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 541L 《选举程序 乡郊代表选举 规例》 宪报编号 版本日期
乡选举办法
乡(镇)第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办法( 乡(镇)第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第次全体会议通过)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次会议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乡(镇)第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选举,由大会主席团负责组织和主持。
三、本次会议选举乡(镇)人大主席1名,乡(镇)人民政府乡(镇)长1名,乡(镇)人大副主席名,乡(镇)人民政府副乡(镇)长名。
四、乡(镇)人大主席、人民政府乡(镇)长、人大副主席、人民政府副乡(镇)长候选人由大会主席团或代表十人以上联合提名。
五、选举乡(镇)人大主席、人民政府乡(镇)长,候选人人数一般应多1人,进行差额选举。
上述两项候选人,由主席团各提名1人,经全体代表酝酿、讨论,如果没有提出新的人选,就进行等额选举。
选举乡(镇)人大副主席、人民政府副乡(镇)长,正式候选人人数应分别比应选人数多1人。
如果提名的候选人人数超过以上差额数,由主席团将全部候选人提交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预选,根据在预选中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本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进行选举。
六、主席团提名的候选人人数,每一位代表与其他代表联名提出的候选人人数,均不得超过应选名额。
七、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的人选,必须是乡(镇)第届人大代表;人民政府乡(镇)长、副乡(镇)长的人选,可以是乡(镇)第届人大代表,也可以不是乡(镇)第届人大代表。
八、代表酝酿、讨论、联合提出候选人,可以在代表团内进行,也可以与其他代表团的代表酝酿、联合提名。
九、代表十人以上联合提名候选人,应由提名代表填写大会秘书处统一印制的《代表联合提名候选人登记表》。
十、提名人在大会主席团确定正式候选人以前,如果要求撤回提名,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大会主席团应予同意。
被提名人不愿接受提名的,应当尊重本人意愿,并向提名人做工作。
如果坚持提名的代表人数符合法定人数,应当将其所提候选人列入候选人名单,同时向代表说明本人不愿意接受提名,请代表在酝酿、讨论正式候选人和投票选举时予以考虑;如果坚持提名的代表人数不符合法定人数,不应当将其所提候选人列入候选人名单。
村民委员会选举程序
村民委员会选举程序成立选举委员会1、人数组成。
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五至九人单数组成。
2、产生方式。
其成员经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主任由成员推选产生,并张榜公布。
3、注意事项。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接受提名成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服从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作出的决定。
村民选举委员会在讨论决定有关选举事项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参加选举村民的登记1、登记条件。
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村民的年龄计算以选举日为截止日期。
2、登记范围。
村民选举委员会负责审查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的资格。
村民委员会选举前,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1)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2)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3)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已在一个地方登记参加村民委员会选举的,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3、张榜公布。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将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在选举日的二十日前张榜公布。
候选人的产生1、提名。
选举村民委员会,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2、预选。
直接提名的候选人人数较多时,经村民选举委员会讨论决定,可以对直接提名的候选人进行预选,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候选人并张榜公布,同时公布选举地点和选举时间,并在五日内举行选举。
3、妇女候选人。
经预选确定的候选人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二至三人。
其中,候选人中应当至少有一名妇女;没有妇女候选人的,以得票最多的妇女为候选人。
正式选举1、选前准备。
印制选票、制作票箱、设立秘密投票处,确定选举地点、日期,制作横幅、标语等,办理委托投票。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程序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例会操作程序xxx乡人民政府二○○九年十二月人代会筹备工作要点一、召开主席团会议为召开好人代会例会,会前人大主席团必须召开一次会议,研究决定召开人代会的各项工作,大致内容有:(一)研究各项会务事项:1、听取补选代表工作情况报告;2、决定召开第届次人民代表大会的时间、地点,并以主席团名义拟发通知;3、确定分编代表团;提出各代表团团长、副团长(召集人)建议名单;4、决定预备会议主持人、各项报告的报告人;5、确定大会期间的秘书组、组织组、宣传组、行政事务组的工作人员及组长;并制定各组工作职责;6、制订会议须知。
(二)讨论决定有关事项:1、提出大会建议议程;2、提出大会日程安排(草案);3、提出大会主席团、秘书长建议名单(草案);4、决定邀请、列席会议人员名单;5、确定主席台就座人员名单。
二、组织起草大会各项报告1、代表资格审查报告(有补选任务的乡镇);2、代表变动情况报告;3、政府工作报告;4、人大主席团工作报告;5、财政预决算报告;6、起草《选举办法》(草案);7、大会各项决议(草案);8、起草关于大会议案、建议、批评、意见处理情况的报告。
三、其他准备1、会场布置;2、大会出席证、列席证制作;3、编制代表名册;4、各种会议资料准备、装袋。
四、召开大会前各代表团(组)召集人会议在代表报到的同时,召开各团(组)召集人会议。
主要内容:1、汇报各团(组)参加会议人员到会情况;2、熟悉了解大会日程;3、宣布会议期间的有关注意事项,熟悉会议须知。
xxx乡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日程(草案)(年月日乡(镇)第届人民代表大会第次会议主席团第一次会议通过)xxx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文件x人字xxxx第x号关于召开xxx乡镇第x届人民代表大会第x次会议的通知×××代表:按照《地方组织法》的规定,经乡第x届人民代表大会第x次会议主席团决定,于年月日召开乡镇第届人民代表大会第次会议。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办法
××县××乡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办法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选举工作由大会主席团主持,选举大会需有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始得进行。
三、××县××乡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下列人员:1、选举××县××乡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席1名。
2、选举产生××县××乡第七届人民政府乡长1名、副乡长3名。
3、选举××县××乡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成员7名,主席团组成人员由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从本届乡人大代表中提名,大会表决通过。
四、××县××乡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席必须是本届乡人民代表。
五、××县××乡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席、乡人民政府乡长、副乡长的人选,由大会主席团或者代表十人以上书面联合提名。
代表联合提名人选,应由提名代表填写本次大会秘书处统一印制的《代表联合提名候选人登记表》并签署代表本人真实姓名,提名人应当如实介绍所提名候选人的情况,说明提名理由。
代表联合提名候选人可以是一个代表团内的代表联合提名,也可以是不同代表团的代表联合提名。
六、代表联合提名各项职务候选人的截止时间,由大会主席团确定,提名登记表在截止时间以前送达大会秘书处的,提名有效。
七、××县××乡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席、××县××乡第七届人民政府乡长候选人一般应多于应选名额1人,进行差额选举。
上述两项职务候选人由大会主席团提名各1人,经全体代表酝酿讨论,如果代表没有提出新的人选,进行等额选举。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选举规程
村民委员会选举规程第一章村民选举委员会的产生一、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组成,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议事原则。
村民选举委员会的人数应当根据村民居住状况、参加选举村民的多少决定,不少于三人,以奇数为宜。
村民之间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宜同时担任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选举委员会主任和委员名单,并报乡级人民政府或者乡级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备案。
二、村民选举委员会的任期村民选举委员会的任期,自推选组成之日起,至新老村民委员会工作移交后终止。
三、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的变动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或者因其他原因出缺的,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不履行职责,致使选举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经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同意,其职务终止。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的变动,应当及时公布,并报乡级人民政府或者乡级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备案。
四、村民选举委员会的职责村民选举委员会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方案;(二)宣传有关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三)解答有关选举咨询;(四)召开选举工作会议,部署选举工作;(五)提名和培训本村选举工作人员;(六)公布选举日、投票地点和时间,确定投票方式;(七)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公布参加选举村民的名单,颁发参选证;(八)组织村民提名确定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审查候选人参选资格,公布候选人名单;(九)介绍候选人,组织选举竞争活动;(十)办理委托投票手续;(十一)制作或者领取选票、制作票箱,布置选举大会会场、分会场或者投票站;(十二)组织投票,主持选举大会,确认选举是否有效,公布并上报选举结果和当选名单;(十三)建立选举工作档案,主持新老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移交;(十四)受理申诉,处理选举纠纷;(十五)办理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乡镇人民代表换届选举工作方案
乡镇人民代表换届选举工作方案汇报人:日期:CATALOGUE目录•选举背景与目的•选举组织机构设置•宣传动员与培训安排•候选人提名与资格审查•正式选举过程管理•结果统计与公示制度建立•总结回顾与经验分享01选举背景与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相关规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
宪法选举法地方性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进行选举工作。
参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确保选举工作合法合规。
030201法律法规依据通过换届选举,实现代表的更新与交替,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推动乡镇民主政治建设。
有利于加强基层政权建设,提高乡镇治理水平;有利于密切干群关系,增强政府公信力;有利于调动群众积极性,促进乡镇经济社会发展。
选举目的与意义选举意义选举目的本乡镇辖区内的所有选民,包括户籍人口、流动人口等。
选举范围具备法定选举资格和条件的公民,包括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等。
不包括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员。
选举对象选举范围与对象02选举组织机构设置由乡镇政府、村(居)委会、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各方代表组成,负责全面指导和监督选举工作。
选举委员会成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次选举的具体办法和程序。
制定选举办法负责选举工作人员的选拔、培训和考核,确保选举工作的顺利进行。
确定选举工作人员组织开展选举宣传动员工作,提高选民参与度和选举意识。
宣传动员选举委员会成立及职责选区划分与代表名额分配根据乡镇地域、人口分布和选民数量等因素,合理划分选区,确保每个选区具有相对均衡的代表性。
代表名额分配根据各选区的人口比例、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等因素,合理分配代表名额,体现公平与平等原则。
组织开展选民登记工作,确保符合条件的选民都能参与选举。
选民登记对选民资格进行审查,剔除不符合条件的选民,确保选举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资格审查选民登记与资格审查03宣传动员与培训安排利用多种渠道进行宣传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以及宣传栏、横幅、海报等形式,广泛宣传选举工作的重要性和意义。
乡郊代表选举条例(第576章)(第54条)选举主任的委任
職位
選舉主任地址
屯門民 政事務 專員
新界屯門屯喜 路 1 號屯門政 府合署 2 樓
選舉日期
鄉事委員會 原居鄉村暨共有代 名稱 表鄉村的名稱 小坑村 掃管笏 順風圍 大欖涌 田夫仔 桃園圍 青磚圍 紫田村 屯門舊墟 屯門新墟 屯門新村 屯子圍 楊小坑 鄉村總數:24 廈村鄉 鳳降村 鄉事委員會 廈村市 巷尾村 李屋村 羅屋村 新生村 新屋村 新圍 錫降村 錫降圍 田心村 祥降圍 東頭村 鄉村總數:13 八鄉 長江村 鄉事委員會 長埔村 竹坑村 下輋村 河背村 金錢圍村 甲龍村 蓮花地 馬鞍崗村
11
職位
選舉主任地址
北區民 政事務 專員
新界粉嶺璧峰 路 3 號北區政 府合署 3 樓
選舉日期
鄉事委員會 原居鄉村暨共有代 名稱 表鄉村的名稱 西貢 輋徑篤 鄉事委員會 慶徑石 蠔涌 界咸 滘西新村 浪茄 浪徑 龍尾 麻南笏 蠻窩 萬宜灣新村 茅坪新村 莫遮輋 南丫 南山 南圍 昂窩 澳頭 北丫 北港 北港 白腊 北潭 北潭涌 北圍 壁屋 坪墩 西灣 沙下 沙角尾 沙咀新村 山寮 蛇頭 石坑 打蠔墩 大藍湖 大浪 大網仔 大腦
新界青山公路 荃灣段 174 至 208 號荃灣多 層停車場大廈 1樓
選舉日期
鄉事委員會 原居鄉村暨共有代 名稱 表鄉村的名稱 海壩(南台) 海壩(和宜合道及 國瑞道) 關門口 古坑 老圍 馬閃排 木棉下 白田壩 西樓角 三棟屋 新村 深井 石碧新村 石圍角 上葵涌 大屋圍 汀九 清快塘 青龍頭 荃灣三村 和宜合 油柑頭 楊屋 二陂圳 圓墩 鄉村總數:31 屯門 鍾屋村 鄉事委員會 虎地村 麒麟圍 藍地 良田村 龍鼓灘 泥圍 稔灣 寶塘下 新慶村 新圍仔
18
16
職位
選舉主任地址
选举程序(村代表选举)规(规 第15及16条)
第XX號公告選舉程序(村代表選舉)規例(規例第15及16條)提名及候選人在無競逐選舉中妥為選出公告鄉村一般選舉原居鄉村暨共有代表鄉村原居民代表選舉大埔鄉事委員會以下人士為下述鄉村獲有效提名的候選人:(詳情如提名表格所載)鄉村名稱候選人姓名主要住址下坑李帶新界大埔下坑村14號李榮彪新界大埔新泮涌44D號下黃宜坳陳笑權大埔下黃宜坳村54號B2樓下碗窰馬佛光大埔錦石新村17號上黃宜坳陳達華新界大埔上黃宜坳村2號3樓大芒輋黃冬生大埔林村大芒輋村六號大美督黃百勝大埔大美督村61號黃煌保新界大埔大美督161號大埔尾李少文新界大埔大埔尾村65B號李永強大埔大埔尾村5號大埔滘麥志明香港薄扶林花園第一座27樓A室大埔頭鄧祖田新界大埔大埔頭新華安里1號鄧鐵香大埔大埔頭38號2樓大埔頭水圍鄧友發新界大埔水圍村155號大菴張官發大埔林村大菴村53號大菴山鍾官球大埔林村大菴山村8號大窩黃記添新界大埔安慈路1號海寶花園A座6樓3室小菴山溫秤有大埔林村白田崗3號小滘新村李志明新界大埔廣福道97號三樓山寮梁北強新界大埔汀角村219號井頭彭玉財大埔船灣井頭村23號元墩下黃觀皇大埔新屋家村17F號元嶺葉屋葉觀友新界大埔元嶺村11號水窩沈觀帶大埔林村水窩村9號半山洲劉觀喜大埔廣福邨廣智樓B2804室布心排劉庚年新界大埔汀角路布心排村211號地下賴榮基新界大埔汀角路布心排村80A號地下打鐵印何金發大埔打鐵印村23號地下田寮下鍾威榮新界大埔錦山路36號地下鍾偉強新界大埔林村坪朗村50號C 白牛石下村梁官華粉嶺綠悠軒壹座21樓G室白牛石上村梁子橋大埔林村寨乪村37號石鼓壟曾丁有大埔石鼓壟村68號坑下莆林志平新界大埔林村坑下莆90B號地下放馬莆黃天生大埔林村放馬莆村10號金竹排新村王平雲大埔廣福道109號二樓泮涌新村鄭柏堃大埔新泮涌村12號2樓南坑邱育明新界大埔南坑村1-D號1樓詹年貴大埔南坑村94C A號地下南華莆林金貴新界大埔南華莆村33號C 洞梓葉志良大埔船灣洞梓路洞梓村438號桃源洞馬永康新界大埔山塘新村31號三樓涌尾新村李九大埔廣福道131號二樓涌背新村李志勤大埔舊墟直街4-20號美新大樓五樓(4F)E室荔枝山易新來香港新界大埔荔枝山村6B號3樓張屋地張觀興大埔碗窰張屋地村10A號梧桐寨丘觀連大埔林村梧桐寨1號梅樹坑陳潤新新界大埔錦石新村52號地下船灣李屋李鳳有大埔船灣李屋村37號船灣沙欄李茂盛新界大埔船灣沙欄村359號船灣陳屋陳平新界大埔船灣洞梓山路120號地下船灣圍下李天送新界大埔船灣圍下村3號船灣詹屋詹成新界大埔船灣詹屋村2C號魚角張雲新界大埔魚角村55A號麻布尾梁榮華大埔林村麻布尾村3號圍頭村張國耀大埔圍頭村88號黃魚灘張球新界大埔船灣黃魚灘10號塘上村張惠能大埔林村塘上村94號新村(林村) 鍾桂球新界大埔林村新村55號地下新屋仔邱有大埔林村新屋仔18號地下新屋家黃漢平大埔新屋家村6A號地下新圍仔張國棟新界大埔新圍仔村50號新塘溫官球新界粉嶺聯和墟聯捷街榮輝中心2座17D較寮下林道榮大埔林村較寮下村6號B寨乪鍾天培新界沙田新翠邨新月樓2330室鳳園麥廣生新界大埔鳳園村230號地下樟樹灘江戊嬌大埔樟樹灘村90號邱福平大埔廣福道54號15/F蓮澳李屋李和順大埔寶馬山5座9樓B室蓮澳鄭屋鄭煌發新界粉嶺聯和墟海聯廣場第3座13B蝦地下盧三勝新界大埔墟懷仁街6號閣樓鴉山林國華新界大埔船灣洞梓路鴉山5號地下橫嶺頭新村李有來大埔墟普益街3號3樓燕岩李運祥大埔新屋家村20號B錦山村丘祖勝大埔錦山村106號地下丘錦明大埔錦山村145號鄭容發新界大埔錦山村152號地下龍丫排溫送泰新界大埔林村白田崗10號鍾屋村鍾藉裕大埔林村鍾屋村42號A 蘆慈田梁樹發新界大埔汀角路蘆慈田村25F號 頭角李辛福新界大埔船灣 頭角村62號陳運福新界大埔汀角路 頭角村66號2. 由於上述鄉村獲有效提名的候選人數目,不多於該村須選出的原居民代表數目,為施行《村代表選舉條例》第29(1)條,現公布上述候選人為上述鄉村妥為選出的原居民代表。
乡镇人大换届选举工作流程
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活动办法式样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活动办法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活动的主持,由选举委员会决定。
一、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活动按选区进行;二、选举委员会确定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活动的顺序,具体规定和通知见面活动的时间、地点和参加见面人员;三、客观介绍代表候选人情况;四、选民提问必须是涉及代表职权范围内的问题;五、代表候选人应在选举委员会统一规定的时间内,接受选民的提问和回答问题;六、代表候选人不能擅自与选民见面;七、见面活动结束后,主持入及时向选举委员会汇报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情况。
正式代表候选人与选民代表见面会主持词(模板)各位领导、各位同志、上午好:根据县、乡(镇)人大换届的总体安排,我乡(镇)人大换届工作即将进行代表选举。
为切实搞好县、乡(镇)人大代表的换届选举工作,按照有关规定,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XX选区县乡(镇)人大代表正式候选人与选民代表见面会。
参加今天见面会的有选区所属的各村、组、干部及部分选民代表、乡(镇)选举领导小组指派成员、推荐确定的县乡(镇)正式代表候选人,共XX人。
搞好正式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活动,有利于充分发挥代表候选人参选的主动性,有利于展示代表候选人自己的素质和才华,有利于选民全面、充分地认识和了解代表候选人的真实情况,提高投票选举的准确性和整个选举工作的质量,有利于选民对其任后进行监督,有利于强化候选人当选后的履职责任心。
同时也丰富了选举工作的内容,使“充分发扬民主”又向前迈进了一步,使人大代表的选举更能充分体现公开、公平条件下的有序竞争。
今天见面会的议程有三项。
一是介绍选区提名推荐酝酿确定的正式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二是选民提问;三是正式代表候选人回答选民提问。
在议程开始前,我提三点要求,一是参会同志要自觉维护会场秩序。
二是选民提问必须是涉及代表职权范围内的问题。
三是选民提问时,应先报告提问人姓名、年龄、现任职务、职业等基本情况。
下面进行第一项议程。
县、乡代表选举办法(样本)
布拖县乡(镇)选区(投票站)选举县、乡(镇)两级人大代表选举办法(草案)一、根据《选举法》和《四川省〈选举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选区和本乡(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次选举布拖县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乡(镇)第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采用中心会场投票的方式进行。
根据需要,对县十三届人大代表的选举,另设个投票站。
投票站站的选举,应当在中心会场的投票选举结束前完成。
三、本次选举县十三届人大代表,由县选举委员会委派的各选区执行主席主持,在选举时,设投票站的,由县选举委员会委派的执行主席委派一名执行主席主持投票站的选举工作。
乡(镇)人大代表的选举,由乡(镇)选举委员会委派的执行主席主持。
代表候选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得主持本次选举,也不得担任选举工作人员。
四、本选区应选布拖县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为名;应选乡(镇)第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为名。
按照差额选举的要求,本选区的布拖县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正式代表候选人为名;乡(镇)第届人民代表大会正式代表候选人为名。
本次选举选票共两种:一种是选举县十三届人大代表的选票,一种是选举乡(镇)第届人大代表的选票。
选票上的代表候选人姓名按姓氏笔划为序排列。
本次选举设选举县十三届人大代表投票站票箱一个,选举乡(镇)第届人大代表票箱一个。
五、本次选举设总监票员、总计票员各一人,监票员、计票员各人,在事先经过各选民小组的选民酝酿协商的基础上,由选区选举工作组根据大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并经选民小组选民投票通过。
每个投票站设一名监票员和二名以上的选举工作人员。
六、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选民凭选民证在中心会场领取选票。
选民因故不能参加投票选举的,经乡(镇)选举委员会或县选举委员会授权的选区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接受委托的选民凭经选举委员会或县选举委员会授权的选区选举工作领导小组签署的“同意委托投票”的委托书领取选票,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
2010年2010年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选举法的决定,我国农村和城市每一名全国人大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比例规定为1:1。
编辑本段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选举机构第三章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第四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第五章各少数民族的选举第六章选区划分第七章选民登记第八章代表候选人的提出第九章选举程序第十章对代表的监督和罢免、辞职、补选第十一章对破坏选举的制裁第十二章附则第七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国库开支。
编辑本段第二章选举机构第八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选举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
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受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
第九条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为代表候选人的,应当辞去选举委员会的职务。
第十条选举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一)划分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区,分配各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二)进行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受理对于选民名单不同意见的申诉,并作出决定;(三)确定选举日期;(四)了解核实并组织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五)主持投票选举;(六)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当选代表名单;(七)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刑法诉讼上海市区县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实施细则
上海市区县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实行细则(1987年1月8日上海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1989年11月18日上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一次修正1992年8月19日上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正1995年8月23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选举机构第三章代表旳名额和分派第四章选区划分第五章选民登记第六章选民资格审查第七章代表候选人旳提出第八章选举程序第九章对破坏选举旳制裁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如下简称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如下简称地方组织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县级如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旳若干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实行细则。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旳公民, 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奉、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 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根据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旳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三条中国人民解放军驻沪部队选举区、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旳措施》办理。
第二章选举机构第四条在区、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期间, 市设置区县选举工作委员会, 下设办公室,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旳领导下, 指导区、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旳选举工作。
区、县设置选举委员会, 在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旳领导下, 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旳选举。
区、县选举委员会由十五人至二十九人构成, 由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和有关主管部门旳负责人参与。
区、县选举委员会构成人员, 由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区、县选举委员会下设办公室, 负责有关选举旳详细工作。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时间的决定-
制定机关
全国人大常委会
公布日期.06.30
文号
主题类别
选举
效力等级
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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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束——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时间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5年6月30日)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十八条关于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的规定,乡级人民 代表大会代表应在一九九六年年底以前进行换届选举。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选举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选举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行民主,尊重与保障村民主人权,实行村民自治,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农村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国有场、矿和城市街道办事处所辖的村民委员会,同样适用本法。
本法也适用于牧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三条具有农村户籍的公民为村民。
村民一般居住在农村,享有村集体公共财产的使用权和相应的收益权,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村民是村民自治的主体。
第四条本村村民。
具有本村户籍的人为本村村民。
本村村民是本村的主人。
第五条本村本届选民。
登记参加本村本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的选民是本村本届选民。
第六条年满18周岁的村民享有和行使选举权。
在村民委员会选举中,选举权包括推选权、登记权、提名权、投票权、罢免权。
(一)推选权是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的权利。
(二)登记权是登记成为某届村民委员会选民的权利。
(三)提名权是直接提名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权利。
直接提名包括:1、选民自我提名。
2、选民联名提名。
3、选民个人提名。
选民个人提名在预选会议上以投票方式进行,提名投票须不记名秘密写票。
(四)投票权是在村民委员会选举日参加投票的权利。
(五)罢免权是对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提出罢免要求的权利。
年满18周岁村民的选举权不受剥夺与停止。
第七条年满18周岁的村民享有和行使竞选权。
竞选权是以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为目标与其他选民为同一职务竞争选民选票的权利。
行使竞选权的年满18周岁村民为竞选人。
村民的竞选权可依照法律剥夺与停止。
剥夺竞选权,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剥夺政治权利的规定。
对被剥夺竞选权选民的候选人提名无效。
被判处徒刑、拘役、管制、被羁押、正在取保候审或者被监视居住、正在被劳动教养、正在受拘留处罚的选民,如果本届村民委员会选举日及其后其人身自由能够恢复,则有权行使竞选权;如果本届村民委员会选举日及其后其人身自由不能恢复,则停止行使竞选权。
最新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选举法(2010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第五次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七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2010年3月1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10年3月1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2010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基层代表,特别是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代表;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
”二、将第八条改为第七条,修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国库开支。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九条:“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为代表候选人的,应当辞去选举委员会的职务。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十条:“选举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一)划分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区,分配各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二)进行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受理对于选民名单不同意见的申诉,并作出决定;(三)确定选举日期;(四)了解核实并组织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五)主持投票选举;(六)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当选代表名单;(七)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选举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选举信息。
”五、将第九条改为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乡、民族乡、镇的代表名额基数为四十名,每一千五百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但是,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一百六十名;人口不足二千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四十名。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乡、民族乡、镇(以下简称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是基层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组成,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第三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的职权。
第四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
经过五分之一以上的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第五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一人至二人。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从代表中选出,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必须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辞去主席、副主席的职务。
第六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届第一次会议,在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举行。
第七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举行预备会议,选举主席团,通过会议议程、议案审查委员会和财政预算审查委员会人员名单以及会议其他事项的决定。
第八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由主席团主持会议并负责召集下一次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主席团一般由七人至十一人组成。
代表人数在九十人以上的乡镇,主席团成员不超过十三人。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为主席团的成员。
主席团的决定,以主席团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九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在其成员中推选大会全体会议的执行主席,并决定下列事项:(一)会议日程;(二)表决议案的办法;(三)代表提出议案的截止日期;(四)列席会议人员名单;(五)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召开全体会议和代表团(组)会议。
第十一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团(组)会议由各代表团(组)推选的一至二名召集人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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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一届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依法在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举行。
二、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按照1996年换届选举时确定的代表名额执行,一般不再变动。
由于行政区划变动或者重大工程建设等原因造成人口较大变动的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九条的规定重新确定,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怀柔县长哨营满族乡,延庆县香营乡、珍珠泉乡,因聚居的少数民族多或者人口居住分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代表名额可以另加百分之五。
三、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本辖区内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换届选举工作,设立选举工作办公室,在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工作的具体事项。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指导本市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换届选举工作,设立北京市乡镇换届选举工作办公室,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下进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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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12 of 2014
18/07/2014
附注: 按照《2014年乡郊代表选举法例(修订)条例》(2014年第5号)("该修订条例")第1条,该修订条例的 生效条文如下─ (a) 就所有关乎2015年举行的居民代表、原居民代表及街坊代表的选举的目的而言─该修订条 例自2014年4月4日起实施;及 (b) 在没有根据(a)段开始实施的范围内─该修订条例自2015年4月1日起实施。 (1) 在本规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第 541L 章 - 《选举程序(乡郊代表选举)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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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民 (elector) 具有《选举条例》第2(1)条给予该词的涵义; 选票分流站 (ballot paper sorting station) 指根据第28条指定为选票分流站的地方; (2009年
第134号法律公告) 选票结算表 (ballot paper account) 指根据第54条拟备的报表; 选举 (election) 具有《选举条例》第2(1)条给予该词的涵义; 选举主任 (Returning Officer) 除第(3)款另有规定外,具有《选举条例》第2(1)条给予该词的涵 义; 选举代理人 (election agent) 指根据第22条委任的选举代理人; 选举事务主任 (electoral officer) 具有《选举条例》第2(1)条给予该词的涵义,并包括投票站主 任、投票站人员及点票人员; 《选举条例》(Election Ordinance) 指《乡郊代表选举条例》(第576章); (2014年第5号第2条) 选举登记主任 (Electoral Registration Officer) 具有《选举条例》第2(1)条给予该词的涵义; 选举开支 (election expenses) 具有《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第554章)第2(1)条给予该词 的涵义; 选举开支代理人 (election expense agent) 指根据第23条委任的选举开支代理人; 选举广告 (election advertisement) 就选举而言,指为促使或阻碍一名或多于一名候选人在选举 中当选而发布的— (a) 公开展示的通知、单张、传单、招贴、册子、标语牌或海报; (b) 由专人交付或以电子传送的通知、单张、传单、招贴、册子、标语牌或海报; (c) 以无线电或电视广播,或以录像片或电影片作出的公告;或 (d) 任何其他形式的发布; (2012年第11号第19条) 点票 (counting of the votes) 包括将选票分开、分类和点算; (2009年第134号法律公告) 点票站 (counting station) 指根据第28条指定的点票站,并包括选票分流站; (2009年第134号 法律公告) 点票区 (counting zone) 指根据第58(1)条辟作点票区的范围。 (2014年第5号第37条) (2) 在本规例中— (a) 在第20(8)、79、80及82条及第4(第32条除外)、5、6及7部中,对候选人的提述须解释为对 获有效提名参加选举的候选人的提述; (b) 在第 9(1) 、 22 及 32 条中,对候选人的提述包括对正获提名或已获提名参加选举的人的提 述; (c) 在第23及26条及第10部中,对候选人的提述包括对在提名期结束前的任何时间公开宣布有 意参加选举的人的提述;及 (2012年第11号第19条) (d) 在第24条中,对候选人的提述包括对(b)或(c)段提述的人的提述。 (3) 在本规例中— (a) 除(b)及(c)段另有规定外,就某乡郊地区或任何就或将会就某乡郊地区的选举而作出的事 情而言,对选举主任的提述须解释为对就该地区委任的选举主任的提述; (b) 在第33(1) 、 35(1)、(5) 及(6) 、 37(9) 、 38(1) 、 (2) 、 (3)(j)、 (4) 、 (7)及 (8) 及82(1)(e) 条中,就供多于一个乡郊地区进行投票用的投票站、与该投票站相关的禁止拉票区或禁止 逗留区或任何在或将会在该投票站或该区作出的事情而言,对选举主任的提述须解释为对 就该等地区委任的任何一名选举主任的提述; (2009年第134号法律公告) (c) 在第57、58(1)、(4)、(5)及(6)及59(1)、(2)、(3)及(4)条中,就供多于一个乡郊地区进 行点票的点票站、该点票站内的点票区或任何在或将会在该点票站或该区作出的事情而
部: 1 导言 E.R. 2 of 2012 02/08/2012
(*格式变更─2012年第2号编辑修订纪录)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 * 第1部的格式已按现行法例样式更新。
第 541L 章 - 《选举程序(乡郊代表选举)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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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住址 (principal residential address) 具有《选举条例》第2(1)条给予该词的涵义; 未用的选票 (unused ballot paper) 指已发出但未被放进投票箱内的选票,不论它是否已以第51条
描述的形式批注; 正式选民登记册 (final register) 具有《选举条例》第2(1)条给予该词的涵义; 共有代表乡村 (Composite Indigenous Village) 具有《选举条例》第2(1)条给予该词的涵义; 助理投票站主任 (Assistant Presiding Officer) 指根据第31(2)条指定为助理投票站主任的投票 站人员; 助理选举主任 (Assistant Returning Officer) 具有《选举条例》第2(1)条给予该词的涵义; 投票 (poll) 指根据《选举条例》第31条进行的投票; 投票日 (polling day)— (a) 就乡郊一般选举而言,指根据《选举条例》第20(3)(a)条指明的日期;或 (b) 就乡郊补选而言,指第6(c)条提述的日期; (2014年第5号第2条) 投票时间 (polling hours) 指根据第27或77(1)或(2)条指定的投票时间; 投票站 (polling station) 指根据第28条指定的投票站,并包括专用投票站; (2009年第134号法 律公告) 投票站人员 (polling officer) 就某投票站而言,指根据第 31(1) 条就该投票站委任的投票站人 员; 投票站主任 (Presiding Officer) 就某投票站、与该投票站相关的禁止拉票区或禁止逗留区或任何 在该投票站或该区作出或会作出的事情而言,指根据第31(1)条就该投票站委任的投票站主任;
身分证 (identity card) 具有《选举条例》第2(1)条给予该词的涵义; 身分证明文件 (identity document) 具有《选举条例》第2(1)条给予该词的涵义; 受羁押 (in custody) 就某人而言,指该人—
(a) 正因服刑而受监禁; (b) 正遭还押而被惩教署拘留;或 (c) 在其他情况下被任何执法机关根据任何合法权限拘留; (2009年第134号法律公告) 居民代表 (Resident Representative) 具有《选举条例》第2(1)条给予该词的涵义; 延迟 (postponement) 作为名词使用时,就投票或就投票而进行的点票而言,指第72(1)条所指的延 迟,而延迟 (postponed) 作为动词使用时,亦须据此解释; 押后 (adjournment) 作为名词使用时,就投票或就投票而进行的点票而言,指第72(2)或73条所指 的押后,而押后 (adjourned) 作为动词使用时,亦须据此解释; 指明格式 (specified form) 就本规例的任何特定条文而言,指根据第 84 条就该条文而指明的格 式; 政治性团体 (political body) 具有《社团条例》(第151章)第2(1)条给予该词的涵义; 候选人 (candidate) 除第(2)款另有规定外,具有《选举条例》第2(1)条给予该词的涵义; 候选人编号 (candidate number) 指根据第42(1)条编配予获有效提名的候选人的号码; 原居民代表 (Indigenous Inhabitant Representative) 具有《选举条例》第2(1)条给予该词的涵 义; 原居乡村 (Indigenous Village) 具有《选举条例》第2(1)条给予该词的涵义; 核实报表 (verification statement) 指根据第 60A(d) 、 61(1A)(a)(iii) 、 (1B)(c) 、 (1C)(b) 或 (3)(b)或64(1)(d)条拟备的报表; (2009年第134号法律公告;2009年第197号法律公告;2011 年第77号法律公告;2014年第12号第73条) 高 度 设 防 监 狱 (maximum security prison) 指 根 据 《 监 狱 规 则 》 ( 第 234 章 , 附 属 法 例 A) 第
第 541L 章 - 《选举程序(乡郊代表选举)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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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A(1)(b) 条指明为高度设防监狱的监狱; (2009年第134号法律公告) 副投票站主任 (Deputy Presiding Officer) 指根据第31(2)条指定为副投票站主任的投票站人员; 执法机关 (law enforcement agency) 指— (a) 香港海关; (b) 香港警务处; (c) 入境事务处; (d) 廉政公署;或 (e) 任何其他政府部门,而该部门的任何人员是获任何条例授权行使逮捕或拘捕的权力的; (2009年第134号法律公告) 专用投票站 (dedicated polling station) 指根据第28条指定为专用投票站的地方; (2009年第 134号法律公告) 现有乡村 (Existing Village) 具有《选举条例》第2(1)条给予该词的涵义; 通常办公时间 (ordinary business hours) 指— (a) 任何星期一、星期二、星期三、星期四或星期五(公众假期除外)上午9时至下午5时;及 (b) 在符合以下说明的期间内,星期六(公众假期除外)上午9时至中午12时— (i) 由根据第4(1)或6条就某项选举刊登公告的日期起;而 (ii) 至根据《乡郊代表选举条例》(第576章)刊登该项选举的结果的日期,或根据该条 例宣布该项选举未能完成或终止的日期(两个日期以较后者为准)为止; (2014年第12 号第95条) 提名期 (nomination period) 指根据第5条决定的限期; 提名期结束 (close of nominations) 指提名期的终结; 街坊代表 (Kaifong Representative) 的涵义与《选举条例》第2(1)条中该词的涵义相同; (2014 年第5号第37条) 乡村 (Village) 具有《选举条例》第2(1)条给予该词的涵义; 乡郊一般选举 (rural ordinary election) 的涵义与《选举条例》第 2(1) 条中该词的涵义相同; (2014年第5号第37条) 乡郊代表 (Rural Representative) 的涵义与《选举条例》第2(1)条中该词的涵义相同; (2014年 第5号第37条) 乡郊地区 (Rural Area) 的涵义与《选举条例》第2(1)条中该词的涵义相同; (2014年第5号第37 条) 乡郊补选 (rural by-election) 的涵义与《选举条例》第2(1)条中该词的涵义相同; (2014年第5 号第37条) 乡郊补选公告 (rural by-election notice) 指根据第6条刊登的公告; (2014年第5号第37条) 乡郊选举公告 (rural election notice) 指根据第4条刊登的公告; (2014年第5号第37条) 损坏的选票 (spoilt ballot paper) 指以第52(3)条描述的形式批注的选票; 禁止拉票区 (no canvassing zone) 指根据第34条划定为禁止拉票区的范围; 禁止逗留区 (no staying zone) 指根据第34条划定为禁止逗留区的范围; 计算机 (computer) 就点票而言,包括经设计和配置程序以点算在选举中所投的票的装置及计算机 软件; (2014年第5号第37条) 监察投票代理人 (polling agent) 指根据第36条委任的监察投票代理人; 监察点票代理人 (counting agent) 指根据第56条委任的监察点票代理人; 墟镇 (Market Town) 的涵义与《选举条例》第2(1)条中该词的涵义相同; (2014年第5号第37条)