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收合并的存续公司申请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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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收合并的存续公司申请变更登记

提交文件清单

说明: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天津市公司合并、分立登记办法》,吸收合并的存续公司办理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2、因合并存续公司新增的经营范围中,涉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在登记前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在登记前报有关部门审批,凭有关部门的许可文件、证

件办理登记。

3、因合并申请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应当在合并公告45日之后办理。

3、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提交材料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4、提交材料涉及签署的,未注明签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5、申请人填写变更申请书时,只填写申请书中登记事项变更的栏目,登记事项不变的不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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