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新闻出版(版权)管理行政执法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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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规范(试行)

江苏省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规范(试行)

江苏省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规范(试行)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字号】

•【施行日期】2009.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江苏省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规范(试行)

(江苏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政府法

制办公室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加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树立良好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形象,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经批准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应当遵守本规范。

第三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应当坚持依法行政,以人为本、执法为民,遵循便民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条各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本规范的组织实施,上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根据职责权限,加强对下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执行本规范的监督。

各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加强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工作和执行本规范的指导。

第五条本规范的执行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奖惩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章职业道德和纪律规范

第六条执法人员必须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团结协作、风纪严整、廉洁奉公,不以权谋私,主动接受监督,切实维护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的尊严和执法人员的良好形象。

第七条执法人员应当加强自身修养,培养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忠实地执行宪法和法律。

第八条执法人员应当热爱本职工作,加强学习,努力钻研和掌握相应的法律知识和业务技能。

第九条执法人员不得以任何名义索取、接受行政管理相对人(请托人、中间人)的宴请、礼品、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以及消费性的娱乐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

佚名

【期刊名称】《新法规月刊》

【年(卷),期】1999(000)001

【摘要】<正> 第一条为了统一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行政执法证》(以下简称新闻出版行政执法证),规范新闻出版行政执法行为,促进新闻出版行政执

法队伍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出版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新闻出版行政执法证是新闻出版行政执法人员履行新闻出版行政执法职责的有效资格和身份证件,各级新闻出版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人员

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领、使用。第三条新闻出版行政执法证由国家新闻

【总页数】3页(P40-4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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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新闻出版(版权)局《印鉴使用管理暂行规定》-苏新出发[2005]35号

江苏省新闻出版(版权)局《印鉴使用管理暂行规定》-苏新出发[2005]35号

江苏省新闻出版(版权)局《印鉴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正文:

---------------------------------------------------------------------------------------------------------------------------------------------------- 江苏省新闻出版(版权)局《印鉴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苏新出发[2005]35号2005年6月22日)

为切实加强各类印鉴的使用管理,确保印鉴使用规范、安全,按照明晰职责、严格规范、方便工作、防止失误的原则,特制定本规定:

一、中共江苏省新闻出版局党组、江苏省新闻出版局、江苏省版权局印章由局机要室保管,未经局党组、局主要负责同志批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党组、局印章带出机要室。各处室印章须指定专人保管,处理特殊政务需要临时带出机关,须由主管处长报告分管局长签字同意方可执行。

二、各类规范性公文用印须严格执行公文审批权限规定,以分管局领导签字为依据;联合发文主办单位要求提供本局印模时,须由相关处室持局领导签字经办公室负责人核准;相关专题材料需加盖印章,须经分管局领导审阅并签字。

三、相关处室依法履行行政许可、行政执法职能,涉及各类审批、审核、申报、核准、备案以及立案、告知、没收、处罚等相关事项需要用印时,须经主办处室负责人审阅同意并签署意见;重大行政许可、行政执法事项,须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后方可用印。

四、新闻出版(版权)行政管理年度核验中涉及的相关表格、证件需要用印时,须按规范流程实行集中核验批准,并由相关处室经办人员持处室领导审阅意见到机要室集中办理,年检单位自行前往申请用印一律不予办理。

江苏省新闻出版(版权)局关于印发全省新闻出版(版权)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苏省新闻出版(版权)局关于印发全省新闻出版(版权)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苏省新闻出版(版权)局关于印发全省新闻出版(版权)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新闻出版版权局

•【公布日期】2013.06.18

•【字号】苏新出政发[2013]19号

•【施行日期】2013.06.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江苏省新闻出版(版权)局关于印发全省新闻出版(版权)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苏新出政发〔2013〕19号)

各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省局机关各处室:

根据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有关组织开展新闻出版(版权)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统一部署和工作要求,现将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审定的《全省新闻出版(版权)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江苏省新闻出版(版权)局

2013年6月18日江苏省新闻出版(版权)局2013年全省新闻出版(版权)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有关组织开展全国新闻出版(版权)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工作部署,加快全省新闻出版(版权)行政执法规范化进程,扎实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新出厅字〔2013〕172号《通知》的具

体要求,结合全省新闻出版(版权)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引领,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有关工作部署为指导,以《2013年全省新闻出版(版权)依法行政工作要点》为依据,以全省第三批新闻出版(版权)依法行政示范创建工作为抓手,通过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进一步端正执法理念、规范执法行为、整顿执法作风,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履行职责,提高行政监管能力和行政执法水平,有效预防和及时纠正各种违法、不当行政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维护国家意识形态安全,促进产业健康有序发展,提升全省新闻出版(版权)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水平。

江苏省新闻出版局关于印发江苏省新闻出版(版权)管理《行政许可规程》、《行政执法规程》的通知

江苏省新闻出版局关于印发江苏省新闻出版(版权)管理《行政许可规程》、《行政执法规程》的通知

江苏省新闻出版局关于印发江苏省新闻出版(版权)管理《行政许可规程》、《行政执法规程》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新闻出版版权局

•【公布日期】2006.11.21

•【字号】苏新出发[2006]83号

•【施行日期】2007.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江苏省新闻出版局关于印发江苏省新闻出版(版权)管理《行政许可规程》、《行政执法规程》的通知

(苏新出发[2006]83号2006年11月21日)

各市、县(市)新闻出版局,机关各处室:

江苏省新闻出版(版权)管理《行政许可规程》、《行政执法规程》业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0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请紧密结合本地区、本部门行政许可、行政执法实际,严格按规范程序运行。

江苏省新闻出版(版权)管理行政许可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对新闻出版(版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能的有效监督,

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行政许可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行政许可,是指省、市、县(市、区)三级新闻出版(版权)行政机关和依法负有新闻出版(版权)行政监管职能的文化行政机关(以下简称行政机关),依据法定职能,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

其从事新闻出版(版权)领域特定活动的行为,包括审批、核准、审核、备案和登记等法定行政许可事项。

第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必须有法定依据。其主要法律法规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地图编辑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文)、《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立行政认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江苏省书报刊市场管理条例》,各级人民政府关于新闻出版行政机关职能配置内设机构人员编制的有关规定。

江苏省新闻出版局关于报送新闻出版(版权)法制建设基本情况的通知-

江苏省新闻出版局关于报送新闻出版(版权)法制建设基本情况的通知-

江苏省新闻出版局关于报送新闻出版(版权)法制建设基本情况的通知

正文:

---------------------------------------------------------------------------------------------------------------------------------------------------- 江苏省新闻出版局关于报送新闻出版(版权)法制建设基本情况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新闻出版(版权)局:

江苏省新闻出版局政策法规处获准单独设立并于2008年1月1日独立开展工作。为了全面调研了解全省新闻出版(版权)法制工作现状,扎实推进江苏新闻出版(版权)行政法制建设,现就报送新闻出版(版权)法制建设基本情况通知如下:

一、请各市、县(市、区)新闻出版(版权)局接本通知后,迅速指定专人填写附件一《新闻出版(版权)法制机构基本情况调查表》,表内所设“规范性文件目录”一栏可以附件形式报送。

二、请各市、县(市、区)局指定专人填写附件二《新闻出版(版权)行政执法人员名单》,所列名单应为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不含行政机关从事文秘、后勤、综合服务和其他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人员。

以上附表,务于1月15日前报送本局政策法规处。

联系人:马小改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特此通知,请即遵照执行。

二○○八年一月八日

附件一:

新闻出版(版权)法制机构基本情况调查表单位名称

(盖章)

新闻出版行政管理和行政检查权事项

新闻出版行政管理和行政检查权事项

新闻出版行政管理和行政检查权事项

1、涉及新闻出版行业的检查监督

项目名称:涉及新闻出版行业的检查监督

承办机构:市文广新局

实施对象:新闻出版行业

权力性质:法定

实施依据:《新闻出版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新闻出版总署署长令第12号,1997年12月30日发布,1998年1月1日起实施)

第四条新闻出版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负责对下列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一)《出版管理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

(二)《音像制品管理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

(三)《印刷业管理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

(四)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应当由新闻出版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新闻出版行政机关是指新闻出版署,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计划单列市新闻出版局,地市级和县级新闻出版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行使新闻出版行政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

第十七条新闻出版行政机关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正在印刷、复制、批发、零售、出租违禁出版物或者非法出版物,情况紧急来不及立案的,执法人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纠正;

(二)对违禁出版物或者非法出版物、专用于违法行为的工具、设备依法查封或扣押;

(三)收集、提取有关证据。

2、有关涉及著作权、版权行业的检查监督

项目名称:涉及著作权、版权行业的检查监督

承办机构:市文广新局

实施对象:著作权、版权行业

权力性质:法定

实施依据:《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国家版权局令第6号,2009年5月7日公布,自2009年6月15日起施行)

第二条国家版权局以及地方人民政府享有著作权行政执法权的有关部门(以下称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就本办法列举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江苏省新闻出版广电(版权)局关于印发《江苏新闻出版广电(版权)信

江苏省新闻出版广电(版权)局关于印发《江苏新闻出版广电(版权)信

江苏省新闻出版广电(版权)局关于印发《江苏新闻出版广电(版权)信息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出版与出版物市场管理

【发文字号】苏新广发[2016]271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新闻出版版权局

【发布日期】2016.05.19

【实施日期】2016.05.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新闻出版广电(版权)局关于印发《江苏新闻出版广电(版权)信息工作考核办

法(试行)》的通知

(苏新广发〔2016〕271号)

各市文广新局(版权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文广新局(版权局),新华报业传媒集团、省广电总台、凤凰出版传媒集团、省广电网络公司,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各有关单位:

现将《江苏新闻出版广电(版权)信息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江苏省新闻出版广电(版权)局

2016年5月19日

江苏新闻出版广电(版权)信息工作考核办法

(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省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版权)信息工作,提高信息报送质量和水平,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和省委宣传部关于信息工作有关部署要求,结合我省新闻出版广电(版权)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考核范围

各市、省直管县(市)文广新局(版权局);新华报业传媒集团、省广电总台、凤凰出版传媒集团、省广电网络公司;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各信息直报点。

第二条考核分类及基本任务

(一)各市文广新(版权)局每年向《江苏新闻出版广电(版权)信息》报送信息数量不少于36条,苏州市版权局和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文广新局每年报送信息数量不少于24条。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新闻出版局(江苏省版权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新闻出版局(江苏省版权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新闻出版局(江苏省版权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9.12.15

•【字号】苏政办发[2009]154号

•【施行日期】2009.12.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

正文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新闻出版局(江苏省版权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苏政办发〔2009〕15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江苏省新闻出版局(江苏省版权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江苏省新闻出版局(江苏省版权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1号)和《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委〔2009〕252号),设立省新闻出版局,与省版权局一个机构两块牌子,为省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取消规划、指导、核准印刷

复制装备会展交易活动的职责。

(二)将动漫、网络游戏管理(不含网络游戏的网上出版前置审核)及相关产业规划、产业基地、项目建设、会展交易和市场监管的职责划给省文化厅;将出版物质量检测鉴定和网络出版内容信息检测鉴定工作交给直属事业单位。

(三)将省文化厅管理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放映的职责划入省新闻出版局;将省文化厅音像制品进口管理的职责划入省新闻出版局;将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广播电视机构记者证的监制管理职责划入省新闻出版局;增加对从事出版活动的民办机构进行监管的职责。

新闻出版规范行政执法流程图

新闻出版规范行政执法流程图
制作处罚决定审批表
审核
政策法规处审核
主管局长审核
处理决定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不予处罚的制作不予处罚通知书
制作建议追究刑事责任意见书
制作建议给予行政处分意见书
制作建议吊销营业执照和其他许可证意见书
送达
直接送达
留置送达
邮寄送达
其他送达方式
执行
自行执行
指示下级执行
委托执行
申请法院
强制执行
结案报告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立卷
卷宗交政策法规处
重大行政处罚向省政府备案
普通行政处罚卷宗归档
进行证据鉴定
现场检查、勘验
告知事项
听证
适用案件
责令停产停业
责令停业整顿
对非经营性活动罚款超过1千元,经营性罚款超过1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价值超过10万元
对许可证予以吊销
制作听证通知书并在听证7日前将听证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和本案调查人员
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陈述、申辩
听证主持人根据听证确定的事实和依据对原拟作出的处罚决定进行复核并向局长提出意见
新闻出版规范行政执法流程图
管辖
在全省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具有涉外因素的案件
新闻出版总署交办的案件
省局认为有必要处理的下级
出版行政部门管辖的案件
地市出版行政部门报请省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新闻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新闻出版署令[第13号]

【发布部门】新闻出版总署(原新闻出版署)(已撤销)

【发布日期】1998.06.15

【实施日期】1998.08.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新闻出版署令

(第13号)

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自1998年8月1日起施行。

署长于友先

1998年6月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统一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行政执法证》(以下简称《新闻出版行政执法证),规范新闻出版行政执法行为,促进新闻出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出版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闻出版行政执法证是新闻出版行政执法人员履行新闻出版行政执法职责的有效资格和身份证件,各级新闻出版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领、使用。

第三条新闻出版行政执法证由国家新闻出版署统一制作、颁发,规格、式样和内文全国统一,并按照国家新闻出版署规定的编码办法编写证号。

第四条新闻出版行政执法证的管理实行国家新闻出版署主管、各级新闻出版行政机关分级负责的原则。

国家新闻出版署是新闻出版行政执法证的主管机关,并负责署机关和省级新闻出版局的新闻出版行政执法证的核发和管理;省级新闻出版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其他各级新闻出版行政机关的新闻出版行政执法证的核发和管理。

各级新闻出版行政机关应当教育和监督其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正确使用新闻出版行政执法证。

江苏省新闻出版(版权)局《行政许可、行政执法责任制(暂行)》

江苏省新闻出版(版权)局《行政许可、行政执法责任制(暂行)》

江苏省新闻出版(版权)局《行政许可、行政执法责任制(暂

行)》

【法规类别】新闻发布

【发文字号】苏新出发[2005]60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新闻出版版权局

【发布日期】2005.12.22

【实施日期】2006.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新闻出版(版权)局《行政许可、行政执法责任制(暂行)》

(苏新出发[2005]60号2005年12月22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对各类新闻出版活动和出版物市场的有效监管,保证新闻出版(版权)各项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效实施,推进新闻出版(版权)管理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依据法定职能,遵照上级部署,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许可,是指新闻出版(版权)行政管理机关根据相关法律法

规,依法审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准予其从事新闻出版(版权)特定活动的行为。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是指新闻出版(版权)行政机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对各类新闻出版(版权)活动实施社会监管,并对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作出相应处理的具体行为。

本制度所称行政许可、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依照职能法定原则,将行政许可、行政执法责任分解落实到相关职能处室及其工作人员,通过明晰职责、分解责任、规范程序等措施,形成逐级考核、有效监督的新闻出版(版权)行政许可、行政执法工作制度。

第三条江苏省新闻出版(版权)局局长是本局行政许可、行政执法的总责任人。副局长根据内部职责分工,负责分管范围内的行政许可、行政执法的领导工作。相关职能处室负责人为本处室行政许可、行政执法直接责任人。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新闻出版局(省版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新闻出版局(省版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新闻出版局(省版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0.09.22

•【字号】苏政办发[2000]119号

•【施行日期】2000.09.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新闻出版

正文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新闻出版局(省版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苏政办发[2000]119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江苏省新闻出版局(省版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00年9月22日

江苏省新闻出版局(省版权局)职能

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69号)和《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党政机关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发[2000]16号),保留省新闻出版局(省版权局与

其一个机构两块牌子),为省政府主管全省新闻出版事业和著作权管理的直属机

构。

一、职能调整

(一)全省印刷业的监督管理工作,由省新闻出版局负责。

(二)古籍整理出版规划工作,由省新闻出版局负责。

(三)将原省广播电视厅承担的音像制品的出版、复制管理职能交给省新闻出版

局。

(四)承担由国家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下放的,对报纸开版、刊期和期刊开本、刊期等项目变更的审批,内部报刊转化为内部资料的审批和管理、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的备案和管理、承接境外一船出版物印制的审批、图书二级批发单位的审

江苏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规范

江苏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规范

江苏城市管理行政执法

规范

集团文件版本号:(M928-T898-M248-WU2669-I2896-DQ586-M1988)

江苏省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规范(试行)

(江苏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加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树立良好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形象,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经批准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应当遵守本规范。

第三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应当坚持依法行政,以人为本、执法为民,遵循便民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条各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本规范的组织实施,上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根据职责权限,加强对下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执行本规范的监督。

各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加强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工作和执行本规范的指导。

第五条本规范的执行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奖惩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章职业道德和纪律规范

第六条执法人员必须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团结协作、风纪严整、廉洁奉公,不以权谋私,主动接受监督,切实维护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的尊严和执法人员的良好形象。

第七条执法人员应当加强自身修养,培养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忠实地执行宪法和法律。

第八条执法人员应当热爱本职工作,加强学习,努力钻研和掌握相应的法律知识和业务技能。

第九条执法人员不得以任何名义索取、接受行政管理相对人(请托人、中间人)的宴请、礼品、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以及消费性的娱乐活动。

江苏省新闻出版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出版发行管理的意见

江苏省新闻出版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出版发行管理的意见

江苏省新闻出版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出

版发行管理的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新闻出版版权局

•【公布日期】2011.08.26

•【字号】

•【施行日期】2011.08.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江苏省新闻出版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出版发行

管理的意见

各市、县(市、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版权)局,新华日报报业集团、江苏凤凰出版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各出版单位及其主管主办部门:

根据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出版发行管理的通知》(新出政发〔2011〕12号,以下简称《通知》),为保障中小学教辅材料出版、印制、发行和市场的健康有序,依法严厉打击中小学教辅材料非法出版和侵权盗版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现就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出版发行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

近年来,各有关单位出版、印制、发行了一批适应课程改革和教学要求的优质教辅材料,较好地满足了中小学生和教师的需要。当前中小学教辅材料市场存在品种繁多,部分教辅材料质量差、定价高,有些出版发行单位违规向中小学生和家长统一征订、搭售教辅材料等问题,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侵权盗版、非法出版和商业贿赂案件时有发生,严重扰乱了教辅材料的出版发行秩序。中小学教辅材

料涉及千家万户、关系群众利益。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出版发行管理是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重要体现,是出版业科学发展的必然要求。对此,各级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各类出版单位及其主管主办部门和各出版物印制企业、发行企业必须从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出发,提高认识,统一思想,采取有力措施,切实解决存在的问题,推动出版业科学发展,给人民群众一个满意的答复。

江苏省新闻出版局关于2012年度全省新闻出版(版权)依法行政考核情况的通报

江苏省新闻出版局关于2012年度全省新闻出版(版权)依法行政考核情况的通报

江苏省新闻出版局关于2012年度全省新闻出版(版权)依法行

政考核情况的通报

【法规类别】档案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苏新出政发[2013]5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新闻出版版权局

【发布日期】2013.02.05

【实施日期】2013.02.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江苏省新闻出版局关于2012年度全省新闻出版(版权)依法行政考核情况的通报

(苏新出政发〔2013〕5号)

各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省局机关各处室:

按照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部署,依据《江苏省依法行政考核办

法》和省局《依法行政考核评分标准(试行)》,全省新闻出版(版权)2012年度依法行政考核工作于2012年12月至2013年1月进行。现将考核情况通报如下:

一、组织实施

2012年度依法行政考核在省局依法行政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采用单位(部门)自查和重点核查相结合方式进行。考核对象:13个省辖市、3个省直管县(市)文化广电新

闻出版局;2011-2012年度全省新闻出版(版权)依法行政示范点及创建活动先进单位;省局机关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相关处室。

期间:各被考核单位分别报送年度依法行政工作总结,填报《自查评分表》;省局及时函商各地政府法制部门对属地新闻出版(版权)行政机关年度依法行政工作进行评议,并告之考核等次;函请全省新闻出版(版权)依法行政监督点、监督员,对省局及各地被考核对象依法行政进行评议并反馈相关意见;省局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部分市、县局进行重点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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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新闻出版(版权)管理行政执法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对新闻出版(版权)行政执法工作的有效监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行政执法,是指本省依法取得执法主体资格的各级新闻出版(版权)行政机关和依法负有新闻出版(版权)行政监管职能的文化行政机关(以下简称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行执法检查和依法查处行政违法案件的特定行为。包括例行检查、受理案件、调查取证、决定处罚、听证公示、审核复议、依法执行等一般程序性事项。

第三条行政执法应遵循“职能法定、公开透明、程序规范、奖惩结合”原则。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和各级人民政府关于行政执法机关机构职能的规定,明晰各类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执法岗位、执法职责、执法依据和执法责任,坚持政务公开、执法公正、处罚公示、办事公平;严格按法定职能建立规范运行的接受举报、审查立案、调查取证、实施处罚的行政执法程序,不断完善信息反馈、案情通报、会商协调、督查督办的执法运行机制;建立与强化行政执法监督相配套的考核、奖惩机制,依法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第四条行政执法机关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上级行政执法机关的指导下履行行政执法职能。江苏省新闻出版(版权)局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负责督促指导全省各级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工作。市、县(市、区)行政执法机关应建立健全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制度。

第五条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首长为本机关行政执法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工作部门或承担法制工作的相关部门,具体负责本机关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各项工作。

第二章执法机构与职责分工

第六条依法取得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享有行政执法职权的各级新闻出版(版权)行政机关,为本省履行新闻出版(版权)社会监管职能的行政执法机构。根据同级人民政府的机构职能配置,负有新闻出版(版权)社会监管职责暂未增挂新闻出版(版权)局牌子的县(市、区)级文化行政机关,依法履行新闻出版(版权)行政执法职能。

第七条行政执法实行分级管理和职权分解制度。各级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行所属辖地范围内的各类新闻出版活动和出版物市场的行政监管职能,行使行政执法职权。

(一)江苏省新闻出版局、江苏省版权局依法履行对全省各类新闻出版活动和出版物市场行政监管和行政执法的指导工作,负责督导、交办、查处重大行政违法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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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省辖市新闻出版局、版权局依法履行对全市各类新闻出版活动和出版物市场的社会监管和行政执法的指导工作,负责督导、查处本市范围发生的行政违法案件。

(三)县(市)级新闻出版(版权)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行辖地范围内行政执法职能,行使行政执法职权,负责查处本地发生的行政违法案件。

第八条行政执法机关按法定职能履行行政执法职权。

(一)例行性行政执法检查严格限定在辖区范围内进行,一般行政违法案件严格按“属地管理”原则受理,行政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依法回避。

(二)涉及跨行政区域需要联合办案的重大行政违法案件,由立案查处的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部门提出拟办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批后,会商相关地区的行政执法机关共同查处;涉及跨省、区、市重大行政违法案件,由江苏省新闻出版(版权)局报请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提出办案意见。

(三)同一行政违法案件省内两个以上行政执法机关(部门)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疑议

方提出申请,报江苏省新闻出版(版权)局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后,明确牵头查处的行政执法机关(部门)。

(四)行政违法案件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由立案查处的执法部门填制《行政案件移送书》,经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或局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后,按法定程序移送司法机关。案件移送工作应当在作出决定后五日内完成。

第三章执法检查与案件受理

第九条行政执法机关依据法定职能例行执法检查,或因受理新闻出版(版权)行政违法案件需要进行现场核验或调查取证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依法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第十条行政执法机关牵头、会商相关部门组织实施联合执法检查,应当逐一明晰相关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定职能,逐一核查相关行政执法人员的主体资格。无法定执法职能、法定执法资格的部门和人员不得直接参与联合执法检查。

第十一条受理行政违法案件应依法遵循立案程序。案件受理的主要线索包括:群众投诉举报、上级行政机关交办、当事入主动交待、其他行政执法机关移送、行政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等。行政执法机关(部门)立案查处行政违法案件,应及时填报《行政案件立案审批表》,报请分管行政首长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受理行政违法案件的举报投诉应填制《行政案件举报投诉处理单》,报送分管局长签批,由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在七日内进行调查核实,或及时批转有管辖权的行政执法机关(部门)查处。

第四章调查取证与处罚听证

第十三条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人员持有效证件,按法定程序对立案查处的行政违法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一)调查取证范围。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行为是否由当事人实施;实施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当事人有无法定从重、从轻、减轻以及不予处理的情形;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事实。

(二)调查取证种类。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受害人陈述、当事人和有关人员的陈述和申辩、鉴定结论、勘验或检查笔录等。

(三)调查取证程序。调查取证时,行政执法人员应告知当事人须如实提供与行政违法案件相关的证据,了解被询问人身份以及与行政违法案件之间的关系,告知其有如实回答的义务以及对与案件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询问当事人、证人、受害人时,应围绕调查案件事实进行,不得泄露案情或表示对案件的看法。

(四)调查取证地点。询问当事人、证人、受害人等有关人员时可以到其单位或住所进行。必要时也可以通知其到行政执法机关或指定地点进行。询问未成年人,应在征得监护人同意的前提下,选择其住所、学校或其他适当地点进行。

第十四条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应制作询问、勘验、检查笔录,抽样取证的相关证据应当现场开列清单,写明物品名称、数量、规格。现场笔录和抽样清单均应由当事人、证人或相关人员、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行政执法人员须在相关笔录或清单上注明。

第十五条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取证过程中如现场发现正在印刷、复制、发行、出租的非法出版物或违禁出版物,应经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依法对可能灭失或其后难以取得的证据采取处置措施,包括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纠正,依法对相关证据(违禁物品,制作工具、财务账册等)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在七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六条行政执法机关对行政违法案件作出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处以较大数额(2万元以上)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及时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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