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新闻出版(版权)管理行政执法规程
江苏省新闻出版(版权)行政许可案卷评查实施方案
江苏省新闻出版(版权)行政许可案卷评查实施方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2.04.18•【字号】•【施行日期】2012.04.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江苏省新闻出版(版权)行政许可案卷评查实施方案(2012年4月18日)一、指导思想以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为目标,以全面加强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为主线,积极推动《江苏省新闻出版(版权)行政许可案卷规范(试行)》的贯彻执行,通过组织实施新闻出版(版权)行政许可案卷评查,进一步增强行政法治意识,规范行政权力运行,提高全省新闻出版(版权)法治化水平。
二、实施时间2012年4月16日至9月30日。
三、组织领导(一)行政许可案卷评查委员会主任:徐毅英省新闻出版局局长副主任:沈建国省新闻出版局副局长委员:邢丽省政府法制办法制协调处处长(特邀)陆广文省政府法制办执法监督处处长(特邀)张辉冠省新闻出版局政策法规处处长王建萍省新闻出版局综合业务处处长姚润琪省新闻出版局信息中心副主任(二)行政许可案卷评查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张辉冠(兼):省新闻出版局政策法规处处长成员:董方春省新闻出版局政策法规处副调研员张意德省新闻出版局政策法规处主任科员张惠省新闻出版局政策法规处副主任科员办公室电话:************、83373246四、评查范围徐州、南通、连云港、淮安、盐城、扬州、泰州、宿迁8个省辖市局(含所辖区县、市、区局),2010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依法受理办结的各类新闻出版(版权)行政许可案卷。
苏南5个市局和省局机关相关处室组织自查自评。
五、实施步骤(一)动员部署。
4月16日至4月30日。
省局研究制发实施方案,制定评查细则和评查标准;各省辖市局组建相关工作机构或指定相关部门负责此项工作,并对此评查工作进行动员部署。
(二)自查自测。
5月1日至7月30日。
各省辖市局组织对本局及所辖县(市、区)局的行政许可案卷进行自查自评。
江苏省新闻出版局关于印发全省第三批新闻出版(版权)依法行政示范
江苏省新闻出版局关于印发全省第三批新闻出版(版权)依法行政示范点创建申报和命名确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出版与出版物市场管理【发文字号】苏新出政发[2013]18号【发布部门】江苏省新闻出版版权局【发布日期】2013.06.14【实施日期】2013.06.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江苏省新闻出版局关于印发全省第三批新闻出版(版权)依法行政示范点创建申报和命名确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新出政发[2013]18号)各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省局机关各处室:现将《全省第三批新闻出版(版权)依法行政示范点创建申报和命名确认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根据方案要求,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江苏省新闻出版局2013年6月14日全省第三批新闻出版(版权)依法行政示范点创建申报和命名确认工作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贯彻落实全省政府法制工作会议精神和《2013年全省新闻出版(版权)依法行政工作要点》,通过扎实开展依法行政示范创建活动,树立和宣传一批在遵循法治原则、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法制建设、强化权力监督等方面理念先进、行为规范、程序正义、制度健全的先进典型,为着力提高全省新闻出版(版权)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提供示范引导。
二、组织领导全省第三批新闻出版(版权)依法行政示范点创建申报和命名确认工作,在本局依法行政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进行,领导小组办公室(政策法规处)承办组织实施、指导协调等具体事务,统一调配力量组织核查考评。
邀请省依法治省办(省委政法委)、省依法行政办(省政府法制办)等相关部门派员参与指导、督查。
三、工作范围创建申报:全省各级新闻出版(版权)行政机关依据本局有关示范创建活动的《指导意见》(苏新出发〔2010〕11号)和本方案所附“评分标准”自行申报。
本期拟确认命名全省第三批新闻出版(版权)依法行政示范点14个。
其中,省辖市局3个,县(市、区)局10个,省直管县试点县(市)局1个。
江苏省新闻出版(版权)局关于印发全省新闻出版(版权)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苏省新闻出版(版权)局关于印发全省新闻出版(版权)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新闻出版版权局•【公布日期】2013.06.18•【字号】苏新出政发[2013]19号•【施行日期】2013.06.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苏省新闻出版(版权)局关于印发全省新闻出版(版权)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新出政发〔2013〕19号)各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省局机关各处室:根据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有关组织开展新闻出版(版权)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统一部署和工作要求,现将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审定的《全省新闻出版(版权)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江苏省新闻出版(版权)局2013年6月18日江苏省新闻出版(版权)局2013年全省新闻出版(版权)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有关组织开展全国新闻出版(版权)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工作部署,加快全省新闻出版(版权)行政执法规范化进程,扎实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新出厅字〔2013〕172号《通知》的具体要求,结合全省新闻出版(版权)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引领,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有关工作部署为指导,以《2013年全省新闻出版(版权)依法行政工作要点》为依据,以全省第三批新闻出版(版权)依法行政示范创建工作为抓手,通过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进一步端正执法理念、规范执法行为、整顿执法作风,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履行职责,提高行政监管能力和行政执法水平,有效预防和及时纠正各种违法、不当行政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维护国家意识形态安全,促进产业健康有序发展,提升全省新闻出版(版权)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水平。
二、组织领导根据总局部署,结合我省实际,全国新闻出版(版权)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本省自查阶段的各项工作,在省局依法行政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进行,领导小组办公室(政策法规处)承办组织实施、协调推进等具体事务。
江苏省新闻出版局关于印发江苏省新闻出版(版权)管理《行政许可规程》、《行政执法规程》的通知
江苏省新闻出版局关于印发江苏省新闻出版(版权)管理《行政许可规程》、《行政执法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新闻出版版权局•【公布日期】2006.11.21•【字号】苏新出发[2006]83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苏省新闻出版局关于印发江苏省新闻出版(版权)管理《行政许可规程》、《行政执法规程》的通知(苏新出发[2006]83号2006年11月21日)各市、县(市)新闻出版局,机关各处室:江苏省新闻出版(版权)管理《行政许可规程》、《行政执法规程》业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0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请紧密结合本地区、本部门行政许可、行政执法实际,严格按规范程序运行。
江苏省新闻出版(版权)管理行政许可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对新闻出版(版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能的有效监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行政许可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行政许可,是指省、市、县(市、区)三级新闻出版(版权)行政机关和依法负有新闻出版(版权)行政监管职能的文化行政机关(以下简称行政机关),依据法定职能,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新闻出版(版权)领域特定活动的行为,包括审批、核准、审核、备案和登记等法定行政许可事项。
第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必须有法定依据。
其主要法律法规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地图编辑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文)、《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立行政认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江苏省书报刊市场管理条例》,各级人民政府关于新闻出版行政机关职能配置内设机构人员编制的有关规定。
江苏省新闻出版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指导工作的意见
江苏省新闻出版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指导工作的意见【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苏新出政发[2013]6号【发布部门】江苏省新闻出版版权局【发布日期】2013.02.19【实施日期】2013.02.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江苏省新闻出版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指导工作的意见(苏新出政发〔2013〕6号)各市、县(市、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省局机关各处室:为深入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工作部署,贯彻实施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全面推行行政指导工作的意见》,创新行政管理模式,提高行政管理效能,减少行政管理成本,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新闻出版(版权)行政指导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精神和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引领,以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为目标,以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创新行政监管模式为宗旨,以优化行政权力运行、提高公共服务水平为取向,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把行政指导贯穿于新闻出版(版权)行政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全过程,综合运用政策辅导、走访约见、规劝提示、奖励引导、示范推荐、信用公示、信息披露、警示告诫、案件回访、行政建议等方式开展行政指导工作,着力提升管理效能和依法行政水平,为加快文化产业发展、建设新闻出版强省营造法治环境、提供政策保障。
二、主要原则本意见所称行政指导,是指各级新闻出版(版权)行政机关依据法定职能,采用引导、指点、建议、劝告、教育、警示、鼓励、指示等非强制手段,征得行政管理相对人配合和同意,引导其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从而有效实现行政管理目的的行政监管方式。
新闻出版(版权)行政指导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原则。
各级新闻出版(版权)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指导,不得违反法律规范和政策规定;必须正确处理行政指导与行政管理、行政执法等其他管理方式的相互关系,不得侵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二)合理原则。
江苏省新闻出版局关于印发2014年全省新闻出版(版权)依法行政工作要
江苏省新闻出版局关于印发2014年全省新闻出版(版权)依法行政工作要点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苏新出政发[2014]14号【发布部门】江苏省新闻出版版权局【发布日期】2014.02.25【实施日期】2014.02.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江苏省新闻出版局关于印发2014年全省新闻出版(版权)依法行政工作要点的通知(苏新出政发〔2014〕14号)各市、县(市、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版权局),省局机关各处室:现将2014年全省新闻出版(版权)依法行政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江苏省新闻出版局2014年2月25日2014年全省新闻出版(版权)依法行政工作要点2014年全省新闻出版(版权)依法行政工作,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为目标,以不断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机制、全面加强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为主线,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强化权力运行制约、提高新闻出版(版权)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为重点,以推进行政立法进程、转变行政管理职能、深化行政执法改革、推动法治示范创建为抓手,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面向基层、服务监管,着力为建设新闻出版强省提供法治保障。
一、增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认真学习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有关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重要阐述,围绕“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总目标,不断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
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和党组中心组集体学法、行政法制报告会、行政执法人员法制培训等相关制度,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氛围。
落实拟任处级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干部任前法律知识测试制度。
二、坚持科学民主依法决策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依法确定重大行政决策具体范围、事项和量化标准;严格落实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研究决定”必经程序和决策问责、纠错制度;涉及新闻出版(版权)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依法举行听证。
江苏省新闻出版(版权)管理行政执法规程
江苏省新闻出版(版权)管理行政执法规程【法规类别】新闻【发文字号】苏新出发[2006]83号【发布部门】江苏省新闻出版版权局【发布日期】2006.11.21【实施日期】2007.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新闻出版(版权)管理行政执法规程(苏新出发[2006]83号2006年11月2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对新闻出版(版权)行政执法工作的有效监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行政执法,是指本省依法取得执法主体资格的各级新闻出版(版权)行政机关和依法负有新闻出版(版权)行政监管职能的文化行政机关(以下简称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行执法检查和依法查处行政违法案件的特定行为。
包括例行检查、受理案件、调查取证、决定处罚、听证公示、审核复议、依法执行等一般程序性事项。
第三条行政执法应遵循“职能法定、公开透明、程序规范、奖惩结合”原则。
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和各级人民政府关于行政执法机关机构职能的规定,明晰各类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执法岗位、执法职责、执法依据和执法责任,坚持政务公开、执法公正、处罚公示、办事公平;严格按法定职能建立规范运行的接受举报、审查立案、调查取证、实施处罚的行政执法程序,不断完善信息反馈、案情通报、会商协调、督查督办的执法运行机制;建立与强化行政执法监督相配套的考核、奖惩机制,依法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第四条行政执法机关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上级行政执法机关的指导下履行行政执法职能。
江苏省新闻出版(版权)局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负责督促指导全省各级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工作。
市、县(市、区)行政执法机关应建立健全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制度。
第五条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首长为本机关行政执法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工作部门或承担法制工作的相关部门,具体负责本机关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各项工作。
江苏省新闻出版(版权)局《行政许可、行政执法责任制(暂行)》
江苏省新闻出版(版权)局《行政许可、行政执法责任制(暂行)》【法规类别】新闻发布【发文字号】苏新出发[2005]60号【发布部门】江苏省新闻出版版权局【发布日期】2005.12.22【实施日期】2006.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新闻出版(版权)局《行政许可、行政执法责任制(暂行)》(苏新出发[2005]60号2005年12月22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对各类新闻出版活动和出版物市场的有效监管,保证新闻出版(版权)各项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效实施,推进新闻出版(版权)管理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依据法定职能,遵照上级部署,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许可,是指新闻出版(版权)行政管理机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审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准予其从事新闻出版(版权)特定活动的行为。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是指新闻出版(版权)行政机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对各类新闻出版(版权)活动实施社会监管,并对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作出相应处理的具体行为。
本制度所称行政许可、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依照职能法定原则,将行政许可、行政执法责任分解落实到相关职能处室及其工作人员,通过明晰职责、分解责任、规范程序等措施,形成逐级考核、有效监督的新闻出版(版权)行政许可、行政执法工作制度。
第三条江苏省新闻出版(版权)局局长是本局行政许可、行政执法的总责任人。
副局长根据内部职责分工,负责分管范围内的行政许可、行政执法的领导工作。
相关职能处室负责人为本处室行政许可、行政执法直接责任人。
第四条行政许可、行政执法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基本方针,做到职权法定、责任明确、程序规范、结果公开,并加强同其他行政部门的配合和协作。
第二章行政许可、行政执法机构及其职责范围第五条本局相关处室依据法定职能履行行政许可、行政执法职责。
第六条政策法规处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协调新闻出版、著作权管理地方性法规及省政府规章(草案)的起草工作,并指导监督实施;(二)参与拟订新闻出版(版权)业经济政策和经济调节措施并协调指导实施,拟订新闻出版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并指导监督实施;(三)指导、开展新闻出版(版权)政策法规研究,分析研究国内外新闻出版(版权)最新动态,及时提出报告、建议;(四)负责全省各级新闻出版(版权)行政机关和行政许可、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和普法培训教育,指导本系统政策法规建设和法规宣传工作;(五)审核本局各类行政处罚公文,受理行政复议案件,会商相关部门共同承办行政诉讼的应诉代理及其他法律法规事项;(六)组织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听证工作;(七)代拟涉及政策法规事项的各类综合性报告、文件、讲稿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工作。
江苏省新闻出版(版权)局关于印发《江苏省新闻出版(版权)行政许可
江苏省新闻出版(版权)局关于印发《江苏省新闻出版(版权)行政许可案卷规范(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苏新出政发[2011]16号【发布部门】江苏省新闻出版版权局【发布日期】2011.04.11【实施日期】2011.05.1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新闻出版(版权)局关于印发《江苏省新闻出版(版权)行政许可案卷规范(试行)》的通知(苏新出政发〔2011〕16号)各市、县(市、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省局机关各处室:为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推动全省新闻出版(版权)行政许可案卷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江苏省行政许可监督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江苏省新闻出版(版权)行政许可案卷规范》,现予以下发,希认真贯彻执行。
2011年4月11日江苏省新闻出版(版权)行政许可案卷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全省新闻出版(版权)行政许可案卷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建设,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江苏省行政许可监督暂行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本省新闻出版(版权)行政许可案卷立卷归档及评查检测。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行政许可案卷,是指全省各级新闻出版(版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行政审批职能作出“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经过分类、整理,立卷、归档文书后所形成的全部档案材料的组合,涉及受理、审核、告知、补正、承办、勘验、检测、听证、决定、送达等行政许可实施程序。
第四条本规范所称案卷评查检测,是指本省上级新闻出版(版权)行政机关对下级新闻出版(版权)行政机关、各级新闻出版(版权)行政机关对所属行政许可承办部门行政许可案卷的评查检测。
行政许可案卷的立卷归档,由依据相关规定履行行政审批职能的业务处室(或部门)负责。
第五条本省各级新闻出版(版权)行政机关,应当在作出“准予”或“不予”具体行政许可行为终结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实施该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形成的相关文书材料,按照一定的标准和顺序分类整理,立卷归档。
江苏省新闻出版局关于印发全省新闻出版(版权)依法行政示范点创建
江苏省新闻出版局关于印发全省新闻出版(版权)依法行政示范点创建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新闻【发文字号】苏新出发[2009]21号【发布部门】江苏省新闻出版版权局【发布日期】2009.03.10【实施日期】2009.03.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江苏省新闻出版局关于印发全省新闻出版(版权)依法行政示范点创建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新出发〔2009〕21号)各市、县(市、区)新闻出版(版权)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机关各处室: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充分发挥典型的示范引导作用,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根据年初全省新闻出版(版权)工作会议的统一部署,参照2008年省级机关依法行政示范点创建活动的运作模式,经研究,决定在全省新闻出版(版权)行政机关中开展依法行政示范点创建活动。
现印发《全省新闻出版(版权)依法行政示范点创建活动实施方案》,希即贯彻落实。
附件:《全省新闻出版(版权)依法行政示范点创建活动实施方案》二○○九年三月十日全省新闻出版(版权)依法行政示范点创建活动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推进依法行政”等精神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江苏省依法行政考核办法》,通过扎实开展依法行政示范点创建和组织开展评查、验收等相关活动,树立和宣传一批在遵循法治原则、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法制建设、强化权力监督等方面理念先进、行为规范、程序正义、制度健全的先进典型,为不断提高全省新闻出版(版权)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提供示范引导作用。
二、组织领导全省新闻出版(版权)依法行政示范点创建活动在本局依法行政领导小组(详见附件1)的统一领导下进行。
特邀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部门负责人参与指导、督查。
成立新闻出版(版权)依法行政示范点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张辉冠(兼)成员:朱峰(省新闻出版局办公室副调研员)曹阳(省新闻出版局出版物市场监管处副调研员)马小改(省新闻出版局政策法规处主任科员)严智忠(省新闻出版局政策法规处副主任科员)三、活动范围2006年以来,全省各级新闻出版(版权)行政机关推进依法行政基本情况及主要工作,涉及行政决策、行政审批、行政执法、行政法制、行政监督等不同方面。
江苏省新闻出版(版权)局《行政许可、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江苏省新闻出版(版权)局《行政许可、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5.12.22•【字号】苏新出发[2005]60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苏省新闻出版(版权)局《行政许可、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苏新出发[2005]60号2005年12月22日)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对新闻出版(版权)行政许可、行政执法的有效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证新闻出版(版权)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相关规范性文件的正确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江苏省新闻出版(版权)局行政许可、行政执法责任制(暂行)》的贯彻实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许可、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是指本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许可、行政执法职能的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执法过程中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违规行使职权作不当处置造成过错,所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行政许可、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过责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本局行政许可、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许可、行政执法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或免于追究责任:(一)主动承认行政许可、行政执法过错并及时纠正的;(二)出于过失原因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五条本局行政许可、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人员在行政许可、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其情节轻重,分别予以法规教育、责令检查等行政处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未依法说明不予受理、不予许可行政许可申请理由的;(三)未依法按法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决定的;(四)当场执行行政处罚或按一般程序例行执法检查时,拒绝出示或多次不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五)使用无效或与本人身份不符的行政执法证件,或将行政执法证件交由他人使用的;(六)对违法违规从事新闻出版经营活动、违法违规从事侵权盗版活动的举报不予受理、不予处理或不当处理,造成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
江苏省新闻出版(版权)局《机关公文处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新闻出版(版权)局《机关公文处理暂行办法》【法规类别】新闻【发文字号】苏新出发[2002]13号【发布部门】江苏省新闻出版版权局【发布日期】2002.03.07【实施日期】2002.04.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新闻出版(版权)局《机关公文处理暂行办法》(苏新出发[2002]13号2002年3月7日)第一条为推进机关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参照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局行政管理职能及机关公文运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机关公文(含内部明电,下同),是本局在执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公文处理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应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第四条机关各处室负责人应当高度重视机关公文处理工作,自觉执行本办法,切实加强对本处室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
局办公室是机关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本机关公文处理各项事务。
第五条国家行政机关的公文种类主要有:(一)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二)公告。
适用于向社会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三)通告。
适用于公布社会各有关方面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四)通知。
适用于批转下级机关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任免人员。
(五)通报。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
(六)报告。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七)请示。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示指示、批准。
(八)批复。
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的请求事项。
(九)意见。
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江苏省新闻出版局关于2010年度全省新闻出版(版权)依法行政考核情况的通报
江苏省新闻出版局关于2010年度全省新闻出版(版权)依法行政考核情况的通报【法规类别】新闻发布【发布部门】江苏省新闻出版版权局【发布日期】2011.01.21【实施日期】2011.01.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江苏省新闻出版局关于2010年度全省新闻出版(版权)依法行政考核情况的通报各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省局机关各处室:为认真宣传贯彻全国全省依法行政工作会议和全国新闻出版依法行政暨法制工作会议精神,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强化行政行为监督,根据《江苏省新闻出版(版权)依法行政考核暂行办法》及《评分标准(试行)》,全省2010年度新闻出版(版权)依法行政工作考核于2010年11月下旬至12月中旬进行。
现将考核情况通报如下:一、组织实施考核对象:13个省辖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首批命名的7个全省新闻出版(版权)依法行政示范点、首批表彰的5个依法行政示范点创建活动先进单位、省局机关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相关处室。
本局作为省级新闻出版(版权)行政机关,在年度考核中接受基层单位和相关部门的评议。
考核步骤:2010年度依法行政考核按以下步骤推进实施­--1.省局及时制发《关于组织实施2010年度新闻出版(版权)依法行政考核的通知》(苏新出发〔2010〕9号),对年度依法行政考核工作进行专项部署;2.致函各市依法治理、政府法制部门和各省辖市局广泛征求意见;3.省局领导带队分头到各市与其它工作一起进行检查考核;4.召开全省新闻出版(版权)依法行政监督点监督员会议,举行依法行政考核征求意见座谈会,延请新闻媒体、出版单位、司法审判、法制教育、民营企业等各方面代表充分发表意见;5.政策法规处以抽样方式对部分行政执法个案进行重点核查;6.省局机关行政执法考核评议,以民主测评方式进行。
二、基本评价各地在推进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改革,特别是形成“文广新”新的行政主体后,继续重视推进新闻出版(版权)依法行政工作,充分发挥依法行政在推进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和提高行政管理效能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依法行政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江苏省新闻出版(版权)局关于印发《全省新闻出版(版权)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苏省新闻出版(版权)局关于印发《全省新闻出版(版权)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新闻出版版权局•【公布日期】2008.07.08•【字号】•【施行日期】2008.07.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新闻出版正文江苏省新闻出版(版权)局关于印发《全省新闻出版(版权)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新闻出版(版权)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局有关处室:为切实提高新闻出版(版权)依法行政水平,积极预防和纠正不当或违法行政执法行为,经研究,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新闻出版(版权)行政执法案卷评查。
现印发《全省新闻出版(版权)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实施方案》,希即认真贯彻实施。
附件1:《全省新闻出版(版权)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实施方案》附件2:《参评案卷目录》附件3:《参评案卷及相关资料交接单》二〇〇八年七月八日附件1:全省新闻出版(版权)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精神,通过案卷评查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推进行政法制建设,增强行政法治意识,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二、活动时间:2008年7月15日至2008年9月30日。
三、组织领导(一)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委员会主任:徐毅英(江苏省新闻出版局局长)副主任:韦顺和(江苏省新闻出版局副巡视员)华颂瑞(江苏省新闻出版局副巡视员)委员:陆广文(省政府法制办执法监督处副处长)魏友苏(江苏省文化市场管理办公室副主任)张辉冠(省新闻出版局政策法规处处长)陆幸生(省版权局版权管理处处长)冷常青(省监察厅驻省新闻出版局监察室主任)郑伟(省新闻出版局市场监管处副处长)(二)评查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张辉冠(兼)成员:曹阳(省新闻出版局市场监管处副调研员)马小改(省新闻出版局政策法规处主任科员)严智忠(省新闻出版局政策法规处副主任科员)关泳波(省新闻出版局办公室副主任科员)联系电话:************************四、评查范围:参评案卷须是2006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期间,全省新闻出版(版权)行政机关查处结案的新闻出版(版权)行政执法案件案卷。
江苏省新闻出版局关于核发新闻出版行政执法证的通知
江苏省新闻出版局关于核发新闻出版行政执法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新闻出版版权局•【公布日期】2008.06.24•【字号】•【施行日期】2008.06.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新闻出版正文江苏省新闻出版局关于核发新闻出版行政执法证的通知各市新闻出版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省局机关各处室:根据新闻出版总署《关于核发新闻出版行政执法证的通知》(新出法规[2008]413号)精神,我局近期将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行政执法证》(以下简称新闻出版行政执法证),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凡符合《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新闻出版行政执法人员,均可按照《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申领新闻出版行政执法证。
在新闻出版行政机关从事文秘、后勤、综合服务和其他不具体履行行政执法职权的人员不能申领新闻出版行政执法证。
二、申领新闻出版行政执法证的执法人员必须是各市、县(市、区)已参加2007年全省市、县新闻出版(版权)局长行政法制培训班、2008年全省新闻出版(版权)行政执法培训班并修完全部课程的人员;以及省局参加过行政执法培训的行政执法人员。
三、新闻出版行政执法证实行全国统一编码。
证件编码(证号)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加六位数字编码组成,其中包括“机构代码”和“人员代码”。
省局机构代码为“苏0001”,南京市局为“苏0100”,无锡市局为“苏0200”,徐州市局为“苏0300”,常州市局为“苏0400”,苏州市局为“苏0500”,南通市局为“苏0600”,连云港市局为“苏0700”,淮安市局为“苏0800”,盐城市局为“苏0900”,扬州市局为“苏1000”,镇江市局为“苏1100”,泰州市局为“苏1200”,宿迁市局为“苏1300”。
县级新闻出版行政机关的机构代码数字序列由地市级新闻出版行政机关确定,请各省辖市局根据所属各县(市、区)序列在市局机构代码的基础上,变化后两位数字,确定县级新闻出版行政机关的机构代码。
江苏省新闻出版局关于印发2012年全省新闻出版(版权)依法行政工作要点的通知
江苏省新闻出版局关于印发2012年全省新闻出版(版权)依法行政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新闻出版版权局•【公布日期】2012.02.15•【字号】•【施行日期】2012.0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苏省新闻出版局关于印发2012年全省新闻出版(版权)依法行政工作要点的通知各市、县(市、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省局机关各处室:现将2012年全省新闻出版(版权)依法行政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二年二月十五日2012年全省新闻出版(版权)依法行政工作要点2012年全省新闻出版(版权)依法行政工作要以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和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坚持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引领,以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为目标,以推进行政立法进程、深化行政审批改革、完善行政决策机制、加大行政指导力度、加强行政调解工作为重点,以深入推进“法治建设推进年”活动和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为抓手,坚持面向基层、贴近群众、服务监管、探索创新,着力为推进全省新闻出版业又好又快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迎接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
一、增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1.深刻领会社会主义法治精神。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国务院、省政府有关加强、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的两个《意见》,深入学习理解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27次集体学习时关于推进依法行政、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重要讲话,不断增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在法治原则和法制框架内履行职责,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行使权力。
省局适时召开学习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座谈会。
2.认真落实领导干部学法制度。
各级新闻出版(版权)行政机关的领导干部,要自觉学习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模范遵守和带头执行宪法和法律,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
不断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
江苏省新闻出版局关于设立新闻出版(版权)依法行政监督点聘请依法
江苏省新闻出版局关于设立新闻出版(版权)依法行政监督点聘请依法行政监督员的通知【法规类别】新闻发布【发布部门】江苏省新闻出版版权局【发布日期】2010.10.20【实施日期】2010.11.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新闻出版局关于设立新闻出版(版权)依法行政监督点聘请依法行政监督员的通知各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省局机关各处室:为深入落实全国、全省依法行政工作会议精神,不断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切实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努力为全省新闻出版(版权)业健康有序发展营造法治氛围、提供法制保障,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江苏省依法行政考核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在函商相关部门和单位确认、推荐的基础上,决定在全省设立24个新闻出版(版权)依法行政监督点(见附件1),聘请55名新闻出版(版权)依法行政监督员(见附件2),印发实施新闻出版(版权)依法行政监督点、监督员工作制度。
现予公布,并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立健全依法行政监督体系健全行政监督体系是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是贯彻落实全国、全省依法行政工作会议精神,提升行业法治化水平的实际步骤。
各地、各部门要不断整合行政理念、增强法治意识,在较高的认识基点、较大的实践空间内扎实推进此项工作。
市、县两级新闻出版(版权)行政机关,都要参照省局运行模式,建立健全依法行政监督点、监督员制度,并着力在实践中总结提高,使其臻于完善。
二、认真执行依法行政监督制度新闻出版(版权)依法行政监督点、监督员,是省局依据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在函商相关部门确认和推荐基础上形成的行政监督体系。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执行随文配发的依法行政监督点、监督员《工作制度》,主动为其履行监督义务提供方便。
依法应当公开的新闻出版(版权)政府信息,必须根据其监督工作需要及时提供;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应当优先延请其参与监督。
三、不断完善依法行政监督机制依法行政监督点、监督员履行监督义务,直接对省局负责,兼对所在区域、所在单位或所在行业范围的行政监管工作实施监督;接受省局委托开展依法行政综合或专题调研,可以向所在地新闻出版(版权)行政机关查阅资料、搜集数据;根据群众反映向省局提出批评或建议,可以向所在地新闻出版(版权)行政机关了解法律依据、核证执法过程。
江苏省新闻出版局关于做好新闻出版(版权)行政权力事项统一清理规
江苏省新闻出版局关于做好新闻出版(版权)行政权力事项统一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出版与出版物市场管理【发文字号】苏新出政发[2013]30号【发布部门】江苏省新闻出版版权局【发布日期】2013.09.13【实施日期】2013.09.1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江苏省新闻出版局关于做好新闻出版(版权)行政权力事项统一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苏新出政发[2013]30号)各市、县(市、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省局机关各处室:省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前印发《关于开展省市县三级行政权力事项统一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苏政公开办〔2013〕6号,以下简称《通知》)。
为做好新闻出版(版权)系统行政权力事项统一清理规范工作,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根据《通知》要求,力争到2014年底,统一全省各级新闻出版(版权)行政机关省、市、县三级权力名称、权力编码和运行流程,建立涉及权力运行所有环节的标准、条件、权责、时限等制度规范,实行标准化运作;制定完善普遍适用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减少自由裁量幅度,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行为。
二、工作重点(一)行政权力事项编码。
严格遵循江苏省行政权力事项编码规则,事项序号由省局根据审核各地权力事项的结果,按照统一的原则进行编制,做到用相同的序号编制各级新闻出版(版权)行政机关中相同行政权力的权力编码。
由于第一次权力梳理过程中,各个市、县(市、区)局分别独立梳理,行政权力事项序号均从0001开始顺序编制。
为避免重新梳理的行政权力编码与原有行政权力编码冲突,本次行政权力梳理工作中,行政权力事项序号统一从1001开始编制。
(具体参见附件1)(二)行政权力事项名称。
行政许可类应当用法律、法规规定的名称或用法律、法规词汇组合而成的简称;行政处罚类应当用法定的受处罚行为名称,或者用法定词汇组合而成的受。
江苏省新闻出版局关于印发2012年全省新闻出版(版权)依法行政工作要
江苏省新闻出版局关于印发2012年全省新闻出版(版权)依法行政工作要点的通知【法规类别】新闻发布【发布部门】江苏省新闻出版版权局【发布日期】2012.02.15【实施日期】2012.02.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江苏省新闻出版局关于印发2012年全省新闻出版(版权)依法行政工作要点的通知各市、县(市、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省局机关各处室:现将2012年全省新闻出版(版权)依法行政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二年二月十五日2012年全省新闻出版(版权)依法行政工作要点2012年全省新闻出版(版权)依法行政工作要以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和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坚持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引领,以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为目标,以推进行政立法进程、深化行政审批改革、完善行政决策机制、加大行政指导力度、加强行政调解工作为重点,以深入推进“法治建设推进年”活动和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为抓手,坚持面向基层、贴近群众、服务监管、探索创新,着力为推进全省新闻出版业又好又快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迎接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
一、增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1.深刻领会社会主义法治精神。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国务院、省政府有关加强、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的两个《意见》,深入学习理解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27次集体学习时关于推进依法行政、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重要讲话,不断增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在法治原则和法制框架内履行职责,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行使权力。
省局适时召开学习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座谈会。
2.认真落实领导干部学法制度。
各级新闻出版(版权)行政机关的领导干部,要自觉学习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模范遵守和带头执行宪法和法律,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
不断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
要坚持把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完善行政决策程序,作为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基本实践,以此带动和形成全系统、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法治氛围。
省新闻出版(版权)局关于印发《江苏省新闻出版(版权)行政许可案卷规范(试行)》的通知
省新闻出版(版权)局关于印发《江苏省新闻出版(版权)行政许
可案卷规范(试行)》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江苏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1(000)017
【摘要】<正>苏新出政发[2011]16号2011年4月11日各市、县(市、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省局机关各处室:为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推动全省新闻出版(版权)行政许可案卷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江苏省行政许可监督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江苏省新闻出版(版权)行政许可案卷规范》,现予以下发,希认真贯彻执行。
【总页数】9页(P28-36)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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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版权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和《广东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版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标准》的通知 [J], ;
2.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贵州省版权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J], ;
3.江苏省新闻出版(版权)局关于印发全省新闻出版(版权)行政机关参与法治城市创建考核指标体系的通知 [J], ;
4.省新闻出版局关于印发江苏省新闻出版(版权)管理《行政许可规程》、《行政执
法规程》的通知 [J], ;
5.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山东省版权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鲁政办发~2017310号 [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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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新闻出版(版权)管理行政执法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对新闻出版(版权)行政执法工作的有效监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行政执法,是指本省依法取得执法主体资格的各级新闻出版(版权)行政机关和依法负有新闻出版(版权)行政监管职能的文化行政机关(以下简称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行执法检查和依法查处行政违法案件的特定行为。
包括例行检查、受理案件、调查取证、决定处罚、听证公示、审核复议、依法执行等一般程序性事项。
第三条行政执法应遵循“职能法定、公开透明、程序规范、奖惩结合”原则。
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和各级人民政府关于行政执法机关机构职能的规定,明晰各类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执法岗位、执法职责、执法依据和执法责任,坚持政务公开、执法公正、处罚公示、办事公平;严格按法定职能建立规范运行的接受举报、审查立案、调查取证、实施处罚的行政执法程序,不断完善信息反馈、案情通报、会商协调、督查督办的执法运行机制;建立与强化行政执法监督相配套的考核、奖惩机制,依法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第四条行政执法机关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上级行政执法机关的指导下履行行政执法职能。
江苏省新闻出版(版权)局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负责督促指导全省各级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工作。
市、县(市、区)行政执法机关应建立健全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制度。
第五条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首长为本机关行政执法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工作部门或承担法制工作的相关部门,具体负责本机关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各项工作。
第二章执法机构与职责分工第六条依法取得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享有行政执法职权的各级新闻出版(版权)行政机关,为本省履行新闻出版(版权)社会监管职能的行政执法机构。
根据同级人民政府的机构职能配置,负有新闻出版(版权)社会监管职责暂未增挂新闻出版(版权)局牌子的县(市、区)级文化行政机关,依法履行新闻出版(版权)行政执法职能。
第七条行政执法实行分级管理和职权分解制度。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行所属辖地范围内的各类新闻出版活动和出版物市场的行政监管职能,行使行政执法职权。
(一)江苏省新闻出版局、江苏省版权局依法履行对全省各类新闻出版活动和出版物市场行政监管和行政执法的指导工作,负责督导、交办、查处重大行政违法案件。
上传者知盟网(二)各省辖市新闻出版局、版权局依法履行对全市各类新闻出版活动和出版物市场的社会监管和行政执法的指导工作,负责督导、查处本市范围发生的行政违法案件。
(三)县(市)级新闻出版(版权)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行辖地范围内行政执法职能,行使行政执法职权,负责查处本地发生的行政违法案件。
第八条行政执法机关按法定职能履行行政执法职权。
(一)例行性行政执法检查严格限定在辖区范围内进行,一般行政违法案件严格按“属地管理”原则受理,行政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依法回避。
(二)涉及跨行政区域需要联合办案的重大行政违法案件,由立案查处的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部门提出拟办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批后,会商相关地区的行政执法机关共同查处;涉及跨省、区、市重大行政违法案件,由江苏省新闻出版(版权)局报请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提出办案意见。
(三)同一行政违法案件省内两个以上行政执法机关(部门)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疑议方提出申请,报江苏省新闻出版(版权)局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后,明确牵头查处的行政执法机关(部门)。
(四)行政违法案件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由立案查处的执法部门填制《行政案件移送书》,经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或局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后,按法定程序移送司法机关。
案件移送工作应当在作出决定后五日内完成。
第三章执法检查与案件受理第九条行政执法机关依据法定职能例行执法检查,或因受理新闻出版(版权)行政违法案件需要进行现场核验或调查取证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依法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第十条行政执法机关牵头、会商相关部门组织实施联合执法检查,应当逐一明晰相关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定职能,逐一核查相关行政执法人员的主体资格。
无法定执法职能、法定执法资格的部门和人员不得直接参与联合执法检查。
第十一条受理行政违法案件应依法遵循立案程序。
案件受理的主要线索包括:群众投诉举报、上级行政机关交办、当事入主动交待、其他行政执法机关移送、行政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等。
行政执法机关(部门)立案查处行政违法案件,应及时填报《行政案件立案审批表》,报请分管行政首长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受理行政违法案件的举报投诉应填制《行政案件举报投诉处理单》,报送分管局长签批,由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在七日内进行调查核实,或及时批转有管辖权的行政执法机关(部门)查处。
第四章调查取证与处罚听证第十三条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人员持有效证件,按法定程序对立案查处的行政违法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一)调查取证范围。
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行为是否由当事人实施;实施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当事人有无法定从重、从轻、减轻以及不予处理的情形;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事实。
(二)调查取证种类。
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受害人陈述、当事人和有关人员的陈述和申辩、鉴定结论、勘验或检查笔录等。
(三)调查取证程序。
调查取证时,行政执法人员应告知当事人须如实提供与行政违法案件相关的证据,了解被询问人身份以及与行政违法案件之间的关系,告知其有如实回答的义务以及对与案件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询问当事人、证人、受害人时,应围绕调查案件事实进行,不得泄露案情或表示对案件的看法。
(四)调查取证地点。
询问当事人、证人、受害人等有关人员时可以到其单位或住所进行。
必要时也可以通知其到行政执法机关或指定地点进行。
询问未成年人,应在征得监护人同意的前提下,选择其住所、学校或其他适当地点进行。
第十四条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应制作询问、勘验、检查笔录,抽样取证的相关证据应当现场开列清单,写明物品名称、数量、规格。
现场笔录和抽样清单均应由当事人、证人或相关人员、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
当事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行政执法人员须在相关笔录或清单上注明。
第十五条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取证过程中如现场发现正在印刷、复制、发行、出租的非法出版物或违禁出版物,应经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依法对可能灭失或其后难以取得的证据采取处置措施,包括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纠正,依法对相关证据(违禁物品,制作工具、财务账册等)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在七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六条行政执法机关对行政违法案件作出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处以较大数额(2万元以上)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及时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并送达《听证告知书》。
当事人要求听证,行政执法机关应依法组织听证,并在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第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组织行政处罚案件听证,应在举行听证的三日前向社会公告。
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部门或专门机构应详实记录听证过程中行政执法人员、案件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陈述、质辩,根据听证确认的事实、证据,认真复核原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及相关法律法规依据,并在举行听证的五日内向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提出听证意见。
第五章处罚决定与依法执行第十八条行政执法部门应按法定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
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后必须及时报所属行政执法机关法制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依法受理、立案查处的行政违法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行政执法人员应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合理运用自由裁量权,填制《行政处罚意见书》,载明违法事实、取证情况、法律依据和处罚意见,连同全部案卷资料,报行政执法机关法制部门审核。
第二十条行政执法机关法制部门应在五日内完成案件审核。
符合法定听证程序的应依法组织听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失范、处罚不当的,提出处理意见后退回行政执法部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处罚适当的,报送分管局长审批;需要移送其他行政或司法机关审理的行政违法案件,商相关行政执法部门意见后,报局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二十一条行政执法机关作出本规程第十六条所列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应提请本机关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研究审定。
案件审理会议须有三分之二的委员到会方能举行,并在充分酝酿讨论的基础上,综合多数委员的意见作出决定。
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依法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由行政执法部门填制,报分管局长审批后由行政执法人员在十日内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自签收之日起七日内有权向行政执法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行政执法机关经复核后认为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报请分管局长同意后予以采纳。
当事人未在法定时效内进行陈述和申辩,视作主动放弃。
第二十三条行政执法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依法及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其中,建议工商部门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或建议有关单位给予当事人行政处分的意见书,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十日内,由行政执法人员制作相关法律文书,经分管负责人签发后送达相关部门。
第二十四条对违反新闻出版(版权)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案件重大、情况复杂的行政违法案件,由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决定,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行政执法机关应依法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涉及罚没事项的,行政执法人员按规范程序开据《罚没款缴款通知单》和《江苏省罚没物资专用收据》;罚没物资及涉案主要专用工具和设备,由行政执法部门登记造册,指定专人保管;给予停业整顿行政处罚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对当事人停业期间的整顿情况进行有效监督,并在停业期满后视其整顿情况和当事人的书面申请,现场勘察验收,提出是否准许其继续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意见,经法制部门审核后报送分管局长审定。
第二十六条案件当事人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行政违法案件,由行政执法部门会商法制部门意见并报局长办公会议审定后,由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案件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由履行行政执法职能的相关部门作出书面答辩,送法制部门审核后报分管局长审签;案件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由法制部门会同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应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