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的意见-冀建安[2012]385号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的意见正文:----------------------------------------------------------------------------------------------------------------------------------------------------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的意见(冀建安〔2012〕385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提高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水平,减少生产安全事故,防治施工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04)、《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现就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是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以一定的组织机构为依托,建立文明施工管理系统,采取相应措施,保持施工现场良好的作业环境、卫生环境和工作秩序,避免对作业人员身心健康及周围环境产生不良影响的活动过程。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包括作业区、办公区和生活区。
(一)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中应当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文件技术标的主要施工措施中,制定安全文明施工和有效防止施工现场扬尘污染的防治措施,该措施列入技术标评标评审内容。
中标人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应当包括招标文件中的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和扬尘污染防治要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应当列入工程预算,专款专用。
(二)建设单位及其委托的监理单位应当要求施工单位制定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方案。
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应当对建设施工用地设置符合规定要求的围挡,制定施工现场道路和场地硬化方案。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开展绿色建筑行动创建建筑节能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工作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开展绿色建筑行动创建建筑节能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3.08.08•【字号】冀建科[2013]18号•【施行日期】2013.08.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开展绿色建筑行动创建建筑节能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工作方案的通知(冀建科〔2013〕18号)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设局)、规划局、城管局(公用局、供热办)、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有关部门和单位:为更好地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的《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绿色建筑行动创建建筑节能省的实施意见》(冀政办[2013]6号)精神,我厅制定了《开展绿色建筑行动创建建筑节能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抓好落实。
各地要积极主动与相关部门协调配合,共同推进创建“建筑节能省”工作。
联系人:李志清联系电话:*************附件:开展绿色建筑行动创建建筑节能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工作方案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3年8月8日附件开展绿色建筑行动创建建筑节能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工作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绿色建筑行动创建建筑节能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冀政办[2013]6号)精神,有效推进开展绿色建筑行动创建建筑节能省工作,特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冀政办[2013]6号文提出,“到2015年,建筑节能政策法规体系、技术标准体系、科技创新体系、产业支撑体系、市场监管体系基本建立,新建建筑能效水平、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规模、供热计量收费比例、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占比、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面积等指标基本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创建建筑节能省任务基本完成。
”围绕实现上述目标,要有计划、有重点、有步骤地推进开展绿色建筑行动、创建建筑节能省的各项工作,在省委八届五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指导下,按照“解放思想、改革开放、创新驱动、科学发展”的总体要求真抓实干,在全省上下营造开展绿色建筑行动、创建建筑节能省的浓厚氛围,确保各项重点工作扎实推进,确保各项建筑节能工作求突破、上水平,确保建筑节能省的总体目标如期实现。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工程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工程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4.04.26•【字号】冀建建市函〔2024〕80号•【施行日期】2024.04.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工程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建设和交通管理局,行政审批服务局、公共服务局:为进一步规范工程项目管理,提升信息质量和共享服务能力,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我厅已完成对“河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省平台”)的改造升级,现就做好工程项目信息归集和补录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加强省平台注册账户管理按照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全国平台”)的建设要求,省平台拓展了对专业工程项目信息归集的支持,完善了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归集录入项目信息的归集,增加了企业业绩指标、个人业绩指标归集功能。
为统筹省平台运行管理效能和安全,对注册账户实行分级审核。
各设区市(含定州市、辛集市)、雄安新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管理人员账户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统一审核开设并分配相应权限,各县(市、区)相应部门管理人员的账户、权限由所在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核开设。
项目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简称“参建单位”)可于2024年4月30日起登录省平台(网址:http:// 121.29.49.134:18000/),在省平台注册账号,按要求上传相关资料(附件1),选择企业资质类别,经企业注册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后(省外进冀企业自行选择市级审核部门)注册,通过省平台录入工程项目信息。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绿色建筑工作的通知-冀建科〔2018〕19号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绿色建筑工作的通知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绿色建筑工作的通知冀建科〔2018〕19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规划局、房管局、城管局(城管委、公用局、供热办),雄安新区规划建设局:近年来,我省绿色建筑发展较快,2017年1月22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全面执行居住建筑75%节能标准和在新建建筑中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通知》(冀建科〔2017〕3号),要求自2017年5月1日起,我省行政区域内申报施工图设计审查的新建(含改建、扩建)民用建筑,执行绿色建筑标准。
各地积极贯彻落实文件精神,绿色建筑得到全面发展,2017年全省城镇绿色建筑占新建建筑比例达到37.2%。
目前,我省绿色建筑法规建设正在积极推进,绿色建筑将进入依法发展的新时代。
各地要充分认识绿色建筑发展的重要意义,站在促进全省生态文明建设的高度,认真研究制定具体的工作措施,严格建筑规划、设计、建设、验收、运营、保修、报废等环节管理,加大政策法规、标准规范、技术推广、产业支撑等支持力度,进一步推进我省绿色建筑发展,确保2020年绿色建筑占城镇新建建筑比例超过50%。
按照省政府领导的指示精神,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认真抓好落实。
一、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继续落实好《关于全面执行居住建筑75%节能标准和在新建建筑中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通知》要求,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新建民用建筑,全部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
开展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在施工、销售和使用环节载明绿色建筑等级和主要性能指标等。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科〔2015〕53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正文:----------------------------------------------------------------------------------------------------------------------------------------------------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科〔2015〕53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1号)精神,促进绿色建筑快速健康发展,积极转变政府职能,逐步推行绿色建筑标识实施第三方评价,现就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住房城乡建设部不再对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评价机构审定的绿色建筑标识项目进行公示、公告和统一颁发证书、标识。
各评价机构对自愿申报的项目,在进行科学、公开、公平、公正评价的基础上,可以以评价机构的名义对通过审定的项目进行公示、公告和颁发证书、标识。
二、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标识评价工作的管理,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逐步推进绿色建筑评价向第三方评价方式转变。
要加强对绿色建筑评价机构的管理,严格要求,明确责任,并随时对标识项目进行抽查检查,督促评价机构提高评价工作质量。
三、开展第三方评价的省市,要充分发挥现有评价机构的作用,在本地区开展评价活动的评价机构数量原则上应不少于两个。
各地新增评价机构应及时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备案。
四、新修订的《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4)(以下简称新国标)已于2015年1月1日起实施。
各评价机构在具体评价工作中,应严格按新国标进行评价。
河北省促进绿色建筑发展条例(2020修正)
河北省促进绿色建筑发展条例(2018年11月23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7月30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等七部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绿色发展理念,推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节约资源,改善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绿色建筑规划、设计、建设、改造、运营、拆除等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绿色建筑,是指在全寿命期内,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安全、健康、适用、宜居和高效的使用空间,最大限度地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质量建筑。
第三条绿色建筑发展应当坚持统筹规划、政府推动、市场引导、全面推进、突出重点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绿色建筑发展,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作为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制度的内容。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城乡规划、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绿色建筑相关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促进绿色建筑发展的资金投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投资、运营绿色建筑。
鼓励和支持绿色建筑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推广和培训,培育市场导向下的绿色建筑技术创新体系,促进绿色建筑技术进步与创新。
对在绿色建筑发展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绿色建筑相关法律法规宣传,普及绿色建筑科学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绿色发展意识。
第二章规划、设计与建设第八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省绿色建筑专项规划的编制导则。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绿色建筑专项规划,并与城市、镇总体规划相衔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城市绿地率净增量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冀建城[2013]56号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城市绿地率净增量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城市绿地率净增量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冀建城〔2013〕56号)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城管局(公用局),石家庄、张家口、保定市园林局:按照中共河北省委冀发(2013)25号文要求,我厅研究制定了《城市绿地率净增量考核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3年10月29日城市绿地率净增量考核办法(试行)一、考核范围全省设区市(辛集市、定州市)及所辖县(市)建成区范围内,本年度各类新增绿地。
二、考核方式省绿委、省住建厅、省林业厅组成联合考核组,按照部门职能分工进行实地考核,其中,省住建厅负责城市绿地率净增量考核;考核组通过听取市政府国土绿化及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工作汇报,查阅台账资料,按照一定比例随机抽查设区市及所辖县(市)本年度新增绿地项目,核算年度新增绿地面积,确定最终分数与排名。
三、考核内容考核内容共分公园绿地(G1)、附属绿地(G2)、防护绿地(G3)、其他绿地(G4)、植树增绿(G5)、各类损失绿地(G6)、综合评价(G7)七部分,13项考核指标(详见附件1);其中,植树增绿(G5)和综合评价(G7)作为考核项,不计入新增绿地面积核算内容。
四、考核要求1、设区市及所辖县(市)根据2012年度河北省城市建设统计年报,在城区现状图(规划图)上划定建成区范围,划定的建成区面积要与统计年报确定的建成区面积相一致;2、设区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市区及所辖县(市)各类新增绿地的统计、汇总工作;3、设区市及各县(市)城市园林绿化部门按照附表1确定绿地分类与要求,对新增绿地分别进行汇总、统计;每个具体项目都要注明项目类型、名称、具体位置、面积等信息;4、各设区市及所辖县(市)在划定建成区范围图上,以不同颜色标注本年度新增公园绿地、附属绿地、防护绿地及其它绿地的具体项目位置、面积、数量,要与各项目统计汇总表相一致;5、本年度新增公园绿地、附属绿地、其他绿地(除立体绿化中的垂直绿化)的每个具体项目,必须提供相关规划设计图纸、施工图纸、竣工验收图纸、规划用地许可证、招投标文件、发改立项批复文件等至少一项有效证明材料,否则不予认可该项新增绿地面积。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2016年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工作进展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2016年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工作进展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7.07.17•【文号】建办科函〔2017〕491号•【施行日期】2017.07.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2016年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工作进展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建办科函〔2017〕491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贯彻落实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按照国务院《“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统一部署,我部于2017年4月组织对2016年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工作进展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总体情况2016年,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围绕国务院确定的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工作重点,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政策措施,强化技术支撑,严格监督管理,推动各项工作取得积极成效。
截至2016年底,全国城镇新建建筑全面执行节能强制性标准,累计建成节能建筑面积超过150亿平方米,节能建筑占比47.2%,其中2016年城镇新增节能建筑面积16.9亿平方米;全国城镇累计建设绿色建筑面积12.5亿平方米,其中2016年城镇新增绿色建筑面积5亿平方米,占城镇新建民用建筑比例超过29%;全国城镇累计完成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面积超过13亿平方米,其中2016年完成改造面积8789万平方米;全国城镇太阳能建筑应用集热面积4.76亿平方米,浅层地热能应用建筑4.78亿平方米,太阳能光电装机容量29420兆瓦。
全国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2016年完成公共建筑能源审计2718栋,能耗公示6810栋,对2373栋建筑的能耗情况进行监测,实施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面积2760万平方米。
二、重点工作进展情况总体上看,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各项重点工作正在有序推进,并在“十三五”开局之年取得了阶段性进展,但仍存在工作进展情况不均衡、质量水准有差异等问题。
河北省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实施细则
河北省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绿色建材推广应用,规范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法》《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绿色建材的评价标识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绿色建材是指在全生命周期内可减少对天然资源消耗和减轻对生态环境影响,满足质量性能要求,节能、减排、安全、便利和可循环的建材产品。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绿色建材评价标识(以下简称评价标识),是指依据绿色建材相关评价技术导则,按照本细则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确认建材产品评价等级,进行信息性标识的活动。
依据技术要求和评价结果,标识等级由低至高分为一星级、二星级和三星级。
第五条评价标识活动在企业自愿申请的基础上,按照科学、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开展。
第六条鼓励企业研发、生产、推广应用绿色建材,鼓励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优先使用获得评价标识的绿色建材。
绿色建筑、绿色生态城区、政府投资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项目,应当使用获得评价标识的绿色建材。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七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以下简称省级主管部门)负责河北省一星级、二星级评价标识管理工作。
三星级评价标识管理工作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规定执行。
第八条河北省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绿材办),受省级主管部门委托,主要职责是:(一)全省评价标识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二)拟定全省评价标识工作制度及相关配套文件;(三)组建河北省绿色建材评价标识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级专家委员会),组织开展省级专家委员会的相关活动;(四)审定绿色建材评价机构,发布评价标识信息;(五)协调和管理评价标识应用工作;(六)承担省级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绿色建材产业培育和推广应用等工作。
河北省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实施细则
河北省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绿色建材推广应用,规范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法》《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绿色建材的评价标识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绿色建材是指在全生命周期内可减少对天然资源消耗和减轻对生态环境影响,满足质量性能要求,节能、减排、安全、便利和可循环的建材产品。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绿色建材评价标识(以下简称评价标识),是指依据绿色建材相关评价技术导则,按照本细则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确认建材产品评价等级,进行信息性标识的活动。
依据技术要求和评价结果,标识等级由低至高分为一星级、二星级和三星级。
第五条评价标识活动在企业自愿申请的基础上,按照科学、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开展。
第六条鼓励企业研发、生产、推广应用绿色建材,鼓励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优先使用获得评价标识的绿色建材。
绿色建筑、绿色生态城区、政府投资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项目,应当使用获得评价标识的绿色建材。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七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以下简称省级主管部门)负责河北省一星级、二星级评价标识管理工作。
三星级评价标识管理工作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规定执行。
第八条河北省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绿材办),受省级主管部门委托,主要职责是:(一)全省评价标识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二)拟定全省评价标识工作制度及相关配套文件;(三)组建河北省绿色建材评价标识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级专家委员会),组织开展省级专家委员会的相关活动;(四)审定绿色建材评价机构,发布评价标识信息;(五)协调和管理评价标识应用工作;(六)承担省级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绿色建材产业培育和推广应用等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绿色建筑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绿色建筑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7.12.04•【文号】建科〔2017〕238号•【施行日期】2017.12.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绿色建筑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建科〔2017〕238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深入推进我部“放管服”改革工作,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1号),进一步规范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立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属地管理制度。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行属地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一星、二星、三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二、推行第三方评价。
由具有评价能力和独立法人资格的第三方机构(以下简称评价机构)依据国家和地方发布的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实施评价,出具技术评价报告,确定绿色建筑性能等级。
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参照《绿色建筑评价机构能力条件指引》(附件1),制定公布本地区评价机构能力条件,供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申请单位参考。
三、规范评价标识管理方式。
各地要依法依规组织开展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结合实际确定评价方式。
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评价机构对绿色建筑性能等级进行评价,不得向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申请单位收取或转嫁任何费用;由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申请单位自主选择评价机构进行绿色建筑评价的,须遵守市场规则,通过合同约定具体评价内容、要求及费用等事项。
四、严格评价标识公示管理。
绿色建筑评价结果应在项目所在城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定的公共信息平台上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发放相应等级的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证书。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9年河北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和绿色建筑创新奖申报评选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9年河北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和绿色建筑创新奖申报评选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9.10.10•【字号】冀建人教函〔2019〕23号•【施行日期】2019.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9年河北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和绿色建筑创新奖申报评选方案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局,省直有关部门:按照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批复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9年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实施计划的函》(冀评组办函〔2019〕18号)以及《河北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评选办法》《河北省绿色建筑创新奖评审办法》要求,现将2019年河北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和绿色建筑创新奖申报评选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要求做好组织申报工作。
附件:1.2019年河北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申报评选方案2.2019年河北省绿色建筑创新奖申报评选方案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9年10月10日附件12019年河北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申报评选方案根据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批复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9年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实施计划的函》(冀评组办函〔2019〕18号)和《河北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评选办法》(冀建工〔2018〕40号)有关要求,我厅将开展2019年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项目评选工作。
一、申报范围申报项目应符合《河北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评选办法》要求,按照规定的范围、条件、内容和程序进行申报。
二、申报要求本次申报采用网上申报和纸质材料同步报送方式。
申报单位向所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局或省直有关部门(以下简称“初审主管部门”)提交申报项目的纸质材料和电子版材料,经初审主管部门对原件审核后,进入网上系统(http://39.106.60.247:81)在线申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2年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冀建[2012]98号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2年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2年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冀建〔2012〕98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城乡规划局、城管局(城管委、公用局、综合执法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石家庄、张家口市园林局,石家庄、承德、衡水市水务局:现将《2012年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附件:2012年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要点一、总体要求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紧紧围绕建设经济强省、和谐河北的奋斗目标,以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进程为主线,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坚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突破难点、打造亮点,深入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大力完善配套设施、提升城市功能、聚集优质产业、强化精细管理,全面提升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水平,狠抓建设领域节能减排,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做大做强建筑业,加快村镇规划建设,努力实现全省住房城乡建设事业更好更快发展,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
二、主要目标--城镇化方面。
全省城镇化率达到46.7%,逐步缩小与全国平均水平差距,进一步做大做强中心城市,加快扶持中小城市,培育一批新的城市增长极。
--住房保障方面。
开工建设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住房28.6万套以上,竣工15万套,新增租赁补贴1.3万户,完成农村危房改造任务,按期保质保量兑现目标责任状。
--城市建设方面。
城市(含县城)市政基础设施投资完成1000亿元,设市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和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分别达到87%和82%、县城分别达到78%和73%,设区市中水回用率达到30%,城市建成区绿地率、绿化覆盖率、人均公园绿地面积分别达到34%、39%、11.7平方米以上,设区市中心城区人均公园绿地面积达5.8平方米以上,新创建省级园林城市(县城)15个,启动一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古树名木和风景名胜区抢救性工程重点项目。
河北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
河北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
绿色建筑是指在建筑设计、施工、使用和拆除全过程中,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环
境的影响,提高建筑物的资源利用效率,保障人们的健康和提高建筑物的整体性能。
河北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是对建筑物进行绿色化评价的指导标准,其制定旨在推动建筑业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建筑物的环境友好性和资源利用效率。
首先,河北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将建筑物的能源利用效率作为评价的重要指标
之一。
建筑物在设计和使用过程中,应当采用节能材料和技术,减少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此外,建筑物的供暖、通风、空调系统应当设计合理,以减少能源浪费,提高建筑物的热舒适性和通风效果。
其次,河北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还将建筑物的水资源利用效率作为评价的重要
指标之一。
建筑物在设计和使用过程中,应当采用节水设备和技术,减少对水资源的浪费。
建筑物的雨水收集系统和污水处理系统应当设计合理,以实现雨水的收集和污水的处理再利用,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
另外,河北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还将建筑物的环境友好性作为评价的重要指标
之一。
建筑物在设计和使用过程中,应当采用环保材料和技术,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建筑物的室内环境应当设计舒适,以保障人们的健康和提高建筑物的整体性能。
总之,河北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是对建筑物进行绿色化评价的指导标准,其制
定旨在推动建筑业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建筑物的环境友好性和资源利用效率。
建筑业应当认真遵守绿色建筑评价标准,推动建筑业向着更加环保、节能、健康的方向发展。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绿色建材评价标识工作协调会会议纪要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绿色建材评价标识工作协调会会议纪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布日期】2016.05.03•【字号】冀建材函〔2016〕2号•【施行日期】2016.05.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其他规定,建筑节能与科技正文关于印发河北省绿色建材评价标识工作协调会会议纪要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各有关单位:2015年12月7日,省住建厅与省工信厅共同召开了河北省绿色建材评价标识工作协调会,研究落实住建部、工信部关于开展绿色建材评价标识工作,现将会议纪要予以印发。
请结合本地实际,贯彻落实好绿色建材评价标识工作。
附件:河北省绿色建材评价标识工作协调会会议纪要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2016年5月3日附件河北省绿色建材评价标识工作协调会会议纪要第1号时间:2015年12月7日下午地点:省住建厅202会议室主持人:李同泽高恩亭参加人:司磊郅超韩熠王金玉会议内容: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有关要求,研究拟定我省有关绿色建材评价标识工作实施方案。
2014年以来,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以下简称“两部”)先后印发了《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法》、《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文件,将建筑砌体材料、保温材料、预拌混凝土、节能玻璃、陶瓷砖、卫生陶瓷、预拌砂浆等7类建材产品列入首批绿色评价标识范围。
目前,两部正在抓紧开发绿色建材评价标识信息平台,有关证书、标识式样、表格文本近期发布,绿色建材评价标识工作已进入实施阶段。
省住建厅、省工信厅(以下简称“两厅”)已将《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联合转发各市。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两部要求,两厅于2015年12月7日召开工作协调会议,专题研究了我省有关绿色建材评价标识工作,形成会议纪要如下:一、两厅联合成立“河北省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公室”(简称“办公室”),以两厅名义正式公布。
河北省促进绿色建筑发展条例(2020修正)
河北省促进绿色建筑发展条例(2018年11月23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7月30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等七部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绿色发展理念,推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节约资源,改善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绿色建筑规划、设计、建设、改造、运营、拆除等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绿色建筑,是指在全寿命期内,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安全、健康、适用、宜居和高效的使用空间,最大限度地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质量建筑。
第三条绿色建筑发展应当坚持统筹规划、政府推动、市场引导、全面推进、突出重点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绿色建筑发展,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作为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制度的内容。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城乡规划、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绿色建筑相关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促进绿色建筑发展的资金投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投资、运营绿色建筑。
鼓励和支持绿色建筑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推广和培训,培育市场导向下的绿色建筑技术创新体系,促进绿色建筑技术进步与创新。
对在绿色建筑发展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绿色建筑相关法律法规宣传,普及绿色建筑科学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绿色发展意识。
第二章规划、设计与建设第八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省绿色建筑专项规划的编制导则。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绿色建筑专项规划,并与城市、镇总体规划相衔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建筑节能补助)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建筑节能补助)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9.03.07•【字号】冀建节科函〔2019〕9号•【施行日期】2019.03.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建筑节能补助)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方案》的通知冀建节科函〔2019〕9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为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建筑节能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强化支出责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9年省直部门绩效自评工作的通知》(冀财监〔2019〕3号)相关要求,现将《大气污染防治(建筑节能补助)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按时上报评价结果。
联系人及电话:李坦*************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9年3月7日大气污染防治(建筑节能补助)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方案为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建筑节能补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建筑节能补助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全面推动全省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工作,根据《关于印发<河北省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财建〔2015〕88号)、《关于省级建筑节能专项资金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建科〔2017〕34号)的相关要求,决定开展河北省2018年度省级建筑节能补助项目绩效评价,制定方案如下。
一、绩效评价目的通过对建筑节能补助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了解和掌握项目实施的具体情况,评价项目资金安排的科学性、合理性、规范性和资金使用成效,及时总结项目管理经验,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资金的使用效益。
促使项目承担单位根据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认真加以整改,及时调整和完善工作计划和绩效目标。
同时,为今后建筑节能补助专项资金使用提供决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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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项目管理和评审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材工业管理
【发文字号】冀建办科[2013]31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3.03.28
【实施日期】2013.03.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项目管理和评审工
作的通知
(冀建办科〔2013〕31号)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的《关于加快推动我国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务院转发的《国家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精神,促进绿色建筑全面、快速、健康发展,提高我省绿色建筑整体水平,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和备案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将进一步加强全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和评审工作通知如下:
一、摆上重要位置,强力组织推进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城乡建设方式、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绿色建筑行动,推进绿色建筑发展的重要性。
开展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是推进绿色建筑工作的重要手段,各市要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进一步明确责任部门和管理人员,创新工作机制,采取强有力工作举措,加大政策资金支持力度,积极推动本地区绿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