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的相关法律
我国户籍管理法规
我国户籍管理法规一、引言户籍管理是国家对公民身份和居住地进行管理的重要制度,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介绍我国户籍管理的法规情况。
二、基本原则我国户籍管理法规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 公平公正原则:户籍管理应当公平公正,不得歧视任何个人或群体。
2. 法定原则:户籍管理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进行,不得超越法律授权范围。
3. 便民利民原则:户籍管理应当为公民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三、主要法规我国户籍管理涉及多个法规,其中主要包括以下几个:1.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该法规规定了居民身份证的颁发、使用和管理等方面的内容,是我国户籍管理的基础法律。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法》:该法规明确了户籍的设立、变更、注销等程序和要求,规范了户籍管理的各项事务。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该法规具体规定了户口登记的程序、材料和要求,细化了户籍管理的实施细则。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份证法实施细则》:该法规对居民身份证的具体实施细则进行了规定,为户籍管理提供了操作指南。
四、发展现状与问题目前,我国户籍管理法规不断完善,但仍存在一些问题:1. 城乡差异:城市和农村户籍管理存在一定差异,城市户籍更加便捷,农村户籍相对繁琐,需要进一步加强统一管理。
2. 流动人口管理:随着人口流动的增加,流动人口的户籍管理成为一项重要任务,需要制定更加灵活、便捷的管理措施。
3. 数据共享与保护:户籍管理涉及大量个人信息,需要加强数据共享与保护,确保个人隐私安全。
五、展望与建议为进一步完善我国户籍管理法规,提出以下建议:1. 统一标准:加强城乡户籍管理的统一标准,消除差异,实现公平公正。
2. 创新管理模式:探索运用先进技术手段,如云计算、大数据等,提高户籍管理的智能化水平。
3. 加强培训与宣传:加强对户籍管理从业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法律意识和服务水平。
4. 加强数据保护:建立健全的数据保护机制,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防止信息泄露和滥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法(建议草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户籍登记第三章户籍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国居民人口登记和户籍管理,保障居民的各项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适应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需要,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生并居住的中国公民,香港同胞、澳门同胞、台湾同胞迁入内地定居的,华侨回国定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定居并被批准加入或者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以及其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规定拥有中国国籍并在中国内地定居的(以上统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适用本法。
第三条国家对居民实施户籍登记制度,这是掌握居民身份信息的重要手段,是对居民各项工作生活行为进行管理的主要依据,也是保障居民获得各项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出生地点和居住地点等,均依法享有平等的户籍登记并拥有户籍档案的权力,也同时拥有依法接受户籍管理的义务。
第五条国务院公安部门,主管全国的户籍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户籍管理工作。
居民出生地、定居或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及其派出机构(统称户籍登记机关),负责居民户籍的登记和日常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房产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户籍登记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家为适应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需要,推进户籍改革,建立科学、合理、高效、统一的户籍管理制度,促进户籍登记和管理的规范化、信息化和网络化。
第二章户籍登记第七条户籍登记按登记方式分为初始登记和补充登记。
初始登记为居民出生后或定居时的首次登记;补充登记为因居民户籍登记项目内容变更、居民死亡、终止户籍或恢复户籍所发生的登记项目修改或增加而进行的登记。
初始登记项目内容终生不变,且只有一个登记机关,补充登记可根据规定和居民要求随时进行,可以在不同地点的登记机关完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户籍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户籍管理规定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户籍管理规定是为了规范和管理全国范围内的人口户籍制度,确保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秩序的稳定。
本文档将介绍户籍管理的基本原则和相关规定。
户籍管理的基本原则1. 公民自愿原则:公民有权自愿选择户籍所在地,并享有迁入、迁出户籍的自由。
2. 平等原则:户籍管理应当遵循平等原则,不得因种族、性别、宗教等因素进行歧视。
3. 法律保护原则:户籍管理应当依法进行,公民的合法权益应得到法律的保护。
4. 便利服务原则:户籍管理部门应提供便利的服务,方便公民办理各类户籍手续。
户籍管理的基本规定1. 户籍登记:公民应当按照规定时限,在户籍所在地进行户口登记,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家庭关系等内容。
2. 户籍证明:户籍管理部门应当为公民提供户籍证明,用于证明公民的身份和户籍信息。
3. 迁移登记:公民如需迁移户籍,应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迁移登记手续,并及时办理迁移前后地区的户籍注销和登记。
4. 定期核查:户籍管理部门应定期进行户籍核查,确保户籍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5. 信息共享:户籍管理部门应与其他相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确保各部门之间的数据互通。
户籍管理的责任和义务1. 户籍管理部门应当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严禁泄露或滥用公民的户籍信息。
2. 公民应当如实提供个人信息,不得提供虚假信息或隐瞒重要事实。
3. 公民享有申诉和举报的权利,对户籍管理部门的不当行为或违法行为可以向上级机关投诉或举报。
结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户籍管理规定旨在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秩序的稳定。
户籍管理部门应按照相关规定,依法管理和维护户籍制度,为公民提供便利的服务,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
同时,公民也应履行相应的义务,如实提供个人信息,配合户籍管理工作的开展。
刑法典全文中关于户口
刑法典全文中关于户口
【原创版】
目录
1.刑法典中户口的定义和作用
2.刑法典中关于户口管理的规定
3.刑法典中关于户口的法律责任
4.户口制度在我国的历史和现状
5.户口制度对社会的影响
正文
一、刑法典中户口的定义和作用
在我国的刑法典中,户口是指居民的户籍登记,包括出生、死亡、迁入、迁出、变更等登记。
户口是用来记载和证明居民身份、住址等基本信息的重要工具,也是国家进行人口管理、社会治理、公共服务的重要依据。
二、刑法典中关于户口管理的规定
刑法典中关于户口管理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居民必须按照规定进行户口登记。
新生儿出生后,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为其办理出生登记;居民死亡后,应当及时办理死亡登记。
2.居民的户口登记信息必须真实、准确。
如果户口登记信息有误,应当及时申请更正。
3.禁止冒用、借用、买卖、出租、出借户口。
这些行为都属于违法行为,将受到法律的处罚。
三、刑法典中关于户口的法律责任
如果违反了刑法典中关于户口管理的规定,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具体的法律责任包括:警告、罚款、拘留等。
如果构成犯罪,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户口制度在我国的历史和现状
我国的户口制度始于上世纪 50 年代,经过多次改革,现在已经形成了以居民身份证制度为核心的户口制度。
在这个制度下,居民的户口信息被集中保存在公安机关,用于实现人口管理和社会治理。
五、户口制度对社会的影响
户口制度对我国的社会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一方面,户口制度有助于实现有效的人口管理,维护社会秩序,提供公共服务。
刑法典全文中关于户口
刑法典全文中关于户口(实用版)目录1.刑法典中户口的相关概念2.刑法典中户口的作用3.刑法典中关于户口的法律规定4.违反户口规定的法律责任正文一、刑法典中户口的相关概念在我国刑法典中,户口是指居民的户籍登记,包括出生、死亡、迁入、迁出、变更等登记。
户口是公民身份的重要证明,记录了个人的基本信息,如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父母姓名等。
二、刑法典中户口的作用刑法典中,户口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首先,户口是维护社会治安、确保公民身份合法性的重要手段。
通过对户口的管理,可以有效防止和打击犯罪活动,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其次,户口是实施社会福利、公共服务的重要依据。
如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领域,都需要依据户口信息来进行管理和服务。
三、刑法典中关于户口的法律规定刑法典中关于户口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户口登记的规定:居民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户口登记,如出生、死亡、迁入、迁出等情况需要及时办理登记手续。
2.户口信息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篡改、买卖、伪造户口信息。
3.户口迁移的规定:户口迁移需要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如跨省、市、县迁移需要办理相应的手续。
4.户口注销的规定:死亡、出国定居等原因导致户口注销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手续。
四、违反户口规定的法律责任对于违反户口规定的行为,刑法典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1.未按照规定进行户口登记的,可以处以警告或者罚款。
2.泄露、篡改、买卖、伪造户口信息的,可以处以拘役、有期徒刑或者罚金。
3.违反户口迁移、注销等规定的,可以处以警告或者罚款。
总之,刑法典对户口的管理和规定具有重要意义,既保障了公民身份的合法性,又维护了社会治安和国家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管理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管理法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户籍管理,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户籍管理坚持以人为本,服务发展,城乡一体化,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全国实行统一的户籍制度,依法登记的户口为公民的法定户籍。
第四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户籍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户籍管理工作。
第二章户籍登记第五条公民出生、死亡、失踪、户口迁移、变更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地等,应当向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登记。
第六条婴儿出生后,父母或者监护人应当在其出生之日起30日内,向婴儿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第七条公民死亡,户主或者亲属应当在其死亡之日起15日内,向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死亡登记。
第八条公民因婚姻、收养、迁移等原因,需要变更户籍所在地,应当向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户口迁移登记。
第九条公民变更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地等,应当向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章户籍证明第十条户籍证明是证明公民户籍身份的重要证件,包括户口簿、户口迁移证、户口注销证明等。
第十一条公民需要办理户籍证明的,可以向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户籍证明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核并出具户籍证明。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200元以下罚款:1. 未按照规定申报登记户籍信息的;2. 未按照规定办理户籍证明的;3. 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户籍登记或者证明的。
第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1. 非法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户籍证明的;2. 非法侵入、篡改、删除户籍管理系统的;3. 泄露公民户籍信息的。
第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本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户籍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户籍管理规定
一、概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户籍管理规定是为了规范和管理居民户籍
制度,确保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安全。
本文档将对该
管理规定进行详细介绍。
二、户籍登记
1. 公民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户籍登记,提供真实、准
确的个人信息。
2. 户籍登记包括出生登记、迁入登记、迁出登记和死亡登记等。
三、户籍证件
1. 公民应当持有有效的户籍证件,包括身份证、户口簿等。
2. 公民应当妥善保管户籍证件,不得将其借、租、让他人使用。
四、户口迁移
1. 公民因户口迁移需要办理手续时,应当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证
明材料。
2. 户口迁移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得违反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五、户口注销
1. 公民因死亡、丧失国籍等原因,户口可以被注销。
2. 户口注销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进行,不得随意注销他人户口。
六、违法行为和处罚
1.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买卖、转让户籍证件。
2. 违反户籍管理规定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包括罚款、行政拘留等。
七、监督和检查
1.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居民户籍管理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行为。
2. 公民可以举报违法行为,相关部门应及时处理并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以上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户籍管理规定的简要介绍,具体内容请参阅相关法律法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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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文档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操作请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管理办法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和管理国内居民的户籍制度,确保居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行制定的法律文件。
户籍管理原则1. 公民自愿原则:公民有权自愿选择户籍所在地,并享有迁移户籍的自由。
2. 平等原则:户籍管理应当平等对待所有公民,不得因地域、种族、性别、宗教等因素进行歧视。
3. 法律保护原则:户籍管理应当依法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确保公民享有平等的待遇和权利。
4. 便利原则:户籍管理应当提供便利的服务,方便公民办理户籍相关事务。
户籍登记1. 出生登记:公民的出生应当及时登记,确保新生儿获得合法身份。
2. 迁入登记:公民迁入新的户籍所在地,应当及时办理迁入登记手续。
3. 迁出登记:公民迁离原户籍所在地,应当办理迁出登记手续。
4. 户口簿管理:户口簿是公民户籍的重要证明,应当妥善管理和更新。
5. 信息变更登记:公民的户籍信息变更,应当及时办理登记手续。
户籍迁移1. 公民户籍迁移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和相关程序。
2. 公民迁移户籍应当办理迁入和迁出手续,同时遵守迁入地的相关规定。
3. 户籍迁移涉及的手续和材料应当便捷和明确。
户籍管理责任1. 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户籍管理的组织和领导,确保户籍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2. 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户籍登记和迁移的监督和管理,防止违规行为的发生。
3. 公民应当配合政府部门的户籍管理工作,提供真实、准确的个人信息,不得提供虚假材料。
处罚措施1. 对违反户籍管理法规的行为,相关政府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罚款、警告、限制迁移等。
2. 对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伪造证明材料的行为,将严肃处理,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结论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管理办法旨在规范和管理居民的户籍制度,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行。
各级政府部门和公民都应当共同遵守和配合执行该法规,以促进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管理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管理法规
一、法律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管理法是为了规范和管理公民的户籍制度,保障公民的基本权益而制定的法律法规。
二、法律目的
该法旨在建立健全的户籍管理制度,确保公民的合法权益得到
保护,并为国家统计、社会管理等提供基础数据支持。
三、核心内容
1. 户籍登记:规定了公民的户籍登记程序和要求,包括出生登记、迁入登记、迁出登记等。
2. 户籍变更:明确了户籍变更的情形和程序,如婚姻登记、离
婚登记、死亡登记等。
3. 户籍证明:规定了户籍证明的种类和办理程序,如户口簿、
居民身份证等。
4. 管理机构:明确了户籍管理机构的职责和权限,如公安机关
负责户籍管理工作。
5. 法律责任:对违反户籍管理法规的行为进行了明确的法律责
任规定,如虚假户籍登记、销毁户籍资料等。
四、法律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管理法规定,公民享有平等的户籍权利,
不受性别、民族、职业、居住地等因素的限制。
同时,法律还规定
了对违法户籍管理行为的处罚措施,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五、总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管理法为公民提供了明确的户籍管理制度,保障了公民的基本权益。
我们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正确履行户籍管
理义务,共同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我国居民户籍管理条例
我国居民户籍管理条例
引言
该文档旨在对我国居民户籍管理条例进行简要介绍和分析。
居
民户籍管理条例是我国为了规范和管理居民户籍而制定的法律法规。
背景
居民户籍管理条例是我国政府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促进经济发展而制定的重要法规。
它对居民的户籍登记、变更、迁移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旨在建立一个高效、公正、透明的户
籍管理制度。
主要内容
居民户籍管理条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户籍登记:规定了居民户籍登记的程序和要求,包括居民应
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以及登记机关的职责和义务。
2. 户籍变更:明确了户籍变更的情况和程序,包括婚姻、离婚、出生、死亡等情况下的户籍变更要求和办理流程。
3. 户籍迁移:规定了居民户籍迁移的条件和手续,包括居民迁
往其他地区或国家时的迁移要求和程序。
4. 户籍管理机构:明确了户籍管理机构的职责和权力,包括居
民户籍档案的管理、信息共享等方面。
5. 户籍保护:强调了居民户籍的保密性和安全性,明确了未经
授权不得查阅、使用居民户籍信息的规定。
实施和监督
为了确保居民户籍管理条例的有效实施,需要建立相应的监督
机制和措施。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户籍管理机构的监督,确保其依法
履职;同时,公民也应加强自我监督,积极配合居民户籍管理工作。
结论
我国居民户籍管理条例的制定和实施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
公民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各相关方应共同努力,确保居民户籍管理
工作的顺利进行,为我国的发展和稳定做出贡献。
---以上为简要介绍和分析,仅供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户籍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户籍法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法旨在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户籍管理,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社会和谐发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居民户籍管理工作。
第三条居民户籍管理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居民户籍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居民户籍管理工作。
第二章户籍登记第五条户籍登记分为出生登记、死亡登记、户口迁移登记、户口变更登记和户口注销登记。
第六条出生登记应当在新生儿出生后30日内,由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向婴儿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
第七条死亡登记应当由户主或者亲属在死亡后30日内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
第八条户口迁移登记应当符合国家迁移政策,由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第九条户口变更登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由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办理户口变更手续。
第十条户口注销登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由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办理户口注销手续。
第三章户籍证明第十一条居民户籍证明包括身份证、户口簿、户口迁移证、户口注销证明等。
第十二条居民户籍证明的办理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由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办理相关证明。
第十三条居民户籍证明应当真实、完整、清晰,不得涂改、伪造、变造。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一)违反户籍登记规定,故意隐瞒、谎报户口信息的;(二)伪造、变造、买卖、租借居民户籍证明的;(三)非法转让户口的;(四)其他违反户籍管理的行为。
第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可以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户籍登记职责的;(二)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的;(三)其他不依法履行户籍管理职责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法律条文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份和户籍关系的法律规范。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户籍是公民身份和居住地的重要基础,是公民享受权益和履行义务的前提。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分为农业户籍和非农业户籍。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登记机关是负责户籍登记和管理的机关。
第五条
公民的户籍登记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如实登记公民的基本信息和身份证明材料。
第六条
公民的户籍迁移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经过户籍登记机关批准。
第七条
对于无户口的人员,应当依法办理户籍登记,确保其享受相应
的权益。
第八条
公民的户籍注销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并经过户籍登记机关批准。
第九条
公民享有户籍信息的查询权,户籍登记机关应当提供相应的查
询服务。
第十条
对于违反户籍法规定的行为,户籍登记机关有权依法进行处罚
和纠正。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法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制定并公布。
第十二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刑法典全文中关于户口
刑法典全文中关于户口摘要:一、前言二、刑法典中关于户口的相关条款1.涉及户口的犯罪行为2.户口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三、我国户口制度的现状和问题1.户口制度的演变2.当前户口制度面临的问题四、改革和完善我国户口制度的建议1.推进户口制度改革2.消除城乡二元户籍制度的差异3.完善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五、结论正文:一、前言户口制度作为我国特有的一项社会管理制度,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户口制度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如城乡二元户籍制度的差异、流动人口管理等。
本文将结合刑法典全文,对我国户口制度进行分析,并提出改革和完善的相关建议。
二、刑法典中关于户口的相关条款1.涉及户口的犯罪行为刑法典中涉及户口的犯罪行为主要包括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等。
这些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户口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地位,同时也说明有不法分子企图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利益。
2.户口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我国刑法典对户口管理制度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包括办理户口登记、变更、注销等程序,以及对违反户口管理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等内容。
这些规定对于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和公共安全具有重要作用。
三、我国户口制度的现状和问题1.户口制度的演变自建国以来,我国户口制度经历了多次调整和改革。
从计划经济时期的严格控制,到改革开放后的逐步放松,再到近年来积极推进的改革,我国户口制度在不断演进。
2.当前户口制度面临的问题尽管我国户口制度在不断改革和完善,但仍面临一些问题,如城乡二元户籍制度的差异、流动人口管理等。
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会公平、制约了社会经济发展。
四、改革和完善我国户口制度的建议1.推进户口制度改革要消除城乡二元户籍制度的差异,逐步推进户口制度的市场化改革,使户口制度更加符合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2.消除城乡二元户籍制度的差异要消除城乡二元户籍制度的差异,逐步推进户口制度的市场化改革,使户口制度更加符合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户籍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户籍法规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户籍法是为了规范和管理居民户口制度,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法律。
该法规对居民的户籍登记、变更、注销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
户籍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户籍法规,居民户籍的登记是指将公民的个人信息录入户籍簿的过程。
户籍登记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公民自愿申请,不得强制登记。
- 提供真实、准确的个人信息,不得提供虚假材料。
- 登记机关应当及时受理并完成登记手续。
户籍变更居民户籍的变更是指户籍信息发生变化时,需要进行相应的修改。
常见的户籍变更情况包括:- 婚姻登记:结婚、离婚等婚姻状态的变更。
- 生育登记:生育子女后,需要将子女信息添加到户籍簿中。
- 迁移登记:由于工作、学习等原因,需要迁移户口到其他地区。
- 其他变更:如户籍信息错误需要更正等情况。
户籍变更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
- 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 经过户籍登记机关审核和批准。
户籍注销居民户籍注销是指个人户籍被取消的情况,常见的情况包括:- 死亡注销:公民死亡后,其户籍将被注销。
- 迁出注销:居民迁移至国外或其他地区,需注销原户籍。
户籍注销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 经过户籍登记机关审核和批准。
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户籍法规,对于违反户籍法规的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 提供虚假材料的,将受到处罚。
- 强制他人登记户籍的,将受到处罚。
- 违反户籍变更、注销程序的,将受到处罚。
结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户籍法规对居民户籍制度进行了明确规定,旨在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居民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户籍登记、变更和注销,同时要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提供虚假材料或强制他人登记户籍。
户籍管理制度范本
户籍管理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户籍管理,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范本。
第二条本范本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户口登记、户口迁移、户口注销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户籍管理工作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四条公安机关是户籍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全国范围内的户籍管理工作。
二、户口登记第五条户口登记包括出生登记、死亡登记、户口迁移登记、户口注销登记等。
第六条公民应当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的户口所在地办理出生登记。
第七条公民死亡后,应当及时办理死亡登记,并注销户口。
第八条户口迁移登记包括市内迁移、省内迁移和跨省迁移。
公民办理户口迁移应当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九条户口注销登记包括迁出注销、死亡注销、出国(境)注销等。
公民办理户口注销应当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
三、户口迁移第十条户口迁移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开的原则,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公民办理户口迁移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合法的迁移理由;(二)具有合法的居住证明;(三)符合迁入地的人口规模和结构要求。
第十二条户口迁移程序:(一)提交迁移申请;(二)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三)迁出地公安机关审核;(四)迁入地公安机关接收;(五)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四、户籍证明和身份证件第十三条户籍证明是指用以证明公民户籍关系的书面材料,包括户口簿、户口迁移证、户籍证明等。
第十四条公民可以申请办理户籍证明,用以证明其户籍关系、户口迁移等情况。
第十五条身份证件是指用以证明公民身份的书面材料,包括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等。
第十六条公民应当依法申请办理身份证件,并妥善保管,不得涂改、伪造、冒用、买卖或者出租。
五、法律责任第十七条违反本范本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户籍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户籍管理法规
我国户籍管理法规一、前言为了加强户籍管理,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法规。
本法规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户籍管理工作。
二、户籍管理体制1. 国家公安部负责全国户籍管理工作。
2.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户籍管理工作。
3.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户籍管理工作。
三、户籍登记1. 出生登记婴儿出生后,父母或者监护人应当在三个月内,向婴儿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出生登记。
2. 死亡登记公民死亡后,家属或者有关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向死亡公民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死亡登记。
3. 迁移登记公民因工作、学习、婚姻等原因,需要将户籍迁移的,应当向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迁移登记。
4. 更正登记户籍登记内容有误的,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公安派出所申请更正登记。
四、户籍证明1. 居民身份证公民应当依法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居民身份证是公民身份的证明。
2. 户口簿户口簿是记载户籍事项的证明文件。
公民从事就业、教育、婚姻等活动,需要户口簿的,应当向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领取。
3. 户籍证明公民需要证明户籍事项的,可以向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出具户籍证明。
五、法律责任1. 违反本法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1)未按照规定申请出生登记、死亡登记的;(2)未按照规定办理迁移登记的;(3)未按照规定申请更正登记的;(4)伪造、变造、冒用、买卖或者出租、出借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的。
2. 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在户籍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附则本法规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此前有关户籍管理的规定,凡与本法规不一致的,按照本法规执行。
以上内容为我国户籍管理法规的概述,具体法规内容请以国务院公布的最新版本为准。
刑法典全文中关于户口
刑法典全文中关于户口摘要:一、前言二、刑法典中关于户口的相关条款1.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个人信息2.非法迁移户口3.利用虚假户口从事非法活动三、法律责任及处罚1.刑事责任2.行政处罚四、总结与建议正文:一、前言在我国,户口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社会制度,涉及到个人的身份、福利、就业等多方面。
然而,一些人为了谋求不正当利益,违反法律规定进行非法户口操作,给社会秩序带来极大隐患。
本文将结合刑法典全文,对关于户口的相关规定进行梳理。
二、刑法典中关于户口的相关条款1.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个人信息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非法迁移户口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为他人办理虚假户口迁移手续,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利用虚假户口从事非法活动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利用虚假户口从事非法活动的,依照其所从事的非法活动的性质,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罚。
三、法律责任及处罚1.刑事责任如上所述,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个人信息、非法迁移户口以及利用虚假户口从事非法活动等行为,都将面临刑事责任。
根据情节的轻重和所涉罪名的不同,处罚也有所区别,包括拘役、有期徒刑、罚金等。
2.行政处罚对于户口管理方面的违法行为,除了刑事责任外,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等相关规定,对于非法迁移户口、办理虚假户口等行为,公安机关可以予以警告、罚款等处罚。
四、总结与建议从刑法典全文来看,我国对户口管理方面的违法行为采取严厉打击的态度。
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自身权益,我们应当遵守相关法律规定,不要从事非法户口操作。
户口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户口管理,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户口登记、迁移、变更、注销等户口管理活动。
第三条户口管理工作遵循依法行政、公开透明、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户口管理工作人员应当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规章制度。
第二章户口登记第五条户口登记是户口管理的基础工作,公民应当依法进行户口登记。
第六条户口登记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二)方便群众,减少手续;(三)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管理水平。
第七条户口登记包括以下内容:(一)公民的基本信息,如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身份证号码等;(二)家庭成员关系;(三)户口所在地;(四)居住地;(五)其他需要登记的信息。
第八条户口登记机关应当及时受理公民的户口登记申请,对符合条件的人员予以登记。
第九条户口登记实行属地管理,公民户口登记地点应当为其居住地。
第三章户口迁移第十条户口迁移是指公民从原籍地迁入其他地区居住,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第十一条户口迁移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二)方便群众,减少手续;(三)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管理水平。
第十二条户口迁移分为以下几种类型:(一)投靠直系亲属;(二)工作调动;(三)购房入户;(四)投资入户;(五)其他合法原因。
第十三条户口迁移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户口迁移政策;(二)有合法的迁移原因;(三)有稳定的居住地;(四)有稳定的收入来源。
第十四条户口迁移申请人应当向户口迁移地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一)户口迁移申请表;(二)户口簿;(三)身份证;(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四章户口变更与注销第十五条户口变更是指公民户口登记信息发生变化,如姓名、民族、婚姻状况等。
第十六条户口变更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真实、准确、及时;(二)方便群众,减少手续;(三)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管理水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1月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一次会议通过 1958年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 自1958年1月9日起施行)第一条 为了维持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权利和利益,服务于社会主义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户口登记。
现役军人的户口登记,由军事机关按照管理现役军人的有关规定办理。
居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的户口登记,除法令另有规定外,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
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
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
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
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第四条 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
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
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
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第五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
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
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
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
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第六条 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第七条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户籍登记条例细则
户籍登记条例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户籍登记工作,保障公民户籍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户籍登记工作。
第三条户籍登记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户口登记机关第四条户籍登记机关为各级公安机关,负责具体实施户籍登记工作。
第五条公安机关应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置户籍登记工作人员,确保工作的高效、准确。
第三章户口登记簿与户口簿第六条户口登记簿是记录公民户籍信息的主要载体,由公安机关统一管理和使用。
第七条户口簿是公民户籍信息的法定证明文件,由公安机关根据户口登记簿发放。
第四章户口登记单位与户主第八条户口登记单位以家庭为单位,户主为家庭中的成年成员。
第九条户主应负责家庭成员的户籍登记申报工作,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
第五章常住人口登记第十条常住人口应在户籍所在地登记,不得重复或遗漏登记。
第十一条常住人口登记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职业、住址等。
第六章出生登记第十二条新生儿应在出生后一个月内,由父母或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第十三条出生登记应提供出生医学证明、父母双方的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
第七章死亡登记第十四条公民死亡后,其亲属或监护人应在一个月内,向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报死亡登记。
第十五条死亡登记应提供死亡证明、户口簿等相关材料。
第八章其他登记事项第十六条其他登记事项包括迁入、迁出、变更等,公民应在相关事项发生后一个月内,向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报。
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七条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一)虚报、瞒报、伪造户籍信息的;(二)重复或遗漏登记户籍的;(三)不按规定申报出生、死亡或其他登记事项的;(四)其他违反户籍登记规定的行为。
第十章附则第十八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公安机关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细则的修改,由公安机关报经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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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国人的近亲属;
二、定居在中国的;
三、有其他正当理由。
第八条 申请加入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取得中国国籍;被批准加入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
第九条 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
(1988年9月5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的决定》修正 根据2000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的决定(2000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公布施行)》第二次修正)
(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5次会议通过 2001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 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2003年6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03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公布 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1.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来自、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
2.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
3.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
第十四条 被假释、缓刑的犯人,被管制分子和其他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在迁移的时候,必须经过户口登记机关转报县、市、市辖区人民法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才可以办理迁出登记;到达迁入地后,应当立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涉及户口的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摘要)
一、法 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
会议通过 1980年9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令第8号公布施行)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都适用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各民族的人都具有中国国籍。
第十五条 公民在常住地市、县范围以外的城市暂住三日以上的,由暂住地的户主或者本人在三日以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暂住登记,离开前申报注销;暂住在旅店的,由旅店设置旅客登记簿随时登记。
公民在常住地市、县范围以内暂住,或者在常住地市、县范围以外的农村暂住,除暂住在旅店的由旅店设置旅客登记簿随时登记以外,不办理暂住登记。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第十一条 被征集服现役的公民,在入伍前,由本人或者户主持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注销户口,不发迁移证件。
第十二条 被逮捕的人犯,由逮捕机关在通知人犯家属的同时,通知人犯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
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第三十二条 学员学完规定的科目,考试不合格的,由院校发给结业证书,回入学前户口所在地,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同等院校结业生的安置办法安置。
第三十三条 学员因患慢性疾病或者其他原因不宜在军事院校继续学习,经批准退学的,由院校发给肄业证书,由入学前户口所在地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接收安置。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户口登记。
现役军人的户口登记,由军事机关按照管理现役军人的有关规定办理。
居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的户口登记,除法令另有规定外,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
第十八条 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1.未满18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2.18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九条 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三)在当地有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
(四)有能力履行担保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1958年1月9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91次会议通过 1958年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施行)
第一条 为了维持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权利和利益,服务于社会主义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十二条 户口簿、册、表格、证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统一制定式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统筹印制。
公民领取户口簿和迁移证应当缴纳工本费。
第二十三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可以根据本条例的精神,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制定单行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十六条 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百零八条 担保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随军的军官家属、随调的军官子女及其配偶的就业和工作调动,按照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1984年5月3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决定(1998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公布施行)》修正))
第十六条 公民因私事离开常住地外出、暂住的时间超过三个月的,应当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延长时间或者办理迁移手续;既无理由延长时间又无迁移条件的,应当返回常住地。
第十七条 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
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第十四条 中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除第九条规定的以外,必须办理申请手续。未满十八周岁的人,可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代为办理申请。
第十五条 受理国籍申请的机关,在国内为当地市、县公安局,在国外为中国外交代表机关和领事机关。
第十六条 加入、退出和恢复中国国籍的申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审批。经批准的,由公安部发给证书。
第三十四条 学员被开除学籍的,由入学前户口所在地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接收,按照国家同等院校开除学籍学生的处理办法办理。
第三十五条 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也适用于从现役士兵中招收的学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
(1995年5月1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1995年5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公布 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公民因意外事故致死或者死因不明,户主、发现人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人民委员会。
第九条 婴儿出生后,在申报出生登记前死亡的,应当同时申报出生、死亡两项登记。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第四十一条 军官的家属随军、就业、工作调动和子女教育,享受国家和社会优待。
军官具备家属随军条件的,经师(旅)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批准,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可以随军,是农村户口的,转为城镇户口。
部队移防或者军官工作调动时,随军家属可以随调。
军官年满五十岁、身边无子女的,可以调一名有工作的子女到军官所在地。所调子女已婚的,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可以随调。
第十条 中国公民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退出中国国籍:
一、外国人的近亲属;
二、定居在外国的;
三、有其他正当理由。
第十一条 申请退出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丧失中国国籍。
第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不得退出中国国籍。
第十三条 曾有过中国国籍的外国人,具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恢复中国国籍;被批准恢复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
第四条 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
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
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
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第五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