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建筑工程质量保修规定是什么?【推荐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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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保修制度规定

工程保修制度规定

工程保修制度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过程中的保修责任,保障工程质量,维护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在建工程及交付使用的建筑工程、市政工程等各类工程项目。

第三条工程保修制度应当遵循公平、公正、互惠、有利于维护双方当事人利益的原则。

第四条工程保修制度包括保修期限、保修内容、责任范围等具体规定,保障工程建设过程中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对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设计、施工、材料等进行质量检测和控制,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要求。

第六条业主应当配合施工单位进行工程验收,并签订工程保修协议,明确保修责任和期限。

第七条工程保修期限自工程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一般不少于一年,特殊工程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八条工程保修期内,如出现设计缺陷、施工质量问题等,施工单位应当及时修复,保证工程质量。

第九条工程保修期内,如出现非人为损坏,施工单位应当免费修复,如因人为原因导致的损坏,按双方约定或者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十条工程保修期外,如发现工程质量问题,应当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工程保修期限和责任范围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施工单位应当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工程保修期满,施工单位应当提供工程保修期满检测报告,确认工程质量合格。

第十三条工程保修期内,如出现重大设计缺陷、施工质量问题,施工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工程保修期内,如出现质量问题,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的,业主可以向相关部门投诉,要求处理。

第十五条工程保修制度的具体内容,由施工单位和业主双方共同商定,签订书面协议。

第二章保修期限和责任范围第十六条工程保修期限一般为一年,从工程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特殊工程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七条工程保修期内,如发现设计、施工质量等问题,应当及时修复,免费修复。

第十八条工程保修期内,如因非人为原因导致的损坏,施工单位应当免费修复;如因人为原因导致的损坏,按双方约定或者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沈阳市建筑工程保修条例

沈阳市建筑工程保修条例

沈阳市建筑工程保修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6.11.30•【字号】•【施行日期】1997.01.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沈阳市建筑工程保修条例(1996年9月26日沈阳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1996年11月30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维护建筑工程所有者和使用者(以下称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工业建筑和民用与公共建筑及构筑物的保修。

第三条市建筑行政管理部门是建筑工程保修的主管部门,对本市建筑工程保修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区、县(市)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具体负责建筑工程保修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筑工程实行质量限期保修制度。

在申报工程竣工验收时,施工承包单位必须提交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工程竣工验收后,由接收单位转交使用者。

建筑工程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问题,施工承包单位或者建设单位(以下称责任单位)必须及时无偿保修,保证质量。

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鉴定单位鉴定,出现影响使用、安全的结构质量问题,保修责任不受保修期限的限制。

用户因工程质量问题造成损害的,按有关法律规定予以赔偿。

第五条施工承包单位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同时向用户提供《房屋使用说明书》,防止使用不当,造成质量问题。

第六条建筑工程保修的范围和期限:(一)土建工程中外墙面渗漏、屋面防水和地下室防水工程,保修期为三年。

其他土建工程:卫生间、厨房渗漏、倒泛水和积水;阳台排水管堵塞、倒泛水、积水、窗台漏水;室内地面空鼓、起砂和开裂;内外墙及天棚粉饰装修开裂、起鼓和脱落;门窗翘曲、开关不灵或缝隙超过规定;油漆、涂料脱皮;台阶排水坡断裂、沉陷等,保修期为一年。

建筑工程质量保修说明

建筑工程质量保修说明

建筑工程质量保修说明一、保修对象本保修说明适用于建筑工程项目施工完工后的质量保修阶段,涵盖建筑主体结构及相关设备设施的保修范围。

二、保修期限1. 建筑主体结构的保修期限为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的五年内,对于因施工质量问题而导致的结构瑕疵和损坏提供免费修理和更换。

2. 相关设备设施的保修期限根据具体器材的保修期限规定执行,保修期限内设备设施出现故障或损坏,将提供免费维修或更换。

三、保修内容1. 建筑主体结构的保修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保证主体结构的安全可靠,确保建筑在正常使用情况下不发生倾斜、开裂等结构问题;(2)保障主体结构的抗震抗风能力,确保建筑在地震或强风情况下不发生严重破坏;(3)保证主体结构的耐久性和稳定性,确保建筑在长期使用中结构不受到严重影响。

2. 相关设备设施的保修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保证设备设施的正常运作,确保设备使用功能正常;(2)保障设备设施的使用寿命,确保设备在正常维护保养下寿命达到预期;(3)提供设备设施运行维护指导,确保设备设施的长期稳定运行。

四、保修责任1. 若保修期限内建筑出现因施工质量问题引发的结构性瑕疵或损坏,施工方将承担相应的维修责任,并承担相关维修费用;2. 若保修期限内设备设施出现故障或损坏,设备供应商将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并承担相关维修费用。

五、保修流程1. 保修期限内,业主发现建筑结构或设备设施存在质量问题,应及时向施工方或设备供应商进行报修,并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2. 施工方或设备供应商收到报修请求后,将派遣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核实并制定维修方案;3. 维修完成后,施工方或设备供应商将提供报修证明和维修保养记录,确保保修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六、特别约定1. 本保修说明为建筑工程项目质量保修的基本规范,若有其他特殊约定,应在具体合同中明确规定;2. 保修期限内,业主应按照规定对建筑结构和设备设施进行定期保养和检查,确保建筑和设备的正常运行。

七、结语本保修说明旨在保障建筑工程质量,维护业主权益,施工方和设备供应商将按照约定认真履行保修责任,确保建筑工程的质量和稳定运行。

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保修期规定是怎样的?

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保修期规定是怎样的?

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保修期规定是怎样的?工程建筑,工程质量一直以来都是人们关注的问题,我国法律对于工程质量工程的管理等也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很多人对于其中的内容还有很多不理解的地方,今天小编就整理了关于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保修期的内容,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工程建筑,工程质量一直以来都是人们关注的问题,我国法律对于工程质量工程的管理等也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很多人对于其中的内容还有很多不理解的地方,今天小编就整理了关于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保修期的内容,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一、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保修期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明确工程质量责任,保护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各方及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工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是指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中对建设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方面的综合要求。

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均应遵守本条例。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建设工程质量的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省、市、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具体行使监督管理职能。

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建设项目中特殊专业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其所属的特殊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设工程质量实行政府监督、社会监理和企业保证相结合的制度。

第六条一切单位和个人有权就建设工程质量问题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检举和控告。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或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对执行本条例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二章编辑质量责任第八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建筑材料、构配件生产及设备供应等单位,必须加强质量管理,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并依据本条例规定承担建设工程质量责任。

建筑工程的质量保修制度

建筑工程的质量保修制度

建筑工程的质量保修制度
一、为了确保建筑工程质量,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规范建筑工程施工行为,特制定本建
筑工程质量保修制度。

二、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期限: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期限自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在正常
使用情况下为二年,结构部件保修期限为五年,屋面、管线、电气部件等保修期限为一年。

三、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应对工程质量承担保修责任,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对建筑工程施工过
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解决,并保证达到相关的标准和质量要求。

四、业主在接受工程交付时,应当签订《建筑工程交付单》,明确工程质量保修期限和保
修内容,双方同意质量保修范围内的问题由施工单位解决并承担相应费用。

五、在保修期限内,如发生质量问题,业主应在第一时间联系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应积极
响应并迅速解决。

六、如有争议,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如无法协商解决的,可向相关主管部门申请调解,最
终仍无法解决的,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七、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所需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包括但不限于修理、更换、返工等费用。

八、保修期限结束后,如有质量问题,业主可自行维修或委托其他单位维修,费用由业主
承担。

九、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防范质量问题的
发生。

十、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如有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地方,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以上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制度由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和业主共同遵守,双方应积极履行各自的
义务,共同维护建筑工程的质量和稳定。

建筑工程质保期规定

建筑工程质保期规定

建筑工程质保期规定建筑工程质保期是指承建单位在交付使用后,对所建筑物结构及设备设施进行维修和保养的一段时间。

它是保证建筑物质量合格的重要手段,也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

本文将详细介绍建筑工程质保期的相关规定。

一、质保期的定义和范围建筑工程质保期的定义: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承建单位对建筑物的结构、设备设施等责任保修期限,也称保修期、质量保修期、保修年限等。

一般而言,质保期是指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开始计算的一段时间。

质保期的范围:质保期一般包括建筑物的结构、主体设备及系统以及相关附属设施等。

二、质保期的时限质保期的时限是由国家法律法规进行约定的。

目前,在中国建筑工程领域,各地往往存在不同的质保期要求。

一般情况下,质保期较长的建筑工程包括房屋建筑、桥梁隧道等,而质保期较短的建筑工程则包括装饰工程、家庭装修等。

此外,不同工程的质保期限还可能因合同约定、工程性质、投资类型等不同而有所差异。

三、质保期的具体规定1. 以国家标准为准对于建筑工程质保期的具体规定,国家标准是最基本的依据。

国家标准中会对建筑工程质保期的长短、保修内容等做出明确规定,建筑企业和业主应按照国家标准执行。

2. 根据合同约定在建筑工程中,质保期还可以通过合同进行约定。

在签订建筑工程合同时,建设单位和承建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约定质保期的长短以及责任范围。

3. 合同保留证据为了保障双方权益,在签订合同时,建设单位和承建单位应保留一份合同及相关附件的原始副本。

这样,在质保期内若发生纠纷,双方可以依据合同的约定进行维权或进行其他法律救济。

四、质保期内的维修责任在质保期内,承建单位将承担对建筑物结构、设备设施等履行维修责任。

在该期间,如果发现建筑物存在质量问题,建设单位有权要求承建单位进行修缮或更换。

同时,承建单位应积极响应,并按照合同约定修复质量问题。

五、质保期结束后的维修责任一旦质保期结束,承建单位将不再对建筑物的质量问题承担维修责任,但并不代表完全摆脱责任。

建筑工程质量的保修范围

建筑工程质量的保修范围

建筑工程质量的保修范围建筑工程质量的保修范围是指在建筑工程保修期内,由于设计、施工等原因导致的建筑质量问题,由建筑承包商或施工单位进行修复或更换。

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旨在保障消费者的利益,同时也促进了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

一、保修期限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住宅和公共建筑的保修期为两年,其他类型的建筑为一年。

在这个时间内,如果出现设计、施工等方面的问题导致建筑质量不符合规定,则由承包商或施工单位免费进行维修或更换。

二、保修范围1.结构问题结构问题是指因设计、施工等原因导致房屋结构出现安全隐患。

例如墙体开裂、柱子变形等。

这些问题会影响房屋整体安全性能,需要及时处理。

2.水电气设备问题水电气设备是房屋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部分。

如果出现漏水、漏电等问题,则会对人身安全造成威胁。

因此,在保修期内,如果出现这些问题,则由承包商或施工单位进行维修。

3.门窗问题门窗是房屋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出现开合不灵、密封性能差等问题,则会影响房屋的保温性能,同时也会影响居住者的生活质量。

因此,在保修期内,如果出现这些问题,则由承包商或施工单位进行维修或更换。

4.装饰问题装饰是房屋美观度的重要因素。

如果出现涂料脱落、瓷砖开裂等问题,则会影响房屋的美观度。

因此,在保修期内,如果出现这些问题,则由承包商或施工单位进行维修。

三、保修责任在建筑工程保修期内,由于设计、施工等原因导致建筑质量不符合规定,则由承包商或施工单位免费进行维修或更换。

但是,在以下情况下,承包商或施工单位不承担责任:1.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损坏。

2.业主对房屋进行改造、拆除等操作导致的损坏。

3.业主未按照使用说明书使用设备导致的损坏。

4.业主未按照规定进行日常维护导致的损坏。

四、保修流程在保修期内,如果发现建筑质量问题,则需要按照以下流程进行处理:1.联系承包商或施工单位,说明问题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承包商或施工单位派人前来检查问题情况,并出具维修方案和所需费用清单。

建设工程合同质量保修

建设工程合同质量保修

建设工程合同质量保修
一、保修范围及期限
1. 本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包括主体结构安全性能、防水防漏功能、装饰装修质量、电气管线安装以及给排水设施等主要部分。

2. 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或供冷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3.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如出现质量问题,乙方应负责免费维修。

二、保修责任
1. 在质量保修期内,甲方发现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时,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

2. 乙方接到通知后应在合理期限内派人检查,确认问题后,应迅速组织修复。

3. 若因乙方原因导致质量问题,应由乙方承担相应的维修费用;若非乙方原因,双方应协商解决。

三、保修服务
1. 乙方应保证维修及时性,对于影响正常使用的紧急问题,应在24小时内响应。

2. 乙方应提供专业的维修服务,确保维修后的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

3. 乙方应对所更换的材料和部件提供至少一年的质保期。

四、违约责任
1. 若乙方未在约定时间内完成维修工作,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2. 若因乙方的维修造成其他损失,乙方应负责赔偿。

3. 若乙方未能履行保修责任,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进行维修,并由乙方承担相应费用。

五、其他事项
1. 本保修条款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生效。

2. 本保修条款的解释权归甲乙双方共同所有。

3. 本保修条款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内容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内容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内容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以及监理单位等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依法对工程的质量承担一定期限的保修责任,确保工程在使用过程中的质量问题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

一、保修范围与期限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建设工程的主体结构和基础设施部分通常享有较长的保修期限,如屋面防水、墙体保温、电气管线等,保修期限不得低于五年;而装修工程、给排水及供暖系统等,保修期限不得低于两年。

所有保修期限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二、保修责任
1. 施工单位应对其施工范围内的工程质量负责,并在保修期限内提供免费维修服务。

2. 建设单位应负责组织和协调保修工作,确保质量问题得到及时处理。

3. 监理单位应监督施工单位履行保修责任,并对质量问题的处理结果进行确认。

三、保修程序
1. 用户在使用过程中发现质量问题,应及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2. 建设单位收到通知后,应在规定时间内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现场勘查,并制定维修方案。

3. 施工单位根据维修方案,安排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维修,并确保维修质量。

4. 维修完成后,由监理单位进行验收,并出具维修完成证明。

四、法律责任
1. 对于未按保修制度履行保修责任的单位,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2. 若因质量问题造成用户损失,相关责任单位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 对于故意隐瞒质量问题或拒不履行保修责任的行为,将依法加大处罚力度。

五、监督管理
1.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建设工程质量保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 鼓励用户通过法定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3. 建立健全工程质量投诉受理机制,及时处理用户反映的质量问题。

建筑工程保修规定

建筑工程保修规定

建筑工程保修规定
根据建筑工程保修规定,为了确保工程质量和保持合同义务,建筑施工单位应遵守以下规定:
1. 缺陷保修期:建筑工程缺陷保修期自项目竣工之日起计算。

在此期间,施工单位应承担修复工程中出现的任何缺陷和质量问题的责任。

2. 缺陷保修责任:施工单位负有补救缺陷的责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成本。

如果在缺陷保修期内发现任何质量问题,业主有权要求施工单位及时进行维修或替换。

3. 报修程序:业主应在发现建筑工程存在缺陷或质量问题后,及时通知施工单位书面报修。

报修应详细描述问题,并附上相关照片或证据,以便施工单位进行评估和处理。

4. 修复时限:施工单位应在接到报修通知后合理时间内进行评估,并与业主协商确定修复计划和时间表。

修复时限应根据缺陷的性质和严重程度确定,但一般不应超过合理的时间范围。

5. 备件和材料替换:如有需要替换损坏或有缺陷的备件或材料,施工单位应负责提供合格的替换备件或材料,以保证修复工作质量。

以上规定仅为建筑工程保修的基本原则,具体的保修范围、时限和责任划分应根据合同约定进行。

在任何情况下,建筑施工
单位都应负有及时响应和解决业主报修问题的义务,以确保工程质量和顾客满意度。

建筑工程保修条例

建筑工程保修条例

建筑工程保修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筑工程的保修工作,保障建筑工程的质量和使用效果,促进建筑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建筑工程保修活动。

第三条保修管理的目标是确保建筑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功能正常,质量稳定可靠,维修及时有效。

第四条建筑工程保修活动应遵循保证期限、保证范围、保证责任、保证方式和解决争议的原则。

第二章保证期限第五条建筑工程保修期限自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

第六条建筑工程的保修期限可根据工程类型和规模的不同进行具体规定,但不得低于国家或地方建筑工程质量标准的要求。

第七条建筑工程保修期限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且不得少于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规定的最低要求。

第三章保证范围第八条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包括建筑结构、主要构件和设备设施等。

第九条建筑工程保修范围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并应与实际情况相符。

第十条建筑工程保修范围不包括因使用不当导致的损坏、自然灾害引起的破坏以及工程外部原因导致的损失。

第四章保证责任第十一条建筑工程保修责任由建设单位承担,并委托专业施工单位负责具体实施。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确保委托施工单位具备相应的技术、人员和设备条件,保证保修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对保修期内的工程质量问题及时发现并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修复。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要求,保证建筑工程在保修期内的质量和功能。

第五章保修方式第十五条建筑工程的保修方式可以采取返工、维修、更换等形式。

第十六条在保修期内,发现建筑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的,建设单位应及时通知施工单位,并共同商议解决方案。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进行保修,确保工程按照合同规定的标准进行修复。

第十八条若施工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的要求进行保修,建设单位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六章争议解决第十九条建筑工程保修期内的争议解决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条保修期限届满后发现的质量问题,可以通过法律程序进行维权。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保修期的规定是什么?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保修期的规定是什么?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保修期的规定是什么?(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建设工程在各个环节都有可能出现质量问题,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操作,出现质量问题时进行返修,因此要设置合理的保修期。

时间段根据不同的建筑材料的特性进行设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保修期规定中只涉及了部分项目,其他是否制定保修期并写进合同则由双方单独约定。

以下是保修期的规定和解释:一、保修期的规定第六章建设工程质量保修第四十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二、保修期规定的释义本条是关于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年限和保修期起始日的计算办法的规定。

本条所规定的最低保修期限应理解为根据《建筑法》第六十二条中规定的“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的权益”原则确定的最起码的期限。

国务院根据《建筑法》的授权在《条例》中对最低保修期作了明确的规定: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关系到基础设施工程和房屋建筑的整体安全可靠,必须在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内予以保修;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一般如果在5年内不渗漏,质量就会趋于稳定;3、供热与供冷系统,一般如果在2个采暖期、供冷期内不出现问题,质量就会趋于稳定;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一般如果在2年内不出现问题,质量就会趋于稳定。

关于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制度

关于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制度

关于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制度建筑工程的质量保修制度主要包括了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期限、质量保修责任、质量保修范围、质量保修程序等内容。

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期限是指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一定期限内,建筑工程承包商对建筑工程存在的质量问题承担责任的时间段。

在中国,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期限一般为质保金保修期和整体竣工保修期,质保金保修期一般为12个月,整体竣工保修期一般为60个月。

在这个期限内,建筑工程承包商需要负责维修工程出现的质量问题,确保建筑工程的稳定和安全。

建筑工程质量保修责任是指建筑工程承包商对于建筑工程在质保期内所发生的质量问题,承担相应的维修责任。

建筑工程承包商应当承担设备、材料使用质量问题、施工工艺和施工质量问题等方面的责任。

在质量问题出现后,建筑工程承包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处理修理质量问题,确保建筑工程的正常使用。

建筑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包括了在质保期内,由于施工质量、设计质量、材料质量等原因导致的建筑工程质量问题。

这些质量问题可能包括建筑结构安全问题、设备功能失效问题、漏水、渗水等质量问题。

建筑工程质量保修范围的确定需要根据建筑工程的实际情况和合同约定来确定,建筑工程承包商在质保期内需要对这些质量问题承担相应的维修责任。

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制度的实施需要经过一定的程序,包括发现质量问题、通知建筑工程承包商、维修质量问题等步骤。

在质量问题出现后,建筑工程使用者需要及时发现并通知建筑工程承包商,建筑工程承包商则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对质量问题进行维修。

如果建筑工程承包商未按照合同约定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处理质量问题,建筑工程使用者则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要求建筑工程承包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制度的实施对于提高建筑工程的质量,确保建筑工程的安全和稳定具有重要的作用。

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制度可以有效地减少工程质量问题引发的纠纷和事故,提高建筑工程使用者的满意度和信任度,有利于建筑工程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沈阳市建筑工程质量保修规定是什么?

沈阳市建筑工程质量保修规定是什么?

All things come to those who wait.(页眉可删)沈阳市建筑工程质量保修规定是什么?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规范和约束建筑工程保修责任主体的保修行为,维护建筑工程所有者和使用者(以下简称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沈阳市建筑工程保修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工程质量问题一直是我国严格管理和监督的一项工程,特别是对于建筑工程有着更为严格的规定和验收,因为建筑工程在投入使用后如果发生事故就会造成大量的人员伤亡和财物损失,给很多人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那沈阳市建筑工程质量保修规定是什么?下面就详细介绍。

沈阳市建筑工程质量保修规定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规范和约束建筑工程保修责任主体的保修行为,维护建筑工程所有者和使用者(以下简称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沈阳市建筑工程保修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的保修及投诉处理。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和投诉处理的综合管理工作。

各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管辖范围内房屋建筑工程的质量保修和投诉处理工作。

沈阳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具体负责和平区、沈河区、大东区、皇姑区、铁西区的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和投诉处理;东陵区(浑南)区、铁西新区、沈北新区、棋盘山开发区、于洪区、苏家屯区以及新民市、辽中县、康平县、法库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受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管辖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工程的质量保修和投诉处理。

市和区、县(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通过利用媒体、政务公开等方式向社会公布办公地址、联系电话等必要信息。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所称质量保修是指对处于保修期和保修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进行修复。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质量投诉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合法组织(以下简称投诉人)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依法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反映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的行为。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保修期的规定是什么?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保修期的规定是什么?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保修期的规定是什么?建设工程在各个环节都有可能出现质量问题,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操作,出现质量问题时进行返修,因此要设置合理的保修期。

时间段根据不同的建筑材料的特性进行设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保修期规定中只涉及了部分项目,其他是否制定保修期并写进合同则由双方单独约定。

以下是保修期的规定和解释:建设工程在各个环节都有可能出现质量问题,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操作,出现质量问题时进行返修,因此要设置合理的保修期。

时间段根据不同的建筑材料的特性进行设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保修期规定中只涉及了部分项目,其他是否制定保修期并写进合同则由双方单独约定。

以下是保修期的规定和解释:▲一、保修期的规定第六章建设工程质量保修第四十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二、保修期规定的释义本条是关于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年限和保修期起始日的计算办法的规定。

本条所规定的最低保修期限应理解为根据《建筑法》第六十二条中规定的“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的权益”原则确定的最起码的期限。

国务院根据《建筑法》的授权在《条例》中对最低保修期作了明确的规定: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关系到基础设施工程和房屋建筑的整体安全可靠,必须在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内予以保修;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一般如果在5年内不渗漏,质量就会趋于稳定;3、供热与供冷系统,一般如果在2个采暖期、供冷期内不出现问题,质量就会趋于稳定;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一般如果在2年内不出现问题,质量就会趋于稳定。

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是如何规定的?

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是如何规定的?

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是如何规定的?建筑工程是一个涉及众多利益相关方的复杂系统工程,工程质量直接关系到建筑物的使用寿命和安全性。

因此,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显得尤为重要。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规定。

首先,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规定了建筑工程的保修期限。

一般来说,建筑工程的保修期限在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通常为一定的年限,如5年或10年。

在这段保修期内,承包商对工程所用材料和施工工艺所出现的问题要承担修复责任,以确保工程质量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其次,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规定了建筑工程质量责任的划分。

在工程质量保修期内,如果发现工程质量存在问题,责任主体需根据具体情况做出责任划分。

一般来说,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在工程质量问题中都有一定的责任,需要承担相应的后果,以保障建筑工程质量的稳定和可靠。

此外,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还规定了建筑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程序。

一旦发现建筑工程存在质量问题,责任主体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以确保工程质量符合相关标准。

在整改过程中,需要充分沟通协商,明确责任,合理分工,共同推动问题的解决,保障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最后,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还规定了对工程质量问题的监督检查机制。

在工程维护期内,监管部门将定期对建筑工程进行检查,评估工程质量情况,及时发现并处理工程质量问题,以保障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同时,建筑业主也应积极配合监督检查工作,落实好建筑工程质量的维护责任。

综上所述,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是为了保障建筑工程质量,维护建筑物的安全和耐久性。

只有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各方承担相应责任,及时发现和解决工程质量问题,才能确保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将为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是如何规定的?

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是如何规定的?

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是如何规定的?本文档为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协议书,由以下各方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

一、基本原则1.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执行遵循以下原则:–受限责任:承包商承担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的责任。

–合理期限:质量保修期限为______个月/年。

–质量管理:建筑工程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规范要求。

二、双方权利和义务1. 承包商的权利和义务1.承包商应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并按时交付完工。

2.在质量保修期内,承包商需要对合同约定的质量问题进行修复或替换。

3.承包商应按照相关质量管理标准和规范进行建设,并提供必要的质保文件和证明材料。

2. 业主的权利和义务1.业主有权对建筑工程的质量进行检查和验收。

2.在质量保修期内,业主有权通知承包商修复或替换存在的质量问题。

3.业主应及时支付合同约定的工程款项,并提供必要的配合工作。

三、质量问题的处理1.如发现质量问题,业主应书面通知承包商,并提供详细的问题描述和相关证据材料。

2.承包商应在接到通知后的____天内进行调查,确认问题后提出解决方案。

3.双方将协商确定解决质量问题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修复、替换或补偿等。

4.如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可协商请第三方质量监督机构进行鉴定。

四、违约责任1.如某方未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如承包商未按时进行质量问题的修复或替换,业主可要求给予相应的违约金或降低工程款项。

3.如业主未及时支付工程款项,承包商有权暂停或终止质量问题的修复工作。

五、争议解决1.如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2.若协商无法达成一致,争议将提交______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3.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六、协议的生效和终止1.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质量保修期限届满。

2.本协议可由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修改或终止,应通过书面形式确认。

请在下方签名确认,以证明对以上内容的理解和同意:签名: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签名: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附件列表1.质保文件和证明材料清单2.相关国家标准和规范法律名词解释1.承包商:指负责承接建筑工程,按照合同约定负责工程施工和质量保证的法人或组织。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管理办法中的规定是怎样的?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管理办法中的规定是怎样的?

If you tell a friend of happiness, you will get two happiness, and if you confide your sorrow to a friend, you will be divided into half of sorrow.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建设工程质量保修管理办法中的规定是怎样的?第七条在正常使用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一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系统、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五装修工程为2年。

在我国,不仅商品有保修期限,建筑工程也是有保修期限的。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管理办法就对建筑工程保修的期限作出了规定,如果施工单位在保险期限内拒绝保修,可以通过多种手段进行维权。

那么建设工程质量保修管理办法中的规定是怎样的?下面由为读者进行解答。

一、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书的提交时间编辑《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

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的承诺,应当由承包单位以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书这一书面形式来体现。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书是一项保修合同,是承包合同所约定双方权利义务的延续,也是施工单位对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法律文本。

人们在日常生活中购买几十元、数百元的商品,生产供应厂商往往都须出具质赶保修书,而建设工程造价动辄几十万元、数百万元、数亿元甚至更多,如果没有保修的书面约定,那么对投资人和用户是不公平的,也不符合权利义务对等的市场经济准则。

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应当嫩法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资料时,向建设单位出具工程质量保修书。

工程质量保修书包括如下主要内容;1,质量保修范围《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

建筑工程质量保修说明

建筑工程质量保修说明

建筑工程质量保修说明尊敬的业主:感谢您选择我们公司进行建筑工程,并对您对我们的信任表示衷心的感谢。

为了确保我们的建筑工程质量得到充分的保证并满足您的期望,我们制定了以下质量保修说明,用于向您解释我们在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方面的政策和承诺。

一、保修期限及范围1. 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期限自工程竣工之日起计算,为期两年。

2. 保修范围包括建筑结构、基础设施、装修材料、设备设施等建筑工程各个方面。

3. 保修范围不包括以下情况: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非正常使用、维护保养不当等原因导致的损坏或故障。

二、保修责任及流程1. 在保修期内,如发现建筑工程存在质量问题,请您及时向我们公司报告。

2. 我们将派遣专业的技术人员进行评估,并提供针对性的维修方案。

3. 维修工作将在双方协商的时间内进行,并确保按照合同规定的标准进行修复。

4. 如果修复过程中需要更换零部件或材料,我们将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原厂或符合质量要求的替代品。

5. 修复完成后,我们将再次进行质量检查,并与您进行验收确认。

三、保修期后的维护和服务1. 保修期满后,我们将继续为您提供建筑维护和售后服务。

2. 如出现需要维修的情况,我们将根据实际情况提供有偿维修,并优先处理您的请求。

3. 您可以随时联系我们的客户服务部门,以获取相关建筑维护和服务的支持。

四、免责条款1. 如因您的过错、疏忽或非正常使用导致质量问题,我们将免除相应的保修责任。

2. 如因您或他人私自改动或拆卸工程设施导致的质量问题,我们将不承担保修责任。

3. 对于保修期外的工程维修及大修,我们将根据合同约定和实际情况进行协商,并制定相应的合同与收费方案。

五、其他条款1. 本质量保修说明是本建筑工程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请您在工程开始前仔细阅读并理解其中的内容。

2. 如对本保修说明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解释,请联系我们的客户服务部门,我们将竭诚为您解答。

最后,再次感谢您对我们公司的选择和信任。

我们将始终秉持着对建筑工程质量的高标准要求和对客户的负责态度,为您提供优质的服务和保修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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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建筑工程质量保修规定是什么?【推荐下载】工程质量问题一直是我国严格管理和监督的一项工程,特别是对于建筑工程有着更为严格的规定和验收,因为建筑工程在投入使用后如果发生事故就会造成大量的人员伤亡和财物损失,给很多人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那沈阳市建筑工程质量保修规定是什么?下面就详细介绍。

沈阳市建筑工程质量保修规定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规范和约束建筑工程保修责任主体的保修行为,维护建筑工程所有者和使用者(以下简称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沈阳市建筑工程保修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的保修及投诉处理。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和投诉处理的综合管理工作。

各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管辖范围内房屋建筑工程的质量保修和投诉处理工作。

沈阳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具体负责和平区、沈河区、大东区、皇姑区、铁西区的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和投诉处理;东陵区(浑南)区、铁西新区、沈北新区、棋盘山开发区、于洪区、苏家屯区以及新民市、辽中县、康平县、法库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受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管辖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工程的质量保修和投诉处理。

市和区、县(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通过利用媒体、政务公开等方式向社会公布办公地址、联系电话等必要信息。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所称质量保修是指对处于保修期和保修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进行修复。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质量投诉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合法组织(以下简称投诉人)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依法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反映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的行为。

本实施细则所称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是指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及合同的约定。

本实施细则所称质量投诉处理是指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直接受理或上级部门交办、转办的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依据国家、省、市有关法规和建筑工程施工验收规范等标准、规定,按投诉处理程序调查核实,责成责任单位对质量缺陷进行限期修复和投诉双方发生的分歧进行调解的行为。

本实施细则所称责任单位、包括但不限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管理单位和设计单位等。

第五条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条例坚持建设单位对用户负责,施工单位对建设单位负责的原则。

建筑工程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问题,责任单位必须及时无偿保修,保证质量。

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鉴定单位鉴定,出现影响使用、安全的结构质量问题,保修责任不受保修期限的限制。

用户因建筑工程质量缺陷问题造成损害的,有权按照有关法律规定通过司法程序向责任单位申请赔偿。

第六条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的范围和期限:一)土建工程:阳台、窗台、窗框漏水;室内地面空鼓、起砂和开裂;内外墙及天棚粉饰装修开裂、起鼓和脱落;门窗变形、开关不灵;油漆、涂料脱皮;台阶排水坡断裂、沉陷等,保修期为2年。

(二)电气管线、上下水管道安装工程:上水管道渗漏;下水管道倒坡、堵塞及渗漏;电器安装不符合标准,保修期为2年。

(三)建筑装修工程及其它建筑使用功能工程保修期为2年。

(四)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工程,供热、供冷等工程的保修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其他项目的保修期,按照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签订的合同规定执行。

第七条施工单位对建筑工程的质量保修期限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建设单位对用户的质量保修期限、自用户取得准住通知单之日起计算。

建设单位销售竣工验收合格期满一年(含一年)以上的住房,应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针对质量内容予以重新约定,明示质量保修范围和期限。

凡未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重新约定质量保修内容的,保修范围和期限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由建设单位履行质量保修责任。

第八条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确定的原则确定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责任的确定(由质量站规定各类质量问题的保修责任主体,明确施工单位、建设单位、物业单位各承担什么样的质量保修责任)。

第九条由于地震、洪水、台风等不可抗力造成的工程质量缺陷问题及用户拆、改、修和使用不当造成的建筑工程质量缺陷问题,不属于保修范围。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交付住宅工程时,应当向用户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及《住宅分户验收表》。

《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载明质量缺陷问题的投诉受理单位名称、联系人及有效联系方式。

委托物业服务单位受理用户投诉的,应当将物业服务单位名称、联系人及有效联系方式书面告知用户。

建设、施工等质量保修责任单位应当建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和投诉处理制度,按户建立工程质量状况档案,及时记录质量保修和投诉处理结果。

第十一条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范围和期限内发生质量缺陷问题,用户应当及时通知责任单位。

责任单位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到达现场查看,属于保修范围的,应当尽快提出保修方案,经用户同意后在15日内予以保修。

对有安全隐患或者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质量缺陷问题,责任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现场查看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涉及安全质量缺陷问题的处理方案应当经原设计单位审定签认,维修过程中工程原监理单位应当进行过程监理。

保修完成后,责任单位(涉及安全的、还需监理单位)签署验收单,并征求用户意见。

无特殊情况,保修工作应在3个月内完成。

在责任单位实施保修过程中,用户应当予以配合,不得以要求赔偿或其他方式阻碍保修工作进行。

凡因用户原因导致质量保修无法实施的,由用户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二条质量保修责任单位不按规定履行保修责任的,用户可向所在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投诉。

市和区、县(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设专人接待、登记用户的投诉,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及时通知责任单位予以保修。

第十三条用户投诉房屋建筑工程质量问题,应当提供如下情况:⑴姓名、地址、联系电话;⑵项目(小区)名称、地址、入住时间、建设单位名称;⑶商品房《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通知书》和《住宅分户验收表》;⑷工程质量缺陷问题描述及相关证明材料;⑸请求处理的具体要求;⑹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据和资料。

用户委托代理人进行反映的,代理人应出具委托书及相关身份证明。

多人采用信访形式提出共同的投诉事项,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第十四条市和区、县(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处理用户投诉按照如下程序进行:⑴填写《工程质量投诉登记表》,受理用户投诉;⑵向责任单位发出《工程质量投诉处理通知书》,责成其查明原因,确定保修方案并同用户协商;⑶用户同意保修方案的,责成责任单位限期予以的保修,并跟踪进度;用户不同意保修方案理由正当的,责成责任单位考虑用户理由后重新制定保修方案;无正当理由的,建议用户通过司法等其他途径解决。

⑷责任单位保修完成后,及时回访保修结果并将有关资料整理归档。

第十五条责任单位自接到用户或质量监督机构的保修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不能完成保修或同一质量缺陷问题经保修3次后仍未解决的,用户报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同意后;可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

第十六条用户在保修过程中,要求对质量缺陷问题进行检测和鉴定的,应与责任单位协商,责任单位认为不需要检测鉴定的项目,或不需要检测鉴定即能确定质量问题产生的原因,或者已有检测或鉴定报告,但用户有异议的,用户可与责任单位共同委托法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或鉴定,检测鉴定费用由用户先行垫付,根据检测鉴定结果确定费用承担主体。

第十七条在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期内,因建筑材料、构配件不合格导致的质量问题;按下列规定确定保修责任,由责任主体承担保修费用:(一)属于施工单位采购的,施工单位承担保修责任;(二)属于建设单位采购的,建设单位承担保修责任;(三)属于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提供的虚假或错误检测报告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承担保修责任。

上述责任单位被解散、撤销、宣告破产而终止的,质量保修按行政隶属关系由其主管机关负责实施。

无主管机关的,责任单位申请解散、撤销、宣告破产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征求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意见,对未履行完保修责任的单位;应当不予批准。

责任单位分立、合并或其他变更的,质量保修责任由变更后的单位承担。

第十八条下列情形不属于质量监督机构和投诉受理范围:㈠超出保修期限或不属于保修范围的;㈡已进入司法诉讼程序的;㈢不具实名或匿名投诉,且投诉内容不涉及工程结构安全;㈣投诉人与所投诉房屋无产权关系未受产权人书面委托的;㈤涉及经济赔偿经协调无法达成一致或提出退房、换房等要求的;㈥因用户擅自改变房屋结构、使用功能的以及装饰装修不当引起的质量缺陷问题;㈦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已经受理但尚未超过处理期限的重复投诉;㈧投诉人对投诉处理复核意见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的重复投诉;㈨其他不属于工程质量缺陷范畴,以及依法不属于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职责范围的投诉。

第十九条责任单位已承诺按有关规定履行保修责任;但投诉人对其维修的程序或方式、方法等存在分歧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及时进行调解。

经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应签定调解书,当事双方签字认可并严格执行。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时,质量监督机构可终止投诉处理:㈠投诉人反映质量缺陷问题已得到修复;㈡投诉人撤销投诉;㈢在处理过程中进入诉讼程序或因其他原因移交其他部门处理;㈣投诉人与责任单位就保修的程序或方式,方法等存在较大分歧,经调解无法达成一致;㈤当事方在执行调解书时提出异议,经调解仍存在较大分歧,无法达成一致的;㈥当事方对质量监督机构处理投诉产生不信任。

对于第㈣、㈤、㈥种情况,质量监督机构应制作投诉处理意见书,书面回复投诉人,建议通过仲裁司法途径解决。

第二十一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做出处理并书面答复后,投诉人对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签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其上级行政机关复查。

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投诉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复查机关的上级行政机关复核。

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在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投诉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有关机构不再受理。

第二十二条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实施保修后,责任单位应针对保修部位及内容的保修质量向用户出具承诺书并兑现。

在承诺期限内同一质量缺陷问题再次出现时,仍由原责任单位负责质量保修。

第二十三条工程质量保修实行保修抵押金制度。

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将保修抵押金存入负责该工程质量监督的监督机构在银行开设的专门账户。

未存入保修抵押金的工程,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得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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