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
蒙古语言文字翻译与使用的行政法保护——以街区牌匾为线索
蒙古语言文字翻译与使用的行政法保护——以街区牌匾为线索摘要:近年来,在蒙古族聚居的民族自治地方的某个区域,经常看到蒙古族网友在街区牌匾上上传一些蒙古文字错译的图片。
本文以块状匾额的错误翻译和错误安装为切入点进行研究。
首先,对蒙古语翻译和使用的行政立法现状进行梳理。
然后,根据收集到的相关图片、文献资料和实地调研结果,总结了蒙古语翻译和使用中出现问题的原因。
最后,针对发现的问题提出了具体的建议。
关键词:蒙古语;行政法;保护;立法1 蒙古语言文字翻译与使用的行政立法现状2005年5月3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规定,国家保障各民族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自由,支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和信息处理;2010年12月,国家民委印发《国家民委关于进一步做好民族语言文字翻译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重点阐述了民族语言文字翻译中新词语的意义、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任务、队伍建设、对外业务交流和规范等。
1996年4月16日,内蒙古政府办公厅发布了《内蒙古自治区蒙汉结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的颁布是对内蒙古自治区蒙古语立法的重要补充和完善,进一步细化了社会市场采用蒙汉语言文字的具体要求。
总之,上述规范性文件的颁布实施,对有效贯彻落实《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内蒙古自治区蒙古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2 蒙古语言文字翻译与使用行政法保护存在的问题目前,蒙文翻译和使用问题备受关注。
在特定地区翻译和使用率反映了蒙古语和文字在该地区的重要性。
2.1法律、法规对行政责任的规定太少行政责任又称行政法律责任,是指因违反行政规则或者行政机关职责而必须依法采取的行政法律行为的法律后果。
行政部门的责任往往在于违法执法造成的行政赔偿责任。
蒙古文古籍翻译使用行政责任的法律规定主要依据《工作条例》第三十五条至第三十九条的五项规定。
《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中的政策措施
要结 合当 前新 形势 和新 要求 .坚 持 和 完善 民族 区域 自治 制度 .全
面实施 好 《 民族 区域 自治 法》 正式 施行 这是 《 娃族 区域 自治 法》颁布 实施 以来 .国务院{ 定 的 f ; 日 没的一 项 重要成 果 .它 的 颁布 实 施 .对 f 【 快少数民族地 区经 济和杜
大 的决 心 ,加快推 进 改 革 ,使& !
维普资讯
团结 奋 斗 、共 同繁 荣 发 展 ” 这个
“ 民族 自治 地方人 民政 府应 当 切实
二 、 对 上 级 人 民政 府 在 基 础
新 世 纪 新 阶段 我 国 民族 工 作 的 主 保 障 宪 法和 法 律 在 本 地方 的遵 守 设 施 建设 、西 部 大 开 发 、 资源 开
《 定》 规 ,在全 社 会 广 泛开 展 形 式 多 样 的 马克 思 主 义 民族 观 、党 的 省级 人 民政 府 在职 权 范 围 内比 照
西部 开发 有关政 策予 以扶持 。 ( )明确 规定 了 国家 对 民族 二 自治 地方 基 础 设施 建 设 的资 金 支 持 。用 “ 先 安排 基础 设 施 建 设 优
就必 须 具有 与之 相配 合的 体 制 墚 较 深入 细致 的 部署 现 在就 是 大 障 ,这 是新时 期改革 的总体要 求
的共识 ;三是 能不 能推 动政 府 的 实质 性改 革 .用政 府 改革 带动 其
他改 革 学 者 们指 出 .改 革新 阶 段 面
力推进 的 问题 ,落 实科 学发 展 观 的体制保 障是下 一步改 革的主 线 . 完善落实 科学发 展现的体 制保障 ,
破 中 必 须走 不同 于西 方现 代 革 在 某些 关键领 域 取得 突 破性 进 化 的道 路 .这就是 胡 锦涛 为 总书 展 有的 专家 认为 ,既 然科 学 发
改革开放40年来我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治的发展与完善
何勤华周小凡
内容提要民族区域自治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具体规定民族区域自 治制度的基本法"改革开放!"年来我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不断发展与完善!取 得 了 举 世 瞩 目 的 成 就" 文 章 重点梳理了改革开放以来民族区域自治法的立法进程!统计了民族区域自治法落实到地方的实施情况! 最后对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历史贡献进行介绍!并对我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尚存在的问题以及发展趋势进 行了阐述"
关 键 词 改 革 开 放 !" 年 民 族 区 域 自 治 法 治 发 展 与 完 善 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文章编号%""$)*++" #,"%'$"*)""%")%" 作者简介何勤华!华东政法大学法律文明史研究院教授%周小凡!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史专业硕士 生 #上海,"""!,$"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当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三大基本制度之一!而民族区域自治法治是在 我国宪法之下关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法律保障"改 革 开 放 !" 年 来! 我 国 民 族 区 域 自 治 法 治 在 发展中不断继承创新!并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
一 民族区域自治法立法进程的回顾
我国民族区域自 治 立 法 进 程 随 着 %$*, 年 &民 族 区 域 自 治 实 施 纲 要 ' 的 颁 布 逐 步 开 启! 至 %$*!年宪法颁布!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基本模式在法律上已初步确立" 但是!十年 (文革) 期 间民族法制工作遭到严重破坏!直至改革开放以后!立法者从历史中吸取教训!才重新开启了民 族区域自治法立法的新篇章"
我们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和民族理论
民族政策和民族理论我们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实际上是有关少数民族的政策。
它是党和政府根据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结合我国多民族的基本国情和民族问题长期存在的客观实际制定的,其本质是促进各民族平等团结、发展进步和共同繁荣,是我们正确认识和处理民族问题的重要行为准则,是我国政策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民族团结是各民族间和各民族内部在共同利益基础上结成的平等互助、友好合作的关系,是马克思主义处理民族问题的一项基本原则。
也是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基本特征和核心内容民族平等·民族团结·民族区域自治·民族共同繁荣党的民族理论政策,是党和国家处理民族问题的依据,是维护民族团结的生命线。
我们党在领导中国革命、建设、改革的历史进程中,坚持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开创了具有中国特色的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形成了关于正确处理民族问题、做好民族工作的基本理论和基本政策。
在新中国成立60年之际,认真回顾总结党的民族理论政策的形成发展和完善创新,对于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的民族工作,完成促进民族团结、实现共同进步的根本任务,开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新局面,具有重要意义。
以毛泽东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在领导人民进行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过程中,确立了以民族平等、民族团结、民族区域自治和各民族共同繁荣为核心的民族理论政策基本框架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之日起,就高度重视解决民族问题。
早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我们党就阐述了运用马克思主义解决国内民族问题的纲领和政策,主要体现在《关于回回民族问题的提纲》、《关于抗战中蒙古民族问题提纲》、《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中国革命和中国共产党》等文件中。
新中国成立前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制定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决定按照中国国情和历史传统建立单一制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并确立了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和原则。
民族法律法规有奖知识竞赛参考答案
附件1民族法律法规有奖知识竞赛1、在我国,汉族人口较多,其他55个民族人口相对较少,习惯上把这55个民族称为“少数民族”。
据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少数民族总人口为1.138亿,占全国总人口的()A.7.33% B.8.49% C.9.74%2、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在漫长的历史发展中,各民族逐渐形成了()的分布局面,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密不可分。
A.高度聚居B.大杂居、小聚居 C.小集中、大分散3、我国边疆绝大部分是少数民族聚居区,22000公里的陆地边境线有( )多公里在民族地区。
A.15000 B.17000 C.190004、我国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制度为( )。
A.民族自决 B.联邦制C.民族区域自治5、目前,我国各少数民族中,共有44个建立了自治地方,实行区域自治的少数民族人口占少数民族总人口的71%,民族自治地方的面积约占全国国土总面积的()左右。
A.50% B.54%C.64%6、目前,我国建立的民族自治地方包括5个自治区、()个自治州、120个自治县(旗)。
A.25 B.30 C.357、我国最早建立的省一级民族自治地方是1947年5月1日成立的( );最早建立的自治州是1950年11月24日成立的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最早建立的自治县是1950年5月6日成立的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
A.西藏自治区B.内蒙古自治区 C.广西壮族自治区8、我国世居少数民族分布最多的省份是 ( ),共有25个世居少数民族。
A.广西 B.西藏C.云南9、全国55个少数民族有50个集中分布在西部地区,西部少数民族人口占全国少数民族人口的()左右,因此,从一定意义上说,国家实施的西部大开发战略就是少数民族地区的大开发。
A. 75%B.64%C.60%10、我国信仰伊斯兰教的有回、维吾尔等()个少数民族。
A. 8B.9C.1011、《宪法》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
新中国成立以来民族团结政策在新疆贯彻落实中的问题与思考
新中国成立以来民族团结政策在新疆贯彻落实中的问题与思考马晓军’摘要:本文从新巾胃成立以来各个时期民族团结的根本政策、基本政策、具体政策措旌三个方面在新疆的贯彻落实进程俄一倚单回颅。
在回顾历史中总结出新疆民族团结方面所存在的阔题,并针对这些闯题提出了对策与思考.关键词:新疆;民族团结政策;贯彻落实;问题;思考新疆是我国多民族省区,.民族匝结与否直接羡累到新疆的改革,发展、稳定,关系到整个国家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更关系到祖国边防的巩固和国家的统一。
因此,党和国家历来重视新疆的民族团结工作,而且新疆各级领导也始终把民族团结摆在各项工作的重要位置上。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诬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影响民族团结的因素不仅依然存在,而且还会不断出现新的问题。
因此,在当前形势下,回顾新疆民族团结政策在新疆的发展历程,总结出现的问题,思考对策建议,对于进一步做好我们新时期民族团结工作,维护边疆稳定、巩固祖国统一,加快新疆现代化建设的步伐.均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和直接的现实意义。
一、新中国成立后党的民族团结政策在新疆贯彻落实进程的回顾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我国几代颁导人根据我国社会主义发展的实践提出并发展了民族团结政策,这些政策对我国民族团结政策产生了深远影嗬,促进并推动了新疆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顺利开展。
新中国成立后,党的民族团结政策在新疆的贯彻落实进程主要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一)新中国成立后到十一届兰中全会召开前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是我们党解决民族问题的根本政策,也是维护民族团结的根本政策。
1949年9月29日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民族一律平等,,实行团结互助,反对帝国主义和各民族内部的人民公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成为各民族友爱合作的大家庭。
反对大民族主义和狭隘民族主义,禁止民族间的歧视、压迫和分裂各民族团结的行为。
”∞根据‘共同纲领》的指导,1949年12月17日,新疆人民政府委员会成立大会暨第一次全体会议宣布新疆人民政府委员会正式成立,会上讨论并通过了‘新疆省人民政府委员会目前实旌方针》,该方针规定≈搿坚决执行全国政协共同纲领中决定的民族政策。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00.10.23•【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2000年10月23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铁木尔·达瓦买提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委员长会议的委托,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1984年制定的民族区域自治法,以基本法的形式把党和国家的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固定下来。
这部法律贯彻实施十六年来,在保障民族地方的自治权利,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民族自治地方的改革、发展和稳定,维护国家的统一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民族自治地方的广大干部和群众都说这是一部好法。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民族区域自治法有关财政经济方面的一些规定已不适应新的情况,国家对民族自治地方某些扶持和照顾的政策,也需相应作一些调整。
因此,需要根据新的形势,对民族区域自治法作适当修改。
八届全国人大以来,一些全国人大代表相继提出议案,要求修改民族区域自治法。
这部法律的修改工作,先后列入八届和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
在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的领导下,成立了以铁木尔·达瓦买提副委员长为组长的民族区域自治法修改小组。
修改小组在民族自治地方进行了深入系统的调查研究,听取意见,并多次征求中央有关部门的意见,经过反复协商、交换意见,在主要问题上达成共识后,形成了现在的修正案(草案)。
这次修改以邓小平理论、党的基本路线和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导,遵循宪法的规定,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和民族地区的实际出发,根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形势,适应改革、发展和稳定的要求,力求解决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一些实际问题,在财政、金融和教育文化等方面采取必要的特殊政策,加快民族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促进民族团结,逐步缩小民族自治地方与其他地区的发展差距。
如何做好民族宗教工作
如何做好民族宗教工作做好民族宗教工作,对于巩固和壮大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促进现代化建设事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政府工作报告》对进一步做好民族宗教工作做出了明确部署,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全面贯彻落实。
一、全面贯彻党的民族政策,做好民族工作一是不断提高做好民族工作的认识和能力。
要深入学习贯彻十七大报告关于民族工作的新论述,认真总结民族工作方面的新经验,正确认识和处理各民族特别是汉族和少数民族的关系,牢牢把握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主题。
要在全社会开展党和国家的民族理论、民族政策、民族法律法规和民族基本知识的教育,积极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向前发展。
二是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作为我们党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一条基本经验不容置疑,作为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不容动摇,作为我国社会主义的一大政治优势不容削弱,必须长期坚持,并根据民族自治地方不断变化的实际情况,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完善。
民族区域自治法是国家保障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各项权利的基本法律,是我国民族工作走向法制化、规范化轨道的重要保障。
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就必须全面贯彻民族区域自治法,认真执行《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切实保障少数民族和民族自治地区的合法权益。
三是加快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
这是民族工作的主要任务和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根本途径,也是少数民族干部群众的共同愿望。
要始终把发展作为民族工作的第一要务,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决定》,组织实施《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规划》、《少数民族事业“十一五”规划》和《兴边富民“十一五”规划》,抓紧落实中央制定的各项政策措施,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四是大力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和各方面人才。
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
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05.05.19•【文号】国务院令第435号•【施行日期】2005.05.3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族区域自治正文国务院令(第435号)《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已经2005年5月11日国务院第8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5月3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00五年五月十九日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第一条为了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加快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增进民族团结,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民族政策的宣传教育,依法制订具体措施,保护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妥善处理影响民族团结的问题,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第三条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是公民的职责和义务。
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切实保障宪法和法律在本地方的遵守和执行,积极维护国家的整体利益。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开展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的各项活动,对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条上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在制订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时,应当听取民族自治地方和民族工作部门的意见,根据民族自治地方的特点和需要,支持和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人力资源开发,扩大对外开放,调整、优化经济结构,合理利用自然资源,加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加速发展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各项事业,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六条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促进民族自治地方加快发展。
未列入西部大开发范围的自治县,由其所在的省级人民政府在职权范围内比照西部大开发的有关政策予以扶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解析随着国家不断发展和进步,民族关系问题也逐渐受到了更多的关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作为我国民族政策的基础法律,对于保障各民族团结进步、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具有重要的意义。
在本文中,我们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进行深入解读,旨在帮助读者更全面地了解我国的民族政策和民族自治制度。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基本概念和内容1. 民族区域自治的概念和原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明确规定了民族区域自治的概念和原则。
民族区域自治是指民族自治地方实行自治,依法管理本地方的国家事务、经济、文化等事务,并保障自治地方内各民族的平等权利。
该原则的确立,有力地保障了各民族的合法权益,有利于维护国家的统一和民族团结。
2. 民族区域自治的组织形式和制度安排民族区域自治法还对民族区域自治的组织形式和制度安排进行了规定。
在我国,自治地方行使区域自治权;自治地方依法设立自治机关,组成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自治机关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等制度。
这些安排有助于完善我国的民族自治制度,促进各民族更好地管理本地事务,加强对自治地方的管理和监督。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意义和作用1. 保障各民族团结互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实施,有力地保障了各民族的团结互助。
自治地方依法行使自治权,加强了自治地方内各民族的交流与合作,使各民族在共同发展中增进了相互了解和友谊,促进了各民族的共同繁荣。
2. 促进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民族区域自治法有助于促进国家的统一和民族团结。
通过自治地方依法行使自治权,有效地保障了各民族的合法权益,增强了各民族对国家统一的认同感和归属感。
这有利于维护国家的统一和稳定,有力地促进了我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
三、个人观点和理解在我看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实施对于我国的民族政策和民族自治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
精品课程《民族区域自治》(收藏版)第十三章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实践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本章主要介绍四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民族区域自治的正当性与有效性分析; 二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有效性缺乏的制度 根源; 三是建构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法治环境的背景分析; 四是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建构民族自 治地方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法治环境的改革方案。
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实践的正当性与有效性分析
因此,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充分发挥制度 优势,不断提高民族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促 进少数民族权利的充分实现,是新世纪我国全面建设 小康社会所要着力解决的问题。为此,应从我国民族 特点和区域实际出发,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 续的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探索和健全民族区域自治制 度的具体实现形式,完善民族区域自治法律体系,不 断充实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物质基础,促进民族 自治地方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改善和提高少数民族 权利实现的数量和质量。
从金融方面的优惠政策看,国家专业银行全面推 行商业化体制并逐步到位,商业银行以利益为经营目 标,有利可图银行才贷款,民族地区的企业和各类基 础设施建设由于基础差、缺乏市场竞争力,因而获得 贷款越来越困难。要让商业银行再执行民族优惠政策 发放政策性贷款已不可能,也不符合《商业银行法》, 改革的方向是国家成立政策银行,由国家政策银行执 行民族优惠政策,但由于目前国家政策性贷款数额有 限且受到规模、效益等的限制,因而在执行过程中往 往打折扣,不能全面落实。
民族自治权
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权刍议内容摘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宪法确立的三大基本政治制度之一,是我国宪政体制的有机组成部分。
它是中国共产党运用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和国家结构理论,结合中国具体国情,在长期的革命过程中确立的一项重要的宪政制度。
它在实践中取得了很大的成功,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其中最为主要的表现就是民族区域自治权的行使和落实问题。
民族区域自治权作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核心和关键,是衡量是否达到真正民族区域自治的唯一标准,对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落实和完善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当今世界各国对于民族问题的处理,不管是采取联邦制还是区域自治、文化自治,其总体的精神是在确保国家统一前提下,赋予少数民族以某种自治权,使其能够得以自主的处理有关本民族事务。
关键词: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权行使问题ABSTRACTThe system of the autonomy of ethnic regions is one of three basic political systems which has established by the Constitution.It is also the organic component element of the eonstitutional systems.It is an important constitutional system through a long revolution period which the Chinese Communist Party (CCP) combined the Marxism with our own spacial conditions to establish.It is sueeessful in practice.But it also has some problems,and the important one is the problem of the ethnic regional autonomous power.The ethnic regional autonomous power is the key of the system of the autonomy of ethnic regions,is the sole standard to measure the level of autonomy.It has important significance to perfect the system of the autonomy of ethnic regions. Today,the general spirit of all countries dealing with the ethnics,no matter they adopting the regional antonomy or cultural autonomy to deal with them,is giving some autonomous power to ethnics to make them deal with things of their own ethnics themselves on the premise of making the national unity.Key words::National autonomous region,autonomous power ,execute,problem引言我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民族区域自治是我国用以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是国家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
国家保障少数民族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权利的措施
国家保障少数民族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权利的措施发布日期:2012-05-31 浏览次数:21 来源:文化宣传司字号:[ 大中小] 第一,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在政治生活中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
1979年《选举法》规定:“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制定或者公布的选举文件、选民名单、选民证、代表候选人名单、代表当选证书和选举委员会的印章等,都应当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民族文字。
”1982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应当为少数民族代表准备必要的翻译。
”根据这些规定,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召开的重要会议,都提供蒙古、藏、维吾尔、哈萨克、朝鲜、彝、壮等民族语言文字的文件或语言翻译。
各级民族自治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选举和自治机关执行职务,都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民族语言文字。
第二,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使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接受教育的权利。
1952年8月,《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规定:“各民族自治区自治机关得采用各民族自己的语言文字,以发展各民族的文化教育事业。
”1987年4月,《国家教委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暂行条例》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用本民族语文授课的高等学校或系(科)招生,由自治区或省招生委员会另行命题,组织考试。
”1995年3月,《教育法》规定:“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可以使用本民族或者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教学。
”2002年7月,国务院颁发的《关于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决定》进一步指出:“要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使用本民族语文接受教育的权利,加强民族文字教材建设。
”这些规定,保障了少数民族学生无论是在小学、中学还是在大学,无论是在日常学习还是在招生考试中,都享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
第三,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在司法诉讼中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
1979年7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开设民族团结课的意义
开设民族团结课的意义我国是多民族的社会主义国家。
为了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维护各民族的紧密团结和国家的统一,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在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指引下,党和国家历来高度重视在各民族干部群众特别是在各级各类学校的各民族学生中开展以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宗教观和党的民族、宗教政策为重点内容的民族团结教育工作。
1990年以来,根据教育部(原国家教委)和国家民委的要求,逐步在中小学开展了民族团结教育活动,丰富了中小学爱国主义、国情教育和素质教育的内容,促进了56个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相互交流、继承和发扬,增进了学生对我国各民族共同缔造社会主义伟大祖国历史的认识,增强了各民族学生自觉维护民族团结、维护国家统一,反对分裂的思想意识,在各界引起了积极的社会反响,取得了良好的教育和社会效果。
在新世纪、新时期,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决定》和第五次全国民族教育工作会议的精神,为进一步大力推进中小学民族团结教育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在新世纪、新时期,需要认真重温、学习贯彻党和国家关于在各民族学生中大力开展民族团结教育的重要精神。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上级国家机关应当对各民族干部和群众加强民族政策的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民族团结教育。
”《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指出:“要进行民族团结教育。
中华民族是一个多民族的大家庭,不论是在内地还是在边疆,不论是在汉族地区还是在少数民族地区,都要加强马克思主义的民族观、宗教观和党的民族政策、宗教政策的教育。
”《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校德育工作若干意见》指出:“要把增强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列为学校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内容。
”江泽民同志于1999年9月29日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还要坚持在全社会开展民族团结进步的宣传教育,使广大人民群众牢固树立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思想。
统编版高中历史选择性必修一同步教案 第13课 当代中国民族政策
1997年,中共十五大明确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确立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的基本政治制度之一。
2001年2月,根据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 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作出了修改。2005年5月,国务院第八十九次常务会议通过了《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
第二条 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
民族自治地方分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
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羁縻政策是中国古代治理边疆民族地区的一种传统手段,“修其教不易其俗,齐其政而不改其宜”……就是在少数民族承认中央统治的前提下,中央允许其有相对悠闲的政治空间,使其可以保持本民族地区原有的社会经济制度、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文化传统等。
——郭胜利《民国政府西北民族政策研究》
②国情条件:中国是统一多民族国家。在长期发展的过程中,各民族共同创造力辉煌灿烂的中华文明,形成了相互依存,不可分离的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白皮书(2005年2)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
举措主要包括:一是把加快民族自治地方的发展摆到突出位置;二是优先合理安排民族自治地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增加对民族自治地方社会事业的投入;三是加大对民族自治地方财政支持力度,特别是加大对少数民族贫困地区的扶持力度;四是采取特殊措施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发展教育事业;五是组织发达地区与民族自治地方开展对口支援;等等。
教育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05.12.06•【文号】教民[2005]14号•【施行日期】2005.12.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族区域自治正文教育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的通知(教民[2005]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国务院第435号令,以下简称《规定》)已于今年5月31日起实施了。
《规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的原则具体化,是我国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成果。
《规定》的出台,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民族工作和民族自治地方的高度重视和亲切关怀,反映了民族自治地方各族人民的共同愿望和根本利益。
《规定》的发布实施,对于进一步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必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为切实抓好《规定》的贯彻落实,深入做好民族教育工作,进一步加快民族教育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规定》的贯彻落实工作,充分认识民族教育的战略地位和重要意义,大力发展民族教育事业。
各教育行政部门要把《规定》的贯彻落实作为新时期、新阶段贯彻落实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精神的重要内容予以高度重视,深刻领会《规定》的立法精神和主要内容,把贯彻《规定》作为本部门落实科学发展观、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和举措。
要充分认识发展民族教育对促进各民族的共同繁荣与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性、先导性和全局性的地位和作用,对增强民族团结,维护国家统一重要的战略意义,真正把民族教育作为我国教育事业优先发展的战略重点。
各地要按照因地制宜,统筹规划,分类指导,突出重点,兼顾一般的要求,确定民族教育改革发展的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坚持观念、体制、机制和制度创新,使民族教育的社会主义内容与丰富多彩的地区和民族特点相结合;把加快实现“两基”目标和巩固、提高“两基”成果作为整个民族教育发展的“重中之重”,促进民族地区和散杂居民族地区教育的协调、健康发展,为民族地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有力的知识和人才支撑;坚持以民族自治地方自力更生为主,国家大力扶持,发达地区和高等学校大力支援相结合;坚持民族教育的规模、结构、质量和效益相统一,加快民族教育跨越式发展步伐。
贵州省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发布单位】82202【发布文号】黔府发[1992]49号【发布日期】1992-08-13【生效日期】1992-08-13【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贵州省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1992年8月13日黔府发〔1992〕49号)第一条第一条为保障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以下简称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坚持“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从自治地方的实际出发,帮助自治地方加速发展经济、文化事业,提高社会生产力,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新型民族关系,建设平等、团结、互助、繁荣的自治地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以下简称自治法)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第二条省人民政府、地区行署及其工作部门(以下简称上级国家行政机关),要贯彻执行自治法和党的民族政策,尊重自治地方的自治权,把贯彻自治法和执行各项政策结合起来,支持自治机关从实际出发,贯彻国家的法律和政策。
在自治地方的上级国家行政机关所属企业、事业单位,要尊重自治机关的自治权。
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要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精神,采取更加灵活的措施和优惠政策,吸引资金、技术人才,大力发展商品经济,领导各族人民努力发展本地方的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为国家建设作出贡献。
第三条第三条上级国家行政机关有关自治地方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应当适合自治地方的实际情况。
如有不适合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可以报经作出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的上级国家行政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
要求变通执行的,应附相应的方案;要求停止执行的,应说明原因。
上级国家行政机关在接到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要求停止执行或者变通执行的报告后,应在30天内答复。
逾期不答复的,即视为同意。
第四条第四条上级国家行政机关应积极培养、选拔和配备少数民族干部,提高素质,改善结构,逐步增加少数民族干部在各级领导机构中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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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若干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民族自治区域
【发文字号】国发[1991]70号
【发布部门】国务院
【发布日期】1991.12.08
【实施日期】1991.12.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
(1991年12月8日国发[1991]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我国是一个幅员辽阔、民族众多的社会主义国家。
建立和发展平等互助、团结合作、共同繁荣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维护祖国统一,增强中华民族的凝聚力,是我们党和国家在民族问题上的基本立场,也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项重要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是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基本法律。
在我国,国家统一是实施民族区域自治的前提,民族区域自治是国
家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
几十年来,党和国家根据民族地区的特殊情况,制定了一系列优惠政策,民族地区的经济文化迅速发展,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取得了巨大的成就。
在新的形势下,按照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第二步战略目标的要求,民族地区要继续贯彻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勤俭办一切事业的方针,发挥资源优势,增强自我发展能力。
国家要大力支援、帮助民族地区加速发展经济文化事业,逐步改变其相对落后的状况,使之与全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促进和地区的协调发展和各民族的共同繁荣。
为此,特就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有关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要根据经济计划和资源开发的需要,适当增加对民族自治地方的投入,加快民族地区经济建设步伐,“八五”计划期间全民所有制单位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应高于“七五”或“六五”计划的实际水平。
大中型建设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在民族地区安排。
对少数民族自治州及自治县较多的省,特别是云南、贵州、青海三省,在投资安排上参照对待五个自治区的原则办理。
有关省、自治区要适当增加对所辖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投资。
国家民委应参与制订有关民族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国家对民族地区已实行的特殊措施和优惠政策,在“八五”计划期间均保持不变。
国务院关于牧区建设、民族贫困地方扶贫工作、民族贸易与民族用品生产供应、边境贸易等方面的有关规定,必须认真贯彻执行。
中央财政预算已列的“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八五”计划期间由目前每年八亿元逐步增加到每年十一亿元(原则上每年新增六千万元)。
新增资金大部分用于民族地区基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由财政部与国家民委协商确定资金投向,并切实管好用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