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环境到什么程度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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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案件中的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界定

环境污染案件中的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界定

环境污染案件中的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界定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加速发展,环境污染问题日益突出,环境保护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环境污染案件不仅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巨大的危害,还严重影响了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在环境污染案件中,行政违法和刑事犯罪具有不同的法律性质和法律后果。

本文将探讨环境污染案件中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界定问题。

一、行政违法行政违法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权力时,违背法律、法规、规章等行政法规定的行为。

环境污染案件中的行政违法主要涉及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如超标排放、擅自建设污染物处理设施等。

行政违法主要由环保部门或相关行政机关进行处理,采取罚款、停产整顿、责令改正等行政处罚措施。

行政违法的界定主要依据是事实和证据,而并非人们的主观意图。

行政违法的处理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和自由裁量权,可以根据情节轻重进行相应的处理。

在环境污染案件中,行政违法的处罚力度相对较轻,主要目的是强制企业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修复环境破坏,预防环境污染问题的进一步发生。

二、刑事犯罪刑事犯罪是指违反刑法规定的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侵犯了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需要以刑罚形式予以惩处。

环境污染案件中的刑事犯罪行为主要指的是故意污染环境、非法排放危险废物等严重的犯罪行为。

与行政违法相比,刑事犯罪具有明确的主观故意要素,犯罪分子需要具备主观上故意破坏环境的行为。

刑事犯罪的处罚力度较大,主要以刑罚形式实施,如拘役、有期徒刑等。

刑事犯罪的界定需要满足一定的法定要件和法定刑罚,如犯罪行为的严重性,对环境和公众的危害程度等。

刑事犯罪的认定主要依据是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需要经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等多个司法机构的审查和判定。

三、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界定问题在环境污染案件中,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界定问题常常引起争议。

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主要区别在于行为的主观故意和社会危害性,这两个要素对于判断行为的法律性质至关重要。

首先,行政违法主要涉及违反行政法规定的行为,行为主体通常是企业或个人,在行为中往往缺乏直接的主观故意。

《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理解与适用

《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理解与适用

《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6.12.23•【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以下简称《解释》),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这是1997年刑法施行以来最高司法机关就环境污染犯罪第三次出台专门司法解释,充分体现了最高司法机关对环境保护的高度重视,对于进一步提升依法惩治环境污染犯罪的成效,加大环境司法保护力度,有效保护生态环境,推进美丽中国建设,必将发挥重要作用。

为便于司法实践中正确理解和适用,现就《解释》的制定背景、起草中的主要考虑和主要内容介绍如下。

一、《解释》的制定背景与经过为依法惩治有关环境污染犯罪,2013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5号,以下简称《2013年解释》),对环境污染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和有关法律适用问题作了明确。

《2013年解释》施行以来,各级公检法机关和环保部门依法查处环境污染犯罪,加大惩治力度,取得了良好效果。

2013年7月至2016年10月,全国法院新收污染环境、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环境监管失职刑事案件4636件,审结4250件,生效判决人数6439人;年均收案1400余件,生效判决人数1900余人。

相较于过去年均二三十件的案件量,污染环境刑事案件量增长十分明显。

这对于强化环境司法保护,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的非法采矿罪、破坏性采矿罪的量刑平衡。

2.多次实施矿产资源违法犯罪的价值数额累计。

《解释》第八条对矿产资源犯罪的价值数额累计规则作了明确,规定:“多次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诉的,或者二年内多次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未经处理的,价值数额累计计算。

污染环境罪刑事责任的认定

污染环境罪刑事责任的认定

污染环境罪刑事责任的认定污染环境罪刑事责任的认定近年来,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给人们的生活环境和健康做成了巨大威胁。

面对这一问题,社会各界呼吁加强对环境犯罪的打击,并加重犯罪者的刑事责任。

因此,对于污染环境罪的认定,在法律界引起了广泛关注。

本文将就污染环境罪刑事责任的认定展开讨论。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污染环境罪的性质和特点。

污染环境罪是指在国家法律规定的保护环境的标准范围内犯罪行为。

这类犯罪行为对环境造成了污染,破坏了生态平衡,危害了人们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

污染环境罪的特点是具有公共危险性、长期性和社会危害性。

因此,在认定污染环境罪时,应当注重考虑这些特点。

其次,我们需要明确刑事责任的认定原则。

在刑法中,关于刑事责任认定有以下几个原则:有罪推定原则、最有利原则、独立性原则、法定刑原则、量刑原则等。

这些原则在具体案件中都有着不同的适用情况。

针对污染环境罪认定,我们需要综合运用各个原则,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予以合理判定。

第三,我们需要探讨污染环境罪刑事责任认定的标准。

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对于污染环境罪的认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标准:环境质量标准、环境保护实施标准、污染治理标准、损害程度标准、违法行为的主观恶性标准等。

对于这些标准,我们需要结合具体案件进行分析和判断,不能简单机械地套用,而是要根据案件的具体细节和社会影响进行判断。

在刑事责任认定的过程中,还需考虑被告人的行为情节和主观意图。

在污染环境罪中,被告人的主观故意占有着重要地位。

被告人的行为是否具有故意犯罪的性质,涉及到刑事责任的认定。

同时,被告人的行为情节也是认定刑事责任的重要因素之一。

如果被告人的行为具有巨大的社会危害性,导致环境严重破坏,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后,刑事责任认定的结果是与刑罚的量刑相关的。

对于污染环境罪,刑法对其刑罚幅度有明确规定,应当根据被告人的罪行大小,准确适用刑法规定的刑罚幅度进行量刑。

同时,应当依法考虑到被告人的罪责认定情节和个人情况,确保刑罚的公正性和适用性。

重大环境污染罪认定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重大环境污染罪认定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重大环境污染罪认定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第一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三)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四)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五)两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六)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七)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八)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九)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十)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五千人以上的;(十一)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十二)致使三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十三)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十四)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第二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条、第四百零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六项至第十三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或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

第三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一)致使县级以上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个小时以上的;(二)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十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三十亩以上,其他土地六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三)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一百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七千五百株以上的;(四)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五)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一万五千人以上的;(六)致使一百人以上中毒的;(七)致使十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八)致使三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九)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并致使五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十)致使一人以上死亡或者重度残疾的;(十一)其他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环境污染罪十四项定罪标准

环境污染罪十四项定罪标准

环境污染罪十四项定罪标准
2013 年6月18日,两高发布司法解释:从严打击环境犯罪。

司法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明确14种“严重污染环境”的认定标准。

违反以下标准之一或者造成1人以上重伤即构成犯罪,最高可获刑3年;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
(三)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
(四)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五)两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
(六)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
(七)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八)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九)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十)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五千人以上的;
(十一)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
(十二)致使三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十三)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十四)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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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犯罪有哪些

环境污染犯罪有哪些

环境污染犯罪有哪些近年来,环境问题愈发引起人们的关注。

环境污染犯罪作为其中的一个严重问题,在社会中逐渐凸显。

环境污染犯罪是指通过非法手段,对自然环境造成严重破坏,危害人类健康与生态平衡的行为。

下面将介绍几种常见的环境污染犯罪类型。

一、水污染犯罪水污染犯罪是指在生产、生活或经济活动中,以非法手段排放工业废水、污水或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水体的行为。

这种犯罪的危害性极大,对水生态系统和人类健康产生严重影响。

常见的水污染犯罪包括非法排污、乱排污、超标排放等。

二、大气污染犯罪大气污染犯罪是指在生产、生活或经济活动中,以非法手段排放工业废气、废弃物气体或其他有害物质,导致大气环境恶化的行为。

大气污染犯罪对空气质量造成直接影响,严重威胁人们的健康。

常见的大气污染犯罪包括非法燃烧、超标排放、偷排废气等。

三、固体废物污染犯罪固体废物污染犯罪是指非法倾倒、运输或处理固体废物,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害生态系统和人类健康的行为。

固体废物污染犯罪常见于非法垃圾处理厂、非法倾倒场所等地。

这种犯罪行为不仅对环境产生负面影响,而且还会引发其他犯罪行为。

四、土壤污染犯罪土壤污染犯罪是指通过非法倾倒、排放有毒有害物质,使土壤受到严重污染,危害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的行为。

土壤污染犯罪常见于非法垃圾填埋场、污染土地开发等场所。

土壤污染犯罪不仅导致土壤肥力下降,还会影响农作物生长或者导致食品安全问题。

五、生态资源犯罪生态资源犯罪是指以非法手段破坏生态环境、破坏自然资源,危害生态平衡和人类健康的行为。

生态资源犯罪包括非法采伐森林、滥捕滥杀珍稀野生动植物、非法捕捞珍贵水产资源等。

这种犯罪行为严重破坏了生态平衡,导致生物多样性减少,环境恶化。

为了保护环境,预防和打击环境污染犯罪,各国法律体系普遍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并针对不同类型的环境污染犯罪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和处罚措施。

同时,加强环境监测和执法,提高环境污染犯罪的查处率和打击力度也是非常重要的。

污染环境罪之“处置”行为的认定

污染环境罪之“处置”行为的认定

污染环境罪之“处置”行为的认定
污染环境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故意或过失污染环境,危害公共利益的行为。

其中,“处置”行为是指排放、转移、处置、储存等对环境具有直接或间接影响的活动。

对于“处置”行为的认定,一般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 实施行为:是否存在实际的排放、转移、处置、储存等行为。

例如,是否存在将废水排放到河流中、将有毒废物转移至他处、将有害固体储存在不符合规定的场所等。

2. 直接影响:是否对环境造成了直接的污染或破坏。

例如,排放废气导致空气污染、倾倒有毒物质导致土壤污染等。

3. 面向公众:是否对公众的利益产生了实际危害。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一般要求环境污染行为对公众产生一定的危害才构成犯罪。

比如,污染饮用水源地导致居民无法正常获取安全饮用水、大气污染导致居民呼吸系统疾病等。

4. 故意或过失:根据犯罪的构成要件,需要考察犯罪行为的主观方面,即是否具备故意或过失。

有些犯罪行为要求故意犯罪,有些则可以以过失犯罪。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处置”行为的认定需要具体根据不同的法律法规进行界定,不同的法规可能对相关行为有不同的定义和要求。

因此,在具体分析时,需要参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案件的具体事实和证据,进行认定。

刑法中对环境污染罪的规定是什么

刑法中对环境污染罪的规定是什么

刑法中对环境污染罪的规定是什么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违法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刑法中对环境污染罪的规定是什么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违法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相关规定第三百三十九条【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违反国家规定,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作原料,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以原料利用为名,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四百零八条【环境监管失职罪】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三、最高检、最高法关于污染环境罪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3年6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1次会议、2013年6月8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6月19日起施行。

我国的污染环境犯罪问题研究

我国的污染环境犯罪问题研究

我国的污染环境犯罪问题研究[摘要]污染环境犯罪的危害后果严重,其危害后果同时具有渐进性和潜伏性的特征,该种犯罪对人类社会的发展危害极大。

文章通过对污染环境犯罪的犯罪类型和罪过形式进行分析,使人们对污染环境犯罪有了更加清楚的认识,同时也对污染环境犯罪刑罚方面的缺陷进行了完善。

[关键词]污染环境犯罪;犯罪类型;罪过形式;缺陷一、污染环境犯罪的特征(一)污染环境犯罪危害后果的严重性、渐进性和潜伏性污染环境犯罪直接侵犯了大气、水体、土地等生态环境要素,在给自然环境带来重大危害的同时也对人的生命健康安全、财产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更为重要的是,污染环境犯罪一旦发生,将花费十几年甚至上百年的时间来恢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严重影响了生态平衡和经济与社会的发展。

污染环境犯罪危害后果的渐进性是指污染环境危害后果的形成往往是长期排放污染物的结果。

这是由于环境具有一定的自净能力,短时间少量排放某种有害物质会被这种自净能力而消除影响,但是如果长期排放该种有害物质,超过了环境的自净能力,环境所不能消化掉的那部分有害物质就会慢慢积聚起来,其数量达到一定程度时就会出现危害后果。

污染环境犯罪的潜伏性是指污染环境犯罪的危害后果并不是在污染环境行为实施后立即出现的,需要经过一段时间才能被人们发现。

这主要是由污染环境犯罪危害后果的渐进性所决定的。

少量排放的有害物质已经对人体产生危害,但由于症状不明显,并不会被人发觉,随着有害物质不断在人体内积聚,逐渐出现明显症状,严重危害人体生命健康的结果才最终被发现,这是一个长期缓慢的过程。

(二)污染环境犯罪具有行政从属性环境犯罪的行政从属性决定了污染环境犯罪具有行政从属性。

环境犯罪的行政从属性是指危害环境罪通常以未获行政机关的许可或违反行政法规的安全标准、安全要求为前提,危害环境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全部或部分地决定于是否符合行政法上的要求,这种危害环境罪的成立对行政法规及行政命令的依附即是环境犯罪的行政从属性。

环境污染改为行为定罪

环境污染改为行为定罪

华南首例重大污染案宣判 经理排毒水入珠江获刑
2006年08月12日02:32 信息时报

时报讯 (记者 孙婷婷 通讯员 穗环宣) 曾引起社 会各界广泛关注的“海北化工购销部偷排化工废酸 液案”日前完成审判,被告人何某为牟取经济利益 偷排200多吨“含酸废水”污染珠江,以重大环境 污染事故罪名被判决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 罚金10万元。据介绍,这是华南地区首例以重大环 境污染事故罪判刑的案例,此案的判决将有力震慑 各类环境违法行为。
环境污染改为行为定罪2010年8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 会议分组审议刑法修正案(八)草案。 草案修改了对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法律规定,删 去原先规定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 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这 一犯罪构成条件,规定只要违反国家规定,排放、 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 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 的,就要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338条规定,构成污染环境罪的,处3年以下有 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 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原先重大环境污染罪以结果定罪,往往要等到环境 都破坏完了才能定罪,现在改为行为定罪,有利于 环境保护,也增强定罪可操作性。

法官称污染环境罪的震慑作用已经初步显现
2011年10月19日

法制日报


5月中旬,蒋某和董某为蝇头小利,把60吨工业废酸 直接倾倒入河,导致河流被大面积严重污染。上海 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污染环境罪将两人批捕。 一个月后,5000余吨剧毒工业废料,逃过层层监管, 被两个无知青年倾倒在珠江源河道边。7月21日,云 南省曲靖市检察机关以涉嫌污染环境罪将两人批捕。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环境保护审判庭法官古章阳 10月18日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刑法 修正案(八)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改为污染环境罪 以来,虽然适用该罪名判决的首个案例尚未产生,但 对于严重污染环境行为的震慑作用已经初步显现。

两高司法解释环保

两高司法解释环保

两高司法解释环保 Revised by Chen Zhen in 2021“两高”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3年6月19日起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1.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2.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的;3.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3倍以上的;4.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5.两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6.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12小时以上的;7.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5亩以上,其他农用地10亩以上,其他土地20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8.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5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2500株以上的;9.致使公私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的;10.致使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上的;11.致使30人以上中毒的;12.致使3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13.致使1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14.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3年6月19日起施行。

解析2023年新环保法规的处罚标准

解析2023年新环保法规的处罚标准

解析2023年新环保法规的处罚标准根据2023年新环保法规,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进行了一些重要的变化和调整。

本文将对这些处罚标准进行解析,以便更好地理解和遵守新法规。

1. 环境违法行为的分类根据新环保法规,环境违法行为被分为三个等级:轻微违法、一般违法和严重违法。

每个等级都有相应的处罚标准。

- 轻微违法:对环境造成影响较小,违法行为可被容易纠正。

处罚通常为警告或者轻微罚款。

- 一般违法:对环境造成一定程度的破坏,需要采取措施进行修复。

处罚通常为罚款并要求整改。

- 严重违法:对环境造成重大破坏,可能引发严重后果,需要采取严厉的处罚措施。

处罚通常为高额罚款、停产整顿、吊销经营许可证等。

2. 处罚标准的确定新环保法规对处罚标准的确定考虑了多个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 违法程度:根据违法行为对环境造成的损害程度,确定处罚的严重程度。

破坏环境越严重,处罚也越重。

- 恢复成本:如果违法行为导致环境受损,需要考虑修复环境所需的成本。

处罚金额可能包括恢复成本。

- 公众利益:考虑到环境保护对公众的利益,处罚标准也会受到公众关注度的影响。

- 违法行为主体的情况:处罚标准还会考虑违法行为主体的性质、规模和历史记录等因素。

3. 处罚标准的范围新环保法规明确了处罚标准的范围,并规定了最低和最高的处罚金额。

具体的处罚金额将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和后果进行确定。

- 轻微违法:最低处罚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万元,最高处罚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

- 一般违法:最低处罚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0万元,最高处罚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

- 严重违法:最低处罚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最高处罚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处罚金额可能还会受到其他因素的影响,如违法行为主体的经济状况、行为主体的合作程度等。

4. 处罚标准的执行新环保法规还明确了处罚标准的执行机构和程序。

环保部门将负责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罚。

执行程序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调查取证:环保部门将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收集相关证据。

2023年最新环保法规的处罚标准详解

2023年最新环保法规的处罚标准详解

2023年最新环保法规的处罚标准详解2023年,针对环境保护的法规进行了修订和更新,其中包含了一系列的处罚标准,以加强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惩治。

本文将对2023年最新环保法规的处罚标准进行详细解析。

1. 环境违法行为分类根据2023年最新环保法规,环境违法行为被分为三个主要类别:1. 污染类违法行为:包括排放污染物超标、非法倾倒废弃物等行为;2. 破坏生态环境类违法行为:包括破坏自然生态环境、非法采矿等行为;3. 资源浪费类违法行为:包括浪费能源、浪费水资源等行为。

2. 处罚标准细则根据不同的环境违法行为,2023年最新环保法规制定了相应的处罚标准。

以下是一些常见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示例:2.1 污染类违法行为处罚标准- 排放污染物超标:- 第一次违法:罚款100,000元,责令限期整改;- 第二次违法:罚款200,000元,责令限期整改,并吊销相关许可证;- 第三次违法:罚款500,000元,责令停产整顿,并吊销相关许可证。

- 非法倾倒废弃物:- 小型倾倒行为:罚款10,000元,责令清理;- 大规模倾倒行为:罚款100,000元,责令清理,并吊销相关许可证。

2.2 破坏生态环境类违法行为处罚标准- 破坏自然生态环境:- 破坏一般自然保护区:罚款50,000元,责令恢复原状;- 破坏重要生态保护区:罚款100,000元,责令恢复原状,并吊销相关许可证。

- 非法采矿:- 小规模非法采矿:罚款10,000元,责令停止采矿;- 大规模非法采矿:罚款100,000元,责令停止采矿,并吊销相关许可证。

2.3 资源浪费类违法行为处罚标准- 浪费能源:- 能源浪费行为:罚款10,000元,责令限期整改;- 严重能源浪费行为:罚款50,000元,责令限期整改,并停止供应相关资源。

- 浪费水资源:- 水资源浪费行为:罚款5,000元,责令限期整改;- 严重水资源浪费行为:罚款20,000元,责令限期整改,并停止供应相关资源。

两高司法解释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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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司法解释环保 The latest revision on November 22, 2020“两高”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3年6月19日起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1.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2.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的;3.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3倍以上的;4.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5.两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6.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12小时以上的;7.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5亩以上,其他农用地10亩以上,其他土地20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8.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5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2500株以上的;9.致使公私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的;10.致使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上的;11.致使30人以上中毒的;12.致使3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13.致使1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14.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3年6月19日起施行。

污染环境罪刑事立案标准

污染环境罪刑事立案标准

污染环境罪刑事立案标准引言环境污染是近年来全球面临的重大问题之一,不仅对人类健康和生存环境构成威胁,也给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产生负面影响。

针对环境污染问题,各国普遍采取了相关法律制度,以保护环境和惩罚犯罪行为。

本文将介绍污染环境罪刑事立案标准的相关内容。

一、污染环境罪定义污染环境罪,是指个人或组织在生产、经营、排放或处置废物等活动过程中,故意或者过失造成环境污染,危害公共利益和生态环境的行为。

其行为具体包括但不限于无证排放、违法倾倒、非法处置废物、超标排放等。

二、刑事立案标准在大多数国家和地区,为了打击环境污染犯罪,维护环境安全和公共利益,都设立了刑事立案标准。

下面是常见的污染环境罪刑事立案标准:1. 犯罪行为的实施与结果刑事立案标准的首要条件是证明犯罪行为的实施和对环境造成的损害结果。

例如,在大气污染方面,可能需要证明排放的污染物超过了法定限值,对周边环境和居民的健康产生了实质性影响。

此外,也需要证明犯罪行为的直接原因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2. 故意或过失刑事立案标准通常要求证明犯罪行为是故意或过失的。

对于故意行为,需要证明犯罪人具有主观故意,明知其行为将导致环境污染并有意为之;对于过失行为,需要证明犯罪人存在过失行为,并且该过失行为已经达到了法定的过失标准。

3. 社会危害和公共利益刑事立案标准要求证明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环境污染对社会具有一定的危害性,并且危害了公共利益。

这包括对人类健康、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的威胁,以及对社会经济发展的负面影响。

4. 法定限值的超过在许多情况下,法律对某些污染物设置了限值,用以衡量环境质量。

刑事立案标准可能要求证明被告的污染排放超过了法定限值,从而证明其犯罪行为。

三、刑事立案标准的意义和作用刑事立案标准在打击环境污染犯罪行为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具有以下意义:1. 维护生态环境和公共利益刑事立案标准能够对环境污染行为进行惩罚,从而起到警示和震慑作用,有助于维护生态环境和公共利益。

污染环境罪司法解释

污染环境罪司法解释

污染环境罪司法解释引言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快速发展,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

为了保护生态环境和人民身体健康,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并对环境污染行为进行了司法解释。

本文将就污染环境罪的司法解释进行探讨,旨在加深对该项罪行的认识。

污染环境罪的定义污染环境罪是指在生产、经营、使用、处置毒害物质等活动中,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污染环境,给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危害,导致公共健康和社会利益受损的犯罪行为。

根据不同国家的立法差异,这一罪行也可能被称为环境犯罪、污染犯罪等。

环境污染的影响环境污染造成的影响涉及生态、经济、社会等多个方面。

首先,污染物质进入水体、大气和土地,破坏了生态平衡,威胁到生态系统的稳定。

其次,污染物质的散播会影响农作物生长、水资源的可利用性,导致农业和渔业等行业的损失。

此外,环境污染还会导致大气污染、水污染和土壤退化等问题,危害公众健康,增加医疗费用,给社会带来负担。

污染环境罪的构成要件针对污染环境行为,各国法律普遍规定了构成要件,以便司法机关能够对犯罪行为进行判断和定罪。

以下是通常被认可的构成要件:1.污染行为:包括排污、废弃物处置、非法采矿等活动。

2.污染程度:环境污染的程度必须达到一定的程度,且对公共健康和社会利益造成实质性危害。

3.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犯罪行为必须违反国家或地区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4.主观恶意:犯罪行为必须有一定的主观故意或过失。

当以上构成要件全部满足时,犯罪嫌疑人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污染环境罪的刑罚不同国家对污染环境罪的刑罚采取了不同的规定。

通常情况下,刑罚的轻重与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有关。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刑罚形式:1.罚款:犯罪嫌疑人被判处一定金额的罚金。

2.刑期:犯罪嫌疑人会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期的长短取决于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

3.没收财产:犯罪嫌疑人的非法所得或用于犯罪的财物将被法庭没收。

此外,一些国家还规定了其他刑罚形式,例如剥夺政府资助、剥夺公民权利等。

污染环境罪司法解释的重要性污染环境罪司法解释的制定对于保护生态环境和人民利益非常重要。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处罚是什么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处罚是什么

If I had a single flower for every time I think about you, I could walk forever in my garden.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处罚是什么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处罚是什么《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四十六条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1.与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的界限第一,犯罪的客观方面不同。

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将中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行为,犯罪行为对象仅限于进口的固体废物;而本罪在客观方面则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属于危险犯,即构成该罪无须危害结果的发生,只需非法处置进口固体废物将使环境受到威胁的危险状态就已足够;而本罪则为结果犯,必须有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发生。

第二,犯罪的主观方面不同。

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违反国家规定,并可能污染环境而故意为之;而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

污染环境罪立案标准

污染环境罪立案标准

污染环境罪立案标准污染环境是指排放废气、废水、废渣或其他废物,直接或者间接导致环境质量恶化,危害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随着环境保护意识的增强,对于污染环境的行为也应当加以法律制裁。

因此,制定污染环境罪立案标准,对于打击环境污染犯罪具有重要意义。

一、排放标准。

首先,污染环境罪立案标准应当包括对于排放标准的规定。

对于不同行业的废气、废水排放标准应当有明确的规定,超出规定标准的行为应当构成犯罪。

例如,对于工业企业排放废气的标准应当严格规定,超标排放的企业应当受到法律制裁。

二、环境质量。

其次,污染环境罪立案标准还应当包括对于环境质量的评定标准。

环境质量的评定应当综合考虑空气质量、水质质量、土壤质量等多个方面,对于环境质量严重恶化的地区,应当加大对于污染环境行为的打击力度。

三、社会影响。

除此之外,污染环境罪立案标准还应当考虑到对于社会的影响。

例如,某些污染环境行为可能会导致周边居民生活质量下降,甚至危害居民的身体健康,这种行为应当被视为犯罪行为。

四、法律制裁。

最后,污染环境罪立案标准应当规定对于污染环境行为的法律制裁措施。

对于不同情节的污染环境行为,应当有相应的法律制裁措施,严重的行为应当受到刑事处罚,轻微的行为则可以采取行政处罚措施。

综上所述,污染环境罪立案标准应当全面考虑排放标准、环境质量、社会影响和法律制裁等多个方面,以确保对于污染环境行为的有效打击。

只有建立科学合理的立案标准,才能更好地保护环境,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加快立案标准的制定,为环境保护事业做出更大的贡献。

我国生态环境的刑法保护

我国生态环境的刑法保护

我国生态环境的刑法保护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日益突出。

为了保护和恢复生态环境,我国采取了一系列的法律措施,其中包括了刑法保护生态环境。

本文将就我国生态环境的刑法保护措施进行分析和阐述。

一、刑法对环境犯罪的规定我国刑法以刑罚为手段,约束和惩处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

刑法规定了一系列环境犯罪行为,例如,环境污染犯罪、非法采矿犯罪、非法捕捞犯罪等等。

这些犯罪行为的性质严重,直接危害着我国的生态环境及其可持续发展。

其中,我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条规定了环境污染犯罪的法律责任,明确了“污染环境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根据刑法规定,如果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破坏了当地生态环境,将会面临罚金刑罚,甚至刑事责任。

此外,我国还制定了专门针对破坏野生动物和植物资源行为的刑法责任规定。

例如,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都属于犯罪行为,一经查实将依法惩处。

二、我国刑法保护生态环境的缺点尽管我国刑法对于环境犯罪作出了规定,但仍然存在一些缺点和不足之处。

首先,刑法的威慑力相对较弱。

由于环境犯罪行为一般由企业、单位承担刑事责任,而非个人,因此对于这些法人和组织来说,刑法对其造成的威慑相对较小,对一些潜在违法行为难以起到有效的遏制作用。

其次,环境犯罪的侦查和取证难度相对较大。

环境犯罪往往涉及到大面积的场地和复杂的技术问题,侦查和取证工作相对困难。

此外,由于环境污染具有隐蔽性和不可逆性,有时候需要长期的监测和调查才能确定违法行为,这要求相关执法部门具备先进的技术装备和专业的技术人才。

另外,与其他刑事犯罪相比,环境犯罪的司法救济相对较难。

环境犯罪往往涉及到大量的资金和人力资源,对于弱势群体来说,往往无法承担起维权成本。

此外,在环境污染事件中,受害者与加害者之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和事实难以证明等问题,这给环境犯罪的司法救济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三、加强刑法保护生态环境的对策针对我国刑法保护生态环境的不足之处,我们应采取一系列的对策来加强刑法保护生态环境。

环境污染治安处罚标准

环境污染治安处罚标准

环境污染治安处罚标准环境污染所导致的后果是⼗分严重的,会严重的危害我们⼈类的⾝体健康,对于污染环境的⾏为也是属于违法⾏为,另外还要就是污染环境的处罚是有相关的法律标准的,并且我国正在⼤⼒对环境进⾏监管。

那么环境污染治安处罚标准?下⾯就让店铺⼩编为⼤家详细的讲解吧。

环境污染治安处罚的原则《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违反关于社会⽣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扰他⼈正常⽣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这就直接把很简单的、常见的噪⾳扰民的情况直接归⼊了法律的调整范围之内。

环境⾏政处罚具有如下主要特征:(1)⾏政处罚的主体是县级以上环境⾏政主管部门,其他依照法律规定⾏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政部门,以及县级以上⼈民政府。

应注意的是,这些⾏政主体只能实施环境法律规范规定的属于其监督管理范围内的⾏政处罚权,否则就是违法。

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58条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播喇叭”,“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如《⼟地管理法》第74条规定“因开发⼟地造成⼟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民政府⼟地⾏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

如果环境⾏政主管部门⾏使了上述公安或⼟地⾏政部门的处罚权,则主体不合法,属违法⾏政。

若拥有环境⾏政处罚权的⾏政机关依照法律或法规的授权规定,授权或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政处罚权,则这些被授权的组织或被委托的组织也必须在法定范围内实施⾏政处罚权,否则其处罚⽆效。

(2)⾏政处罚的对象是环境⾏政管理的相对⼈,即实施了违反环境法律规范⾏为⽽导致污染、破坏环境或破坏了正常环境管理秩序的单位和个⼈。

不是⾏政管理相对⼈,不能实施⾏政处罚。

(3)⾏政处罚的前提是管理相对⼈实施了违反环境法律规范的⾏为。

也就是说,只有环境⾏政管理相对⼈实施了违反环境法律规范的⾏为,才能给予⾏政处罚,也只有环境法律规范规定必须或可以处罚的⾏为才可以处罚,法⽆明⽂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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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侵权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污染环境到什么程度构成犯罪良好的环境在人类生存与发展的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环境污染也越来越重,国家为了更好的防治环境污染,而规定了污染环境罪。

今天小编就整理了相关的刑法上关于这个罪的规定,希望可以给你提供参考,保护环境人人有责,良好的环境需要大家共同的努力。

环境污染到什么程度构成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60条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涉嫌下列情形之一,应予立案追诉:(一)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二)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它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三)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四)致使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轻伤,或者一人以上重伤并且五人以上轻伤的;(五)致使传染病发生、流行或者人员中毒达到《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Ⅲ级以上情形,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六)其他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情形。

本条和本规定第六十二条规定的“公私财产损失”,包括污染环境直接造成的财产损毁、减少的实际价值,为防止污染扩散以及消除污染而采取的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发生的费用。

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三)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四)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五)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六)二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七)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八)违法减少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支出一百万元以上的;(九)违法所得或者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十)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十一)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十二)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十三)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十四)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五千人以上的;(十五)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十六)致使三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十七)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十八)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第二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条、第四百零八条规定的行为,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或者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十项至第十七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或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

第三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一)致使县级以上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一百吨以上的;(三)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十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三十亩以上,其他土地六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四)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一百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七千五百株以上的;(五)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六)造成生态环境特别严重损害的;(七)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一万五千人以上的;(八)致使一百人以上中毒的;(九)致使十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十)致使三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十一)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并致使五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十二)致使一人以上死亡或者重度残疾的;(十三)其他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以上就是赢了网整理的关于污染环境罪的法律规定以及司法解释中对于该罪的认定情况,近几年来的雾霾也是越来越严重,希望大家通过对污染环境罪的了解能够更好地去爱护环境,给后辈留有一个美丽的地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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