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下农地产权界定探析
我国农地股份合作制的法律问题探析
一
、
农地 股份合 作 制度的模 式与成 效
称 为农村 集体 土地股 份合作 制模式 。 3 温 岭模式 。温 岭市首 先对全 村 的集 体土地 .
或 全部集 体资产 进行丈 量 登记 、 查核实 , 清 村清产 核 资小组 进行 民主 评估 , 定 农 户 承包 土 地 的实 确
土地股 份合作 制作 为中 国市 场化进 程 中广大
一
形 式有 3种 : 区组织股 份合作 制 、 社 土地股份 合作
制 、 业股 份合作制 。 企
2 上海 模式 。上海市 农村集 体 土地股份 合作 . 制模 式 的基 本运 作 过 程是 , 民以 土地 使 用权 入 农
般不 作价 , 入股 土 地 由合 作 社统 一 整 合后 实行
股 给集 体 ( 小组 或 村集 体 ) 然后 由集 体再 人 股 村 ,
第 2 卷 第 5期 9
20 0 9年 l O月
盐 城 师 范 学 院 学报 ( 文 社 会 科 学 版 ) 人
J un l fYa c e gTe c esUnv riy Hu n t s& S ca ce c s o r a n h n a h r iest ( ma ii o e o il in e ) S
农 民创 造 的一 种 新 的制 度 安 排 , 生 于 2 产 O世 纪 8 O年代 中期 的广 东珠 江三 角洲 ,尔后 在江 苏 、 浙 豫 川
扩 展 。这 些地 区工业 化和城 镇化程 度高 , 、 产 二 三 业 比较发 达 , 农业 农 村人 口大量转移 , 这些 因 素是 土地股份 合作制 得 以持续成 功实施 不可缺 少 的外 部 条件 。 1 南 海模式 。主要 是对集 体土 地和 固定 资 产 . 进 行评价 人股n , 据 每个 农 民不 同 的情 况 分 别 ]根 配 置股权 。基本 思路是 把市场 经济 引入到农 村管 理, 以股份 制来改 造合作 制 , 以股份 制来稳定 和发 展 家庭联 产承包 制 ; 过 运用 市 场 经济 手 段解 决 通 农 村在新 旧体制转 换过 程 中出现的新 矛盾 和新 问
农地股份合作制的理论研究与实践探讨
论文关键词:农地股份合作制理论实践论文摘要:农地股份合作制作为一种典型的诱致性制度变迁,适应我国农业现阶段生产力水平和进一步发展的要求,激活了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使农地资源充分发挥其生产要素的作用,通过市场调节形成优化配置,调动农民的积极性,提高劳动生产率。
文章对当前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的研究与实践进行了评价和分析,提出了进一步深化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几点思考。
20世纪90年代开始,在我国沿海发达地区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农地利用中,兴起了农地股份合作制的农地利用形式。
农民把家庭联产承包获得的土地以入股的形式投入到农业生产的环节中去,以合作的方式利用土地,取得了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因此,在维护农地承包经营制度基础地位不变的前提下,农地股份合作制的发展能否成为推动我国农地制度创新的积极因素;如何充分发挥农地股份合作制的绩效与作用,是当前农地制度研究中的一个重要内容。
一、农地股份合作制的界定农地股份合作制又称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或者土地股份合作制,是在我国市场化进程中广大农民创造的一种新的制度安排。
随着经济的发展,国家以家庭承包责任制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作为一项基本经济制度,长期稳定,不断完善,同时提出了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和不改变土地的用途的前提下,经发包方同意,允许土地使用权的依法有偿转让,这就导致了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使用权的进一步分离。
从根本上说,农地股份合作制强调的是农地这种资源要素作为股份在股份合作制度安排中的运用。
对于农地股份合作制的内涵,国内的学者有着不同的定义,本文从两个方面来理解农地股份合作制。
1.农地股份合作制是一种以农地作为资源要素投入生产经营,并将其股份化的农业经济组织形式。
农地股份合作制是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基础上,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和土地经营权个人拥有的原则,将股份制机制引入合作制,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方式获取股权,集体以土地所有权的方式获取股权,实行劳动、资金及其他要素聚集和融通的一种经济组织形式。
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下农地产权界定探析
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下农地产权界定探析[摘要]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的首要问题是农村集体土地产权界定问题。
有效的产权结构具有完整性、排他性、明晰性、可分割性、可转让性、稳定性、延续性的特征;有效的产权界定可以实现促进经济效率提高、激励行为主体、促进财富和资本积累的经济功能。
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下农地产权界定要按照有效产权结构的特征要求进行:农地所有权界定方面,要排除乡镇一级政府及其经济组织作为土地集体所有者的代表,确立行政村和村民小组两级的农地集体所有者的代表;农地使用权界定方面,将农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分离为承包权与经营权,农民拥有承包权并折股入社,合作社则获得实质上的使用权——经营权,同时,推进农地承包经营权的长期化;最后界定各农地产权主体的权利。
[关键字]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产权结构;产权界定;农地产权1引言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发轫于广东南海,之后在江苏、浙江等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得到迅速推广,在辽、湘、豫、川等地区有所扩展。
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有效地解决了土地分散经营与农业现代化、分户经营与产业化、小生产与大市场之间的矛盾;将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价值化和股权化变成股份分红权,从而实现农民土地使用权和收益权的分离,既保障了农民对土地的收益权,又加快了农民向城镇和第二、三产业转移,显示了其强大的生命力。
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就是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基础上,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按照自愿、互利的原则,把土地以承包权股权化的形式交给村集体成立的土地股份合作社统一管理和经营,并按股分红的一种经济组织形式。
一般做法是,将集体所有土地按土地功能进行统一规划,按土地质量、用途及人口将土地折股量化给农民,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社,设立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对土地实行统一规划、经营,然后把土地重新拿来招标发包给企业、个人或其他组织,用于农业规模经营或工业用地,农民按持股份额从合作社获取股息或红利。
关于农村集体土地产权问题剖析与对策
关于农村集体土地产权问题剖析与对策由于近年来农村城镇化建设步伐的加快,农村出现了不同形式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一个行政村内的行政主体“村委会”与经济主体“农村经济合作社”等的关系不明确,使得法律上的“农民集体”在现实中是个很模糊的概念。
乡镇政府、企事业单位等占用村农民集体和村民小组土地的,很大部分为历史遗留问题。
由于确认这些历史上形成的没有合法用地批准手续的集体建设用地权属的政策法规基本处于空白状态,造成现在确权和发证困难。
有的无法取得合法产权,并因此而引发诸多问题。
当前,在工业化、城市化加速发展的背景下,农村集体土地问题在经济发达的浙江沿海地区面临新的情况。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混乱因城市规划变更造成农民土地权益受损。
由于近年来我市城市建设步伐快,建设思路调整或规划调整也快,对农村土地产权利益如何实现和保障冲击很大,特别是打乱了被征地地区“留用地”原有的使用方向,造成农民利益受到损害。
如,留用土地本为工业用地,因规划控制为绿地而不能发展,原有功能实现不了导致产权利益受损。
新建高速公路两旁的30米绿地控制带,产权虽保留集体但只能做农业,不能搞建设。
今后因规划变化引发土地利益变化的矛盾将会越来越突出。
当前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缺乏法律和配套政策支撑,自发流转引发各类矛盾。
由于相关税费政策不明,使得国有土地与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成本不同,影响了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建设,一旦发生产权纠纷也缺乏相应的法律支持,影响土地产权的交易安全。
明确产权归属是农村集体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前提和保障。
充分运用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各地实际,研究解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中存在的政策问题,制定完善处理具体问题的政策意见。
认真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切实维护农民权益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28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 146号)文件精神,全面查清宅基地使用权的位置、权属、界址、面积和利用状况等,真正做到产权明晰,为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奠定基础。
论农村集体资产界定与股权分配
论农村集体资产界定与股权分配农村集体资产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林地、草地、水面和其他自然资源,以及集体企业、集体经济团体、集体经济组织、集体经济成员个人财产、其他集体成员个人财产和不动产等,以及其他通过集体所有权形式确定的其他财产。
在中国农村集体经济中,集体土地是最主要的集体资产,占农村集体资产的绝大部分。
在农村集体资产的界定和股权分配上,存在诸多问题和矛盾,亟待解决。
本文将就农村集体资产的界定与股权分配进行探讨,为相关问题提供一些思路和建议。
一、农村集体资产的界定农村集体资产的界定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其界定涉及到土地、林地、草地、水面和其他自然资源等多个方面,而且在实际操作中存在诸多的矛盾和争议。
农村集体资产在性质上是公有制的,但又不同于国有资产,存在着特殊性。
农村集体资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问题也十分复杂,这需要在法律上进行明确和规范。
目前的农村集体资产界定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不够明晰,缺乏统一的法律规定和标准;二是存在异化和私有化现象,一些地方和部门滥用集体资产,损害了农民利益;三是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确权认领的问题,也是界定集体资产的重要方面。
针对这些问题,需要进一步明晰和规范法律,建立健全相关的制度和机制,确保农村集体资产的合法性和公平性。
农村集体资产的股权分配是指对集体资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进行划分和分配。
在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在股权分配上也出现了不少问题和困难。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性质和属性特殊,其集体成员众多,利益关系复杂,这给股权分配带来了很大的难度;农村集体资产股权分配涉及到土地、林地、草地等资源的使用和收益分配问题,需要兼顾公平和效益两个方面,这也是一个难点。
在农村集体资产的股权分配问题上,需要解决的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明确集体成员的权利和义务,建立健全相关的规章制度,保障集体成员的合法权益;二是建立多元化的股权分配机制,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权、转让权等方式,实现农民的增收和致富;三是培育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内生动力,促进集体资产的增值和增收,带动农村经济的发展。
关于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的探讨
佳木斯教育学院学报J ournal of J iamus i Education Ins titute32010年第1期总第97期No.1.2010Sum 97关于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的探讨杨 柳(江苏联合职业技术学院连云港财经分院江苏连云港222003)摘 要:土地股份合作制是我国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制度的一种创新形式,有利于弥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不足,缓解现行土地流转遇到的矛盾和难题。
我国土地股份合作制在实践探索中出现了诸多模式,但是在土地股份合作制实践中存在不少问题,需要不断地完善,以促进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更好地流转。
关键词: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股份合作制;治理结构中图分类号:F301.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9795(2010)01-0030-01收稿日期:6作者简介:杨柳(3),男,法学讲师,主要从事经济法教学和研究。
一、我国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的探索(一)集体主导型模式在经济发达地区,集体经济组织的实力较强,集体将全部土地和和集体资产一起折价入股,按农民人口平均分配股份;土地交由特定的农业公司统一规划和经营;分配方式上采取保底分红为主。
江苏省的做法是委托镇土地开发中心开发经营,在分配机制上,以按股分红与按劳分配相结合,但一般会采取保底分红的形式。
(二)集体与农民合作型模式农民将已经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集体也可以将集体资产入股,共同组成股份合作制经济组织,对入股土地进行统一规划和经营。
如浙江武义县承认农户对土地的承包权和使用权,通过入股和合理确定收益分成比例,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量化为股权,土地统一规划和经营,分配方式上主要以保底分红与浮动利益分红相结合。
(三)农户自愿型模式模式有:一是为发展生产、扩大经营,农户或农户联合自愿组成股份合作制企业对土地进行规模经营,以入股的股份作为分红的依据,各承包户的承包关系不变;另一种是农户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到其他农业股份合作制经济组织,主要从事农产品加工、运输、营销等产前、产后服务,农民根据企业的经营情况,从公司利润中分红。
关于农村集体土地产权问题剖析与对策
控 制 带 ,产 权 虽 保 留 集 体 但 只 能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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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 品 。 如 其 中 文 管 系 列 以 韩 国 进 口粒 子 为 原 材 料 , 与 口香 糖 同一 供 应 商 , 生 产 出 来 的 各 式 文 件 夹 、 料 册 、 其 资
一 经 野
关 农 集 土 产 题 析 对策 于 村 体 地 权问 剖 与
逢 宗 义
由 于 近 年 来 农 村 城 镇 化 建 设 步
于 农 业 ,无 法 转 为 建 设 用 地 。 今 后 物 权 法 出 台 后 , 不 动 产 髓 为 证 , 务 院和 国 土 资 源 部 先 后 } 了 国 “台
宁 波 市 集 体 土 地 产 权 登 记 的 地 方 法 规 , 一 步 明 确 各 类 集 体 士 地 所 有 进
权 主 体 代 表 、 体 经 济 组 织 成 员麻 具 集 备 的 条 件 , 导 集 体 土 地 确 权 发 r 指 。 同 时 加 强 对 以 往 土 地 臀 记 档 案 的
棵 成 年大 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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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发 达 的浙 江 沿海 地 区面 临新 的情 况 。
一
、
农 村 集 体 土 地 所 有 权 主 体
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探析
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探析一、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基本含义土地产权制度即是构成土地产权结构和关系的制度安排。
它是有关土地产权的权利及职能的分配、界定以及归属的经济关系和法律关系的总和,通过其激励和约束、资源配置以及收入分配等功能的发挥,从而影响到主体行为以及市场经济运行。
农村土地以其所有权为基础、其使用权为基本内容的有关土地财产各项权利的总和即为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包含了农村土地的归属、占有、使用、收益、处置等各项权利。
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是农村土地的核心问题。
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改革,有助于减低产权交易的成本、实现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促进形成经营规模;也有利于对保护耕地形成激励和约束机制,维护我国粮食安全;还有利于对农民和农民集体权利的保障,限制地方政府对农民的土地所有权的侵犯,对和谐社会的建立起到促进作用。
二、现今执行的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的不足之处长期以来,我国农村都在实行家庭承包责任制,土地所有权则归集体所有,农民拥有的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即使用权)。
此土地产权制度曾经极大程度地解放了农村的生产力,促进了社会的进步与发展。
但是,市场经济的逐步发展,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的弊端也日益显现。
具体来说,现行的这项制度主要有以下几项缺陷:1、集体土地的权利归属不明确。
2、土地所有权的权限职能不完善3、农户土地使用权相关规定不完整三、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不足带来的弊端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分散,农村土地平均分配导致了土地细碎化的现象特别严重,这就阻碍了农业的规模经营。
2、农村土地产权归属不清,所有权、使用权和经营权界定不清,土地流转难度大。
3、农村的集体土地产权匮乏成为各级政府打着国家利益的旗号来侵犯农民个人权益的制度条件。
四、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的途径1、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改革方向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改革方向是要坚持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制,强化土地财产权。
农村集体土地产权的改革并不仅仅是推行土地国有或私有化,而是要尊重我国的政治体系和现实政策,完善农村的土地集体所有制。
农民合作的产权制度分析
农民合作的产权制度分析农民合作是当前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一项重要议题,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出台,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必将在社会各界尤其是政府的大力倡导与扶持下获得突破性的发展,但由于现阶段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还处于起步阶段,加上种种因素的制约,在发展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特别是产权制度方面存在缺陷,迫切需要国家采取法律和政策措施加以解决。
标签:农民合作;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产权制度分析1 产权和产权制度产权制度改革是经济体制改革中的关键问题。
德姆塞茨在《关于产权的理论》中对产权的定义是:“所谓产权,意指使自己或他人收益或受损的权利。
”“产权是社会的工具,其意义来自于这样一个事实:在一个人与他人做交易时,产权有助于他形成那些他可以合理持有的预期。
”诺思的定义是:“产权本质上是一种排他性权利。
”菲吕博顿和配杰威齐在《产权与经济理论:近期文献的一个综述》中指出:“产权不是关于人与物之间的关系,而是指由于物的存在和使用而引起的人们之间一些被认可的行为性关系,社会中盛行的产权制度可以描述为界定每个在稀缺资源利用方面的地位的一组经济和社会关系。
”市场交易实质是产权交易,其前提是交易主体必须对所交易的物品拥有明确的产权,在此基础上,交易主体之间相互交换产权。
在国家出现前,它依赖于交易双方的谈判力,而且对这种产权的保护要耗费相当高的保护成本。
随着国家的出现,国家就会提供一种基础的制度安排,在法律上清楚地界定资产的所有权,并提供保护,以收取资产所有者部分税收作为回报。
由此可见,所谓产权制度,指的是既定产权关系和产权规则结合而成的且能对产权关系实行有效的组合、调节和保护的制度安排。
2 建国以后农民合作运动的回顾与产权制度分析2.1 对互助组阶段(1951年底-1953年底)的产权制度分析互助组产权制度实际上就是以农民为主体的个体私有产权,是1953年之前农民在个体私有制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一种松散的劳动互助合作组织,其继承和沿袭了土地改革的直接成果,即在废除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的同时建立起来的个体农民对土地等生产资料的个体私有制。
论农村集体资产界定与股权分配
论农村集体资产界定与股权分配农村集体资产界定与股权分配是指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革中,确定农村集体资产的范围,以及将农村集体资产转化为股权形式进行分配的过程。
本文将从农村集体资产的界定和股权分配两个方面进行探讨。
农村集体资产的界定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革的基础。
农村集体资产包括土地、建筑物、农机具、公共设施、农产品等,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同拥有的经济财产。
在界定农村集体资产时,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兼顾集体和个体成员的权益。
界定要根据农村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尊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意愿,经过充分调查研究,确保界定结果具有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股权分配是将农村集体资产以股权的形式进行分配的重要环节。
股权分配要以按劳分配为基本原则,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贡献、劳动投入、资金投入等因素进行合理分配。
在股权分配过程中,应尊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确保分配过程公平透明。
股权分配还应考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可持续发展,合理配置股权,鼓励成员积极投入农村集体经济建设,增强其发展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为确保农村集体资产界定与股权分配的顺利进行,需要政府加强相关政策的制定和宣传,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积极参与。
还需要建立健全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机制,加强监督和管理,防止农村集体资产被侵害和流失。
还应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经济意识,使他们能够正确理解和运用农村集体资产界定与股权分配的相关政策。
农村集体资产界定与股权分配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革的核心问题,关系到农村经济发展的长远性和稳定性。
只有在界定农村集体资产的基础上,合理分配股权,才能真正实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可持续发展,促进农村经济的繁荣。
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加大力度,推动农村集体资产界定与股权分配工作的开展,为农村经济的发展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
论农村集体资产界定与股权分配
论农村集体资产界定与股权分配农村集体资产界定与股权分配,是指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进行界定和股权分配的过程。
由于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所有权和股权关系较为复杂,长期以来一直存在着不清晰、模糊、混乱的情况。
对农村集体资产进行界定和股权分配是一个重要的改革课题,也是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关键举措。
农村集体资产界定与股权分配的重要性在于,其不仅关系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展和壮大,也关系到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
如果农村集体资产界定不清晰,股权分配不公平,就会导致资源错配,农民积极性不高,农村经济发展受到限制;同时也会引发农村土地、房屋等财产纠纷,影响农村社会稳定。
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界定与股权分配工作,不仅是实现农村振兴的需要,也是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需要。
对于农村集体资产界定与股权分配,首先需要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范围。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包括土地、房屋、农田水利、林业资源、畜牧业、渔业、农副产品加工等各种生产资料和生产经营收益。
由于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来源、性质、所有权归属等各不相同,因此在界定资产范围时,需要综合考虑各种不同情况,科学合理确定资产范围。
需要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进行清查和登记。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清查和登记是界定资产范围和股权归属的前提和基础。
只有对农村集体资产进行清查和登记,才能够准确了解其规模、性质和价值,为后续的股权分配奠定基础。
要加强对农村集体资产的清查和登记工作,确保资产界定工作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需要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股权进行分配和流转。
在农村集体资产界定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各种不同情况,科学合理地确定股权分配的原则和方式。
一般来说,可以通过成员入股、劳动力份额、资金份额等不同方式进行股权分配,确保各种权益的合理受益。
也可以通过农村土地流转、资源整合等方式,实现农村集体资产的优化配置和效益提升。
这样,不仅可以让广大农民分享集体资产增值的果实,也可以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加大投入,促进其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
论农村集体资产界定与股权分配
论农村集体资产界定与股权分配农村集体资产界定与股权分配是农村改革的重要内容,对于推动农村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农村集体资产的界定和股权分配两个方面展开论述。
农村集体资产的界定是农村改革的首要任务之一。
农村集体资产是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管理和支配的各类资产,如土地、林木、草原、水资源、矿产资源等。
农村集体资产的界定涉及到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定义和界定。
目前,我国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
在界定农村集体资产时,需要明确这些组织对于农村集体资产的所有、管理和支配权。
还需要明确个体农民对于农村集体资产的享有权和使用权。
只有明确了农村集体资产的界定,才能为进一步的股权分配提供依据。
股权分配是农村改革的重要环节,决定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权益结构和农民的权益保障。
股权分配的原则应该是公平、公正、公开、透明。
应当根据农民对于农村集体资产的贡献程度进行分配,即按照每个农户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贡献来确定其持股比例。
应当尊重个体农民的意愿,充分尊重每个农民的选择权和自主权,让农民自主决定是否愿意参与股权分配,以及持有多少股份。
应当在分配过程中充分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确保分配过程的公开、透明和公正。
应当确保股权分配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并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在股权分配中,还需要解决一些问题。
如何确定农民对于农村集体资产的贡献程度,这需要建立一套科学的评估机制,准确评估每个农户的贡献。
如何确保股权分配的公开、透明和公正,这需要建立健全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和农村股权交易市场机制。
如何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这需要加强农民的组织和培训,提高他们对于股权分配的理解和参与程度。
如何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这需要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强对于股权分配的监管和维权机制。
农村集体资产界定与股权分配是农村改革的重要内容。
通过明确农村集体资产的界定和建立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股权分配机制,可以更好地推动农村发展,提高农民的收入水平和生活质量。
论农村集体资产界定与股权分配
论农村集体资产界定与股权分配农村集体资产界定与股权分配是中国农村改革中一个重要的问题。
随着农村集体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农村集体资产越来越多,资产规模也越来越大,如何界定这些资产的归属以及如何合理分配股权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对农村集体资产的界定是非常重要的。
农村集体资产主要包括土地、农田、林业、水利等各类资源以及集体企业、资金等各类资产。
由于历史原因和地域差异,农村集体资产形式多样,界定起来较为复杂。
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明确农村集体资产的范围和性质,确定其所有权归属关系。
还要考虑到农民个人对农村集体资产的贡献和劳动价值,确保农民的权益不受侵害。
农村集体资产的股权分配也是一个关键问题。
农村集体资产的股权分配涉及到农民个人的权益,也关系到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在股权分配中,应该体现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
一方面,要尊重农民的个人贡献和权益,通过参与股权分配,让农民分享农村集体资产所创造的收益。
要兼顾农村集体利益,保持集体资产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可以通过制定相应的政策和法规,明确股权分配的原则和程序,确保农民个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农村集体资产界定与股权分配也需要注重实际情况和社会稳定。
农村集体经济是中国农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农村集体资产的界定和股权分配会影响到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的生活。
要根据不同地区的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措施,找到适合本地区的解决方案。
还要注重社会稳定,避免农村集体资产界定和股权分配引发社会矛盾和冲突。
可以加强信息公开和民主参与,让农民充分了解和参与到农村集体资产界定和股权分配的过程中,增加农民对决策的认可和接受度。
农村集体资产界定与股权分配是一个复杂且具有挑战性的问题。
需要科学合理地界定农村集体资产的范围和性质,并通过公平、公正、合理的方式分配股权,保护农民个人的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稳定。
还要注重实际情况和社会稳定,采取措施确保农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并减少社会矛盾和冲突的发生。
土地承包权股份制条件下的土地产权分析
作者: 周诚 陈
作者机构: 不详
出版物刊名: 经济研究参考
页码: 33-34页
主题词: 中国 土地问题 土地承包权股份制 土地产权
摘要:关于土地产权结构问题。
对比原土地承包制与新土地承包制,便可发现两者在产权结构上的共同点是,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权(含土地占有权)、土地使用权三权分离,土地所有权归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掌握。
其不同之点是,在前者,农户所拥有的土地承包权中包括了土地占有权和土地使用权;而在后者,农民所拥有的土地承包股权,则与土地占有权、使用权脱离,从而大大有利于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和集中。
论农村集体资产界定与股权分配
论农村集体资产界定与股权分配农村集体资产是指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领导下,由集体所有和管理的一切经济实体和资源,主要包括土地、农田、林木、水域、草原、果园、农田柜、耕地、农田柴、园区、农田柑、矿产、山场、池塘、港湾、公路和交通要道、水利设施及其他自然资源。
对于农村集体资产的界定与股权分配问题日益引起人们的关注。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农村改革的不断深入,农村集体资产被充分利用和管理的需求越来越迫切。
而要实现对农村集体资产的有效管理和利用,就需要明确其所有权和股权的界定,制定合理的股权分配机制。
本文将就农村集体资产的界定与股权分配问题展开探讨。
一、农村集体资产界定的难点在我国农村,由于历史原因以及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体制的影响,农村集体资产的界定一直是一个棘手的问题。
首先是由于对于农村集体资产的归属问题一直存在争议。
在过去的土地制度中,土地分为集体所有和个人所有,而集体所有的土地往往由村委会或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来管理。
而集体所有制的范围和内容一直缺乏统一的界定,导致在实际操作中存在各种争议。
其次是农村集体资产的多样性和复杂性。
农村集体资产不仅包括土地、林木、水域等自然资源,还包括一些公共设施和农村基础设施,这些资产在性质、使用方式、管理模式上存在差异,因此对其界定也颇具挑战性。
二、农村集体资产股权分配的理念在农村集体资产股权分配的问题上,我们应该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首先是坚持公有制原则。
农村集体资产一直以来都是有着集体所有制和公有制特点的,因此在股权分配中应当坚持公有制原则,保护农民集体的合法权益。
其次是尊重农民个体的劳动贡献。
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劳动贡献差异,因此应当根据农民的实际劳动贡献来确定其在股权分配中的份额。
还要重视公平公正原则,要确保在股权分配过程中不损害任何一方的利益,要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股权分配。
针对农村集体资产界定与股权分配问题,我们可以采取以下几种做法。
首先是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论农村集体资产界定与股权分配
论农村集体资产界定与股权分配农村集体资产界定与股权分配是指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进行界定和股权分配的一种制度安排。
农村集体资产包括土地、农村企业、股权和其他财产。
在中国农村,由于改革开放以来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城乡差距的逐渐扩大,农村集体资产的界定与股权分配问题变得日益复杂和重要。
对农村集体资产进行界定是一个艰巨的任务。
由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展和变迁,农村集体资产的性质不同,有的是由村民共同拥有的土地,也有的是由农村企业或承包经营者投入的资金或劳动创造的财产。
界定农村集体资产需要考虑到其性质、来源和所有权归属等因素。
由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多层级、复杂的管理体制,农村集体资产的界定还需要考虑清楚各级组织之间的权责关系和利益分配机制。
农村集体资产的股权分配问题也是一个需要重视的议题。
在中国,农村集体资产往往是由全体农民共同拥有的,因此股权分配涉及到的利益分配问题很大。
股权分配需要考虑到集体财产的性质、规模和收益程度,以及个人的贡献和农民的需求。
合理的股权分配可以激励农民的积极性,推动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同时也可以保护农民的权益,防止权力滥用和个人化现象的发生。
为解决农村集体资产界定与股权分配问题,我认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资产界定的制度和机制。
要制定相关规定,明确农村集体资产的界定标准和程序,并建立专门的组织机构,负责对农村集体资产进行界定和管理,保证界定工作的公正和透明。
合理设计农村集体资产的股权分配方案。
要考虑到农村集体资产的性质和来源,以及农民的需求和贡献,制定多元化的股权分配方案。
可以采取按劳分配、按权益分配、按需分配等方式,确保农民的利益得到合理保障。
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管理和监督。
要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治理结构和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农村集体资产的监督和审计,防止权力滥用和财产流失。
加强农民对农村集体资产界定与股权分配的参与和监督。
要加强农民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提高他们对农村集体资产界定与股权分配的关注度和认识度,鼓励他们积极参与相关决策和监督工作,确保他们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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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 论 讨
农村土地 股份 合作 制下农地 产权界定探 析
苏
( 暨南大学 经济 学院, 东 广 广州 503 ) 162
[ 要】 摘 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的首要 问题是 农村集体土地产权界定问题 。 有效的产权结构具有完整性 、 排他性、 明 晰性、 可分割性、 可转让性、 稳定性 、 延续性的特征 ; 有效的产权界定可以实现促进 经济效率提 高、 激励行 为主体 、 促进 财 富和资本积 累的经济功能。 村土地股份合 作制下农 地产权界定要按照有效产权结构的特征要 求进行: 农 农地所有权界定 方面, 要排除 乡 镇一级政府及其经济组 织作为土地集体所有者的代表 , 确立行政村和村 民小组两级的农地集体所有者的 代 表 ; 地使 用权界定方面, 农 将农地使 用权——承 包经营权分离为承包权与经营权 , 农民拥有承 包权并折股入社 , 合作
一
产权 结 构 的基 本条 件 。
( ) 他性 。 他 的产 权 是 由权利 所 有者 独 自 使 或 2排 排 行 享 有 的产 权 , 除此 之外无 任何人 能 坚持 行使 或享 有。 他性 排 是 产 权完 整 性 的 一 个重 要 表征 , 对排 他 性 的 限制或 削弱 会 导 致产权 残 缺 。 ( ) 晰性 。“ 利 束 ” 界 清 晰 、 定 的产权 属 于 明 3明 权 边 确 晰 的产权 ; 利界 定不 清 和 权 属 转移 中权利 归 属不 明确 的 权 产权 则 是模 糊的产权 。 完整性 、 他性与 明晰性 是 等价 的命 排 题, 完整 、 他 的产权 通常是 明晰 的产权 。 排 () 4 可分 割性 与可 转 让 性 。即权 利 束 中 的各项 权 能可
一
的目的是 将农 地 产权 的外 部 效 应 ( 潜在 利 润 ) 内部 化 , 低 22 有效 产 权 界定 的功 能 降 . 有效 的产权界定 可以实 现 以下 三种经济 功 能 : 农 地交 易费用 , 提高农 地资 源配 置效 率 。 地产权 界定越 明 农 晰 , 有利 于农 地资 源的优化 配 置 , 有利 于土地 股 份合 作 越 越 第 一 , 权清 晰 可 以降低 交 易费用 、 产 扩大 交易 规模 , 从 而促 进 经济 效率 的提 高。 产权 清 晰是市场 交易 的基础 , 人们 制的有效运行。 因此, 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的首要 问题是农 村 集体 土 地 产权 界定 问题 , 效 的农 地 产 权界 定 对农 村 土 可以根据清晰的产权规则来决定与他人进行权利交换时的 有 具体 合约形式 , 加 交 易频率 , 增 扩大 交 易规 模 ; 而交 易 的发 地 股份合 作社 的建 立与 运作 具 有重 大 意义 。
组 建 土地 股份 合 作社 , 立 股 东 ( 设 代表 ) 大会 、 事会 和监 董 事会 , 对土地 实 行统 一规 划 、 经营 , 后把 土地 重 新拿 来 招 然 标发包 给企 业 、 个人 或其 他 组织 , 于农 业 规模 经 营或 工业 用 用地 , 民按 持股份 额从合作 社 获取 股 息或 红利 。 村土 地 农 农 股份 合作 制是 集 农 民 、 集体 、 业 、 企 国家等 多元 主体 利益 于 体 的一种 均衡 机制 , 效地 实现 了集体 目 和土地使 用 效 以分 割 、 同权 能可 以由不 同的主体分 别享 有 和行 使 , 有 标 不 权能 也可 以在 主体 间 自由交 易。 率 目标 的统 一。 土地 股 份 合作 制 是农 地 产 权制 度 的一 种创 新 , 推 行 其 ( ) 定性 与延 续 性 。主体 享 有 的法定 或 约定 权 利不 5稳 并且权 利期 限具 有长 期性 。 的首要前 提 是 对 农 地 产权 进 行 清晰 的界定 。 地产 权界 定 得 非 法侵 蚀 和剥夺 , 农
1 引 言
2 有效 产权界定 的相 关理来自 农 村土地 股份 合 作制 于2 世 纪8 年代 中期发 轫 于广东 21 有效 产 权 结 构 的特 征 0 0 . 南 海 , 后 在 江苏 、 江等 沿 海 经 济发 达 地 区得 到 迅 速 推 之 浙 现代 产 权 经 济学 认 为 , 能够 形成 有 效 激 励 的产权 结 构 广' 辽 、 、 、 在 湘 豫 J等地 区有 所扩展 。 村土地 股 份合 作制 具 有 以下 特征 : J I 农 有效 地解 决了土地分 散 经营与农 业现 代化 、 分户经 营与产业 ( ) 整 性 。 整 性 的产权 是 包 括 资源 利 用 的所有 权 1完 完 权 , 化 、 生产与 大市场 之 间的矛盾 ; 小 将农 户的土地 承包 经 营权 利 的 “ 利束 ” 如果 权 利所 有者对 其所 拥有 的权 利具 有 排 独享 的收 益权 和 自由的处 分权 , 么他 所拥 有 那 通 过价值 化 和股 权化 变 成 股份 分 红 权 , 而实 现 农 民 土地 他 的使 用 权 、 从 对其 中一项 或全 部全 能 的限制或禁止 , 使 用 权和 收益 权 的分离 , 既保 障 了农 民对土地 的收 益权 , 又 的产权 就 是完 整的 ; 加快了农 民向城镇 和 第二 、 三产业 转移 , 示了其 强大 的 生 则会 造 成 产权 的残 缺 。 须指 出的是 , 整性 的产权 只是 一 显 必 完 种 理 想状 态 , 际生活 中的任 何产 权不 可能 是完 整 的, 是 实 但 命 力。 农 村 土地 股份 合 作 制 , 是在 坚 持农 村土地 集 体 所有 具 备了关键 权 利束 ( 收益 权、 让权等 ) 也 就 具备了有 效 就 如 转 , 制 的基础 上 , 有土 地 承包 经 营权 的农 户 , 照 自愿 、 利 具 按 互 的原 则 , 土 地 以承包 权 股 权化 的形式 交 给 村集 体 成 立 的 把 土 地股 份 合作 社 统 一管 理 和 经营 , 按股 分 红 的 一种 经 济 并 组织 形式 。 一般做 法 是 , 集体所 有土地 按土 地功 能进 行 统 将 规 划 , 土地 质量 、 按 用途 及 人 口将土 地折股 量化 给农 民 ,
社 则获得 实质上 的使 用权- 经营权 , 一 同时, 进 农 地 承 包 经营权 的 长期 化 ; 推 最后界 定各 农 地 产权 主体 的权 利 。 【 字 】 村土 地 股份 合 作 制 ; 关键 农 产权 结构 ; 产权 界 定 ; 地 产权 农 【 中图分类号】 F2 . 31 1 【 文献标识码】 A [ 文章编号】 0 5 6 3 (00 2 — 15 0 10 — 4 2 2 1 ) 7 0 3 —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