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6年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项目县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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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6年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

项目县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水利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浙水办农[2015]22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水利厅

【发布日期】2015.11.19

【实施日期】2015.11.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6年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项目县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浙水办农〔2015〕22号)

各有关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

根据《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6年中央财政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资金项目有关工作的通知》(办农水函〔2015〕1582号)和《浙江省水利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6年中央财政农田水利资金项目县申报工作的通知》(浙水农〔2015〕50号)要求,我厅会同省财政厅按照“集中投入、整合资金、竞争立项、连片推进”的小农水重点县管理模式,经遴选、公示后,确定遂昌县、海宁市、平阳县、诸暨市、永康市、泰顺县、嘉兴市秀洲区、武义县、湖州市南浔区为2016年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项目县(以下简称“小农水项目县”)。为做好2016年小农水项目县建设与管理工作,现将有关要

求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开展2016年小农水项目县建设是贯彻落实中央全面实施区域规模化高效节水灌溉行动的重要举措。各县要按照“突出重点、集中连片、因地制宜”的原则,统筹考虑,加快推进高效节水灌溉“四个百万工程”建设,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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