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化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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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化管理规定

MPCC 06. 31—2007

1 目的

为了加强公司绿化管理工作,改善生态环境,创造一个整洁、幽美的工作环境,特制定本规定。

2 适应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茂名石化所属区域内的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3 管理职责

3.1 综合计划部

3.1.1 负责在制定基建总体规划时,按规定将绿化规划纳入总体规划中。

3.1.2 负责在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中,确保绿化用地和绿化资金。绿化工作应与建筑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绿化建设投资在预算中列明,新建区域绿化用地,不得低于建设用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三十,旧区改建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3.2 安全环保部

3.2.1 负责贯彻落实国家、集团公司及地方有关绿化工作的方针政策。

3.2.2 负责公司绿化用地审核、绿化管护单位资质审查及委托工作。

3.2.3 负责公司绿化计划的编制、绿化图纸的审核、绿化统计汇总及总结材料的上报工作。

3.2.4 按规定办理占用或损坏绿地的施工手续。

3.2.5 负责检查绿化工程施工质量、绿地管护和绿化资金使用情况。

3.3 机动部

3.3.1负责做好绿化工程计划的编排、合同签订工作。

3.3.2负责安排改扩建工程、维修工程损坏绿地的恢复工作。

3.4财务部

3.4.1 负责绿化年度计划的审定及下达工作。

3.4.2 负责绿化违章处罚费用的收取和管理工作。

3.5 直属各中心、各车间

3.5.1 负责所管辖区域范围内花草树木管护情况,杜绝发生破坏绿化现象。

3.5.2 在所管辖区域范围内发现有破坏绿化的行为,及时向绿化主管部门汇报,并根据属地化管理进行处罚。

3.6 二级单位

3.6.1 负责本单位绿化计划的编制和统计上报公司工作。

3.6.2 负责所管辖区域范围内花草树木的管护情况,杜绝发生破坏绿化现象。

3.6.3 在所管辖区域范围内发现有破坏绿化的行为,按公司绿化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3.7 施工单位

3.7.1 负责办理有关占用或损坏绿化施工手续。

3.7.2 负责做好保护绿地的施工措施和施工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做到文明施工。

4 绿化管理规定

4.1 一般规定

4.1.1 建设工程项目的配套绿化工程,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并与建设工程同时验收,交付使用。

4.1.2 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方案审查、竣工验收须有公司绿化主管人员参加。

4.1.3 绿化工程施工和绿地养护管理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4.1.4 绿化资金必须专款专用。

4.1.5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绿化、占用绿地或擅自改变绿地用途,不得在绿地内设置与绿化无关的设施。

4.1.6 凡新建、扩建、改建等工程需要损坏或占用绿地的,必须提出书面申请,报公司绿化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施工结束后,及时将杂物清理干净,恢复绿化,费用从对应的工程项目中列支。违反本规定的给予施工单位一次罚款1000~5000元。

4.1.7 认真落实绿地管护工作,确保绿地管护质量。绿地整洁、设施完好、肥水充足、花草树木生长茂盛,无明显病虫为害、无缺株、无积水、无杂草、杂物、无人为破坏。

4.1.8 在绿地内禁止有下列行为:

a)倾倒、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堆放、焚烧物料;

b)擅自在树上或绿化带内竖立广告牌;

c)攀、折、钉、栓树木,采摘花草,践踏地被,丢弃废弃物;

d)以树承重,就树搭建,或开展娱乐活动;

e)撒放杂物乱挖绿地。

f)擅自在绿地上搭棚、搭架。

违反以上规定者处以500—1000元罚款。

4.2 花草树木管护标准

4.2.1 乔木主干、分枝明显,无枯枝、断枝现象,高度不影响安全生产。行道树无明显倒斜现象。

4.2.2 灌木花球修剪圆滑、整齐,无枯枝干叶。

4.2.3 绿篱无缺段、无明显光脚现象,直篱修剪达到一平二直(顶平、两侧垂直)。

4.2.4 草坪及地被物生长青绿,无明显缺块和凹凸现象。

5.2.5 花草树木无明显病虫害,为害率≤2%。

4.3 “三率”指标

4.3.1 厂区新建项目绿地率≥30%,改造工程项目绿地率≥25%;绿化率≥95%;绿化覆盖率≥30%。

5 检查与考核

5.1由安全环保部对各单位的绿化情况进行检查。

5.2由安全环保部对各单位执行本规定情况进行考核。

6 支持性文件

6.1 《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

6.2 《茂名市实施绿化条例细则》

附加说明

本规定由安全环保部提出并归口。

本规定起草部门:安全环保部。

本规定解释权归安全环保部。

本规定起草人:卢世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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