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实施办法汇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1.12.27•【文号】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12号•【施行日期】2012.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运,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已于2011年12月8日经第1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盛霖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海船船员素质,保障海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保护海洋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为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证书(以下简称适任证书)而进行的考试以及适任证书、适任证书特免证明和外国适任证书承认签证的签发与管理。
第三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在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对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进行统一管理。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所属的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确定的职责范围具体负责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
第四条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适任证书第一节适任证书基本信息第五条适任证书包含以下基本内容:(一)持证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持证人签名及照片;(二)证书等级、编号;(三)有关国际公约的适用条款;(四)持证人适任的航区、职务、职能;(五)持证人适任的船舶种类、主推进动力装置、特殊设备操作等项目;(六)发证日期和有效期截止日期;(七)签发机关名称和签发官员署名;(八)规定需要载明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持证人适任的航区分为无限航区和沿海航区,但无线电操作人员适任的航区分为A1、A2、A3和A4海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解析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及配套规范性文件解析四交通运输部2011年第12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以下简称“11规则”)已于2012年3月1日正式实施,相关的配套规范性文件也已经由中国海事局颁布,为了更好地理解“11规则”,下面对规则和配套文件做一简单解析。
十六、“04规则”值班水手和值班机工申请“11规则”适任证书:由于“11规则”将值班水手和值班机工适任证书的有效期根据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调整为长期有效,持有“04规则”值班水手、值班机工适任证书(包括有效和失效),可直接对应申请“11规则”的值班水手、值班机工适任证书,有效期可至65周岁。
十七、无限航区考试未通过申请转沿海航区:在海船船员初次适任考试准考证签发之日起的3年内,考试未全部通过者,如果除英语科目或项目外,其他成绩均已经通过,可以申请转为沿海航区适任考试成绩;如果除英语科目或项目外,还有其他科目或项目未通过者,不得申请转为沿海航区适任考试成绩,逾期所有成绩全部作废。
这里需要注意的仅可转成绩,不能转考,要求无限航区考生对应的沿海航区要求的所有理论考试科目和评估项目必须全部通过,方可以转沿海,特别注意驾驶专业按“04规则”考试的英语理论必须通过,驾驶专业按“11规则”考试的英语评估必须通过。
十八、过渡期适任培训内容:船长和驾驶员过渡期适任培训主要包括驾驶台资源管理、电子海图显示与信息系统、新技术和新法规(船员64学时,在校生74学时);轮机长和轮机员过渡期适任培训主要包括机舱资源管理、新技术和新法规(船员52学时,在校生66学时)。
十九、已经参加过的驾驶台资源管理(BRM)、电子海图显示与信息系统(ECDIS)、机舱资源管理(ERM)的认定:在2012年3月1日前已开展BRM、ECDIS 和ERM培训的单位,当将培训大纲、教学计划、学员名单及相关记录报直属海事管理机构,经审核合格的,其培训予以认可,受训船员相应的过渡期适任培训内容可以免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及实施办法学习要点
1、证书形式变化
新版船员证书(适任证书、培训合格证、健康证明)分别采用一张纸打印,减少船员证书数量
2、证书航区变化
将航区分为无限航区(《04规则》的无限和近洋航区合并)和沿海航区(《04规则》的沿海和近岸航区合并)
3、证书职务变化
新增加了电子电气员、电子技工、高级值班水手、高级值班机工职务适任证书
(5)初次申请客船轮机长、轮机员适任证书
在其他种类的3000千瓦及以上海船上担任相应职务满12个月,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并在客船上任相应见习职务3个月。
通过三管轮适任考试者,在客船上完成规定的18个月船上见习,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可以申请适用于客船的三管轮适任证书。
三、适任考试
(一)考试方式
应当参加模拟器培训和知识更新培训,并通过相应的抽查项目的评估
(2)适任证书过期5年及以上10年以下的
应当参加模拟器培训和知识更新培训,并通过相应的抽查科目的理论考试和项目的评估
(3)适任证书过期10年及以上的
应当参加模拟器培训和知识更新培训,通过相应的抽查科目的理论考试和项目的评估,并在适任证书记载的相应航区、等级范围内按照《船上见习记录簿》规定完成不少于3个月的船上见习。
四、海事局对船员适任能力的现场考核
(一)考核情形
1、船舶发生碰撞、搁浅或者触礁的
2、在航行、锚泊或者靠泊时,从船上非法排放物质的
3、违反航行规则的
4、以其他危及海上人命、财产安全和海洋环境的方式操作船舶的
(二)考核方式
1、发生上述1、3、4项情形的,对事故责任船员进行《船舶操纵、避碰与驾驶台资源管理》项目评估
电子电气员、电子机工
只有500总吨或750千瓦以上一个等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2017年修订)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2017年修订)【发布部门】交通运输部【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8号【适用区域】全国适用【发布时间】2017-03-28【生效时间】2017-03-28【关键词】安全,劳动保护,培训与资格管理【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8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的决定》已于2017年3月22日经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部长 李小鹏2017年3月28日交通运输部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18号)作如下修改:一、在第三十五条增加:“航运公司应当及时为当事船舶安排持相应适任证书的人员补充空缺职位。
”二、在第六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持有有效适任证书的内河船舶船员,经过相应的培训、考试,并经航线签注,可以在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舶上担任相应职务,具体办法由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制定。
”三、对附件《申请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的培训、海上任职资历和适任考试要求》部分内容作如下修改:(一)在值班水手、值班机工一栏中,删去基本安全和专业技能适任培训栏“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在船上见习栏内容的最后增加“或者按照见习计划和见习记录簿的要求,完成3个月的船上见习”;删去特别规定栏“未满500总吨或者750千瓦的船舶(特殊类型船舶除外),免除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
(二)在高级值班水手、高级值班机工一栏中,将基本安全和专业技能适任培训栏内容修改为“完成基本安全培训、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保安意识培训和负有指定保安职责船员的培训”。
删去岗位适任培训栏“完成相应的高级值班水手、高级值班机工岗位适任培训”。
在船上见习栏增加“担任值班水手、值班机工满12个月,其中后6个月中按照见习计划和见习记录簿的要求,完成不少于3个月的船上见习”。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征求意见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征求意见稿)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1.07.06•【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征求意见稿)(交通运输部2011年7月6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海船船员素质,保障水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保护海洋环境,确保船员适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以及我国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为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证书》(以下简称为“适任证书”)而进行的考试,以及适任证书、适任证书特免证明和外国适任证书承认签证的签发与管理。
本规则所称适任证书包括船长、高级船员适任证书和普通船员适任证书。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的主管机关。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在主管机关确定的职责范围内,具体负责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工作。
第四条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
负责船员考试和发证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及时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为船员参加适任考试和办理适任证书提供便利。
第二章适任证书第五条适任证书应当以中英文载明以下内容:(一)适任证书编号;(二)持证人的姓名、出生日期、性别、国籍、持证人签名及照片;(三)有关国际公约的适用条款;(四)持证人适任的航区、等级、职务、责任级别和职能;(五)适用或限制的项目;(六)签发机关名称和签发官员署名;(七)发证日期和有效期截止日期。
船长和高级船员适任证书的有效期不超过5年,普通船员适任证书长期有效,但适任证书有效期截止日期不得超过持证人65周岁生日。
第六条适任证书的适用范围按照所适用的船舶航区、等级、职务和职能确定,并符合海事管理机构签注的船舶或主推进动力装置种类限制。
适任证书持有人应当在适任证书适用范围内担任相应或较低职务。
但担任值班水手职务的船员必须持有值班水手或高级值班水手适任证书,担任值班机工职务的船员必须持有值班机工或高级值班机工适任证书。
船员培训与考试法规汇编
船员培训法规汇编(2012年1月—2015年12月)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实施办法 (1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 (27)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过渡规定实施办法 (39)关于做好海船船员合格证培训工作的通知 (57)关于海船船员培训考试和发证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70)关于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履约过渡和海船船员管理系统应用相关事项的通知 (7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健康证书管理办法 (74)关于印发《海船船员健康检查要求》的通知 (84)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的决定 (89)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规则 (98)关于水产品运输船国际鲜销船船员销限换证有关事宜的通知 (104)特定人员申请海船船员适任证书考试和发证管理办法 (107)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计算机终端考试管理办法》的通知 (117)关于进一步明确STCW公约履约过渡期考试发证相关事项的通知 (129)关于进一步规范海船船员培训、考试和发证管理工作的通知 (131)船员培训法规汇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2011年12月27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13年12月24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海船船员素质,保障海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保护海洋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为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证书(以下简称适任证书)而进行的考试以及适任证书、适任证书特免证明和外国适任证书承认签证的签发与管理。
第三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
12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4年第6号2004年10月0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已于2004年6月22日经1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张春贤二〇〇四年六月三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海船船员技术素质,保障海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保护海洋环境,促进海运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以及我国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为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证书》(以下简称为“适任证书”)而进行的考试、评估以及适任证书、适任证书特免证明和外国适任证书承认签证的签发与管理。
第三条在中国籍海船上任职的船长、高级船员和值班水手、值班机工应当持有与其所服务的船舶航区、种类、等级或主机类别和所担任的职务相符的有效适任证书。
但有本规则第六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应当持有本规则第八章规定的适任证书特免证明。
在装备有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以下简称GMDSS)的船舶、近海移动装置、海上平台或设施上任职的船长、驾驶员和无线电人员还应持有GMDSS无线电人员适任证书。
在军事船舶、渔船、非机动船、非营业的游艇、体育运动船和构造简单的木船上服务的船员不适用本条上述规定。
第四条申请适任证书者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持有有效的《船员服务簿》;(二)满足以下年龄要求:1、女性船员小于60周岁,男性船员小于65周岁;2、申请海船船长、高级船员适任证书者,年龄不小于20周岁;3、申请值班水手和值班机工适任证书者,年龄不小于18周岁;(三)完成本规则规定的相应船员教育和培训;(四)具有本规则规定的海上服务资历和良好的海上安全记录;(五)符合海船船员体检标准,特别是关于视觉、听觉和讲话能力等方面的标准;(六)通过本规则规定的适任考试和评估,完成本规则规定的船上培训或见习;(七)本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7.11.05•【文号】交通部令[1997年第14号]•【施行日期】1998.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发布日期:2004年7月20日实施日期:2004年8月1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1997年第1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已于1997年10月30日经第15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8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黄镇东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五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海员的技术素质,保障海上人命和财产的安全,保护海洋环境,促进海运业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和我国政府加入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1995修正)》(以下简称STCW78/95公约)及其它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船长、高级船员和负有值班职责的普通船员在中国籍海船上任职时,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证书》(以下简称适任证书》或承认另一缔约国适任证书的签证。
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下列人员或单位申请和办理海员适任考试、评估、发证及有关业务:(一)在中国籍海船上服务的海员;(二)在外国籍海船上服务的中国籍海员;(三)正接受认可的教育和培训的学员;(四)有关的公司、航海院校和海员培训机构。
除另有规定外,本规则不适用于在军用船舶、渔船、非机动船、非营业的游艇、体育运动船或构造简单的木船上服务的人员。
第四条申请适任证书者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一)持有效的《船员服务簿》。
(二)满足以最低年龄要求:1、申请海船甲板部和轮机部高级船员适任证书者,年龄不小于20周岁;2、申请值班水手和值班机工适任证书者,年龄不小于18周岁。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
考试和发证规则》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
•【公布日期】2022.04.14
•【文号】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15号
•【施行日期】2022.04.14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交通运输部令
2022年第15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的决定》已于2022年4月12日经第9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
2022年4月14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
发证规则》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1号)作如下修改:
将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海船在内河行驶,其船长、驾驶员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规定通过相应的考试,并经航线签注,但申请引航的除外”。
个别文字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76794
【发布单位】交通运输部【发布文号】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8号【发布日期】2017-03-28【生效日期】2017-03-28【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2011年12月27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13年12月24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3月28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海船船员素质,保障海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保护海洋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为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证书(以下简称适任证书)而进行的考试以及适任证书、适任证书特免证明和外国适任证书承认签证的签发与管理。
第三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在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对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进行统一管理。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所属的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确定的职责范围具体负责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
第四条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适任证书第一节适任证书基本信息第五条适任证书包含以下基本内容:(一)持证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持证人签名及照片;(二)证书等级、编号;(三)有关国际公约的适用条款;(四)持证人适任的航区、职务、职能;(五)持证人适任的船舶种类、主推进动力装置、特殊设备操作等项目;(六)发证日期和有效期截止日期;(七)签发机关名称和签发官员署名;(八)规定需要载明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持证人适任的航区分为无限航区和沿海航区,但无线电操作人员适任的航区分为A1、A2、A3和A4海区。
第六章 第六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有关规定
申请参加适任考试: (1)身份证件; (2)所申请考试的适任证书航区、等级、职 务; (3)符合海事管理机构要求的照片。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于适任考试开始5日前向申 请人发放准考证。 适任考试有科目或者项目不及格,初次适任考 试准考证签发之日起3年内申请5次补考。
17:47 武汉海事学校 杨界 25
初次申请适用于两港间航程50海里及以上客 船轮机长、轮机员适任证书者,应当在其他 种类的3000千瓦及以上海船上担任相应职务 满12个月,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并在 客船上任相应见习职务3个月。 通过三管轮适任考试者,在客船上完成 规定的18个月船上见习,任职表现和安全记 录良好,可以申请适用于客船的三管轮适任 证书。
17:47
武汉海事学校
杨界
12
船员职能根据分工分为: (1)航行; (2)货物操作和积载; (3)船舶作业和人员管理; (4)轮机工程; (5)电气、电子和控制工程; (6)维护和修理; (7)无线电通信。 船员职能根据技术要求分为: (1)管理级; (2)操作级; (3)支持级。
17:47 武汉海事学校 杨界 13
17:47 武汉海事学校 杨界 28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考试结束后30日内公布 成绩。 适任考试成绩自全部理论考试和评估成绩均 合格之日起5年内有效。
17:47
武汉海事学校
杨界
29
六、特免证明 中国籍船舶在境外遇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导 致持证船员不能履行职务的特殊情况,无法 满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要求,需要由本船下 一级船员临时担任上一级职务时,应当向海 事管理机构申请签发特免证明。
17:47 武汉海事学校 杨界 19
适任证书损坏或者遗失时,持证人向原证书签发的海 事管理机构提交补发申请。 (1)适任证书损坏的,应当缴回被损坏的证书原件; (2)适任证书遗失: 在发行范围覆盖全国的报纸上登载适任证书遗失公告 提交原证书签发海事管理机构所在地公证机关出具的 公证书; 登载适任证书遗失公告的,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后方 可申请。 补发的适任证书的有效期截止日期与原适任证书的有 效期截止日期相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是指对海船船员进行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的具体规程。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际标准,以下是其中的一些主要内容:
1. 考试内容:考试内容包括航海知识、技能和能力等方面,要求船员具备必要的航海知识和技能。
2. 考试科目:根据船员的职务和等级不同,可以设立不同的考试科目,如导航、机械、通信等科目。
考试科目一般由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3. 考试形式:考试可以采取笔试、口试、实操等形式进行,具体形式和要求由主管部门制定。
4. 考试时间和地点:考试时间和地点由主管部门统一安排,可以根据需要进行多次考试。
5. 考试合格标准:考试合格标准根据不同的考试科目和职务等级进行确定,一般包括及格线、成绩等级等。
6. 评估机构:评估机构由主管部门指定,负责对船员进行评估和考试。
评估机构要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
7. 发证机构:发证机构负责对通过评估和考试的船员进行发证,证书的种类和等级根据船员的职务和等级进行确定。
8. 证书有效期限:船员的证书一般有有效期限,船员需要在证书到期前进行相关的继续教育和培训以更新证书。
以上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的一些基本内容,具体细则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详细规定。
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有关事
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有关事项的通知海船员〔2004〕430号各直属海事局,中国海事服务中心:为了实施交通部令 2004年第6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以下简称“04”规则),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有关第三条。
GMDSS 操作员适任证书不作为申请沿海航区、近岸航区船舶船长、驾驶员适任证书的条件。
但是沿海航区和近岸航区船舶应按照船舶配员要求配备无线电通信人员。
二、有关第四条。
对值班水手和值班机工的年龄要求按本条规定执行。
三、有关第八条。
取消“大型船”适任证书限制要求,但在悬挂我国国旗的大型船舶上任职的船长、大副仍要求参加此项培训,并取得相应的特殊培训合格证。
四、有关第九条。
在无限航区船舶上任职的船长和高级船员应持有无限航区3000总吨(或3000千瓦)及以上船舶适任证书。
在沿海或近洋航区未满500总吨 (或750千瓦)船舶上任职的船长、高级船员,应持有沿海或近洋航区500至3000总吨(或750至3000千瓦)船舶船长、高级船员适任证书。
在近岸航区500总吨至3000总吨(或750至 3000千瓦)船舶上任职的船长、高级船员,应持有沿海航区500总吨至3000 总吨(或750至3000千瓦)船舶船长、高级船员适任证书。
五、有关第十一条、第十八条。
对原持有按照“87规则”签发的A类、B 类、C类和D类适任证书(含考试合格证)的海员,在2008年1月1目前按照“04 规则”申请职务晋升、航区扩大、吨位/功率提高,可免除对申请人学历的要求。
申请近岸航区船舶的值班水手或值班机工适任证书者,应完成不少于主管机关规定的值班水手或值班机工适任培训时间或者完成航海类技工学校相关专业的教育。
六、有关第十四至十七条、第二十至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
有关的海上服务资历是指距申考时最近五年内的相应资历。
初次申请值班水手和值班机工适任证书者,其6个月的相应航区、船舶等级的海上资历可以在考试、评估合格后取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解析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及配套规范性文件解析三交通运输部2011年第12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以下简称“11规则”)已于2012年3月1日正式实施,相关的配套规范性文件也已经由中国海事局颁布,为了更好地理解“11规则”,下面对规则和配套文件做一简单解析。
十一、培训合格证有效期的调整:根据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部分合格证的有效期进行了调整,以下9种培训合格证有效期5年:①基本安全培训、②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③精通快速救助艇培训、④高级消防培训、⑤油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⑥化学品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⑦液化气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⑧客船船员特殊培训、⑨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
十二、在特殊类型船舶上任职的船员证书要求:①对在客船上任职的船长和高级船员应持有客船培训合格证,其适任证书需取消对客船的限制;②在其他特殊类型船舶上任职的船员和在客船上任职的普通船员,其适任证书不需要对相应类型船舶取消限制,但应持有相应的特殊培训合格证。
十三、船长和高级船员适任证书再有效条件:(一)在证书有效期内,从申请之日起向前计算5年内具有与其适任证书所记载范围相应的不少于12个月的海上服务资历,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二)在证书有效期内,从申请之日起向前计算6个月内具有与其适任证书所记载的范围相应的累计不少于3个月的海上服务资历,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三)未满足(一)、(二)项规定,或者适任证书过期5年以内的,应当参加模拟器培训和知识更新培训,并通过相应的抽查项目的评估;(四)适任证书过期5年及以上10年以下的,应当参加模拟器培训和知识更新培训,并通过相应的抽查科目的理论考试和项目的评估;(五)适任证书过期10年及以上的,应当参加模拟器培训和知识更新培训,通过相应的抽查科目的理论考试和项目的评估,并在适任证书记载的相应航区、等级范围内按照《船上见习记录簿》规定完成不少于3个月的船上见习。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实施办法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以下简称“11规则”)规定范围的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的管理。
第二条各直属海事局按照授权负责本局管辖范围内的航运公司(航运单位)、船员服务机构及海员外派机构的船员或学籍在本局管辖范围内的培训机构的学员,以及注册地或船员技术档案在本局管辖范围内的个体船员的适任证书考试和发证管理(具体分工授权见附录1)。
经我局批准,直属海事局可以向分支机构授权除无限航区船长和高级船员以外的适任考试和发证管理业务。
因适任证书适用航区调整,船员需迁移档案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下列船舶船员的适任考试和发证办法,可由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制定,并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备案:(一)在两港间航程不足50海里的客船或者滚装客船上任职的船长和高级船员;(二)在未满100总吨船舶上任职的船长和甲板部船员;(三)在主推进动力装置未满220千瓦船舶上任职的轮机部船员;(四)仅在船籍港和船籍港附近水域航行和作业的船舶上任职的船员。
第四条船员参加岗位适任培训时需满足“11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有关船员年龄、持证情况、海上服务资历、安全任职记录、身体健康状况等方面的要求,并向培训机构提交《海船船员岗位适任培训、考试申请表》(见附录5)。
船员培训机构应将有关岗位适任培训的要求告知船员,并对其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船员符合要求后方可参加相应的岗位适任培训(岗位适任培训的最低时间要求见附录2)。
第五条船员岗位适任培训证明有效期5年,过期未申请参加适任证书考试的船员应重新参加岗位适任培训后再申请。
具有开展全日制航海中专、专科及以上学历教育资格的院校,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认可后,招收的全日制航海专业学生完成学校规定的教程并取得毕业证书,等同完成三副、三管轮、电子电气员岗位适任培训;学生毕业后5年内可以直接参加相应航区的三副、三管轮适任考试;学生毕业5年后,需具有12个月的海上服务资历后,方可直接参加相应的适任考试;在校期间没有申请参加值班水手、值班机工和电子技工适任考试的学生,毕业后申请参加相应的支持级船员适任考试时,可免于相应的岗位适任培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及《实施办法》解读
高级值班水手”、“高级值班机工”、“电子电器员
”、“电子技工”四个种类的船员岗位。(规则第七
、第八条)
2、减少适任证书适用的航区
“04规则”设置了无限、近洋、沿海、近岸四个航区
和甲、乙、丙、丁四类证书,造成我国海船船员适任证书
种类繁多、管理复杂、适任标准难以区分等问题。考虑到
无限航区与近洋航区,沿海航区与近岸航区对船员适任标
本次修订引导接受中职/中专教育或培训的学员先在国内 航线上任职,同时也保持航区扩大的通道,允许其今后到 国际航线上任职。与船员培训管理规则要求相一致,要求 必须完成全部的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任务,取得培训证明 才可以参加考试。
3、认可部分本科院校利用优质资源培养的航海类学 生通过考试和船上实习后直接申请换发二副和二管轮 证书。
素质相对较低等实际问题。
6、关于公司管理。通过强化公司责任,引导公司重视船员
培养。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 “11规则”共九章64条。与“04规则”十三章100条相比, 在不影响履约的前提下,框架上进行适当地优化,内容上 进行了精简,主要是将“04规则”的第三章申请适任证书 的条件、第四章特殊种类船舶的适任证书、第六章船上培 训和船上见习和第七章适任证书的签发与管理都作为适任 证书管理纳入到了“适任证书”一章,而将取得适任证书 的具体条件放在附则中统一规定。
准没有实质性的区别,近洋航区船员证书量占国际航线船
员证书量的比例不到10%,“11规则”将原无限航区和近
洋航区合并为无限航区,沿海航区和近岸航区合并为沿海
航区。(第七条)
3、减少适任证书等级
“04规则”下的我国船员适任证书种类划分较多,根据调
整后的航区,“11规则”对适任证书等级重新做了划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发证规则》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发证规则》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05.06.08•【文号】海船员[2005]198号•【施行日期】2005.06.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告2013年第1号――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13年2月26日,实施日期:2013年2月26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发证规则》实施办法的通知(海船员[2005]198号2005年6月8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发证规则》,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发证规则〉实施办法》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和各直属海事局应于2005年7月31日前依据所管辖水域内船舶通航条件、船员分布情况、船员管理机构资质条件及工作规范化程度向我局提出内河一、二等船舶船员考试发证机关授权申请,原则上各局所在省内授权开展内河一、二等船舶船员考试发证的机关不超过4个。
我局将根据实际情况对内河一、二等船舶船员考试发证机关进行预授权,经预授权的发证机关应于2006年12月31日前通过我局组织的专家组进行的资质评审。
已建立《海船船员培训、考试和发证质量体系》并通过审核的发证机关不再进行评审。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和各直属海事局应于2005年7月31日前根据已具备的实际操作考试能力,对超出所管辖水域范围的航线(区)实际操作考试权限提出申请报我局,我局将统一进行航线实际操作考试授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发证规则》实施办法一、为配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发证规则》(2005年第1号交通部令)(以下简称《05内河考规》)的实施,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3月1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3月1日起
实施
佚名
【期刊名称】《航海教育研究》
【年(卷),期】2012(029)001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以下简称新《规则》)已于2011年12月8日经第12次交通运输部部务会议通过,从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新《规则》在船员教育培训、证书体系、适任考试等政策方面进行了调整。
【总页数】1页(P56-56)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G642.747
【相关文献】
1.交通运输部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
2.中国海事局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实施办法》
3.2017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简析
4.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20规则"的电子技工课程认证探讨与实施
5.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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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2: 岗位适任培训的最低时间要求
最低培训时间 岗位适任培训 轮机长 500总吨及以上/750 未满500总吨/未 千瓦及以上 满750千瓦 3个月 1个月
备注
大管轮
三管轮 电子电气员 值班机工 高级值班机工 电子技工
3个月
12个月 12个月 4个月 2个月 4个月
1个月
6个月 1个月
备注: 1.无线电通用操作员培训时间不少于1个月,无线电限用操作员培训时间不少于 15天; 2.沿海三等船长和高级船员申请吨位(功率)提高者,需完成不少于12个月的岗 位适任培训;其他船长和高级船员申请航区扩大、吨位或功率提高者可只参加所 申请考试科目与项目的培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 试和发证规则》实施办法
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 船员参加岗位适任培 训时需满足“11规则”和《中华 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 有关船员年龄、持证情况、海 上服务资历、安全任职记录、 身体健康状况等方面的要求, 并向培训机构提交《海船船员 岗位适任培训、考试申请表》
轮机专业(轮机长、轮机员)
船舶辅机
船舶电气与自动化
未满750千瓦船舶轮机员
750千瓦及以上船舶轮机长
100
150 150 100 100 100 100 100
60
100 105 60 60 60 60 60
船舶管理
750千瓦及以上船舶轮机员 未满750千瓦船舶轮机长和轮 机员 750千瓦及以上船舶值班机工
扩
大
提高 晋升
☆ ☆ ☆
晋升
扩
大
主推进动力装置 船舶辅机 船舶电气与自动化 船舶管理 轮机英语 船舶动力装置 机工业务 机工英语 ☆ ☆ ☆ ☆ ☆ ☆
☆ ☆
☆ ☆
☆ ☆ ☆ ☆ ☆ ☆
☆
注:1.申请二管轮与申请三管轮适任证书的理论考试科目相同。 2.沿海航区的轮机长、轮机员和高级值班机工免除英语理论考试。
表三 轮机长、轮机员、值班机工、高级值班机工适任考试理论考试科目
轮机长 职 申考形式 务 航 区 功 率 职 务 大管轮 航 区 功 率 职 务 三管轮 航 区 功率 职务
值班机工
高级值班
机工
申考职务
功率 提高 职务
航 区
考试科目
晋
升
扩
大
提
高
晋
升 ☆ ☆ ☆
扩
大
提
高 ☆ ☆ ☆
晋
升 ☆ ☆ ☆ ☆ ☆
第五条 船员岗位适任培训证明有效期5年 航海类院校(中专、专科、本科)学生取得毕业证书,等同 完成三副、三管轮、电子电气员岗位适任培训;毕业后5 年内可直接参加相应航区的三副、三管轮适任考试;毕业 5年后,需具有12个月的海上服务资历后,方可直接参加 相应的适任考试;在校期间没有申请参加值班水手、值班 机工和电子技工适任考试的学生,毕业后申请参加相应的 支持级船员适任考试时,免于岗位适任培训。 “11规则”生效前,学员参加航海类专业函授教育;函授前 具有不少于12个月海上服务资历,且在校面授和实操训练 的时间累计不少于1年,取得毕业证书后,可申请参加三 副、三管轮适任考试。“11规则”生效后入学的函授教育 学生的毕业证书不能等同于完成三副、三管轮岗位适任培 训。
表四 轮机长、轮机员、值班机工、高级值班机工适任考试评估项目
申考职务 申考形式 评估项目 职务 晋升 ☆ 航区 扩大 功率 提高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职务 晋升 航区 扩大 功率 职务 航区 功率 提高 晋升 扩大 提高 职务 晋升 航区 扩大 轮机长 大管轮 三管轮 值班机工 功率 提高 高级值班机工 职务 晋升 航区 扩大
750千瓦及以上船舶轮机长
未满750千瓦船舶轮机长 750千瓦 及以上船舶轮机员 未满750千瓦船舶轮机员 750千瓦及以上船舶轮机员 未满750千瓦船舶轮机员 750千瓦及以上船舶轮机员
150
100 150 100 150 100 150
100
60 105 60 105 60 105
主推进动力装置
轮机模拟器 动力装置测试分析与操作 动力设备拆装 电气与自动控制 动力设备操作 船舶电工工艺和电气设备 金工工艺 机舱资源管理 轮机英语听力与会话 机工英语听力与会话 设备拆装与操作 动力设备操作与管理
表八 适任证书再有效抽考理论考试科目和评估项目
理论考试和评估项目 职 务 轮机 大管轮 长 主推进动力装置 船舶辅机 船舶电气与自动化 船舶管理 轮机长及轮机员 轮机模拟器 动力装置测试分析与操作 动力设备拆装 ☆★ ☆ ☆ ★ ☆★ ☆ ☆ ☆★ 二/三 管轮 ☆★ ☆
第六条 船员初次适任考试准考证 签发之日起的3年内,考试未全部 通过者,如果除英语科目或项目外, 其他成绩均已经通过,可以申请转 为沿海航区适任考试成绩;如果还 有其他科目或项目未通过者,不得 申请转为沿海航区适任考试成绩, 逾期所有成绩全部作废。
第九条 适任证书持有人应当在适任证书适用的相 应或较低等级的船舶上担任相应或较低的职务。 第十条 值班水手、值班机工、高级值班水手、高 级值班机工、电子技工适任证书长期有效。“11规 则”生效前证书可直接申请换发“11规则”适任证书。
值班机工
机工业务 未满750千瓦船舶值班机工 机工业务 750千瓦及以上船舶高级值班 机工 无限航区750及以上船舶高级 值班机工
高级值班机工 机工英语
动力设备操作 机舱资源管理
☆
☆
☆★ ☆
注:1.表中标注“☆”的为申请500总吨及以上或750千瓦及以上船员对应职务的 理论考试科目和评估项目。 2.表中标注“★”的为申请未满500总吨或未满750千瓦船员对应职务的理论考试 科目和评估项目。
附录4:海船船员适任考试理论考试各科目及格分数线
专业 科目 轮机英语 船舶动力装置 适用对象 无限航区750千瓦及以上船舶 轮机长和轮机员 总分 100 及格分数线 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