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者行程前任意解约行为的若干法律问题探析
浅议旅游合同解除权行使
浅议旅游合同解除权行使【摘要】旅游合同是一种无名、混合合同,相关法律法规并不完善,旅游纠纷频发。
《合同法》第93条、第94条分别规定了约定解除权和法定解除权,但为了保护旅游者的利益、规范旅游市场、减少旅游纠纷,还应当赋予任意解除权。
2010年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该司法解释第12条赋予了旅游者任意解除权。
在某些情形中,旅游者或者旅游经营者还可以根据情势变更原则解除合同。
在我国未来民法典的制定过程中,应当加快旅游合同有名化的过程。
【关键词】旅游合同;解除权;有名化一、引言我国1999年《合同法》颁布之前,在专家起草的1997《合同法(征求意见稿)》中曾将旅游合同作为单独的一种有名合同加以确定,其第325条规定:“旅游合同是旅行社提供旅游服务,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的合同”。
但是,1999年3月15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所规定的15种有名合同中,并不包含旅游合同。
也就是说,旅游合同是一种无名合同。
《合同法》93条、94条分别规定了合同的约定解除权以及法定解除权。
除了法定解除权和约定解除权以外,《合同法》中对于加工承揽合同、委托合同等还赋予了任意解除权。
旅游合同作为一种无名合同,在其性质还不明确的情况下,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2条赋予了旅游者任意解除权,那么,这些解除权该如何行使,旅游经营者能否拥有任意解除权,在当前的背景下这些问题显得尤为重要。
二、旅游合同中解除权及其行使(一)约定解除权、法定解除权及其行使《合同法》第93条赋予了合同当事人以约定解除权,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约定解除权,取决于当事人之间的约定。
只要不违背相关法律的规定以及合同法的原则,该合同条款即有效。
第94条又规定了五种情形下的法定解除权,具体有不可抗力、预期违约、迟延履行后经催告仍未在合理期间内履行、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旅游法》中旅游合同解除的若干问题探讨
的必要。但是 , 第六十六条 当中仍然有几个地方中, 一方 当事人存在过
错致使严重违约而解除合同往往是基 于过错 导致 合 同履行不能或履行 不经济而设 定的 , 而且 , 这种
、
旅 游者存 在过错旅行社解 除合 同的 过错一般仅是针对合 同相对方的利益而言 , 比如说
一
是否赋予旅行社有权解 除合 同?《 旅游法》 第十五条 规定 , 旅游者购买、 接受旅游服务时 , 应 当向旅游经 营者如实告知与旅游活动相关 的个人健康信息 , 遵 守旅游活动中的安全警示规定 。可 以看 出, 旅游者
六条 中规定 的旅行社 “ 可以解除合同” 应更改 为“ 应 当解除合” 同更为适宜。
一
德 的活动 的;( 4 ) 从事严重影响其他旅游者权益 的
活动 , 且不听劝阻、 不能制止的 ;( 5 ) 法律规定的其 他情形。此外 , 该条第二款规定了此种情形解 除合 同的责任承担 ,即组 团社应 当在扣除必要 的费用 后, 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 给旅行社造成损失 的, 旅游 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设定合 同一方当事人存 在过错 的情形下对方 当事人可 以解除合 同, 这在法 理上来说是能够说得通 的, 也是衡平合 同双方利益
张 杨
( 桂林旅游高等专科学校 纪检监察审计室 , 广西 桂林 5 4 1 0 0 6 )
[ 摘 要】 旅 游者存在过错 情况 下旅行社 可以解 除合 同和旅游者任意解 除合 同权 , 是《 旅 游法》 中旅 游合 同解除 的
两个 重要 内容 , 前者存在解除事由的设定 范围不全 , 具体概念使 用不严谨 以及旅 游者过错 性质、 危害程度 与责任
( 四) 旅 游 开始 前 , 旅 游 者 存 在 欺 诈 的情 形 下 ,
旅游纠纷典型案例法律解析
旅游纠纷典型案例法律解析
旅游纠纷是指游客在旅游过程中与旅游经营者或旅游服务提供者之间因商品质量、价格或服务问题等发生的纠纷。
常见的旅游纠纷案例包括订房无房、旅游欺诈、服务不符合合同、行程变更等等。
法律上解决旅游纠纷的主要方式有以下几种:
1.合同法
旅游合同是旅游纠纷的主要依据之一。
一般来说,旅游合同应当明确约定旅游的服务内容、价格、行程、住宿、交通等条款,并在双方签署之前进行充分的协商和沟通。
如果旅游服务提供者违反合同条款或者未履行合同义务,游客可以通过合同法的规定,要求旅游服务提供者赔偿损失。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的合法权益,包括权益公告、权益保障、权益回应、权益追溯等方面。
如果旅游服务提供者违反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游客可以通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并要求旅游服务提供者赔偿损失。
3.旅游投诉处理办法
旅游投诉处理办法是旅游市场监管部门处理旅游纠纷的重要手
段。
一般来说,游客可以通过旅游投诉处理办法向旅游市场监管部门投诉旅游服务提供者违反了合同条款或者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并要求旅游服务提供者赔偿损失。
旅游市场监管部门在收到投诉后,会依据有关法律进行查证和处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旅游纠纷的解决主要依据旅游合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旅游投诉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并依据有关法律进行查证和处理,保护游客的合法权益。
论《旅游法》中旅游合同任意解除制度的完善——基于利益平衡的考量
体 理 由颇 多, 其 中, 主张人 身 自由保 护优 于财产权保 解 除权设 置对 于旅 游者保 护 之 目的 。 我们 的 立法 正 护 的观 点被 认为 最有说服 力 ] 。 因为 , 旅 游合 同是 需 是 按照 这样 的思 路进行 的 。 立法在 赋予 旅游 者对合
逻 辑
只不 过 , 作 为理 性 的当事人 , 责任 的 承担 所谓 合 同之任 意 解 除权 , 一般 是 指法 律规 定 某 合 同义务。 些 合 同的 一方 或 双方 当事人可 以不 具任 何 理 由 , 仅 自然也会 对其 行为 选择 产生一定 的 限制 作用 。 这种 基于 自己的意 思 即 可将 合 同解 除 的 权利 l 3 】 。 合 同任 限制是 一种 间接 的或是 潜在 的限制 。 基于 这样 的认 意 解除 与一 般合 同法 定解 除 的最大 之 不同在 于, 后 识 , 那么 显 然以合 同任 意解 除权 来保 护 旅游 者的基
者 目的 往往 在于 惩 罚违 约方 而保 护 对方 当事人 , 而 本逻辑 似 乎应该 是 : 在 赋予旅 游者对 旅游 合 同的任
前 者则似乎 更着眼于保 护 具有任 意 解除权 之一方 。 意解 除权 的同时也免除 其因解约所 可能带来 的 巨大 在《 旅游 法 》 的制定过程 中, 此种观 点也 成为在 旅游 的责 任 。 换 言之 , 必 须去 除 旅游 者害 怕承 担 解 约带 合 同中设置 旅游 者合 同任意 解 除权 的基本 依据 。 具 来的责 任而 不敢 解约的担 心才 能真正实 现合同任意
作者简介 : 张杨 ( 1 9 9 1 一 )。男。汉族 ,湖- I 醴陵人 。桂林旅游举院■ I 教授。在读法学博±,主蔓研究方向:经济法学 。 基金项 目:本文受斟桂林旅游拳院∞1 4 年度科研项目 ( 2 0 1 4 Y B 0 1 )支持 .
假期旅游合同的不合理条款有些
假期旅游合同的不合理条款有些法规渗入到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我们要主动去学习法律的知识,下面,为大家带来假期旅游合同的不合理条款有哪些,供大家参考借鉴!假期旅游合同的不合理条款有哪些一、有些旅行社因为担心旅客因要求未的得到满足或者临时有事等理由中途退团,出于各种考虑,往往会在旅游合同中规定“中途临时性退团团费一律不退。
请问这样的规定合理吗?这样的内容很明显属于旅行社自行制定的不合理条款,对于消费者来说是明显不公平的。
即使是旅行社一方出于担心游客因为中途退团给自己带来损失而意图通过这一条款减少损失,也是违法并且不合理的。
首先,根据《旅游法》第65条的规定,旅游行程结束前,旅游者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实际上《旅游法》已经很明确地规定了这种合同条款是无效的。
其次,根据《合同法》第97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因此,这种条款完全排除了旅游者要求返还部分团费的权利,属于不公平的格式条款,应属无效。
二、旅游合同条款中还有一种常见的规定,是关于提前退团的。
游客因个人原因违约不能成行的,承担违约责任收取违约金。
这个条款合理吗?违约金的额度(收取标准)有什么限制?提前退团,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一定的违约金,这个条款本身按照《合同法》是允许的。
但是往往问题出在旅游合同中约定了很高的违约金,而违约金的额度是要受法律限制的。
首先,根据《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如果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合同法》解释(二)第29条第2款,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其次,旅行社一方需要有证据证明因游客违约而对自己造成的损害大小,不能说仅凭主观估计就提出损害的数额。
旅游法取消行程赔付百分比
旅游法取消行程赔付百分比(原创实用版)目录1.旅游取消行程的赔偿标准2.不同情况下的赔偿比例3.新旅游法对取消行程的赔付规定4.邮轮取消行程的赔偿问题5.提前三天取消行程的赔偿标准正文一、旅游取消行程的赔偿标准根据《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规定》第四条,旅行社因自身原因导致旅游活动不能成行而取消的,应按照以下标准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1.出发前第 5 日以前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 10%。
2.出发前第 5 日至第 3 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 20%。
3.出发前第 3 日至第 1 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 30%。
4.出发前 1 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 50%。
5.旅游开始日及以后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 100%。
二、不同情况下的赔偿比例1.如旅行社在出发前 5 日以前取消行程,游客损失较小,只需赔偿全部旅游费用的 10%。
2.若在出发前 5 日至第 3 日通知取消,赔偿比例为全部旅游费用的20%。
3.若在出发前第 3 日至第 1 日通知取消,赔偿比例为全部旅游费用的 30%。
4.若在出发前 1 日通知取消,赔偿比例为全部旅游费用的 50%。
5.若旅游开始日及以后通知取消,赔偿比例为全部旅游费用的 100%。
三、新旅游法对取消行程的赔付规定根据最新《旅行社管理条例》第 70 条 24 项规定,如遇旅行社违约,造成游客景点遗漏的应当赔偿三倍未去景点费用;未产生费用的(如:公园,城市,街道等)应赔偿当日服务费 30——50 元/一人次。
四、邮轮取消行程的赔偿问题邮轮因不可抗拒力因素(如台风)导致取消行程,通常由邮轮公司和旅行社达成协议,主要由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
具体赔偿金额需根据协议内容而定。
五、提前三天取消行程的赔偿标准提前三天取消行程的赔偿标准需根据游客与旅行社签订的合同条款而定。
如果合同中明确规定了任何原因取消行程均无赔偿,或因天灾人祸等不可抗拒力因素取消行程无赔偿,则按照合同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0.10.26•【文号】法释[2010]13号•【施行日期】2010.11.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0年9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9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0〕13号为正确审理旅游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旅游纠纷,是指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之间因旅游发生的合同纠纷或者侵权纠纷。
“旅游经营者”是指以自己的名义经营旅游业务,向公众提供旅游服务的人。
“旅游辅助服务者”是指与旅游经营者存在合同关系,协助旅游经营者履行旅游合同义务,实际提供交通、游览、住宿、餐饮、娱乐等旅游服务的人。
旅游者在自行旅游过程中与旅游景点经营者因旅游发生的纠纷,参照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以单位、家庭等集体形式与旅游经营者订立旅游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除集体以合同一方当事人名义起诉外,旅游者个人提起旅游合同纠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三条因旅游经营者方面的同一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选择要求旅游经营者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选择的案由进行审理。
第四条因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原因导致旅游经营者违约,旅游者仅起诉旅游经营者的,人民法院可以将旅游辅助服务者追加为第三人。
第五条旅游经营者已投保责任险,旅游者因保险责任事故仅起诉旅游经营者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当事人的请求将保险公司列为第三人。
谈谈对于旅游法的一些看法和认识
谈谈对于旅游法的一些看法和认识读完《旅游法》之后,我有以下几点看法。
一.保障了旅游者的权利。
《旅游法》以强调其保障旅游者权利的追求和特色破除对其必要性的质疑。
它在旅游者实体权利、程序权利、权利救济途径等多方面都有所突破。
其中,第三十七条(公平交易)旅行社不得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
旅行社组织、接待团队旅游不得指定购物场所,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购物,不得安排任何形式的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发生前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30日内,要求旅行社承担退货、退还费用的责任,但旅游者所购商品已损毁、变质或者腐烂的除外。
第八十八条(旅行社责任之二)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安排旅游者在指定场所购物、强迫或者变相强迫购物、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初犯的并处停业整顿;再犯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相关人员的导游证、领队证。
在此之前,强行加点,强迫购物,在指定购物点买到假的不好的东西,是旅游行业存在的一个很大很突出的难题。
很多旅游纠纷和旅游事故都因此而发生,但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使得旅游者很难维护自己的权益。
此法弥补了这点不足,使得旅游者不用担心在旅游途中发生强行购物或者强行加点的问题,很好的保护了旅游者的权益,我觉得是此法最大的突破。
但同时我还有这样一点疑问,在法律中规定的,不得安排任何形式的另行付费旅游项目,那么如果是旅游者自己要求或者自愿加点的,是否符合规定。
就算是写了保证是旅游者自愿要求,但如果也是受了导游或者旅行社夸大不符的宣传,在实际游览之后发现其不值票价的,是否应该有权根据此条例维权。
另外,第十四条(旅游救助)旅游者人身、财产遇有危险时,有请求旅游服务提供者、当地政府和其他相关社会机构及时救助的权利。
出境旅游者在境外陷于困境时,有请求国家驻当地机构在其职责范围内给予协助和保护的权利。
第六十条(二)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浅析旅游者合法权益保护的法律问题
浅析旅游者合法权益保护的法律问题一、爱护旅行者的合法权益的重要性。
第一,爱护旅行者的合法权益是旅行者的迫切愿望和要求,也是推动旅行业进展的源泉和动力。
一方面,从旅行者来说,旅行者享受旅行社提供的旅行服务的目的是为了满足个人的精神生活需要。
假如旅行者在享受旅行服务的过程中,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那么旅行者满足个人精神生活需要的目的就无法实现。
因而,爱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因此成为旅行者的迫切愿望和要求。
另一方面,从旅行业来说,向自己的消费者提供高效、优质的旅行服务,并在旅行服务的提供过程中,爱护旅行者的合法权益,是其永恒的主题。
要实现那个目标,就要求旅行业不管是从经营上依旧从治理上,自我否定、自我完善、自我进展。
在那个意义上讲,旅行者的愿望和要求在鼓舞和推动旅行业的进展。
其次,爱护旅行者的合法权益是旅行社的重要法律义务。
旅行者和旅行社双方依照自愿、平等原那么、等价有偿原那么及协商一致原那么,缔结旅行合同。
旅行社有收取服务费用的权益,但因此承担爱护旅行者的合法权益、向旅行者提供各种合同规定的旅行服务的义务。
旅行社不履行、不完全履行、不适当履行旅行合同,都将对旅行者的合法权益构成损害,进而违反合同义务、法律责任。
最后,有效地爱护旅行者的合法权益,能够为旅行社带来不断的财源。
旅行者是旅行社的生命线。
旅行社只有从旅行消费者的利益和要求动身,以一切可能的手段满足其愿望和要求,才能赢得旅行消费者的信任和光顾,从而保证经济效益。
反之,假如旅行社妄图通过欺诈、不公平交易等手段来赚取不义之财。
尽管在短期内能够获得一些经济利益,然而却可能永久地失去商业信誉,失去顾客,从而断送了业务生命。
这确实是什么缘故有些旅行社的经理或者治理者为了争取一个重要的顾客,宁愿依约支付高额赔偿而不抵赖过失。
诚然,这种做法也是有限度的。
因为旅行社和旅行者在合同关系中是平等双方。
爱护旅行者的合法权益,并不意味着以牺牲旅行社的合法权益为代价。
浅析旅游者合法权益保护的法律问题
浅析旅游者合法权益保护的法律问题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旅游已经成为了许多人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然而,在享受旅游带来的快乐的同时,游客也可能会遭遇一些不愉快的事情,如行程变更、拒绝入住酒店等问题。
这些问题可能让游客感到不满和失落,更有甚者会影响游客的健康和生命安全。
为了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已经通过了一系列相关法律,并且国家旅游局也制定了不少规定来保障旅游者的权益。
本文将从几个方面简要分析旅游者合法权益保护的法律问题。
一、旅游合同旅游者与旅行社之间的合同关系,是维护旅游者权益的关键。
在旅游合同中,旅游者应该清楚了解旅游产品的内容、价格、旅游日期、住宿、交通、餐饮、游览景点等相关信息。
此外,旅游者还需要了解旅行社对于行程变更、退改签等重要事项的规定。
对于一些未按照合同执行的旅游行为,旅游者有权拒绝旅游产品,或要求旅行社减免部分费用。
同时,在签订旅游合同之前,旅游者也应该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并确认旅行社的经营资质和各项保险是否齐备。
二、景区门票在旅游过程中,景区门票的质量和价格也是游客关注的一个关键问题。
根据《消法》规定,旅游者享有以下权利:景区门票质量不符合规定的,可在有效期内向景区提出换票或退票;景区门票价格虚高的,可以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投诉;景区的公告、价格表等信息不真实或者不清晰的,游客可以请求景区提供证明。
三、酒店住宿对于旅行社和酒店之间的合作,旅客并无法直接掌握,因此酒店住宿是旅游者中被投诉最多的一类问题。
为了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在2015年5月,国家旅游局颁布了《旅游饭店星级及相关标准》,旨在规范酒店服务质量和价格,从而保护旅游者的利益。
在住宿期间,旅游者应当留意消防安全、卫生状况、房间设施等问题,并及时与酒店客房部交涉。
如果酒店未能正常提供住宿服务,旅游者可以向旅行社要求更换酒店、减免住宿费用,甚至是要求赔偿。
四、交通运输作为旅游出行的重要环节,交通运输的质量和安全也是游客需要关注的问题之一。
旅游者法律制度案例学习(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旅游业已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旅游者法律制度作为保障旅游市场秩序、维护旅游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体系,越来越受到广泛关注。
本文通过分析典型案例,探讨旅游者法律制度在实践中的应用,旨在提高旅游从业者和旅游者的法律意识,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
二、案例背景近年来,我国旅游业蓬勃发展,旅游者法律纠纷也日益增多。
以下是一起典型的旅游者法律纠纷案例,用以说明旅游者法律制度在实践中的应用。
案例一:游客在旅游过程中遭受侵权2018年,游客张先生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海南三亚五日游。
在游玩过程中,张先生在酒店门口被一名不明身份的男子推倒,导致其腿部骨折。
事后,张先生要求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但旅行社以自身无过错为由拒绝赔偿。
三、案例分析1.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害的,旅游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也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 案例评析本案中,旅行社在游客遭受侵权后,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理由如下:(1)旅行社作为旅游经营者,对游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在本案中,游客在酒店门口被推倒,旅行社未能提供充分的安全保障措施,存在过错。
(2)旅行社在游客遭受侵权后,未能及时采取措施,导致游客的损失扩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侵权行为发生后,行为人未采取措施或者采取措施不力,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旅行社在处理游客投诉时,以自身无过错为由拒绝赔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二条规定。
四、旅游者法律制度实践应用1. 旅行社的义务(1)提供真实、准确的旅游信息。
旅行社在宣传、推广旅游产品时,应当确保信息的真实性,不得夸大其词,误导游客。
(2)提供安全、舒适的旅游服务。
旅游法取消行程赔付百分比
旅游法取消行程赔付百分比随着我国旅游业的蓬勃发展,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出门旅游。
然而,在愉快的旅行过程中,难免会遇到行程取消的情况。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旅游法对行程取消的赔付作出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围绕旅游法取消行程赔付百分比进行解读,并为大家提供合理维权的方法。
一、引言旅游法作为我国旅游业的一部基本法,对于规范旅游市场、保障游客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在旅游法中,针对行程取消的赔付问题,有着明确的规定。
了解这些规定,有助于我们在遇到类似问题时,更加清晰地知道自己应该如何维权。
二、旅游法对行程取消的赔付规定根据旅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旅游者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应当全额退还旅游者已交纳的旅游费用。
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后,因旅行社原因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应当承担旅游者实际发生的旅游费用,并支付违约金。
三、取消行程的原因及对应的赔付比例1.旅行社原因:如旅行社未按约定提供旅游服务,或提供的旅游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旅行社应承担全部费用并支付违约金。
2.不可抗力原因:如因自然灾害、社会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行程取消,旅行社应与旅游者协商解决,根据实际情况承担相应责任。
3.旅游者原因:如旅游者自身原因主动取消行程,旅行社有权收取必要的费用,具体金额根据旅游合同约定执行。
四、如何合理维权1.保留证据:遇到行程取消时,要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如合同、聊天记录、通知书等,以便在维权过程中提供依据。
2.协商解决:首先与旅行社沟通,了解取消行程的原因,寻求解决方案。
如双方达成一致,需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权益。
3.投诉举报:如协商无果,可向旅游主管部门投诉,或拨打消费者投诉热线,寻求政府部门的支持和帮助。
4.法律途径:如仍无法解决问题,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五、结语旅游法对行程取消的赔付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消费者在遇到类似问题时,应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合理维权。
同时,旅行社也应加强自身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减少行程取消的情况发生。
旅游法取消行程赔付百分比
旅游法取消行程赔付百分比1. 介绍旅游是人们休闲、娱乐和文化交流的重要方式之一,然而在旅游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可能会出现需要取消行程的情况。
为了保护旅游者的权益,许多国家都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来规定取消行程后的赔偿标准。
本文将重点探讨中国的《旅游法》中关于取消行程赔付百分比的规定。
2. 中国《旅游法》概述中国《旅游法》是为了保护旅游者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而制定的一部专门针对旅游行业的法律。
该法于2013年10月1日正式实施,明确了旅行社和旅游者的权利和义务,并对取消行程后的赔偿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
3. 取消行程赔付百分比的具体规定根据中国《旅游法》第三十八条和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以下情况下可以要求退还已支付费用或者按照约定要求支付违约金:3.1 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取消行程如果旅游者因不可抗力因素,如自然灾害、战争、恐怖袭击等原因导致取消行程,旅行社应当退还已支付费用,并且不收取违约金。
3.2 旅行社责任导致取消行程如果旅游者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取消行程的申请,而该行程的取消是由于旅行社的原因导致的,旅游者有权要求退还已支付费用,并且可以要求支付违约金。
根据《旅游法》的规定,违约金的数额按照已支付费用的一定比例进行计算。
具体来说,《旅游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了以下几种情况下的赔付百分比:•如果取消行程发生在出发前三天,违约金为已支付费用的百分之五;•如果取消行程发生在出发前两天,违约金为已支付费用的百分之十;•如果取消行程发生在出发前一天或当天,违约金为已支付费用的百分之二十。
需要注意的是,在以上情况下,如果双方另有约定,则按照双方约定执行。
4. 实际操作中的问题与解决方法尽管《旅游法》中对于取消行程赔付百分比进行了明确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例如:4.1 取消行程的证据问题旅游者在要求取消行程并要求赔偿时,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据来证明取消行程的原因。
这可能会给旅游者带来一定的困扰。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建议旅游者在取消行程时尽量保留相关的证据,如通知函、照片、视频等。
违约责任之争:旅行社擅自变更行程引发的纠纷
违约责任之争:旅行社擅自变更行程引发的纠纷案例详情:2023年10月24日,一则关于旅行社擅自变更旅游行程的案例引发了广泛关注。
据悉,张某某与某旅行社签订了一份旅游合同,约定了具体的旅游行程和服务标准。
然而,在实际旅游过程中,该旅行社未经张某某同意,擅自减少了游览项目,缩短了游览时间,并增加了购物次数和延长了购物时间。
张某某认为旅行社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要求旅行社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分析:本案的核心问题在于旅行社是否应当承担擅自变更旅游行程的违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旅行社应当按照包价旅游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
而本案中,旅行社擅自减少了游览项目和时间,增加了购物次数和时间,显然违反了合同约定,构成违约。
针对此类情况,旅游者可以要求旅行社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如果因旅行社的违约行为导致旅游者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旅行社还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如果旅行社与旅游者协商一致后变更行程,任何一方都无须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启示:本案例给广大旅游者敲响了警钟,在选择旅行社时,一定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明确旅游行程和服务标准。
在旅游过程中,一旦发现旅行社擅自变更行程,应及时与旅行社沟通,要求其履行合同义务。
如果协商无果,可以依法维权,要求旅行社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同时,本案例也提醒旅行社要诚信经营,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旅游服务。
擅自变更行程不仅会损害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也会严重影响旅行社的声誉和市场竞争力。
只有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旅行社应当按照包价旅游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旅游经营者违反合同约定,有擅自改变旅游行程、遗漏旅游景点、减少旅游服务项目、降低旅游服务标准等行为,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赔偿未完成约定旅游服务项目等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出境退团旅游法
出境退团旅游法随着旅游业的发展和人们旅游意识的提高,出境游成为越来越多人选择的旅游方式。
然而,由于一些不可抗力因素或者个人原因,游客可能会取消旅行计划或者提前结束旅行。
为了保护游客的合法权益,维护旅游市场秩序,各国逐渐出台了出境退团旅游法。
出境退团旅游法是指用于规范和保护游客的出境旅游权益的法律法规。
这些法规主要规定了游客在取消旅行计划或者提前结束旅行时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旅行社和相关旅游企业的责任。
出境退团旅游法规定了游客在取消旅行计划时的退款政策。
根据该法规,游客有权在旅行出发前一定时间内取消旅行计划,并能够获得相应的退款。
退款金额可能会根据取消时间的提前程度和旅行社的规定而有所不同。
这样的规定保障了游客在取消旅行计划时能够得到一定的经济赔偿,降低了游客的经济损失。
出境退团旅游法规定了游客在旅行过程中遇到不可抗力因素时的权益。
比如,如果游客在旅行过程中因为天气原因或者政治局势等因素导致无法正常进行旅行,游客有权取消旅行并获得相应的退款。
这样的规定保护了游客的安全和利益,避免了游客因为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
出境退团旅游法还规定了旅行社和相关旅游企业的责任。
根据该法规,旅行社应当提供准确、及时的旅行信息,并且承诺不骗取游客的费用。
如果旅行社违反了相关规定,游客有权要求补偿。
这样的规定促使旅行社提供更加诚信和优质的服务,提高了旅游市场的竞争力。
需要指出的是,出境退团旅游法的实施对旅游市场的规范和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法律制定与实施的不完善会导致一些旅行社或者企业存在漏洞,从而影响到游客的实际利益保障。
其次,在跨国旅游活动中,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存在差异,这给游客的维权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总的来说,出境退团旅游法的出台是为了保护游客的合法权益,维护旅游市场的秩序和稳定。
这些法律法规规定了游客在取消旅行计划或者提前结束旅行时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旅行社和相关旅游企业的责任。
它为游客提供了退款或者其他形式的赔偿,并促使旅行社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
保护旅游者合法权益的法律思考
保护旅游者合法权益的法律思考•旅游管理保护旅游者合法权益的法律思考黄德军旅游带给人们愉悦的精神享受,另一方面,旅游者在旅途中被侵权的行为屡屡发生,合法权益得不到完善的法律保护。
本文从旅游中出现的一些常见侵权问题看手.分析旅游者被侵权的原因.以及修订相关法律的必要性与重要性。
自从改革开放以来,随S人民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在满足了日常生活开销外, 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在节假日出门旅游『一来人们可以欣赏各地的美景,二来人们可以放松劳累的心情。
但是近几年逐渐増多的旅游者权益受损事件,使得旅游者不但没有得到精神上的愉悦享受,反而增添了许多麻烦,最后身心俱疲。
虽然国内有《旅游法》■但是由于相关的规章制度还不够完善,不利于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并且不利于旅游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S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原因当旅游者在旅途中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其有权享有相关法律的保护,目前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主要原因如下:(-)旅行社方面旅行社在很大程度上方便了旅游者在旅行线路上的选择,旅行社有条理的计划也让旅游者在旅途中能够享受到更好的服务。
但是有的旅行社为了获取经济利益,夸张描述旅游计划,或者故意用低价来吸引旅游者的注意,等到旅游者签订了相关的合同之后,才会发现有些条款并不厲实,旅行社的此种行为不仅侵害了旅游者的合法权益『而且不利于公平交易。
并且在旅游过程中.旅行社阚氐了服务标准,并没有完全按照签订的合同来履行旅游计划,旅游者在旅途中不仅没有放松身心『反而会增添许多麻烦,旅行社此种霸王条款严重损害了旅游者合法权益。
(二)导游方面近几年,经常会有媒体报道,很多游客在跟团旅游时被导游强制性要求购物等行为,〃黑"导游的此种行为不仅损害了旅游者的权益,还让所有导游的名誉受损。
要知道导游是整个旅游团队中最重要的一坏,并且与旅游者有看极为亲密的关系,直接影响看旅游社的形象。
导游强迫旅游者消费.改变原计划的旅游线路等行为,在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将整个旅游团队的形象抹黑。
因旅行社原因导致行前解约问题的处理
因旅行社原因导致行前解约问题的处理【全文要旨】旅行社在经营旅游业务中,由于其操作等自身原因(如遗漏游客签证办理、预订机票时将游客名字写错)导致游客未能出行的,旅行社应赔偿游客无法出行的损失,即需要退还该名游客的团费并按照合同的约定赔付违约金。
而如因旅行社的原因导致未成年人或无法完全自理的老人未能出行的,则由于前述人员需要陪伴、照料的人身依附属性强,如其同行人要求取消行程的,则旅行社还应承担至少一名同行人未出行的损失。
【基本案情】游客张某投诉称:2018年12月,其与母亲和妹妹共同报名了北京某国际旅行社组织的海南之旅,由于其母亲的姓名中有一个字是繁体字,而旅行社在向航空公司预订机票时把该繁体字改成简体字,直接导致了其母亲到达机场后,无法登机。
且因游客张某此次出行的目的就是为了陪伴年事已高、不能完全自理的母亲出去转转,才特意报名的此次夕阳红老年团。
现其母无法前往,游客张某和其妹妹都随母亲返回,未登机前往海南。
但是,旅行社给游客的处理方案就是仅承担其母亲未能出行的损失,不承担游客张某和其妹妹未出行的费用损失。
据此,游客张某将旅行社投诉至质监所。
【处理要点及处理结果】(一)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五条:“旅游行程结束前,旅游者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第七十条:“旅行社不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法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第四条:“旅行社与旅游者订立合同或收取旅游者预付旅游费用后,因旅行社原因不能成行的,旅行社应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旅游者,否则按下列标准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在行程开始前7日以内提出解除合同的,或者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7日以内收到旅行社不能成团通知,不同意转团、延期出行和改签线路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向旅游者全额退还预付旅游费用,并按下述标准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出发当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
退旅游团的法律条例有什么(一览)
退旅游团的法律条例有什么(一览)退旅游团的法律条例有什么(一览)退旅游团的法律条例有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对于旅游法退团规定具体怎么样的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退旅游团的法律条例有什么,如果喜欢请收藏分享!退旅游团的法律条例有什么?《旅游法》规定,强调旅游者有任意解除合同的权利。
(1)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7日以上提出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退还全部旅游费用;(2)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7日以内提出解除合同的,按下列标准扣除必要的费用:1)行程开始前6日至4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20%扣除;2)行程开始前3日至1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40%扣除;3)行程开始当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60%扣除。
旅游法退团规定法律分析:旅游法对退团的规定主要是关于退团合同违约金的规范,根据《旅游法》第65条规定,“旅游行程结束前,旅游者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旅游法》规定的“必要费用”范围,主要指旅行社因旅游行程所需的已经支付不能退还的费用,包括机票、酒店、车辆的定金等,还有因退团而增加的费用,比如退团导致原本既定人数可享受的团体优惠无法达成,进而使旅行社多付出的费用成本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五条旅游行程结束前,旅游者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第六十六条旅游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一)患有传染病等疾病,可能危害其他旅游者健康和安全的;(二)携带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且不同意交有关部门处理的;(三)从事违法或者违反社会公德的活动的;(四)从事严重影响其他旅游者权益的活动,且不听劝阻、不能制止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前款规定情形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给旅行社造成损失的,旅游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退旅游团费用退不出来怎么办?法律分析:1、遇到旅行社不退还保证金游客可以向旅游局,工商局,投诉,投诉电话12315。
旅游法关于游客解除合同的条款
旅游法关于游客解除合同的条款旅游法中关于游客解除合同的条款解析引⾔随着旅游业的蓬勃发展,旅游合同成为保障游客与旅⾏社双⽅权益的重要法律⽂件。
《中华⼈⺠共和国旅游法》作为旅游⾏业的基本法,明确规定了游客在旅游⾏程中的各项权益,包括合同解除的权利与义务。
本⽂将详细解析《旅游法》中关于游客解除合同的条款,以期为⼴⼤游客提供法律参考和指导。
游客解除合同的基本权利条款概述《中华⼈⺠共和国旅游法》第六⼗五条明确指出:“旅游⾏程结束前,旅游者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这⼀条款赋予了游客在旅游⾏程结束前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余款的权利。
具体情形1.个⼈原因:如⼩明因⼯作变动需取消旅⾏计划,或⼩李因家庭紧急事务需返回家中,均可依据此条款解除合同。
旅⾏社在扣除已产⽣的且不可退还的费⽤(如机票、酒店预订费等)后,应将余款退还给游客。
2.意外事件:如⼩红在旅⾏过程中不慎受伤,⽆法继续⾏程,同样可以依据此条款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扣除已产⽣费⽤后的余款。
必要费⽤扣除在解除合同时,旅⾏社有权扣除必要的费⽤。
这些费⽤通常包括已经产⽣的且⽆法退还的费⽤,如机票、酒店预订费、部分交通费和已产⽣的导游服务费等。
旅⾏社应当提供详细的费⽤清单,确保退款过程透明、公正。
游客解除合同的注意事项及时通知⼀旦决定解除合同,游客应尽快通知旅⾏社,以便旅⾏社能够及时调整⾏程安排,减少损失。
及时通知是游客应尽的义务,也有助于维护双⽅的合法权益。
了解费⽤在解约前,游客有权要求旅⾏社提供详细的费⽤清单,包括已产⽣的费⽤和可退还的费⽤。
这有助于游客了解⾃⼰的权益和退款⾦额,避免因信息不对称⽽产⽣纠纷。
协商处理在解约过程中,游客和旅⾏社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共同解决问题。
如果遇到纠纷,可以向当地旅游主管部⻔或消费者协会寻求帮助,通过调解或仲裁等⽅式解决争议。
案例分析典型案例⼀:⽥先⽣解约案⽥先⽣因同⾏朋友身体不适,要求取消已签订的“法瑞意12⽇游”合同并要求全额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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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进诉厦门旅游集 团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旅游公司” ) 旅游合 同
纠纷 案 ( 最 高人 民法 院中 国应用 法学研 究所 , 2 0 0 9 )
2 0 0 8 年1 月2 3 E t , 周进和旅游公司签订一份《 中国公 民出境旅游合 同》 ( 下称
“ 旅游合同” ) , 双方约定 , 由旅游公司组团, 周进 出境至塞班旅游 , 出发 日期为 2 0 0 8 年1 月2 8日2 0 : 0 5 , 集合时间为 2 0 0 8年 1 月2 8日1 7 : O 0 , 集合地点为上海浦东 国 际机 场 国际 出发大 厅 3楼 6号 门 E岛 , 旅 游 费用 总计 人 民币 1 6 7 7 0元 。旅 游合 同 对双 方各 自的权 利义 务进行 了约定 。并 约定 , 因不 可抗 力或 者 意外 事 件 , 双方 经协
商, 可 以取 消行 程或 者延 期 出行 ; 取 消行 程 的 , 由组 团社 向旅游 者 全 额 退 还 旅游 费 用( 但 应 当扣 除 已发 生 的签证 、 签注 费用 ) ; 已 发生 旅 游 费用 的 , 应 当 由双方 协 商 后
合理分担 。旅游者出发当 E t 提出解除合同的 , 应按旅游费用 总额的 9 0 %向组团社 支付业务损失费 ; 如上述支付 比例不足以赔偿组团社的实际损失时, 旅游者应 当按 实际损失对组 团社予以赔偿 , 但最高额不得超过旅游费用总额。
旃 科 : 圃
合 同签订后 , 周进 交纳旅游 费 1 6 7 7 0元 。同年 1月 2 3日, 周进 预订了 3张出发 E t 期为 2 0 0 8年 1 月2 8 E t 1 1 : 0 5 、 到达地 为上海虹 桥机场 的机票 。但周进 一行 3人 拟乘 坐的 MF 8 5 6 7号航班 因天气 原 因而 延误 。周进 接 到通 知后 , 电话 告 知旅 游 公 司其无
协商 , 可 以取 消行程 或者 延 期 出行 ; 取 消 行程 的 , 向旅 游者 全 额 退 还旅 游 费用 。周 进 因不 可 抗力无 法 出行 , 旅 游 公 司应 当全 额退 还 旅 游 费用 ; 但 旅 游 公 司 拒绝 退 还 。 被 告旅 游公 司则 辩 称 , 周 进 不能 按期 到达 上海 的事 由不 属 于不 可抗 力 , 其 主 张 退还
收 稿 日期 : 2 0 1 2—1 0— 1 1 ; 修 订 日期 : 2 0 1 3— 0 6— 1 6
作者简介 :汪传 才( 1 9 6 3一) , 男, 暨南大学深圳旅 游学院教授 , 暨南大学旅 游政 策法规研 究 中心
主任 , 研 究 方 向 为 民商 法 、 旅游 法。
① 案例引 自北大法宝网案例数据库 ( h t t p : / / r i p . c h i n a l a w i n f o . c o n r /) 。
赔偿 。结合 个案 , 就法 院对 当事 人 约 定的 行 程前 解 约 条款 效 力的 认 定 , 本 文 建议 ,
我 国立法应赋 予旅 游 者任 意 解 除合 同权 , 且 约 定赔偿优 先 。
关键 词 : 旅 游者 ;解除权 ; 旅 游合 同
1 问题 的提 出
1 . 1 案例一 ①
旅 游 者 行 程 前 任 意 解 约行 为 的 若 干 法律 问题 探 析
汪传 才
( 暨南大学深圳旅游学院 , 广东深圳 5 1 8 0 5 3 )
摘
要 : 旅 游者行 程前 任 意 解 营者 因此 受
到损 失应 否 获得 赔偿 ? 本文认 为 , 旅游 者任 意解 除旅 游合 同 不构成 违 约 , 但应予 以
全部旅游费用缺乏依据 ; 并提起反诉 , 请求法院判令周进支付损失 1 5 0 9 3 元 。周进
辩称 , 他不 能到 达上 海参 加旅 游 的原 因属 不可 抗力 , 旅游 公 司缺 乏证 据 证 明其 实 际 损 失. 且 要 求承 担 9 0 % 的损失过 高 , 应 予调整 。 本 案 的核心 争 议点 是 : 第一 , 是 否 构 成不 可抗 力 ?原 告 未 能 成行 , 如 系不 可抗 力所 致 则原 告胜 诉 , 被告 在 扣 除 已发 生 费 用后 应 退 还旅 游 费 用 ; 而 原 审法 院认 定 , 不构 成 不可抗 力 , 二 审 时周进 对此 服 判 。第 二 , 如何赔 偿 ?既 然不 可 抗力 抗 辩不 成 立, 就需 要考 虑赔 偿 ; 是依 当事人 约定 赔偿 ?还 是赔偿 时 对该 约定作 适 当调整 ?
法准时到集合地点。后周进并未实际乘坐该航班, 该组团社其他成员仍按原定时间
前往塞班 。因未 能成 行 , 周进就 退 还旅 游 费用事 宜 与旅游 公 司协 商 , 无 法达成 协 议 ,
遂 向厦门市思明区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 诉请判令旅游公司退还旅游费 1 6 7 7 0 元。 原 告周 进诉 称 , 《 旅 游合 同》 约定 , 行 程 前遇 到 不 可 抗力 或 意外 事 件 的 , 双 方经
2 0 1 3年 6月
旅
游
科
学
J u n ., 2 0 1 3
Vo l J 2 7.No. 3
第2 7 卷第3 期
田墨皿宙矗日髓衄
中 图分 类号 F 5 9 0 . 6 文献 标 识 码 A 文 章 编 号 1 0 0 6— 5 7 5 ( 2 0 1 3 )一0 3— 0 0 7 2—1 2
1 . 2 案例二 ①
广 州市 番 禺区石 楼镇 胜 洲村 民委 员 会 ( 以下 简 称 “ 村委会 ” ) 与 广东 省 中 国旅 行社 股 份有 限公 司番 禺营业 部 ( 以下 简称 “ 中旅 ” ) 旅 游合 同纠 纷上诉 案 。 2 0 0 9年 8月 2 6日 , 村 委会 作 为 甲方 、 中旅 作 为 乙方 签 订 编号 为 0 9 1 0 0 2 0 2 9的 《 广东省国内旅游合 同》 。合同约定 : 村委会 的 4 6人单独成 团到北京双飞六天旅 游, 出发 日期 为 2 0 0 9年 8有 3 0 日, 团费每 人 2 8 5 0元 , 团 队结束 后 7天 内凭 中旅公 司 的发票 结清 团 费 ; 出发前 任何 一 方 因 自身 原 因导致旅 游行 程 取 消 的 , 应按 下列标 准承 担违 约责 任 : ( 1 ) 甲方违 约 造成 乙方 发 生 航 空 、 陆运 、 水运票务、 订 房等 业 务损 失 的( 具体 数额 可 由双 方另 行 约定 ) , 该 损失 由甲方 承担 ; ( 2 ) 违 约 方在 出发 前 3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