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关于由株式会社大阪曹达继承日本大曹株式会社在环氧氯丙烷反倾销措施中所适用的反倾销税率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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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同意设立万华(日本)株式会社的批复

商务部关于同意设立万华(日本)株式会社的批复

商务部关于同意设立万华(日本)株式会社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商务部
•【公布日期】2006.08.01
•【文号】商合批[2006]588号
•【施行日期】2006.08.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
正文
商务部关于同意设立万华(日本)株式会社的批复
(商合批〔2006〕588号)
山东省外经贸厅:
《关于在日本设立万华(日本)株式会社的请示》(鲁外经贸境外字〔2006〕523号)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烟台万华聚氨酯股份有限公司在日本独资设立"万华(日本〉株式会社"。

该境外企业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均为800万日元(约合7万美元),以现汇出资。

二、该境外企业的经营范围为:从事进出口贸易、技术引进、咨询业务。

三、接此批文后,请通知主办单位到你厅领取《中国企业境外投资批准证书》。

凭批准证书于1年内办理有关手续。

四、请督促主办单位自领取批准证书起60天内,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五、请要求主办单位选派政治素质好、熟悉业务、懂外语、具有开拓精神的同志赴国外开展工作。

中方主要负责人抵达后,应持批准证书(复印件)向我驻日
本使馆经商参处报到登记,中方派出人员须接受我使馆的领导。

六、企业在境外注册成立后,请督促其将注册文件报你厅备案,并按照《境外投资联合年检暂行办法》的规定,参加境外企业的年检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六年八月一日。

商务部公告2016年第17号――关于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偏二氯乙烯-氯

商务部公告2016年第17号――关于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偏二氯乙烯-氯

商务部公告2016年第17号――关于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偏二氯乙烯-氯乙烯共聚树脂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的公告【法规类别】倾销与反倾销【发文字号】商务部公告2016年第17号【发布部门】商务部【发布日期】2016.04.20【实施日期】2016.04.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商务部公告(2016年第17号)关于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偏二氯乙烯-氯乙烯共聚树脂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商务部)于2016年3月3日收到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申请人)代表国内偏二氯乙烯-氯乙烯共聚树脂产业正式提交的反倾销调查申请,申请人请求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偏二氯乙烯-氯乙烯共聚树脂进行反倾销调查。

商务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有关规定,对申请人的资格、申请调查产品的有关情况、中国同类产品的有关情况、申请调查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的影响、申请调查国家(地区)的有关情况等进行了审查。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和商务部的初步审查,申请人的偏二氯乙烯-氯乙烯共聚树脂产量在2012年、2013年、2014年和2015年均占同期中国同类产品总产量的50%以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和第十三条有关国内产业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的规定。

申请书主张,原产于日本的偏二氯乙烯-氯乙烯共聚树脂以低于正常价值的出口价格向中国出口销售。

申请人依据合理获得的证据和信息,以日本申请调查产品的同类产品向中国以外其他市场的出口价格作为确定日本偏二氯乙烯-氯乙烯共聚树脂正常价值的基础,以申请调查产品出口至中国的海关统计价格作为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在对影响价格可比性的各种因素进行调整后,主张申请调查产品存在较大幅度的倾销。

申请书同时主张,申请调查产品进入中国市场价格呈下降趋势,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造成抑制作用,导致销售价格、开工率、销售收入和税前利润、库存、投资收益率、现金流、就业人数、员工收入等生产经营指标恶化,国内产业遭受了实质损害,且申请调查产品的倾销进口与国内产业实质损害存在因果关系。

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日本和印度的进口邻二氯苯反倾销调查初步裁定的公告-国家规范性文件

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日本和印度的进口邻二氯苯反倾销调查初步裁定的公告-国家规范性文件

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日本和印度的进口邻二氯苯反倾销调查初步裁定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称《反倾销条例》)的规定,2018年1月23日,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发布2018年第6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和印度的进口邻二氯苯(以下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国内邻二氯苯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

根据调查结果和《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作出初步裁定(见附件)。

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初步裁定调查机关初步认定,原产于日本和印度的进口邻二氯苯存在倾销,国内邻二氯苯产业受到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征收保证金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采用保证金形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

自2018年10月12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被调查产品时,应依据本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保证金比率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

被调查产品的具体描述如下:调查范围:原产于日本和印度的进口邻二氯苯。

被调查产品名称:邻二氯苯。

英文名称:Ortho Dichlorobenzene、1,2-Dichlorobenzene、O-Dichlorobenzene等,简称ODCB。

分子结构:C6H4Cl2化学结构式:产品描述:邻二氯苯是一种有机化工产品,外观通常为无色易挥发的流质液体,不溶于水,溶于醇、醚等多数有机溶剂。

主要用途:邻二氯苯可用于生产3,4-二氯硝基苯、2,3-二氯硝基苯、氟氯苯胺、2,4-二氯-5-氟苯乙酮等化工产品,进而广泛应用于农药、医药以及染料等众多领域。

同时,邻二氯苯也是优良的有机溶剂(如作染料溶剂、TDI溶剂等)。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9039110项下。

对各公司征收的保证金比率如下:日本的公司:1.株式会社吴羽70.4 %(KUREHA CORPORATION)2.其他日本公司 70.4%(AllOthers)印度的公司:31.9%三、征收保证金的方法自2018年10月12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日本和印度的邻二氯苯时,应依据本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日本和美国的进口环氧氯丙烷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日本和美国的进口环氧氯丙烷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日本和美国的进口环氧氯丙烷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6.13•【文号】税委会[2006]12号•【施行日期】2006.06.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平贸易,关税正文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日本和美国的进口环氧氯丙烷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2006年6月13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税委会[2006]12号)商务部、海关总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据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日本和美国的进口环氧氯丙烷征收反倾销税的请示》(商公平发[2006]285号),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上述国家的进口环氧氯丙烷征收反倾销税。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自2006年6月28日起,对进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原产于俄罗斯、韩国、日本和美国的进口环氧氯丙烷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自2006年6月28日起5年。

二、被调查产品为环氧氯丙烷,归在税则号:29103000。

三、各公司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如下:俄罗斯公司:1.考斯迪克封闭式股份公司(The Joint Stock Company Kaustik):17.9%2.乌苏里耶化工有限责任公司(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Usoliekhimprom”)5.4%3.其他俄罗斯公司(All Others) 71.5%韩国公司1.韩华石油化学株式会社(HAN WHA CHEMICAL CORPORATION) 4.0%2.三星精密化学株式会社(Samsung Fine Chemical Co., LTD)3.8%3.其他韩国公司(All Others) 71.5%日本公司1.日本鹿岛化学株式会社(Kashima Chemical Co.,Ltd) 4.7%2.其他日本公司(All Others) 71.5%3.日本大曹株式会社(DAISO CO.,LTD)日本大曹株式会社(DAISO CO.,LTD)终裁倾销幅度为0.9%,属于微量倾销幅度,依法免于征收反倾销税。

商务部公告2018年第60号――关于对原产于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台湾

商务部公告2018年第60号――关于对原产于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台湾
2018年6月26日,商务部收到南通星辰合成材料有限公司、上海中石化三井化工有限公司、中石化三菱化学聚碳酸酯(北京)有限公司、惠州忠信化工有限公司代表中国大陆双酚A产业提交的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申请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有关规定,商务部对申请人资格、被调查产品和同类产品有关情况、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被调查产品进口情况、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及相关证据等进行了审查。现有证据表明,申请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关于产业及产业代表性的规定,有资格代表中国大陆双酚A产业提出申请。调查机关认为,申请人的主张以及所提交的表面证据符合期终复审立案的要求。
商务部公告2018年第60号――关于对原产于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双酚A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的立案公告
【法规类别】倾销与反倾销
【发文字号】商务部公告2018年第60号
【发布部门】商务部
【发布日期】2018.08.29
【实施日期】2018.08.29
【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Fra bibliotek部门规范性文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18年8月30日起,对原产于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双酚A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现将有关事项
商务部公告
(2018年第60号)
关于对原产于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双酚A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的立案公告
2007年8月29日,商务部发布2007年第68号公告,决定自2007年8月30日起对原产于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双酚A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2007年11月22日,商务部发布2007年第96号公告,决定由(株)LG化学继承LG石油化学株式会社所适用的6.4%反倾销税税率。2009年12月15日,商务部发布第108号公告,决定自公告之日起将原产于韩国的(株)LG化学进口双酚A反倾销税税率由6.4%调整为4.7%。2013年8月29日,商务部发布第55号公告,决定自2013年8月30日起继续按照商务部2007年第68号公告、2007年第96号公告和2009年第108号公告,对原产于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双酚A采取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5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5年第 11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2003年11月22日发布该年度第61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的进口甲苯二异氰酸酯(TDI)(型号为TDI80/20)征收反倾销税。

其中,日本聚氨酯工业株式会社的反倾销税税率为5%, 三井武田化学株式会社的反倾销税税率为4%,其他日本公司的反倾销税税率为49%;韩国东洋制铁化学株式会社的反倾销税税率为3%,韩国FINE CHEMICAL株式会社的反倾销税税率为3%,其他韩国公司的反倾销税税率为5%。

2004年12月20日河北沧州大化TDI有限责任公司代表甲苯二异氰酸酯国内产业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提出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的进口甲苯二异氰酸酯(TDI)(型号为TDI80/20)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的申请。

经审查,商务部认为,该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及商务部《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暂行规则》有关反倾销期中复审立案的要求,决定自2005年2月3日起开始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的进口甲苯二异氰酸酯(TDI)(型号为TDI80/20)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

复审调查范围是适用于日本、韩国的甲苯二异氰酸酯(TDI)(型号为TDI80/20)生产商或出口商的反倾销税税率。

本次复审调查产品范围与原反倾销调查的产品范围一致,即甲苯二异氰酸酯(TDI)(型号为TDI80/20),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29291010,但不包括该税则号下的型号为TDI65/35和TDI100/0的甲苯二异氰酸酯。

商务部对倾销及倾销幅度进行了复审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修改反倾销税的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十条规定、商务部《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暂行规则》的规定及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的决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将原产于日本、韩国的进口甲苯二异氰酸酯(TDI)(型号为TDI80/20)所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调整为:日本公司1.三井武田化学株式会社(MITSUI TAKEDA CHEMICALS,INC.)12.45%2. 其他日本公司 60.02%韩国公司1. 东洋制铁化学株式会社(DC Chemical Co.,Ltd.) 4.05 %2. 韩国FINE CHEMICAL株式会社(Korea Fine Chemical Co., Ltd.)5.08%3. 巴斯夫有限公司(BASF Company Ltd.) 15.78 %4. 其他韩国公司 61.14%二、反倾销税的计征进口经营者自2006年1月10 日起进口原产于日本、韩国的甲苯二异氰酸酯(TDI)(型号为TDI80/20)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日本和美国的进口环氧氯丙烷产品反倾销调查的终裁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日本和美国的进口环氧氯丙烷产品反倾销调查的终裁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日本和美国的进口环氧氯丙烷产品反倾销调查的终裁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于2004年12月28日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日本和美国的进口环氧氯丙烷(以下简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

调查机关对倾销和倾销幅度、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和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

根据调查结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于2005年9月21日发布初裁公告,认定被调查产品存在倾销,中国产业遭受了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初步裁定后,调查机关继续对倾销和倾销幅度,损害和损害程度进行调查。

现本案调查结束,根据本案调查结果,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做出最终裁定如下:一、调查程序(一)立案及立案通知1、立案2004年11月8日,调查机关正式收到中国石化齐鲁股份有限公司和天津渤海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化工厂代表中国环氧氯丙烷产业提交的反倾销调查申请,申请人请求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日本和美国的进口环氧氯丙烷进行反倾销调查。

调查机关审查了申请材料后,认为申请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及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有关中国产业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的规定。

同时,申请书中包含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反倾销调查立案所要求的内容及有关的证据。

根据上述审查结果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于2004年12月28日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日本和美国的进口环氧氯丙烷进行反倾销调查。

调查机关确定的倾销调查期为2003年7月1日至2004年6月30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00年1月1日至2004年6月30日。

2、立案通知在决定立案调查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调查机关就收到国内环氧氯丙烷产业反倾销调查申请书一事分别通知了俄罗斯、韩国、日本和美国驻中国大使馆。

商务部继续对环氧氯丙烷征收反倾销税

商务部继续对环氧氯丙烷征收反倾销税
金 的实 际需 要 , 听取有 关企 业和 行业 协 会意见 的基 础上 , 在 可适 时调 整基 金征
收标 准。
申请 。 0 1 6 2 , 2 1 年 月 7 l 商务 部决 定对 E
该反 倾销措施进行 期终复审调 查。 商 务 部 裁 定 , 果 终 止 原 反 倾 如
根 据办 法 , 电器 电子产 品生产 者应 缴纳的基 金 , 由国家税务 局 负责征 收。 进 口电器 电子产 品的收货人 或者其代理 人应缴纳 的基 金 , 由海关 负责征收 。 电器 电
办法指 出 , 纳该基金 的对 象为 电器 电子产 品生产 者 、 口电器 电子产 品的 缴 进 收货 人或者 其代理 人 , 中电器 电子产 品生产者包 括 自主品牌 生产企 业和 代工 其
乍产企业 。
继 续对原产 于美 国, 韩国 、 日本和俄 罗
斯的进 口环氧氯丙烷征收反倾销税 。 2 0 年 6 2 日, 务 部 决 定对 06 月 8 商
2 0 年 6 2 日起 5 。 0 1 4 1 06 月 8 年 2 1年 月 3 日, 山东海 力化 工股份 有 限 公司代 表 国内产 业 向调查机 关提交 了期终复审
的 电器 电子产 品按 照 废弃 电器 电子产 品处理 目录 执行 , 财政 部会 同环境 保护
部、 国家 发展 改 革委 、 业和 信息 化部 根据 废弃 电器 电子 产 品 回收处理 补贴 资 工
电器 电子产 品 国经 济 的快 速发 展 , 内 国 环氧 氯 丙烷 产品市 场需 求持 续增 长 , 2 0 -2 1 年 , 内环 氧氯 丙 烷年 均 06 0 0 国 表 观消费 量 呈现 持续 增 长趋 势 。 计 预
2 l年 国 内环 氧 氯 丙 烷 表 观 消费 量 02

商务部公告2015年第28号——关于同意兰科运营公司继承陶氏化学公司环氧氯丙烷案反倾销税率的公告

商务部公告2015年第28号——关于同意兰科运营公司继承陶氏化学公司环氧氯丙烷案反倾销税率的公告

商务部公告2015年第28号——关于同意兰科运营公司继承陶氏化学公司环氧氯丙烷案反倾销税率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15.08.17•【文号】商务部公告2015年第28号•【施行日期】2015.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平贸易正文商务部公告2015年第28号关于同意兰科运营公司继承陶氏化学公司环氧氯丙烷案反倾销税率的公告2006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当年第44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日本和美国的进口环氧氯丙烷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自2006年6月28日起5年。

其中,美国陶氏化学公司(The Dow Chemical Company)的反倾销税率为4.3%。

2011年6月27日,商务部发布当年第34号公告,宣布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日本和美国的进口环氧氯丙烷实施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2012年6月27日,商务部发布当年第32号公告,决定自2012年6月28日起,继续对俄罗斯、韩国、日本和美国的进口环氧氯丙烷实施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5年。

2015年6月16日,美国兰科运营有限责任公司(Blue Cube Operations LLC)向商务部提交申请,请求继承陶氏化学公司(The Dow Chemical Company)在环氧氯丙烷反倾销措施中所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并提交了并购协议、董事会决议、经营管理、生产设备、供货关系、客户名单等相关证明材料。

2015年6月16日,商务部就上述申请事宜通知了中国环氧氯丙烷产业,在规定时间内,中国环氧氯丙烷产业未提出异议。

经审查,现有证据表明,兰科运营有限责任公司为陶氏化学公司的子公司,为并购安排,原由陶氏化学公司运营的环氧氯丙烷的所有业务于2015年5月剥离给兰科运营有限责任公司运营。

并购后,除公司名称改变外,兰科运营有限责任公司在环氧氯丙烷业务的生产设备、产能产量、供货关系、客户基础等均未发生实质性变化。

商务部公告2006年第44号--环氧氯丙烷反倾销案终裁公告

商务部公告2006年第44号--环氧氯丙烷反倾销案终裁公告

商务部公告2006年第44号--环氧氯丙烷反倾销案终裁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06.06.28•【文号】商务部公告2006年第44号•【施行日期】2006.06.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平贸易正文商务部公告(2006年第4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2004年 12月28日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日本和美国的进口环氧氯丙烷进行反倾销调查。

商务部对倾销和倾销幅度、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和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

根据调查结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商务部于2005年9月21日发布初裁公告,认定被调查产品存在倾销,中国产业遭受了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初步裁定后,商务部继续对倾销和倾销幅度、损害和损害程度、以及倾销和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调查。

现本案调查结束,根据本案调查结果,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商务部做出终裁决定(见附件)。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最终裁定经过调查,商务部最终裁定,原产于俄罗斯、韩国、日本和美国的进口环氧氯丙烷存在倾销,中国环氧氯丙烷产业遭受了实质损害,同时倾销和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征收反倾销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06年6月28日起,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日本和美国的环氧氯丙烷征收反倾销税。

本案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29103000。

调查范围:原产于俄罗斯、韩国、日本和美国的环氧氯丙烷被调查产品名称:环氧氯丙烷,又名1-氯-2,3-环氧丙烷、表氯醇(英文名为Epichlorohydrin,简称ECH)。

产品种类:有机化工产品分子式:C(3下标)H(5下标)OCl化学结构式:(图略)物理及化学特征:环氧氯丙烷常温下是一种透明、有刺激性气味的低粘度、易挥发、不稳定的无色油状液体,其相对分子质量为92.53,熔点-25.6℃,沸点117.9℃,相对密度1.1812(20/4℃),闪点33℃,可混溶于乙醇、乙醚、氯仿、三氯乙烯等。

商务部公告2012年第32号――关于环氧氯丙烷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裁决的公告

商务部公告2012年第32号――关于环氧氯丙烷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裁决的公告

商务部公告2012年第32号――关于环氧氯丙烷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裁决的公告【法规类别】倾销与反倾销【发文字号】商务部公告2012年第32号【发布部门】商务部【发布日期】2012.06.27【实施日期】2012.06.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商务部公告(2012年第32号)关于环氧氯丙烷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裁决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2006年6月28日发布该年度第44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俄罗斯的进口环氧氯丙烷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自2006年6月28日起5年。

2011年6月27日,商务部发布该年度第34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俄罗斯的进口环氧氯丙烷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本次复审调查产品范围与商务部2006年第44号公告中列明的产品范围一致,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9103000。

商务部对如果终止原反倾销措施,导致倾销和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进行了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维持原反倾销措施的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十条及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的决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裁定商务部裁定,如果终止原反倾销措施,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和俄罗斯的进口环氧氯丙烷对中国的倾销有可能继续发生。

如果终止原反倾销措施,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和俄罗斯的进口环氧氯丙烷对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有可能再度发生。

二、反倾销措施自2012年6月28日起,继续按照商务部2006年第44号公告公布的征税范围和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

三、征收反倾销税的方法自2012年6月28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和俄罗斯的进口环氧氯丙烷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

反倾销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税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

商务部公告2003年第61号--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的进口甲苯二

商务部公告2003年第61号--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的进口甲苯二
商务部公告2003年第61号--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的进口甲苯二异氰酸酯(TDI)反倾销调查的终裁决定
【法规类别】倾销与反倾销
【发文字号】商务部公告2003年第61号
【发布部门】商务部
【发布日期】2003.11.22
【实施日期】2003.11.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
对于上述国家在调查期内未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被调查产品的新出口商,符合条件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商务部书面申请新出口商复审。
七、期中复审
在征收反倾销税期间,有关利害关系方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九的规定,向商务部书面申请期中复审。
八、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二、征收反倾销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03年11月22日起,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的进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甲苯二异氰酸酯(TDI)(型号为TDI80/20)征收反倾销税。
应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税则号29291010项下的甲苯二异氰酸酯(TDI)(型号为TDI80/20),不包括该税则号下的型号为TDI65\35和TDI100\0的甲苯二异氰酸酯(TDI)。对应征收的反倾销税的产品的描述如下:
初裁公告后,商务部对倾销和倾销幅度、损害及损害程度继续进行调查,现对本案的调查已经结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商务部作出终裁决定(附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终裁决定
经过调查,商务部终裁决定被调查产品存在倾销,中国国内甲苯二异氰酸酯(TDI)(型号为TDI80/20)产业存在实质损害,且倾销和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中对原产甲苯二异氰酸酯国的反倾销期中复审

中对原产甲苯二异氰酸酯国的反倾销期中复审

中对原产甲苯二异氰酸酯国的反倾销期中复审2003年11月22日商务部发布2003年第61号公告,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的进口甲苯二异氰酸酯反倾销调查的最终裁定》,自2003年11月22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进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甲苯二异氰酸酯(TDI)(型号为TDI80/20)征收反倾销税。

2004年12月20日河北沧州大化TDI有限责任公司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提出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的进口甲苯二异氰酸酯(TDI)(型号为TDI80/20)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的申请,主张终裁后约一年内,日本及韩国的生产商、出口商向中国出口的甲苯二异氰酸酯(TDI)(型号为TDI80/20)倾销幅度加大,超过了终裁确定的反倾销税税率,请求计算过去一年日本及韩国的生产商、出口商的倾销幅度,并相应修改反倾销税税率。

商务部于2004年12月23日将收到复审申请的通知、复审申请书的公开文本及保密资料的非保密概要转交了日本国驻华大使馆、大韩民国驻华大使馆。

2005年1月12日韩国东洋制铁化学株式会社、韩国FINE CHEMICAL株式会社向商务部提交了评论,2005年1月13日日本聚氨酯工业株式会社、三井武田化学株式会社、韩国巴斯夫有限公司向商务部提交了评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九条和商务部《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暂行规则》的规定,反倾销税生效后,商务部可以在经过一段合理时间,应利害关系方的请求并对利害关系方提供的相应证据进行审查后,对有关出口商、生产商的倾销及倾销幅度进行期中复审。

商务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和商务部《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暂行规则》的有关规定,对提出申请的时间、申请人的资格、申请调查产品的有关情况、申请调查国家的申请调查产品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等有关情况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商务部认为,河北沧州大化TDI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及《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暂行规则》有关反倾销期中复审立案的要求。

商务部召开环氧氯丙烷反倾销意见陈述会

商务部召开环氧氯丙烷反倾销意见陈述会

商务部召开环氧氯丙烷反倾销意见陈述会
佚名
【期刊名称】《覆铜板资讯》
【年(卷),期】2005(000)006
【摘要】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于12月6日在苏州市召开关于环氧氯丙烷反倾
销上、下游企业意见陈述会。

覆铜板行业协会派代表出席会议。

会议由申请和反对反倾销双方的律师事务所、行业协会、企业代表,分别充分陈述了各自主张的理由,并充分分析了环氧氯丙烷反倾销的利弊和影响。

覆铜板行业协会基于反倾销理南不充分及对我国相关产业链条的损害,从商务部立案调查以来,一直坚持希望公正裁决停止调查的主张。

【总页数】1页(P43)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75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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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商务部公告大阪曹达环氧氯丙烷反倾销税率情况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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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05年第115号——公布甲苯二异氰酸酯(TDI)倾销及倾销幅度

商务部公告2005年第115号——公布甲苯二异氰酸酯(TDI)倾销及倾销幅度

商务部公告2005年第115号——公布甲苯二异氰酸酯(TDI)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裁定【法规类别】商贸物资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商务部公告2005年第115号【发布部门】商务部【发布日期】2006.01.10【实施日期】2006.01.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商务部公告(2005年第11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2003 年11月22日发布该年度第61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的进口甲苯二异氰酸酯(TDI)(型号为TDI80/20)征收反倾销税。

其中,日本聚氨酯工业株式会社的反倾销税税率为5%,三井武田化学株式会社的反倾销税税率为4%,其他日本公司的反倾销税税率为49%;韩国东洋制铁化学株式会社的反倾销税税率为3%,韩国FINE CHEMICAL株式会社的反倾销税税率为3%,其他韩国公司的反倾销税税率为5%。

2004年12月20日河北沧州大化TDI有限责任公司代表甲苯二异氰酸酯国内产业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提出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的进口甲苯二异氰酸酯(TDI)(型号为TDI80/20)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的申请。

经审查,商务部认为,该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及商务部《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暂行规则》有关反倾销期中复审立案的要求,决定自2005年2月3日起开始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的进口甲苯二异氰酸酯(TDI)(型号为TDI80/20)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

复审调查范围是适用于日本、韩国的甲苯二异氰酸酯(TDI)(型号为TDI80/20)生产商或出口商的反倾销税税率。

本次复审调查产品范围与原反倾销调查的产品范围一致,即甲苯二异氰酸酯(TDI)(型号为TDI80/20),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29291010,但不包括该税则号下的型号为TDI65/35和TDI100/0的甲苯二异氰酸酯。

商务部公告2016年第54号——关于环氧氯丙烷反倾销案株式会社大阪曹达更正英文名称的公告

商务部公告2016年第54号——关于环氧氯丙烷反倾销案株式会社大阪曹达更正英文名称的公告

商务部公告2016年第54号——关于环氧氯丙烷反倾销案株式会社大阪曹达更正英文名称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商务部
•【公布日期】2016.10.19
•【文号】商务部公告2016年第54号
•【施行日期】2016.10.1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平贸易
正文
商务部公告
2016年第54号
关于环氧氯丙烷反倾销案株式会社大阪曹达更正英文名称的
公告
2016年6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当年第28号公告,决定由株式会社大阪曹达(OSAKA SODA.,LTD)继承日本大曹株式会社(DAISO CO.,LTD.)在环氧氯丙烷反倾销措施中所适用的税率及其他权利义务,免于征收反倾销税。

7月29日,株式会社大阪曹达提出申请,请求将其英文名称由OSAKA SODA.,LTD更正为OSAKASODA CO., LTD.。

商务部审查了公司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决定同意公司英文名称更正申请,将商务部第28号公告中株式会社大阪曹达的英文名称更正为:OSAKA SODA CO., LTD.。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16年10月19日。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原产于日本、韩国的甲苯二异氢酸酯反倾销措施期中复审裁定税率调整的决定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原产于日本、韩国的甲苯二异氢酸酯反倾销措施期中复审裁定税率调整的决定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原产于日本、韩国的甲苯二异氢酸酯反倾销措施期中复审裁定税率调整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5.12.30
•【文号】
•【施行日期】2005.12.3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原产于日本、韩国的甲苯二异氢酸酯反倾销措施期中复审裁定税率调整的决定商务部,海关总署:
《商务部关于甲苯二异氰酸酯(TDI)反倾销措施期中复审裁定的请示》(商公平发[2005]711号)已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批准。

决定按商务部复审裁定,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的进口甲苯二氰酸酯(TDI)(型号为TDI80/20)的反倾销税税率进行调整如下:
日本公司
1、三井武田化学株式会社12.45%
2、其他日本公司60.02%
韩国公司
1、东洋制铁化学株式会社 4.05%
2、韩国FINECHEMICAL株式会社 5.08%
3、韩国巴斯夫有限公司15.78%
4、其他韩国公司61.14%
进口经营者自本决定公告之日起,在进口原产于日本、韩国的甲苯二异氰酸酯(TDI)(型号为TDI80/20)时,应按着本决定公布之税率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

反倾销税以海关审定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作为计价价格从价计征,计征的公式为:反倾销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

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本决定自公告之日起执行。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商务部发布终裁公告:对日本的进口氯偏树脂征收反倾销税

商务部发布终裁公告:对日本的进口氯偏树脂征收反倾销税

商务部发布终裁公告:对日本的进口氯偏树脂征收反倾销税佚名
【期刊名称】《橡塑技术与装备》
【年(卷),期】2017(43)12
【摘要】2017年4月19日商务部发布终裁公告,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偏二氯乙烯—氯乙烯共聚树脂(氯偏树脂)征收反倾销税,决定自2017年4月20日起实施,税率为47.1%,期限为5年。

2016年4月20日,商务部发布2016年第17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偏二氯乙烯—氯乙烯共聚树脂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倾销调查期为2015年1月1日~12月31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12年1月1日~2015年12月31日。

【总页数】1页(P42-42)
【关键词】反倾销税;共聚树脂;调查期;海关统计数据;偏二氯乙烯;产业损害调查;热收缩膜;调查机关;实质损害;复合袋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TQ3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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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务部发布关于原产于美国、加拿大和巴西的进口浆粕反倾销终裁的公告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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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的进口甲苯二异氰酸酯(TDI)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的进口甲苯二异氰酸酯(TDI)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的进口甲苯二异氰酸酯(TDI)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公布日期】2003.11.10•【文号】税委会[2003]22号•【施行日期】2003.11.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平贸易,关税正文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的进口甲苯二异氰酸酯(TDI)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2003年11月10日税委会[2003]22号)商务部,海关总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据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的进口甲苯二异氰酸酯(TDI)征收反倾销税的请示》(商公平发[2003]374号),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的进口甲苯二异氰酸酯(TDI)征收反倾销税。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自2003年11月22日之日起,对进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的进口甲苯二异氰酸酯(TDI)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自2003年11月22日之日起的5年。

二、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税则号29291010项下的甲苯二异氰酸酯(TDI)(型号为TDI80/20),不包括该税则号下的型号为TDI65/35和TDI100/0的甲苯二异氰酸酯(TDI)。

对应征收反倾销税产品的描述如下:产品名称:甲苯二异氰酸酯(TDI)(型号为TDI80/20)英文名称:TOLUENE DIISOCYANATE产品种类:有机化学中的含氮基化合物项下的异氰酸酯类产品的规格型号:TDI80/20化学分子式:C9H6N20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则号:29291010物理形态:常温下为白色或浅黄色透明的液体。

物理及化学性质:熔点14℃左右,沸点118℃易(1.33kPa),相对密度为1.22左右,易溶于丙酮、醚类,并与强氧化剂、水、醇类、胺类、酸类、强碱发生反应,燃烧并分解,生成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氧化氮、一氰化氢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 2017年 第1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 2017年 第1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 2017年第19号佚名【期刊名称】《《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文告》》【年(卷),期】2017(000)027【摘要】2005年5月10日,商务部发布2005年第23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美国和欧盟的进口氯丁橡胶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

2010年8月24日,商务部发布2010年第49号公告,决定自2010年8月28日起,将原产于日本的进口氯丁橡胶所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调整为:日本电气化学工业株式会社9.9%,东曹株式会社10.2%,昭和电工株式会社20.8%,其他日本公司43.9%。

2010年5月10日,商务部发布2010年第25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

【总页数】14页(P4-17)【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752.02【相关文献】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2017年第93号 [J],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17年第3号 [J],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国家原子能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2017年第9号 [J],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 2017年第13号 [J],5.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7年第84号 [J],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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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家 商务部关于由株式会社大阪曹达继承日本大曹株式会社在环氧
氯丙烷反倾销措施中所适用的反倾销税率的公告
2006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当年第44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日本和美国的进口环氧氯丙烷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自2006年6月28日起5年。

其中,日本大曹株式株式会社(DAISO CO .,LTD .)的反倾销税率为0.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公司属于微量倾销幅度,被免于征收反倾销税。

2011年6月27日,商务部发布当年第34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日本和美国的进口环氧氯丙烷实施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2012年6月27日,商务部发布当年第32号公告,决定自2012年6月28日起,继续对俄罗斯、韩国、日本和美国的进口环氧氯丙烷实施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5年。

2016年3月16日,株式会社大阪曹达(OSAKA SODA .,LTD )向商务部提交申请,主张日本大曹株式会社已更名为株式会社大阪曹达,请求由更名后的公司继承日本大曹株式会社在环氧氯丙烷反倾销措施中所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

株式会社大阪曹达提交了股东大会决议、变更登记证明书、生产设备、供货关系、客户名单等相关证明材料。

商务部就上述申请事宜通知了中国环氧氯丙烷产业,中国环氧氯丙烷产业未提出异议。

经审查,现有证据表明,2015年6月26日,日本大曹株式会社召开股东大会,决定将公司更名为株式会社大阪曹达。

2015年10月1日,公司完成更名登记手续。

除公司名称改变外,公司环氧氯丙烷业务的生产设备、产能产量、供货关系、客户基础等均未发生实质性变化。

据此,商务部决定:
一、由株式会社大阪曹达(OSAKA SODA .,LTD )继承日本大曹株式会社(DAISOCO .,LTD .)在环氧氯丙烷反倾销措施中所适用的税率及其他权利义务,免于征收反倾销税。

二、继续使用日本大曹株式会社(DAISO CO .,LTD .)名称向中国出口的环氧氯丙烷产品,适用环氧氯丙烷反倾销措施中其他日本公司所适用的71.5%的反倾销税率。

本公告自2016年6月16日起执行。

商务部
2016年6月16日
来源: /fg/detail202217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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