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大力促进工业改革与发展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安徽省促进消费扩容提质加快形成强大市场若干措施的通知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安徽省促进消费扩容提质加快形成强大市场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12.24•【字号】皖发改就业〔2020〕782号•【施行日期】2020.1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安徽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安徽省促进消费扩容提质加快形成强大市场若干措施的通知各市人民政府,省有关单位: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安徽省促进消费扩容提质加快形成强大市场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共安徽省委宣传部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安徽省公安厅安徽省民政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安徽省商务厅安徽省文化和旅游厅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肥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安徽省广播电视局安徽省体育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2020年12月24日安徽省促进消费扩容提质加快形成强大市场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安徽重要讲话指示精神和中央财经委第八次会议精神,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以新业态新模式引领新型消费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3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23部委《关于促进消费扩容提质加快形成强大国内市场的实施意见》(发改就业〔2020〕293号),在严格落实疫情防控常态化举措的同时,促进消费回补和潜力释放,以新业态新模式为引领,推动重点消费品更新升级,加快新型消费扩容提质,助力形成强大市场,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措施。
一、优化实物消费市场供给(一)提升省内商品竞争力。
全面提升省内产品质量和品牌,提高在国际国内市场的知名度和占有率。
实施内外销产品“同线同标同质”工程,将内外销产品“同线同标同质”实施范围扩大到一般消费品和工业品,倡导优质优价,提升消费品质。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纳税信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纳税信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14.12.16•【字号】皖地税发〔2014〕107号•【施行日期】2014.1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纳税信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皖地税发〔2014〕107号各市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广德、宿松县地方税务局:为进一步推进诚信体系建设,不断深化国地税合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4第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的公告》(2014年第48号)等文件精神,经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共同研究,决定继续在全省范围内联合开展纳税信用管理工作,特制定《安徽省纳税信用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
本办法自2015年元月年2月1日起施行。
2008年4月《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纳税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皖国税发〔2008〕49号)同时废止。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国家税务局2014年12月16日安徽省纳税信用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纳税信用管理,促进纳税人诚信自律,提高税法遵从度,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4第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的公告》(2014年第48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纳税信用管理,是指安徽省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信息开展的采集、评价、确定、发XXX应用等活动。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的通知-皖国税发[2006]42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的通知(皖国税发[2006]42号)各市国家税务局: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工作,针对我省减免税管理工作的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减免税审批的原则按照公正、公平、透明和效能的原则,依法办理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事项。
坚持审核权与审批权相分离,进一步下放审批权限,强化审批责任,简化审批环节,规范审批程序,提高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的质量和效率。
二、减免税审批的权限为简化审批环节,切实提高税务行政管理效能,省局决定在《关于取消、下放第一批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皖国税发〔2003〕185号)的基础上,进一步下放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核审批权限。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等规定,省国税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授权,仅办理以下审核审批事项:1.企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投资总额在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审核;2.军工企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审核及呈报;3.纳税人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及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的企业,年度减免税额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审批;4.特殊情况的减税、免税事项。
(二)下列原由省辖市国税局审批的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事项,下放至县(市、区)级国税局审批:1.对农村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收入的所得税优惠;2.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的所得税优惠;3.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旅游业、居民服务业、饮食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的所得税优惠;4.对企事业单位进行技术成果转让收入的所得税优惠。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征管工作的实施意见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征管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9.03.31•【字号】皖国税发[2009]52号•【施行日期】2009.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征管工作的实施意见(皖国税发〔2009〕52号)各市国家税务局:为充分发挥税收的职能作用,不断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确保税收收入持续增长,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9〕1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税收征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坚持依法治税,服务经济发展(一)坚决执行税法和税收政策。
各级国税机关要不折不扣地执行国家税法和税收政策,认真贯彻落实《安徽省国税系统丰源工程规划(2009-2012)》、《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促进全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52条意见》以及《关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意见》等各项规定,自觉服从、服务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大局,将国税工作有机融入地方经济发展规划,制定切实可行的贯彻措施,强化政策执行力,确保各项税收政策发挥最大效应,促进全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坚决贯彻组织收入原则。
各级国税机关要落实好“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防止和制止越权减免税”的组织收入原则,既不能以完成税收任务为名收过头税,转引税款、该退不退、虚收空转;也不得以各种名义越权减免税、缓缴税、擅自豁免欠税;要主动配合地方政府维护税收秩序,对超越税收管理权限的规定和不切实际追加收入计划的做法,要主动向政府汇报和说明情况,并及时向上级国税机关报告。
(三)坚持强化征管与优化服务并重。
积极探索税收征管工作内在规律,抓住当前易发生税收流失的征管漏洞和薄弱环节,研究对策,科学管理,因地制宜采取有效措施,大力规范税收秩序,积极做好防范风险、堵漏挖潜和增收工作,确保税收收入预期目标的实现。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2.04.13•【字号】皖地税[2012]3号•【施行日期】2012.04.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皖地税〔2012〕3号)各市地方税务局,广德、宿松县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局属各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若干意见》(皖政〔2012〕50号)精神,有效落实结构性减税政策,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充分发挥地税职能作用,促进我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认真落实营业税起征点调整政策。
对纳税人月营业额未达到20000元、日(次)营业额未达到500元的,免征营业税。
二、认真落实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标准调整政策。
在计算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本人个人所得税时,按每年42000元(每月3500元)的标准扣除相关费用;在计算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时,每月按3500元的标准减除必要费用。
三、扶持小微企业发展。
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在规定的期限内,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再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
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提取的风险保障金在实际发生支出时,允许所得税前扣除。
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折旧。
五、支持文化企业发展。
对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文化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文化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按规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安徽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等17户企业增值税申报纳税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安徽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等17户企业增值税申报纳税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17.09.28•【字号】财税法〔2017〕1294•【施行日期】2017.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安徽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等17户企业增值税申报纳税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市、县(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根据《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发布〈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4号)和《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增值税汇总纳税问题的公告》(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等文件规定,对2017年提出汇总纳税书面申请的17户企业(名单见附件)增值税申报纳税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增值税缴纳方式(一)增值税汇总纳税。
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及其下属分支机构发生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以及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行为实现的增值税实行省级总机构汇总申报,各分支机构按销售收入比例分摊方式缴纳增值税。
(二)税款的计算缴纳。
汇总纳税企业由总机构统一计算整个企业总、分支机构(省外分支机构除外)增值税销售收入、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按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各自的销售收入占全部应税销售收入的比例,计算分配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各自应缴纳的税款。
总机构在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汇总申报并按照分配的应缴税款就地缴纳入库,分支机构按照各自分配的应缴税款就地缴纳入库。
(三)进项税额的抵扣。
汇总纳税企业由总机构通过自行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分支机构传递等方式汇总进项税额,由总机构统一申报抵扣。
(四)税款的纳税期限。
汇总纳税企业中,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的,以一个季度为纳税期限;其他企业按月申报纳税。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支持服务业加快发展若干地方税收政策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支持服务业加快发展若干地方税收政策的通知【标 签】促进服务业加快发展【颁布单位】安徽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皖地税﹝2012﹞2号【发文日期】2012-01-18【实施时间】2012-01-01【 有效性 】条款失效【税 种】其他注释:条款失效,第36条、第39条、第48条、第59条作出修订,参见《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皖地税[2012]2号文件部分内容变更的通知》皖地税发﹝2014﹞24号第36条改为:对省级服务业聚集区内鼓励发展的服务业企业,其新建或购入的土地和房产,纳税确有困难的,报经地税部门批准,3年内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39条改为:分离后的服务企业自用的房产和土地,纳税确有困难的,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在设立初期的3年内,可予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48条改为: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其自用的房产、土地,纳税确有困难的,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59条改为:经省政府认定的服务业重点企业,其新增加的房产和用地,纳税确有困难的,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后,3年内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直属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支持服务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1﹞109号),加大对服务业的支持力度,营造良好的服务业发展环境,根据现行税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服务业地方税收政策明确如下。
一、大力发展生产性服务业 (一)支持现代物流业发展 1、对通过国家认定的A级以上物流企业,将承揽的运输和仓储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运输和仓储单位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2、在企业主辅分离过程中,对分离出的交通运输企业,原企业具有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的,经县以上主管地税机关审核,符合条件的,可直接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清理2007年以前文件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失效以及部分废止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和涉税文件目录的通知皖地税[2007]66号 2007-5-31附件1: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文号制发机关1 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补充规定税政三字[1989]第191号安徽省人民政府税务局2 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税政三字[1989]第258号安徽省人民政府税务局3 关于工商营业执照贴花位置等问题的通知税政三字[1989]第462号安徽省人民政府税务局4 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税政三字[1990]第183号安徽省人民政府税务局5 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暂行规定税政三字[1990]195号安徽省人民政府税务局6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税政三字[1991]第440号安徽省人民政府税务局7 关于中国人民银行向专业银行发放贷款所签合同征免印花税问题的通知税地字[1993]第301号安徽省人民政府税务局8 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等若干政策问题的补充规定税地字[1993]第320号安徽省人民政府税务局9 关于明确营业税、资源税若干税政业务问题的通知皖地税政一字[1994]087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0 关于对乡、镇是否同时开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批复皖地税三字[1994]114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1 关于检发《营业税政策问题解答(一)》的通知皖地税政一字[1995]171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2 关于完善资源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皖地税政一字[1995]232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3 关于对修建公路及桥梁、涵洞等工程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皖地税政一字[1995]267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4 关于饮食业、娱乐业征收营业税计税依据问题的批复皖地税政一字[1995]276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5 关于省农业发展银行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皖地税政一字[1995]391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财政厅16 关于明确印花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皖地税政三字[ 1996]字052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7 转发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征土地增值税几个有关问题的批复》的通知皖地税政三字[1996] 182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8 关于对企业重新评估后的房产如何确定房产税计税依据的批复皖地税政三字[1996]128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9 关于印发《安徽省印花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地税政三字[1997]261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20 关于对房产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皖地税政三字[1997]268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21 关于明确房产税、土地增值税等税种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皖地税政三字[1997] 277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22 关于印发《安徽省土地增值税预征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地税政三字[1997] 288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23 关于确定方解石资源税税额的批复皖地税政一字[1997]字481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24 关于对水电局所属水管单位的营业收入征免营业税的批复皖地税政一字[1997] 494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25 关于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皖地税函[1998]58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26 关于铁砂资源征收资源税问题的批复皖地税函[1998]116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27 关于煤矸石征收资源税问题的批复皖地税函[1998]117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28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梯保养、维修收入征税问题的批复皖地税函[1998]136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29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的通知皖地税[1998]146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30 关于涉税雇员问题的批复皖地税函[1998]149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31 关于金融保险业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皖地税[1998] 269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32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线电视台有关收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皖地税函[1999]46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33 关于《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暂不征收印花税问题的批复皖地税函[1999] 121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34 关于农村电网建设(改造)工程中有关营业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皖地税[1999]161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35 关于省供销社等单位收取的总机构管理费免征营业税的通知皖地税[1999]176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36 关于安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收取的总机构管理费免征营业税的通知皖地税[1999]203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37 关于明确建筑业中设备与材料范围划分问题的通知皖地税[1999]266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38 关于股份制企业资金帐簿印花税问题的批复皖地税[1999] 306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39 关于明确房产税等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皖地税[1999]345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40 关于营业税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皖地税[2000]44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41 关于明确中国联能公司营业税纳税地点的批复皖地税函[2000]55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42 关于农话建设资金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皖地税[2000]116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43 关于明确房产税等税种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皖地税[2000]119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44 关于建筑勘探收入能否按照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的批复皖地税函[2000]139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45 关于做好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和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皖地税[2000]168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建设厅46 关于铁路用地服务管理费营业税征免问题的函皖地税函[2000]198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47 关于邮电通信业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皖地税[2000] 206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48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定收购未税矿产品的个体户为资源税扣缴义务人的批复皖地税函[2000]239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49 关于对邮政系统营业税若干税政问题的批复皖地税函[2000] 282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50 关于总机构管理费收入征免税问题的通知皖地税函[2001]131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51 关于企业代办进出口业务营业税计税依据问题的批复皖地税[ 2001]135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52 关于租赁业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皖地税[ 2001]136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53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的通知皖地税[2001]218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54 关于建筑公司项目经理是否构成营业税纳税主体的批复皖地税函[2001]264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55 关于要求改变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安徽省分行地方税收纳税地点的批复皖地税函[2001]352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56 关于电信部门代收的频占费恢复征收营业税的批复皖地税函[2001]396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57 关于印发《安徽省电信业营业税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地税[2002]7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58 关于对三峡工程库区移民有关地方税收优惠问题的批复皖地税[2002]40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59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所属分支机构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皖地税函[2002] 66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60 关于农民建房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皖地税[2002]67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61 关于对铁路用地服务管理费征收营业税的通知皖地税函[2002]69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62 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规章问题的通知皖地税[2002] 74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63 关于对部分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的收费项目征收营业税的通知皖地税[2002]145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64 关于国家助学贷款有关地方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皖地税函[2002]185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65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铁路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皖地税函[2002]224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66 关于应纳而未纳增值税的应税行为是否征收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的批复皖地税函[2002] 290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67 关于我省国家储备粮库建设项目有关税费问题的补充通知皖地税函[2002]461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68 关于工程监理和设计业务营业税能否代扣代缴问题的批复皖地税函[2002]482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69 关于安装无烟灶台业务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皖地税函[2002]492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70 关于租赁业营业税和城市房地产税计税依据的批复皖地税函[2003]2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71 关于租赁业营业税起征点问题的批复皖地税函[2003]275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72 关于电信系统维护业务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皖地税函[2003]280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73 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乡镇事业单位分流人员安置工作有关地方税收问题的通知皖地税函[2004]65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74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皖地税函[2004] 104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75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土地租金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皖地税[2004]144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76 关于支持驻皖部队推进后勤保障社会化有关地方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皖地税函[2004]148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77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皖地税[2004] 155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78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皖地税函[2004]367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79 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解释的通知皖地税函[2004] 395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80 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批复皖地税函[2004]397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81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项目管理层级后有关问题的通知皖地税函[2004] 440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82 关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皖地税函[2004]512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83 关于农村信用社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皖地税函[2004]514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84 关于煤炭资源勘探权有偿转让征收营业税的批复皖地税函[2004]525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85 关于金融机构购买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皖地税函[2004]539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86 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批复皖地税函[2004]563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87 关于汽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费和道路营运证牌工本费征税问题的复函皖地税函[2004]573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88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管理工作的通知皖地税函[2004] 600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89 关于民营医疗机构税收问题的通知皖地税函[2005]16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90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发票及税款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皖地税[2005]35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国家税务局91 关于贯彻安徽省人民政府进一步规范省内跨地区生产经营煤矿纳税问题的通知皖地税[2005]61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92 关于印发安徽省房地产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地税[2005]76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93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皖地税[2005]103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家税务局94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皖地税[2005]149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95 关于电信单位征税问题的批复皖地税函[2005]273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96 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的批复皖地税函[2005]238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97 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批复皖地税函[2005] 312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98 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免问题的批复皖地税函[2005]401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99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皖地税函[2005] 404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00 关于医疗卫生机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批复皖地税函[2005]405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01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海整治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皖地税函[2005] 414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02 关于家禽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皖地税函[2006]29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03 关于行蓄洪区移民建房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皖地税函[2006]66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04 关于房产税减免审批权限的批复皖地税函[2006]143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05 关于印发安徽省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地税[2006]146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06 关于输电线工程计税营业额中允许扣除的设备的批复皖地税函[2006]158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07 关于部队出售住房有关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皖地税函[2006]204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08 关于学校举办复读班及补习班取得的收入征免营业税的通知皖地税函[2006]223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09 关于水泥企业圆筒库征收房产税问题的通知皖地税函[2006]258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10 关于家禽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补充通知皖地税函[2006]284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11 关于印发交通运输业营业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皖地税函[2006]483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12 关于推行货运发票税控系统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皖地税函[2006]551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13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皖地税四字[1994]150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14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渔民捕捞费及从事蟹苗养殖户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的批复皖地税政四字[1997] 69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15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财产保险公司支付的安全奖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皖地税[1998]81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16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地税[2001]158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17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雇用司机从事个体运输经营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批复皖地税函[2005]313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18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市信用社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有关个人所得税征免问题的批复皖地税函[2005]460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19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律师行业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皖地税函[2006]18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20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变更为个体经营户是否享受个人所得税再就业优惠政策的批复皖地税函[2006]59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21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电力企业缴纳所得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函皖地税政二字[1995]289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22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皖地税政二字[1995]371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23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的补充通知皖地税政二字[1996]266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24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核定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地税政二字[1996]]463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25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税务局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皖地税政二字[1997]181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26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皖地税政二字[1997]417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27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皖地税政二字[1997]523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28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皖地税政二字[1997]540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29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处理规定的通知皖地税函[1998]14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30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放我省的国有重点煤矿及企事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皖地税[1999]69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国家税务局131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社会中介机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地税[2000]146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32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邮政通信业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皖地税[2000]206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33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若干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皖地税[2000]313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34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皖地税函[2001]116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35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广告及有线电视收费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执行期的通知》皖地税函[2001]180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36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未按期报送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申请等纳税资料如何处理问题的通知》皖地税[2001]199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37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查增的应纳所得税能否享受技改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皖地税函[2001]217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38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皖地税[2002]75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39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皖地税[2003]97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40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问题的通知皖地税函[2003]324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41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补充通知》皖地税[2004]10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42 安徽省发改委、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办理全省内资企业符合产业政策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确认工作的通知》发改规划[2004]437号安徽省发改委、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43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取消部分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及进一步加强后续管理的通知皖地税函[2005]104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邮政局144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申报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应出具中介机构经济鉴证证明的通知皖国税发[2005]166号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45 安徽省财政厅、地税局关于印发安徽省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财税法字[1997]635号安徽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146 安徽省地税局关于明确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中若干问题的通知皖地税一字[1997]490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47 安徽省地税局、劳动厅、财政厅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集工作交接方案的通知皖地税[1998]195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劳动厅、财政厅148 安徽省地税局关于印发安徽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代征暂行办法皖地税[1998]197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49 安徽省地税局关于印发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考核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地税[1998]280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50 安徽省财政厅、劳动厅、人行省分行、地税局关于印发安徽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专用缴款票据式样的通知财社字[1998]669号安徽省财政厅、劳动厅、人行省分行、省地方税务局151 安徽省劳动厅、财政厅、人事厅、统计局、地税局关于统一社会保险费征缴基数的通知皖劳字[1999]85号安徽省劳动厅、财政厅、人事厅、统计局、省地方税务局152 安徽省劳动厅、财政厅、地税局关于驻肥中央和省属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字[2000]56号安徽省劳动厅、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153 安徽省劳动厅、财政厅、地税局关于印发省直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字[2000]57号安徽省劳动厅、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154 安徽省劳动厅、财政厅、地税局关于印发驻肥中央和省属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医疗保险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字[2000]70号安徽省劳动厅、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155 安徽省地税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管理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皖地税[2000]97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56 安徽省地税局转发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地税[2000]122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57 安徽省财政厅、地税局关于对职工个人征收水利建设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财规[2000]125号安徽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158 安徽省地税局关于印发社会保险费征收文书式样的通知皖地税[2000]293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59 安徽省地税局、劳动厅、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关于认真做好医疗保险费征收工作的通知皖地税[2000]299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劳动厅、财政厅、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160 安徽省财政厅、劳动厅、地税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财社字[2000]492号安徽省财政厅、劳动厅、省地方税务局161 安徽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地税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社会保险基金缴库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字[2000]553号安徽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省地方税务局162 安徽省财政厅、劳动厅、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地税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社会保险费专用票据的通知财社字[2000]554号省财政厅、劳动厅、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省地方税务局163 安徽省财政厅、地税局关于地税部门征收社会保险费有关经费安排的通知财社字[2000]621号安徽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164 安徽省地税局、劳动厅、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关于失业保险费征收交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皖地税[2001]8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劳动厅、财政厅、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165 安徽省地税局、财政厅、劳动厅、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关于使用安徽省社会保险费通用票据的通知皖地税[2001]148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财政厅、劳动厅、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166 安徽省地税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地税局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地税[2001]11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67 安徽省地税局、劳动厅、财政厅关于抓紧完成失业保险费征收交接工作的通知皖地税[2001]169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劳动厅、财政厅168 安徽省地税局关于开征工伤和生育保险费的批复皖地税函[2002]394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69 关于免征省直外贸企业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通知皖地税函[2002]447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支持省属企业发展意见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支持省属企业发展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2.04.24•【字号】皖地税函[2012]242号•【施行日期】2012.04.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支持省属企业发展意见(皖地税函〔2012〕242号)各市地方税务局,广德、宿松县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为深入贯彻落实省第九次党代会精神,服务安徽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支持省属企业加快发展、做大做强,根据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现就支持省属企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一、增强支持省属企业发展的责任感省属企业是支撑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
加快发展省属企业,对于壮大实体经济、稳定经济增长、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发展方式,打造“三个强省”、建设美好安徽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全省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把握省属企业发展的新特征和新要求,切实增强责任感,把支持省属企业发展,始终置于地税工作全局中进行谋划和落实,积极履行职责,强化政策落实,优化服务举措,落实工作责任,着力支持省属企业发展。
二、加大税收政策支持力度(一)支持省属企业从事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与经营1、省属企业从事符合国家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省属公路经营企业收取的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入统一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二)支持省属企业推进技术创新。
3、通过相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省属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全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实施意见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全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实施意见【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皖国税发[2012]90号【发布部门】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发布日期】2012.05.02【实施日期】2012.05.0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全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实施意见(皖国税发〔2012〕90号)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若干意见》(皖政〔2012〕50号),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努力做好税收服务工作,积极支持和促进我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现结合全省国税工作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充分认识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要性今年以来,我省经济运行总体平稳。
一季度,全省规模以上工业实现增加值1719.1亿元,增长17.1%;全省财政收入789.1亿元,增长17.6%;全省固定资产投资2634.3亿元,增长26%;全省进出口总额71.4亿美元,增长9.7%。
但受欧债危机、国内经济减速运行等国内外不利因素的影响,目前我省经济也面临着有效需求有所减弱,物价上涨仍然存在压力,企业经营环境仍然偏紧,部分行业效益下滑较多等问题,继续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难度增大。
当前,省委、省政府出台支持和促进全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实施意见,对推动我省全面转型、加速崛起、兴皖富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全省各级国税部门要充分认识促进我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更加自觉地把国税工作纳入到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中考量,充分发挥税收在促进经济结构调整、扩大消费需求、保持物价稳定、优化发展环境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积极支持和促进我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二、切实加强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相关税收政策宣传各级国税部门要通过税收宣传月活动,围绕本地区经济发展现状及产业特点,认真梳理与促进当地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相关的各项税收政策,并结集成册,送地方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参阅,供决策参考。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皖地税函[2012]230号【发布部门】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发布日期】2012.04.16【实施日期】2012.04.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皖地税函〔2012〕230号)各市地方税务局,广德、宿松县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局属各单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省级税务机关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1〕60号)要求,省局认真组织开展了省级税务机关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省局成立以来至2010年底单独或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纳入此次清理范围,共552份。
其中:在单独制定的511份税收规范性文件中,属现行有效的有172份(见附件1),全文废止和失效的有266份(见附件2),部分废止和失效的有64份(见附件3),建议修订的9份(见附件4)。
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41份税收规范性文件中,属现行有效的23份(见附件5),全文废止和失效的15份(见附件6),部分废止和失效的3份(见附件7)。
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
附件:1、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2、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全文废止和失效的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3、安徽省地方税务局部分废止和失效的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建议修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5、安徽省地方税务局与其他部门联合发文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现行有效类)6、安徽省地方税务局与其他部门联合发文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全文废止和失效类)7、安徽省地方税务与其他部门联合发文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部分废止和失效类)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六日附件1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所属单位恢复征收印花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超税负返还政策及收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自采自用山石铺路征收资源税问题的批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铁路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批复关于金融机构购买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关于安利公司对参与直销产品人员支付的报酬开具地税发票的批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恢复征税的通知修改《安徽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决定关于进一步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关于做好船舶车船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走出去”企业税收服务与管理工作的意见关于支持抗洪救灾及灾后重建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暂行办法》的通知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变更为个体经营户是否享受个人所得税再就业优惠政策的批复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8.04.08•【字号】皖国税发[2008]49号•【施行日期】2008.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皖国税发〔2008〕49号)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为响应省委、省政府提出的打造“信用安徽”的号召,近几年来全省国地税系统大力开展了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
实践证明,开展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对于提高纳税人的纳税遵从度和荣誉感,营造诚信纳税的良好氛围,建立征纳双方互相尊重的新型关系有着积极意义。
为进一步推进税收诚信体系建设,强化国地税协作配合,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国税发〔2003〕92号)文件精神,经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共同研究,决定在全省范围内联合开展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特制定《安徽省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意见认真贯彻落实。
一、各级国税、地税机关应立即开展2006-2007年度信用等级联合评定工作,具体评定工作由国税局牵头主办,于2008年6月底前完成。
二、下一个评定属期为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具体评定工作由地税局牵头主办,此后的评定属期每隔两年类推执行。
三、本属期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由各级国税机关负责组织,各地地税机关要积极配合,各地国、地税机关要共同对上报的A级纳税信用等级名单严格把关,保证A级纳税具有典型性和一定的示范意义。
执行过程中遇有问题,请提出改进意见并及时报告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和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二○○八年四月八日安徽省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税收信用体系建设,倡导诚信纳税,规范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促进纳税人依法纳税,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专业市场地方税收征收管理暂行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专业市场地方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税收征收管理【发文字号】皖地税[2001]164号【发布部门】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发布日期】2001.07.16【实施日期】2001.07.16【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专业市场地方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地税[2001]164号2001年7月16日)各市地方税务局:为进一步加强专业市场地方税收征收管理,保障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省地税局制定了《安徽省专业市场地方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并提经全省地税工作会议讨论、修改,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上报省地税局。
安徽省专业市场地方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专业市场的地方税收征收管理,保障税收收入,保护经营者合法权益,促进专业市场的公平竞争和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 )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专业市场是指从事某一种(类)或以某一种(类)商品为主,进行专业交易具有规范化管理的场所,包括农副产品、工业消费品、工业生产资料、农业生产资料等专业市场。
第三条凡在安徽省境内各种专业市场的地方税税收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四条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当积极、主动地争取当地有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加强对本辖区内的专业市场的地方税收征管工作,做到依法征管、公平税负、手续简化、税务公开、文明办税。
第二章税务管理第五条在专业市场内有固定门点、固定摊位或摆摊设点,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取得应税收入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及从事临时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均为专业市场纳税人。
第六条专业市场的纳税人“户籍”管理一律由专业市场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进行属地管理。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落实便民办税春风行动若干征管措施的通知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落实便民办税春风行动若干征管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4.07.28•【字号】皖地税发[2014]50号•【施行日期】2014.07.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落实便民办税春风行动若干征管措施的通知(皖地税发〔2014〕50号)各市地方税务局,广德、宿松县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为深入推进“便民办税春风行动”,进一步提升税收管理服务效率和水平,根据《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深入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地税发〔2014〕9号)要求,现结合税收征管工作提出如下措施,请抓好落实。
一、提高税务登记服务效率1.减少审批环节。
认真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涉税行政审批改革决定和省局新修订的《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税务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除注销税务登记外,纳税人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事项时,填写表格正确、证件资料齐全的,地税部门一律当场办结。
2.优化设立登记程序。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地方税务设立登记程序的公告》(2014年第2号),明确规定纳税人可以自愿选择网上办理或者现场办理税务登记的设立登记事项,其中现场办理可选择当场办结程序或者容缺办理程序。
纳税人能够当场正确填写表格、完整提交证件资料的,地税部门必须为其当场办结设立登记事项,避免增加纳税人负担。
对于采用容缺办理程序办理设立登记的纳税人,地税部门应当在1个月内上门开展纳税辅导,主要内容包括:辅导、收集纳税人填写的《税务登记表》;收集纳税人办理设立登记需要报送的其他资料;向纳税人开展发票使用、税控装置、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纳税申报等税收政策的宣传和辅导。
有条件的市地税局,也可以采取纳税人学校等形式,集中采集纳税人信息,为纳税人提供集中的纳税辅导。
3.推进多部门合作。
积极与其他部门开展合作,获取其他部门关于纳税人的相关信息。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扶持高新技术企业加快发展的意见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扶持高新技术企业加快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2.05.09•【字号】皖地税函[2012]283号•【施行日期】2012.05.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扶持高新技术企业加快发展的意见(皖地税函〔2012〕283号)各市地方税务局,广德、宿松县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局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支持和培育高新技术企业的意见,支持企业科技创新,扶持高新技术企业加快发展,促进我省经济持续稳定增长。
现就服务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一、明确目标,提高认识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是推动我省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重要举措;是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推动经济增长的关键因素。
各级地税机关要充分认识科技创新和实现高新技术产业化在我省经济发展中的战略地位,准确把握省委、省政府确定的总体发展目标,提高思想认识,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把扶持高新技术企业放到突出的位置,采取措施,主动扶持,优化服务,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加快发展,为建设经济强省、文化强省、生态强省作出积极贡献。
二、转变观念,主动服务截止到2011年底,我省共认定了1617家高新技术企业。
各级地税机关要认真落实《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一如既往地加强与科技等有关部门的配合,以积极的姿态参与高企初审和认定工作。
要转变工作方式方法,主动辅导、主动服务、主动培育、主动对接,主动与相关部门建立信息通报、交换制度,及时了解高企认定的进展情况。
同时,要发挥地税机关熟悉政策、联系面广、信息灵通等优势,深入企业一线,调查研究,帮助企业解决认定申报中的实际问题,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三、摸清家底,建立档案各级地税机关要对本地区企业所得税由地税管辖的高新技术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摸排,建立健全高新技术企业档案,具体内容包括:以往和当年通过认定的户数、企业名称、复审结果、年度减免税额等基本情况。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国家税务局税收政策执行管理办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国家税务局税收政策执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皖国税发[2014]205号【发布部门】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发布日期】2014.12.23【实施日期】2015.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国家税务局税收政策执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皖国税发〔2014〕205号)各市国家税务局,省局各单位:《安徽省国家税务局税收政策执行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局2014年第十三次局长办公会议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省局(政策法规处)反馈。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2014年12月23日安徽省国家税务局税收政策执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税收政策执行行为,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防范税收执法风险和廉政风险,确保税收政策全面、及时、准确实施,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结合全省国税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税收政策,包括有权机关制定的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所涉及的征、减、免、缓、退税政策以及与其执行密切相关的税收征收管理政策。
第三条安徽省各级国税机关执行税收政策,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各级国税机关执行税收政策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
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职权、履行职责,接受法律约束,对违法或不当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二)公开公平原则。
税收政策依法对外公开,适用税收政策不偏私、无歧视,公正平等地对待纳税人。
(三)效能原则。
遵守政策规定或服务承诺时限,积极履行职责,科学统筹规划,加强沟通协调,提高办事效率,做到管理与服务并重,有效实现政策目标。
第五条各级国税机关执行税收政策,应当保持统一性、严肃性、权威性和规范性,符合政策目标、原则和具体规定。
第六条各级国税机关应当开展经常性勤政廉政教育和岗位业务培训,增强国税人员的法治意识、责任意识、大局意识、廉政意识、效率意识和执行能力。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改制中若干地方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改制中若干地方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1998.05.28•【字号】皖地税[1998]112号•【施行日期】1998.05.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改制中若干地方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皖地税[1998]112号1998年5月28日)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分局: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改制企业的地方税收政策,加强税收征管,促进改制企业的健康发展,现就企业改制中的若干地方税收问题通知如下:一、税务登记问题企业改制过程中,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在规定期限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企业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在规定期限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二、欠税处理问题企业进行改制前,应进行税收结算,将所欠税款及时上缴。
因特殊情况暂无力上缴的,可根据以下情况处理:1、企业采取合并或兼并方式改制的,凡原企业仍具有独立纳税人资格,应继续承担所欠税款;凡原企业不具有独立纳税人资格,由合并或兼并后的企业承担所欠税款,合并或兼并后的企业应作出清还欠税的计划报地税机关批准。
2、企业采取分立形式改制的,分立后的企业应按改制过程中的有关规定和协议分别承担所欠税款,并作出清还欠税的计划报地税机关批准。
3、企业进行股权重组,属于企业内部股权结构的调整,所欠税款仍应由其承担。
4、企业依法破产,应严格按规定的清算还债程序缴纳所欠税款。
三、资产计价的税务处理问题1、企业实行股制改造而对各类资产进行评估,其按评估价调整了有关资产账面价值并据此计提折旧或摊销的,对已调整相关资产帐户的评估增值部分增提的折旧和增加的摊销额等,应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调整,不得在税前扣除。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深化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皖地税发[2014]32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深化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正文:----------------------------------------------------------------------------------------------------------------------------------------------------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深化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皖地税发[2014]32号)各市地方税务局,广德、宿松县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局属各单位:现将《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深化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上报省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2014年5月12日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深化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为规范依法行政,提高地税系统行政审批效能,减少涉税审批事项环节,优化纳税服务,促进纳税遵从,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央及安徽省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若干规定,现结合地税部门实际,就进一步深化地税系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以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为依据,以纳税人合理需求为导向,按照简化程序、提高效率、优化服务、防范风险的基本要求,全面提升地税系统行政审批工作能力和水平,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二、基本原则(一)公开透明原则。
在办税场所、网络平台公开公示纳税人各项申请事项需报送的资料、表格及相关要求,多渠道宣传有关涉税审批工作事宜。
(二)精简效能原则。
最大限度地下放涉税审批权限、缩短审批时限、减少审批环节、提升审批效能。
(三)集中办理原则。
凡涉及纳税人申请办理的涉税审批事项,全部由办税服务厅或窗口统一受理,对所有地税行政审批事项实行“一窗式受理、一次性告知、一站式办结”。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皖政办明电〔2015〕2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促进区域经济发展,近年来部分地区和部门对特定企业及其投资者(或管理者)等,在税收、非税等收入和财政支出等方面实施了优惠政策(以下统称税收等优惠政策),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投资增长和产业集聚。
但是,一些税收等优惠政策扰乱了市场秩序,影响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效果。
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要求,为严肃财经纪律,加快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把握清理规范工作总体要求(一)明确范围。
凡违法违规或影响公平竞争的政策都要纳入清理规范的范围,既要规范税收、非税等收入优惠政策,又要规范与企业缴纳税收或与非税收入挂钩的财政支出优惠政策。
(二)分类规范。
对违反法律法规的优惠政策坚决予以取消,对其他没有法律法规障碍的优惠政策,按照规定程序及时梳理上报、逐步规范。
(三)压实责任。
按照“谁出台、谁规范,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税收等优惠政策的清理规范,各部门负责本部门税收等优惠政策的清理规范。
(四)上下联动。
省、市、县三级同步开展、联动规范,按时保质完成清理规范各项工作任务。
(五)依法公开。
全面推进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信息公开,并建立举报制度,以公开促公平、促规范。
二、严格税收等优惠政策管理规定(一)严禁制定税收优惠政策。
除细化、量化专门税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外,各地各部门不得制定税收优惠政策,起草法规、规章、发展规划和区域政策都不得规定具体税收优惠政策。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大力促进工业改革与发展有关税收问题的
通知
【标 签】工业改革与发展,有关税收问题
【颁布单位】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皖地税政二字﹝1996﹞406号
【发文日期】1996-11-07
【实施时间】1996-11-07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其他
各行署、市、县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分局:
为了深化企业改革、加强工业发展,推进经济体制和增长方式的根本性转变,保证我省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工业改革与发展若干问题的通知》(皖发[1996]17号)精神,现就有关地方税收问题的通知如下:
一、对企业研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种费用,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10%以上的,其当年实际发生的费用据实列支,同时,可再按其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二、对企业为开发新技术、研究新产品所购置的试制用关键设备、测试仪器,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推入管理费用,在计算应纳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三、对企业符合加速折旧条件提取的折旧和承担省及省以上重点技改项目的企业在国家规定的折旧率上适当增提的折旧,经地税机关审核批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四、对列入省级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凡技改任务重和有能力开发新产品而资金困难的,经财政、地税机关审批,可按一定比例返还企业上交的所得税,用于补充自有资金。
对国家重点项目的重点技术改造新增效益部分的所得税,有承受能力的地市,经财政、地税机关审批,可在3年内“先征后退”,用于归还技术改革项目贷款。
五、对在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应按15%税率征收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
对在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外的高新技术企业,按规定税率征收所得税后,其超过15%税率的部分,经财政、地税机关审批,在“九五”期间按50%
的比例返还企业,区外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两年内按规定税率征收的所得税,经财政、地税机关审批后全部返还给企业。
六、对企业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
七、对原材料、机械电子、汽车及轻纺类工业中,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属急需发展的项目,其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革投资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率为零;属鼓励发展项目的基本建设投资和技改投资分别适用5%和10%的低税率。
八、对企业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所得,以及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煤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五年。
对为处理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兴办的企业,经地税机关审批,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一年。
九、对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的60%的,经地税机关审批,可免征所得税三年。
免税期满后,当年安置待业人员占原从业人员总
数30%以上的,经地税机关审批,可减半征收所得税二年。
十、对企业遇有风、火、水、震严重自然灾害,经地税机关审批,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一年。
对开采或生产矿产品的企业,因意外事故自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报经批准后,可减征或免征资源税。
各级地税部门要牢固树立税收工作立足于经济、服务于经济的观念,对国家和省里制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要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同时要加强对各项优惠政策所减免税款和返还资金的管理,督促企业认真按照省委、省政府文件规定的用途使用,以促进我省工业的改革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