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殡仪馆等级认定标准与认定方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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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十一五”期间殡葬管理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十一五”期间殡葬管理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十一五”期间殡葬管理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06.12.31•【字号】粤民函[2006]645号•【施行日期】2006.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墓殡葬管理正文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十一五”期间殡葬管理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粤民函〔2006〕645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直各有关部门: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十一五”期间殡葬管理目标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广东省“十一五”期间殡葬管理目标考核办法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附件:广东省“十一五”期间殡葬管理目标考核办法为切实加大殡葬改革力度,确保完成《广东省殡葬管理工作“十一五”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市长、分管副市长。

二、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100分制)(一)殡葬工作的组织领导(12分)1.建立健全殡葬改革工作协调领导机制和工作运行机制。

(3分)2.制定本地区殡葬改革发展规划,与所辖县(市、区)签订殡葬管理目标责任书并抓好落实。

(3分)3.按规定完成殡葬行政管理机构、执法机构与服务经营实体分设的工作,并将殡葬事业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3分)4.完成村级殡葬管理信息联络员设立工作。

(应设立位,已设立位)(3分)(二)火化率、火葬区和土葬改革区划定工作及其管理目标(23分)1.2006年完成本行政区内火葬区和土葬改革区的划定工作。

(2分)2.火葬区的遗体火化率达100%,每低于目标1个百分点扣1分。

(扣完为止)(18分)3.土葬改革区严格遗体管理、改革土葬,遗体实行集中在公共墓地内安葬,无违规跨区域接运遗体现象。

(3分)(三)骨灰安放管理、治理违规土葬和散埋散葬。

(12分)1.制定本地区骨灰安放管理规定。

(1分)2.本行政区内本年度未出现骨灰装棺土葬建坟和散埋散葬新坟。

广东省殡仪馆

广东省殡仪馆

广东省殡仪馆等级认定标准与认定方法(暂行)目录一.等级的划分二.等级认定标准三.评分项目及打分标准四.认定等级规则及方法五.等级殡仪馆的收费标准六.等级殡仪馆的标志和证书附:1、《燃油式火化机污染物排放限值》2、《广东省省级殡仪馆等级认定申报表》一、等级的划分省级殡仪馆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两个级别。

二、等级认定标准省一级殡仪馆一级殡仪馆是省级殡仪馆的先进馆,无论在设施、设备、环境以及服务质量上应属省先进水平。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殡仪馆馆内绿化率占该馆应绿化面积的95%以上;(二)殡仪馆占地面积达到3万平方米以上或建筑面积达到4000平方米以上;(三)火化机数量必须达到该馆前三年平均火化量1250具1台的标准;(四)殡仪用车数量必须达到该馆前三年平均接运业务量500具1辆的标准;(五)各种设备具有先进水平,火化设备烟尘排放达到1992年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燃油式火化机污染物排放限值》二级标准,并符合当地环保部门规定的烟尘排放效果的要求;(六)按认定项目打分,得分应在900分以上。

省二级殡仪馆二级殡仪馆是省级殡仪馆的标准馆,是县(市、区)级殡仪馆普及达到的标准,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殡仪馆馆内绿化率占该馆应绿化面积的80%以上;(二)殡仪馆占地面积达到2万平方米以上或建筑面积达到- 1 -2000平方米以上;(三)火化机数量必须达到该馆前三年平均火化量1500具1台的标准;(四)殡仪用车数量必须达到该馆前三年平均接运业务量600具1辆的标准;(五)各种设备比较先进,火化设备烟尘排放达到1992年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燃油式火化机污染物排放限值》三级标准,并符合当地环保部门规定的烟尘排放效果的要求;(六)按认定项目打分,得分应在750分以上。

三、认定项目及打分标准1、认定项目认定项目分六大项,即殡仪馆建筑设施、设备设施、队伍建设、服务质量、管理水平和行风建设,具体分二十二条。

- 2 -- 3 -- 4 -- 5 -- 6 -- 7 -2、打分标准每个项目分优、良、中、差、缺五个等级。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强化全省殡葬基本公共服务的意见-粤府[2011]67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强化全省殡葬基本公共服务的意见-粤府[2011]67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强化全省殡葬基本公共服务的意见正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强化全省殡葬基本公共服务的意见(粤府〔2011〕67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殡葬服务是政府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强化殡葬基本公共服务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加强社会建设管理、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举措。

为进一步深化我省殡葬改革,不断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基本殡葬需求,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殡葬权益,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建立健全殡葬基本服务保障制度(一)逐步实现殡葬基本服务均等化。

自2011年7月1日起,对全省五保户、城乡低保对象和生活困难的优抚对象以及城市“三无”人员去世的,由政府免费提供殡葬基本服务。

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按照保基本、广覆盖、可持续的原则,适当扩大免费提供殡葬基本服务对象范围,逐步实现殡葬基本服务均等化。

(二)规范殡葬基本服务项目和标准。

殡葬基本服务应包括遗体接运(普通殡葬专用车)、遗体存放(不超过3天)、遗体告别(小型告别厅)、遗体火化(普通火化炉)和骨灰寄存(10年以内)等项目,其服务执行民政部《殡仪接待服务》、《遗体保存服务》、《遗体告别服务》、《遗体火化服务》、《骨灰寄存服务》等有关行业标准。

殡仪馆(火葬场)在提供殡葬基本服务项目的基础上,可提供选择性殡葬服务项目,满足不同层次居民多样性的殡葬需求。

选择性殡葬服务要强化市场准入、建立行业规范,以自愿选择、公平协商、市场运作、政府监管为原则。

(三)加强殡葬服务价格管理。

殡葬服务收费,既要严格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又要规范选择性殡葬服务及丧葬用品价格形成机制,实行标准化殡葬基本服务。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殡葬管理工作“十一五”规划的通知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殡葬管理工作“十一五”规划的通知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殡葬管理工作“十一五”规划的通知【法规类别】殡葬管理【发文字号】粤民函[2006]174号【发布部门】广东省民政厅【发布日期】2006.04.25【实施日期】2006.04.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殡葬管理工作“十一五”规划的通知(粤民函〔2006〕174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直各有关单位: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十一五”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04〕117号)要求,经省发展改革委核准,将《广东省殡葬管理工作“十一五”规划》纳入省“十一五”一般专项规划编制范围,省政府同意由我厅组织印发。

现将《广东省殡葬管理工作“十一五”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六年四月二十五日广东省殡葬管理工作“十一五”规划我省实施殡葬管理工作“十五”计划期间,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殡葬管理,推行殡葬改革,取得了明显成效。

目前,全省已基本普及遗体火化,居全国前列;清理“三道两区”历史旧坟专项治理工作取得初步成效;殡葬设施建设有了很大发展,全省已建成殡仪馆89家,已建成投入使用的经营性公墓80家、镇村级骨灰楼(堂)779座;全省殡葬服务价格管理初步规范;葬礼葬法改革稳步推进,节俭、文明、健康、科学的丧葬新风已逐步形成。

但是,全省殡葬管理和殡葬改革发展很不平衡,主要表现在:一些地方殡葬管理工作还没有真正引起当地政府的重视,未能建立起“政府领导,各职能部门各负其职,紧密配合”的协调领导机制和工作运行机制,殡葬事业经费投入不足,殡葬服务设施建设滞后,部分市、县殡葬管理体制与殡葬改革工作有不相适应的情况;一些地区由于群众“入土为安、入木为贵”的传统丧葬观念根深蒂固,推行火葬工作难度仍较大,遗体违规土葬、骨灰装棺散埋散葬现象仍不同程度存在;一些地方开展殡葬改革工作方法简单,重遗体火化、轻骨灰管理,弄虚作假行为时有发生,甚至滋生了腐败现象。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殡葬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殡葬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殡葬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法规类别】殡葬管理【发文字号】粤民事[2011]26号【发布部门】广东省民政厅【发布日期】2011.07.15【实施日期】2011.07.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殡葬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粤民事﹝2011﹞26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广东省殡葬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民政厅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五日广东省殡葬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按照《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5号)、《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民发〔2009〕170号)和《广东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划。

一、发展现状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殡葬工作,“十一五”时期,我省殡葬事业取得了长足进步。

全省现有殡仪馆90家,经营性公墓91家,公益性公墓1229座,公益性骨灰楼(堂)916座;殡葬管理制度不断完善,火葬普及率居全国前列,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文明节俭办丧事已逐步成为社会共识。

但是,我省殡葬工作发展仍不平衡,特别是在殡葬基本公共服务、殡葬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等方面还存在不少亟需解决的问题。

如部分地区公共财政对公益性骨灰存放设施和殡仪馆建设改造投入不足;部分地区对殡仪馆、公墓的建设和经营监管不到位;个别地区殡葬管理体制尚未理顺,“馆所合一”问题未解决;一些农村地区葬礼改革进展缓慢等。

为此,必须坚持深化殡葬改革,进一步规范殡葬管理,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二、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定不移地推动殡葬改革,强化殡葬基本公共服务,理顺殡葬管理体制,促进殡葬科技进步,树立文明节俭丧葬新风,加强殡葬行业监管,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民政厅殡仪服务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粤民福[2005]48号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民政厅殡仪服务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粤民福[2005]48号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民政厅殡仪服务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民政厅殡仪服务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粤民福[2005]48号)各市、县、区民政局: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殡葬管理工作制度化建设,完善管理机制,规范殡葬活动,积极稳妥地推进殡葬改革,根据国家殡葬管理有关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订了《广东省民政厅殡仪服务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经省法制办核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民政厅二00五年十二月十五日广东省民政厅殡仪服务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殡仪馆、火葬场(以下简称“殡仪服务单位”)殡仪服务管理,规范殡仪服务行为,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殡仪服务应遵循服从并服务于殡葬改革大局的原则,殡仪服务单位必须坚持“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丧属至上、服务第一”的宗旨,文明优质服务,满足群众和社会文明节俭办丧的需求。

第三条殡仪服务单位应当为社会提供科学、文明、优质、节俭的殡仪服务,坚持优质服务的原则。

殡仪服务人员必须按照民政部印发的《殡仪职工服务规范》、《管理人员职责规范》的要求,爱岗敬业,忠于职守,恪守职业道德,服务热情周到,语言举止文明,工作尽职尽责,严格执行殡仪服务操作程序,竭诚为丧属提供优质服务。

殡仪服务单位要向社会公布24小时开通的殡仪服务电话。

第四条殡仪服务单位要坚持诚信服务和行业自律的原则,切实维护殡仪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殡仪服务中要做到“六公开”:服务项目公开,收费标准公开,服务内容公开,服务程序公开,服务承诺公开,接受监督公开。

严禁殡仪服务单位实行部门承包经营。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全省开展“殡仪服务优质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全省开展“殡仪服务优质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全省开展“殡仪服务优质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08.03.18•【字号】粤民福[2008]7号•【施行日期】2008.03.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墓殡葬管理正文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全省开展“殡仪服务优质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粤民福〔2008〕7号)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为了贯彻落实全省民政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推进全省殡葬改革工作,省厅决定今年在全省开展“殡仪服务优质年”活动。

现将全省开展“殡仪服务优质年”活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八日全省开展“殡仪服务优质年”活动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省委十届二次全会精神,结合省委开展“继续解放思想,坚持改革开放,争当实践科学发展观的排头兵”学习讨论活动和省直机关开展“三创建三促进”(创建学习型、创新型、服务型机关,促进解放思想、促进改革开放、促进科学发展)学习实践活动的部署,经研究决定,今年在全省开展殡仪服务优质年活动,并制定如下方案。

一、开展殡仪服务优质年活动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一)指导思想坚持以党的十七大、省委十届二次全会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努力争当民政工作实践科学发展观的排头兵为目标,坚持“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丧属至上、优质服务”的殡仪服务宗旨,进一步完善殡仪服务体系,改进服务方式,创新服务手段,完善服务制度,优化服务环境,建立办事高效、运转规范、群众满意的殡葬服务行业,为争当民政工作实践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排头兵作出新的贡献。

(二)目标任务开展殡仪服务优质年活动要坚持“为民、利民、便民”的原则,紧紧围绕省政府殡葬管理工作“十一五”规划关于开展优质殡仪服务和创建等级殡仪馆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好《广东省民政厅殡仪服务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等四个规定,进一步加强殡葬行业行风建设,规范殡葬行业管理的目标任务,进一步增强殡仪服务理念,规范服务行为,完善服务机制,提升服务品质,为丧属和广大群众提供环境优良和科学、文明、优质、节俭的殡仪服务,建立优质服务的长效机制。

广东省殡葬管理办法_办法_

广东省殡葬管理办法_办法_

广东省殡葬管理办法广东省殡葬管理办法具体内容究竟是怎样的?是怎么实行的呢?下文是广东省殡葬管理办法,欢迎阅读!广东省殡葬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殡葬管理,保护和节约土地资源,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殡葬管理的任务是积极地、有步骤地推行火葬,改革土葬,摒弃封建迷信的丧葬习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是殡葬管理的领导机关,应切实加强领导,支持主管部门做好殡葬管理工作,协调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宗教、卫生、国土、财政、侨务、交通、劳动、人事、新闻、城乡建设规划等有关方面部门的关系,动员全社会力量,推动殡葬改革工作。

第四条各级民政部门是殡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实施殡葬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国家殡葬改革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负责本辖区内的殡葬管理工作;(二)制定殡葬改革的规划和措施;(三)领导和管理殡葬管理所、殡仪馆、火葬场、公墓等殡葬单位;(四)处理违反殡葬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五条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和城乡基层组织,应对本单位或本辖市的人员进行殡葬改革的宣传教育,确保殡葬管理的有关法规,规章和政策得到执行。

第六条各市、县应建立健全殡葬管理所,配备相应的人员,负责本区域内殡葬管理工作。

其职责是:(一)检查督促基层落实当地人民政府有关殡葬改革措施;(二)抓好推行火葬和改革土葬的宣传教育;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把殡葬设施(含殡仪馆、火葬场、公墓等)的建设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安排用地和资金,以适应殡葬改革的需要。

第二章火葬管理第八条各市和县城镇人口达5万人以上(含划入该镇的农村人口)的县,应建立火葬场,实行火葬。

第九条凡有火葬场或邻近有火葬场的市、县应划定火葬区,推行火葬。

划定火葬区范围的人口占该地区总人口的比例;山区县为50%;丘陵地区县为60%;平原区市、县为70%;城市郊区为80%,大中城市的市区全部划为火葬区。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2021年度省级殡仪馆认定结果的通报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2021年度省级殡仪馆认定结果的通报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2021年度省级殡仪馆认定结果的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民政厅
•【公布日期】2022.06.28
•【字号】粤民函〔2022〕262号
•【施行日期】2022.06.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民政综合规定
正文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2021年度省级殡仪馆认定结果的通报
粤民函〔2022〕262号
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
为推进实施《广东省殡葬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加强殡仪馆规范化、标准化建设,根据《广东省殡仪馆等级认定办法》规定,省级殡仪馆认定工作委员会完成了2021年度省级殡仪馆认定工作。

经综合评审,认定汕头市殡仪馆、韶关市殡仪馆、广州市花都区殡仪馆、广州市番禺区殡仪馆、广州市增城区殡仪馆、佛山市顺德区殡仪馆、江门市新会区殡仪馆为“广东省一级殡仪馆”,认定潮州市殡仪馆、广州市从化区殡仪馆、佛山市高明区殡仪馆、梅州市大埔县殡仪馆、肇庆市怀集万福山殡仪馆、肇庆市封开县殡仪馆为“广东省二级殡仪馆”。

希望通过等级认定的13个殡仪馆再接再厉,不断完善基础设施建设、健全管
理制度、优化服务效能、提升服务质量,进一步巩固和提升等级馆的创建成果,更好地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各级民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省级殡仪馆的创建工作,加强政策指导,加大资金投入,对照认定标准指导所属殡仪馆补齐短板弱项,提升管理水平,切实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好更优的殡葬服务。

广东省民政厅
2022年6月28日。

等级殡仪馆评定办法

等级殡仪馆评定办法

等级殡仪馆评定办法为提升殡仪馆的设施与管理服务水平,增强殡仪馆等级评定与复核工作的规范性和科学性,依据民政行业标准《殡仪馆的等级划分》(MZ/T00000-2013),特制定本办法,办法于2013年×月×日实施。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升殡仪馆的设施与管理服务水平,增强殡仪馆等级评定与复核工作的规范性和科学性,依据民政行业标准《殡仪馆的等级划分》(MZ/T00000-2013),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殡仪馆等级评定机构应严格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要求,开展殡仪馆等级评定与复核工作。

第二章等级评定的组织和人员第三条殡仪馆等级评定工作由民政部委托中国殡葬协会组织实施。

等级殡仪馆的所有批准事项,均须向民政部报备。

第四条中国殡葬协会设全国等级殡仪馆评定委员会。

全国等级殡仪馆评定委员会是负责全国等级殡仪馆评定工作的最高机构。

(一)职责和权限:1、执行殡仪馆等级评定办法;2、授权和督导省级殡仪馆等级评定机构的等级评定和复核工作;3、对省级殡仪馆等级评定机构违反规定所评定和复核的结果拥有否决权;4、实施对一级殡仪馆以及未经授权地区的二级、三级殡仪馆的评定和复核工作;5、统一制作和核发等级殡仪馆的证书、标志牌;6、按照有关章程要求聘任国家级评定检查员和评定监督员,监管其工作;7、负责国家级和省级评定检查员、国家级评定监督员的培训工作;8、开展对评定专家库、评定咨询机构的审核与批准的有关工作。

(二)组成人员:全国等级殡仪馆评定委员会由中国殡葬协会领导、民政部社会事务司领导及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等级殡仪馆评定委员会主任和有关专家组成。

(三)办事机构:全国等级殡仪馆评定委员会设办公室,作为全国等级殡仪馆评定的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中国殡葬协会殡仪服务工作委员会。

第五条全国等级殡仪馆评定委员会按照有关章程要求设立评定专家库和评定咨询机构。

(一)评定专家库:全国等级殡仪馆评定委员会设立评定专家库,由业内外专家组成,在等级检查、复核、监督时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一定人数组成评定小组或监督小组。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殡葬三项服务收费标准的复函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殡葬三项服务收费标准的复函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殡葬三项服务收费标准的复函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1.06.13
•【字号】粤价函[2001]242号
•【施行日期】2001.06.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墓殡葬管理
正文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殡葬三项服务收费标准的复函
(粤价函[2001]242号二00一年六月十三日)
省民政厅:
《关于调整殡仪服务三项收费标准的函》(粤民函[2001]114号)悉。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调整殡葬三项服务收费标准,具体标准如下:
一、火化费:国家一级殡仪馆每具不超过230元,二级殡仪馆每具不超过210元,三级殡仪馆每具不超过200元,未上等级的殡仪馆每具不超过190元。

二、运尸费:城区内每具不超过120元,农村、跨市(县)的,以来回程的距离计算,每具每公里不超过3元,每具最低不低于100元。

运尸费已包含了尸体的收敛、装卸费等。

殡仪馆不得再征收如“误车费”、“楼层加收”、“抬尸”等名目的费用。

三、骨灰寄存费:每格位每年不超过50元。

以上三项殡葬服务收费为最高标准,具体标准由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根据当地的火化率等实际情况在省定标准范围内核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并报省物价局备案。

华侨、港澳台同胞或外国人在我省办理火葬的,均遵循“国民待遇”,按同样
的标准收取。

以上收费收入均用于殡葬事业,不得挪作他用。

收费统一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殡葬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殡葬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殡葬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4.11.23•【字号】粤价[2004]303号•【施行日期】200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殡葬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价[2004]303号)省民政厅,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为加强我省殡葬服务价格的管理,维护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全省殡葬改革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广东省定价目录》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广东省殡葬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四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广东省殡葬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殡葬服务价格的管理,维护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全省殡葬改革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广东省定价目录》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殡葬服务价格包括殡葬服务收费和殡葬服务过程中提供的商品价格。

殡葬服务收费包括办理丧事过程中的服务收费和公墓收费。

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楼)、公墓、殡葬服务站(公司)等提供殡葬服务单位的价格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殡葬服务价格管理实行全省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办法,根据服务项目的重要程度和竞争条件,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管理。

其中办理丧事过程中的殡葬服务收费分为基本服务收费与特需服务收费两大类,基本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特需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公益性公墓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经营性公墓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民政部门主办的殡葬服务单位销售的丧葬用品价格实行差率管理。

第四条为大力推行葬法与葬礼改革,殡葬服务价格的制定与项目管理,应遵循有利于引导群众文明治丧,倡导丧事简办,体现以民为本、为民解困的宗旨,切实减轻群众负担。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加强我省殡葬服务价格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加强我省殡葬服务价格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加强我省殡葬服务价格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1.06.30•【字号】粤价[2011]153号•【施行日期】2011.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加强我省殡葬服务价格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11〕153号二○一一年六月三十日)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强化全省殡葬基本公共服务的意见》(粤府〔2011〕67号)精神,规范殡葬服务价格行为,维护群众和殡葬服务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广东省定价目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殡葬服务收费项目、管理形式、审批权限、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重新明确如下:一、殡葬服务收费项目及定价管理形式我省殡葬服务价格包括殡葬服务收费(包括基本服务和选择性服务)、公墓服务收费和殡葬用品价格。

殡葬服务价格实行全省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办法,根据服务项目的市场竞争条件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管理。

(一)殡葬基本服务:基本服务项目是指在办理丧事过程中需提供的基本服务内容,包括遗体接运、遗体存放、遗体告别、遗体火化、骨灰寄存五项,由省统一制定收费项目,实行政府定价管理。

(二)选择性殡葬服务:指除殡葬基本服务项目以外,在办理丧事过程中应丧属要求提供的其他服务项目。

选择性服务项目由殡葬服务单位向当地政府民政主管部门提出,经地级以上市政府民政主管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核准立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三)公墓服务:包括公益性公墓和经营性公墓服务。

其中,公益性公墓服务收费项目由省统一制定,包括墓穴费、墓碑石费和护墓管理费三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经营性公墓服务收费项目由当地政府民政主管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核准立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2023年度省级殡仪馆认定(复检)结果情况公示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2023年度省级殡仪馆认定(复检)结果情况公示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2023年度省级殡仪馆认定(复检)结果情况公示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4.01.24•【字号】•【施行日期】2024.0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墓殡葬管理正文2023年度省级殡仪馆认定(复检)结果情况公示根据《广东省殡仪馆等级认定办法》规定,经过逐级上报、地级以上市民政局初审、书面评审和现场认定(复检)等规定程序,经省民政厅2024年第1次厅务会议审议,同意2023年度省级殡仪馆认定(复检)结果,决定撤销两家省级殡仪馆称号,现公示如下:一、认定结果珠海市斗门区殡仪馆、佛山市三水区殡仪馆为“广东省一级殡仪馆”;乳源瑶族自治县殡仪馆、五华县殡仪馆、廉江市殡仪馆、揭阳市揭东云山殡仪馆、惠来县殡仪馆、郁南县殡仪馆、罗定市殡仪馆为“广东省二级殡仪馆”。

二、复检结果(一)广州市殡葬服务中心、东莞市殡仪馆、肇庆市殡仪馆、清远市殡仪馆、广宁县殡仪馆复检“广东省一级殡仪馆”合格;湛江市殡仪馆、河源市殡仪馆、汕头市潮阳区殡仪馆、南澳县殡仪馆、普宁市殡仪馆、新兴县殡仪馆复检“广东省二级殡仪馆”合格。

(二)云浮市殡仪馆复检不合格,撤销其“广东省二级殡仪馆”称号,收回等级证书和标志;德庆县殡仪馆复检不合格并存在违规行为,撤销其“广东省二级殡仪馆”称号、收回等级证书和标志并三年内不得再申报省级殡仪馆。

三、撤销两家省级殡仪馆称号开平市殡仪馆存在违规行为,撤销其“广东省一级殡仪馆”称号、收回等级证书和标志并三年内不得再申报省级殡仪馆;佛冈县殡仪馆存在违规行为,撤销其“广东省二级殡仪馆”称号收回等级证书和标志并三年内不得再申报省级殡仪馆。

四、公示时间及联系方式公示时间为2024年1月24日至30日。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广东省民政厅社会事务处反映:(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广州市越秀区越华路118号广东省民政厅社会事务处(邮政编码:51003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2023年度省级殡仪馆认定(复检)结果及撤销省级殡仪馆称号情况的意见”字样。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等级殡仪馆评定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等级殡仪馆评定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等级殡仪馆评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1992.04.23•【文号】民办发[1992]6号•【施行日期】1992.04.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墓殡葬管理正文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等级殡仪馆评定工作的通知(1992年4月23日民办发(199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自一九九0年民政部发布《殡仪馆等级标准(试行)》、《殡仪馆等级评定办法》和民政部办公厅《关于严格掌握标准、认真做好殡仪馆等级评定工作的通知》以来,各地高度重视,做了大量的准备工作,为殡仪馆等级评定工作打下了基础。

为此。

部里决定,从今年起要在全国范围内积极开展等级殡仪馆评定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定审批权限。

一级殡仪馆由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初评后,将初评意见及有关材料报送民政部,由民政部组织评定。

二级殡仪馆由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组织评定。

评定的有关材料报送民政部,由民政部组织检评、认定。

三级殡仪馆由其所在地区(含地级市)民政局组织评定。

有关评定材料报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由他们组织检评、认定;评定意见报民政部备案。

二、评定组织机构。

各等级殡仪馆评定领导小组须由相应民政部门主管殡葬工作的厅(局)长任组长,并可根据实际需要组织几个专项考核组。

评定领导小组应由行政主管领导、相关技术专家、建筑专家、园林专家、财会人员及殡葬行业专家等人员组成。

评定工作开展前要先进行培训,学习有关文件和政策,统一标准,统一思想。

要在试点的基础上,正式开展评定工作。

考核评定人员必须精干、廉洁、正派。

评定工作要讲究科学性、公正性、严肃性,并尽量减轻殡仪馆负担。

三、评定方法、步骤。

考评工作须按下列程序、要求进行:(一)听取殡仪馆负责人关于殡仪馆上等级工作情况报告和专项专题报告。

(二)严格按照《殡仪馆等级标准(试行)》、《殡仪馆等级评定办法》及《关于严格掌握标准、认真做好殡仪馆等级评定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对殡仪馆进行现场评定,并在《殡仪馆等级评分表》(见附件)上打分。

民政部关于批准十七个殡仪馆为国家一级殡仪馆和认定三十五个殡仪馆为国家二级殡仪馆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批准十七个殡仪馆为国家一级殡仪馆和认定三十五个殡仪馆为国家二级殡仪馆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批准十七个殡仪馆为国家一级殡仪馆和认定三十五个殡仪馆为国家二级殡仪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2002.03.20•【文号】民发[2002]51号•【施行日期】2002.03.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墓殡葬管理正文民政部关于批准十七个殡仪馆为国家一级殡仪馆和认定三十五个殡仪馆为国家二级殡仪馆的通知(民发[2002]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经2002年3月13日部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批准下列17个殡仪馆为国家一级殡仪馆:安徽省芜湖市殡仪馆上海市奉贤县殡仪馆上海市金山区殡仪馆上海市嘉定区殡仪馆上海市松江区殡仪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殡仪馆重庆市江南殡仪馆重庆市石桥铺殡仪馆河南省开封市殡仪馆山东省潍坊市殡仪馆江苏省徐州市殡仪馆湖北省武汉市武昌殡仪馆黑龙江省双鸭山市殡仪馆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哈平路殡仪馆黑龙江省大庆市殡仪馆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殡仪馆陕西省西安市殡仪馆认定下列35个殡仪馆为国家二级殡仪馆:山东省东营市殡仪馆山东省龙口市殡仪馆山东省滨州市殡仪馆山东省博兴县殡仪馆山东省曲阜市殡仪馆山东省邹城市殡仪馆山东省文登市殡仪馆山东省威海市殡仪馆辽宁省阜新市殡仪馆辽宁省沈阳市回龙岗革命公墓殡仪馆辽宁省东港市殡仪馆江苏省连云港市殡仪馆江苏省淮阴市殡仪馆江苏省高邮市殡仪馆江苏省泰兴市殡仪馆黑龙江省集贤县殡仪馆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殡仪馆黑龙江省密山市殡仪馆黑龙江省勃利县殡仪馆河南省洛阳市殡仪馆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殡仪馆福建省泉州市殡仪馆福建省晋江市殡仪馆安徽省蚌埠市殡仪馆安徽省淮北市殡仪馆安徽省舒城市殡仪馆北京市门头沟区殡仪馆天津市宁河县殡仪馆上海市闵行区殡仪馆浙江省余杭市第一殡仪馆四川省成都市北郊殡仪馆四川省自贡市殡仪馆四川省绵阳市殡仪馆四川省绵竹市殡仪馆四川省彭州市殡仪馆。

特此通知。

二00二年三月二十日。

国家一级殡仪馆评分细则

国家一级殡仪馆评分细则
有应急供电系统
有应急照明系统
公共场所有广播系统和电子显示 系统 消防安全制度齐全,且执行良好 有消防安全设施分布图,及时进 行 消消 防防 安设 全施 设维 施护 处和 于更 完新 好和受控状 态
查殡仪馆绿化分布图并根据绿化分 布图现场查看 查养护制度,查养护记录
查平面图和管理制度并现场查看
查殡仪馆服务项目和殡仪馆平面图 并现场查看
有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查书面文件
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得 到认真落实
查职代会或职工大会记录
执行馆务公开制度
查文件和记录
6.3.2 6.3.2.1 6.3.2.2
6.3.2.3
接待服务
业务办理大堂(厅)分别设有服务咨 询、遗体接运登记、业务接待、丧葬 用品销售、业务结算、骨灰寄存办理 区域,且分隔合理,标识清晰,装饰 协调温馨
通过第三方质量、环境、职工健 康三项认证
6.3.1.19
获得省(直辖市)文明单位称 号,并在有效期内
业务环节实现计算机管理全覆 6.3.1.20 盖,商品和遗体实行条形码或二
维码管理,全馆实行智能化管理
通过第三方质量认证 通过第三方环境认证 通过第三方职工健康认证 获得省(直辖市)文明单位称 号,并在有效期内
序 号 标 准 6.3.1.7
消防安全措施到位,配备应急逃 生指示系统
6.3.1.8
殡仪馆整体有较好的装饰,各部 分协调,总体效果庄重美观大方
6.3.1.9
设施设备功能完整,养护良好, 并能有效使用
有覆盖全馆的电子监控系统,并 6.3.1.10 实行24小时监控。对重要区域有
特别监控措施
6.3.1.11 无障碍设施配置到位
6.3.2.8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调整火葬区范围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调整火葬区范围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调整火葬区范围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7.02•【字号】粤府办[2004]65号•【施行日期】2004.07.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区划地名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调整火葬区范围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4]65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民政厅《关于调整火葬区范围等有关问题的意见》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省民政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四年七月二日关于调整火葬区范围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省民政厅2004年6月22日)《广东省殡葬管理工作“十五”计划》是我省殡葬管理工作的重要指导性文件,对我省殡葬改革的深入开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使我省殡葬改革和管理工作更切合实际,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调整火葬区范围,设置土葬试点区。

在继续抓好火化率的巩固和提高的同时,对交通不便的边远山区、大型水库库区和海岛(南澳县除外)等暂不具备火葬条件的村、镇,从实际出发,设置土葬试点区,允许实行遗体集中埋葬,即土葬试点区内遗体必须在指定的公共墓地深埋,不得乱埋乱葬。

列为土葬试点区的,不列入当地火化率的目标考核范围。

省民政厅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土葬试点区设置的指导和督查。

二、调整殡仪馆(火葬场)建设任务指标。

人口不多、距地级以上市火葬场较近的县,可以不建火葬场,由邻近的火葬场承担其火化任务。

三、镇级公益性骨灰楼建设,省不再作统一规定。

在农村,火化后骨灰处理可以多样化:提倡、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设镇、村级骨灰楼(堂);县级殡仪馆到镇(乡)设立殡仪服务点,开展骨灰存放业务;对一些建设骨灰存放设施有困难的边远山区农村,丧属可领回骨灰在当地政府指定的公共墓地进行安放或深埋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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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殡仪馆
等级认定标准与认定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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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等级的划分
二.等级认定标准
三.评分项目及打分标准
四.认定等级规则及方法
五.等级殡仪馆的收费标准
六.等级殡仪馆的标志和证书
附:1、《燃油式火化机污染物排放限值》
2、《广东省省级殡仪馆等级认定申报表》谢谢观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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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等级的划分
省级殡仪馆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两个级别。

二、等级认定标准
省一级殡仪馆
一级殡仪馆是省级殡仪馆的先进馆,无论在设施、设备、环境以及服务质量上应属省先进水平。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殡仪馆馆内绿化率占该馆应绿化面积的95%以上;
(二)殡仪馆占地面积达到3万平方米以上或建筑面积达到4000平方米以上;
(三)火化机数量必须达到该馆前三年平均火化量1250具1台的标准;
(四)殡仪用车数量必须达到该馆前三年平均接运业务量500具1辆的标准;
(五)各种设备具有先进水平,火化设备烟尘排放达到1992年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燃油式火化机污染物排放限值》二级标准,并符合当地环保部门规定的烟尘排放效果的要求;
(六)按认定项目打分,得分应在900分以上。

省二级殡仪馆
二级殡仪馆是省级殡仪馆的标准馆,是县(市、区)级殡仪馆普及达到的标准,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殡仪馆馆内绿化率占该馆应绿化面积的80%以上;
(二)殡仪馆占地面积达到2万平方米以上或建筑面积达到
2000平方米以上;
(三)火化机数量必须达到该馆前三年平均火化量1500具1台的标准;
(四)殡仪用车数量必须达到该馆前三年平均接运业务量600具1辆的标准;
(五)各种设备比较先进,火化设备烟尘排放达到1992年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燃油式火化机污染物排放限值》三级标准,并符合当地环保部门规定的烟尘排放效果的要求;
(六)按认定项目打分,得分应在750分以上。

三、认定项目及打分标准
1、认定项目
认定项目分六大项,即殡仪馆建筑设施、设备设施、队伍建设、服务质量、管理水平和行风建设,具体分二十二条。

2、打分标准
每个项目分优、良、中、差、缺五个等级。

优:按项目要求做得很好,无可挑剔,得分系数为“1”,即得该项目的满分。

良:按项目要求做得较好,尚有需要改进之处,得分系数为“0.8”,即满分乘“0.8”为实得分数。

中:基本达到项目要求,但条件一般,得分系数为“0.6”,即满分乘“0.6”为实得分数。

差:虽有项目内容,但大部分达不到项目要求,条件很差,
得分系数为“0.4”,即满分乘“0.4”为实得分数。

缺:无项目内容,得分系数为“0”,即此项目得0分。

加分:某个项目做得特别好,超过标准要求,可在该项目满分的基础上,再加该项满分数10%。

四、认定等级规则及方法
1、认定组织机构
认定等级殡仪馆须成立认定工作机构。

由民政部门主管殡葬工作的厅(局)长任领导,由行政主管领导、相关技术专家、建筑专家、园林专家、财会、物价人员及殡葬行业专家等组成认定委员会。

并可根据实际需要组织几个专项考核组。

认定工作开展前要先进行培训,学习有关文件和政策,统一标准,统一思想,认真开展检评、认定工作。

检评、认定人员必须精干、廉洁、正派。

认定工作要讲究科学性、严肃性、公开、公平、公正。

2、认定方法与步骤
认定工作须按下列程序、要求进行:
(1)申请。

殡仪馆开业一年后方可申请殡仪馆等级认定。

申请等级馆,应向相应认定权限的殡仪馆等级认定机构递交等级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包括:殡仪馆等级申请报告、《广东省等级殡仪馆申报表》及其必要的文字和图片资料。

殡仪馆等级申请报告、《广东省等级殡仪馆申报表》及其它相关资料一式两份报送上级民政部门,报送的材料要真实,不得弄虚作假。

(2)受理。

接到殡仪馆等级申请后,相应认定权限的殡仪
馆等级认定机构应在核实申请材料的基础上,于15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与否的答复。

(3)认定。

接到申请报告后的45个工作日内,殡仪馆等级认定机构应对申请等级的殡仪馆进行认定。

认定的主要内容有:审定申请资格,核实申请报告;现场进行考核认定,认定等级标准的达标情况,在《广东省殡仪馆等级认定评分表》上打分;查验违规及事故、投诉的处理情况等。

(4)批复。

对于通过评审的殡仪馆,殡仪馆等级认定机构应给予认定等级的批复,并授予相应等级的标志和证书。

对于经评审认定达不到标准的殡仪馆,殡仪馆等级认定机构不予批复。

3、认定审批权限
一级殡仪馆由地级以上市民政局组织初步检评,并将初步检评意见及有关材料报送省民政厅组织认定。

二级殡仪馆由地级以上市民政局组织认定。

认定的有关材料报送省民政厅确认。

4、认定上等级殡仪馆的复检
(1)对已认定的省一、二级殡仪馆,认定单位要进行定期复检,每4年复检一次,复检工作应在殡仪馆对照等级标准自查自纠、并将自查结果报告殡仪馆等级认定机构的基础上,由殡仪馆等级认定机构安排抽查验收。

对复检不合格的单位,要提出限期整改,若整改不到位的,应撤销其等级称号。

(2)因改造发生建筑规格、设施设备和服务项目的变化,
关闭或取消原有设施设备、服务功能或项目,导致达不到原等级标准的,必须向原殡仪馆等级认定机构申报,接受复检或重新评定。

否则,原殡仪馆等级认定机构应收回该殡仪馆的等级证书和标志。

(3)对严重降低或出现重大事故的或复检认定达不到本标准相应等级的殡仪馆,按以下办法处理:(a)殡仪馆等级认定机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签发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等级的处理,并在相应范围内公布处理结果;(b)已认定等级的殡仪馆如发生重大事故,造成恶劣影响,其所在地殡仪馆等级认定机构应立即反映情况或在权限范围内做出降低或取消等级的处理。

殡仪馆接到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降低等级的通知后,必须认真整改并在规定期限内将整改情况报告处理机构。

(4)凡经殡仪馆等级认定机构决定提升或降低、取消等级的殡仪馆,应立即将原等级标志和证书交还授予机构,由殡仪馆等级认定机构做出更换或没收的处理。

五、等级馆殡仪馆收费
省一级殡仪馆收费标准可以参照省物价局制订的国家二级殡仪馆收费标准执行,省二级殡仪馆收费标准可参照国家三级殡仪馆收费标准执行。

六、等级殡仪馆的标志和证书
殡仪馆的等级的标志(牌匾)和证书由省民政厅统一制作、核发。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燃油式火化机污染物排放限值及监测方法
(1992年11月16日)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燃油式火化机排放污染物的限值及监测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燃油式火化机。

2、引用标准
GB 8969 空气质量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比色法
GB8970 空气质量二氧化硫的测定四氯汞盐——盐酸副玫瑰苯胺比色法
GB9079 工业炉窑烟尘的测试方法
GB9801 空气质量一氧化碳的测定非分散红外法
3、燃油式火化机污染物排放限值
3.1 各种污染物限值
3.1.1 烟道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列于表1。

表1
注:1)“平均峰值”为进尸15~20min之间测试的各参数值的平均值,但烟尘的“平均峰值”为进尸1~6min和15~20min的平均值。

2)“任何一次”为任何一次采样测定不许超过的限值。

3.1.2 火化间污染物浓度限值列于表2。

表2
3.1.3 烟道污染物排放总量限值列于表3。

表3
3.1.4 烟气黑度限值
一级标准:燃油式火化机在正常运行情况下,排烟黑度应为林格曼零级;在起炉或清炉等特殊条件下,排烟黑度应小于林格曼一级。

连续时间不得大于20s。

二级标准:燃油机火化机在正常运行情况下,排烟黑度应为林格曼零级;在起炉或清炉等特殊条件下,排烟黑度应小于林格曼一级。

连续时间不得大于60s。

三级标准:燃油机火化机在正常运行情况下,排烟黑度应为林格曼一级;在起动或清炉等特殊条件下,排烟黑度应小于二级。

连续时间不得大于60s。

3.1.5燃油式火化机产生的噪声强度限值列于表4。

表4
3.1.3火化间异味嗅觉限值
无异味。

3.2 燃油式火化机适用区域的划分及其执行标准的级别
3.2.1 大中城市、开放城市、旅游风景区和疗养地等执行二级以上标准。

3.2.2 城镇和广大农村执行三级以上标准。

附件2:
广东省省级殡仪馆
等级认定申报表
申报单位:
申报等级:省级殡仪馆
殡仪馆名称:市(县)殡仪馆
申报日期:年月日
基本情况
人员概况
近三年的业务及效益情况
建筑及绿化情况
设备配置情况
殡仪等级认定机构成员名单
专项考核小组意见表
认定机构及领导机关审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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