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确认收入的视同销售情形
《企业所得税法》对“视同销售”有新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对“视同销售”有新规定一、《企业所得税法》视同销售规定的主要变化《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施行之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79号)规定,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时,应视同对外销售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对捐赠视同销售进行了规范,规定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和外购的原材料、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有价证券(商业企业包括外购商品)用于捐赠,应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视同对外销售和捐赠两项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和提供劳务的特别情形主要包括两方面。
1、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交易双方主要以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
该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
新准则规定,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可以采用账面价值计价,还可以采用公允价值计价。
如果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同时满足新准则第三条的两个条件(一是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二是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则采用公允价值计价,否则采用账面价值计价。
实践中,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典型事例是以股权换股权(股权置换)、以存货换固定资产等,其所得是对方等价的资产。
因为在此交易过程中没有使用货币,为了确定其收入额,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应当以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所得税中视同销售
∙企业所得税中,视同销售是如何规定的?∙新法中规定的视同销售行为是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并且应按照以下原则执行:1.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未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具体情形如下(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1)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2)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3)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4)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5)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6)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由此房地产开发企业将自行开发的商品房转作企业的固定资产不作为视同销售行为处理。
但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转作固定资产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应视同销售,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于实际取得利益权利时确认收入(或利润)的实现。
2.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具体情形如下:(1)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2)用于交际应酬;(3)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4)用于股息分配;(5)用于对外捐赠;(6)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现就企业处置资产的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一、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视同销售行为税务处理应关注的六大问题
视同销售行为税务处理应关注的六大问题视同销售是一种税务行为,并且是在纳税人的商品或者劳务发生转移后产生的税务行为。
在视同销售行为产生以后,纳税人在会计上不用作为销售核算,但是在税收上应当作为销售进行核算,即要确认收入并计缴税款。
在增值税方面,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在企业所得税方面,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要求,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销售收入。
综合上述政策依据,笔者特将视同销售的相关情况进行梳理,并提请纳税人注意相关问题。
所有权的改变是判断视同销售的关键企业行为发生之后,区分其是否属于视同销售行为的关键在于,要看商品或者资产的所有权在形式和实质上是否发生转移及改变。
因为所有权的改变,无论在会计上还是税收上都是确认收入的基本条件,而视同销售又是在税收上需要确认收入的行为,所以,所有权的改变是判断视同销售行为的关键所在。
视同销售收入的确认视同销售在确认收入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不以销售为目的,具有代替职工福利等费用支出性质,且购买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处置的,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应当说明的是,视同销售业务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暂无强制性的检查手段,对于自制的资产,应产生适当视同销售利润(对于外购的资产,在特定情形下才可以不产生利润)。
对于外购资产的视同销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明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以下简称国税函[2008]828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处置外购资产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是指企业处置该项资产不是以销售为目的,而是具有替代职工福利等费用支出性质,且购买后一般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处置。
视同销售如何确认收入
视同销售三种方法确定销售额
视同销售是指在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而在税收上作为销售,确认收入计缴税金的商品或劳务的转移行为。
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明确,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纳税人发生以上业务,应按照规定视同销售。
视同销售行为无销售额,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当纳税人销售的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也适用以下确定销售额的顺序。
(1)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2)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3)组成计税价格: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消费税税额。
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会计处理例析
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会计处理例析视同销售行为是一种特殊的销售行为,是在税收的角度为了计税的需要将其“视同销售”。
按《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的八种行为,属于视同销售货物。
此外,新会计准则对销售收入的确认也有明确的规定。
对于税法规定的视同销售行为,需要按税法要求及时确认销售实现并计算缴纳流转税和所得税;会计方面是否需要确认收入,要看其是否满足销售收入的确认原则。
对于增值税视同销售八种行为,第一、二、五、六和七项,在会计上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第四、八项不符合收入的确认条件,只按成本结转;对于第三项,分情况进行处理。
一、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
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纳税人(委托方)将货物交付他人(受托方)代销时,并不发生纳税义务;在纳税人收到受托方定期送交的代销清单当天,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此时满足销售收入的5个确认条件,会计上也确认收入实现。
税务和会计处理一致。
根据委托方与受托方代销协议确定的代销方式有两种,二者处理方式有所不同:第一种是视同买断的代销,即委托方按协议价款收取代销货款,实际售价可由受托方自定,实际售价与协议价之间的差额,归受托方所有。
[例1]假设A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是机器设备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0xx年3月1日A公司委托乙商场代销x1产品200台,该商品成本800元/台,双方协议价格1000元/台(不含税)。
乙商场当月售出其中的150台,每台售价1100元,并于月末将代销清单交A公司。
A公司收到代销清单时开具增值税发票,注明价款150000元,税金25500元,货款及税款已收到。
A公司会计处理如下:A公司将货物交付乙商场时:借:委托代销商品160000贷:库存商品160000月末收到代销清单时:借:应收账款175500贷:主营业务收入(1000X150)15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5500借:主营业务成本120000贷:委托代销商品(800x150)120000收到货款时:借:银行存款175500第二种是收取手续费的代销,即受托方按委托方协议规定的价格销售代销商品,不得自行改变售价,委托方按协议规定的比例向受托方支付代销手续费。
“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
“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摘要:文章从会计处理的角度,分析了税法中规定的8种视同销售行为在会计核算中的具体处理方法。
关键词:视同销售;会计准则;会计处理中图分类号:F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828X(2011)07-0102-01视同销售,是一种税收术语,它不同于一般销售,是一种特殊的销售行为,是为了保证增值税税款抵扣制度的实施,不致造成税款抵扣环节的中断,避免造成货物销售税收负担不平衡的矛盾,防止逃避纳税的现象。
而它并没有给企业带来直接的现金流和其他经济利益,一、视同销售的内容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在同一县(市)的除外;(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二、会计准则中收入的确认原则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规定,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f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三、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目前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方法有两种,一是在视同销售业务发生时按货物的公允价值确认收入并按税法规定计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
视同销售的8种情况及会计分录
例如库存商品成本80万元,售价100万元,销项税17万元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借:应收账款 117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2、销售代销货物。
(1)视同买断方式下,假如代销企业外售价格为110万元:借: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贷:主营业务收入 11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收取手续费方式下:借:银行存款 117贷:应付账款 1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3、非同一县(市)将货物移送他机构用于销售。
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不在同一县(市)的其他机构销售,会计上属企业内部货物转移,不应确认收入。
但由于两个机构分别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属两个纳税主体,因此货物调出方确认收入并计算销项税额。
会计分录为:借:应收账款 117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借:在建工程 97贷:库存商品 8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个人消费,就是会计上的用于支付非货币性职工薪酬。
因此《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规定,确认收入。
会计分录为:借:应付职工薪酬 117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属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1)具有商业实质的。
会计分录为:借:长期股权投资 117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2)不具有商业实质的。
会计分录为:借:长期股权投资 97贷:库存商品 8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会计分录为:借:应付股利 117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税法规定的八种视同销售情况
税法规定的八种视同销售情况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⑤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投资;借:长期股权投资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借:应付股利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⑦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借:应付职工薪酬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应付职工薪酬处,“企业以自产产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提供给职工的,相关收入的确认、销售成本的结转和相关税费的处理,与正常商品销售相同”】
⑧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借:营业外支出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总结】
以上8种情况中,第③、④、⑧种情况不确认收入,其他的情况都要确认收入。
注意:按照税法的规定,自产、委托加工或外购的产品用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和债务重组,不属于视同销
售,而是销售行为,对于这两项业务会计上也是要确认收入的。
用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借:库存商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营业外收入—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货物购进时用途不确定,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且进行抵扣)或者: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货物购进时确定作为礼品,如外购烟、酒等,没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贷:库存商品。
不确认收入的视同销售各种情形
而按照新《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规定,换出资产为存货的,应当视同销售处理,根据新《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按公允价值确认商品销售收入,同时结转商品销售成本。
新《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销售收入确认包括以下5个条件:(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8)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作为投资,
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9)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分配给股东
或投资者;
(10)将外购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企业
内的)
(11)外购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
(12)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职工个
人福利、集体福利。
(13)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无偿赠送他
人。
(14)将本企业生产的产品用于市场推广,
交际应酬会计
确认收入
确认收入
不确认收入
不确认收入
确认收入
确认收入
不确认收入
确认收入
确认收入
不确认收入
不确认收入
确认收入
不确认收入
不确认收入增值税
销售,销项税
销售,销项税
销项税
视同销售,销项税
视同销售,销项税
视同销售,销项税
视同销售,销项税
浅谈视同销售行为税务处理思路
一、视同销售行为的定义及分类视同销售,全称“视同销售货物行为”,是在会计上不作为收入核算,但是在税法上作为收入核算的特殊经济行为。
本文按视同销售行为是否改变资产所有权、是否确认收入作为标准,将视同销售行为分为以下三类:第一类是改变资产所有权的情形;第二类是将应税视同销售资产转移到增值税以外领域的情形;第三类是将资产交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没有改变资产所有权的情形。
二、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与税法差异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一收入》中的有关规定,在确认收入时,会计方面不区分实际销售行为、视同销售行为,只要满足收入确认条件,即可确认收入;但是如果不满足收入确认条件,无论是实际销售行为还是视同销售行为,均不确认收入。
例如企业对外出售原材料、基建工程用脚手架均确认收入;企业进行对外投资、分配利润也符合准则规定,应当确认收入。
根据2019年《税法》规定,不同纳税主体发生上述经济行为时,视同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
经过比较我们得知,视同销售行为是税法中的特殊经济行为,与会计处理关系不大。
例如制衣厂举行元旦福利活动,免费给公司员工每人发放一套自制的衣服,该行为需要视同销售行为,在会计上核算收入,在税法上缴纳相关税费;假如制衣厂免费为公司员工提供服装搭配服务,则不需要视同销售。
三、视同销售行为典型案例会计处理(一)所有权改变的情形案例1:新兴公司是一家高档化妆品制造公司,该公司于2019年5月1日将自产高档面膜用于对外投资,其中产品成本为50000元,产品销售价格为65000元,增值税率、消费税率均为现行税率。
解析:在本例中,新兴公司利用自产产品对外投资,产品所有权由卖方转移到了买方,在进行会计处理时,应该按照公允价格确认销售收入,同时结转销售成本。
在计算企业应缴纳的税款时,应视同销售,计算相应的消费税、增值税。
本案例在税法核算和会计处理都应确认收入,两者口径没有差异,因此不需要调整纳税额。
案例2:某汽车制造厂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4月15日将一辆自产的小汽车作为职工福利,奖励给月销售量排名第一的职工,其生产成本为10000元,成本利润率为10%,使用的增值税率为13%,消费税率为10%。
视同销售的8种情况
增值税视同销售的8种情况:
(一)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到其它机构用于销售(关注条件),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增值税:移送时视同销售;所得税:不视同销售。
(四)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给他人。
货物用途不同,处理也不同
增值税的视同销售业务与企业所得税关系(以自产货物为例)
项目①总分机构,在
建工程
②赠送他人
③投资,分配,
职工福利
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会计销项税
×
×
销项税
视同销售
×
销项税
视同销售
确认收入。
会计经验:视同销售的账务处理方法
视同销售的账务处理方法视同销售的账务处理方法视同销售行为,全称视同销售货物行为意为其不同于一般销售,是一种特殊的销售行为,只是在税收的角度为了计税的需要将其视同销售。
视同销售行为一直存在着各种各样的争议,是很多财务人员的感到比较纠结的问题!下面将税法规定的8种视同销售情况分享如下:①货物交付他人代销;(委托方的处理,视同买断方式下一般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收取手续费方式下在收到受托方开来的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②销售代销货物;(受托方的处理,按收取的手续费确认收入)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不确认收入)④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借:在建工程贷: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⑤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投资;借:长期股权投资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借:应付股利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⑦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借:应付职工薪酬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企业会计准则讲解》应付职工薪酬处,企业以自产产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提供给职工的,相关收入的确认、销售成本的结转和相关税费的处理,与正常商品销售相同】⑧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借:营业外支出贷: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总结】以上8种情况中,第③、④、⑧种情况不确认收入,其他的情况都要确认收入。
注意:按照税法的规定,自产、委托加工或外购的产品用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和债务重组,不属于视同销售,而是销售行为,对于这两项业务会计上也是要确认收入的。
用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借:库存商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银行存款等(或借方)用于债务重组:借:应付账款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问题】自产或者外购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福利部门),用于业务招待、交际应酬,确不确认收入,如果确认,为什么?【答复】将自产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属于视同销售的情况,需要确认收入;将外购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属于不予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处理,不确认收入。
税法规定的八种视同销售账务处理
税法规定的八种视同销售账务处理视同销售行为,全称“视同销售货物行为”,意为其不同于一般销售,是一种特殊的销售行为,只是在税收的角度为了计税的需要将其“视同销售”。
视同销售行为一直存在着各种各样的争议,是很多财务人员的感到比较纠结的问题!下面将税法规定的8种视同销售情况分享如下:①货物交付他人代销;(委托方的处理,视同买断方式下一般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收取手续费方式下在收到受托方开来的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②销售代销货物;(受托方的处理,按收取的手续费确认收入)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不确认收入)④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借:在建工程贷: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⑤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投资;借:长期股权投资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借:应付股利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⑦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借:应付职工薪酬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企业会计准则讲解》应付职工薪酬处,“企业以自产产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提供给职工的,相关收入的确认、销售成本的结转和相关税费的处理,与正常商品销售相同”】⑧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借:营业外支出贷: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总结】以上8种情况中,第③、④、⑧种情况不确认收入,其他的情况都要确认收入。
注意:按照税法的规定,自产、委托加工或外购的产品用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和债务重组,不属于视同销售,而是销售行为,对于这两项业务会计上也是要确认收入的。
用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借:库存商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银行存款等(或借方)用于债务重组:借:应付账款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问题】自产或者外购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福利部门),用于业务招待、交际应酬,确不确认收入,如果确认,为什么?【答复】将自产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属于视同销售的情况,需要确认收入;将外购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属于不予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处理,不确认收入。
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政策汇总
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政策汇总一、基本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和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和提供劳务,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二、具体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二)用于交际应酬;(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四)用于股息分配;(五)用于对外捐赠;(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三、视同销售收入的确定企业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注:另有规定的特殊情形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2016年12月15日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企业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所述情形的,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认销售收入,但对被移送资产的税务处理另有规定的,应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如企业发生《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第三条规定的股权、资产划转行为的,应按照财税〔2014〕109号文件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1、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
8种视同销售情况
税法规定的8种视同销售情况:①货物交付他人代销;(委托方的处理,视同买断方式下一般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收取手续费方式下在收到受托方开来的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②销售代销货物;(受托方的处理,按收取的手续费确认收入)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不确认收入)④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借:在建工程贷: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⑤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投资;借:长期股权投资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借:应付股利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⑦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借:应付职工薪酬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企业会计准则讲解》应付职工薪酬处,“企业以自产产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提供给职工的,相关收入的确认、销售成本的结转和相关税费的处理,与正常商品销售相同”】⑧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借:营业外支出贷: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总结】以上8种情况中,第③、④、⑧种情况不确认收入,其他的情况都要确认收入。
注意:按照税法的规定,自产、委托加工或外购的产品用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和债务重组,不属于视同销售,而是销售行为,对于这两项业务会计上也是要确认收入的。
用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借:库存商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银行存款等(或借方)用于债务重组:借:应付账款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问题】自产或者外购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福利部门),用于业务招待、交际应酬,确不确认收入,如果确认,为什么?【答复】将自产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属于视同销售的情况,需要确认收入;将外购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属于不予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处理,不确认收入。
视同销售的 种情况及会计分录
视同销售的八种情况,分录如下:例如库存商品成本80万元,售价100万元,销项税17万元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借:应收账款117贷:主营业务收入1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 2、销售代销货物。
(1)视同买断方式下,假如代销企业外售价格为110万元:借: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128.7贷:主营业务收入11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8.7 (2)收取手续费方式下:借:银行存款117贷:应付账款1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 3、非同一县(市)将货物移送他机构用于销售。
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不在同一县(市)的其他机构销售,会计上属企业内部货物转移,不应确认收入。
但由于两个机构分别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属两个纳税主体,因此货物调出方确认收入并计算销项税额。
会计分录为:借:应收账款117贷:主营业务收入1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借:在建工程97贷:库存商品8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个人消费,就是会计上的用于支付非货币性职工薪酬。
因此《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规定,确认收入。
会计分录为:借:应付职工薪酬117贷:主营业务收入1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属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1)具有商业实质的。
会计分录为:借:长期股权投资117贷:主营业务收入1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 (2)不具有商业实质的。
会计分录为:借:长期股权投资97贷:库存商品8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会计分录为:借:应付股利117贷:主营业务收入1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视同销售的8种情况及会计分录
视同销售的八种情况,分录如下:例如库存商品成本80万元,售价100万元,销项税17万元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借:应收账款117贷:主营业务收入100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 2、销售代销货物。
(1 )视同买断方式下,假如代销企业外售价格为110万元:借: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128.7贷:主营业务收入110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8.7(2)收取手续费方式下:借:银行存款117贷:应付账款100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 3、非同一县(市)将货物移送他机构用于销售。
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不在同一县(市)的其他机构销售,会计上属企业内部货物转移,不应确认收入。
但由于两个机构分别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属两个纳税主体,因此货物调出方确认收入并计算销项税额。
会计分录为:借:应收账款117贷:主营业务收入100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借:在建工程97贷:库存商品80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个人消费,就是会计上的用于支付非货币性职工薪酬。
因此《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一职工薪酬》规定,确认收入。
会计分录为:借:应付职工薪酬117贷:主营业务收入100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属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1)具有商业实质的。
会计分录为:借:长期股权投资117贷:主营业务收入100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2)不具有商业实质的。
会计分录为:借:长期股权投资97贷:库存商品80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会计分录为:借:应付股利117贷:主营业务收入100 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视同销售收入如何确认
视同销售收入如何确认视同销售其实是一个税法概念。
就是说对于某笔经济业务,会计核算上不作为销售处理(当然后处理现在很多情况下会计也已经作为销售处理了),但税法认为是销售行为,要产生纳税义务,因此称之为视同销售。
那么视同销售收入如何确认呢?国家税务总局申请文件2021年第27号国税函〔2021〕828号政策规定:一、企业将公司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投资回报率销售确定收入。
二、企业发生本民企通知第二条规定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定出销售收入。
【举例】某企业将自产产品用于市场推广及业务宣传,产品成本80万元,公允价值100万元。
该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广告费和宣传费已经超过当年税收扣除限额,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如下表所示。
1.会计处理借:销售费用——业务宣传费93贷:库存商品8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2.税务处理确认视同销售收入100万元,视同销售成本80万元。
税法调整事项税法调整事项1.调收入1002.调成本80税法调整事项1.调收入1002.调成本80金三系统对财务报表、课税不同税种之间申报的收入数据比对分析一、税收与财务关联性指标该类指标主要扫描申报表信息与财务报表信息的匹配情况,避免数据失真。
例如:《一般化工企业收入明细表》中的“营业收入”与《利润表》中的“营业收入”进行比较。
二、申报表内(间)关系指标例如:《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中的“公允价值调整收益”如果大于0,与《纳税调整项目明细》中“公允资产价值变动净损益”的“调增金额”比较是否一致;如果小于0,则与该表的“调减金额”比较是否一致。
《企业所得税法》对“视同销售”的新规定有哪些
《企业所得税法》对“视同销售”的新规定有哪些⼀、《企业所得税法》视同销售规定的主要变化《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施⾏之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79号)规定,企业将⾃⼰⽣产的产品⽤于在建⼯程、管理部门、⾮⽣产性机构、捐赠、赞助、集资、⼴告、样品、职⼯福利奖励等⽅⾯时,应视同对外销售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对捐赠视同销售进⾏了规范,规定企业将⾃产、委托加⼯和外购的原材料、固定资产、⽆形资产和有价证券(商业企业包括外购商品)⽤于捐赠,应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视同对外销售和捐赠两项业务进⾏所得税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企业发⽣⾮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告、样品、职⼯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和提供劳务的特别情形主要包括两⽅⾯。
1、⾮货币性资产交换。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交易双⽅主要以存货、固定资产、⽆形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等⾮货币性资产进⾏的交换。
该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
新准则规定,换⼊资产的⼊账价值可以采⽤账⾯价值计价,还可以采⽤公允价值计价。
如果⾮货币性资产交换同时满⾜新准则第三条的两个条件(⼀是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是换⼊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则采⽤公允价值计价,否则采⽤账⾯价值计价。
实践中,⾮货币性资产交换的典型事例是以股权换股权(股权置换)、以存货换固定资产等,其所得是对⽅等价的资产。
因为在此交易过程中没有使⽤货币,为了确定其收⼊额,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应当以公允价值和应⽀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资产的成本,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价值的差额计⼊当期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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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新《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简称“新准则”)的规定,对于存货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可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确认收入。
那么,对于自产产品的视同销售,哪些情形可按照新《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确认收入,哪些情形不确认收入而按成本转账,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对自产产品视同销售是如何界定的?根据上述问题,笔者结合新准则和新税法的相关政策作如下分析。
税法规定
(一)增值税
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的行为,是指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不属于销售,而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应当计算缴纳税款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应视同销售货物: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二)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79号)规定,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捐赠、赞
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时,应视同对外销售处理。
其产品的销售价格,应参照同期同类产品的市场销售价格;没有参照价格的,应按成本加合理利润的方法组成计税价格。
因此,企业在进行所得税申报时,应作视同销售处理,应以产品售价与账面成本价之间的差额,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申报缴纳所得税。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会计处理
对于自产产品的视同销售是否作为主营业务收入核算,需注意以下政策:
《财政部关于将自己的产品视同销售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的复函》(财会字[1997]26号)规定,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是一种内部结转关系,不存在销售行为,不符合销售成立的标志;企业不会由于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等而增加现金流量,也不会增加企业的营业利润。
因此,会计上不作销售处理,而按成本转账。
企业按规定计算缴纳的各种税费,也构成由于使用该自产产品而发生支出的一部分,应按用途计入相关的科目。
而按照新《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规定,换出资产为存货的,应当视同销售处理,根据新《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按公允价值确认商品销售收入,同时结转商品销售成本。
新《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销售收入确认包括以下5个条件:
(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因此,对于上述8种增值税视同销售业务,对照销售收入确认的5个条件,其中用于非应税项目(如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和捐赠这两项业务不能产生可准确计量的经济利益的流入,在会计上不能确认收入,可按成本转账,其他情况应一律确认收入。
对于新税法下的视同销售业务(如将自产产品用于捐赠、赞助、广告、样品),此类业务不能产生可准确计量的经济利益的流入,在会计上不能确认收入,可按成本转账,其他情况应一律确认收入。
举例说明
某化妆品生产厂家2007年8月份以账面成本3万元的自产化妆品作为福利发放给本厂职工,同时将账面为1.2万元的自产化妆品赠予他人。
按当月同类化妆品的加权平均市场销售价格计算,这两批化妆品不含税售价分别为5万元和2万元。
化妆品的消费税税率为30%,增值税税率为17%,假设不考虑其他税费。
1、发放工资
借:应付职工薪酬 58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5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500
2、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30000
贷:库存商品 30000
3、计提税金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15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15000
4、对外捐赠
借:营业外支出 21400
贷:库存商品 12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00
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6000
对于作为福利发放给职工的自产化妆品部分,税法上视同销售,会计上已不再按成本转账,因此不进行所得税纳税调整;对于对外捐赠,税法上视同销售,应交企业所得税,而会计上按成本转账,汇算清缴时要进行所得税纳税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