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包员跌落死亡电信公司仍脱不了干系(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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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安全生产事故案例

电信安全生产事故案例

电信安全生产事故案例2018年4月29日,山西临汾市发生一起电信安全生产事故。

当天下午,一名电信工人在进行电缆维修作业时,由于操作不当导致高压电线破裂,电流突然迸发,并造成一名工人当场死亡。

据调查,该电信工人在进行电缆维修时,没有按照相关的操作规程进行操作,没有切断电源,也没有戴好绝缘手套等防护装备。

在拆开电缆时,他不慎碰到了高压线路,导致电流突然窜出,使他受到了致命伤害。

这起事故暴露了电信安全生产方面的问题。

首先,工人对于操作规程的不熟悉和不遵守,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

操作规程是为了保障工人的安全而制定的,工人必须严格按照规程进行操作,否则可能引发安全事故。

其次,缺乏安全培训也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之一。

电信行业是一个高风险行业,工人在进行作业前应接受必要的安全培训,提高自身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然而,事故发生地区的安全培训工作存在不足,导致工人对于安全知识的了解不够,容易出现操作不当的情况。

针对这一事故,相关部门应采取以下措施加强电信安全生产管理。

首先,加强安全培训工作。

有关部门应组织安全培训,提高工人的安全意识和技能,使他们掌握正确的操作方法,遵守操作规程。

其次,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度。

企事业单位应对电信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全面负责,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责任,确保每个环节都得到有效的管理和控制。

此外,加强对电信工人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

总之,电信安全生产事故是一件不可忽视的问题。

只有加强安全培训,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才能有效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电信工人的安全。

希望相关部门引以为戒,加强管理,切实提高电信行业的安全生产水平。

电信安全生产事故案例

电信安全生产事故案例

电信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在电信安全生产过程中,发生了一起严重的事故案例。

某电信公司的通信基站发生了火灾,导致多台设备损坏、通信中断,给公司运营和用户造成了巨大损失。

这起事故的发生主要是由于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所致。

首先,基站日常的消防安全工作存在不足。

公司在基站的消防设施建设和维护方面投入不足,没有建立健全的消防管理制度。

在火灾发生时,基站内部没有有效的自动灭火设备,也没有及时调动周边的消防车辆进行救援,加重了火灾扩散的程度。

其次,基站设备的管理和维护不到位。

在事故发生前,基站设备的运行状态没有得到及时监测和检修,导致一些隐患问题没有及时发现和解决。

例如,基站设备的电源线路老化、散热不良等问题,为火灾的发生提供了条件。

再次,员工的安全意识薄弱。

在火灾发生时,基站内有一些员工未能及时撤离,导致人员伤亡。

这与公司对员工的安全培训不够到位、安全意识普遍不强等因素有关。

员工对于日常的安全操作要求,如用火注意事项、消防器材使用方法等,缺乏足够的了解和掌握。

为了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公司采取了一系列的整改和改进措施。

首先,公司加大了基站消防设施的建设和维护投入,确保消防设备的正常运行和随时可用。

其次,加强了基站设备的巡检和维护工作,定期对设备进行维护和排障,确保其正常运行。

同时,加强了员工的安全培训和意识教育,提高员工对于安全操作的重视和自我保护意识。

此外,公司还进一步完善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加强对各个环节的监督和管理。

对于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将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以起到警示和威慑的作用。

通过这次事故的教训,公司认真总结经验教训,进一步提高了电信安全生产水平,确保了公司业务的稳定运行和用户的满意度。

同时,也进一步明确了安全生产的重要性,为今后的工作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江西丰城电厂施工平台倒塌事故分析

江西丰城电厂施工平台倒塌事故分析

江西丰城电厂施工平台倒塌事故分析背景2019年11月,江西丰城一家电厂发生了一起严重的施工平台倒塌事故,造成多人伤亡。

该电厂正在进行设备、系统升级,工程规模较大。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一处高空作业平台突然倒塌,多名工人被压在下方,幸存者也受到不同程度的伤害。

这次事故引起了广泛的注意和关注。

事故原因经调查,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是该施工平台底部的支撑桩未能承受额定荷载,导致平台结构失稳。

此外,该施工平台的使用寿命已过期,根据规定已经需要更换,但由于成本和时间压力等原因,管理层未对其进行废弃处理,导致悬挂支架锈蚀,对平台结构造成影响,从而加速了事故的发生。

除了上述直接原因外,还有以下因素也可能导致此次事故发生:1.缺乏安全培训和建设环境的管理监督不力,工作人员对风险缺乏足够的理解和意识;2.监理人员和安全员没有给出充分的指导和监控,没有有效保障作业环境的安全;3.施工单位对设备的维护和保养不到位,导致设备老化、结构疲劳等;教训与改进此次事故给我们带来的教训是,要坚决执行安全制度和规章制度,重视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企业必须制定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建立科学合理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明确各个岗位的安全职责及落实措施,在实际生产中切实做好安全预防和应急管理。

对于电厂管理层,必须加强对于施工单位的管理,以及对于设备寿命、运行情况的监控和评估。

同时,在设备使用方面,要按照要求按时更换设备和相关设施,并且要对其进行养护维修,延长设备的使用寿命,最大限度减少设备老化等因素的影响。

相关部门要加强监督,及时发现和整改隐患,防患于未然。

同时,要提高对员工的安全意识,加强对安全知识的宣传和培训,增强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从上到下形成安全文化。

结语此次事故的发生给企业、施工单位和社会带来了巨大的损失,也给我们敲响了警钟。

我们要从事故中吸取教训,不断改进安全管理,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落实责任、严格执行各项安全措施,减少事故发生,为社会稳定和谐做出贡献。

国网安监部关于湖南省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5·11”劳务分包人员死亡事故的快报

国网安监部关于湖南省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5·11”劳务分包人员死亡事故的快报

国网安全事故快报第3期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安全监察部国网安监部关于湖南省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5·11”劳务分包人员死亡事故的快报2020年5月11日,湖南省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1000千伏蒙西~晋中特高压交流工程线路工程(山西段)第7标段发生一起3名劳务分包人员死亡事故。

该工程标段建设管理单位为国网山西电力建设分公司,监理单位为山西锦通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劳务分包单位为湖南源昌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5月11日15时左右,施工作业班组(S3123)在5L059K桩位抱杆组立过程中,违规作业造成抱杆倾倒,3名在抱杆上作业的劳务分包人员坠落,其中2人当场死亡,另1人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经初步分析,事故暴露出相关单位作业风险管控、劳务分包管理和信息报送等方面问题,具体表现在:一是作业计划管控不—1—到位。

施工项目部对作业计划管控不严,对作业现场情况失查,未及时发现5L059K桩位人员违规作业。

二是作业人员和队伍管控不到位。

施工单位未真正将劳务分包人员纳入本单位统一管理,对劳务分包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交底不到位,现场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

三是作业现场管控不到位。

施工单位现场安全监管缺位,未及时发现和制止施工人员随意改变作业方式的违章行为。

四是事故信息报送不及时。

事故发生后,相关单位未按照公司《安全事故调查规程》要求,及时报告事故信息。

各单位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现场安全管控,确保作业人身安全。

一是各单位要全面梳理所属单位(含产业单位)承接的各类出资方式、建管方式、组织方式工程项目,对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查找管理漏洞和责任盲区,针对发现问题制定整改措施,落实相关部门、建管单位和施工单位安全管理责任,确保各类工程项目全部纳入安全管控范围。

二是各单位要严格落实公司作业风险管控要求,严格施工方案编审批和执行管理,加强施工作业过程管控,确保作业风险管控措施、施工组织和技术措施有效落实。

9月11日贵州某单位外包工程人身伤亡事故简述

9月11日贵州某单位外包工程人身伤亡事故简述

9月11日贵州某单位外包工程人身伤亡事故简述9月11日,湖南湘中输变电工程公司在进行贵州某单位10千伏某线新建立杆施工过程中,扒杆倒在邻近运行的10千伏东某线金某支线上,导致人身触电伤亡事故,造成2人死亡,1人受伤。

一、事故简要经过9月11日上午,湖南湘中输变电建设公司(以下简称“湘中公司”)现场工作负责人王某强(死者)带领现场安全员王某新(死者)、郭某(伤者)等12人在安顺市西秀区东屯乡金坝农场10千伏东某线金某支线39号杆至40号杆附近组立10千伏某线102~105号杆。

7时30分,施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

8时30分,完成10千伏某线102号杆的立杆,并夯实校正。

在拆除立杆工具前,王某强目测了扒杆与旁边10千伏东某线金某支线(39-40号杆线段)的相对距离(经现场测量扒杆立脚点与运行线路的水平距离仅有4.3米),并给工作班成员说:扒杆在放下过程中不会倾倒在导线上。

在移除绞磨后,王某强来到山坡上打好扒杆浪风绳(钢绞绳)的地桩处,缓慢松开扒杆浪风绳,扒杆逐渐向带电导线方向倾斜。

在此过程中由于拉力逐步增大,导致浪风绳突然从地桩中脱出,扒杆失去牵引倾倒在带电的10千伏东某线金某支线C相导线上,浪风绳由于拉力作用向扒杆方向舞动,反抽到站在地桩与扒杆之间的王某新、郭某身上,导致2人触电倒地。

王某强先用木抬杆将郭某身上的带电浪风绳挑开,然后继续去挑搭在王某新身上的带电浪风绳,但没有挑开,由于站立位置不当,自己的脚与王某新的脚相接触,导致自身触电并倒在王某新身上。

王某强的脸部、脖颈在倒下后接触到带电浪风绳。

王某新和王某强后经抢救无效死亡,郭某被送往安顺市人民医院进行救治,暂无生命危险。

二、事故暴露的有关问题1、事故单位未能有效贯彻落实公司关于外包工程管理的有关要求。

9月5日,公司召开了基建系统安全管理紧急电视电话会议,明确要求各单位要全面排查和彻底整治安全隐患,全面开展基建安全生产风险管理体系落地工作,严查严惩违法转包和违规分包行为,但此次事故仍然暴露出有关单位仍未将公司的要求落到实处。

电信生产安全事故案例分析

电信生产安全事故案例分析

电信生产安全事故案例分析据了解,该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存在多项安全隐患。

首先,由于对生产设备的日常维护不力,导致了一部分设备出现了故障,但是企业并没有及时进行修复和更换,而是强行使用,这就为安全事故埋下了隐患。

其次,员工的安全意识薄弱,许多员工在操作设备时不穿戴安全防护用具,也不按照规定的程序操作设备,增加了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最后,企业的安全管理制度存在明显的漏洞,缺乏相关领域的专业人士对安全管理进行全面的指导和监督。

这起安全事故的具体情况是:在一次生产任务中,一名员工在操作设备时因为疏忽大意未穿戴安全带,结果在高空作业时不慎摔落,导致了严重的伤害。

事故发生后,企业立即展开调查,并在调查中发现了以上提到的多项安全管理问题。

针对这起事故,企业采取了一系列的整改措施。

首先,企业对设备进行了全面的检修和维护,确保了生产设备的正常运行。

其次,企业加强了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了员工对安全意识的重视程度。

最后,企业还进行了安全管理制度的全面升级,引入了专业的安全管理人员,并对安全管理流程进行了全面的优化和完善。

通过这起事故的教训,该企业加强了对安全管理的重视,并采取了有效的措施进行整改。

在今后的生产过程中,相信该企业能够更加注重安全管理,确保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同时,也希望其他同行业的企业都能够吸取这起事故的经验教训,不断提升自身的安全管理水平,为行业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对于这起电信生产企业的安全事故,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后,发现了导致事故发生的深层次原因。

其实,这起事故不仅仅是因为个别员工的疏忽大意所致,更深层次的原因是企业安全管理体系的缺陷和安全文化的不足。

因此,在对事故进行有效处置的同时,企业必须深刻反思,并进行全面升级和改进。

首先,企业在安全管理方面必须进行全面的改革和升级。

安全管理制度应该以人为本,以安全为重。

公司必须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从内部动力、外部环境和制度机制等方面提高安全管理水平,确保安全工作持续稳定地发展。

3【通信施工安全事故案例三】杆上作业违规操作,导致高处坠落事故,1人死亡

3【通信施工安全事故案例三】杆上作业违规操作,导致高处坠落事故,1人死亡

【案例三】杆上作业违规操作,导致高处坠落事故一、事故现场2018年10月12日下午17点40分左右, 某通信施工单位工程项目部员工何某,在某乡镇A村方向1公里处,带领施工人员进行公路旁光缆杆路迁改工程施工,在新建水泥电杆架设拉线过程中,何某登杆装置拉线抱箍,爬杆时脚扣打滑,从杆上坠落地面,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经现场事故调查:何某登杆时穿运动鞋,安全带放置在距杆梢20cm 位置,上半身离杆稍超出一半未能及时发现采取措施,失去重心造成脚扣滑落,安全带脱出电杆,最终导致悲剧发生。

三、问题描述1、施工人员在登杆高处作业时,安全带固定的位置与杆稍距离不符合要求,安全带脱出杆稍,重心不稳,造成脚扣脱落,导致高处坠落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2、施工人员在高处作业时未正确使用安全带(未使用双保险安全带)、未穿防滑鞋,违规操作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3、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施工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对高处作业未正确使用安全带、未穿防滑鞋带来的危害无基本认知,盲目、野蛮作业。

四、案例学习关键思考点1、通信线路作业存在的危险源有哪些?应充分做好哪些安全防护准备工作?需要配备哪些安全防护用品?如何识别危险源?2、针对目前在线路作业的违规现象,您是否已意识到这是一个很大的安全隐患,提出您的解决方案?3、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违规操作,麻痹大意,未按照技术规范要求实施,缺乏安全防范意识,这种情况屡见不鲜,把安全问题置之脑后,这种情况往往会发生安全问题,您是否已意识到这种不安全行为所造成危害的严重性?如何预防这一现象发生?安全红线:一、通信线路作业现场危险源描述:①松动或断裂的电杆;②老旧腐朽的电杆;③杆线附近的带强电的导体;④拉线不规范的角杆;⑤腐朽的吊线;⑥电缆或不明线路;⑦有缺陷的安全防护用品等。

二、可能导致的事故类型坠落事故、触电事故、电杆砸伤事故三、可能导致的事故后果人员受伤或死亡四、相应的控制措施1、严格遵守公司《作业安全红线制度》关于高处作业、涉电作业的要求:第一条严禁没有使用双保险安全带在2米及以上高处作业;第二条严禁外墙吊板作业没有安全绳和自锁器防;第三条严禁在架空线路使用滑车时遇到吊线上有隔电子或其他障碍物时,抽出滑车爬抱而过;第四条严禁在10-35KV高压线正下方立杆作业;第五条严禁在高压线、变压器5米的作业范围内使用金属梯子;第六条严禁在架空线路作业前没有验电而进行作业;设备安装作业必须对作业范围内的设备、设施等金属物体先验电再操作;2、按要求配备安全防护用品,每人一顶安全帽(国标要求三证一标志: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安全鉴定证、安全标志)、一件反光衣、一支电笔(随身携带使用)、一副绝缘手套、一双绝缘鞋、一条双保险腰式安全带,其他安全防护用品按照施工需要配备。

电信生产安全事故案例分析

电信生产安全事故案例分析
安全教育不足
操作人员安全意识淡薄,缺乏必要的安全知识和 技能。
应急处理不当
事故发生后,应急处理不当,导致事态扩大和人 员伤亡。
04
预防措施与建议
设备维护与保养
定期维护
01
为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应定期进行设备检查、清洁、润滑等
维护工作,防止设备故障导致的安全事故。
及时维修
02
设备出现异常时,应立即停机并组织专业人员进行维修,避免
强化安全意识和培训
企业应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水平,避免因操作不当导致的安全事故。
未来电信生产安全的发展趋势
01
智能化安全管理
随着技术的发展,未来电信生产安全将更加注重智能化安全管理,通过
智能化技术实现对安全风险的实时监测和预警,提高安全管理效率。
02
绿色电信生产
未来电信生产将更加注重绿色环保,通过采用环保技术和设备,减少对
05
安全制度与法规
电信安全生产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 全生产法》
《信息通信网络运行 安全管理规定》
《电信安全生产管理 条例》
企业安全生产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应急预案与响应制度 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 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
安全责任制度
01
电信运营商的 安全责任
02
设备厂商的安 全责任
案例选择
选取近年来国内外发生的典型电信生产安全事故,涵盖不同类型、不同环节和不同影响范围的事故案 例。
02
电信生产安全事故案例
案例一:基站设备故障
故障现象
某电信基站设备出现故障,导致 信号中断、手机无法接通等影响

电信生产安全事故案例分析(2010新版)

电信生产安全事故案例分析(2010新版)

中国通信企业协会通信设计施工专业委员会

服务政府
服务行业
服务会员
四、整改措施 1、选派责任心强,经验丰富的人员担任扩容工程项目的 负责人,针对工程的特点制定多套风险应急予案。 加强对全体员工的风险意识教育,增强和提高应对 突发事故的应变能力 2、工程中的关键工序要选派有经验的,胆大心细的技术 人员,对于工程中的确有风险、难度很大的关键工 序也不要盲目蛮干,可会同建设单位、设计单位、 监理单位修改施工方案、减小风险,规避风险 3、对于确实不能规避风险的施工工序,选择合适的时间 段施工,制定周密的施工方案、预防措施,万一发 生事故尽量减少损失
wwwcacedcorgcn中国通信企业协会通信设计施工专业委员会服务政府服务行业服务会员三事故教训及整改措施三事故教训及整改措施1选派重视安全懂得技术责任心强经验丰富的人选派重视安全懂得技术责任心强经验丰富的人担任工程项目负责人针对工程的特点既要注意技担任工程项目负责人针对工程的特点既要注意技术又要注重安全加强对全体员工的安全意识安术又要注重安全加强对全体员工的安全意识安全技术教育全技术教育2加强对工程中的关键工序负责人的培训提高安全管加强对工程中的关键工序负责人的培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增强安全防范意识根据不同的季节不理水平增强安全防范意识根据不同的季节不同环境中的施工特点制定出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同环境中的施工特点制定出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始终把安全生产放在第一位始终把安全生产放在第一位3进一步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检查落实劳动防护进一步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检查落实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时使用特别注重对在恶劣的天气特用品的发放时使用特别注重对在恶劣的天气特殊的工作岗位上施工人员的劳动保护加大投入落殊的工作岗位上施工人员的劳动保护加大投入落到实处到实处wwwcacedcorgcn中国通信企业协会通信设计施工专业委员会服务政府服务行业服务会员wwwcacedcorgcn中国通信企业协会通信设计施工专业委员会服务政府服务行业服务会员一事故经过一事故经过19911991年年33月份某省份邮电工程公司第五线路施工队在月份某省份邮电工程公司第五线路施工队在某市进行管道电缆施工

2024年外包施工人员高空坠落造成人身重伤(3篇)

2024年外包施工人员高空坠落造成人身重伤(3篇)

2024年外包施工人员高空坠落造成人身重伤摘要:本文通过对2024年外包施工人员高空坠落导致人身重伤的事件进行全面分析,探讨了事故原因、责任追究、预防措施等相关问题,旨在提高施工安全意识,减少类似事故的发生。

引言:随着建筑行业的迅速发展,外包施工人员逐渐成为主要的劳动力来源。

然而,在高空施工过程中,安全问题成为了亟待解决的难题。

本文将以2024年外包施工人员高空坠落造成人身重伤的真实事件为例,揭示背后的问题,并提供有效的预防措施。

一、事故概述:2024年某天,一名外包施工人员在高层建筑施工过程中意外从楼顶坠落,导致严重的人身伤害。

事故造成了人员伤亡和巨大经济损失,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深思。

二、事故原因分析:1. 安全意识不足:正常施工流程中,高空作业是一项高风险工作。

外包施工队伍中的一些工人对于安全防护措施的重要性缺乏充分的认识,从而导致了事故的发生。

2. 违规操作:一些外包施工队在施工过程中存在违规操作的行为。

例如,高空作业时不佩戴安全帽、不穿防护绳等,严重违反了相关安全规定,增加了工作的危险性。

3. 管理不到位:整个施工过程中,监管部门和业主方在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疏漏。

没有严格执行安全标准,监控外包施工队伍的安全操作,导致施工过程中存在较大的风险。

三、责任追究:1. 外包施工队:作为事故现场的责任主体,外包施工队应承担初步的责任。

他们在施工过程中是否明确安全措施、进行安全培训等,将成为责任追究的关键点。

2. 监管部门:在这起事故中,监管部门应对外包施工队的安全管理进行监督,以确保他们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和标准。

监管部门对于事故的发生是否存在监管疏漏将承担一定的责任。

3. 业主方:作为建筑项目的业主,应对整个施工过程进行监管,并承担应有责任。

业主方是否在严格把关外包施工队的施工安全,将成为责任追究的重要环节。

四、预防措施:1. 加强安全意识教育:通过定期的安全知识培训,提高外包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使其深刻认识到高空作业的危险性和重要性。

维修变压器融碰了跌落保险致人死之案例

维修变压器融碰了跌落保险致人死之案例

维修变压器融碰了跌落保险致人死之案例
摘要:
1.案例背景
2.事故发生经过
3.原因分析
4.相关责任
5.结论与启示
正文:
【案例背景】
在某地区的一处维修变压器现场,发生了一起由于融碰跌落保险导致人员死亡的悲剧。

这起事件再次为我们敲响了安全警钟,提醒我们在进行电力设备维修作业时,必须严格遵守安全规定,确保人身安全。

【事故发生经过】
在某天,维修工人小李在变压器上进行维修作业。

按照规定,他应该先断开电源,并挂上跌落保险。

然而,由于急于完成任务,小李没有按照规程操作,导致了悲剧的发生。

当小李在进行维修时,变压器突然出现故障,融碰跌落保险没有正常工作,使得小李从高空坠落,最终因伤势过重不幸离世。

【原因分析】
这起事故发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首先,小李的安全意识淡薄,没有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作业;其次,跌落保险装置存在缺陷,没有发挥应有的保护作用;最后,现场安全管理不严,对维修工人的安全教育和培训不足。

【相关责任】
在这起事故中,小李作为直接操作人员,应负主要责任。

他未按照规定操作,导致了自己和他人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胁。

同时,跌落保险装置的生产厂家和现场安全管理人员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生产厂家应保证产品质量,确保设备安全可靠;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应加强现场安全监管,严格执行安全规程。

【结论与启示】
这起案例给我们带来了深刻的启示:在电力设备维修作业中,必须高度重视安全问题,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保人身安全。

此外,我们还应加强对维修工人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以避免类似的悲剧再次发生。

电信员工牺牲事件总结汇报

电信员工牺牲事件总结汇报

电信员工牺牲事件总结汇报电信员工牺牲事件总结汇报(1000字)尊敬的领导、各位同事:大家好!今天我给大家带来一份关于电信员工牺牲事件的总结汇报。

这个事件发生在我们公司的一名电信员工在履行工作职责时不幸遭遇不幸,为了进一步追求真相和总结教训,我们特此进行了此次调查和分析。

首先,让我们回忆一下事件的经过。

这位员工名叫张华,是我们公司的一名技术维护员工。

在一次维护任务中,张华遇到了一处电信设备的故障。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他冒着生命危险爬上了塔楼,但在维修过程中遭遇了不幸,最终不幸离世。

这一事件让我们悲痛不已,同时也引起了严肃的反思和警醒。

在分析事件原因时,我们发现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首先,对于员工的培训和安全意识教育并不到位。

虽然我们在职前为员工提供了一系列培训,但对于高风险岗位,如何应对危险情况和保持逃生自救的能力方面的培训不够充分。

其次,维护工作中的安全设备不完善。

虽然我们公司购买了安全设备,如安全带和安全绳索,但在实际操作中,员工并未佩戴这些设备。

最后,时间压力和绩效管理存在缺陷。

由于维护任务的时间限制和要求,员工们常常面临紧迫的工作压力,有时会为了提高工作效率而忽视安全措施。

为了解决以上问题,我们提出了以下的改进措施。

首先,加强培训和安全意识教育。

我们将重新制定培训计划,强调高风险岗位的安全操作规范,并定期组织培训班来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

其次,完善安全设备。

我们将加大投入,购买更多合适的安全设备,并配备给需要的员工。

同时,我们会加强对员工佩戴安全设备的监督,确保其在工作中的使用。

最后,完善绩效管理制度。

我们会制定更加合理的工作时间和任务分配,确保员工不会因为时间紧迫而忽视安全。

除了解决问题,我们也需要对张华进行适当的表彰和慰问。

他为公司的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在工作中展现出了高度的责任心和职业操守。

我们将通过组织追思活动,发表悼词,向他表达我们最真诚的哀思和敬意,同时也慰问他的家人。

我们将为他的贡献设立奖项,并努力让他的精神得到传承。

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驻马店分公司、王妮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驻马店分公司、王妮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驻马店分公司、王妮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17【案件字号】(2020)豫17民终92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孙强李欢吕先锾【审理法官】孙强李欢吕先锾【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驻马店分公司;王妮;陈春;陈春辉;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驻马店市遂平分公司【当事人】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驻马店分公司王妮陈春辉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驻马店市遂平分公司【当事人-个人】王妮陈春陈春辉【当事人-公司】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驻马店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驻马店市遂平分公司【代理律师/律所】袁勇强、张炯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匡凯河南成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袁勇强、张炯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匡凯河南成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袁勇强、张炯匡凯【代理律所】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河南成盛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驻马店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驻马店市遂平分公司【被告】王妮;陈春;陈春辉【本院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合同过错第三人证据不足新证据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电信管道诉讼案例

电信管道诉讼案例

电信管道诉讼案例
被告人赵某,曾用名“赵某某”,男性,1992年xx月出生,居
民身份证号码3406211992xxx,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濉溪县xx镇,住三河市燕郊开发区**村xx公寓
xx室,2020年12月23日因涉嫌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
设施案被三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1年1月6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三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涉嫌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于2021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3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0日22时许,被告人赵某在明知自己不具有挖掘
机操纵证件的情况下,在三河市燕郊开发区燕顺路南口东侧施工工地院内练习操纵挖掘机时挖断了埋在地下的光缆管道,造成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燕郊分公司8条光缆被挖断,5819户宽带及电视用户中断;造成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燕郊分公司3328户宽带业
务中断,无线业务受损;造成轩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条主光缆被挖断,影响约13000用户正常上网;造成三河燕郊开发区万达有线电视网络有限公司2条光缆被挖断,1507电视用户受影响。

案发后被害
单位对被告人赵某的行为进行了谅解。

铁通装维人员装机过程中死亡追究责任

铁通装维人员装机过程中死亡追究责任

铁通装维人员装机过程中死亡追究责任
对于铁通装维人员在装机过程中死亡的情况,责任追究的原则应该是根据具体的情况来确定。

首先,如果装维人员的死亡是由于工作中的意外事故导致的,比如失足摔倒、触电等,那么责任应该追究到铁通公司或者相关的主管部门。

这是因为根据相关的劳动法规定,雇主有责任为员工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并且要对员工的人身安全负责。

如果铁通公司或相关部门没有履行好这些责任,导致装维人员的死亡,那么他们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其次,如果装维人员的死亡是由于他们本身存在的问题导致的,比如自身行为不当、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等,那么责任应该追究到装维人员本人。

作为专业的装维人员,他们应该具备一定的技能和安全意识,正确使用和操作工具,遵守相关的安全规程。

如果装维人员在工作中存在过失或违规行为,导致自己的死亡,那么他们本人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总之,对于铁通装维人员在装机过程中死亡的情况,责任追究应该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既要考虑雇主的责任,也要考虑员工本人的责任。

在维护员工的人身安全的同时,也要求员工具备一定的专业素质和自我保护意识,以避免类似的悲剧再次发生。

通信安全生产事故

通信安全生产事故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 工 作 通 报中电信闽通报〔2011〕85号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总经办编 2011年7月25日 关于“7•4”死亡事故的通报7月4日14:35,厦门分公司同安分局线路班王志龙和黄乞水一起外出修障。

大约17:10,查到五显镇布塘村赵厝里17号后面电杆上的接线筒(由于电杆在村民的牛蛙场围墙内,无法用脚扣上杆,只能用竹梯)。

王志龙戴好安全帽,系上安全带,先观察周围线路情况后,把竹梯靠在电杆上,确认稳固后,爬上竹梯。

黄乞水在下面扶着竹梯,王志龙上杆后把安全带扣好,并用测电笔试了钢绞线不带电(平时该员工就是很谨慎、小心),才打开接线筒查信号(因为要查找电缆线对,戴手套无法操作,故未戴上手套)。

查到这个接线筒有信号,接线筒中有7条都是10对电缆,为了确定故障电缆段落,只能通过抽动电缆方式找出故障电缆。

两人在现场进行分工,由王志龙在接线筒处拉动电缆,黄乞水到隔壁的一栋民房的露台查看故障电缆到底是哪一条。

王志龙用力抽了两下故障电缆,询问黄乞水看到哪条电缆在动,黄乞水回答无法看清是哪条电缆(因为所有电缆都绑在一起了,只看见整束电缆和钢绞线在摆动,无法区分),并建议说:“先下来,再想其他办法”。

这时忽然听见王志龙大喊了一声“有电”,黄乞水见王志龙的头往下,接着听到一声闷响,黄乞水赶忙跑了过去,看见王志龙面朝下趴在地上不动,鼻和耳朵出血,左手下半截呈黑紫色,黄乞水立即拨打120急救中心,并通知班长郑木闽和洪英杰副局长。

郑木闽赶到现场后也帮忙做心肺复苏等急救措施,120急救中心人员赶到现场,经医务人员诊断后,认定已死亡。

事故发生后厦门分公司采取了积极措施,及时通知当地安监部门、公安等部门,并及时上报省公司。

事故主要原因:一、厦门同安五显镇布塘村村民私用电,乱拉电线,乱搭挂现象比较普遍,造成电线与通信线违规交越,严重威胁电信杆路的安全。

由于电力线与通信线上的钢绞线间距太小,长期风吹摆动,接触摩擦,使电线破损,在摆动下发生接触,产生间歇带电。

接受劳务者不承担责任案例

接受劳务者不承担责任案例

接受劳务者不承担责任案例以接受劳务者不承担责任为题,列举以下案例:案例一:在某家餐厅兼职的服务员在工作期间不慎将一盘热汤倒在了顾客身上,导致顾客受伤。

根据劳务合同,服务员并未承担因工作失误而导致顾客受伤的责任,餐厅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例二:某建筑工地上,一名临时工在搬运重物时不慎将一块砖头掉落,砸中了一名过路行人。

根据劳务合同,临时工并未承担因工作失误而导致他人受伤的责任,工地施工方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例三:某医院的实习护士在给病人打针时发生了失误,导致病人出现了严重的并发症。

根据劳务合同,实习护士作为接受劳务者,并不承担因工作失误而导致病人受伤的责任,医院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例四:一名快递员在投递包裹时不慎将包裹弄丢,导致客户无法收到包裹。

根据劳务合同,快递员并未承担因工作失误而导致包裹丢失的责任,快递公司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例五:某家电维修公司的维修师傅在维修电器时发生了短路,导致客户的电器损坏。

根据劳务合同,维修师傅并不承担因工作失误而导致电器损坏的责任,维修公司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例六:一名家政服务人员在打扫客户家中时不慎将一只贵重的瓷器摔碎。

根据劳务合同,家政服务人员并未承担因工作失误而导致贵重物品损坏的责任,家政公司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例七:某家工厂的工人在操作机械时发生了事故,导致工厂的设备受损。

根据劳务合同,工人并不承担因工作失误而导致设备损坏的责任,工厂需承担相应的修理或赔偿责任。

案例八:一名家具搬运工在搬运沉重的家具时不慎将客户的地板划伤。

根据劳务合同,家具搬运工并未承担因工作失误而导致地板损坏的责任,搬运公司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例九:某家化工厂的操作员在操作化学试剂时发生泄漏,导致周围环境污染。

根据劳务合同,操作员并不承担因工作失误而导致环境污染的责任,化工厂需承担相应的清理和修复责任。

案例十:一名汽车修理工在维修客户的汽车时发生了失误,导致汽车发生故障。

通信施工事故案例

通信施工事故案例

通信施工事故案例一、触电事故案例二、违章分包、违章作业,致使触电事故2002年7月18日上午,某省通信建设工程局将某镇“村村通”工程转包给无施工资质的工程队施工。

该工程队在距该镇西侧1.5km处的一个行政村,自西向东布放钢绞线。

在5-6号杆跨越照明线时,在未停电情形下,利用竹梯顶着钢绞线施工。

12时30分左右开始预紧钢绞线,孙某等8人拉着钢绞线刚走出3-5m,顶钢绞线的竹梯突然歪倒,钢绞线搭在照明线上,吴某在杆上听到拉钢绞线的人“哎呀”一声, 8名工人全数倒地。

吴某迅速从杆上滑下跑到驻地喊人,随后跑到5-6号杆跨越照明线处,用脚猛踹支撑照明线的小木杆,将照明线挣断(照明线是本地农人自己架设的,利用的线是纱包橡胶线,已经老化)。

结果仍是致使6人当场死亡。

4、布放钢绞线违章作业,致使电击事故2001年10月9日,某施工队在某山区敷设架空吊线。

下午5时30分,天已渐黑,已经放出的钢绞线很难架完,施工队长决定下班。

考虑到施工现场是山区,周围没有居民,已经放出的400米钢绞线就再也不回收到线盘上。

其间有一条小路,为了幸免晚上行人过路时被铺在地上的钢绞线绊倒,决定把横放在路上的钢绞线挂在电杆上。

21个人拉着钢绞线的一端一齐使劲向杆上抛,小路双侧的电杆上各有一人用手接钢线。

结果在上抛钢线的刹时,发生了与钢绞线上方交叉的高压输电线感应放电,强烈的感应电流把21人全数击倒在地,距放电点越近的人被电击得越严峻,其中两人造成终身残疾。

五、高压线下立杆擅自更改设计,致使触电亡人事故某通信工程公司承建某地光缆线路工程,工程规模为8芯20千米架空光缆,新立杆378根。

该公司将工程中立杆、布放钢绞线、光缆和制作拉线等工作以2500元/杆千米分包给个人王某。

随后,王某又以2000元/杆千米转包给农人张某。

施工当天凌晨5时,张某安排民工李某率领8名民工施工。

该地域有一条10kV高压线路,原光缆设计路由在距高压线一侧12m处立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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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包员跌落死亡电信公司仍脱不了干系(案例)案情:2012年3月12日原告赵女士之夫郭某取得了甘肃省榆中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代办电信所辖区内的固定电话(装、查、移、修、话费收缴、服务工作)、数据业务、移动业务。

2012年12月31日甲方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榆中分公司(以下简称榆中分公司)与乙方郭某签订《农村业务发展代理协议》,主要内容为:"乙方为具有工商注册资质的个体工商户,与甲方为业务代理关系,不属于甲方在册员工。

除甲方按照协议约定向乙方支付业务代理费用以外,与甲方无任何劳务关系。

鉴于乙方有独立代理资质及甲乙双方业务代理合作关系。

乙方在代办业务期间,应当遵循相关法律规定,乙方在代办业务期间发生本人或第三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甲方依法不承担责任,后果由乙方自负"等。

2013年9月2日16时左右,郭某在榆中分公司马坡统包点电信杆上作业时不慎坠落,经兰州大学第一医院抢救无效于2013年9月18日死亡。

2013年10月15日甲方兰州分公司与乙方郭某直系亲属签订《关于郭某死亡援助补偿协议》,主要内容为:"一、甲、乙双方确定郭某是因自身原因而造成的意外死亡,甲方对其的死亡无任何责任。

现鉴于郭某与甲方长期友好合作关系,且其家庭生活困难,甲方自愿一次性援助补偿郭某全体家属人民币350000元(大写:叁拾伍万元整),其中含医疗费、丧葬费、供养亲属补助金等全部费用,扣除由榆中分公司前期垫付医疗费用肆万伍千元整(45000元),剩余部分叁拾万元零伍千元(305000元)一次性支付。

除上述费用外,乙方不得再向甲方主张任何补偿费用。

同时,对于死者子女,若其学历在大学专科以上、无不良嗜好,且符合甲方基本用工条件时,甲方可给死者子女提供一个工作岗位。

二、自甲、乙双方签定本协议,乙方收到甲方剩余款之日起,甲、乙双方同意终结郭某死亡所引起的纷争,乙方及其近亲属自愿放弃基于郭某死亡所产生的各项权利及所享有仲裁、诉讼的权利;不得再就此事宜向甲方提出任何形式的补偿或赔偿要求;不得向有关政府部门投诉本事件或有任何异议;如乙方违反上述约定,则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等。

同日,郭某直系亲属收到榆中分公司支付的305000元。

2013年11月6日郭某亲属薛林云将郭某伤亡事故以电话方式向县安监局报告。

县政府遂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2014年1月3日事故调查组作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榆中分公司马坡统包点"9•02"高处坠落伤亡事故调查报告》。

2014年1月6日县安监局向县政府上报了《关于上报﹤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榆中分公司马坡统包点"9•02"高处坠落伤亡事故调查报告﹥的报告》。

2014年1月10日县政府向县安监局作出榆政函(2014)6号《批复》。

赵女士对县政府作出的榆政函(2014)6号《批复》不服,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予以撤销。

该院作出(2014)兰行初字第14号行政判决:撤销榆中县人民政府2014年1月10日作出的榆政函(2014)6号《榆中县人民政府关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榆中分公司马坡统包点"9•02"高处坠落伤亡事故的批复》中二、事故责任及处理决定中"1"之部分。

县政府不服,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在二审审理期间,县政府于2014年8月15日给县安监局作出榆政字(2014)174号通知,决定对榆政函(2014)6号《批复》予以撤销,并向二审法院递交撤诉申请书。

2014年8月18日二审法院以(2014)甘行终字第96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准许县政府撤回上诉。

2014年9月3日赵女士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县政府于2013年9月2日发生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榆中分公司马坡统包点"9•02"高处坠落伤亡事故时不作为的行为违法。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规定:"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作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

"本案中,郭某之妻赵女士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诉求是确认县政府于2013年9月2日发生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榆中分公司马坡统包点"9•02"高处坠落伤亡事故时不作为的行为违法。

经审理,郭某于2013年9月2日16时左右在榆中分公司马坡统包点电信杆上作业时发生高坠并于2013年9月18日死亡。

2013年10月15日郭某直系亲属与兰州分公司签订《关于郭某死亡援助补偿协议》并于同日收到榆中分公司支付的305000元。

期间,没有任何单位与个人向事故发生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直至2013年11月6日郭某亲属薛林云才将郭某伤亡事故以电话形式向县安监局报告,县政府遂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了调查。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并于2014年1月3日作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榆中分公司马坡统包点"9•02"高处坠落伤亡事故调查报告》,县安监局遂于2014年1月6日向县政府上报了《关于上报﹤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榆中分公司马坡统包点"9•02"高处坠落伤亡事故调查报告﹥的报告》,县政府在收到县安监局上报的报告后即于2014年1月10日给县安监局作出了榆政函(2014)6号《批复》,县政府作出榆政函(2014)6号《批复》的期限符合《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因此赵女士诉请确认县政府于2013年9月2日发生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榆中分公司马坡统包点"9•02"高处坠落伤亡事故时不作为行为违法的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县政府辩称"2014年3月原告就与本案同一事实、同一理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过行政诉讼,根据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对原告此次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的问题,原告赵女士于2014年3月提起行政诉讼时的诉讼请求是请求依法撤销县政府作出的榆政函(2014)6号《批复》,而此次提起行政诉讼的诉讼请求是确认县政府于2013年9月2日发生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榆中分公司马坡统包点"9•02"高处坠落伤亡事故时不作为的行为违法,原告赵女士提起的两次诉讼之请求不同,此次提起的诉讼并非以"同一事实、同一理由"再次提起诉讼,故对县政府提出的此答辩意见不予采纳。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一)项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赵女士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赵女士因诉榆中县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一案,不服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兰行初字第14号行政判决,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高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

榆中县安监局在2013年11月6日接到薛林云电话报案后立即依法成立了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2014年1月3日作出了事故调查报告,被上诉人2014年1月10日作出了榆政函(2014)6号《批复》,依法履行了职责,不存在行政不作为的情形。

事故报告时间迟延是上诉人造成的,在事故发生后,郭某或其亲属没有及时履行向县安监局报告的义务,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和后果。

事故发生后,上诉人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进行了善后处理,签订了《关于郭某死亡援助补偿协议》,获得了35万元的补偿款,并明确放弃了诉讼及其他赔偿的权利。

现在却屡次起诉形成诉累。

综上,被上诉人依法处理生产安全事故,不存在不作为的情形。

县政府于2014年8月15日作出榆政字(2014)174号通知,决定对榆政函(2014)6号《批复》予以撤销。

2014年9月29日,县政府再次作出(2014)86号《关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榆中分公司马坡统包点"9•02"高处坠落伤亡事故的批复》,认定郭某未取得特种作业(登高作业)操作证,在电线杆上登高作业检查电信设备时未佩戴齐全和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导致事故发生,应对本起事故负直接责任,鉴于个体工商经营者郭某在事故发生后医治无效死亡,不再追究其责任。

认定榆中电信分公司安全管理人员对本起事故负安全监管责任,榆中电信分公司主管安全生产工作副经理对本起事故负领导责任,榆中电信分公司未建立健全相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分别对上述人员和单位给予行政处罚,并对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提出了具体建议。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上诉人县政府在法定期限内是否履行了相应的法定职责,有无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存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地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

本案中,榆中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2013年11月6日接到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薛林云的事故电话报告后,立即上报县政府,县政府遂组成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

2014年1月3日,事故调查组作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榆中分公司马坡统包点"9•02"高处坠落伤亡事故调查报告》。

同年1月6日,县安监局向县政府上报了该事故调查报告。

2014年1月10日,县政府即向县安监局作出榆政函(2014)6号《批复》。

故县政府已依照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组成事故调查组对此次坠亡事故进行了调查,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了批复,履行了相应的职责,不存在行政不作为的情形。

故赵女士诉县政府不作为违法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其诉讼请求不能成立,依法应予驳回。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结果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依据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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