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农村宅基地抵押政策的调查与思考——以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为例
宁波市江北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实施意见(土流网整理)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实施意见北区政发〔2014〕14号各街道办事处、慈城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根据《宁波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和《宁波市村民住宅建设规划管理规定(试行)》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区农村宅基地管理,改善农村居住环境,正确引导农村村民合理集约使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基本原则(一)节约集约用地原则。
根据控制增量、合理布局、集约用地、保护耕地的总原则,按照村镇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确定农村居民点的数量、布局、范围和用地规模。
新村规划应符合城市化和集约化用地的要求,鼓励集中建设农民新村,推广建造联建式住宅。
在市、区政府确定的规划控制范围内,除危房改造或因不可抗力导致房屋损坏灭失外,停止审批新建、重建、改建住宅。
已经或正在实施整村(含整个自然村)拆迁范围内的家庭成员,停止审批新建、重建、改建住宅。
(二)无房户(困难户)优先审批原则。
村民委员会在安排宅基地时应当优先考虑无房户和住房困难户。
同等条件下,根据人均建筑面积(捆绑计算)按从低到高的次序安排宅基地。
(三)用地计划管理原则。
加强农村宅基地用地计划管理,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应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对通过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集中建造农民住宅小区的村,可优先安排用地指标。
二、村民申请建房条件(一)基本条件1、必须是本村村民(政府允许跨村集中联建的除外);2、必须符合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包括集资建房和以个人名义申请取得的国有商服、住宅用地等)的规定;3、必须符合村镇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4、宅基地面积和建筑面积必须符合村民建房面积控制标准。
(二)不予批准的情形1、现有宅基地面积或建筑面积加上应捆绑面积其中一项已达到规定标准90%以上的;2、农村村民有违章建筑而尚未拆除的;3、农村村民出租、出卖、赠与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筑物的;4、在拆迁中全部家庭成员已实行货币方式或调产方式安置住宅或已享受住房困难家庭安置政策的;5、本人或配偶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的;6、本人或配偶为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且享受过国家住房福利政策(购买房改房、集资房、经济适用房及货币分房等)建筑面积高于户36平方米或人均18平方米的。
关于改革创新宁波农村宅基地制度的若干思考
场 流转 面 临体 制性 障碍
了土地 市场的正 常秩序
目前不 少 地
,
为农户提 供 了
13
万
方 私下 宅基地 流转 已 十分 活跃
,
扰乱
余 套新居
。
余 姚 市 已 经 建 成 以农 民 为 个
,
助 长 了农村
居 住主 体 的 多层 公 寓住宅 小 区
和集 体用地 相 结合
地 出让 金 后
。
以 国有 划拨性 质
,
基 础设
对 于 地 处 农 业 发展 区 和 生 态
,
和 完善宅 基地 审 批 制度
。
重 点加强对
大大提 高 了 新
保护 区 的农户
,
应 控 制 单 家独 院式建
新 增 宅 基 地 的行 政 审 批
不 少地 方 今后 也
新矛 盾
对 传 统 的 农 村 宅 基 地 制度 改
。
一
探 索 了对
新人
“
”
和
。
“
新房
“
”
实
”
二
是 现行 的宅基地 制度
。
革 创 新 进 行 了积 极 的 探 索
涌现 了
行新 的宅基地 供 给 模 式
、
各地 对符 合
和建
与农 民 现 行 生 产 生 活 方 式 已 不 相 适 应
。
农 民 集 中居 住 小 区 建 设
旧 房 子 36 8 万 平 方 米
工 44 7 万 平方米
,
,
已拆 除农 村
向城 集 聚
。
市
新建 住房 已竣
5
积 为 主 向 建 筑 占地 和 建 筑 面 积 双 控 相 结 合 ; 农 民 建 房 供 地 以集 体 土 地 为 主
江北探索宅基地部门联动全流程管理新模式
宁波市江北区开展农民个人建房“监管一件事”典型实践案例精准“把脉”定向“施治”探索农民建房联动监管新模式江北区农业农村局以推进“大综合一体化”综合执法改革为契机,摸索厘清农业部门对农民个人建房监管边界方式,通过打造“线上审批、数据共享、监管联动、一案一策”的宅基地审批、监管、执法全流程联动管理模式,打通跨部门“梗阻”,解决了一系列“没法管”“管不了”的问题。
一、目标体系按照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北区着力推动农民个人建房监管和宅基地违法整治工作,农业农村部门在牵头厘清各部门职责及流程的基础上,探索开展农民个人建房监管工作,通过前期大量与住建、资规、街道(镇)协调沟通,以及若干典型案例处理基础上,从法律赋能、合理分工、部门联动、案源管理等方面,探索形成了一套农民建房监管问题解决机制,并结合“大综合一体化”综合执法改革,将宅基地违法的行政处罚权赋权基层,并派驻人员,摸索形成基层执法联动监管合力。
二、工作体系1.明确职能“察症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订后,2020年1月1日起农村宅基地管理和改革成为党和国家赋予农业农村部门的重要职责。
农民建房涉及宅基地用地审批、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宅基地分配管理、农房建设监管、违法用地查处等诸多职责,是个多部门联动系统工程。
农业农村部门接收宅基地管理和改革职能初期,“底数不清”、“家底不明”,在履职尽责“两眼一抹黑”情形下,主动担当履职,压实工作责任,系统谋划推进,加强沟通衔接,牵头“拿方案、搞调研、查问题、定举措”,保证了宅基地管理工作连续性、稳定性。
2.精准把脉“探病因”。
宅基地管理与改革职能在划转后,原职能管理部门与职能承接部门未能办理完整地转续手续、未移交基础资料、未划转编制人员,造成了诸多不便。
经过职能移交初期多次工作实践的“碰壁”,通过向群众了解基本情况,向基层干部调研请教,邀请相关部门座谈取经,找对“医生”精准“把脉”,证实目前模式下宅基地监督管理存在职能划界不清、队伍力量薄弱、基础条件不足、运行机制不偿、遗留问题复杂等诸多问题,这些问题共同导致了农民建房监管困难多、难度大。
充分发挥农村净资产宅基地的融资作用——以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调查研究为例
、
开 展 宅 基地 抵 押 试 点 的 必 要 性
农 村 一 直 以来 都 有 抵 押 担 保 缺 失 , 用 体 系 不 完 善 的 问 题 。 往 往 金 信 融 机 构 的 滞 后 , 影 响 制 约 着 经 济 的 发 展 , 农 民 的 基 本 权 益 得 不 到 会 使 保 障。 农 民 的 融 资难 问题 更 加 严 峻 化 。 来 自于 国研 中心 农 村 部 专 家 们 的 结 论 显 示 , 有 少数 企 业 获 得 银 行 授 信 额 度 ,0 的 企 业 认 为 授 信 额 度 规 只 5%
象排摸 , 清晰贷款需求。江北 区政 府一方面将政 策 下 到达接 到村 镇、 街 道村 镇 以全 方 位 的宣 传 ,摸 清 需 求 群 体 , 一 方 面 摸 清 辖 区 内有 创 业 意 另
愿 、 在创业等转贷。 正
宅 基 地 抵 押政 策 的 出现 , 会 成 为 整 个 农 村 土 地 制 度 改 革 的 一 个 突 将 破 口和 契 机 。从 发 展农 村 金 融 的 角 度 看 , 基 地 的 抵 押 对 于 农 民 致 富 和 宅
宅基地抵押的破冰 , 使沉睡的资产得 以唤醒。农民只能 自用 , 不能转
让、 押、 抵 出租 , 现 在 的 融 资 , 速 了土 地 的增 值 收 益 。农 民能 够 依 法 享 到 加 有 处 分 自己财 产 的权 利 , 财 产 权 得 以 实 现 。 政 策 适 应 了 市 场 发 展 的 需 是
—
—
叁 7—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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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 分 发 挥 农 村 净 资 产 宅 基 地 的 融 资作 用
以 浙 江 省 宁 波 市 江 北 区调 查 研 究 为例
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发证情况与对策——以宁波市为例
三、基本情况
农村土地登记工作 主要 包括农村集体 土地使 用权登 记和农村 集体 土地所有权登记 。 1 、农村集体 土地使 用权 登记情 况。农村 集体 土地 使 用权 登记 包括 农村 集体 建设 用地 和 宅基地 使 用权 登 记 ,主要工作是农宅基地登记 发证工作 。宁波 市大部分
( ) 地 籍部 门的 业务 指导 下 由基层 国 土所具 体承 分 局
担 ,主要是 日常变更登记和对依 法批 准的新增宅基地进 行确权登记 。但在 1 9 年以后 ,由于宅基 地使 用中存在 99 违规行 为比较突 出,登记发证率较低 。 据 统计 ,截 止 2 0 年底 ,全市 共 颁发 集体 土地使 09 用证 1 98 万余本 ,其 中集体建设用地使 用权证 1 l 4. 9 22 万 本 ,宅基地使用权证 1 76 万本。 .9 3
二 、调 研 方 式
调研组通过下发放调研提纲 的形式 ,对宁波市农村土
地登记发证情况进行调研。各县 ( )、区 ( ) 市 分 局对此 次调研工作都非常重视 ,分别选择一个典型乡镇作为试点
地 按 《中华人民共和 国森林 法 》的规定 ,也没有列入本 次登记 发证 范围) 。依照 《 浙江省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登
9 %以上 。随后 ,各地农村集体 土地 确权登记工作在各 0
项重要决策 和部 署 ,是推进农村 土地使用制度J N进 i l  ̄
行 的基 础和保 证 ,是 保证农村 土地依法 流转 的前提 。农 村集体土地产权的明晰与否 ,关系到今后土地流转是否成 功、集体受益是否落实、农村是否稳定等一系列问题。 根据 党中央 《 关于推进 农村 改革发展若干重大 问题 的决定 》的精神 和市委市政府 的有关要求 ,宁波市对农
宁波市江北区关于明确农村宅基地管理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土流网整理)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农村宅基地管理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各街道办事处、慈城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为明确《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实施意见》(北区政发〔2014〕14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有关内容,进一步做好审批管理和服务工作,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第一条申请建房的农户须是本村村民,政府允许跨村集中联建的除外。
庄桥街道、洪塘街道、慈城镇和甬江街道河西、河东、夏家、外漕、畈里塘村范围内原户口在本村的征地农转非、小城镇户改家庭或年龄在35周岁以上(含)的未婚人员,未享受过住房安置政策(包括国家住房福利政策),确因住房困难且户口仍在本区的,允许在农转非时户籍所在村申请宅基地。
第二条村民申请建房“户”的认定:申请建房户以夫妻双方和未成家的子女为一户;年龄在35周岁以上(含)的未婚人员可以单独作为一户,但须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同一户籍登记内已婚但尚未分户的子女可以单独作为一户,但须提供结婚证。
第三条离婚户申请建房的,其有抚养关系的子女,以双方确认的离婚协议、法院判决书等为准,计入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其无抚养关系的子女,以子女意愿为准。
可计入申请建房人口的子女在其父母申请建房时只能计算一次,另一方申请建房时不再计入申请建房人口。
第四条家庭成员有已享受过国家住房福利政策(购买房改房、集资房、经济适用房及货币分房等),其享受过的国家住房福利政策建筑面积低于户36平方米且人均低于18平方米的,可以申请建房,但已享受过住房福利政策的人员不计入建房人口。
人均建筑面积按国家住房福利政策面积除以建房户实际人口计算。
第五条严格执行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规定。
宅基地使用权调剂时,在按双控限额标准控制面积的前提下,受调剂方可适当放宽至同一个行政村。
申请联建房的,应尽可能根据申请建房农户的类型确定套型面积,确因套型匹配问题等特殊情况的,按建筑面积上限控制。
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及抵押问题的思考
农 村 宅 基 地 使 用 权 是 农 村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的成 员 有 权 占 有 、 用集 体 所 有 的 土 地 . 该 土 地 上 建 造 住 房 及 其 他 附着 物 使 在 的 权 利 。宅 基 地 位 用 权 是 农 村 村 民 个 人 的 重 要 的 财 产 . 系 关 到 农 民一 辈 子 的 切 身 利 益 。 因 此 . 民 将 其 视 为 “ 根 子 ” 农 命 。
随 着 农 村 房 地 产 市 场 的 逐 渐 活 跃 . 村 宅 基 地 使 用 权 由 简 单 农
( ) 民小 组 、 民 委 员 会 对 建 房 申 请 材 料 . 全 面 的 审 查 。 3村 村 作
有 的 需 要 按 照 乡 规 民约 征 得 多 数 村 民 的 认 可 , 的还 要 提 交 有
村 民大 会 通 过 。( ) 实 占用 非 耕 地 建 房 的 , 乡 ( ) 民政 4确 经 镇 人 府批准报县土地局备案 ; 占用 耕 地 建 房 的 , 乡 ( ) 民政 府 由 镇 人
审查 . 县 人 民政 府 批 准 。 ( ) 房 户 在 按 规 定 缴 纳 有 关 费 用 报 5建 由 乡 土 地 管 理 所 发 给《 地 许 可 证 》 再 由乡 镇 建 设所 发 给《 用 , 建
21 0 0年 1 月 0
湖北经济学院学报( 学社会科学版) 哲
J u n l f Hub iUnie st fEc n m is Phi s p y & S ca ce c s o r a o e v r iy o o o c ( l o h o o i lS i n e )
收 在非 法 占用 的 土地 上 新 建 的 建 筑 物 和其 他 设 施 , 可 处 以 并
浙江省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的实践与思考
国土资源国土资源LAND&RESOURCESLAND&RESOURCES32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提出是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又一次重大创新,加快探索“三权分置”的实现形式,推动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既是中央交给我们的重大任务,也是浙江省急需突破的重大实践课题,为此,近期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就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开展了调研。
一、基本现状从调研情况来看,各地对推进宅基地“三权分置”呼声十分强烈,探索积极踊跃,创造了许多鲜活经验。
1.义乌等改革试点地区大胆实践,率先形成较为完整的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制度设计一是通过民主协商方式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宅基地资格界定、人均面积、户均标准等重大事项,落实集体所有权;通过退出的宅基地集体收购后转换成村集体公益性或经营性建设用地等形式实现集体处置权;通过自主制订并实施宅基地有偿退出、有偿使用、竞价选位及有限转让等落实集体收益权,进一步强化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权主体地位。
二是对经确认后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宅基地资格权实行按人分配、按户控制、有偿调剂的多元保障方式落实农户的宅基地资格权。
对在城镇规划建设红线内的村庄,选择以合法宅基地占地面积为基数按1∶5比例,或按每人175平方米建筑面积标准置换城镇产权房和产业用房。
对实施旧村改造的村庄,拆除村内危旧房、盘活闲置宅基地,实行联立式住宅安置。
允许农民将取得无偿的宅基地资格权进行有条件流转或由村集体回购后再分配。
佛堂镇坑口村以公开拍卖方式进行宅基地资格权有偿调剂,解决了14户的建房用地,成交均价1.37万元/平方米。
三是通过竞价选位和有限流转,充分放活使用权,优化宅基地资源配置。
允许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在确保转让后仍拥有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15平方米的农村居民将其宅基地连同地上建筑物,转让给本市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使用年限最高为70年,并按宅基地基准地价的20%向村集体缴纳土地所有权收益。
四是大力推进宅基地和农房抵押贷款,完善宅基地用益物权。
江北农村“两权一房”抵(质) 押贷款的实践与思考
江北农村“两权一房”抵(质)押贷款的实践与思考作者:徐姣洁来源:《新农村》 2019年第2期为解决农民创业缺乏资金问题,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积极创新农村金融产品和信贷方式,于2009年4月在全国率先推出了农村“两权一房”抵(质) 押贷款的农民创业融资新模式,激活了农民手上“静态资产”,唤醒了农村沉睡资本,激发了农民群众的自主创业热情。
1.背景意义(1) 政策有保障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中明确“建立政策扶持、多方参与、市场运作的农村信贷担保机制,扩大农村有效担保物范围,建立农村金融制度。
”以及银监会与央行联合出台的《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的意见》精神,为增加农村可融资担保物,创新农村金融服务产品提供了政策保障。
(2) 改革有要求2008 年底,江北区列入了宁波市城乡一体化发展综合配套改革的试点区, 农村“两权一房”抵(质) 押贷款的设想得到了批准与肯定, 市里批准的《关于开展城乡一体化发展综合配套改革试点总体方案》中明确,在江北区实施农村“ 两权一房” 抵(质) 押贷款工作。
(3) 农民有需求近年来,随着江北区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不断加快,产生了一批有创业愿望的农民。
一批农民希望通过经营特色种植、养殖等短、平、快项目,购买农业机械和改善农业设施以及根据近郊优势发展二三产业。
由于农村可供抵押的物品不多、筹资渠道不畅等制约因素,农民的创业梦想无法实现,造成农民贷款难、创业难的窘境,直接影响了农民的持续增收。
(4) 条件已具备一是区委区政府深刻认识到创新农村金融产品和信贷方式,是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客观要求,是解决新农村建设、现代农业发展、农村中小型企业成长、农民创业发展等金融服务不足问题的重要手段。
二是随着江北区城市化速度的不断加快,农村经济快速发展,农民收入呈现多元化,越来越多的农民正成为享受薪金、租金、股金和养老金的“四金”农民。
城市化的快速推进、社会保障体系的日益完善及农民收入的不断提高造就了较为充分的创业机会。
激活闲置农房和宅基地经验问题和思考—基于浙江四地改革实践启示
激活闲置农房和宅基地经验问题和思考—基于浙江四地改革实践启示来源:搜狐网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今年3月,作出“推动五个振兴”的部署和要求,即推动乡村产业振兴、推动乡村人才振兴、推动乡村文化振兴、推动乡村生态振兴、推动乡村组织振兴,进而推动乡村振兴健康有序进行。
激活闲置农房和宅基地,不仅是推动乡村振兴的重要抓手,而且是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重要引擎。
今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完善农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政策,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和农民房屋财产权,适度放活宅基地和农民房屋使用权”,为激活闲置农房和宅基地提供了制度保障和改革导向。
1问题的提出激活闲置农房的宅基地可为乡村振兴提供动能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要处理好农民与土地的关系,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
而农村大量存在的闲置农房和宅基地,是农民手中最重要的土地资产,具有自然属性、经济属性和公共属性。
在一定制度框架下盘活闲置农房和宅基地,可以唤醒“沉睡”的资源,变“死资产”为“活资产”,为乡村振兴充分释放改革红利。
01产业兴旺有要求乡村振兴,产业兴旺是重点。
产业要兴旺,不仅要经营好田园,而且要经营好山水,经营好村庄,加快推进农村三次产业融合发展。
而在当前,市场需求最旺盛且前景最广阔的,是农村新产业、新业态和新模式。
绍兴市通过激活闲置农房,已经涌现出了一批发展乡居民宿、旅游休闲、旅居康养、来料加工、文化创意产业等多种业态的典型项目。
激活闲置农房和宅基地,成了推动乡村产业振兴的主引擎。
02生态宜居有需求乡村振兴,生态宜居是关键。
2003年以来,浙江省以实施“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为抓手,美丽乡村建设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但在农村人居环境得以整治和改善的背后,伴随着经济社会的变迁、下乡移民的脱贫搬迁、先富起来的农民到城镇置业入学,也出现了一批长年累月没人居住的闲置农房和被废弃的学校、祠堂与“众房”等。
《农村宅基地设立抵押权问题研究》范文
《农村宅基地设立抵押权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土地政策的逐步完善,农村宅基地的流转和利用问题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宅基地作为农民的重要财产,其设立抵押权的问题更是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和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
本文旨在探讨农村宅基地设立抵押权的相关问题,分析其现状、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案,以期为相关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提供参考。
二、农村宅基地设立抵押权的现状目前,我国农村宅基地的利用和流转已经逐步放开,农民开始拥有更多的土地使用权。
在此背景下,宅基地设立抵押权成为了一种新的利用方式。
通过设立抵押权,农民可以将宅基地作为贷款的抵押物,从而获得资金支持,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然而,由于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和政策的不明确,宅基地设立抵押权的过程中还存在许多问题。
三、农村宅基地设立抵押权存在的问题1. 法律法规不完善:目前,我国关于宅基地设立抵押权的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完善,缺乏明确的法律指导和规范。
这导致了在实施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如抵押权的设立、流转、登记等环节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
2. 政策不明确:政策方面,对于宅基地设立抵押权的支持和限制措施不够明确,导致农民在操作过程中存在疑虑和困惑。
此外,政策执行过程中的不透明性也增加了农民的风险。
3. 土地价值评估难:宅基地的价值评估是设立抵押权的关键环节。
然而,由于农村土地市场的不成熟和评估机构的不完善,土地价值评估难度较大,容易导致抵押物价值被低估或高估。
4. 农民法律意识不强:部分农民对法律知识了解不足,对宅基地设立抵押权的风险和权益保护意识不强,容易在操作过程中受到损失。
四、解决农村宅基地设立抵押权问题的对策建议1. 完善法律法规:应加快制定和完善关于宅基地设立抵押权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抵押权的设立、流转、登记等环节的具体规定,为农民提供明确的法律指导和保障。
2. 明确政策支持:政府应明确支持宅基地设立抵押权的政策措施,为农民提供更多的贷款渠道和优惠政策。
《农村宅基地设立抵押权问题研究》范文
《农村宅基地设立抵押权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土地政策的逐步完善,农村宅基地的利用和流转问题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宅基地作为农民的重要财产,其设立抵押权的问题也日益凸显。
本文旨在探讨农村宅基地设立抵押权的现状、问题及解决方案,以期为农村土地政策的进一步完善提供参考。
二、农村宅基地设立抵押权的现状目前,我国农村宅基地的利用主要以自用为主,但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农民开始寻求通过流转宅基地来增加收入。
在此背景下,宅基地设立抵押权成为了一种新的利用方式。
然而,由于政策法规的限制和农民对抵押权认识的不足,目前农村宅基地设立抵押权的情况并不普遍。
三、农村宅基地设立抵押权的问题1. 法律法规不健全:目前,我国关于农村宅基地的法律法规尚不完善,对宅基地设立抵押权的规定模糊,导致实际操作中存在困难。
2. 农民法律意识不足:农民对宅基地设立抵押权的认识不足,缺乏相关的法律知识,导致在操作过程中容易出现违规行为。
3. 抵押权流转困难:由于宅基地的特殊性质,其抵押权的流转受到限制,使得抵押权的价值难以充分发挥。
4. 土地政策制约:土地政策对宅基地的流转和设立抵押权有一定的制约作用,使得农民在操作过程中面临诸多困难。
四、解决农村宅基地设立抵押权问题的建议1. 完善法律法规:应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农村宅基地设立抵押权的条件和程序,为操作提供法律依据。
2. 加强宣传教育:应加强对农民的法律宣传教育,提高农民对宅基地设立抵押权的认识和法律意识。
3. 推动土地政策改革:应推动土地政策改革,放宽宅基地的流转和设立抵押权的限制,为农民提供更多的发展机会。
4. 建立抵押权流转机制:应建立完善的抵押权流转机制,促进宅基地抵押权的流转,提高其价值。
5. 引入社会资本: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农村宅基地的流转和设立抵押权,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
五、结论农村宅基地设立抵押权是农村土地利用的一种新方式,对于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农村宅基地设立抵押权问题研究》范文
《农村宅基地设立抵押权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收入的提高,农村宅基地作为农村农民的固定资产,逐渐受到了更多关注。
宅基地抵押权问题应运而生,并逐渐成为了农村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问题。
然而,当前农村宅基地设立抵押权仍存在诸多问题,如法律法规不完善、政策执行不力等。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农村宅基地设立抵押权的问题,以期为相关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提供参考。
二、农村宅基地抵押权的现状及问题(一)现状目前,我国农村宅基地的抵押权设立主要依据《物权法》、《担保法》等法律法规。
然而,由于农村宅基地的特殊性质,其抵押权的设立和流转仍受到一定限制。
在实际操作中,农村宅基地的抵押权设立主要面临以下问题:1. 法律法规不健全:当前法律法规对农村宅基地设立抵押权的规定不够明确,导致政策执行中存在困难。
2. 政策执行不力:部分地区政策执行力度不够,导致农村宅基地的抵押权设立难以得到有效推广。
(二)问题1. 法律体系不完整:我国关于农村宅基地的法律体系尚不完善,缺乏明确、具体的规定,导致实际操作中存在困难。
2. 土地权益保障不足:农民的宅基地权益在抵押过程中可能受到侵害,土地权益保障机制不健全。
3. 融资渠道有限:农村宅基地的抵押权设立受制于融资渠道有限,农民难以通过抵押方式获得资金支持。
三、农村宅基地设立抵押权的必要性与可行性(一)必要性1. 促进农村经济发展:设立农村宅基地抵押权可以拓宽农民的融资渠道,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入,从而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2. 推动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设立农村宅基地抵押权有助于推动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实现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
(二)可行性1. 法律法规完善:随着我国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为农村宅基地设立抵押权提供了法律保障。
2. 政策支持:国家对农村经济发展和土地制度改革给予了政策支持,为农村宅基地设立抵押权提供了政策依据。
3. 实践经验:部分地区已经开展了农村宅基地设立抵押权的试点工作,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
《农村宅基地设立抵押权问题研究》范文
《农村宅基地设立抵押权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土地政策的不断调整,农村宅基地的利用和流转问题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其中,宅基地设立抵押权作为一种新型的融资方式,具有缓解农村资金短缺、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
然而,由于相关法律法规的滞后和实际操作中的复杂情况,农村宅基地设立抵押权仍存在诸多问题。
本文旨在通过对农村宅基地设立抵押权问题的深入研究,为解决这些问题提供理论依据和实践建议。
二、农村宅基地设立抵押权的现状及问题分析1. 法律法规现状及缺陷目前,我国关于农村宅基地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对于宅基地设立抵押权的规定较为模糊。
这导致在实际操作中,相关部门对于宅基地抵押权的审批、登记、评估等环节存在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容易出现政策执行不统一、不公平的现象。
2. 实际操作中的问题(1)宅基地权属不清:由于历史原因,部分农村宅基地的权属关系不够清晰,导致无法有效设立抵押权。
(2)农民意识落后:部分农民对宅基地设立抵押权的认识不足,缺乏相关法律知识,导致操作过程中出现误解和纠纷。
(3)评估体系不完善:宅基地抵押权的价值评估体系尚未建立,导致评估结果不客观、不公正。
三、农村宅基地设立抵押权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1. 必要性分析(1)缓解农村资金短缺:通过宅基地设立抵押权,可以将农村闲置的宅基地资源转化为资金,缓解农村资金短缺的问题。
(2)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宅基地抵押权的设立可以吸引更多的社会资本投入农村,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
2. 可行性分析(1)政策支持:国家对于农村宅基地的流转和利用有一定的政策支持,为宅基地设立抵押权提供了政策基础。
(2)实践经验:部分地区已经开展了宅基地抵押权的试点工作,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为全面推广提供了借鉴。
四、完善农村宅基地设立抵押权的建议与对策1. 完善法律法规(1)明确宅基地设立抵押权的法律地位,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
(2)规范宅基地抵押权的审批、登记、评估等环节,确保政策执行的统一性和公平性。
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若干问题的探讨——以浙江省宁波市为例
均等化条件的社股权允许社外流转。
3.规范股份分配制度。
综合考虑村级收入、货币资金存量等情况,合理控制每年分配额度。
按照“效益决定分配”的原则,处理好分配和积累的关系,明确政策红线,乡镇(街道)要加强指导,制定出台收益分配办法,收益分配方案要报乡镇(街
东(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实行,不得过度分配,禁止举债分配。
对尚未实行按股分红的股份经济合作社要积极推动村民福利分配向股东按股分红转变。
体资产管理。
深入贯彻落实中
规和政策,健全完善农村小微权力清单制度,落实民主理财、规范财务公开,强化非生产性开支监督和票据管理,强化财务收支审计、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等专项审计,建立问题移交、定期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坚决杜绝侵犯农民利益“微腐败”发生。
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信息化建设,利用地理信息技术,推进集体资产经营、管理、发展、分配、监督的“一张图”信息化
5.加快出台集体经济组织税收优惠政策。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特别法人,若完全适用企业税法,对集体经济组织健康发展,农村的社会稳定,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等均会产生不利影响,有关部门应加快出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税收优惠政策。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向其成员发包资源性资产获得的租金收益,建议开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即可,免征有关税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资产量化份额从集体获得的收益,不同于一般投资所得,建议免征相关税费。
(作者单位:浙江省宁波市农业农村局)
(责任编辑:刘华彬)。
宁波实践: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问题研究
宁波实践: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问题研究作者:陈红霞况安来源:《中国房地产·学术版》2017年第09期摘要: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是目前我国进行土地制度改革重要试点之一。
早在2009年,宁波市就开始了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的地方实践,因此宁波实践经验的总结与分析对于现在的改革试点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立足于宁波的改革实践,通过访谈和问卷调查掌握宁波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的实施情况,对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实施中存在困境进行分析,而后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为改革的深化提供理论依据。
关键词: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宅基地退出,宁波市中图分类号:F293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9138-(2017)09-0003-08 收稿日期:2017-07-252009年,宁波市率先开展了“两权一房”抵押贷款,又于2011年推出了“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权益”(俗称“房票”)质押贷款,为辖区内农民提供了较为完善的融资渠道。
然而,在试点推行若干年后,进一步的改革并没有推开。
实施过程遇到的问题有待于梳理、总结,并做深层次的理论分析。
现阶段对于宁波市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实践的回顾和理论反思显得尤为必要和紧迫。
本文基于对宁波市江北区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的实际情况,将对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实践困境与法律困境进行阐述,进而提出突破路径,以期为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提供理论参考和决策支持。
1 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的再认识当前学界对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做法存在争议,主要观点大致区分为市场化抵押说、禁止抵押说和限制性抵押说。
主张禁止抵押学者在阐述理由时更多地表现出了各种担心。
孟勤国教授是主张禁止抵押学者的代表,他认为宅基地的核心价值在于对农民基本生存条件的保障,确认宅基地使用权的用益物权属性并不等同于宅基地使用权的市场化,对宅基地抵押的禁止有利于防止强势群体侵占弱势群体(农民)的利益,有利于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孟勤国,2009)。
但是大部分学者赞同宅基地使用权抵押,黄宗智先生的研究结论与孟勤国教授的刚好相反,他认为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并不会导致农民流离失所。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质押贷款的探索与实践
供“政策咨询、资料审核”等一站
315020
式服务,使需要贷款的农户及时获
)
得贷款。
张 兆 康
2.股份经济合作社质押贷款的 特点
(1) 强化政银合作,创新管理
模式 成立由区领导挂帅,农业等
相关部门和市区信用联社负责人为
成 员 的 农 村 “ 两 权 一 房 ” 抵 (质)
押贷款工作领导小组,出台农村
“两权一房”抵 (质) 押贷款工作的
工作研究·工作研究·
为充分激发农村金融制度的创
新活力,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从
2009 年启动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权、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农村住房
(简称“两权一房”) 抵 (质) 押
贷款试点,至 2019 年 6 月底,已有
707 户农户获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
权质押贷款,累计贷款金额 1 863 .7
万元。农村“两权一房”抵 (质)
权
签订质押借款合同,办理贷款。 (2) 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质押
质
贷款的具体做法 一是加强重点对
押
象排摸,清晰贷款需求。各地加强 重点对象排摸,摸清有创业意愿或
贷
正在创业等贷款意愿者和现有贷款 者、村级担保者的情况,了解他们
款
的贷款需求。二是发挥创业扶持作 用,引导农民创业。成立集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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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浙江 省宁波 市江北 区为例
甘 露 露 章 健
( 浙江农林大 学天 目学院 浙 江 临安 3 1 0 ) o 13
摘要:农村住房有着 融资额度 大,涉及面广等优 势。由于地 随房走 的政策 ,农村住房抵押在宅基地抵押上有 了巨大的
创新 点, 把宅基地资产搞 活起来 ,把配套制度完善起来,将会 为农 民创业获得资金提 供资产 融资的便捷通道 。本文通过对 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的 “ 两权一房 ”抵 ( 质)押贷款实施 的调查 ,剖析了当前农村宅基地抵押 贷款 带来 的效益及 中存在 的 问题 ,探 索一些完善化 的措施。 关键词 :宅基地 ; 抵押 ; 效益 ; 流转 ; 不足
随 着城 市 化 进 程 的 加 快 , 村 经 济 在 不断 的发 展 之 中 , 江 体 操 作 范 围 受 到 限 制 。 由 于 农 民 是 一 户 一 宅 的 ,也 就 是 说 一 农 浙 省 农 村 已 经 拥有 着 良好 的 经 济 发展 模 式 。 些 年 农 村融 资 难的 呼 户 家 庭 只 能 拥 有 一 处 宅 基 地 , 农 民 一 旦 失 去 住 房 及 宅 基 地 , 近 声 一 直 不 断 , 作 为 商 业机 构 的金 融 组 织 , 农 民 缺 乏有 效 担 保 就 无 法 再 申 请 得 到 宅 基 地 。 因 此 ,部 分 农 民 可 能 因 为 对 政 策 但 因
此 项政 策 以江 北市 地 方性 文 件 展 开 , 套政 策 在 慢慢 的演 变 。 融 机 构 的信 息 网络 , 会 导 致 前 期 的 识 别缓 慢 , 范 化 的 约束 无 配 都 规 试 点 近 一年 来 遇 到 一 些 完 善 贷 款 管理 体 制 、缜 密 防 范 约 束机 制 、 力 , 度 化 的 惩 罚 形 同 虚设 。没 有 一 个可 以评 定 的 信 息 指数 ,降 制 等 操 作 性 、技 术 性 难 题 1产 权 认 识 模 糊 ,信 息传 递 不 畅 通 . 低 了金融 机 构 对 农 民 的 信 任程 度 , 同时 也 无 法 保 证 授 信评 估 机 构 评 估 的 准确 性 , 至 会 酿 成 风 险增 大 化 的 被 动 局 面 。对一 个 巨 大 甚
物 , 制 信 贷 风 险为 由 ,远 离 了农村 市 场 。农 户 贷款 难 的 问题 依 条 例 的 不 理 解 而 放 弃 利 用 宅 基 地 进 行 抵 押 贷 款 ,使 农 户 融 资 控 然 严 峻 , 农业 企 业 普 遍 受 到信 贷约 束 。
一
困难 形势依 旧严 峻 。 2 服 务 体 系 较 弱 .
宁波市江北 区 “ 两权一房”抵 ( )押贷款基本情况 质
江 北 区 是浙 江 省 宅基 地 抵 押 政 策 实施 的 试 点 区 ,在 土 地制 度
改革 中首 当其 冲 , 农 民 的 的宅 基 地使 用 权 价 值 体 系巧 妙 的 利 用 将
资产 评 估 是 抵 押 贷 款 中 的 重 要 环 节 。 由 于政 策 实 施 刚 起 步 ,
对于 宅 基 地 价 值 的评 估 结构 都 尚处 于 发 展 阶 段 ,专业 评 估 机 制 ,
起 来 ,鼓 励城 乡一 体 化 试 点 改革 ,率 先 发 放 “ 波市 江 北 区人 民 相 关 的 专 业 人 才 欠缺 。 策 守 丧 处 于 试 行 阶段 , 基 地 的评 估 管 宁 政 宅 政 府 办 公室 关 于 开展 江 北 区 农村 ‘ 一 房 ’抵 ( )押 贷款 工 理 、 术 规 范并 没 有 出 台 , 估机 构 没有 相 应 的 实 质 性 的规 范 约 两权 质 技 评
作 的 试 行意 见 ” 开 展 股份 经 济 合 作社 股 权 质 押 贷款 、 地 承包 经 束 。现 有 的评 估 机 构 大 都 是 政 府 派 出机 构 , 致 政 策 服 务体 系势 , 土 导
营权质押贷款、农村住房抵押贷款工作 ( 以下简称 “ 两权一房” 。 单 力 薄 ,效 益较 弱 。 )
资 金融 入 了试 点 区域 ( 止 20 年 l 截 09 2月 3 ,并 且 在 实 际 操 邻 居 、工 作 伙 伴 上 的 。 这种 借 贷 方 式 的 存 在 ,在 某种 意 义 上 说 , 11 3) 作 中 ,贷款 的 额 度 也 是 突破 了一 定 的 限 度 , 达到 了 8 万 之 多 , 0 解 是 以 相互 之 间的 交 流 了 解 , 德 习 俗 , 会 情 理 为 支撑 体 的 ,并 道 社 决 创业 农 民的 资 金 缺 口 ,实 现 创 业 致 富 愿 望 。 不存 在 着 一 定 的 具 有 执法 效 益 的 约 束 力 量 , 至其 的合 法 性 还 有 甚 截 至 2 1 年 年 初 , 北 区 已 经有 10 00 江 6 户农 户 申请 了住 房宅 基 待 商 榷 。 抵 押贷 款 , 款 金 额 高达 4 8 . 7 元 , 贷 097J 为广 大 农 民铺 平 创 业 致 富
从 20 年 4 09 月份 推 出相 关 政 策 开 始 , 区 在 4 乡镇 ,7 个 该 个 9 村 , 10 农 民 享 受到 了政 策 的 优 越 性 , 约 4 0 多万 的创 业 近 6户 大 20 3 信用 网络 不 键 全 . 在 农村 ,较 普 遍 的 借贷 关 系往 往 都 是 建立 在亲 戚 朋 友 、街 坊
新子 。
农 村 广 泛 存 在 的非 规 范 化 的 借 贷 模 式 , 是界 定 在 人 与 人之 只
间的小群体模式 , 并没有一个 系统的健全 的信用网络。信用网络
的 不 健 全 , 论是 平 时 生 活 的 村 落 内 部社 会 网络 , 是 农户 与 金 无 还
二 、农村宅基地抵押贷款 中存在的 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