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5.01.30•【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号•【施行日期】2015.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车辆购置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现就《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3号,以下简称办法)实施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办法第三条第二项所称纳税人所在地,是指纳税人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
二、纳税人办理车辆购置税涉税事宜,可以自行办理,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
法律法规、办法及本公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办法第五条所称购买之日,是指《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下简称统一发票)或者其他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
进口之日,是指《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或者其他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
取得之日,是指合同、法律文书或者其他有效凭证的生效或者开具日期。
四、办法第七条所称纳税人身份证明、车辆价格证明、车辆合格证明,分别如下:(一)纳税人身份证明1.内地居民,提供内地《居民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上述证件上的发证机关为非车辆登记注册地的纳税人在申报纳税时需同时提供车辆登记注册地的居住证或者暂住证)或者军人(含武警)身份证明;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提供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住证明;3.外国人,提供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住证明;4.组织机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税务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机构证明。
(二)车辆价格证明1.境内购置车辆,提供销售者开具给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所支付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凭证,包括统一发票(发票联和报税联)或者其他有效凭证。
2.进口自用车辆,提供《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者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
(三)车辆合格证明1.国产车辆,提供整车出厂合格证明(以下简称合格证)或者车辆电子信息单。
2014年注册税务师考试 税务代理实务2013年10月到2014年热点税务问题
中卫市国税局10月份热点难点问题汇总2012-10-15 14:44 王学礼 (查看次数:14)中卫市国税局10月份热点难点问题汇总1、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答:根据财税【2008】81号文件规定:一、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三、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2、请问发票丢失如何处理?答: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丢失发票,于发票丢失当日或次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和有关部门证明发票遗失的材料、《发票领购薄》、《发票遗失报告表》,经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在《发票遗失报告表》上签署意见后,应在本市报刊上公告声明作废。
税务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未按规定保管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3、购买的车已经缴纳了车辆购置税,现在想过户给别人怎么办?答:车辆如果已经落户和挂牌,需要去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具二手车交易发票,再带着车管所规定报送的资料就可以办过户手续。
纳税人再到国税部门办理变动手续,不需要再缴纳车辆购置税。
4、我一个体户,刚把税务登记证办理好,想要领购发票,需要办理哪些手续?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需要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
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领购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购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领购方式,在5个工作日内给发票领购薄。
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时,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查验。
“据此,领购发票前需要先去当地办税服务厅办理申请领购发票的手续。
5、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为含税销售额还是不含税销售额?最大限额万元的专用发票最高开票数额是多少?答: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五条规定,专用发票实行最高开票限额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8.06.15•【文号】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施行日期】2018.06.1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已经2018年6月5日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度第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欠税公告办法(试行)2.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3.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4.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6.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7.税收执法督察规则8.网络发票管理办法9.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10.税务登记管理办法11.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12.税务行政复议规则13.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14.机动出租车驾驶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15.演出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16.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17.广告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18.邮寄纳税申报办法19.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20.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21.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办法22.税收会计制度23.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国发〔2018〕17号),税务部门规章规定的国税地税机关的职责和工作,调整适用相关规定,由新的税务机关承担。
经对税务部门规章进行清理,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23部税务部门规章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具体内容如下:一、将《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公布)第六条第三款中“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修改为“税务局”;将第十二条中“《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人事部关于国家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解读《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广东省二手车
乐税智库文档政策解读策划 乐税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解读《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广东省二手车交易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标 签】增值税征收管理,二手车交易【业务主题】增值税【来 源】办法制定的背景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我省从事二手车经营活动或者与二手车经营活动相关的单位和个人逐年增多,二手车交易数量逐年大幅增长。
为加强全省二手车交易增值税征收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促进我省二手车交易的健康发展,经过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在充分听取相关各方意见,广泛征求基层单位、行业协会、相关企业意见的基础上,特制定本办法。
办法的适用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在广东省境内(不含深圳)从事二手车经营活动或者与二手车经营活动相关的单位和个人。
办法的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有十六条,逐条说明如下: 第一条:明确《办法》制定依据。
《办法》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
第二条:明确《办法》的适用范围。
地域范围是广东省境内(不含深圳)。
适用主体是从事二手车经营活动或者与二手车经营活动相关的单位和个人。
并对单位和个人进行了解释,该解释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第三条:明确二手车交易的征免税范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其他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二手车免征增值税,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二手车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第四条:明确二手车经销企业(二手车拍卖企业)在销售(拍卖)二手车时是增值税纳税主体,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并应向购买方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第五条:明确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不征收增值税,及由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具发票的事项。
第六条:明确二手车交易市场开票范围仅限为本地级市行政管辖区域内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车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4.12.17•【文号】国税发[2004]160号•【施行日期】2005.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车辆购置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年12月17日国税发[2004]16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交通部人事部财政部中编办《关于做好车辆购置税费改革人员财产业务划转移交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144号)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车辆购置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
为了保证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工作的平稳过渡,总局决定,将2005年1月1日起至新的征收管理机构设置到位前定为过渡期。
现将过渡期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办税地点纳税人应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对外公告的办税地点(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车购办)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
二、关于纳税申报车辆购置税实行一车一申报制度。
(一)征税车辆纳税申报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纳税申报表),同时提供以下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原件经车购办审核后退还纳税人,复印件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报税联由车购办留存。
1、车主身份证明(1)内地居民,提供内地《居民身份证》(含居住、暂住证明)或《居民户口簿》或军人(含武警)身份证明。
(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及外国人,提供其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留证明。
(3)组织机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2、车辆价格证明(1)境内购置车辆,提供《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发票联和报税联)或有效凭证。
(2)进口自用车辆,提供《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海关代征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海关《征免税证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1.01.21•【文号】财预〔2001〕40号•【施行日期】2001.01.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车辆购置税正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2001〕4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为便于预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94号)及《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国家计委等部门〈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34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开征车辆购置税后有关车辆税费的预算管理问题通知如下:一、预算级次(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规定缴纳的车辆购置税为中央税,作为中央收入上缴中央财政。
(二)开征车辆置税后,原未上缴国库的车辆购置附加费、车辆购置附加费借款回收资金,仍作为中央收入上缴中央财政。
二、预算科目(一)取消《2001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基金预算收入科目”中的第8004款“车辆购置附加费收入”科目。
(二)在《2001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一般预算收入科目”中增设第17类“车辆购置税(费)”。
类下设置1701款“车辆购置税”,反映自2001年1月1日起由税务部门征收(含交通部门代征期间代征)的车辆购置税收入;设置1702款“车辆购置附加费”,反映交通部向国库上交的以前年度车辆购置附加费收入(含车辆购置附加费的滞纳金收入);设置1703款“车辆购置附加费借款回收资金”,反映交通部收回并交上缴中央财政的车辆购置附加费借款本金及利息;设置1702款“车辆购置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反映车辆购置税的滞纳金、罚款收入。
(三)在《2001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一般预算支出科目”中增设第30类“车辆税费支出”。
类下设置3001款“交通专项资金”,反映用车辆购置税收入安排的国家交通项目资金;设置3002款“老旧汽车更新补助”,反映用车辆购置税收入安排的老旧汽车更新改造补助支出;设置3003款“划转水利建设基金”,反映从车辆购置税、车辆购置附加费中按规定划转水利建设基金的支出;设置3004款“征管人员经费”,反映用车辆购置税收入安排的车辆购置税征管经费;设置3005款“车辆购置附加费支出”,反映用车辆购置附加费、车辆购置附加费借款回收资金安排的支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5.03.29•【文号】国税发[2005]47号•【施行日期】2005.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车辆购置税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1月17日实施日期:2008年1月17日)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5]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据一些地区反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60号,以下简称160号通知)中存在一些政策界限不够清晰、管理方式难以确定问题,要求总局及时明确。
现补充通知如下:一、关于纳税申报问题(一)《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金额单位可暂取整数,保留到元。
(二)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以下简称留学人员)在办理免税申报时,除了按照160号通知规定提供相应资料外,还应提供所在地海关核发的《回国人员购买国产汽车准购单》(以下简称准购单)。
凡是不能提供准购单的留学人员,车购办不予办理免税手续。
(三)已使用未完税车辆,如果纳税人主动申请补税,但缺少《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其他相应资料的,车购办应受理纳税申报。
二、关于计税依据问题(一)免税条件消失的车辆,自初次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使用年限未满10年的,计税依据为最新核发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按每满1年扣减10%,未满1年的计税依据为最新核发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
(二)已使用未完税车辆发生转让、补税行为的,计税依据为最新核发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
三、关于税款征收问题(一)车购办在为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手续时,应实地验车。
(二)车购办对已使用未完税车辆除按照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补征税款外,还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规定加收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价格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价格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车辆购置税【发文字号】国税发[2006]93号【修改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日期】2006.06.22【实施日期】2007.01.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价格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9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为加强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进一步规范价格信息采集工作,总局制定了《车辆购置税价格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在试行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总局(流转税管理司)。
附件:1.车辆购置税车辆(国产)价格信息采集表2.车辆购置税车辆(进口)价格信息采集表3.“序列号”编码规则国家税务总局二○○六年六月二十二日车辆购置税价格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车辆购置税价格信息(以下简称车价信息)管理工作包括车价信息的采集、审核、汇总、上传以及车辆最低计税价格的核定、下发。
第三条车价信息管理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生产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信息采集,计算机技术管理部门负责提供技术支持。
总局负责车辆最低计税价格的核定、下发。
各级国家税务局应指定专人负责车价信息管理工作。
第四条车价信息采集范围为条例规定征收范围的所有车辆。
第五条国产车辆车价信息由主管税务机关到辖区内车辆生产(改装)企业采集。
进口车辆车价信息由北京、天津、大连、上海、广东、深圳六省(市)主管税务机关到国外车辆生产制造企业驻中国代表处、进口汽车品牌中国地区代理商及掌握进口车辆车价信息的有关单位采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决定(2011)-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决定(2011)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7号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决定》予以发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肖捷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购买二手车时,购买者应当向原车主索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以下简称完税证明)。
“购买已经办理车辆购置税免税手续的二手车,购买者应当到税务机关重新办理申报缴税或免税手续。
未按规定办理的,按征管法的规定处理。
”二、第十三条改为第十四条,修改为:“主管税务机关在为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手续时,对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应当实地验车。
”三、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五条,修改为:“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纳税申报资料进行审核,确定计税依据,征收税款,核发完税证明。
征税车辆在完税证明征税栏加盖车购税征税专用章,免税车辆在完税证明免税栏加盖车购税征税专用章。
”四、第三十九条改为第四十条,修改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对已经办理纳税申报的车辆建立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档案。
”五、删去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六条。
六、第四十八条改为第四十三条,修改为:“纳税申报表、免税申请表、补证申请表、退税申请表的样式、规格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自行印制使用。
”七、删去附件5和附件6。
本决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年8月15日 国税发[2006]123号)
机构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发生退货 , 需要开具红字增值
税专用发票的 。 除按现行有关规定处理外 。 还应收回核准单( 原件) 钻石 出口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 ;
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税务机关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 。 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不纳入辅导期管理。 第六条 会员单位通过钻交所进口销往 国内市场的毛坯钻石 。 免征国内环节增值税 , 并可通过
防伪税控。 一机多票’ 系统开具普通发票 ; 会员单位通过钻交所进 口销往国内市场的成品钻石 。 凭海
关完税凭证和核准单( 须一一对应)通过税务机关或税务机关指定的专业从事税务代理业 务的中介 ,
提供的统一发票或有效证明注明的价格确定计税依据。 三、 关于已使用未完税车辆税款征收及滞纳金问题
( ) 一 主管税务机关对已使用未完税车辆除 了按照车辆购置税条例第六条规定确定计税价格征 收税款外。 还应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 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的规定加收滞纳金。
( 已使用耒完税车辆, 二) 纳税人在补办纳税申报时, 滞纳税款之日分别按以下情况确定:
征税范围 , 不征收消费税。
国家税务 总局
关 于车辆购置 税征收管 理有关 问题的通 知
( 0 6年 8月 1 20 5日 国税发 [ 0 6 1 3号) 20 ]2
<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 法) 国家税务 总局 第 1 ( 5号令 , 以下简称( 征管办法) 下发 后, ) 各地在
贯彻执行中发现一些问题 。 希望总局予 以明确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
一
、
关于已使用未完税车辆如何办理纳税申报问题
’
( ) 一 对已使用未完税车辆 , 纳税人 在主动申请补办纳税申报手续时, 因不可抗力因素无法按照 ( 征管办法) 的规定提供‘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或有效凭证的 , 主管税务机关应受理纳税申报 。
车辆购置税征管办法调整及政策误解
车辆购置税征管办法调整及政策误解新修订的《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日前正式开始实施,新《办法》对“最低计税价格”作了调整,明确核定最低计税价格时,将参照“经销商提供的车辆价格信息”,这是否意味着车辆购置税有望减少?或者车购税可以按照经销商开票价格缴税呢?最低计税价格更能反映市场变化广州市国税局昨日明确表示,这种说法存在误解,消费者买车缴多少车辆购置税是以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为标准,若购车发票价格高于“最低计税价格”,按发票价格缴税;若发票价格低于“最低计税价格”,则按“最低计税价格”缴税。
新的《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对“最低计税价格”作了明确解释,最低计税价格是指“国家税务总局依据机动车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提供的车辆价格信息,参照市场平均交易价格核定的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与原规定相比,增加了“经销商提供的车辆价格信息”。
说明最低计税价格的核定将会参照厂家价格、经销商价格、市场平均价格等多方面信息,更加准确地反映市场变化。
与4S店合伙做低购买价不妥有消费者表示,既然计税价格可以参考经销商提供的价格信息,是不是可以和4S店商量一下把成交价格做低,就可以节省一部分税款了?广州市国税局有关人士表示,低开发票是一种逃税行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按照《办法》,当购买的车辆属于税务系统中还没有备案的新款车型时,即国家税务总局尚未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车辆,计税依据为纳税人提供的有效价格证明注明的价格。
但《办法》同时规定,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确定计税依据。
新办法减少车辆购置税?误解据悉,新修订的《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自上月起实施。
昨日,对于新办法是否导致车辆购置税减少等市民关心的问题,广州市国税局相关负责人回应称该说法存在误解,而国税部门提醒,低开成交价格发票属于逃税行为,消费者、销售企业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车辆购置税有望减少?据悉,新修订的《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自2月1日起开始实施,新《办法》对“最低计税价格”作了调整,明确核定最低计税价格时,将参照“经销商提供的车辆价格信息”。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15号颁布时间:2005-11-15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征管法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车购税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车购税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纳税人应到下列地点办理车购税纳税申报。
(一)需要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纳税人,向车辆登记注册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二)不需要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纳税人,向所在地征收车购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车购税实行一车一申报制度。
第三条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纳税申报表),同时提供以下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复印件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下简称统一发票)报税联由主管税务机关留存,其他原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退还纳税人。
(一)车主身份证明1.内地居民,提供内地《居民身份证》(含居住、暂住证明)或《居民户口簿》或军人(含武警)身份证明;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提供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留证明;3.外国人,提供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留证明;4.组织机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二)车辆价格证明1.境内购置车辆,提供统一发票(发票联和报税联)或有效凭证;2.进口自用车辆,提供《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海关代征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海关《征免税证明》。
(三)车辆合格证明1.国产车辆,提供整车出厂合格证明(以下简称合格证);2.进口车辆,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或《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
(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第四条符合车购税条例第九条免税、减税规定的车辆,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除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提供资料外,还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提供下列资料的原件、复印件及彩色照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价格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9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价格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6.06.22施行日期2007.01.01文号国税发[2006]93号主题类别车辆购置税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价格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9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为加强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进一步规范价格信息采集工作,总局制定了《车辆购置税价格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在试行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总局(流转税管理司)。
附件:1.车辆购置税车辆(国产)价格信息采集表2.车辆购置税车辆(进口)价格信息采集表3.“序列号”编码规则国家税务总局二○○六年六月二十二日车辆购置税价格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车辆购置税价格信息(以下简称车价信息)管理工作包括车价信息的采集、审核、汇总、上传以及车辆最低计税价格的核定、下发。
第三条车价信息管理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生产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信息采集,计算机技术管理部门负责提供技术支持。
总局负责车辆最低计税价格的核定、下发。
各级国家税务局应指定专人负责车价信息管理工作。
第四条车价信息采集范围为条例规定征收范围的所有车辆。
第五条国产车辆车价信息由主管税务机关到辖区内车辆生产(改装)企业采集。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修改《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修改《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12.03.19•【字号】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5号•【施行日期】2012.03.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车辆购置税,税收征管正文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修改《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5号)根据2011年12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决定》,我省对《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进行了修改,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特此公告。
附件:1.车购税征管系统数据修改申请表(略)2.销毁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档案清册(略)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九日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2012年3月修订)第一条根据《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车购税征管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车购税征管办法第二条第(一)款“需要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纳税人,向车辆登记注册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是指凡购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车购税条例)中所列车辆购置税征收范围的车辆,需要到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农业(农业机械)管理部门所属州、市、县(市、区)政府所在地设立的车辆管理机构和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车辆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登记注册手续的纳税人,应向上述办理机动车登记注册手续的机构所在州、市所辖任意县(市、区)主管国税机关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
车购税征管办法第二条第(二)款“不需要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纳税人,向所在地征收车辆购置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是指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管理的“厂内车辆”,不需要到上述所列的车辆管理机构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纳税人,应向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厂内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机构所在州、市所辖任意县(市、区)主管国税机关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车辆购置税征缴管理有关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车辆购置税征缴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规类别】车辆购置税税收征收管理【发文字号】国税发[2009]127号【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发布日期】2009.08.28【实施日期】2009.08.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车辆购置税征缴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西藏自治区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车辆购置税征缴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财办库〔2007〕19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缴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787号)有关规定,国税系统开立的车辆购置税专用账户于2009年6月30日到期。
为进一步加强车辆购置税(以下简称车购税)征缴管理工作,规范银行账户管理,实现税款直接入库,现就车购税征缴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车购税缴税方式为方便纳税人,提高征缴效率,税务机关应向纳税人提供多元化缴税方式,包括银行卡刷卡缴税、转账缴税、现金缴税等,特别要大力推广应用POS机刷卡缴税,将车购税从纳税人银行卡账户直接划缴入库。
已实施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的地区,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推广运用横向联网系统办理车购税缴库。
二、关于车购税缴税基本流程(一)银行卡刷卡缴税基本流程银行卡刷卡缴税包括采用商业银行布设POS机具刷卡缴税和采用银联子公司布设POS机具刷卡缴税两种模式。
对确定由商业银行布设POS机具的,刷卡缴税流程为:1.各市(包括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地级市、县级市)或县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国税部门共同确定在车购税征收大厅布设POS机具的商业银行(即国库经收处,以下简称指定国库经收处)。
车辆购置税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文件目录
废止第一条至第三条、第六条至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三条
5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
废止第四条
6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公告
全文废止
表二2020年1月1日部分条款废止的文件目录
序号
文号
文件名称
备注
1
国税发〔2006〕9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价格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废止附件3“序列号”编码规则。
废止第一条、第二条,附件1、附件2、附件3
3
国税发〔2006〕9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价格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废止《车辆购置税价格信息管理办法(试行)》和附件1、附件2。
4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
附件4
车辆购置税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文件目录
表一2019年7月1日全文废止和部件名称
备注
1
国税发〔2006〕12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全文废止
2
国税函〔2006〕16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离任回国进境自用车辆缴纳车辆购置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5号《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10月25日第7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谢旭人二○○五年十一月十五日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征管法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车购税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车购税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纳税人应到下列地点办理车购税纳税申报。
(一)需要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纳税人,向车辆登记注册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二)不需要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纳税人,向所在地征收车购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车购税实行一车一申报制度。
第三条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纳税申报表),同时提供以下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复印件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下简称统一发票)报税联由主管税务机关留存,其他原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退还纳税人。
(一)车主身份证明1.内地居民,提供内地《居民身份证》(含居住、暂住证明)或《居民户口簿》或军人(含武警)身份证明;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提供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留证明;3.外国人,提供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留证明;4.组织机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二)车辆价格证明1.境内购置车辆,提供统一发票(发票联和报税联)或有效凭证;2.进口自用车辆,提供《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海关代征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海关《征免税证明》。
(三)车辆合格证明1.国产车辆,提供整车出厂合格证明(以下简称合格证);2.进口车辆,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或《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9.06.21•【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6号•【施行日期】2019.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车辆购置税,税收征管正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20号,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税务机关对2020年12月31日之前申报的、符合免税条件的车辆编列下发最后一期《免税图册》后,废止本篇法规的第十三条。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以下简称《车辆购置税法》),规范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车辆购置税实行一车一申报制度。
二、《车辆购置税法》第六条第四项所称的购置应税车辆时相关凭证,是指原车辆所有人购置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应税车辆时载明价格的凭证。
无法提供相关凭证的,参照同类应税车辆市场平均交易价格确定其计税价格。
原车辆所有人为车辆生产或者销售企业,未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按照车辆生产或者销售同类应税车辆的销售价格确定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
无同类应税车辆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
三、购置应税车辆的纳税人,应当到下列地点申报纳税:(一)需要办理车辆登记的,向车辆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不需要办理车辆登记的,单位纳税人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个人纳税人向其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四、《车辆购置税法》第十二条所称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照下列情形确定:(一)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为购买之日,即车辆相关价格凭证的开具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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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细则(2005年11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5号发布根据2011年12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车辆购臵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征管法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臵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车购税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车购税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纳税人应到下列地点办理车购税纳税申报。
(一)需要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纳税人,向车辆登记注册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二)不需要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纳税人,向所在地征收车购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车购税实行一车一申报制度。
第三条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车辆购臵税纳税申报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纳税申报表),同时提供以下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复印件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下简称统一发票)报税联由主管税务机关留存,其他原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退还纳税人。
(一)车主身份证明1.内地居民,提供内地《居民身份证》(含居住、暂住证明)或《居民户口簿》或军人(含武警)身份证明;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提供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留证明;3.外国人,提供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留证明;4.组织机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二)车辆价格证明1.境内购臵车辆,提供统一发票(发票联和报税联)或有效凭证;2.进口自用车辆,提供《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海关代征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海关《征免税证明》。
(三)车辆合格证明1.国产车辆,提供整车出厂合格证明(以下简称合格证);2.进口车辆,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或《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
(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第四条符合车购税条例第九条免税、减税规定的车辆,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除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提供资料外,还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提供下列资料的原件、复印件及彩色照片。
原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退还纳税人,复印件及彩色照片由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一)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的车辆,提供机构证明;(二)外交人员自用车辆,提供外交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三)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提供订货计划的证明;(四)设有固定装臵的非运输车辆,提供车辆内、外观彩色5寸照片;(五)其他车辆,提供国务院或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五条已经办理纳税申报的车辆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按本办法规定重新办理纳税申报:(一)底盘发生更换的;(二)免税条件消失的。
第六条购买二手车时,购买者应当向原车主索要《车辆购臵税完税证明》(以下简称完税证明)。
购买已经办理车辆购臵税免税手续的二手车,购买者应当到税务机关重新办理申报缴税或免税手续。
未按规定办理的,按征管法的规定处理。
第七条底盘发生更换的车辆,计税依据为最新核发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的70%。
同类型车辆是指同国别、同排量、同车长、同吨位、配臵近似等(下同)。
第八条最低计税价格是指国家税务总局依据车辆生产企业提供的车辆价格信息,参照市场平均交易价格核定的车辆购臵税计税价格。
第九条免税条件消失的车辆,自初次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使用年限未满10年的,计税依据为最新核发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按每满1年扣减10%,未满1年的计税依据为最新核发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使用年限10年(含)以上的,计税依据为0。
第十条对国家税务总局未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车辆,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同类型应税车辆最低计税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比照已核定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征税。
同类型车辆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并报上级税务机关备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应制定具体办法及时将备案的价格在本地区统一。
第十一条车购税条例第六条‚价外费用‛是指销售方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补贴、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和手续费、包装费、储存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保管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第十二条车购税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是指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低于出厂价格或进口自用车辆的计税价格。
第十三条进口旧车、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受损的车辆、库存超过3年的车辆、行驶8万公里以上的试验车辆、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车辆,凡纳税人能出具有效证明的,计税依据为其提供的统一发票或有效凭证注明的价格。
第十四条主管税务机关在为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手续时,对设有固定装臵的非运输车辆应当实地验车。
第十五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纳税申报资料进行审核,确定计税依据,征收税款,核发完税证明。
征税车辆在完税证明征税栏加盖车购税征税专用章,免税车辆在完税证明免税栏加盖车购税征税专用章。
第十六条主管税务机关对设有固定装臵的非运输车辆,在未接到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免税文件前,应先征税。
第十七条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车购税缴税凭证上的应纳税额保留到元,元以下金额舍去。
第十八条主管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最低计税价格,除按照规定征收车购税外,还应采集并传递统一发票价格异常信息。
第十九条完税证明分正本和副本,按车核发、每车一证。
正本由纳税人保管以备查验,副本用于办理车辆登记注册。
完税证明不得转借、涂改、买卖或者伪造。
第二十条完税证明发生损毁、丢失的,车主在申请补办完税证明前应在《中国税务报》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指定的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填写《换(补)车辆购臵税完税证明申请表》(见附件3,以下简称补证申请表)。
第二十一条纳税人在办理车辆登记注册前完税证明发生损毁、丢失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据纳税人提供的车购税缴税凭证或主管税务机关车购税缴税凭证留存联,车辆合格证明,遗失声明予以补办。
第二十二条车主在办理车辆登记注册后完税证明发生损毁、丢失的,车主向原发证税务机关申请换、补,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据车主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遗失声明核发完税证明正本(副本留存)。
第二十三条已缴车购税的车辆,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准予纳税人申请退税:(一)因质量原因,车辆被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二)应当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车辆,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不予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
第二十四条纳税人申请退税时,应如实填写《车辆购臵税退税申请表》(见附件4,以下简称退税申请表),分别下列情况提供资料:(一)未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提供生产企业或经销商开具的退车证明和退车发票、完税证明正本和副本;(二)已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提供生产企业或经销商开具的退车证明和退车发票、完税证明正本、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出具的注销车辆号牌证明。
第二十五条因质量原因,车辆被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纳税人申请退税时,主管税务机关依据自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按已缴税款每满1年扣减10%计算退税额;未满1年的,按已缴税款全额退税。
第二十六条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不予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车辆,纳税人申请退税时,主管税务机关应退还全部已缴税款。
第二十七条符合免税条件但已征税的设有固定装臵的非运输车辆,主管税务机关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设有固定装臵免税车辆图册》(以下简称免税图册)或免税文件,办理退税。
第二十八条车购税条例第九条‚设有固定装臵的非运输车辆‛是指:1.列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免税图册的车辆;2.未列入免税图册但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免税的车辆。
第二十九条主管税务机关依据免税图册或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免税文件为设有固定装臵的非运输车辆办理免税。
第三十条需列入免税图册的车辆,由车辆生产企业或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填写《车辆购臵税免(减)税申请表》(见附件2,以下简称免税申请表),提供下列资料:(一)本办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车辆合格证明原件、复印件;(二)车辆内、外观彩色五寸照片1套;(三)车辆内、外观彩色照片电子文档(文件大小不超过50KB,像素不低于300万,并标明车辆生产企业名称及车辆型号,仅限车辆生产企业提供)。
第三十一条主管税务机关将审核后的免税申请表及附列的车辆合格证明复印件(原件退回申请人)、照片及电子文档一并逐级上报。
其中:(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分别于每年的3、6、9、12月将免税申请表及附列资料报送至国家税务总局。
(二)国家税务总局分别于申请当期的4、7、10月及次年1月将符合免税条件的车辆列入免税图册。
第三十二条纳税人购臵的尚未列入免税图册的设有固定装臵的非运输车辆,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应先办理纳税申报,缴纳税款。
第三十三条在外留学人员(含香港、澳门地区)回国服务的(以下简称留学人员),购买1辆国产小汽车免税。
第三十四条长期来华定居专家(以下简称来华专家)进口自用的1辆小汽车免税。
第三十五条留学人员购臵的、来华专家进口自用的符合免税条件的车辆,主管税务机关可直接办理免税事宜。
第三十六条留学人员、来华专家在办理免税申报时,应分别下列情况提供资料:(一)留学人员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留学生学习所在国的大使馆或领事馆(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联络办公室教育科技部、中央人民政府驻澳门联络办公室宣传文化部)出具的留学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境内居住证明、个人护照;海关核发的《回国人员购买国产小汽车准购单》;(二)来华专家提供国家外国专家局或其授权单位核发的专家证;公安部门出具的境内居住证明。
第三十七条防汛和森林消防部门购臵的由指定厂家生产的指定型号的用于指挥、检查、调度、防汛(警)、联络的专用车辆(以下简称防汛专用车和森林消防专用车)免税。
第三十八条防汛专用车和森林消防专用车,主管税务机关依据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审核办理免税。
具体程序如下:(一)主管部门每年向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提出免税申请;(二)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将审核后的车辆型号、数量、流向、照片及有关证单式样通知纳税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三)主管税务机关依据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审核办理免税。
第三十九条纳税人购臵的农用三轮车免税。
主管税务机关可直接办理免税事宜。
第四十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对已经办理纳税申报的车辆建立车辆购臵税征收管理档案。
第四十一条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据车购税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与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定期交换信息。
第四十二条完税证明的样式、规格、编号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规定并印制。
第四十三条纳税申报表、免税申请表、补证申请表、退税申请表的样式、规格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自行印制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