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居民身份证数码照像服务收费标准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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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发布《广西定价目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发布《广西定价目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发布《广西定价目录》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公布日期】2011.10.28
•【字号】桂价综[2011]144号
•【施行日期】2011.1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发布《广西定价目录》的通知
(桂价综〔2011〕144号)
各市、县物价局,区直各有关单位:
《广西定价目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定批复同意,现予公布,自2011年11月1日起执行。

原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定价目录的通知》(桂价综字〔2003〕10号)停止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附件:
说明:一、地方定价目录应当适时修订,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文件规定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或者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项目,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定后进入或者退出本目录。

二、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由本级价格主管部门承担具体工作。

三、国家机关收费按现行有关规定管理。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二批取消和制止不合理收费项目的通知-桂政发[1993]99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二批取消和制止不合理收费项目的通知-桂政发[1993]99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二批取消和制止不合理收费项目的通知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二批取消和制止不合理收费项目的通知(1993年12月2日桂政发〔1993〕99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一批取消和制止不合理收费项目的通知(桂政发〔1993〕94号)发出后,各级政府及各部门进一步开展了对各种收费项目的清理,取消和制止了一批利用职权和垄断地位巧立名目乱收费的项目。

按照自治区党委的部署,现决定将各地各部门清理出来的第二批不合理收费项目一百七十八项予以公布,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继续抓好本地区、本部门治理乱收费工作。

各级政府及各部门领导干部要充分认识到这项工作的艰巨性和紧迫性,抓紧时间继续进行清理和处理,务必在今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基本上把各种不合理收费取消。

二、各级监察、财政、物价、审计等部门要切实加强收费监督检查工作,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制止的不合理收费项目必须严格执行以外,凡属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治理乱收费的规定(桂办发〔1993〕32号)中明确停止的八种乱收费都必须坚决纠正和制止。

三、做好整章建制工作。

今后,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或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联合审批收费项目及标准外,其他部门和自治区以下各级政府均无权审批收费项目和标准。

对继续越权审批收费项目或擅自扩大收费服务和提高收费标准的单位,要追究领导的责任。

各级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各项收费的财务管理和监督,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属于行政性收费要全额上缴同级财政,支出由同级财政按规定拨款,事业性收费也要全额存入财政专户,支出由财政按照收费单位用款计划审批回拨。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同意调整有线电视收视维护费收费标准的函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同意调整有线电视收视维护费收费标准的函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同意调整有线电视收视维护费收费标准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公布日期】2001.03.05•【字号】桂价费字[2001]80号•【施行日期】2001.03.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同意调整有线电视收视维护费收费标准的函(桂价费字[2001]80号二00一年三月五日)自治区广播电影电视局:你局报来《关于申请调整有线电视收视维护费标准的报告》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22项、降低标准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24项收费转轨的通知》(桂政发[2000]17号)的有关规定,有线电视收视维护费属公益性服务收费,鉴于你局按《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信息产业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加强广播电视有线网络建设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82号)精神,对全区的广播电视干线传输网络进行升级改造,而我区原制定的有线电视收视维护费已难维持发展的要求,在实行听证会的基础上,经研究,决定适当调整我区有线电视收视维护费收费标准,现就具体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函复如下:一、有线电视收视维护费收费标准:1、传输12套以下电视节目的收费标准为10元/月/户;2、传输13套至20套电视节目的收费标准为12元/月/户;3、传输21套至25套电视节目的收费标准为13元/月/户;4、传输26套以上电视节目的收费标准为14元/月/户;凡不传输中央电视台加扰电视节目的,分别减去2元/月/户。

以上收费标准为最高限价,具体收费标准由各地、市、县(市)物价部门在此限价内根据当地群众生活水平核定。

以前执行的标准凡与本文不相符的以本文为准。

二、收费减免办法(一)属于下列情况的,仍按桂价费字[1995]270号文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1、夫妻双方失业,并持有劳动部门开具证明的;2、属于民政部门救济对象的;夫妻双方失业、属于民政部门救济对象,但有子女就业同住在一起的,不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居民身份证使用、管理问题的通告-桂政发[1989]2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居民身份证使用、管理问题的通告-桂政发[1989]2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居民身份证使用、管理问题的通告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居民身份证使用、管理问题的通告(1989年1月31日桂政发〔1989〕21号)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条例》、《细则》)充分发挥居民身份证证明公民身份、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方便公民社会交往、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现将管理、申领、使用、查验居民身份证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居民身份证是国家统一颁发,具有证明公民身份和法律效力的法定证件,必须按规定统一管理。

居民身份证的签发、管理由公安机关负责。

各市辖区公安分局、县(市)公安局是居民身份证的签发机关;公安派出所或未设公安派出所的乡、镇人民政府是办理居民身份证具体手续的登记机关。

二、公民的居民身份证应随身携带,妥善保管。

按《细则》规定,公民在办理下列事务时,应出示本人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一)选民登记;(二)户口登记;(三)兵役登记;(四)婚姻登记;(五)入学、就业;(六)办理公证事务;(七)前往边境管理区;(八)办理申请出境手续;(九)参与诉讼活动;(十)办理机动车、船驾驶证和行驶证,非机动车执照;(十一)办理个体营业执照;(十二)办理个人信贷事务;(十三)参加社会保险,领取社会救济;(十四)办理搭乘民航飞机手续;(十五)投宿旅店办理登记手续;(十六)提取汇款、邮件;(十七)寄卖物品;(十八)办理其他事务。

各有关单位必须配合、支持居民身份证的查验工作,在印刷需要公民填写的有关登记表册中,要增设填写“居民身份证编号”栏目;办理上述事务时,要严格查证件,认真进行记载,以便查考。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印发2014年广西价格工作重点的通知-桂价综[2014]19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印发2014年广西价格工作重点的通知-桂价综[2014]19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印发2014年广西价格工作重点的通知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印发2014年广西价格工作重点的通知(桂价综〔2014〕19号)各市、县(市、区)物价局:现将2014年广西价格工作重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2014年广西价格工作重点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2014年2月13日附件2014年广西价格工作重点2014年广西价格工作的总体要求是:深入贯彻落实全国物价局长工作会议和全区经济暨城镇化工作会议精神,加快推进职能转变,深入推进价格改革,切实加强价格调控监管,注重提升价格服务水平,鼓足干劲,锐意改革,开拓创新,积极进取,为促进我区经济持续健康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创造良好的价格环境。

一、保持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一)健全价格调控机制。

继续实行价格调控目标市长负责制,将2014年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任务分解到各市政府。

加强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管理,审慎出台政府调定价项目,把握好出台的时机和力度。

充分发挥市场价格联席会议制度作用,加强价格形势研判分析,适时提出和采取针对性的调控措施。

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重要商品的储备,注重对重要商品价格的调控。

(二)加强价格监测预警。

健全价格监测预警体系,重点做好容易诱发价格较快上涨和社会不稳定因素的商品、突发事件和敏感时段价格异常波动的商品、国际市场大宗商品等重要商品价格的监测分析预警,及时捕捉反映市场价格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和潜在的不稳定因素,为宏观调控工作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

完善价格调控和价格异动应急预案,及时应对、有效处置价格异动事件。

桂价费[2011]55号

桂价费[2011]55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费〔2011〕55号)【字体:大中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环境保护厅,各市、县物价局: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降低或免收部分建设项目收费(一)降低或减免部分住房交易手续费限价商品住房(含危旧房改住房改造中的限价住房)、各类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含集资建房,以及危旧房改住房改造中按经济适用住房和集资建房方式改造的住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住房转让手续费,在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公布经营性收费、公益性收费、中介服务收费清理整顿结果的通知》(桂价费〔2007〕572号)规定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减半收取,即每平方米1.25元;因继承、遗赠、婚姻关系共有发生的住房转让免收住房转让手续费;依法进行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租赁行为免收租赁手续费;住房抵押不得收取抵押手续费。

(二)降低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降低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按下列收费标准执行:(三)降低部分招标代理服务收费降低中标金额在5亿元以上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调整后的招标代理服务费按下表执行:货物、服务、工程一次招标(完成一次招标投标全流程)代理服务费最高限额分别为350万元、300万元和450万元,并按各标段中标金额比例计算各标段招标代理服务费。

中标金额在5亿元以下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基准价仍按原国家计委《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以下简称《办法》)附件规定执行。

按《办法》附件规定计算的收费额为招标代理服务全过程的收费基准价格,但不含工程量清单、工程标底或工程招标控制价的编制费用。

(四)规范和降低部分工程监理收费标准对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计费额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建设施工阶段的工程监理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收费标准见下表:其中,实施农业、林业、渔业、水利、市政、社会事业与服务建设项目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各工程监理机构在上表规定的收费标准基础上下调20%收取。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清理整顿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桂政发[2007]12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清理整顿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桂政发[2007]12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清理整顿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清理整顿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桂政发[2007]12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转变干部作风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的决定》(桂发[2007]11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区集中开展转变干部作风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桂办发 [2007]9号)的有关精神,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提高办事效率,优化发展环境,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开展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整顿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清理整顿范围全区现行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清理整顿主要内容(一)取消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对国家已公布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坚决予以落实。

行政性收费除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规定的收费项目外,一律予以取消;事业性收费除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规定的收费项目和确有必要保留的自治区规定项目外,一律予以取消。

(二)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对符合规定保留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要本着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优化投资环境的原则,降低过高的收费标准。

收费标准有幅度的,一律按下限执行。

(三)整顿征收工作,强化监督机制。

对公布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各地不得以任何理由和任何名义推迟执行或拒不执行,也不得变相恢复征收。

各执行征收单位要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和举报电话等,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公安部关于规范居民身份证工本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2005年发布)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公安部关于规范居民身份证工本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2005年发布)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公安部关于规范居民身份证工本费标准
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5]436号
颁布时间:2005-3-18
发文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公安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公安厅:
近期,一些地方在办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时,违反国家规定向居民收取了照相费等费用,群众反应强烈。

为严肃国家收费政策,保证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顺利推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政策。

2003年12月3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下发了《关于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322号),明确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等收费政策。

各地公安机关在办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时,必须严格执行上述文件规定,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自立收费项目收费。

严禁公安机关与企业合作建立人像采集系统并收取照相费。

二、坚决纠正地方自行出台收费规定的行为。

各地自行出台的有关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收费规定,必须在2005年4月30日前予以纠正。

逾期不予纠正的,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公安部将在全国进行通报。

三、严肃查处各种乱收费行为。

各级价格、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收费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乱收费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公安部二○○五年三月十八日。

身份证办理收费标准

身份证办理收费标准

身份证办理收费标准身份证是每个公民的重要证件,办理身份证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

根据国家规定,身份证办理收费标准是统一的,不同地区的收费标准也有所不同。

下面将详细介绍身份证办理的收费标准。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规定,公安机关出具的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为15元/张。

这是全国统一的收费标准,不论是初次办理、换发、补发、换证、换名等各种情况,都按照这一标准收费。

其次,对于因公办理的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也是15元/张。

因公办理的情况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军队等单位为其工作人员集体办理的居民身份证。

另外,对于因公办理的临时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为10元/张。

临时居民身份证是指因公事需要在本市暂住的外地人员,以及因私事需要在本市暂住超过30日的外地人员,办理的有效期不超过30日的居民身份证。

此外,对于因公办理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收费标准为300元/张。

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是指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取得永久居留资格后,由公安机关出具的有效身份证件。

最后,对于因公办理的外国人居留证,收费标准为400元/张。

外国人居留证是指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取得居留资格后,由公安机关出具的有效证件。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收费标准仅供参考,实际办理时可能会因地区、政策等因素而有所不同。

办理身份证时,建议前往当地公安机关咨询具体收费标准,以免因误解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总的来说,身份证办理收费标准是根据国家规定统一执行的,不同类型的身份证收费标准也有所不同。

办理身份证时,应该遵守相关规定,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进行缴费,以确保办理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希望以上内容能够对您了解身份证办理收费标准有所帮助。

如有更多疑问,欢迎咨询当地公安机关或相关部门,以便及时获取最新的政策信息。

身份证办理收费标准

身份证办理收费标准

身份证办理收费标准身份证是每个公民的重要身份证明,办理身份证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身份证办理收费标准是经过严格规定的,下面将详细介绍身份证办理收费标准的相关内容。

首先,对于初次办理居民身份证的人员,收费标准是由公安机关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收取,一般包括身份证照相费、电子信息采集费等。

具体费用标准因地区而异,一般在20元至30元之间。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对于65周岁以上老年人、残疾人、孤儿等特殊群体,可以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具体收费标准可以咨询当地公安机关。

其次,对于身份证换领、补领等业务,收费标准也是根据国家规定执行。

一般情况下,换领、补领身份证的费用会略高于初次办理的费用,因为这涉及到旧身份证的注销和新身份证的制作,所以费用会有所增加。

具体收费标准也是因地区而异,建议前往当地公安机关咨询或查阅相关信息。

此外,对于丢失身份证的人员,需要重新办理身份证,收费标准也是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一般情况下,丢失身份证的补办费用会比正常换领身份证的费用略高,因为需要重新制作身份证并进行相关手续处理。

同样建议前往当地公安机关咨询或查阅相关信息。

总的来说,身份证办理收费标准是由国家相关部门严格规定的,各地区的具体收费标准会有所不同,但总体在一个合理的范围内。

在办理身份证时,建议前往当地公安机关进行咨询,了解最新的收费标准和办理流程,以免产生不必要的麻烦。

综上所述,身份证办理收费标准是由国家严格规定的,各地区会有所不同。

在办理身份证时,应该遵守相关规定,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进行办理,以确保自己的权益不受损失。

希望大家在办理身份证时能够注意相关收费标准,避免因此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正式制定我区IC卡公用电话收费标准的复函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正式制定我区IC卡公用电话收费标准的复函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正式制定我区IC卡公用电话收费
标准的复函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文字号】桂价经字[2000]13号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0.01.12
【实施日期】2000.0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正式制定我区IC卡公用电话收费标准的复函
(桂价经字[2000]13号二000年元月十二日)
自治区邮电管理局:
你局《关于制定我区IC卡公用电话正式收费标准的函》(桂邮电财[1999]205号)悉。

我局桂价经字[1998]409号文下达的IC卡公用电话试行收费标准执行以来,规范了IC卡公用电话收费管理,促进了我区IC卡公用电话业务发展。

根据国家计委、信息产业部有关规定和试行情况,经研究,同意正式制定我区IC卡公用电话收费标准如附表,自2000年2月1日起执行。

附:广西IC卡公用电话收费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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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价格鉴证文书格式》的通知-桂价认[2009]47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价格鉴证文书格式》的通知-桂价认[2009]47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价格鉴证文书格式》的通知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价格鉴证文书格式》的通知(桂价认〔2009〕471号2009年12月24日)各市、县物价局:为了规范价格鉴证行为,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根据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定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印发的《关于规范价格鉴定机构管理意见》(国清〔2000〕3号)、原国家计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计办〔1997〕80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赃物估价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我局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价格鉴证文书格式》(以下简称《文书格式》),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价格鉴证文书是记录、描述和反映价格鉴证全过程和结果的各类文件的统称,属于专门业务文书。

制定和执行统一的文书格式,是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分局)规范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本地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分局)贯彻执行。

二、《文书格式》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价格认证中心负责解释和指导使用。

各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统一负责印制价格鉴证文书。

三、《文书格式》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文书格式》电子版可从自治区价格认证中心邮箱**********************(密码: wjzyl23)下载。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自治区价格认证中心反映(电话:************)。

——结束——。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我区验枪收费标准的复函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我区验枪收费标准的复函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我区验枪
收费标准的复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公布日期】2002.02.19
•【字号】桂价费字[2002]76号
•【施行日期】2002.02.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
财政厅关于我区验枪收费标准的复函
(桂价费字[2002]76号2002年2月19日)
自治区公安厅:
你厅《关于申请继续实行验枪收费标准的函》(桂公函[2001]111号)悉。

《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我区验枪收费标准的复函》(桂价费字[2000]107号)规定的验枪收费标准试行一年来,对加强我区枪弹痕迹档案的管理,打击涉枪暴力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起了促进作用。

考虑到验枪和枪弹痕迹档案的管理是一项长期工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经研究,现正式下达我区验枪收费标准,并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公安部门在检验枪支时,向枪支的拥有单位或个人收取验枪费每支50元。

除此之外,不能再收取与验枪有关的枪弹痕迹建档等费用。

二、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实行亮证收费。

使用自治区财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事业性收费票据。

收费收入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全额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并自觉接受价格、财
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本文规定的收费标准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我区贫困县居民身份证工本费问题的复函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我区贫困县居民身份证工本费问题的复函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我区贫困县居民身份证工本费问题的复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01.11.01•【字号】桂价费字[2001]375号•【施行日期】2001.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我区贫困县居民身份证工本费问题的复函(桂价费字[2001]375号二00一年十一月一日)自治区公安厅:你厅《关于核定列入〈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贫困县办理居民身份证减半收费人员范围的函》(桂公函[2001]61号)悉。

为确保我区贫困县居民身份证换发工作正常进行,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防伪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5]873号)第二条“列入《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的贫困县,1994年人均收入在500元以下的贫困户,收费5元”的规定,现就我区列入《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的28个贫困县换发防伪居民身份证工本费收费标准问题函复如下:一、我区列入《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的乐业、德保、那坡、凌云、巴马、龙州、平果、大化、马山、都安、田林、忻城、隆安、田东、融水、南丹、三江、金秀、环江、东兰、西林、天等、隆林、天峨、龙胜、罗城、靖西、凤山等28个贫困县的居民申领、换领防伪居民身份证工本费收费标准为:1994年人均收入在500元以上的居民(以统计主管部门公布的统计数据为准,下同),每证10元;1994年人均收入在500元以下的居民,每证5元。

二、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计价格[1995]873号〈关于防伪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的通知〉(桂价费字[1995]248号)中与本规定不相符的,以本文为准。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322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322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二00三年十二月三十日发改价格[2003]2322号)公安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新疆建设兵团物价局、财务局:公安部《关于核定第二代居民身份证证件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函》(公治[2003]148号)收悉。

经研究,现就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考虑到第二代居民身份证采用非接触式集成电路技术、密码技术、防伪膜和辟线等印刷技术,使用了改性聚脂等环保材料,制作成本大幅度提高,因此,同意公安机关对申领、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居民收取工本费每证20元,对丢失补领或损坏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居民收取工本费每证40元。

公安机关为居民办理临时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为每证10元。

二、上述收费标准仅适用于居民申领、换领及丢失补领、损坏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和办理临时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居民申领、换领及丢失补领、损坏换领防伪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仍按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防伪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5]873号)规定执行。

三、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四、收费单位要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加收其他任何费用,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上述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结束——。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我区证照工本费收费标准审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我区证照工本费收费标准审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我区证照工本费收费标准审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02.07.22•【字号】桂价费字[2002]322号•【施行日期】2002.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我区证照工本费收费标准审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费字[2002]322号二00二年七月二十二日)各地、市、县物价局、财政局,区直有关单位:为了加强对证照收费的管理,规范证照工本费收费标准审定行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现就我区证照工本费收费标准审定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证照类工本费收费标准申报程序凡经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或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批准立项收取工本费的证照,年印制费用超过10万元的,应由制发证照的单位或部门采用招标的方式确定制作企业,然后将制作证照的有关成本资料(包括招标情况有关资料)报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由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审定收费标准,不通过招标程序而签订的制作合同其成本不能作为制作收费标准的依据。

年印制费用不足10万元的证照工本费收费标准中报程序,仍按照原规定执行。

二、证照工本费审定原则证照的制作应本着节俭、适用的原则,其工本费收费标准按证照制作、发放的直接成本(包括制证、运输及合理损耗)审定,其计算公式:证照收费标准=证照印制费用总额(含运杂费)/印制总数量(1--证照损耗率);证照损耗率不超过10%;除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规定外,长期有效的证照在正常情况下只能收费一次;短期有效的证照一年内更换的不得再收费(损坏、遗失补发除外)。

统一制作、分级发放的证照,审定收费标准时应确定各级发证部门之间的结算标准,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行政事业单位一般收据。

本通知自2002年7月1日起执行。

今后如国家对此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公民身份认证服务收费政府定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928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公民身份认证服务收费政府定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928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公民身份认证服务收费政府定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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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公民身份认证服务收费政府定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7〕928号
公安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涉企收费工作的总体部署,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现就取消公民身份认证服务收费政府定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公民身份认证服务收费政府定价,具体收费标准由你部所属全国公民身份证号码查询服务中心按照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与用户协商确定。

二、取消为落实国家强制性实名制要求对企业收取的公民身份认证服务收费。

三、降低人口信息开发服务费标准,收费标准由每次50元调整为25元。

四、按规定向国家机关、社会福利公益机构和公民提供的服务不得收取费用。

五、请你部加强对全国公民身份证号码查询服务中心的监督指导,维护正常价格秩序。

对违反有关价格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六、上述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7年5月12日
——结束——。

关于公民身份证号码查询服务中心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

关于公民身份证号码查询服务中心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

关于公民身份证号码查询服务中心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国公民身份证号码
查询服务中心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
公安部:
你部《关于申请核定身份认证服务收费标准的函》(公科信[2010]61号)收悉。

考虑到你部所属全国公民身份证号码查询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查询中心”)为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负责全国公民身份信息的收集处理和全国公民身份信息系统的建设、管理、运营,向社会提供公民身份认证等服务,经研究,现就公民身份认证等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查询中心按照自愿有偿原则提供下列服务,不属于政府行为,其收费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

(一)对有关单位出示的公民身份信息进行比对,提供“一致”或“不一致”信息服务,可收取公民身份认证服务费,收费标准为:比对内容五项以下(含五项),每次5元;比对内容五项以上,每次10元。

(二)根据用户需求,提供人口数据信息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等服务,可收取人口信息开发服务费,收费标准为每次50元。

对特殊需求的,收费标准由查询中心与用户协商确定。

(三)按规定向国家机关、社会福利公益机构和公民提供上述服务不得收取费用。

二、查询中心不得提供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有关信息服务。

三、公安部门不得强制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到查询中心接受咨询、查询等服务
并收取费用。

四、查询中心收取上述费用应使用税务发票,依法纳税,并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上述规定自2010年10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2年,试行期满后由你部报我委重新审批。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用电客户受理员中级工练习题及参考答案

用电客户受理员中级工练习题及参考答案

用电客户受理员中级工练习题及参考答案一、单选题(共40题,每题1分,共40分)1、在保证受电变压器不超载和安全运行的前提下,应同时考虑减少电网的()。

一般客户变压器的长期工作负载率不宜大于85%。

A、功率损耗B、无功损耗C、电能损耗D、有功损耗正确答案:B2、根据《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客户问题处理作业指导书》,组织协商处理业务环节中:对经处理仍未得到有效解决,且未达到提级处理程度的客户诉求问题,服务调度人员在()个工作日内联系处理并确定答复意见。

A、2B、1C、3D、5正确答案:A3、合同一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变更后,原法定代表人签订的合同将()。

A、自行终止B、双方重新协商另签合同C、仍然有效D、合同无效正确答案:C4、客户满意是客户期望与服务体验的比值,客户满意服务就是()。

A、按照相应工作流程完成工作B、符合相关规章制度即可C、管理客户期望的过程D、满足客户所有要求正确答案:C5、明确()为公司统一故障报修电话,各供电局呼叫中心应保持热线畅通,24小时受理供电故障报修。

A、客户经理联系电话C、办公电话D、地调电话正确答案:B6、改善功率因数的实质问题是补偿()功率。

A、电压B、无功C、视在D、有功正确答案:B7、某一户一表低压居民客户,8月新装,并于当月抄表,其抄表日期跨()个月。

A、0B、3C、2D、1正确答案:A8、客户申请改变供电电压等级的,选择使用( )流程。

A、新装B、改压C、减容D、改类正确答案:B9、在易燃易爆场所,不能使用()工具。

A、黄铜制B、铁制C、青铜制D、木制正确答案:B10、现行电价制度是由电价种类、计价方式、电压等级等内容组成,并且对不同()的用电规定不同的价格。

A、性质B、业务C、制度正确答案:A11、根据停电集中监控作业指导书的操作指引定义,在针对服务监控的作业标准中提到,故障停电监控,对95598话务哪项不是主要监控的项目?A、95598热线电话量B、客户满意度C、服务水平D、呼损情况正确答案:B12、若拉合闸指令无法推送至计量自动化系统,则可能的原因是()。

发展改革委关于全国公民身份证号码查询服务中心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

发展改革委关于全国公民身份证号码查询服务中心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

发展改革委关于全国公民身份证号码查询服务中心有关收费问
题的通知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年(卷),期】2011(000)005
【摘要】公安部:你部《关于申请核定身份认证服务收费标准的函》(公科信[2010]61号)收悉。

考虑到你部所属全国公民身份证号码查询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查询中心”)为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负责全国公民身份信息的收集处理和全国公民身份信息系统的建设、管理、运营,向社会提供公民身份认证等服务,经研究,现就公民身份认证等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总页数】2页(P19-20)
【作者】无
【作者单位】不详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08
【相关文献】
1.全国公民身份证号码重号清理纠正管理系统中的日志功能研究与应用 [J], 刘伯驹;李英
2.发展改革委关于全国公民身份证号码查询服务中心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 [J], ;
3.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宣部教育部科技部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中国科协
解放军总后勤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财政部国资委环保总局中央文明办国管局中直管理局关于印发节能减排全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J],
4.为什么老百姓不能接受跨行查询收费——从消费行为学看银行卡跨行查询收费问题 [J], 林玉玲
5.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关于解决我省市场发展服务中心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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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居民身份证数码照像服务收费标
准的函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文字号】桂价费字[2003]340号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3.09.30
【实施日期】2003.09.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居民
身份证数码照相服务收费标准的函
(桂价费字[2003]340号2003年9月30日)
自治区公安厅居民身份证制作中心:
报来《关于请求确定我区居民身份证数码照相和相片扫描服务收费标准的函》悉。

向申办身份证的居民提供自愿选择的数码照相服务,方便了群众,提高了相片质量,也加强了公安机关的业务建设。

经过一年的试行,群众通过自愿选择,能接受办证照相一体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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