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纠纷民事上诉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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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被告):枣庄市xxx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xx区xx路xx大道。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60509248xxx.
法定代表人:刘xxx,总经理。
联系方式:18613669xx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xx,男,1966年3月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7040619660304xxxx,住枣庄市xx区山城办事处xx村xxx号。
联系方式:13869490xxx.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xx区人民法院(2018)鲁0406民初xxxx号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请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查明事实后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
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采信证据偏袒被上诉人,判决错误且显失公正,请求二审法院依法予以纠正改判,并公正认定。
一、一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施工的施工工程项目及工程量与事实不符,且无有效证据证明,该判决认定错误,二审法院核查后予以纠正。
一审时,被上诉人提交的2003年至2014年间签订的《隧道施
工合同书》、《旧房改造B-12施工合同书》《水池施工合同书》、《新建犬舍施工合同书》、《旧房改造B-9施工合同书》、《路面铺筑施工合同书》、《排水沟施工合同书》、《挡土墙、院墙施工合同书》、《漂流道工程施工合同书》,合同约定的工程名称、工程施工工程量的地点范围明确,施工工程款为固定价,以上合同约定的内容与被上诉人依据合同主张的工程量、工程价款存在130余万元的巨大差距。
除此之外,被上诉人仅提交了其单方制作的工程结算表一份,再无其他证据证明被上诉人实际施工竣工的工程项目明细及工程量。
上诉人一审质证意见明确清楚,对于被上诉人主张实际施工工程的工程量及被上诉人单方制作的工程结算表不认可,仅认可施工工程量为合同约定价948505.03元的工程量,并非被上诉人单方制作的工程量。
被上诉人以上不能提交其施工进度签证、验收及工程施工竣工后双方验收合格、确认竣工工程项目明细、工程量的任何证据;依据合同约定施工中出现工程增减时,双方共同商定后确定增减工价,附加补充协议,而被上诉人对其主张以上施工合同之外的工程项目及工程量,并无附加补充协议及其他证据予以证明。
鉴于以上查明的一审案件事实及举证案情,被上诉人主张的竣工工程项目明细、工程量明显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一审能够查明及认定的案件事实只能是上诉人认可的工程量及工程价款。
一审判决置以上案件事实、证据不顾,认定主张被上诉人的无据诉请主张,系认定事实错误、无据,与事实证据相悖,二审法院应予公正认定。
二、一审法院采信证据偏袒被上诉人,导致判决认定的事实明
显与查明的案件事实相悖,判决结果错误和极不公正。
二审法院依法核查后予以纠正和公正认定。
一审判决在被上诉人无证据证明诉请主张的工程施工项目明细、工程量及口头协议约定工程事实的案情下,却对被上诉人单方委托山东恒达价格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价格评估,评估报告涉及的工程施工项目明细、工程量均系被上诉人单方制作及指定,并无履行合同施工义务的任何施工进度、竣工验收签证等证据,更无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共同确认的任何手续及证据,上诉人对于评估报告的主要评估依据工程结算表及涉及工程项目明细、工程量均持异议。
一审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不具有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的证据三性要素,被上诉人未依法履行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举证义务,被上诉人的诉请无有效证据证明,不能予以认定及支持。
一审判决在已查明以上案件事实情节的情形下,认定该评估报告具有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采信证据明显偏袒被上诉人,且有违查明的案件事实及在卷证据。
如一审判决如此认定被上诉人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那么上诉人提交同样情形的工程结算表8张也应是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证据,也足以证实被上诉人的诉请主张不成立。
一审判决采信证据有违程序法,也因此致使一审判决的错误、不公正。
综上所述上诉事实、证据及理由,请二审法院明察秋毫、核查清案件事实后,依法公正认定,判决支持上诉人的上诉,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诉讼权益及法律的公正性。
此致
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枣庄市xxx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2019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