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批区域政府工程、民生工程、政府拆迁安置项目、政府扶持等建设项目环保审批应提交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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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监管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监管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监管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8.08.06•【字号】鲁环发〔2018〕190号•【施行日期】2018.09.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监管办法》的通知各市环境保护局,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现将《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监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2018年8月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受理第三章审查审批程序第四章生态保护红线审查第五章审查重点第六章事中事后监管第七章纪律要求第八章附则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监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优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和服务水平,深化“放管服”改革,更好地服务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推进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关于强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环境保护厅(以下简称“省环保厅”)负责除辐射类之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的审批。

第三条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坚持科学决策、依法依规、集体研究、公开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建设单位申报的项目在满足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时,从受理到审批做到“只跑一次”,确需沟通对接的,可采取电话、电子数据传送、快递等多种方式。

第五条各级环保部门和环评技术评估机构对新旧动能转换重大项目、重大基础设施和民生工程等重点项目,应当提前介入、主动服务,提醒建设单位在可行性研究阶段从“山东政务服务网”中介超市中选择环评机构并委托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在环评专家论证、审查、审批等各个环节,积极向建设单位提供环保政策支持和技术评估服务。

遵义市副市长田刚2012年2月3日在全市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遵义市副市长田刚2012年2月3日在全市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在全市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会议上的讲话遵义市人民政府副市长田刚(2012年2月3日)同志们:市政府决定今天召开全市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会议,主要是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经济工作会议,第七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和全省减排工作会议精神,认真总结全市“十一五”减排工作,深入分析当前的减排工作形势,安排部署“十二五”和2012年的减排工作。

刚才,市环保局黎代琼同志全面总结了“十一五”我市的减排工作,并就“十二五”及今年全市减排工作的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进行了具体安排,我完全赞同。

受秉清代市长委托,我代表市人民政府与各县、区(市)政府、有关市直部门签订了“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明确了目标,落实了责任。

为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推动减排各项工作深入开展,确保完成全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减排约束性指标,下面我再讲几点意见。

一、肯定成绩,总结经验,继续保持全市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良好发展态势“十一五”以来,市委、市政府始终坚持把节能减排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发展方式、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大战略任务来抓,取得了显著成效:我市“十一五”两项主要污染物指标均超额完成减排目标任务,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减排任务完成率分别居全省第1位和第2位;全市环境质量稳定改善;遵义市政府成为被省政府表彰的两个地级市政府之一。

在此,我代表市政府对为全市减排工作付出辛勤劳动的同志们,致以衷心的感谢!回顾“十一五”时期全市的减排工作,有以下经验值得认真总结,并在我市“十二五”减排工作中继续发扬:第一,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是减排工作的有力保证。

节能减排作为约束性指标,是国务院在2006年全国人大通过的《“十一五”规划》中正式提出的,但一年后,节能减排工作并未引起各级政府重视,无论是能耗,还是污染物排放,都是不降反升,国内外舆论反响强烈。

为此,温家宝总理于2007年4月27日,亲自主持召开全国节能减排工作会议安排部署节能减排工作,并亲自担任全国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节能减排工作才真正受到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扎扎实实地开展起来。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已经2002年7月19日第五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二OO三年一月一日起实施。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第一条为适应国家建设项目投资体制改革的需要,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活动,提高审批效率,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对中央政府财政性投资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分级审批:(一)对列于本规定附表一的项目,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审批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对其中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规定,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委托项目建设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

(二)对本规定附表一以外的其他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符合本规定第六条要求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按第六条规定办理。

第三条对地方政府财政性投资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确定。

符合本规定第六条要求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按第六条规定办理。

第四条对非政府财政性投资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分级审批:(一)对列于本规定附表二的项目,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审批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二)对本规定附表二以外的其他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确定。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原则提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建议或调整建议:(一)以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程度、建设项目投资性质、立项主体、建设规模、工程特点等因素为依据,分政府财政性投资项目和非政府财政性投资项目两类规定审批级别;(二)对化工、印染、酿造、化学制浆、农药、电镀以及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由市(地)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三)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关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管理的其他有关规定。

中共哈尔滨市委、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

中共哈尔滨市委、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

中共哈尔滨市委、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4.18•【字号】哈发[2012]6号•【施行日期】2012.04.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中共哈尔滨市委、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哈发〔2012〕6号2012年4月18日)为加快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着力解决损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确保城乡环境质量进一步改善、环境保护惠民成果进一步扩大、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水平进一步提升,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坚持环境保护优化经济发展(一)实行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

各级政府要全面清理与保护环境相悖的政策规定。

县级以上政府和相关部门要依法将规划环评作为重点规划、园区审批的前置条件,对未进行规划环评的规划和园区不予批准。

全面开展高污染、高耗能、资源消耗型行业环评;对经济快速增长区、战略性产业布局区、节能减排和环境质量改善重点区、全局性生态服务功能区,以及关系区域经济发展、资源消耗多、生态影响大的行业积极开展战略环境影响评价。

(二)严格环境准入。

对不符合环保法律法规、产业发展政策以及选址布局要求的项目不予立项、不予办理审批手续。

坚持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作为新建和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对未完成污染减排目标任务的地区暂停审批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建设项目。

提高电镀、化工、石化、造纸、化学品、铅蓄电池等高污染、高环境风险行业准入门槛,控制高能耗、高排放和产能过剩行业新上项目,禁止建设向超标水体直排污染物工程,严格落实重金属、危险化学品和辐射等项目环境安全防护距离,强化风险评估审查。

严把热电企业等再生水利用项目环评审批关,新建项目要配套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

各类工业园区要按照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使用的要求,配套建设污水处理、集中供热等基础设施,实现三废集中处置和循环利用。

限批区域政府工程民生工程政府拆迁安置项目政府扶持等建设项目

限批区域政府工程民生工程政府拆迁安置项目政府扶持等建设项目

限批区域政府工程、民生工程、政府拆迁安置项目、政府扶持等建设项目环保审批应提交申请材料一、市、区重大项目、政府工程、民生工程、固本强基、同富裕工程、学校等政府投资及政府扶持的项目1、《深圳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申请表》(土地开发类或生产类)原件二份2、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目录》规定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应提交环境影响报告表原件二份(附电子版一份)3、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立项批文复印件一份(核对原件)4、规土委的建设项目选址意向或规划许可证复印件一份(核对原件)5、规土委的土地出让合同书复印件一份(核对原件)6、如生产类项目需提供以下(7-10)项材料:7、工商部门核准的企业名称证明复印件一份(核对原件)8、有效场地证明:△场地为租赁的,提交租赁合同和出租方房产证或者经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登记盖章的租赁合同复印件一份(核对原件)△场地为自有的,提交房产证复印件一份(核对原件)9、如属市、区重大项目,由市、区重大办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一份(核对原件)10、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材料办事流程:申请人报送相关资料到龙岗区环保局→区环保局对资料进行审核并作出环境影响批复→申请人到区环保局窗口领取批复二、选址位于龙岗河、观澜河流域的大运拆迁安置项目、地铁三号线及深惠路改造相关配套项目、金融产业基地配套道路及拆迁安置项目、厦深铁路拆迁安置及配套项目等市、区政府征地拆迁安置及安置区内新、扩、改建项目,其截污系统在2011年6月底前可以完善的(一)土地开发建设类项目1、《深圳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申请表》(土地开发类)原件二份2、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目录》规定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应提交环境影响报告表原件二份(附电子版一份)3、与区政府相关征地拆迁主体签订的拆迁安置协议复印件一份(核对原件)。

4、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立项批文复印件一份(核对原件)5、规土委的建设项目选址意向或规划许可证复印件一份(核对原件)6、规土委的土地出让合同书复印件一份(核对原件)7、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材料办事流程:申请人报送相关资料到龙岗区环保局→区环保局对资料进行审核并作出环境影响批复→申请人到区环保局窗口领取批复注:申请表可在市人居环境委网站直接下载政府工程、民生工程、政府扶持项目我局设立专门绿色通道,指派专人跟踪,主动服务,在承诺时限内办结。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5.14•【文号】国办发〔2018〕33号•【施行日期】2018.05.14•【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推动政府职能转向减审批、强监管、优服务,促进市场公平竞争,国务院决定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

经国务院同意,现就试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以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目标,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进行全流程、全覆盖改革,努力构建科学、便捷、高效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和管理体系。

(二)试点地区。

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沈阳市、大连市、南京市、厦门市、武汉市、广州市、深圳市、成都市、贵阳市、渭南市、延安市和浙江省。

(三)改革内容。

改革覆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全过程(包括从立项到竣工验收和公共设施接入服务);主要是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覆盖行政许可等审批事项和技术审查、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以及备案等其他类型事项,推动流程优化和标准化。

(四)工作目标。

2018年,试点地区建成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框架和管理系统,按照规定的流程,审批时间压减一半以上,由目前平均200多个工作日压减至120个工作日。

2019年,总结推广试点经验,在全国范围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上半年将审批时间压减至120个工作日,试点地区审批事项和时间进一步减少;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框架和管理系统。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进一步优化和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进一步优化和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进一步优化和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24.04.30•【字号】宁环规发〔2024〕7号•【施行日期】2024.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进一步优化和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宁环规发〔2024〕7号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固原市、中卫市生态环境局,宁东基地管委会生态环境局:《进一步优化和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2024年4月30日进一步优化和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为贯彻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按照自治区党委十三届五次、六次全会部署要求,进一步强化环境影响评价要素保障,以高水平保护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优化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环环评〔2023〕52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以下工作措施。

一、强化环评源头预防(一)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

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总要求,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以高品质生态环境支撑高质量发展。

强化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在政策制定、环境准入、园区管理等领域的应用,不断提高生态环境精准、科学、依法治理水平。

积极推进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数字化管理,优化完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信息平台功能,强化共享共用,为规划编制、项目招商引资和项目环评提供便利服务。

(二)加强规划管控引领。

规划环评应充分利用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加强对区域环境质量现状和变化趋势、污染物减排潜力和总量控制、环保基础设施、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等的分析论证,结合产业发展任务,进一步明确生态环境准入和跟踪监测等要求,提出规划优化调整的对策建议。

《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_细则_

《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_细则_

《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加强海南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制定了《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下面是详细内容。

《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加强海南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结合我省实际,本着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注重实效的原则,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把良好的生态环境作为改善民生的重要目标,坚持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全面推进与重点突破相结合、属地管理与区域协作相一致、总量减排与质量改善相同步,转变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着力解决以细颗粒物(PM2.5)为重点的大气污染问题,突出抓好重点城市、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的污染治理,形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创新驱动、社会监督、公众参与的大气污染防治新机制,着力构建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大气污染防治大格局。

?二、工作目标?(一)总体目标。

到20xx年底,全省环境空气质量持续保持优良,年度优良天数达95%以上。

?(二)具体指标。

到20xx年底,全省各市县可吸入颗粒物浓度比20xx年下降 5%以上,海口市细颗粒物浓度保持在20xx年水平,三亚市细颗粒物浓度保持在20xx年水平。

三、重点工作?(一)加大工业企业治理力度,减少污染物排放。

?1.全面整顿燃煤小锅炉。

加快热力和燃气管网建设,通过集中供热、“煤改气”、“煤改电”、“煤改生物质颗粒能源”工程建设,到20xx年底,海口市、三亚市建成区基本淘汰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的燃煤锅炉,禁止新建燃煤锅炉;其他市县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的燃煤锅炉。

到20xx年底,各市县建成区基本淘汰每小时35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其他区域基本淘汰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

化工、造纸、制药等产业聚集的工业园区,通过电厂机组改造、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等项目建设集中供热(冷)设施,逐步淘汰分散燃煤锅炉。

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

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

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1.10.17•【文号】国发[2011]35号•【施行日期】2011.10.17•【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多年来,我国积极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将环境保护放在重要的战略位置,不断加大解决环境问题的力度,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由于产业结构和布局仍不尽合理,污染防治水平仍然较低,环境监管制度尚不完善等原因,环境保护形势依然十分严峻。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高生态文明建设水平,现就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全面提高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水平(一)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凡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重点流域、区域开发和行业发展规划以及建设项目,必须严格履行环境影响评价程序,并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作为新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

环境影响评价过程要公开透明,充分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建立健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联动机制。

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即擅自开工建设、建设过程中擅自作出重大变更、未经环境保护验收即擅自投产等违法行为,要依法追究管理部门、相关企业和人员的责任。

(二)继续加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

完善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鼓励各地区实施特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对造纸、印染和化工行业实行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总量控制。

加强污水处理设施、污泥处理处置设施、污水再生利用设施和垃圾渗滤液处理设施建设。

对现有污水处理厂进行升级改造。

完善城镇污水收集管网,推进雨、污分流改造。

强化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监管。

对电力行业实行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控制,继续加强燃煤电厂脱硫,全面推行燃煤电厂脱硝,新建燃煤机组应同步建设脱硫脱硝设施。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工作的通知正文:----------------------------------------------------------------------------------------------------------------------------------------------------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工作的通知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环境保护局)、行政审批局:当前,面对复杂变化的外部环境,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强环评审批服务,服务实体经济发展,起到了优布局、控规模、调结构、促转型的作用。

但近期发现,少数地方片面追求审批速度,降低生态环境准入要求,放松环评审批标准,或以改造、投资拉动为名接收落后产能和工艺转移,高消耗、高污染、高排放项目引进又有所抬头。

为切实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现就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工作通知如下。

一、强化服务,支持经济高质量发展(一)进一步提高建设项目环评审批质量和效率。

落实“不见面审批”要求,进一步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大力推进数据互通共享,在确保审批质量的前提下,环评报告书审批时限由法定60个工作日减至30个工作日。

(二)加快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环评审批工作。

对重大基础设施、民生工程项目开设环评审批“绿色通道”,针对审批中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和建议,依法加快环评审批,实行即到即受理、即受理即评估、评估与审查同步。

(三)加强环评政策法规宣贯和咨询服务。

对环评政策法规等加大宣传力度,开展培训,贯彻落实新修订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及配套实施文件,执行环评导则、标准和《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要求,解读与环评相关的重要环保政策,帮助企业了解政策、执行政策,全面提升服务水平。

二、坚持原则,切实把好生态环境准入关(一)统一建设项目环评管理尺度。

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凉山州“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方案》的通知

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凉山州“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方案》的通知

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凉山州“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3.07•【字号】凉府办发[2012]16号•【施行日期】2012.03.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凉山州“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方案》的通知(凉府办发[2012]16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凉山州“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方案》已经州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二〇一二年三月七日凉山州“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方案“十二五”期间是我州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跨越式发展的关键时期,新型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加快,既要打造“工业凉山”,又要建设“生态凉山”,既要开发优势资源,又要加强环境保护,既要消化污染增量,又要削减污染存量,全州总量减排形势更加严峻,任务更加艰巨,责任更加重大。

为确保完成省人民政府下达的凉山州“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任务,经九届州人民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研究,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重大意义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是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调整经济结构,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大举措,是一项重要的约束性指标。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要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8%至10%”。

其中,除了继续要求以“十一五”末主要污染物存量为基数,化学需氧量排放量和二氧化硫排放量分别下降8%外,还新增要求氨氮和氮氧化物分别减排10%的指标,减排领域由工业和城镇扩展到交通和农村。

《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强调把“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等环保目标任务“纳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管理监督的重要依据,实行环境保护一票否决制。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

【发布单位】环境保护部【发布文号】环境保护部令第5号【发布日期】2009—01—16【生效日期】2009—03-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环境保护部令第5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已于2008年12月11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环境保护部部长周生贤二○○九年一月十六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提高审批效率,明确审批权责,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不论投资主体、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投资规模,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均应按照本规定确定分级审批权限。

有关海洋工程和军事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执行。

第三条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工作。

第四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权限,原则上按照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权限及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性质和程度确定。

第五条环境保护部负责审批下列类型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三)由国务院审批或核准的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或核准的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的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第六条环境保护部可以将法定由其负责审批的部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委托给该项目所在地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并应当向社会公告。

受委托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在委托范围内,以环境保护部的名义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受委托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环境保护部应当对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根据委托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行为负责监督,并对该审批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关于明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权限的意见

关于明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权限的意见

关于明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权限的意见概述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等事项的审批监管,确保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序推进,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特提出以下意见,明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的权限划分。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权限1.1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审批权限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对涉及本省范围内的重大、特大型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

审批程序应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确保项目符合环境保护要求,保护生态环境的安全和社会公众的利益。

1.2 地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审批权限地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对涉及本地市范围内的中型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

审批过程中,应充分考虑本地市的环境特点,制定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确保项目对当地生态环境的影响最小化。

1.3 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审批权限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对涉及本县范围内的小型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

审批时,应结合本县的实际情况,加强对项目环境影响的评估,确保项目不会对县域内的环境造成不可逆转的损害。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程序2.1 材料准备与提交申请单位应提供完整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并按照规定的材料提交要求,将报告提交至相应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审批。

2.2 审查与评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组织专业人员对提交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进行审查和评估。

审查中,应重点关注项目对环境的潜在影响、环境保护措施的可行性和有效性等内容。

2.3 公众参与与意见征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应充分听取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并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公众参与。

如果有关公众提出合理的环境保护建议,应及时进行调整和改进。

2.4 最终决策与审批结果在完成审查、评估和公众参与环节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出最终决策。

如果项目符合环境保护要求,将予以批复;如果项目存在环境风险或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将予以否决。

关于明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权限的意见

关于明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权限的意见

关于明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权限的意见一、背景为了加强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工作的监管,进一步规范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保护生态环境和人民群众的利益,本文旨在明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权限,并提出具体的实施意见。

二、明确审批权限范围1.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权限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方面,应做到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和相关环境保护部门的协同合作,充分发挥各级政府的职能作用。

具体的审批权限安排如下:•省级政府具有高风险和重大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权限。

•市级政府具有一般风险和一般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权限。

•县级政府具有低风险和较小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权限。

2.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审批权限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方面,应根据项目的规模和环境影响程度,合理划分审批权限。

具体的审批权限安排如下:•省级政府具有广域影响和高风险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审批权限。

•市级政府具有区域影响和一般风险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审批权限。

•县级政府具有局部影响和低风险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审批权限。

3. 建设项目环境监测的审批权限在建设项目环境监测方面,应结合项目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合理划分审批权限。

具体的审批权限安排如下:•省级政府负责对大型项目环境监测计划的审批。

•市级政府负责对中型项目环境监测计划的审批。

•县级政府负责对小型项目环境监测计划的审批。

三、实施意见1. 建立协调机制各级政府和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沟通和协调,建立定期会商、信息共享和联合执法等协作机制,确保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工作的顺利进行。

2. 加强人员培训增加审批机关的人员编制,提高审批人员的专业水平和审批效率,加强对环境影响评价等技术知识的培训和学习。

3. 优化审批流程简化审批手续,加快审批进度,提高审批效率。

同时,建立健全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审批流程的电子化,提高审批工作的透明度和规范性。

工程施工环保政策

工程施工环保政策

工程施工环保政策一、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保障人民群众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工程施工环保政策适用于我国境内的一切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

第三条工程施工环保政策的原则是: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损害担责。

第四条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工程施工企业应严格执行本政策,确保工程施工过程中的环境保护工作得到有效实施。

二、环境影响评价与审批第五条工程施工前,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应包括工程对环境可能产生的影响、预防和减轻影响的措施等内容。

第六条环境影响评价报告须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

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的,不得批准建设。

第七条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有效期为五年,过期应当重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三、工程施工环境保护措施第八条工程施工企业应制定工程施工环境保护方案,明确环境保护目标、措施、责任人和保障措施等。

第九条工程施工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噪声、振动、扬尘、废水、废渣、废气等对环境的影响。

第十条工程施工企业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确保工程施工过程中的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控制。

第十一条工程施工企业应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加强对施工人员的环保教育和培训。

四、监管与责任第十二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工程施工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对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第十三条工程施工企业应承担环境保护责任,对因工程施工造成的环境污染承担治理和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鼓励工程施工企业采用先进环保技术和设备,推广绿色施工、低碳施工,提高工程施工环境保护水平。

五、奖励与处罚第十五条对在工程施工环境保护工作中取得显著成效的企业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六条对违反工程施工环保政策的企业和个人,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附则第十七条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有相关工程施工环保政策规定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

建设项目审批所需提报要件

建设项目审批所需提报要件

附件:建设项目审批所需提报要件一、非政府投资项目核准(市发改委窗口):提交项目核准申请报告书。

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规划条件文件,由建设单位在市环保局、城乡规划局出具后2 个工作日内报市发改委。

(非政府投资项目备案填报《哈尔滨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并出具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复印件)。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市环保局窗口)(一)环境影响评价申报表;(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登记表文字及电子版 1 式2 份;(三)建设项目建议书预核准、备案文件。

三、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者出具规划条件(市城乡规划局窗口)(一)建设单位申请办理《选址意见书》的报建申请文件;(二)数字化地形图(即航测图)含五线;(三)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院设计的规划方案;(四)土地权属证明(集体土地需与土地所有者签定协议);(五)现状环境照片(粘在A4白纸上);(六)对工业项目、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提交环保部门意见;对周边建筑有影响的项目,提交与相关单位的协议;经济适用房及自用生活区改造项目,提交房产部门意见;实行审批制的项目,提交有关部门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

报建所附的必备材料,以100 DPI的分辨率扫描成JPG格式的图像文件四、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市城乡规划局窗口)(一)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报建申请文件;(二)有关部门下达的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或者核准、备案文件;(三)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的规划报批图;(四)由规划设计单位出具的规划设计承诺书;(五)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需提交土地出让合同,住宅项目需提交住房交付xx。

报建所附的材料以100 DPI的分辨率扫描成JPG格式的图像文件。

五、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市消防支队窗口)(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二)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三)新建、扩建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四)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五)消防设计文件。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问答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问答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问答问:什么是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答: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是指国家为了规范工程建设行为,保障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管,设立的一系列审批机构、程序和标准。

问:为什么要建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答:建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有利于促进工程建设行业规范发展,减少工程建设项目虚假宣传、低质量和安全隐患,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提升国家整体建设水平。

问: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哪些方面?答: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审批机构设置、审批权限、审批程序、审批标准、监督机制等方面。

问: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中的审批机构有哪些?答:审批机构包括各级政府行政机构、建设主管部门、规划部门、环保部门、质监部门等相关部门。

问: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中的审批权限是如何划分的?答:审批权限根据项目规模、性质和重要程度的不同进行划分,大致可以分为行政许可、行政批准和行政备案三种形式。

问: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是怎样的?答: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可以分为申报、初审、评审、批准、备案等环节,具体流程可以根据不同类型项目和地区的实际情况而有所不同。

问: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标准有哪些?答:审批标准通常包括施工图设计、工程质量、环保要求、规划要求、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标准要求,旨在保障工程建设的质量和安全。

问:如何监督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批过程?答:监督机制主要包括监察部门、公众监督、第三方监督等多种形式,以确保审批过程的公平、公正和合法。

问: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的发展趋势是什么?答: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的发展趋势是逐步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加强监督力度,推进政府服务与市场化的结合,实现审批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透明化。

问:您认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对项目建设的影响是怎样的?答: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对项目建设有着重要的影响,它可以有效降低工程建设项目的风险,提高项目的安全性和可持续性,增强社会对项目的信任度,促进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

环保审批的措施

环保审批的措施

环保审批的措施环保审批是指企业在新项目投产或进行重大技术改造时,需进行环保审批的程序。

环保审批的目的是保护环境、促进和谐可持续发展。

环保审批包括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等。

以下是环保审批的措施: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是对新建、改建、扩建企业或项目开发,对环境产生的潜在影响进行预测、评估和管理。

评价范围包括环境质量、生态系统、资源利用等。

环境影响评价在环保审批中占有重要地位,其结果将对后续审批产生重大影响。

排污许可排污许可是环保部门规定排放污染物,向企业颁发的准许证书。

企业必须在排污许可规定的时间、地点内排放污染物。

排污许可是环保审批的必须步骤之一。

污染物管理企业在环保审批过程中,必须对自身生产和排放的污染物进行管控。

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进行治理,选取合适的污染物治理设施,对污染物进行现场监控等措施。

此外,企业要建立污染物管理档案,定期进行审查,确保排放达到符合要求。

环境保护装置环保审批要求企业在污染物排放过程中设置相应的环保装置。

例如废气处理设施、污水处理设备等。

企业需按照规定进行设施安装、环保装置运行和日常维护管理,确保装置的正常运行。

环境监测和报告环保审批后,企业必须建立环境监测体系,进行污染物排放和环境质量等方面的监测和评估。

企业应每年报送环保部门年度环境报告,确保污染物排放和环境整体状况符合要求。

治理措施针对环保审批中检测出的问题,企业需要制定相应的治理措施。

例如对污染物排放进行加强管控,优化治理设施等。

企业要确保治理措施的实施和效果,避免再次出现类似问题。

培训和意识宣传环保审批是企业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始,企业需要加强员工环境保护意识宣传和培训。

通过内部和外部培训,提高员工对环保工作的认识和责任意识,增强企业环保意识。

综上所述,环保审批是企业保护环境的必要措施。

企业应严格遵守环保审批要求,加强污染物管控、设置环保装置、建立环境监测体系等,持续改进企业环保工作,为推进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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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批区域政府工程、民生工程、政府拆迁安置项目、政府扶持等建设项目环保审批应提交申请材料
一、市、区重大项目、政府工程、民生工程、固本强基、同富裕工程、学校等政府投资及政府扶持的项目
1、《深圳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申请表》(土地开发类或生产类)原件二份
2、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目录》规定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应提交环境影响报告表原件二份(附电子版一份)
3、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立项批文复印件一份(核对原件)
4、规土委的建设项目选址意向或规划许可证复印件一份(核对原件)
5、规土委的土地出让合同书复印件一份(核对原件)
6、如生产类项目需提供以下(7-10)项材料:
7、工商部门核准的企业名称证明复印件一份(核对原件)
8、有效场地证明:
△场地为租赁的,提交租赁合同和出租方房产证或者经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登记盖章的租赁合同复印件一份(核对原件)△场地为自有的,提交房产证复印件一份(核对原件)
9、如属市、区重大项目,由市、区重大办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一份(核对原件)
10、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材料
办事流程:
申请人报送相关资料到龙岗区环保局→区环保局对资料进行审核并作出环境影响批复→申请人到区环保局窗口领取批复
二、选址位于龙岗河、观澜河流域的大运拆迁安置项目、地铁三号线及深惠路改造相关配套项目、金融产业基地配套道路及拆迁安置项目、厦深铁路拆迁安置及配套项目等市、区政府征地拆迁安置及安置区内新、扩、改建项目,其截污系统在2011年6月底前可以完善的
(一)土地开发建设类项目
1、《深圳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申请表》(土地开发类)原件二份
2、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目录》规定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应提交环境影响报告表原件二份(附电子版一份)
3、与区政府相关征地拆迁主体签订的拆迁安置协议复印件一份(核对原件)。

4、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立项批文复印件一份(核对原件)
5、规土委的建设项目选址意向或规划许可证复印件一份(核对原件)
6、规土委的土地出让合同书复印件一份(核对原件)
7、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材料
办事流程:
申请人报送相关资料到龙岗区环保局→区环保局对资料进行审核并作出环境影响批复→申请人到区环保局窗口领取批复
注:申请表可在市人居环境委网站直接下载
政府工程、民生工程、政府扶持项目我局设立专门绿色通道,指派专人跟踪,主动服务,在承诺时限内办结。

(二)拆迁安置区内引进的建设项目
1、《深圳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申请表》(生产类)原件二份
2、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目录》规定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应提交环境影响报告表原件二份(附电子版一份)
3、工商部门核准的企业名称证明复印件一份(核对原件)
4、有效场地证明:
△场地为租赁的,提交租赁合同和出租方房产证或者经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登记盖章的租赁合同复印件一份(核对原件)
△场地为自有的,提交房产证复印件一份(核对原件)
5、截污系统在2011年6月底前可以完善的证明(由区水务局出具)原件一份
6、与政府相关征地拆迁主体签订的拆迁安置协议复印件(核对原件)
7、如需发改部门审批、备案的须提交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立项批文复印件一份(核对原件)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材料
办事流程:
申请人报送相关资料到龙岗区环保局→区环保局对资料进行审核并作出环境影响批复→申请人到区环保局窗口领取批复
注:申请表可在市人居环境委网站直接下载
三、招商引资项目及高新技术项目
1、《深圳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申请表》(生产类)原件二份
2、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目录》规定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应提交环境影响报告表原件二份(附电子版一份)
3、工商部门核准的企业名称证明复印件一份(核对原件)
4、有效场地证明:
△场地为租赁的,提交租赁合同和出租方房产证或者经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登记盖章的租赁合同复印件一份(核对原件)
△场地为自有的,提交房产证复印件一份(核对原件)
5、截污系统在2011年6月底前可以完善的证明(由区水务局出具)原件一份
6、如需发改部门审批、备案的须提交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立项批文复印件一份(核对原件)
7、如属高新技术项目,由区科技局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8、如属区、街招商引资项目,统一由区贸工局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办事流程:
申请人报送相关资料到龙岗区环保局→区环保局对资料进行审核并作出环境影响批复→申请人到区环保局窗口领取批复
注:申请表可在市人居环境委网站直接下载
四、改建项目及同流域迁建项目
改建项目及同流域迁建项目为符合产业导向的无工业废水排放的项目
1、《深圳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申请表》(生产类)原件二份
2、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目录》规定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应提交环境影响报告表原件二份(附电子版一份)
3、原批准的环保批复原件及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核对原件)
4、有效的场地证明:
△场地为租赁的,提交租赁合同和出租方房产证或者经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登记盖章的租赁合同复印件一份(核对原件)
△场地为自有的,提交房产证复印件一份(核对原件)
5、迁建项目须提交截污系统在2011年6月底前可以完善的证明(由区水务局出具)原件一份
6、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材料
办事流程:
申请人报送相关资料到龙岗区环保局→区环保局对资料进行审核并作出环境影响批复→申请人到区环保局窗口领取批复
注:申请表可在市人居环境委网站直接下载
五、选址位于龙岗河、观澜河流域的群众生活区域必备配套建设的第三产业项目,包括餐饮、洗车、汽车美容,卡拉OK等经营面积500平方米以下的娱乐项目
1、《深圳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申请表》(饮食娱乐服务业类)原件二份
2、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目录》规定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应提交环境影响报告表原件二份(附电子版一份)
3、工商部门核准的企业名称证明复印件一份(核对原件)
4、有效场地证明:
△场地为租赁的,提交租赁合同和出租方房产证或者经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登记盖章的租赁合同复印件一份(核对原件)
△场地为自有的,提交房产证复印件一份(核对原件)
5、截污系统在2011年6月底前可以完善的证明(由区水务局出具)原件一份
6、饮食行业必须落实三级隔油池、油烟须经治理后高空排放(提供照片)
7、汽车维修行业必须落实噪声、废气治理及三级隔油池、签订危险废物协议书或合同书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材料
办事流程:
500平方米以上办事流程:申请人报送相关资料到龙岗区环保局→区环保局对资料进行审核并作出环境影响批复→申请人到区环保局窗口领取批复500平方米(含500平方米)以下办事流程:申请人报送相关资料到所在街道环保所→所在街道环保所对资料进行审核并作出环境影响批复→申请人到所在街道环保所窗口领取批复
注:申请表可在市人居环境委网站直接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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