。
但该条第2款同时规定,律师不得将这一规定作为从事下列行为或订立下列协议的法律依据:……任何规定接受委托或雇佣为当事人提起诉讼、讼案或其他诉讼程序的律师,只有在胜诉的情况下,才有权向当事人收取酬金的协议[1]。
在英国,律师风险代理是作为帮诉的一种形式而被禁止的,因为这种费用的收取很有可能影响律师作为独立代理人的职责,而且允许律师收取胜诉费就等于允许律师在诉讼上的投机,进行无根据的累讼[2]。
但是,许多国家还是规定了律师风险代理制度,如美国、日本和欧盟一些成员国等。
这些国家认为,律师风险代理制度既符合委托人的利益,也符合律师的利益,对双方都有好处。
21律师风险代理制度的适用范围认可律师风险代理制度的国家对风险代理适用范围的规定也是各不相同的。
美国对律师风险代理的适用范围限制较大。
其1983年的《全美律协代表大会关于律师职业行为标准规则》中1.5(c)规定律师收费可根据服务的结果附条件计算,但本案(d)项或其他法律禁止的除外。
其中,(d)项规定,下列案件中,律师不得同委托人达成协议收取附条件费用:(1)在家庭关系案件中,以保证离婚或获取生活费、赡养费的多少为条件收取诉讼费用。
(2)在刑事案件中,代理被告的律师不得收取附条件费用[3]。
而在日本,律师风险代理的适用范围则较大。
在民事案件中除了最初的手续费外,多数场合考虑的报酬都是胜诉时的成功报酬。
在刑事辩护中除按照规定收取手续费外,还按照对被告量刑情况收受不同的胜诉费[4]。
31律师风险代理收费的比例规定风险代理收费的比例是对律师的约束,防止律师漫天要价,以维护当事人的利益,但各国的规定又不尽相同。
比如在美国,有些州规定律师的收费实行最・18・ 重庆邮电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4年第1期 Journal of Chongqing U niversity of Po sts and T elecomm unicati ons 总第59期①收稿日期:2002211227作者简介:郑建刚(19782),男,江苏常州人,华东政法学院诉讼法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诉讼法和司法制度。
高不超过50%的限额,有些州这一比例则为35%。
[5]在日本,对民事和刑事案件则是按照不同的比例或标准收取费用。
二、律师风险代理制度的依据律师是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因此律师和注册会计师等一样是服务业的成员。
风险代理作为一种收费方式为何青睐于律师业而未在其他行业得到适用呢?笔者认为,这与律师提供服务的特殊性密切相关,即律师提供诉讼服务的结果具有不确定性。
律师代理当事人参与诉讼并不必然导致当事人一方胜诉,胜诉与否取决于法院最后的判决。
这种结果的不确定性为风险代理制度的确立提供了前提条件。
三、律师风险代理制度在我国的实践价值和障碍 (一)律师风险代理制度在我国的实践价值律师风险代理在我国律师界也推行好几年了。
从这几年的实践情况来看,律师风险代理制度具有以下三个方面的价值。
首先,风险代理制度的实施,允许无力支付代理费用的人通过这种方法追索其合法的财物,从而使当事人不再窘迫于“要打官司先交钱”的尴尬,而可以通过先“打官司”再决定是否“交钱”。
其次,风险代理制度的实施,转嫁了当事人的风险。
风险代理与普通代理的最大区别在于后者不论诉讼结果如何,均不影响代理费用的支付;而前者却将诉讼中本来应该由当事人承担的风险部分地转嫁给了律师。
这样,对一些有意想打官司又担心无法胜诉的人来说,风险代理能消除其顾虑,使其能真正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最后,对律师而言,风险代理有利于提高其业务水平,增强责任意识。
风险代理无疑给律师带来了压力,而坚持实事求是、据理力争、追求胜诉的欲望则促使律师投入更多的知识、技能和精力,从而在竞争中提升自己的业务水平。
同时,与普通代理中代理费用与诉讼结果无必然联系、律师责任意识不强相区别,在风险代理中,律师的利益与诉讼结果有着必然的联系,如果当事人胜诉,则律师按约定收取代理费用,但一旦败诉或者当事人未获利益,则律师的努力将付诸东流,律师也无法收取代理费用。
因此,律师也将直接面对诉讼风险,从而增强其责任意识。
(二)律师风险代理的实践障碍律师风险代理是符合国际惯例和市场经济规律要求的。
在我国,律师风险代理作为律师收费的一项新的措施,同时还有助于推进我国法治建设的进程。
但是,在我国有效发挥这一制度的作用还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11当事人能否正确对待风险代理。
当事人作为风险代理的一方,如果不能正确对待风险代理,那么风险代理就会因其主体的缺失而无法实现。
在世界各国和地区,律师收入是比较高的,在我国也不例外。
因此,这极易使不少当事人更多地看到律师追求经济效益的一面,却忽视了律师作为专业的服务群体推动程序、维护权益的一面;不能将律师这个职业与高智商、高能力相联系,从而认为律师收费过高,对风险代理持怀疑态度。
21律师对风险代理的承受能力。
尽管风险代理能为律师带来更高的收入,提升业务水平,但是,律师作为风险代理的另一方是否完全接受风险代理呢?据调查,沿海某市律师界自1996年开始承办律师风险代理业务以来,全市26家律师事务所308名执业律师,除了有不到30名律师承办风险代理外,其余的律师根本就没有涉足风险代理这一领域。
[6]原因何在?笔者认为,主要有二:一是律师对当事人的诚信缺乏信心,律师的权益得不到保障。
实践中,一些当事人尽管与律师签订了合同,但一旦胜诉之后,便销声匿迹或者拒绝向律师支付代理费用。
律师不仅收不回代理费用,有时还要为追回代理费而诉诸法院,影响其积极性。
二是当事人提出风险代理案件的难度高。
实践中,当事人提出风险代理的案件很多都是调查取证困难、胜诉希望不大的案件。
律师一旦接受风险代理,不仅要面对诸多诉讼中的困难,而且承担败诉后无法收取代理费用的风险也相应增加了。
即使胜诉了,律师也未必就能收到代理费用,因为我国执法环境还不尽如人意,地方保护主义还比较严重,这些都为顺利执行生效判决添设了重重障碍。
最终,不少律师不仅被拖进了马拉松式的诉讼,而且还要自行垫付所有的办案费用。
31对风险代理的规定不明确。
我国司法部在1997年颁布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并未涉及风险代理。
虽然一些地方性法规对律师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标准,但也未涉及风险代理,只是规定了当事人可以和律师协商收费。
因此,实践中也出现了认可风险代理合同有效,却不支持合同内容的法院判决。
四、律师风险代理的立法构想在国际潮流的影响和完善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推动下,实施风险代理制度是律师收费制度的发展方向之一。
因此我国可以针对上述风险代理存在的一系列弊端和消极因素,在借鉴国外立法经验的基础上,采取有效措施,从而使风险代理在我国律师服务业发挥其应有的独特作用。
鉴于此,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积极发展风险代理制度。
11通过立法明确规定风险代理制度。
一项好的措施的有效实施,必须依靠完善的法律来加以规范和引・28・2004年第1期 重庆邮电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CU PT导。
风险代理制度同样需要立法加以明确规定,以避免产生冲突和纠纷时无相应的法规来解决。
21明确风险代理的适用范围。
风险代理由于其特殊性,并不适用于所有的诉讼代理案件。
规定风险代理的国家也对风险代理的适用范围作出了限制性的规定。
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我国在允许风险代理的同时,对以下情况应禁止适用风险代理。
(1)刑事案件的辩护。
在刑事案件中,律师不能采用风险代理的方式为被告人辩护,因为这种收费方式会诱使律师以一些非法或不道德的手段去获取无罪或罪轻的判决。
(2)与家庭关系有关的事务的诉讼代理。
律师不能通过风险代理而参加以下事务:家庭关系中的任何费额纠纷,保证离婚而约定的金额;离婚后一方付给对方的各项费额或者付给子女的各项费额等。
(3)请求伤残补助金的诉讼代理。
后两种代理的案件都与当事人的人身和生活有关系,为避免影响当事人的生活应禁止适用风险代理。
31当事人应向律师支付办案的基本开支。
首先,我们对律师收取的费用构成要有一个正确的认识。
世界各国的律师收费构成基本上包括以下内容:酬金、费用和开支。
酬金指律师的劳务报酬,这部分内容不仅单指律师的体力消耗回报,还应包括律师的智力投资回报和因此而丧失的其他经济收入的损失;费用是指律师在业务活动中依法向有关部门交纳的各种税费;开支则指律师的各项差旅、办公费用。
笔者认为,当事人和律师之间适用风险代理的,当事人应向律师支付除酬金和费用以外的基本开支。
应该说,风险代理制度更有利于当事人,正如有的学者指出没有人会为了找回一块银子而付出一块金子的代价。
而由于我国律师对当事人信任不足,风险代理的推广又有赖于律师。
因此,规定无论胜诉与否当事人都必须支付基本开支,是综合以上因素作出的权宜之策,是正当的、合理的。
事实上,风险代理允许当事人事先不必交纳代理费用,但并未要求律师必须自行垫付交通费等办案的基本开支。
所以,作出上述规定不仅不违背风险代理的内在要求,而且有助于推动风险代理在我国的有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